消费者法律论文

2024-12-05

消费者法律论文(8篇)

1.消费者法律论文 篇一

2021年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策范文

近年来,随着线上交易模式的发展创新,我国网络消费者群体不断壮大,整个互联网都充斥着消费者个人信息。与此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收集、盗用事件屡见不鲜,这给有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我国开始关注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尝试通过多种方式给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障。然而由于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起步较慢,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消费者信息保护意识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自律较差、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积极探索符合当下互联网格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道路。

一、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并没有为网络消费者专门设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关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大多被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中,这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维权的效率。并且关于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内容都较为抽象,无法给一些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正确定性,导致部分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我国相关法律也没有详细地标注消费者对自身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保护消费个人信息的义务,导致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经营人员也不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x]。

(二)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

我国实行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是非强制遵守的,仅仅依靠经营者自觉遵守,且惩处力度较低,很难对经营主体产生足够的约束力。部分商家表面上答应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背后却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盈利工具,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消费者的人数与日俱增,消费者个人信息充斥着整个网络,面对这些海量的个人信息数据,监管部门很难调集足够的人力物力对其进行全面监管。并且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行为大多为高技术犯罪,而监管部门长期从事现实生活的个人信息监管,没有及时更新监管理念,缺乏相应的网络监管技术,导致监管部门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效率较低。

(四)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差

我国多数网络消费者缺乏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对个人信息泄露不敏感,经常随意填写真实个人信息,造成个人信息被经营者轻易收集。并且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面对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况时,缺乏维权意识,不愿意大张旗鼓地去打官司,纵容侵权行为发生,导致侵权方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从而使得侵权行为泛滥。

二、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策

(一)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法律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最有力的武器,有关部门要完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一套全面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有法可依,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法治环境。具体操作如下:其一,有关部门要仔细调查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具体情况,了解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因素,设立专门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肯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价值,明确规定侵害方的处罚方式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的补偿方式,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真正使法律成为人民坚实的后盾。其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法律的条例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画一个框,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粗化。比如收集主体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保证用户个人信息来源合法,且必须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获取与用户约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却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引用这些基本原则成功维权[x]。其三,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要明确设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保密权、决定权、修改权等,使得消费者充分了解自身所享受的权利,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明白自己所被侵害的权利,增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明确经营主体的义务如保障信息安全义务、如实告知义务、赔偿义务,标明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操作权限,并详细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经营主体充分认识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从源头解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问题。

(二)加强行业内部自律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光要依靠法律的武器,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职能,多方参与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各行业组织注重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方面,有关部门要赋予个人信息保护协会和自律组织合法的地位和权力,明确他们的职责和义务,促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协会和自律组织的产生,通过组织协会的辅助,在促进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开展的同时,减轻有关部门的工作压力。行业自律组织要具有统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规范标准,充分发挥自身行业自律优势,严格监管各行业成员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督促各行业经营者自觉遵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我国还可以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对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经营商户给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当有关部门发现经营方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例后,要取消该商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格,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消费者可以选择拥有信任认证的商家进行交易,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x]。

(三)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我国要成立专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合理配置监管机构成员,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实现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面监管。监管机构可以与互联网中心和工信部进行合作。互联网中心和工信部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处理海量的数据信息,为监管机构筛选出有用的信息,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同时监管人员要与时俱进,更新监管理念,主动学习互联网相关知识和监管技术,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及时发现并解决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四)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同样也是维权者。因此我国要培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个人信息自我保护能力。其一,我国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多媒体和网络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使消费者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其二,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服务窗口,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教授消费者学会在个人信息被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效率。其三,有关部门可以定期展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讲座和活动,聘请专业的律师为群众讲解个人信息保护中晦涩难懂的知识,帮助消费者理解法律术语,提高消费者对法律的熟悉度。其四,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定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规避个人信息风险,选择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进行消费,在注册个人信息时要减少填写一些无关紧要的个人真实信息,留意购物后的个人信息情况,养成良好的网络购物习惯,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在面对侵权事件时,消费者要不怕麻烦,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真身的个人信息安全,给予侵权者应有的惩罚。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有关部门要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互联网行业加强内部自律,构建完善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监管体系,培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使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让消费者可以放心在网上购物,促进网络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消费者法律论文 篇二

1.保险消费者概念之法律界定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上来讲, 现行《保险法》中仅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做出了定义, 全文没有出现“保险消费者”或者近似的概念, 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保险消费者”这个概念, 不过我国保监会事实上是认可这一概念的, 从保监会的网站笔者查找到几个关于“保险消费者”的规范性文件, 但从文件内容来看, 虽然存在“保险消费者”这一称谓, 但无论对这个概念的具体定义, 还是它的内涵, 以及保险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均没有统一的界定, 学术界对于该概念的提出争议较大, 下面笔者将对保险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阐述自己观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消法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可以得出我们界定“保险消费者”概念的关键之一在于购买保险是否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1.1 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消费行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依据《消法》第2条前段的规定, 消费者只有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其权益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因此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范围就是指因消费者主要为生活消费的需要,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正因为如此, 许多学者认为保险领域的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服务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 因此也不属于“生活消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将“生活消费”范围理解的过于狭窄。伴随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 使得“消费者”的概念也在不断扩张, 而“生活消费”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张。对于“生活消费”在经济学理论中就是所谓的“个人消费”, 含义是指人们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 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从经济学对生活消费的定义可以发现保险领域的消费并不包括在其中, 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以及人们对金融产品服务以及保险产品服务的不断需求和依赖, 消费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已经发展成为现代人们不可缺少的一个消费领域, 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以支付保费的形式购买了保险产品与保险人的服务, 所消费的保险产品与保险人的服务同样具有使用价值, 给投保人带来的是对风险的保障, 基于此, 投保人还会获得心理上的安全与满足感, 因此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一样, 具有生活消费的条件, 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1]笔者十分赞同此种观点。伴随金融市场发展, 传统立法对于生活消费的理解已经无法适应现实中人们对金融保险产品的需求, 人们购买保险产品也是为了满足生活需求, 所以笔者认为将“生活消费”的外延扩大到金融保险领域是符合市场经济以及立法发展趋势的。

1.2 保险交易是否构成出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从《消法》第2条前段内容来看, 投保人购买保险接受保险服务以及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一系列的保险交易行为是否属于这里的“商品或者服务”是界定保险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另一关键。“商品”或者“服务”的条款并没有被定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显然如果将“商品”仅仅定义为有形的物品, 那么“保险”不在此列。但是笔者认为仅仅将其定义为有形的物品是狭义的, 随着科技和市场的不断发展, 我国保险业发展将和八十年代之后保险业逐渐发展起来的美国一样, 人们逐渐将保险产品属于商品的理念在脑海中清晰起来, 这是市场不断发展必然的趋势。

“服务”这里是指“消费服务”, 关于“消费服务”是指人类劳动提供的、用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消费需要的有用活动。而“保险”是否归入消费性服务成为争论的焦点。一旦被保险者付款购买了保险, 且合同开始履行后, 在合同期间内被保险者获得了一种确实的保障, 这一保障的持续时间正是付款所购买的保障时间, 所以付款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购买一种约定的保障时间。从上面对保险业提供的服务分析可以得出“保险”属于“消费服务”。有学者明确提出保险金融属于这里“服务”的范畴, 他认为现代社会中, 服务业日趋发达, 服务消费已成为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 交通运输、旅游、电信、金融、医疗等均属服务的范畴。[2]另外, 依据对法律的目的解释来看, 立法者之所以专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其根本原因在于, 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3]因此我们在解释“服务”时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保护的历史渊源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从历史渊源来讲, 通说认为消费者保护源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国家爆发的“消费者权利运动”。即对社会弱者的倾斜性保护, 对自然人被保险者而言这一点也是恰如其分的;而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精神, 是为了充分保护交易弱势方个人人身财产权益, 从而保证市场健康发展, 维持社会生活和谐稳定, 对于保险业而言, 笔者认为同样这一精神也同样适用。一般而言, 对于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服务宜做广泛的解释, 凡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接受经营者提供之服务, 均应作为消费者保护法上服务之范围。因此, “保险”属于“服务”范畴。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我们界定保险消费者概念应该从上述两个方面来考虑, 考虑清楚上面两个问题, 那么保险消费者概念将逐渐清晰起来, 进而在我国金融保险领域进一步确立该概念。

2.保险消费者主体的界定

2.1 自然人投保人与机构投保人。

有学者认为应在我国金融交易领域引入消费者保护理念, 并区分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将自然人投资者归入金融消费者行列。[4]笔者以为结合我国保险法可以得出投保人包括自然人投保人与机构投保人。根据当前的学理研究与立法实践, 把金融消费者局限在自然人已经成为共识。在2010年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中, 消费者被定义为:任何人或其代理人、受托人以及代表。该定义将消费者确定在自然人领域, 符合消费者涵义的一般理解和立法例。而保险消费者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下位概念, 因此保险消费者主体也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机构。

2.2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我们给予投保人保险消费者地位是合乎法理的, 自然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以支付保费的形式购买了保险产品与保险人的服务, 所消费的保险产品与保险人的服务同样具有使用价值, 给投保人带来的是对风险的保障, 基于此, 投保人还会获得心理上的安全与满足感, 因此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一样, 具有生活消费的条件, 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5]本文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能否作为保险消费者主体, 虽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保险者与受益人赋予消费者地位将极大提高对被保险者与受益人的保护, 同时给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消费者地位与诉权对我国整个金融业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投保人因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一样, 具备生活消费的要件, 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而因保险合同的成立而获得利益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作为接受保险人服务的主体和投保人一样也属于消费者。

3.保险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的关系

虽说保险消费者也属于消费者领域控制范围, 但其权利与义务的侧重点与普通消费者有较大区别:第一, 普通消费者侧重于对人身安全保护, 保险消费者主要侧重于财产权利保护;第二, 普通消费者要求公平交易权, 而保险消费者不能从形式上完全平等对待, 因为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保险消费者无论是从专业知识还是信息的对称性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 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公平就应该对其给予倾斜性保护。第三, 保险消费者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要求比普通消费者要求更加严格, 主要体现在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例如, 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下发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新型的产品包括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方面规定缔约前、缔约时以及缔约后的信息披露义务。新型产品在缔约前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账户情况说明、利益演示、犹豫期及退保六个方面;缔约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缔约之后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6]

4.研究保险消费者的现实意义

4.1 明确界定保险消费者概念有利于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

从消费者概念历史渊源以及当初消费者概念提出的立法精神, 可以得出正因为消费者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因此才给与倾斜性保护。而保险领域中的保险消费者也适用这一精神, 保险消费者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属于弱势群体, 因此要给与倾斜性保护。若仍然使用保险合同当事人这个概念则说明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的合同相对方, 为了实现形式上的公平不能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当我们明确界定了保险消费者这个概念, 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与正义, 因而应该对保险消费者给予倾斜性保护。

4.2 提出保险消费者有利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

美国反思次贷危机, 2010年7月21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 该法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构建起全方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而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一步法律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概念, 我们在保险法领域先提出并明晰保险消费者概念, 对于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以及完善保险监管有十分重要法律意义。

4.3 研究保险消费者有助于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

我国法院在审理关于保险纠纷案件时即使属于保险机构侵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时, 一般都适用《保险法》而抛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因如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般消费者, 而对于保险领域若仍适用则不利于对其进行保护, 保险机构由于其专业性、信息来源的多渠道性, 导致保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 我们研究保险消费者不仅有理论意义, 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有重大意义。

5.结语

国内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关于消费者的研究今年来主要集中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以及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等领域, 而较少将研究触角涉及到保险领域, 更没有提及到“保险消费者”这个概念, 然而我们从消费者身份及地位的嬗变, 可以体察到金融交易给国民生活带来的巨大改变, 在此情势中, 将保险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学概念确认下来, 对于其利益的保护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第53页, 法律出版社, 2010年6月第一版。

[2]金福海.《消费者法论》第5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2月第1版。

[3]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 2002年第2期。

[4]彭真明, 殷鑫.“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法商研究》, 2011年第5期。

[5]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第53页, 法律出版社, 2010年6月第一版。

3.论“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的建立 篇三

关键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 法律概念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在传统社会中,"金融消费"通常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它与生活消费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社会成员不仅生活质量大大提高,而且为了使手中富余的财富保值增值,金融这种能实现财富跨时间、跨空间优化配置的方式成为他们的首选,消费者已广泛借助金融商品满足其消费需求。许多消费者通过银行卡或信用卡支付消费款项,购房者不仅向银行贷款购房,还要为此购买商业保险或办理抵押,有的消费者还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在这种大背景下,金融领域的交易也蓬勃发展,与此同时,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长。中国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容小觑,如何定义这部分消费主体至关重要。

回顾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使用的是"消费者"概念。在以规范金融行业为主旨的法律中,分别使用了"存款人"、 "投资者"、 "保险人"等概念。所以,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金融领域中的消费者进行统一、准确的法律定义。2006年,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引》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政府权威机构的政策对社会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指引》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这种说法一直沿用至今。

二、国外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法律规定的有益借鉴

在金融交易高度发达的国外,除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外,还有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分别选取美国、英国、日本等三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介绍。

(一)美国立法及其借鉴

2010年,因受全球次贷危机巨大冲击的影响,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以防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根据该法《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一章第100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个人或代表个人行事的代理人、受托人或者代表人。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需要,向消费者提供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①另外,在《投资者保护及加强证券监管》一章第913条规定,零售客户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1)从经纪人、交易商或投资顾问处接受个人化证券投资建议;(2)并且将这些建议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用途的。基于上述概念,该法对零售客户明确要给予更有力的保护。②鉴于美国大证券和分业经营的深厚历史背景,即使在同一部法律中,美国银行、保险与证券业的也以专章的形式分别予以规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从消费者和零售客户的概念中,梳理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特征,即:(1)自然人及其代理人;(2)为了个人或家庭用途的需要;(3)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与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规定差不多,唯一的区别是涵盖的领域不同。《多德-弗兰克法》是专门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法律,而《消法》更多的是从一种共性的角度保护消费者,其中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性被忽略,不利于从专业角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因此,我国有必要效仿美国建立专法以保护金融消费者。

(二)英国立法及其借鉴

同在2010年,英国通过对《2000年金融服务市场法》的修订,颁布了《金融服务法》。后法相较于前法,明确给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根据修改后的定义,消费者是指接受、已经接受或者可能接受法定金融服务或者享有与这些金融服务有关权益的人,无论这些金融服务是否由合法的金融机构提供。③英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美国的范围要更广。其一,目的不再限于为了生活需要。只要是自然人,不论是为了生活消费还是投资盈利,均属于《金融服务法》中的金融消费者。其二,时间上不再限于已经接受金融服务,它向前延伸到可能或者正在接受服务的状态,可谓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潜在消费者。其三,服务提供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不再受到限制,保障了那些因受欺诈接受虚假金融服务的人。

英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有极大地进步意义。至于不合格服务者的交易相对人,也被金融消费者概念统辖,表面上扩大了消费者的范围,其实质是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更严格的责任。

(三)日本立法及其借鉴

2001年,日本实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④日本金融消费者概念突出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1)只要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英美两国更为大胆,如果我们的思维触角还只是停留在自然人的话,那日本已经向信息处于弱势地位的法人迈开了步伐。(2)目的是为金融需要。只要是非贸易、非职业或者非商业经营的需要均属于金融需要。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成员财富的积累和风险来源的多元化,人们的金融需求与日俱增,因而金融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并列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生活需求。

日本立法深谙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弱势地位,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对于准确定义金融消费者的具有极大的意义。因此,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尽可能全面概括金融消费者。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赋予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以专门的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非商业、营业或职业目的的需要将要或者已经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是金融消费者的本质,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改变他们交易过程中的不利处境;只要不是为了商业、营业或者职业的目的,这种采用排除法的立法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囊括金融消费者。

注释:

①叶建勋 .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 浙江金融,2012,(7).

②刘媛 .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1-22 .

③张炜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 金融论坛,2012,(7).

④叶建勋 .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 浙江金融,2012,(7).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建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浙江金融,2012,(7).

[3]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张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金融论坛,2012,(7).

4.旅游消费的法律纠纷防范 篇四

旅游消费的法律纠纷防范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2010.12.09)

案情速递:

林某和王女士8月份新婚后,决定在8月底去四川九寨沟进行蜜月旅行。为了方便出行,他们到当地旅行社报名,随团出游。但是,旅行中途,旅行社因为组团人数未达到预期人数,临时调整了路线和运输方式,将原本的单飞双卧游,变成了汽车游。为此,林某夫妇蜜月旅行的实际旅游时间被大大压缩,二人非常生气,在找到当地消协投诉时却被告知因没有合同,无法确定旅行方式,所以旅行社的违约事实无法认定。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对旅游内容、费用、退团、合同变更以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旅游者应对合同的条款仔细阅读,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交通工具的标准,餐饮的次数和标准等等。合同、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游客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并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旅游价格并非越低越好。报名签约时应明白团费价格构成,自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和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示。旅行社和导游都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购物活动(包括地点和次数)应在合同中明示,行程计划安排之外的购物活动,旅

游者有权拒绝参加。

5.消费欺诈与立体维权的法律构想 篇五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反欺诈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

(一)项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最后才是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以上共同构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反欺诈制度。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属于消费者合同上的欺诈,应当优先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设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两项要件:

(一)须有消费者合同。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的合同。所谓消费者,根据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须为欺诈。关于“欺诈行为”的概念,消法没有作出特别的界定,应当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欺诈概念作相同的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见《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从合同的缔结过程来看,经营者发出了虚假的要约,虚假来源于捏造或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而在经营者错误信息的诱导下,消费者作出了与内心期望相悖的承诺,最终导致消费者合同的成立。所以,表面上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并不自由。而经营者因在缔结合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受到法律上的责难。因此,在消费领域中,只要符合这两项要件,消费者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向具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要求双倍索赔。在实践中,消费者举证合同成立并非难事,但要让消费者举证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不仅会令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甚至还会因为搜集证据能力的欠缺,导致消费者无法维权。在这类争议中,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让经营者自己证明其经营行为不存在欺诈,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设定的双倍赔偿责任。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有限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对一些经营商品价值较小,但欺诈情节恶劣的经营者,打击效果有限。建议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设置不同的赔偿倍数,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约束不法商人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消费者协会维权的职能。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就消费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和解时,消费者会在第一时间想到消费者协会,求助它来解决消费争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成为大多数消费者首选的救济途径。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主要立足于解决消费者投诉,即消法赋予的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在实践中,消费者协会往往处于居中调和的地位,消协的工作人员仅仅满足于解决具体的消费纠纷,而忽视其它的维权职能。况且现有消费者协会具有半官方的色彩,很难完全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充分运作。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强化已迫在眉睫。改革现有消费者协会,使其真正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除可以受理投诉,指导消费者活动等,还可以增加定期向新闻媒体曝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消费欺诈案件,披露不法经营者,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双倍赔偿之诉,监督法院审判程序等职能。我们应当从制度的构建上,强化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建立消费者协会代理诉讼制度。消法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能”。建议参照国外的“公益诉讼”等制度,建立我国消费者协会的代表诉讼制度,明确就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严重欺诈案件,消费者协会可主动调查侵害行为,与企业协调,协调不成,消费者协会可直接代表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更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消费者投诉公示制度。一方面是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被动的、有针对性的提供特定企业被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另一方面是建立投诉的主动披露制度,将披露行为制度化,明确披露形式、披露内容、披露程序。

6.消费者法律论文 篇六

1.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3年4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为10%。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A.5.13 B.6 C.6.60 D.7.72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而非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77.22÷(1+17%)×10%=6.60(万元)。

2.北京某广告代理公司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该公司取得广告制作费800万元(含税),支付给山西某媒体的广告发布费为400万元,所取得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已知,当期该广告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该广告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则当月该广告公司需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A.30.28 B.7.64 C.9 D.43.11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某个税目如果当年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那么,这次营改增也实行“差额征税”;(3)该广告公司当月需缴纳的增值税=(800-400)÷(1+6%)×6%-15=7.64(万元)。

3.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中,不免征营业税的是()。

A.托儿所提供育养服务 B.农场提供农田灌溉业务 C.文化馆出租房屋业务

D.保险公司为种植业提供保险业务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1)选项ABD:均属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2)选项C:文化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馆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4.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业务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

A.汽修厂修理汽车 B.百货商店销售日用品 C.建材商店销售装修材料

D.电信公司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相关电信服务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1)销售货物(选项BC)以及加工、修理(选项A)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选项D: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5.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建筑工程,竣工当月取得工程结算款120万元、工程抢工费8万元、提前竣工奖5万元;当月购买水泥、钢材等工程材料支出46万元、支付员工工资28万元。已知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万元。

A.120×3%=3.6 B.(120+8)×3%=3.84 C.(120+8+5)×3%=3.99 D.(120+8+5-46-28)×3%=1.77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全额计税)。在本题中,工程抢工费、提前竣工奖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购买水泥、钢材等工程材料支出、员工工资不属于可以扣除的项目,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20+8+5)×3%=3.99(万元)。

6.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

A.建筑安装业 B.交通运输业 C.邮电通信业

D.加工、修理修配业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一并征收营业税的是()。

A.贸易公司销售货物的同时负责安装 B.百货商店销售商品的同时负责运输

C.建筑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并实行分别核算 D.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1)选项AB: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2)选项C: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3)选项D: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一并征收营业税。

8.某纳税人销售购置的不动产,其营业额的下列确定方法中,正确的是()。

A.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

B.以销售时的评估价格为营业额

C.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折现价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贿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一定期限是()。

A.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 B.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 C.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 D.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营业税的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是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0.下列关于金额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方法中,符合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债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融资租赁业务,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C.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金融经纪业务,以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1)选项A:外汇、股票、债券、期货(不包括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选项B:融资租赁业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选项C: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4)选项D: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以手续费全部收入为营业额。

1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业务中,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是()。

A.武术表演 B.文学讲座 C.体育比赛 D.广告播映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1)选项ABC: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2)选项D: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12.甲市的A、B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A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A.将货物交付给位于乙市的某商场代销 B.销售丙市某商场委托其代销的货物 C.将货物移送到B店销售

D.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给消费者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选项C: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某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劳务 B.某汽车制造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修理劳务 C.某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门窗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某电信局销售电话机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1)选项A:属于兼营行为;(2)选项B:销售汽车、修理汽车均缴纳增值税,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3)选项C: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商店的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4)选项D: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电信局的主营业务一并缴纳营业税。

1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缴纳增值税的是()。

A.电力公司销售电力 B.银行销售金银 C.邮局销售邮票

D.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1)选项A: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应当征收增值税;(2)选项C: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但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15.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货物发出的当天 B.收到全部货款的当天 C.收到第一期货款的当天

D.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16.某金店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纯金项链10条,每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0元,收购旧项链的不含税金额为每条2000元,该笔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元。

A.6800 B.5200 C.3400 D.2600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该笔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2000)×10×17%=3400(元)。

17.某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6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项链一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9000元,旧项链作价2000元,向消费者收取新旧差价款7000元;另以“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热水器一台,新热水器对外销售价格2000元,旧热水器作价100元,向消费者收取新旧差价款1900元。假如以上价款中均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商店应缴纳增值税()元。A.1307.69 B.1598.29 C.1293.16 D.1583.76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应税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2)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3)该商店应缴纳增值税=(7000+2000)÷(1+17%)×17%=1307.69(元)。

18.某啤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销售啤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本月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啤酒包装物的押金58.50万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啤酒厂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A.116.24 B.136.00 C.144.50 D.145.95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1)啤酒的包装物押金实际逾期或收取时间超过1年以上时才计入货物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2)增值税销项税额=[800+58.5/(1十17%)]×17%=144.50(万元)。

19.某食用油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外购一批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农产品买价43000元,支付运费2790元,取得运输发票。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加工厂上述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

A.7505.3 B.5785.3 C.7784.3 D.5952.7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3000×13%+2790×7%=5785.3(元)。

20.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A.因自然灾害损失的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B.购进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C.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D.进口原材料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1)选项A: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自然灾害损失的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选项B: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选项D:进口原材料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2012年5月,销售应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万元,适用税率17%。销售免税项目取得销售额10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共用的自来水支付价款10万元、进项税额0.6万元,购进共用的电力支付不含税价款8万元,进项税额无法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当月购进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并抵扣。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万元。

A.0.89 B.1.96 C.1.07 D.9.82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0.6×1200÷(1200+1000)+8×17%×1200÷(1200+1000)=1.07(万元)。

2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该设备2010年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5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销售此设备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0 B.1.2 C.2.4 D.10.2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60×17%=10.2(万元)。

23.某服装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7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40000元。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服装厂此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元。

A.776.70 B.1165.05 C.784.31 D.769.23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40000÷(1+3%)×3%=1165.05(元)。

24.某生产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6月销售边角废料,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收入8万元;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5.2万元;当月购进货物支付价款3万元。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0.42 B.0.48 C.0.40 D.0.34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律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2)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8×3%+5.2÷(1+3%)×2%=0.34(万元)。

25.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用于下列用途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中,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A.用于赞助的消费品 B.用于职工福利的消费品 C.用于广告的消费品

D.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品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6.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时,出售环节应缴纳的税金是()。

A.消费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和增值税

D.无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7.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B.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选项C: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8.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计算增值税时所依据的销售额中含应纳消费税本身,但不含增值税

B.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各自依据的销售额不同

C.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和应纳消费税本身

D.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中含增值税,但不含应纳消费税本身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9.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A.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

B.随同自产烟丝销售而取得的包装物作价收入 C.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D.尚未逾期,但是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化妆品包装物押金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1)选项AC: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如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2)选项B:包装物随同自产烟丝“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选项D: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人化妆品的销售额,按照化妆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30.某酒厂于2013年3月将自产的5吨新型粮食白酒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已知该批白酒的成本为1000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消费税税率: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批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元。

A.27000 B.27500 C.32500 D.33750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1)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10%)+5×1000×2×0.5]÷(1-20%)=143750(元);(2)应纳消费税税额=143750×20%+5×1000×2×0.5=33750(元)。

31.某酒厂2013年4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8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4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已知粮食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元。

A.8600 B.8800 C.9600 D.9800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应纳消费税=[40000×(1+10%)×0.8+0.8×1000×0.5×2]÷(1-20%)×20%+0.8×1000×0.5×2=9800(元)。

3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的是()。

A.以外购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白酒 B.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 C.以外购已税汽油为原料生产润滑油

D.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应税小汽车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1)选项A:酒类没有消费税的扣税规定;(2)选项C: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才准予抵扣;(3)选项D: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才准予抵扣。

33.2013年3月,某卷烟厂从甲企业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领用其中的60%用于生产A牌卷烟(甲类卷烟)。本月销售A牌卷烟80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A.210.20 B.216.20 C.224 D.225.20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应纳消费税税额=80×0.015+400×56%-50×30%×60%=216.20(万元)。

34.某啤酒厂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批啤酒,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啤酒厂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啤酒厂发出啤酒的当天 B.购买方收到啤酒的当天 C.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D.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5.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进口货物的当天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1)选项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2)选项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3)选项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6.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而非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7.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进口汽车配件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44万元,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6万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进口汽车配件的关税税率为10%。该汽车制造厂进口汽车配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万元。

A.26.93 B.27.63 C.28.05 D.31.88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1)将汽车配件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的运费6万元不能计入关税完税价格;(2)进口汽车配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144×10%)×17%=26.93(万元)。

38.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营业税的是()。

A.某足球俱乐部的门票收入

B.某娱乐城随卡拉OK服务取得的啤酒销售收入 C.某拍卖行向委托人收取的手续费

D.某企业生产邮票、首日封取得的收入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1)选项B: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娱乐城的主营业务一并征收营业税;(2)选项D: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应当征收增值税。

39.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是()。

A.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 B.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C.邮票的生产、调拨

D.纳税人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1)选项A: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选项B: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3)选项C: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4)选项D: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40.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电冰箱专卖店销售电冰箱并负责安装 B.机场提供运输服务并附设商场销售货物 C.建材商店销售建材,也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D.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1)选项A: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2)选项BC: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3)选项D: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4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是()。

A.金融机构吸收存款 B.金融机构购入金融商品 C.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商品

D.金融机构从事金银买卖业务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选项ABD:存款或者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前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42.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是()。

A.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B.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D.土地租赁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1)选项AB: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选项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3)选项D:土地租赁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43.某运输公司(非营改增试点地区)2013年4月取得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已知该公司运输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当月应缴纳营业税()元。

A.5887.68 B.5251 C.5456 D.6000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应纳营业税=200000×3%-3744÷(1+17%)×17%=5456(元)。

44.某运输公司(非营改增试点地区)2013年4月取得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744元。已知该公司运输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当月应缴纳营业税()元。

A.5887.68 B.2256 C.5456 D.6000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00×3%-3744=2256(元)。

45.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建筑业营业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B.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其他物资、动力价款以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C.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D.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以及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1)选项A: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选项B: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3)选项D: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46.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B.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为营业额 C.金融经纪业务的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额收入

D.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7.2013年3月,某县邮政局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传递函件、包件取得收入6万元,报刊发行收入9万元,邮政物品销售和其他邮政业务收入8万元,发生工资等支出6万元。已知邮电通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邮政局3月份应缴纳营业税()万元。

A.0.42 B.0.69 C.1.00 D.1.18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应缴纳营业税=(6+9+8)×3%=0.69(万元)。

48.2013年3月,某音乐茶座门票收入1万元,台位费、点歌费等收入5万元,茶水、烟酒、饮料收入12万元;发生工资性支出1.8万元,水电费以及购买烟酒等支出3.6万元。已知当地娱乐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15%。该音乐茶座3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万元。

A.0.15 B.0.9 C.1.89 D.2.7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应纳营业税=(1+5+12)×15%=2.7(万元)。

49.某旅行社组织50人的旅游团赴太湖旅游,每人收取旅游费2000元。旅行社实际为每人支付住宿费500元、餐费500元、交通费400元、门票80元。已知旅游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旅行社此次旅游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元。

A.5000 B.2500 C.1500 D.1300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应纳营业税=(2000-500-500-400-80)×5%×50=1300(元)。

50.2013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将一栋自建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合同规定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当月乙公司预付了1600万元,余款在以后两个月内结清。已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3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万元。

A.150 B.80 C.70 D.0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甲公司应纳营业税=1600×5%=80(万元)。

51.上海市A公司因调整公司营销战略,将其在惠州市的一处闲置下来的办公用房卖给重庆市B公司。销售该办公用房的合同在北京市签订,并已收到预收房款。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地点应当是()。

A.上海市 B.惠州市 C.重庆市 D.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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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2.甲公司2013年3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2万元、营业税10万元,土地增值税4万元。已知,甲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甲公司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万元。

A.4.20 B.3.92 C.3.22 D.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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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甲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12+10)×7%=3.92(万元)。

53.甲公司2013年3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2万元、营业税10万元、土地增值税4万元。已知,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甲公司3月份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万元。

A.1.68 B.3.92 C.3.22 D.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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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征依据,甲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4+12+10)×3%=1.68(万元)。

54.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这种关税税率形式称为()。

A.从价税 B.从量税 C.复合税 D.滑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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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55.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货物成交价格为95万元.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为5万元。已知,该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为20%。根据关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应缴纳进口关税()万元。

A.18 B.20 C.22 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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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应缴纳进口关税=(95+5)×20%=20(万元)。

56.根据关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对外支付租金方式进口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作为完税价格的是()。

A.海关审定的租金 B.海关审定的采购价格

C.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定完税价格 D.货物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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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以对外支付租金方式进口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内,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57.某广告公司12月份取得广告设计收入25万元,广告代理业务收入20万元,支付给某工厂广告牌制作费6万元,支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1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为()万元。

A.1.45 B.1.75 C.1.95 D.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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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计算。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从事广告代理业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25+20-10)×5%=1.75(万元)。

58.某运输公司2011年2月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应纳营业税()元。

A.5887.68 B.5251 C.5456 D.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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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当月应纳的营业税=200000×3%-3744÷(1+17%)×17%=6000-544=5456(元)。

59.东方娱乐城11月份取得门票收入6万元,包场费收入10万元,点歌费收入4万元,烟酒小吃费收入20万元;当月购进音响设备10套,支付20万元的价款。娱乐业税率为20%。则该娱乐城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万元。A.2 B.4 C.6.8 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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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减其他支出。应缴纳的营业税=(6+10+4+20)×20%=8(万元)。

60.下列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中,说法正确的有()。

A.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般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B.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一般为每月营业额10000~20000元

C.起征点如果是10000元,纳税人营业额为15000元,则只就5000元作为计税营业额 D.营业税起征点对营业税纳税人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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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起征点。选项B中每月营业额应当是5000~20000元;选项C中,达到起征点的营业额应全额缴税,而不是超过起征点部分缴税;选项D中,营业税起征点只针对个人,而不是所有纳税人。

61.下列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的,以全程运费为营业额

C.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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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2.2010年8月,某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一项安装工程,工程价款100万元。在施工期间发生劳动保护费5万元,临时设施费3万元、支付职工工资、奖金25万元,购买建筑材料等支出40万元。另外,还向发包单位收取抢工费2万元,获得提前竣工奖3万元,则该企业8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万元。

A.3 B.3.15 C.100 D.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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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该企业施工期间发生的劳动保护费5万元、临时设施费3万元,支付职工工资、奖金25万元以及购买建筑材料等支出40万元,不得扣减,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抢工费2万元、提前竣工奖3万元是在100万元之外另行收取的,应计入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之中。该企业8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100+2+3=105(万元)。

63.下列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是()。

A.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 B.经营高尔夫球场的收入 C.融资租赁业务

D.图书馆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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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营业税税目。选项A,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选项B,经营高尔夫球场的收入是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选项C,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

64.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电冰箱专卖店销售电冰箱并负责安装 B.企业销售汽车的同时提供汽车的按揭服务 C.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D.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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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A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选项B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需要缴纳的是增值税;选项C为增值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65.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A.转让商标权 B.进口货物 C.销售旧房

D.提供旅店住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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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选项B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6.下列经营者中,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A.从事汽车修配业的个人

B.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单位 C.从事缝纫业务的个体户 D.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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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纳税人。选项A、B、C均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67.按现行增值税规定,下列纳税人中,可以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

A.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B.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C.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 D.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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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8.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销售电力 B.销售热力 C.销售天然气 D.销售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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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销售不动产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9.依照增值税的现行规定,下列货物销售,不适用13%增值税的税率的是()。

A.食用植物油 B.暖气、热水 C.养殖的水产品 D.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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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增值税税率。电动汽车不适用低税率13%,应按增值税税率17%执行。

70.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某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玉米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格为10000元,并支付运费30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货运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验收入库后,因管理人员保管不善损失1/4,则该项业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

A.1132.5 B.1158.75 C.1510 D.1525准予抵扣的进项税=(10000×13%+3000×7%)×(1-1/4)=11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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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农产品的进税税额抵扣。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买价计算抵扣,运费可以按运费发票上的运费和建设基金计算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要按规定进项税转出。

71.某食品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12月从农民手中购入40吨大米,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为40000元。该食品公司将20吨大米用于本企业生产糕点,本月销售糕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元;将另外10吨大米无偿对外捐赠,10吨作为集体福利发给职工。则该食品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A.5500 B.4500 C.3300 D.5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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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的考核点是应纳税额的计算。50000×17%+10000×(1-13%)×(1+10%)×13%-(40000×13%-10000×13%)=5844.1(元)

72.我国消费税对不同应税消费品采用了不同的税率形式。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适用复合计税方法计征消费税的是()。

A.粮食白酒 B.酒精 C.成品油 D.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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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税办法。我国现行消费税中对白酒和卷烟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73.某化妆品厂下设一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该厂将一批化妆品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零售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80万元。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万元。(消费税税率为30%)A.20.51 B.22.32 C.31.98 D.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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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点是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企业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零售价计征消费税,因此该企业应纳消费税=80÷(1+17%)×30%=20.51(万元)

7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4000斤,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已知粮食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元。

A.4808 B.2400 C.4400 D.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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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应缴纳消费税=14040÷(1+17%)×20%+4000×0.5=4400(元)。

75.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法中有关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的是()。

A.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的药酒

B.以外购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C.外购的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

D.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点是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按规定,只有B选项符合规定。其他的没有抵扣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76.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生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B.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C.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7.星光广告公司为试点内广告业小规模纳税人,为海天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产品广告,收取海天公司广告费20万元,星光广告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1.2 B.1.0 C.0.58 D.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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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费者法律论文 篇七

后悔权的行使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具有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由消费者自身和商家协商, 要求无条件退货。保障消费者后悔权实施最有效、最方便的途径是消费者有自我保护意识并且运用自身力量来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这就要求消费者本身有维权意识, 发生争议时积极沟通和协商, 以最小的成本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当消费者主张后悔权, 要求无条件退货, 而经营者不理睬或者不愿意履行其应当给予的消费者退货义务时, 双方应该相互理解, 各退一步, 可以就退货的处理办法、商品的运输费用等协调一致等等。 (1)

一、消费者协会的保护

消费者协会作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2) 其意义在于解决消费者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当消费者自身不能行使自己的后悔权时, 它应该积极的保护消费者。但是, 当前很多基层的消费者协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 有些决定和处理结果会不被经营者接受和执行, 调解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不能满足经济发展迅猛的当代生活。当前, 消费者协会维权的方式主要是调解, 消费者协会又只是社会团体并非国家机构, 没有执法权力, 通常是利用工商管理部门的权威来树立自己的威信, 这种调解对经营者来说在法律方面没有太大的约束, 消费者协会的维权显得力不从心。

所以, 为了切实的保证后悔权的实施, 应当加强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早在2000 年,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就对建立“消费生活中心”进行过论证, 他建议该中心可以集投诉、产品检验、消费知识教育以及相关信息处理为一体, 全方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所以, 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多的权力, 在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之后, 使其能够去申请工商部门执行调解决定, 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其进行制止和处罚。

还可以在消费者协会中设立消费者产品检验中心, 主动的定期地区抽查一部分商品或者是依申请去检查某些商品。对于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向媒体和公众曝光, (4) 对其提出警告和批评, 从而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而去处理该违法行为。

关于公益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已将消费者公益诉讼纳入, 《消法》应以实体法形式将就保护后悔权的这一领域对该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将消费者协会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 因为消费者协会不仅比消费者更加有能力去搜集证据和进行举证, 而且在经营者不履行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决定时, 消费者协会可以对经营者提起公益诉讼。

另外, 像梁慧星老师所提到的, 还应该提倡消费者协会对有关后悔权行使以及维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加强消费者的自身保护意识, 使他们了解维护权利的途径, 帮助他们克服厌诉心理, 积极的为他们服务, 鼓励他们尝试多种途径保护自己。

二、设立小额商品诉讼程序

诉讼是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最权威的途径, 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可能对消费者来说处理的结果最好最有效。此类诉讼大多标的额小、案情简单, 所以, 《消法》可以规定自己独有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 设立这种程序可能会有很多人认为这样会造成一种资源的浪费。但是在国外已经有设立消费纠纷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在中国, 可以借鉴外国, 逐渐地将小额诉讼程序引入消费纠纷中。在实践中, 可以设立更加简易的程序, 实行一审终审, 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宣布判决当场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等, 从而更加方便、快捷。

在交易过程中, 会出现这种情况, 同一个经营者妨害了多个消费者的后悔权, 有些学者认为应该在消法中设立代表人诉讼制度, 从而节约司法成本, 减少判决冲突, 可以运用《民事诉讼法》中代表人诉讼的相关制度即可, 不必再单独在《消法》中规定相关内容。而且还可以把此项制度和小额诉讼程序相结合, 这样, 在多个商品共同诉讼时, 总额仍符合小额诉讼数额标准的情况下, 把两个制度结合起来不仅仅保护了小额商品消费者们的权益, 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订。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法平等的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 同时, 更多地体现了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规则”。究竟该项权利如何行使, 法律并没有很具体的规定, 这项新制度到底如何实施引起了众多的讨论。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法律适用

注释

11姜旭.消费者后悔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0.8.

22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33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 2000 (5) .

8.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篇八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服务市场在不断扩展,很多较为复杂的金融消费品也不断增多,也开始进入一般的家庭中,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高额利润,开始采取不正当销售手段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并利用金融消费者不了解金融产品这一弱点,凭借自身信息优势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误导。这种情况下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金融纠纷,因此,强化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尤为重要。

1 进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1.1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能够促进金融市场交易双方信息平衡 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在进行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等。一般是指金融市场经营者掌握的信息要多于消费者,这种情况下,由于消费者不能全面的掌握信息就是很容易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另外,就是金融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有着严重的危害,会直接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利于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的维护。所以,更好更全面的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就需要解决目前金融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等的现状,对金融市场现有资源进行科学配置,这样能够更好、更加全面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1.2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能够更好的把握金融市场运行规律,降低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上的风险主要包含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两种,金融市场上的自然风险还主要是金融市场自身存在一些未知的、很难避免的风险。同时金融市场上认为风险主要是指部门金融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进行金融交易活动,从而造成金融市场上出现风险,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金融市场上认为这种风险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的。同时需要我们认识到在整个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个规律就是一方有益的同时就意味着另一方亏损,如果说投资者投资受损是由于不可避免的自然风险造成的,这个损失只能由投资方自己承担,而如果投资方的利益是由人为风险造成的,那么金融消费者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3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可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事前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确保金融消费能够顺利进行金融消费活动的基础,也是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实质上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维护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市场信息的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前保护”;另一方面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在受侵害后能够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即“事后救济”。因此,做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需要做好“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两方面工作。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金融消费者受到金融机构侵害后如何救济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消费者的权益想要得到全面有效的维护,就需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并明确金融服务者在进行交易前相关信息的披露的义务,做好“事前保护”工作,让金融消费者能够全方位地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中的风险信息,进一步降低金融风险所造成的损害。

2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1 确立倾斜保护原则和适度保护原则 由于金融市场和商品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得金融信息不对称现象依旧存在,而且越来越严重,同时金融市场本身规模较大,这样就与金融消费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使得金融消费者变得更加弱,为了更好的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就需要完善消费权益保护法,强化金融消费自身的知情权,完善金融机构自身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责任、义务等,从而达到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平衡,进一步实现金融领域内公平正义。由于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本身就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本身不存在根本性的对抗,实现法律对金融消费倾斜保护,就是要达到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地位平等和平衡的目的,这样能够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能够保持科学、冷静的头脑,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2.2 制定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统一的法律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在保护上缺乏依据,这就需要我们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完善和管理,特别是强化对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进行相关规定的完善,做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中充分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进一步维护金融消费自身的权益,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2.3 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 金融服务本身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和信用性等特点,是造成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比一般消费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由于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主要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但是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缺乏专业的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的能力有限,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就是需要我国尽快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这样才能更加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我国需要设定一个专门的机构强化消费者的教育工作,对金融消费者通过知识的培训,提升他们自我保护的义务,规范金融消费者自身的风险防范及危机应对行为。尤其是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产品和形式也在进行转变和丰富,因此,强化对消费者的培训工作,提升消费者自身的金融知识水平,以及他们对金融产品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才能使得金融消费者在复杂的金融市场信息面前,保持冷静,更好地进行金融消费。

2.4 明确司法救济过程中的举证标准 司法救济是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最后手段,因此,明确司法救济中相关标准,对更好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加有利,加上金融市场本身超强的专业性,金融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本身就是占有较弱的地位,所以如果有纠纷发生的话,消费者也很难进行相关证据资料的搜集。因此,就需要法律在这类诉讼的过程中能够坚持倾斜保护原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也就是说如果纠纷一旦发生,金融经营者能够对自身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由于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义务履行方式和标准,这样就会造成金融经营者的举证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种情况对金融消费者来讲是极其不利的。所以,为了更好的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是需要我国法律对金融经营者在举证过程中的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要求金融经营者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信息载体要使金融消费者容易接触和了解。其次,是在进行信息表达时,一定要采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和文字或者图形。最后,如果遇到非常重要的信息一定要用特别的方式进行表达,这样能够更好的引起金融消费者的关注。

3总结

伴随着近些年我国侵权事件的不断发生,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知情权作为金融消费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应该受到金融消费的特别关注,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制定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措施,更没有设置专门的权益维护机构。所以,需要我国能够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这方面的立法,达到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更好的维护,进一步规范我国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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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原.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2(10):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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