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同业竞争案例

2024-10-11

新三板同业竞争案例(共7篇)(共7篇)

1.新三板同业竞争案例 篇一

新三板之同业竞争案例精讲

2015-04-22王萌

背景资料:

1、A蚕业公司成立已满二年,拟申请新三板挂牌。

2、A蚕业公司股东3人都曾以非专利技术(蚕业加工技术)出资,且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70%,目前尚未减资。

3、A蚕业公司股东3个自然人,其中2个是亲属(是夫妻,颜某和张某)各持有45%;另外一个王某持有10%。

4、另外一个持有10%股权的自然人王某,系代持其他人股份。

5、A蚕业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仅有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颜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某任监事。

6、A蚕业公司股东之一颜某还投资设立一个蚕业公司(B蚕业公司),是该B蚕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7、A蚕业公司自己有出纳,外聘会计作账。

8、最近两件,A蚕业公司以公司副总方总的个人银行卡进行采购农民桑蚕丝的货款结算。

9、最近两年,A蚕业公司各股东都曾向公司拆借款项,且没有协议,没有利息。

10、A蚕业公司某位核心技术人员曾希望获得员工股权激励,未果后离开了公司。

问题:A蚕业公司与B蚕业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何进行规范,确保A蚕业公司能够符合挂牌条件?

问题分析:

第一,同业竞争的含义及影响。第二,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同业竞争的判断方法。

第四,AB蚕业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若存在同业竞争,如何规范? 下面根据以上思路进行逐一分析: 第一,同业竞争的含义及影响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

第二,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的利益。所以,为维护上市公司本身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对同业竞争严厉禁止。同时,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都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或者挂牌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同业竞争的判断方法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挂牌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两者的业务相同,如无特殊情况,就直接认定为存在同业竞争。“同业不竞争”的说法除非有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有不同的客户对象,有不同的市场区域,存在明显的市场细分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否则一般很难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

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在判断拟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②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拟发行人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③考察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第四,AB蚕业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背景资料中给出的条件,一般可以认定A蚕业公司与B蚕业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原因如下:根据《关于做好代办系统股份报价公司挂牌前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工作的通知》颜某与张某同为A蚕业公司的股东,由于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又颜某和张某分别持有A蚕业公司45%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即作为一致行动人的颜某和张某共同持有A蚕业公司达90%的股份。根据《公司法》附则第217条的规定,颜某和张某合计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应当认定为共同控股股东。同时,颜某也为B蚕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同业竞争的判断主体。并且AB两公司同为蚕业公司,一般认定为存在同业竞争。除非,有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有不同的客户对象,有不同的市场区域,存在明显的市场细分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

第五,若存在同业竞争,如何解决?

(1)A蚕业公司收购B蚕业公司拥有的竞争性业务;

(2)B蚕业公司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A蚕业公司,获得其股份;(3)A蚕业公司对B蚕业公司进行吸收合并;(4)A蚕业公司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B蚕业公司;(5)B蚕业公司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6)A蚕业公司放弃与B蚕业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9条第1款第5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19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第42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51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52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31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第32条: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第33条: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5、《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第9条:调查发行人成立以来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如现实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管理关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第24条:同业竞争情况。取得发行人改制方案,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取得上述单位相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通过询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2.新三板挂牌案例 篇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是国家专门对国家级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的资本市场融资平台,新三板企业的优势之一就是有利于新三板企业转板,并能树立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北陆药业(300016)是首家“新三板”企业“转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成功案例。

据公开信息显示,在最初的新三板挂牌的108家公司中,已有20家公司先后表达了冲击创业板或中小板的意向。其中,紫光华宇、佳讯飞鸿、世纪瑞尔、北陆药业及久其软件5家公司已实现华丽转身,成功登陆创业板。

北陆药业长期专注于对比剂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我国对比剂行业的市场领先者,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我国放射界及相关领域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公司所处对比剂市场,过去三年销售额年复合增长率达18.32%,增长势头强劲。预计到2013年,全国市场的销售额将达到6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仍将保持在18.92%。而北陆药业的对比剂产品钆喷酸葡胺注射液过去三年市场占有率始终保持在40%以上,排名第一。而另一个产品碘海醇注射液目前的销量和市场占有率也已跃居市场第三位。

3.新三板成功案例3个 篇三

登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后,中海阳于206月进行了第一次定向增资,以每股人民币9元的价格增资1250万股,共募集资金1.12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至6000万元。公司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太阳能电站核心技术的研发上,并继续扩大对太阳能光伏产品及LED 绿色照明产品的投资力度,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加核心竞争力。此次定向增资从公告募集方案到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历时仅3个月。

年11月,中海阳启动第二次定向增资,以每股人民币21.2元的价格增资1000万股,募集资金2.1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公司尝到了融资的第二个甜头:挂牌等于公司价值提升,等于公司估值提升,等于股权价值提升,最终,公司可以用更少的股权融得更多的资金。

通过两次定向增资,中海阳共募集3.245亿元的资金用于公司发展、项目开发,对公司飞速发展起到了突飞猛进的积极促进作用。在拥有充裕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中海阳放开手脚大胆进行战略布局,使公司的“专业的太阳能电站服务商”得到了全方位市场定位,从原来的太阳能光伏领域,延伸到了太阳能光热领域。至此,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了全方位市场定位。

然而,这还不是挂牌为公司带来“实惠”的全部。挂牌后,公司等于做上了常年免费广告,公司的整体品牌形象得以提升,于是公司在新三板市场的平台上有机会对接更多的潜在客户资源,从而获得更为充裕的项目储备,业务机会随之增多,在业务关系中的定价、议价能力也相应增强,2010年公司新签订合同额达5.5亿元,是20签订的太阳能光伏项目合同的6.32倍;同时品牌实力的提升还吸引了许多战略投资者向中海阳伸出橄榄枝,希望在项目、公司发展等各个领域寻求合作机会,共同开发太阳能产业。

4.新三板同业竞争案例 篇四

在新三板的挂牌实务中,股转系统审核时对众多的公司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核查意见并要求券商与律师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企业在社保与公积金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应该通过何种路径进行解决?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又会有哪些? 几乎所有的挂牌或拟挂牌公司中,社保与公积金缴纳的不规范是个非常普遍的永恒话题。因为现实的成本压力与执法的不严,所有企业都存在不缴或少缴的天然动力与本能。在新三板的挂牌实务中,股转系统审核时对众多的公司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核查意见并要求券商与律师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企业在社保与公积金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应该通过何种路径进行解决?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又会有哪些?

一、公司普遍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方面的问题

1、公司在册人数与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人数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尤其是公积金的缴纳,更是与在册人数相差甚远。

2、公司常常不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与公积金。

3、公司为参保人员以低于其实际收入的标准缴纳社保,以达到少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目的,节约成本。

4、公司的员工中有人在别的单位缴纳保险与公积金,因为个人便利原因及嫌转移手续麻烦等问题,不愿意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挂牌实务中对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的处理

在实务中,因为此问题的普遍性,股转系统审查时对此问题不会无限制纠缠。通常对公司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实务操作可以采取以下路径进行:

1、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现有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

2、寻求地方社保与公积金行政部门的帮助,取得当地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求证明:公司已经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了社保编号,在劳动保障方面无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证明:公司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和记录,没有因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与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其首次股票公开发行日期之前任何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实际控制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

上述解决方案可以表明公司并没有因为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对公司的股票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公司社保与公积金存在问题的潜在法律风险分析

在实务操作中,上述的解决思路似乎达到了挂牌的目的。但所有的解决方法并没有完全去除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

其一,当地社保与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身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社保与公积金情况,公司本身已经存在诸多问题,主管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执法监督与检查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相反,主管部门现在居然要来出具证明其没有违法或没有受到处罚,其起到的证明只能是,虽然其有违法行为,但我不处罚他的作用。主管部门本身就是失职的。

其二、员工尤其是离职员工追究公司相关责任的时候,公司将做为被诉对象。实际控制人并不能取代公司诉讼一方的地位。从法律上来说,公司才是法院判决所指向的对象,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也许从费用承担上减轻公司压力,但并不能免除公司的涉诉风险。如果公司涉诉,对于公司的公众形象将是巨大打击。

其三、试用期内公司员工的保险问题,实践中,很多的企业都没有为公司试用期内的员工合法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就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有的公司都应该逐步消除试用期员工不用上社保的错误想法。

其四、员工在别的单位上保险,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转手续到公司来进行正常社保问题。此种问题的存在,表明上看是员工的问题,而责任不在公司。但真出问题时,所有的问题都会成了公司的责任。公司不可能知道每个员工背后真实的原因或情况,公司可能陷入劳动用工诉讼,员工翻脸的时候要求公司补缴或补偿相关保险待遇时,公司难逃其疚。从公司挂牌股票发行问题方面而言,如果涉及的员工数量及职位不是个别,公司人员的独立性是应当受到质疑的。

综述,公司在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上,尤其在公司股改后,应当尽可能规范相关保险与公积金的缴纳工作,尽可能做到规范或逐步规范。规范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这种成本是值得的。不留尾巴与瑕疵的规范,才有可能在将来真正免除公司在社保和公积金缴存方面的法律风险。

四、新三板之社保、公积金的合规性问题

1、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企业雇佣的农村户籍员工,如果其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为员工缴纳该险种,但是应该根据该员工在农村参加该险种缴费情况给予补偿。

2、企业如果要在新三板挂牌,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开具合规证明。对于农村户籍员工,如果企业已经为其解决食宿问题(如提供员工宿舍、补贴员工租赁房屋的租金等方式),可以瑕疵披露并由大股东兜底承诺。

3、通过人才服务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异地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问题。

五、新三板挂牌实务中的社保问题案例

案例一兰亭科技

问题:险种缴纳不全,公司没有给部分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解决方法: 招股转让书详细披露真实情况:截至 2013 年12 月31 日,公司有员工286 人。公司已为286 名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20 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为196 名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为77 名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许昌、毛红分别作出承诺,对于公司未缴或少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由其无偿代为承担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环宇装备

问题:公司存在没有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解决方法: 控股股东陈志强出具承诺,公司如有因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问题被社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补缴或进行任何行政处罚,控股股东将无偿代为补缴,并承担公司因此而受到的任何处罚或损失。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4年5月12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在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司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司在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方面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收到公司员工有关社保事项的投诉。

案例三合建重科

问题:公司员工社保未全部缴纳,各保险及公积金缴纳人数不统一。解决方法:就报告期内的问题阐明原因:

2014年1-4月:

1、部分人员超龄,不能投保;

2、部分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或已参加新农合放弃社保;

3、部分员工属征地拆迁人员,政府为其购买养老保险,未在企业投保;

4、外地员工社保在户口所在地,凭缴费发票在企业报销费用。住房公积金:无投保人数的强制要求。

2013年:

1、部分人员超龄,不能投保;

2、部分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或已参加新农合放弃社保;

3、部分员工属征地拆迁人员,政府为其购买养老保险,未在企业投保;

4、外地员工社保在户口所在地,凭缴费发票在企业报销费用。住房公积金:无投保人数的强制要求。

2012年:

1、部分人员超龄,不能投保;

2、部分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或已参加新农合放弃社保;

3、部分员工属征地拆迁人员,政府为其购买养老保险,未在企业投保;

4、外地员工社保在户口所在地,凭缴费发票在企业报销费用;

5、五险未合一,生育保险未强制要求,只要女性员工参保即可。住房公积金:无投保人数的强制要求。

案例四连能环保

问题:社保滞纳金问题,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缴纳 2012 年 9 月社保保险金。解决方法:公司于2012 年 11 月补缴了上述社保保险金,并缴纳了滞纳金1998.43 元。该处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律师认为,上述滞纳金因数额较小,且公司在期限内补缴了社保、缴纳了滞纳金,并未受到行政处罚,也未造成其他严重不利后果,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为。

六、挂牌实务中对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的解决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案例的分析归纳,对于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实务操作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1、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现有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并可分析阐明问题的原因。

2、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与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对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实际控制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3、寻求地方社保与公积金行政部门的帮助,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司已经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保障方面无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和记录,没有因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上述解决方案可以表明公司并没有因为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对公司的股票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拟IPO企业普遍存在的3个社保问题与解决对策(附案例解析)

中国拟IPO企业普遍上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社保问题,特别是传统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不缴、少缴、欠缴社保问题尤为突出,不按照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标准,员工的社保问题为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问题之一。为了避免社保问题给企业IPO带来障碍,本文根据拟IPO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保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普遍存在的社保问题

1、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部分核心人员缴纳,未为基层员工缴纳;(2)为城镇员工缴纳,未为农民工缴纳;(3)未为新入职员工缴纳;(4)未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5)未为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缴纳。企业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

2、未按实际缴费基数缴纳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按当地最低的社保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未按照实际应缴的社保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追缴的风险。

3、未依法缴纳社保全部险种,只缴纳部分险种

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为员工缴纳部分险种,如工伤、医疗保险,而未为员工缴纳其他社保险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共五种险种。

4、公司员工社保由其他方代为员工缴纳社保

部分拟IPO企业存在其他方代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如由大股东代为缴纳、关联公司代为缴纳、劳动劳务公司代为缴纳。上述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为员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由其他方代为缴纳,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解决对策

对于拟IPO企业存在上述问题,一般采取的对策如下,1、从现在开始全员足额缴纳;

2、对于报告期内未缴纳及未足额缴纳的部分,披露报告期社保缴纳的具体情况,解释未能足额缴纳的原因,以及说明可以当地相关政策的以及目前的补缴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兜底承诺因未缴纳社保引起的纠纷承担赔偿责任;

4、取得社保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无违法违规证明)

整理拟IPO企业的反馈意见的案例中,针对经过整改后仍有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社保,那么解释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点:

1、该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间上导致无法为该员工缴纳社保;

2、该部分员工属于退休返聘、实习生,虽计入员工总数,但该等员工公司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不符合应参保人员范围;

3、员工刚入职,公司未能及时为其缴纳社保;

4、生产工人属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该等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的意愿,主动出具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并对该等员工访谈保证其声明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如果公司强行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保,可能会导致工人大量辞职的风险。

(三)、社保有关的相关案例

1、利民股份

在反馈意见中,被问及“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反馈回复“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虽然存在不符合当时中国法律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之情形,但发行人已从2011年6月起依法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所有险种,相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苏日明、狄爱玲已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罚款、损失和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已为员工提供宿舍,并分别自2010年12月、2011年1月开始依法为发行人、龙岩爱迪尔的所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龙岩爱迪尔并未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苏日明、狄爱玲已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罚款、损失及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开始全员缴纳社保+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

2、银河磁体

在公司第一次反馈意见中回复了关于社保问题,但依据并不够充分,导致第二次反馈意见中再次被问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情况,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回复“

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原因如下:

①部分员工因自身未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②部分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③部分员工由于在岗时间较短,入职后,公司尚未为其办迄社保缴费手续,员工已离职;

④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⑤公司在报告期内与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实训基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由学校方选派学员至公司进行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学生与公司之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2、2010年7月5日,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10年6月前的社会保险费。

2010年8月18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3、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低于员工总数。

造成上述情形产生的原因除与公司社保缴费人数不足员工总数的原因相同之外,2010年以前,公司非城镇户籍员工较多,由于该部分员工大多已在农村拥有住房,且公司采取了措施解决员工的休息住宿问题,因此该部分员工不愿缴纳应由其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公司与该部分员工沟通协商,自2010年1月起,公司也开始为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0年7月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县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报告期内不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该部的处罚。

2010年8月18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总人数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对此,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征管主管机关亦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已足额缴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低于员工总数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首发的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解释未足额全员缴纳社保的原因+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股东出具承诺

3、富煌钢构

在反馈意见中,被问及“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欠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问题”

发行人律师的反馈回复“经核查,发行人附属子公司除了江西富煌存在以自身名义与部分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外,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全部与发行人统一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由发行人统一派驻。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含子公司)合同制在职员工1,557人,发行人已于2011年7月起对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每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部分比例为11%(其中,养老8%、医疗2%、失业1%),单位缴纳部分比例为31%(其中,养老20%、医疗6.5%、工伤1.5%、失业2%、生育1%)。报告期内发行人尚存在未为部分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其主要原因为:现行制度下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标准相同,个人缴费比例较高,农民工的参保意愿受经济承受能力因素的影响较大;目前巢湖市农村地区均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工普遍已参加了该保险,其基本医疗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客观上使其不愿再在就业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经核查,发行人已自2011年7月起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上述未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职工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并承诺今后不会就此事项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2013年12月22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出具承诺:“今后若社保基金征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追缴,所追缴的相关费用及其滞纳金将由本公司承担。我公司应在社保基金征管部门给发行人下发追缴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代替发行人缴清尚未缴足的社保费用及其滞纳金等款项,如果我公司未能缴清上述款项,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我公司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2014年12月29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国家要求的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统筹。该公司最近36个月内依法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4年1月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已按照国家与江西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了有关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该公司最近36个月内依法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为其部分在职职工办理社保手续,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该事项系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及其社保制度衔接性等客观性因素造成的,2011年7月开始,发行人已依法为其全体员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且控股股东亦对该事项可能导致的风险做出承诺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该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解释未足额全员缴纳社保的原因+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开始全员缴纳+社保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股东出具承诺

(四)、关于社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所律师整理了以下有关社保问题的法律法规,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八、挂牌企业社保问题的解决思路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企业违反,就可能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明确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明确境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上述社会保险。对于保险缴纳义务,用人单位应在成立30日内办理保险登记,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企业存在的主要瑕疵

从目前审核的实践来看,社保出现瑕疵的情形并没有什么多元化,问题主要集中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缴纳人数不足 缴纳时间不符合要求 未按工资水平缴纳 未缴齐五个险种 2解决思路

对于社保问题的瑕疵,解决思路就是对症下药。如果是缴纳人数不够,就把没交的人数补上;如果是缴纳基数不行,就调整缴纳基数,不过目前实践中企业多数都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如果是缴纳时间不够,只要后续规范了,历史问题不再关注;如果是缴纳险种不够,就及时补缴其他险种。

对于实践中最常见的社保缴纳人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如果解决之后仍有部分人员未缴纳社保,那么需要对这些人员没有缴纳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股转公司已审核的案例,解释的原因主要如下:部分员工因自身未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部分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3 部分员工刚入职,入职后公司尚未为其办迄社保缴费手续; 4 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实习生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农民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如果公司强行办理,存在生产工人大量流失的风险; 公司部分员工主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且已经进行访谈保证其承诺是员工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实践案例

中易腾达(830982)公司报告期内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存在补缴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对此问题,补充法律意见书作出解释如下: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2014年5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235名,公司为194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194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公司目前有2名台湾籍员工,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手续;当月离职人员5人;新入职人员28人,当月已为其中7名缴纳了社会保险,其余人员从原单位的社保关系转移没有完成;已达退休年龄人员1人,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另有12名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公司设立后逐步规范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截至2014年5月31日,除因上述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办理及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外,公司为其他全部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同时承诺将逐步规范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并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瑕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琦凡、袁嘉玲出具承诺,如公司因报告期内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应有权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上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愿承担该等处罚、损失及相应的责任。

5.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 篇五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京威股份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促使本人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本人或本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任何与京威股份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京威股份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

龚斌(签字)

6.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篇六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2.9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同业竞争判断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 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在能够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取得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四、同业竞争-解决方式

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设定有不同的情况,虽然国有资产在本质上讲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的级别一般较高,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本身规模不大,下属的企业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机率也就相对较少,调整起来就比较容易。所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重组方案,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7.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篇七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含子公司,以下同)存在同业竞争的活动;

2、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二年内,本承诺为有效承诺;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赔偿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给公司违约金300万元人民币。

特此承诺!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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