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教育方法论文

2025-01-30

刑法学教育方法论文(精选12篇)

1.刑法学教育方法论文 篇一

刑法学第一次网络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犯罪预备

2、犯罪集团

3、自首

4、正当防卫

5、累犯

6、重婚罪

7、贪污罪

8、受贿罪

9、滥用职权罪

10、徇私枉法罪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是什么?

2、减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3、罚金与罚款的区别是什么?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三、论述题(18分)试述刑罚裁量的基本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20分)甲于某日深夜潜入本厂财务科盗钱,甲撬抽屉未找到钥匙,便用钻头在保险柜(内有8000元)把手周围钻了几个洞,企图打开保险柜,但未能如愿。于是他便叫来乙帮忙,一同把保险柜移到财务科隔壁一间堆放杂物的小房间隐藏起来,意欲以后找机会再撬。次日,保险柜很快被找到,钱分文不少。同时,甲感到被人怀疑,以为是乙透露消息,便打算杀乙。某晚,甲邀约其表弟丙一同前往。到了乙家后,丙以放风为名,留在室外,很快便溜之大吉。甲独自撬门入室,用刀朝床上睡觉的人砍了一刀。被害人大叫一声,甲一听不是乙,便没有再砍,而是立即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但是被害人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原来被害人是在乙家借宿的乙的一个亲戚。

问题:请你应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提示:构成何罪以及相关的处罚原则,不需答具体刑期)

网络学院业余班各专业刑法学第一次网络作业答题纸

本学科网络作业共二次,占总成绩的30%,由网上提交并自动生成成绩,请务必及时提交网络作业,以免影响本学科学习成绩!超过提交时间绝对无法补交!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犯罪预备

答: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形态

2、犯罪集团

答: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3、自首

答: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4、正当防卫

答: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累犯 答: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6、重婚罪

答: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7、贪污罪

答: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8、受贿罪

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9、滥用职权罪

答: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徇私枉法罪

答: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1)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只能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后者危险可能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或动物的侵袭。

(2)行为对象不同。前者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反击;后者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限制不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必须出于迫不得巳;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4)行为限度不同。正当防卫除实行无过当防卫权外,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可,如果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特殊防卫权)则无行为限度要求;紧急避险要求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

(5)对主体限定角度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没有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都可以实行防卫,但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则是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减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将原判刑罚减轻的刑罚制度。(1分)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它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可以减刑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的是具有刑法第78条所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3)限度条件。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罚金与罚款的区别是什么? 答:(1)性质不同。罚金是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

(2)适用对象不同。罚金只适用于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而罚款不一定适用于犯罪人或犯罪单位。

(3)适用的根据不同,制定机关不同。罚金只能根据刑法适用;而罚款不是根据刑法适用。罚金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而罚款则未必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

(4)适用的机关与程序不同。罚金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适用;而罚款一般不是。

(5)执行机构不同。罚金只能由法院判处,由法院执行;而罚款不是由在院判处和执行。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除必须具备犯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行为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都共同参与某种犯罪活动,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紧密联系、互相配合,为了完成一个共同的犯罪而实施的;二是每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共同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在主观方面,各个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有两层意思:一是每个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认识到还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在共同实施这种犯罪;二是每个共同犯罪人对他们共同犯罪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都是明知并且抱着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三、论述题(18分)试述刑罚裁量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我国刑罚裁量的两项基本原则: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一)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

从学理上来讲,犯罪事实可分为广义的犯罪事实和狭义的犯罪事实。所谓广义的犯罪事实,应该包括刑法典第61条所说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而狭义的犯罪事实仅指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各种情况。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对“犯罪事实”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这就要求刑罚裁量必须做到:

1.查清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的基本事实,也就是刑法典第61条所说的“犯罪的事实”,即构成犯罪的四个方面。这些基本的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客观根据。如果对犯罪构成的

基本事实尚且查不清楚,那么我们既不能对某一行为定罪,更不能对其进行刑罚裁量。

2.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查清犯罪基本事实之后,接下来便是根据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不同性质的犯罪在刑法中有不同的刑罚与之相对应,正确认定了犯罪性质,就为正确适用刑罚奠定了基础。如果定罪不当,势必出现量刑不当。

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我国刑法典中的不少条文含有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其中,影响定罪的情节叫“定罪情节”,影响量刑的情节叫“量刑情节”。前者如刑法典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后者如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刑罚裁量是在确定有罪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在刑罚裁量中,全面掌握影响量刑的情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影响量刑的情节直接决定着刑罚的轻重。

4.准确评价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就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的大小。不言而喻,危害程度越大,所应判处的刑罚也越重,即刑罚轻重与危害程度成正比。因此,客观、准确地评价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公正地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由犯罪的基本事实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在评价某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时,我们必须全面考察前述各项因素,切忌主观片面。

(二)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对“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中的“刑法”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对于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的含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种,应以刑法规定为准。例如,刑法典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只规定了两个可供选择的刑种——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犯罪人,我们既不可选择较有期徒刑重的无期徒刑,也不可选择较有期徒刑或拘役轻的管制,而对其只能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度,应以刑法规定为准。这里,我们所说的刑度,是指量刑幅度所显示的刑罚轻重或严重程度。我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通常有较大的量刑幅度,这就给人民法院进行刑罚裁量留下了较大余地。但是刑法也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刑罚裁量,不得超越刑法所设定的界限。例如,刑法典第424条规定:“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临阵脱逃罪,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判处刑罚时,便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幅度依法作出抉择,既不可对行为人处低于3年的有期徒刑,也不可对其处高于10年的有期徒刑。

3.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决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应严格以刑法规定为准。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免除”处罚,都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也就是说,“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必须是针对法定的对象,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例如刑法典第386条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里对“索贿的从重处罚”,只能根据其犯罪具体情况,在刑法第383条所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处罚,而不能超出法定刑的限度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答:甲乙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并是共犯;原因甲乙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虽然没有敲开保险柜也没有拿到钱,但是根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其行为已经使保险柜所有人对其失去了控制,即构成了既遂;在此甲乙构成共犯,其原因都是由共同的犯意,而且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只不过乙是在甲乙经实施了一段作案过程后参加进来的,属于承继的共犯; 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并使共犯,理由是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丙虽然半路跑了,但甲乙经既遂,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乙也就既遂了,甲虽然发现杀错人后采取了措施送被害人到医院,但是被害人的死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危害结果,所以其行为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甲杀乙却杀了在乙家借宿的亲戚,这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2.刑法学教育方法论文 篇二

从广义上说,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非法律专业的公安法学教育, 我国绝大多数公安院校都存在这种形式;另一种是面向公安系统内部的法律专业的法学教育, 该种形式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代表, 其单独设立了法学专业;第三种是面向社会的法律专业的法学教育, 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公安专业法学本科。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一种。目前, 受上述两项变革的影响,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步, 但是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法学教育在公安院校中地位尴尬

长期以来, 法学教育在公安院校中, 都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一方面, 法学教育被视为不可或缺的基础课程, 是所有公安院校都必须开设的课程, 另一方面法学在大多数公安院校中并没有作为一个专业而存在。有研究表明, “除法学以外的公安专业, 法律课程普遍开设的不成体系或严重不足”。②这样, 法学系教师所上的都是其他系的专业基础课程, 如刑法学是治安系、刑侦系等的专业基础课程, 更令人尴尬的是, 上哪几门法学课程以及上多少学时都是由这些系部说了算。由于不是教育部严格规定课时的通识课, 这使得法学教学始终受制于“他人”:如三大部门之一的行政法③在多数公安院校中长期被设置为36个课时, 课时严重不足;如刑法的课时常会为各种课程“让道”而被任意调整;而作为法学基础课程的民法学在公安院校中都是被作为选修课开设, 甚至很多专业都不开设等。这就造成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支离破碎”, 难以形成体系化。

1.2 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佳

受整个法学教育改革以及公安院校培养模式的影响, 近年来公安院校也越来越重视法学实践教学, 几乎所有的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实践教学。然而, 公安院校对何谓法学实践教学及其内容却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或是套用警察战术、刑事技术等公安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 将实验室教学与室外教学等同于法学实践教学;或是不顾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特点, 全盘“抄袭”普通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等。这种做法使得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多因无法践行或不符合教学规律而流于形式:如有些公安院校设置了到当地法院观摩法庭审判的法学实践教学内容, 但是由于经费开支、法庭审判与公安法学教学内容的不太契合等多方面原因, 而经常被取消;如有些公安院校开设了到公安法制部门进行实践教学课程, 也由于公安法制工作的涉密性、阶段性的特点以及学生人数众多等原因而使得教学起不到应有之效果。

1.3 公安院校缺乏契合公安法学教育的法学教材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 近年来许多公安院校对教师选用的教学教材质量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如要求教材必须是三年内出版的, 以保障教学内容的时效性;要求教材必须是部颁教材或获奖教材等, 以保障教材内容的权威性等。然而, 在选用法学教材时, 我们却发现找到一本适合公安法学教育的教材是十分困难的。目前, 公安院校所选用的法学教材主要有两类, 一是普通院校所编著的法学教材, 如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等,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这类法学教材多是侧重于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度进行编著的, 对公安法制的特点及内容等介绍的较少甚至没有;二是某些“专门”为公安法学教学所编写的教材, 如公安行政法理论与实务、公安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等, 但是这类教材多是在普通法学教材基础上的“小修小补”, 并不是真正围绕公安法制特点编写的教材、创新性不足、教材更新也较慢。教材方面的不足, 客观上阻碍了公安法学教育的高效开展。

2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不足的成因解析

2.1 国家对警察从业资格缺乏法律素质方面的严格要求

随着,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进步, 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与此对应的是, 国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要求也日益严格, 如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必须要通过号称“中国第一大考”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 由于种种原因, 国家在招录警察时却缺乏对其法律素质方面的硬性要求, 一部分基层公安部门的法制民警没有法学教育背景, 甚至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这一点折射到公安教育中, 就是公安院校就法学教育重视程度的严重不足。

2.2 公安院校人才培育目标的转向

长期以来, 公安院校被视为我国“预备警官”培育的摇篮, 其职业化教育的倾向十分明显。然而, 随着我国公安民警招录体制的变化以及我国升级为本科的公安院校的日益增多, 警院的毕业生已经不是像以往一样都能成为人民警察, 再将公安院校的培育目标仅仅定位为“预备警官”已经不合时宜。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必然要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 如法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培育目标等都要随之进行调整。然而, 由于公安院校人才培育目标的转向尚未完成, 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仍呈现出一些不合时宜之处。

3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改革之建议

实际上, 公安法学界早已意识到公安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2003年9月27日至9月29日, 首届“全国公安法学教育改革研讨会”在武汉举行。会议从公安法学教育的现状及认识、公安法学教育的定位、公安法学教育的改革等多个角度对公安法学教育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④此后, 全国各界针对公安法学教育改革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不断进行, 但是从总体上来说, 效果并不显著。为了推动公安法学教育改革顺利开展,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3.1 转变教育理念, 明确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在法学教育中具有坐标的作用, 它制约着法学教学的其他方面。以往,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为公安机关培养“懂法”、“用法”的“预备警官”, 侧重的是“法学技能”培训。我们必须转变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 加强学生“法律信仰”之养成, 将之培养成为自觉践行法律、忠于法律、主动维护法律权威的“法律人”。

3.2 精选法学学科, 优化课时设置

我们在选择讲授哪些法学学科以及安排该学科课时时, 一是要遵守法学教学的一般规律, 保持其阶段性、体系化;二是要结合公安工作的特点, 多安排与之契合度高的课程;三是要根据授课专业的特点, 适当调整开设的法学学科及其课时, 如治安专业应多增加行政法学的课时, 应开始民法学等;四是课程的设置权应放给系部, 特别是要尊重授课教师的意见。

3.3 沟通教学实战, 优选师资队伍

为了解决公安院校法学教师多缺乏基层警务工作经验的问题,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增加法学教师队伍的流动性, 定期从公安法制部门选拔有实务经验的民警到教学部门, 选派法学教师到公安基层;其二加强教学与实战的交流, 一方面多请实战部门的民警来警院讲座, 另一方面也多安排警院法学教师多给实战部门讲座、调研;其三, 建立法学教师的定期进修、培训制度, 鼓励他们多钻研科研工作, 以促进教学能力的提升。

3.4 精炼理论讲授, 落实实践教学

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应实现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 偏废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一方面, 我们应该精研法学理论讲授, 精选授课内容, 使其源于我国法律 (特别是公安法制) 实践, 又能够指导学生进行法律活动;另一方面, 我们必须将根据公安工作的特点以及各学院的具体情况, 来选择实践教学的方式、内容等, 使其能够落到实处, 真正起到促进教学之目的。

3.5 结合公安实战, 精编法学教材

为了推动适合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优秀教材的尽快出版, 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尝试:其一, 公安院校应重视及支持法学教材的编写, 将之作为专项工作来抓, 配置专门经费, 并适当放宽主编的职称、学历等条件, 以充分调动法学教师编写教材之积极性;其二, 应赋予教材编写者充分的自主权, 不受现有普通院校法学教材体例、内容等的限制, 使其能够根据公安实战之特点, 编著出真正适合公安教学的法学教材;其三, 应保证法学教材的编写者为从事公安法学教学的一线教师, 因此只有他们才更了解学生所需、公安教学之特点、不足等等;其四, 可适当吸收一些从事公安法制工作以及其他公安实务工作的民警来编写教材等。

3.6 灵活考试方式, 激发学习兴趣

考试内容及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都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以往以记忆知识点为主的考试方式, 容易出现“学得好不如背得好”等现象, 不利于鼓励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为了改变这一现状, 我们必须要改革考试制度:一是将教学与考试紧密结合起来, 使教学的内容、重点在考试中有所体现, 如采取实践教学法, 就应该将该教学内容在考试中反映出来, 以引起学生的重视及兴趣;二是赋予教师更自由的出题权, 使其能够根据教学对象的特点、教学手段、教学内容等灵活安排考试方式及内容, 做到教学与考试的相互促进。

摘要: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以及公安民警招录体制之变革而发生着或多或少的变化。然而, 由于种种原因, 这种变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甚至是“赶鸭子上架”, 这就造就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诸多乱象。为了推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们必须拨开这些迷雾。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职业教育

注释

1参见王云生.论公安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优化[J].公安教育, 2013 (2) .

2程华.公安法学教育的现状及改革设想 (上) [J].公安教育, 2003 (5) .

3行政法在公安法制工作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户政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安职能的依法行使都离不开行政法。

3.刑法学教育方法论文 篇三

【关键词】刑法学;课堂教学;司法考试;关系

2008年6月,司法部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参加司法考试。这意味着大三的在校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一规定极大地改变了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关系,反响强烈,因为在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几乎从一入学就把目标对准了司法考试,司考辅导用书替换了高校教材,司法考试辅导班直接渗透到了大学校园。在此情势下,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不能不对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索与探索。

一、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促进作用

刑法作为一门极其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同时又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每年都占80分左右,所以会引起考生的特别关注。笔者认为,在教学中适当引入司法考试的内容对高等院校的刑法学教育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司法考试统一的理论观点,有助于统一理论纷争中的不同观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尽量用明确的条文告知法律的意义,但语言是抽象的,法律规范不能够涵盖一切生活事实,所以刑法理论的争议点也是很多的。这就造成当前许多法学本科教材存在着一个通病,就是理论争议介绍太多。司法考试对刑法中争议的理论点以通说的形式进行考试,而不再展开抽象的理论观点交锋,有助于在刑法教学中深入浅出地向学生讲解理论难点。

其次,司法考试集中十余个部门法的知识,要求在考试中一次性通过,这种高强度、高集中式的复习方式对考生的学习方法、学习能力以及忍耐力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特别是刑法学知识,如果要通过司法考试,必须对刑法规范和理论知识有一个全面的掌握。

再次,司法考试会促进高校教师改进教学活动。长期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进度”的理念下,采取灌输式的“讲授”手段,重视对刑法理论、观点交锋进行解说,重视抽象思维能力,忽视了刑法理论与刑法法条的衔接,忽视案例教学。而司法考试要求刑法理论与法条并重,会逼迫高校教师改进长期以来坚持的教学方式,更多地结合司法考试试题、案例进行教学,从而促进刑法学教学活动。

二、司法考试不能替代高等院校刑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的内容不能完全涵盖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梁根林教授认为,在刑法学的内部应当分为三个基本的分支学科,即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刑事立法学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应然规范”的体系,研究哪些行为应当犯罪化和刑罚化,另有哪些行为应当非犯罪化或者非刑罚化,也包括研究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技术、方法。刑法解释学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实然规范”体系,它以注疏论证刑法规范为其基本任务。刑事法理学是有关刑法规律、刑事法理的知识体系,它超越了个别刑法条文和具体刑法规范,并对刑法现象进行哲学思考和价值判断。冯亚东教授将刑法学按研究对象细分为三个类别:一是运用注释方法专门研究实在法条文的注释刑法学。二是提供概念、原理及方法的概念刑法学,三是面向立法及司法的观念方面运用多学科的原理、方法研究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刑法学。刑事定罪的理论既是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刑事实体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实体法学中的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因果关系理论,集中地体现了刑法对刑事定罪思维的研究。司法考试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在刑法规范及其解释这一方面,请看下例: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该例中不仅描述客观方面行为特征,而且出现了大量的心理描述用语,如“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不知情的丁”、“ 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背着乙向丁谎称”、“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等,都清楚地交待了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因此,该案例表面上看起来是具体案例,但由于其主观方面是清楚可知的,所以如何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规范层面上的考察,刑法规范层面上的考察是针对某一类案件,而非针对一个具体案件。所以说,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大部分都对主观方面交待十分清楚,其对考生的考察方向是刑法规范层面上的。但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并不同于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如:甲一家三口被杀死在卧室,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血指纹一枚,并据受害人其他亲属反映现场丢失首饰等财物若干。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乙,并在其住处搜查出甲住室丢失的财物,经过比对,现场发现的血指纹系乙右手中指所留,乙拒不承认有杀人行为。另外,甲曾因盗窃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何判断甲的行为性质?

这起案例充分反映了司法人员针对一个具体案件所面临的困难,其考察的起点是分散的证据,这与司法考试中直接归纳出来的案件是完全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在有限的考试内容之中,必然着重考查应试人员实践方面的技能。事实恰恰相反,司法考试虽然大量的运用了案例,但也只是通过案例来考察刑法规范的运用,忽视了实践技能的培养。因此,在本科生的刑法学教育中,把通過司法考试作为教学的首要目标,只要考生能通过司法考试找到工作,其他一切可以从简的培养模式是令人担忧的。高等院校必须重视学生学术素养、法学思想以及司法实践综合能力的培养,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育对司法考试也许不会直接起作用,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是有很大好处的。

三、妥善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司法考试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教育目标等各方面均与司法考试有一定的差别。当前,高等院校法学学生除了要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外,另外还参加各种各样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有的学生甚至直接把司法考试的辅导书当成教材来使用,而放弃学校指定教材。这对于教师和学生两方面都造成了困惑:对于教师来说要迁就学生,认为学生只要考过了司法考试,找到了工作,即使达不到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无关紧要的;对于学生来说经济负担加重,大笔开销投入在培训班上,往返于多个课堂之间,精力严重透支,上课出勤率有一定的降低,师生矛盾明显。从长期来看,高校在法学本科教育中不可能不对司法考试做出回应。

首先,要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对司法考试的试题进行适度讲解。法学本科的刑法教学很多是讲理论,而司法考试针对的是案例,是具体操作方式,两者的结合可以让学生对刑法理论有直观的理解。司法考试主要是客观题,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进行讲解,要求学生认真审题,把握住题干中包含的各种信息,分析其命题意图、答题思路、答题角度、答题要点、解题技巧。在对司法考试试题的讲解上,不必追求面面俱到,选择有典型试题进行讲解即可。

其次,对有争议试题也有必要抽出来重点讲解,特别是历年试题中题干相同而答案不同的试题,要抽出来对比分析,分析其不同点,以消除学生疑惑,使其认识到司法考试中也有不同观点存在,也有不严谨的试题存在。

再次,重视司考但不偏向司考,除了在刑法学理论中穿插入试题外,还应重视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在多元的法律流派中养成从多个视角观察问题的能力。在教学目标上,不惟司法考试是从,要重视利用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养成学生分析、解决各种类型案件所需要的法律能力,注重在刑法教学中教导学生把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学知识如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相融合,最后达到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下)——反思与展望.载《中外法学》,1999(4):8.

[2]冯亚东.刑法学研究的层面划分.载《法学研究》,2001(3):55—56.

[3]2006年司法考试卷二第96-100题.

4.分析方法的方法学验证 篇四

1.准确度 该指标主要是通过回收率来反映。验证时一般要求分别配制浓度为80%、100%和120%的供试品溶液各三份,分别测定其含量,将实测值与理论值比较,计算回收率。可接受的标准为:各浓度下的平均回收率均应在98.0%-102.0%之间,9个回收率数据的相对标准差(RSD)应不大于2.0%。

2.线性 线性一般通过线性回归方程的形式来表示。具体的验证方法为: 在80%至120%的浓度范围内配制6份浓度不同的供试液,分别测定其主峰的面积,计算相应的含量。以含量为横坐标(X),峰面积为纵坐标(Y),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可接受的标准为:回归线的相关系数(R)不得小于0.998,Y轴截距应在100%响应值的2%以内,响应因子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

3.精密度 1)重复性 配制6份相同浓度的供试品溶液,由一个分析人员在尽可能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测试,所得6份供试液含量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2)中间精密度 配制6份相同浓度的供试品溶液,分别由两个分析人员使用不同的仪器与试剂进行测试,所得12个含量数据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

4.专属性 可接受的标准为:空白对照应无干扰,主成分与各有关物质应能完全分离,分离度不得小于2.0。以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进行纯度分析时,主峰的纯度因子应大于980。

5.检测限 主峰与噪音峰信号的强度比应不得小于3。

6.定量限 主峰与噪音峰信号的强度比应不得小于10。另外,配制6份最低定量限浓度的溶液,所测6份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

7.耐用性 分别考察流动相比例变化±5%、流动相pH值变化±0.2、柱温变化±5℃、流速相对值变化±20%时,仪器色谱行为的变化,每个条件下各测试两次。可接受的标准为:主峰的拖尾因子不得大于2.0,主峰与杂质峰必须达到基线分离;各条件下的含量数据(n=6)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

8、系统适应性 配制6份相同浓度的供试品溶液进行分析,主峰峰面积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主峰保留时间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1.0%。另外,主峰的拖尾因子不得大于2.0,主峰与杂质峰必须达到基线分离,主峰的理论塔板数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

二、分 析 方 法 验 证(Validation)

进行验证,以证明分析方法符合检测的目的和要求,这就是分析方法验证。从本质上讲,方法验证就是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预先设置一定的验证内容,并通过设计合理的试验来验证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方法验证在质量控制上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只有经过验证的分析方法才能用于药品生产的分析检测,方法验证是制订质量标准的基础。方 法 验 证 内 容 包括方法的专属性、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检出限、定量限、耐用性和系统适用性等,检测目的不同验证要求也不尽相同。1.专 属 性(Speciality / Specificity)

专属性是指分析方法能够将产品和杂质分开的特性,也称为“选择性”。对于纯度检测,可在标准品中加入产品中的已知杂质,或者直接用粗品,考察产品峰是否受到杂质的干扰,对于过程跟踪,可用反应体系样品来考察有没有其它的杂质干扰。必要时使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者质谱检测器进行色谱峰纯度检查。一般要求产品和杂质之间的分离度大于2.0。2.线 性(Linearity)

线性是在设定的范围内,检测结果与样品中原料或产品的浓度呈线性关系的程度。线性是定量检测的基础,需要定量检测的项目都需要验证线性。一般用贮备液经过精密稀释,或分别精密称样,制备得到一系列被测物质的浓度(5个以上),按浓度从小到大运行序列,以峰面积和浓度的函数作图,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计算,考察分析方法的线性。3.范 围(Range)

范围指在能够达到一定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线性时,样品中被分析物的浓度区间。简单的说,范围就是分析方法适用的样品中待测物的浓度最大值和最小值。需要定量检测的分析方法都需要对范围进行验证,纯度检测时,范围应为测试浓度的80%~120%。4.准 确 度(Accuracy)

准确度是指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之间接近的程度,所以也叫做“真实度”,需要定量得分析方法均需要验证准确度。准确度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对于原料药可用已知纯度的标准品或符合要求的原料药进行测定,必要时可与另一个已建立准确度的方法比较结果。5.精 密 度(Precision)

精密度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同一均匀样品经多次取样进行一系列检测所得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精密度一般用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取样检测次数应至少6次。精密度可以从三个层次考察:重复性、中间精密度、重现性。

a、重复性(Repeatability):是在相同的操作条件下、较短时间间隔内,由同一分析人员测定所得结果的精密度。一般是用100%浓度水平的样品测定6次的结果进行评价。

b、中间精密度(Intermediate precision):同一实验室,在日期、分析人员、仪器等内部条件改变时,测定结果的精密度。c、重现性(Reproducibility):指不同实验室之间不同分析人员测定结果的精密度。

6.检 出 限(Limits of Detection;LOD)

检出限是指样品中的被分析物能够被检测到的最低量,不需要准确定量。检出限体现了分析方法的灵敏度。检出限的测定可以通过对一系列已知浓度被测物的试样进行检测,以能准确、可靠检出被测物的最小浓度来确定,也可把已知浓度样品的信号与噪声信号进行比较,以信噪比为3:1时的浓度确定检出限,一般要求能够达到进样浓度的0.05%。

7.定 量 限(Limits of Quantitation / Quantification;LOQ)定量限是指样品中的被分析物能够被定量检测的最低量,其测定结果需要一定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定量限体现了分析方法灵敏定量检测的能力。检测需要严格控制含量的杂质,必须考察方法的定量限,以保证杂质能够被准确定量。一般以信噪比为10:1时相应的浓度或进样量来确定定量限。

8.耐 用 性(Durability / Robustness)

耐用性是指测定条件发生小的变动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耐用性主要表明方法的抗干扰能力,主要的变动因素包括:流动相的组成、流速和pH值、色谱柱、柱温等。经试验,应说明小的变动能否符合系统适用性试验要求,以确保方法有效。9.系 统 适 用 性 试 验(System Suitability)液相色谱分析方法主要依赖高效液相色谱仪和色谱柱,在做方法验证时,有必要将高效液相色谱仪、色谱柱、流动相与实验操作、待测样品等一起当作完整的系统进行评估,并将系统适用性作为分析方法的组成部分,系统适用性便是对整个系统进行评估的指标。一般系统适应性的要求为:分析方法能够达到0.05%的检出限;主峰的拖尾因子(T)0.95

5.教育法学考试题目 篇五

一、名词解释:

1、学校:学校在法律上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2、教育政策:是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教育事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3、民事救济:

4、法律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5、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育、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

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6、法的概念:

7、学生申诉制度:

8、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领域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

二、简答:

1、简述教育法律关系包括的要素。

2、简述我国教育法的主要层次。

3、简述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要素。

4、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5、简述法的本质特征。

6、简述我国教师职务系列。

7、简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法律责任。

8、简述我国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三、论述题:

1、论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在贯彻与实施教师申诉制度程序的过程中,依据公开、参与、公平的原则,教师申诉制度中应建立以下相关的基本制度:

(1)公布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案卷制度。体现公开原则的有公布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案卷制度。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将有关申诉制度的规定等内容向教师公布;申诉过程中,对申诉处理行为应说明理由,特别是涉及教师重大权益的行为,在做出与教师权利相关行为的事前和事后都应告知教师,以便教师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对教师权利相关的规章、决定、事件调查的过程、结果、证据都应该以案卷的形式保留,并允许相关人员查询。

(2)听证制度。体现参与原则的有听证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应当设置听证制度,允许教师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说明、辩解、提供证据;吸收教师、教职工代表、工会委员等参与听证,调查事件。

(3)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责任制度。体现公正原则的有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调查制度、责任制度。教师申诉制度中,对事件应当进行调查,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人员应当依据回避制度和合议制度进行组织。违反教师申诉制度的相关规定,或者徇私舞弊的人员必须就其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顺序制度和时效制度。在各项相关基本制度执行中还要执行顺序制度和时效制度,以保证各项制度的效率性。

2、论述行政主体的认定标准。

6.色谱方法学验证 篇六

所谓方法验证(validation,又叫认证)就是要证明所开发方法的实用性和可靠性。实用性一般指所用仪器配置是否全部可作为商品购得(实验室自己制造的仪器部件就欠实用),样品处理方法是否简单易操作,分析时间是否合理,分析成本是否可被同行接受等。可靠性则包括定量的线性范围、检测限、方法回收率、重复性、重现性和准确度等。下面就简单讨论这几个可靠性参数。

1.方法的线性范围

即检测器响应值与样品量(浓度)成正比的线性范围,它主要由检测器的特性所决定。原则上。这一线性范围应覆盖样品组分浓度整个变化范围。线性范围的确定通常是采用一系列(多于3个)不同浓度的样品进行分析,以峰面积(或峰高)对浓度进行线性回归。当相关系数大于0.99时,就可认为足线性的,小于0.99时,就超出了线性范围。一个好的GC定量方法,其线性范围(以FID检测器为例)可达10;,线性相关系数等于或大于0.9999。

2.方法的检测限

检测限(DL)是指方法可检测到的最小样品量(浓度)。一般的原则是按照3倍信噪比计算,即气样品组分的响应值等于基线噪声的3倍时,该样品的浓度就被作为最小检测限,与此对应的该组分的进样量就叫做最小检测量-此外。忆验证定量方法时,还将10倍信噪比所对应的样品浓度叫做最小定量限,当用于法规分析时,这一数据应等于或低于法规方法所要求的实际样品中待测组分的最低允许浓度。

检测限的测定可用一个接近检测限浓度的样品进行分析,据所得色谱峰的峰高来计算。设此时浓度为c、相应的峰高为h(信号强度单位)、基线噪声为N(与h的单位相同),则检测限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c/h=DL/3N;即DL=3Nc/h 噪声的大小与仪器的性能,特别是检测器及其电子电路的稳定性直接相关,也与载气的纯度、色谱柱的性能及操作条件有关。噪声的测定是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仪器稳定时,将信号放大(降低衰减或放大纵坐标)来测量,一般是测定样品出峰前后1min的基线噪声。

作为分析方法,检测限无疑是越低越好。为此,应选择灵敏度高的检测器,使用高纯度的载气和辅助气,同时要定期维护仪器,保持进样口和检测器的清洁,保持色谱柱的性能。此外,仔细优化分离条件、适当加大进样量(如采用大体积进样技术)也是降低检测限的常用方法。

3.方法回收率

即方法测得的样品组分浓度与原来样品中实有浓度的比率。如果样品未经任何预处理,则回收率一般可不考虑。只有当某些样品组分被仪器系统不可逆吸附时,回收率才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样品经过了预处理,如萃取工艺,那就必须考虑整个方法的回收率。一般要求回收串大于60%,越接近100%越好。

回收率可用下述简单方法测定:配置一定浓度的标准样品,将其两等分,其中一份按方法步骤进行预处理,然后用GC分析。另一份则不经颈处理而直接用GC分析。两份样品所得待测组分峰面积的比率乘以100即是该组分的回收率。有时实际样品很复杂,特别是样品基质对预处理的回收率影响较大时,就必须用空白样品基质(确信不含待测物)制备标准样品,比如测定废水中有机农药残留量时,就要采用不含农药的水作空白基质,在其中加入已知量的农药标准品,然后进行处理和分析。处理后测得的组分含量与处理前加入量的比率乘以100就得到了回收率。

很显然,回收率太低时会影响方法的检测限。当样品处理过程较复杂时,应分步测定回收率,最后针对回收率最低的步骤进行方法改进,以期提高整个方法的回收率。

4.方法重复性和重现性

重现性(reproducibility)足指同一方法在不同时间、地点、不同型号仪器、不同操作人员使用寸所得结果的一致性。与此近似的另一个术语是重复性(repeatability),常指同一个人在同一台仪器上重复进样所得结果的一致性。事实上,文献中二者常常混用,多数人不做严格区分。但大多数欧洲学者会严格区分二者的不同。我们认为对现代仪器来说,分析重复性是容易实现的,而重现性则是更重要的,也是方法验证所必须考察的。重现性和重复性都用多次分析所得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RSD)来表示。

方法的重现性应包括多次连续进样分析的重复性、不同时间(天与天之间)分析的重复性、不同型号仪器之间的重现性和不同实验室之间的重现性。作为方法开发人员,首先应测定重复性,即在相同条件下连续进样5—10次,统汁待测组分的保留时间和峰面积(或峰高)的RSD,一般要求保留时间的RSD不大于1%,峰面积的RSD不大于5%。文献报道的最佳重复性数据为保留时间的RSD小于0.1%,峰面积的RSD小于1%。

如果样品要经过预处理,还应测定同一样品多次处理的重复性。即同一样品取3—5份做平行处理,看最后测定结果的重复性。这一RSD值应不大于5%。当然,有些工业分析要求不大于10%即可。至于天与天之间的重现性也不应大于10%、当上述重复性满足要求后,说明该方法在你的实验室是可靠的。要将此方法作为标准方法推广使用,还必须测定不同仪器、不同实验室之间的重现性。当这些重现性(RSD)都能满足要求时。这一方法的可靠性就得到了较为满意的验证。

方法的线性关系及检测限

准确称取 7种目标物的标准品, 用甲醇稀释配制成 7种目标物的标准溶液, 根据需要用甲醇分别稀释配制成 5级标准工作溶液, 浓度范围如表 3所示,在选定的色谱条件下,分别进样分析。以峰面积为纵坐标,浓度为横坐标作回归方程,结果见表 3 , 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 R2均大于 0.9999,线性关系良好。以最低浓度标样重复进样 5次, 取其 3倍标准偏差为检测限, 10倍标准偏差为定量限, 根据样品处理过程将结果换算为ug /g , 得到该方法的检测限和定量限

方法的回收率和重复性

采用标准加入法测定方法的回收率。取一种已知目标物含量的样品(7 #),加入与其含量相当的混合标

准溶液,重复 5次,测定其加标回收率和重复性, 结果如表 5所示。5次重复实验的 RSD范围为 1.3 % ~3.1 %, 回收率范围为 97.0 % ~ 99.6 %, 可以满足定量需要。

——引自《RP-HPLC法测定烟用香精香料中的7种防腐剂》

内标法方法学注意事项(引自网页论坛)

选一与欲测组分相近但能完全分离的组分做内标物(当然是样品中没有的组分),然后配制欲测组分和内标物的混合标准溶液,进样得相对校正因子。再将内标物加入欲测组分的样品中,进样后测得欲测组分和内标物的定量参数。用内标法公式计算即可。

内标法是将一定量的纯物质作内标物,加入到准确称量的试样中,根据被测试样和内标物的质量比及其相应的色谱峰面积之比,来计算被测组分的含量。选择内标物有4个要求:1.内标物应是该试样中不存在的纯物质;2.它必须完全溶于试样中,并与试样中各组分的色谱峰能完全分离;3.加入内标物的量应接近于被测组分;4.色谱峰的位置应与被测组分的色谱峰的位置相近,或在几个被测组分色谱峰中间。内标法的优点是测定的结果较为准确,由于通过测量内标物及被测组分的峰面积的相对值来进行计算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操作条件等的变化所引起的误差。内标法的缺点是操作程序较为麻烦,每次分析时内标物和试样都要准确称量,有时寻找合适的内标物也有困难。外标法简便,但进样量要求十分准确,要严格控制在与标准物相同的操作条件下进行,否则造成分析误差,得不到准确的测量结果。

那么内标法的方法学研究就是将过测量内标物及被测组分的峰面积的相对值,也就是一个比值,来进行一些精密度、准确度、线性之类的研究。

具体就是配制不同浓度的标准溶液,记录样品和内标峰面积,计算样品/内标峰面积比值R样品/内标,利用样品浓度C对比值R样品/内标作直线回归,得回归方程,作为标准曲线。精密度、准确度也如此。

首先你要了解何为内标法

内标法是一种间接或相对的校准方法。在分析测定样品中某组分含量时,加入一种内标物质以校谁和消除出于操作条件的波动而对分析结果产生的影响,以提高分析结果的准确度。影响内标和被测组分峰高或峰面积比值的因素主要有化学方面的、色谱方面的和仪器方面的三类。

由化学方面的原因产生的面积比的变化常常在分析重复样品时出现。化学方面的因素包括:

1、内标物在样品里混合不好;

2、内标物和样品组分之间发生反应,3、内标物纯度可变等。

对于一个比较成熟的方法来说,色谱方面的问题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色谱上常见的一些问题(如渗漏)对绝对面积的影响比较大,对面积比的影响则要小一些,但如果绝对面积的变化已大到足以使面积比发生显著变化的程度,那么一定有某个重要的色谱问题存在,比如进样量改变太大,样品组分浓度和内标浓度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检测器非线性等。进样量应足够小并保持不变,这样才不致于造成检测器和积分装置饱和。如果认为方法比较可靠,而色谱固看来也是正常的话,应着重检查积分装置和设置、斜率和峰宽定位。对积分装置发生怀疑的最有力的证据是:面积比可变,而峰高比保持相对恒定,在用内标法做色谱定量分析时,先配制一定重量比的被测组分和内标样品的混合物做色谱分析,测量峰面积,做重量比和面积比的关系曲线,此曲线即为标准曲线。在实际样品分析时所采用的色谱条件应尽可能与制作标准曲线时所用的条件一致,因此,在制作标准曲线时,不仅要注明色谱条件(如固定相、柱温、载气流速等),还应注明进样体积和内标物浓度。在制作内标标准曲线时,各点并不完全落在直线上,此时应求出面积比和重量比的比值与其平均位的标准偏差,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单点校正,若所得值与平均值的偏差小于2,曲线仍可使用,若大于2,则应重作曲线,如果曲线在铰短时期内即产生变动,则不宜使用内标法定量。

所以,当你确定应用内标法之后,就不需要进行这些实验的。因为你在加内标时它就是一个已知浓度了。做方法学的时候,内标和待测物标准品(比如你的白三烯待测物)要分别单独进样,然后再做标液的色谱图(含有内标和样品),然后再是提取或者回收后的样品(如血浆或者一些细胞,组织提取物等等),最后比较两者的封面积。

7.美国法学本科教育架构分析 篇七

一、法学教师体系

在美国, 法学院的教师是令人羡慕的工作, 地位非常高, 待遇极好, 年薪很高。美国大学教师的职称序列是: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 统称为教授。教授有全职教授和半职教授, 全职教授中达到一定年限及一定学术水平的可以任终身教授。全职教授不可兼任其他事情, 只能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及教学服务工作;全职教授一般采用合同制聘任, 其聘任方式由教授组成教授会选录, 从德才方面认真考虑, 对教授的科研成果以质量要求, 而不以数量要求。半职教授一般是临时聘用, 大多数是来自实践中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等。法学院的全职教授每人基本上任课2至5门, 上课实行选教制方式, 即同样一门课分别在不同的时间, 由不同的教授来上。这样做, 一方面是为了照顾不同类型如全日制或半日制及不同时间能来上课的学生;另一方面是为了创造竞争机制, 对教授形成一个压力和挑战, 学生选择讲得好的教授的课, 教授的课上得不好就会被冷场, 以此来提高教授的教学水平和质量。教授在完成授课任务外还有两个任务, 就是完成一定项目的科研工作和指导学院各中心的实习活动, 即教学服务工作。

在美国专门有两个供从事法学专业人员使用的电脑软件, 叫Lexis-Nexis和West Law, 前者是美国历年来各种政策、法令、法规、条例等法律的文件库, 后者是西方法律案例汇编, 这两个软件对于教授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二、培养体系

美国现行法学教育正是从市场需求出发构建其人才培养目标、教学体制、课程体系的。美国律师协会专门设立了一个法律教育委员会, 以规范全国的法律教育。因此, 美国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培养方向、技能训练以及考试、实习等方面基本上实现了统一化、规范化。

1. 入学要求及学位设置。

新生入学一般有两个要求:一是已接受过四年的大学教育, 取得了学士学位;二是参加法学院的统一入学考试。学位设置主要是J·D (Jufis Doctor) , 还有LLM, SJD等。三年在籍, 修完规定的课程, 有的要求写学位论文 (如LLM) , 有的不要求写论文 (如J·D, 主要培养律师而非法学研究人员) 。

2. 课程设置。根据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 每学年的

必修课和选修课为:第一学年, 必修课有代理法、财产法第一部、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学年, 必修课有宪法、行政法、税法、商法、公司法第一部、信托法、会计法 (选六门) , 选修课有美国法制史、大陆法概论、苏联法与美国法比较、法理学、法律形成之过程论、立法学、联合国法 (选一门) 。第三学年, 必修课是财产法第二部, 选修课有海商法、反托拉斯法、团体交涉法、冲突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第二部、债权法、家族法、衡平法的救济、证据法、联邦法院及联邦组织、关于私企业的公的规制法、保险法、国际法、对国投资的国际性保护、劳动法、国际贸易与国际关系法、国外事业活动上的法律问题、世界秩序发展中的诸问题、不动产交易法、恢复原状法、证券交易调整关系法、州以及地方政府法、公判实务的诸问题 (24门中任选5门) 。美国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大同小异, 一年级均为必修课, 二、三年级有大量的选修课。各法学院还专门开设律师应用技巧类课程, 根据教师特长开设一些特色课程, 举办各类讲座, 鼓励学生跨学科选课。

3. 教学程序及手段。

美国当代的法律教育, 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在教学程序上, 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两个步骤。 (1) 每次课前, 教师必须预先指定学生阅读若干参考材料 (主要是以往的判例) 及将要讨论的法律问题, 课前准备 (阅读) 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学生须投入相当多的时间; (2) 课堂教学中, 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发挥引导作用, 启发学生理解隐含在判例中的法律基本概念和原则, 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课堂上的发言。这种“判例教学法”是由前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于1870年倡导的, 他废除了整堂都由老师讲授, 学生被动地听、记笔记的传统教学法, 而改为就学生已阅读的判例, 老师换情形 (假定不同条件) 提问, 学生回答, 从而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

4. 培养目标 (或标准) 。

美国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是未来的律师, 其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无不强调法律知识与专业技巧的紧密结合, 致力于启发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包括十种技巧和能力的培养: (1) 解决问题; (2) 法律分析和推理; (3) 法律研究; (4) 实际调查; (5) 通讯联络; (6) 答询客户; (7) 谈判; (8) 诉讼与其他解决纠纷程序; (9) 法律工作的安排组织; (10) 认识和解决道德难题。

8.自创方法学物理 篇八

毕业于北京市翠微中学,参加2004年海淀区中考,以502分的成绩考入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要学好物理,一定要听好课。这是老生常谈,也是我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后得出的结论。

原来,我也曾严格按照预习——听课——作业——复习的模式学习,可是收效甚微,并且出现了很多让我感到烦恼的问题,比如在预习上花了很多时间,自以为弄懂了的问题其实并没有理解;上课时总想着预习时碰到的问题,自己的思路与老师的思路总是打架,听课效果不好;回家后由于要预习新课,做习题和复习的时间明显减少,复习效果不佳……总结起来只有一句话:什么都做了,却什么都没做好。于是我决定改变学习方法。

我认为预习还是很有必要的,但只要大概看一下,画画概念即可,10分钟的时间足够。要在课后作业上下工夫,除了老师布置的作业,应争取再多做一些题。我把这种学习方法叫做“前轻后重学习法”。即前面的预习少花点时间,要轻;后面的作业、复习要多花点时间,要重。

其实,听课也应“前轻后重”。老师在上课时往往先回顾上节课的内容,再讲解新知识。我的经验是:在“温故”部分不必太集中注意力,将主要精力放在接下来的重头戏——“知新”上。据我所知,大多数同学恰恰相反,刚上课时注意力十分集中,听着听着就松弛下来了。人的注意力是有限度的,很少有人能够做到在一堂课上自始至终保持高度兴奋,反正我是做不到。

“前轻后重”的学习模式可是我的“九阳真经”哦!下面再传授几招具体的方法。

很多同学都觉得物理难学,因为与其他学科相比,物理的概念太多了。无概念则无物理,因此理解并掌握物理概念是学好物理的关键。在学习物理概念的过程中,我的绝招是——将物理概念层次化。

例如“匀变速直线运动”,可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理解:

第一层:物体作直线运动(体现“直”字);

第二层:物体的速度是变化的(体现“变”字);

第三层:物体的速度是均匀变化的(体现“匀”字)。

综合以上三个层次,很容易得出定义:物体沿直线运动,如果在任何相等的时间间隔内速度的变化均相等,这样的运动叫做匀变速直线运动。

不管概念分几个层次,也不管各层次之间是平行关系还是层层递进关系,只要将每一层的含义弄清即可。

另外,概念的内容有轻有重,分层也应该有主次。应抓住本质的内容,区别非本质、容易混淆的部分。

例如“力是改变物体运动状态的原因”,可分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力能改变物体速度的大小(如汽车静止→运动→运动中止的过程中,速度由小变大再由大变小);

第二层:力能改变物体的运动方向(如汽车左转弯、右转弯);

第三层:力不是产生运动的原因,也不是维持运动的原因。

显然第一层和第二层是这个概念的本质内容,而第三层则是容易混淆的部分。

最后再传一招:“捧听”与“追问”法。

所谓“捧听”,就是上课时多回答问题,多提问。有时候,老师就像演员,然而,没有一个演员希望观众对自己的作品毫无反应。上课时多提问,多回答,就相当于给老师捧场,老师肯定高兴,对你的印象也加深了,何乐而不为呢?

所谓“追问”,就是有问题要追着老师问,别指望老师来找你。我就经常对老师进行疯狂的“围追堵截”,在办公室围着老师问,在走廊上追着老师问,在校门口堵着老师问,在路上拦住老师问……总之,一定不能让问题累积成灾!

最后,祝即将参加中考的同学考试顺利,我在重点高中先替你占座了!

■教师评价:钱军同学很聪明,课堂上很活跃,课下爱问问题。钱军同学物理课外书看得不少,也比较注意总结学习方法。如果不是稍稍偏科,他的中考成绩应该会更好一些。

■ 家长共勉:钱军学习上的最大问题就是偏科,对物理爱得发痴,对化学也还喜欢,可对数学、英语、语文就兴趣平平了。这次中考的物理题很难,不少平时成绩不错的学生只得了60多分,他却考了80多分,这也是他自己努力的结果吧。

9.法学论文研究方法 篇九

(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

法学毕业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

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

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

正文用小4号宋体。

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

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

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法学毕业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

(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

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

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

注释要写得规范。

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著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

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

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

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

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

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

法学毕业论文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

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

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

为了使法学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

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

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

10.教育科研方法学习心得 篇十

通过学习幼儿教育科研方法,我接触了很多的教育新理念。而且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教育科研方法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反思了以往工作中的不足。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深知自己在教学上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但通过这次的学习,我坚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进步。下面是我通过这次学习获得的点滴体会:

一、教学理念的提升

面对当今的形式,时代要求我们不断进步,吸取营养,为祖国的幼教教育事业能够有突飞猛进的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在这次学习中我在教学理念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学习,我进一步了解到身为一名幼儿教师,应该多采用教育科研的几种方法,比如:调查法、观察法、历史法、和实验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模式给幼儿更加自由的学习空间,为课堂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二、教学行为的转变

课堂是教师体现自身价值的主阵地,今后我会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以人为本”的理念,将自己的爱全身心地融入到孩子们中。今后的教学中,我将努力将所学的新课程理念应用到课堂教学实践中,立足“用活新老教材,实践新理念。”力求让我的教学更具特色,形成独具风格的教学模式,更好地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提高自己的教学质量。

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知识、能力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教学中,我将立足于自己的本职工作,继续教育,加强理论学习,转变教育教学观念,积极实践新课改,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价值,为幼儿教育事业发挥自己的作用

三、反思教学工作,不断进取

在教学中不断思量着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继续向优秀的教师学习,来更好地适应现在的教学科研。经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每一位教师都应积极参与到科研工作中去,不做旁观者,做一个科研活动的积极实施者。

幼儿园的教科研工作比较繁琐,但只要我们教师认真做好,就会有收获。经过这次的学也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学习的重要性,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有不断的提升。科研活动需多样化,无论是学习还是实践,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多途径地组织。必需坚持每周组织一次全体教学教科研学习,要求每位教师把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教学案例记录下来,进行反思,而且幼儿园的公开示范课,一定要进行科组年级组的全体教研。我想只有经过全体老师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素养,才能使幼儿园的教研科学研工作更精细,更全面。

天河区同仁艺体实验幼儿园

11.巧妙运用方法学语文 篇十一

关键词 语文; 学法; 探索

叶圣陶先生说过:“教是为了不教”。教师在传授学习知识的过程中还要传授给学生以学习的方法。引导学生在掌握一般学习程序的同时学习运用具体的学科学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并使学生增长能力,有助于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1 引导预习环节中的学法

预习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学生感知具体知识的第一环节是语文的预习。要取得较好的预习效果,就要提出明确的预习目标和进行具体的学法指导。

明确的预习目标有二:一是明确预习(阅读)的内容;二是明确对内容应达到的把握程度。目标了明确可以避免预习时的盲目性。可以引导学生沿着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认识规律去进行学习,也有利于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

预习中的学法指导有:(1)指导学生运用何种学习方法完成预习目标;(2)指导学生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些什么,避免些什么,要提高哪方面的技能等。如记叙文在预习时的具体学法指导则体现在:一是指导学生借助字典和词典来解决字、词障碍。二是指导学生在预习阅读中运用圈点读书法加深对有关知识的认识。三是指导学生运用写预习笔记的方法对有关知识加以归纳、整理。

2 夯实听课环节中的学法

听课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学生直接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学生的学习与成年人的自学.学者的治学所不同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听课这一点上,学生听课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后几个学习环节的效果。

注意力集中是保障听课质量的前提。听的本质是人对语言的感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以声语言作信息载体,通过朗读、提问、分析等多种教学手段,把有关的知识概念传达给学生;学生则通过对语言信号中的有关信息进行感知、体会、分析、理解达到对知识概念的识记和掌握。可见,听课的过程不仅仅是“听”的过程,还是包括听、看、思、写的多种行为能力的运动过程。

听课的目的在于听懂。听懂的关键在于会听,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对学生进行如下几方面听课法的指导和训练。

2.1 通过对教师语言因素的分析,指导学生学会在听中抓住要点,抓住重点。

教师在课堂上要借助有声语言来传授知识,有声语言不仅有语气、语调、还有节奏和重音,几乎所有的教师在强调知识重点时,都会采用加重语气、提高语调、放慢节奏和加重重点词语读音的讲话方式。指导学生抓住教师授课语言的特点及其规律性,有利于训练学生运用有意注意,集中注意力去抓住听课的重点,提高学习效率。

2.2 指导学生加强听课的目的性,学会带着问题听课,在听中求解。

通常学生的听课一般应达到三种效应。一是完成对预习内容的再认识,从而达到加深印象,加强理解和增强记忆的效应。二是完成对预习中存疑内容的释疑,从而达到提高认识,释疑解惑的效应。三是完成对学生所学知识的把握贯通,从而达到感悟、自得的效应。在这三个层次中,释疑解惑的层次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指导学生带着问题听课,既包括学生自身的释疑求解需要,也包括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巧妙设疑,调动学生积极思维。这两种因素在教学过程中交替发挥作用,就会在进行思维训练的过程中使学生提高听课的效率。

2.3 指导学生在听中动笔,变“只听不记”为“听记结合”。

中学生对“怎样记”的认识一般还处在较为模糊的阶段。为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就应随时对“怎样记”的问题进行具体的指导。要指导学生对不同的知识内容采用不同的动笔方式:用圈点法标示课文的有关内容;用旁注眉批法表示对有关内容的理解;用提要勾玄法提练知识要点,用中心语概括法表示分析思路……至于适当摘抄教师的板书,只是诸多动笔法之中的一种而已。

3 规范作业环节中的学法

作业即是练习,它是帮助学生巩固知识、提高技能的一个重要学习环节,也是对学生知识掌握状况及技能水平的状况的一种有效的检验形式。对学生语文知识掌握状况及技能水平状况的一种有效的检验形式。对学生语文作业的评判,一般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查;其一是书写是否规范。其二是知识、能力的考查是否过关。

“其身正,不令而行”。教师如果写得一手漂亮的好字,学生就会在敬佩心理的指导下进行有意的模仿,这无疑对提高学生在汉字书写技能也是一种良好的促进。语文作业的实质部分一般还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要求学生对已学过的知识进行巩固性再认识,教师要提醒学生发挥学习的主动性,要避免那种简单机械重复的抄写方式。二是要求学生运用已学过的知识进行解题能力的训练,教师就要指导学生在进行能力迁移之前先进行一次对已学知识概念的复习,对学生语文作业的指导还应充分重视反馈评价的作用。

4 延伸复习环节中的学法

复习是学生对已学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实现再认识的一个学习过程,也是学生对知识进行进一步消化、吸收的重要学习环节。教师的复习法指导大致可以尝试如下几种做法。

4.1 复读、辩析、抓要点的复习方法。课后及时复习,是不少学生容易忽视的一个学习环节。从遗忘规律及与遗忘作斗争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学生进行及时复习,主要是指导学生掌握复读、辩析、抓要点的复习方法。

4.2 把握知识结构、建立知识联系。先应调动学生的主体意识,根据语文教材按单元编排的特点,在阶段复习中,要指导学生抓住单元教学的要点,根据对各课知识要点的归纳整理,使之形成一定的知识结构。

4.3 运用多种方法,建立知识体系。在进行分类复习中,还要根据种类知识点的不同划分出知识块,进行归纳整理。通过归类建立知识体系,可以指导学生运用画知识树法,列表法,编写口诀法等具体的学习方法来进行习,也可以指导学生运用联想比较法、对比法、演绎推理法等具体思维方法来指导自己的复习,以联想比较法为例来说明学习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12.高职法学教育模式创新 篇十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更加多样化, 高职教育在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同时也呈现出较为迅猛的发展势头, 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 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却并不理想, 如何把握机遇, 准确定位, 成为高职教育必须面对的现状。高职法学教育要根据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 认清它的特点, 改革现有的教育方法, 解决存在的问题, 探求一条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

二、高职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 在专业方面, 高职法学专业的设置并未完全脱离本科体系的布局, 很多都是本科专业的压缩型, 没有体现高职专业的特色。

(二) 在课程设置上, 高职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应该围绕培养

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而设置, 不能与本科教育模式相同, 要体现高职的特色, 适应社会的用人需求。

(三) 当前高职教育师资队伍群体结构与个体素质不能满足教

学需要, 尤其是具备职业教育特色的“双师素质”教师严重短缺,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水平仍不理想, 总体结构不尽合理, 高职教育的能力本位原则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四) 生源类型复杂, 水平参差不齐。高职学校的生源与普通高

校学生相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 同一专业, 同一班级的学生水平参差不齐, 相差可达100-200分以上。学生入学成绩的差异也给教学带来一定的问题, 如何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 也是高职教育中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高职法学教育模式创新

(一) 专业设置合理化

高职法学教育应依托行业, 适应社会需求, 按照行业的用人标准和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来设置、调整和优化专业, 努力提高专业对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的适应能力, 以保证专业设置的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专业是学校实现服务社会职能的平台, 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设置专业。高等职业教育要求我们要以就业为导向, 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立足于培养通晓法律又能胜任多种工作的通用人才, 适时地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设置专业, 调整专业方向。

高职法学专业教育是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以培养复合型、外向型和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为目标。科学地规划高职法学专业建设, 认真处理好已有专业和准备设置专业的关系, 注重对传统专业的调整、改造和提升;要注意分析和了解社会各届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 正确面对学院自身的专业基础和建设能力, 构建符合地方特色的专业体系;要处理好重点建设与整体发展的关系, 突出重点, 突出特色, 整体推进, 协调发展。

(二) 课程设置综合化

在高职法学的课程设置方面要考虑课程的整合、综合化。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复合型、实用型的法律人才, 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 对专业的基础课与传统课程的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 进行必要的选择整合。为加强学生业务能力的培养, 还可以考虑针对其未来职业需要开设实用性、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高职法学教育中应强调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等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的学科的学习, 使学生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于实用知识的学习, 对于其它科目可以通过法学概论课来了解其基本体系, 使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掌握必备的职业能力, 以“必需”和“够用”为度, 进行理论教学改革。

(三) 教学观念现代化

长期以来, 我国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传授已有的知识经验, 这在社会发展的初期、知识更新速度缓慢的年代还可以适用, 但在科技信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今天, 这种状况已经很难适应了。特别对于高职的教学中, 教师的任务不仅仅是以传授知识为中心, 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无论是对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 都要特别注意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法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每年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在不断更新, 因此, 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 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

(四) 教学方法多样化

高职法学教育应走“理论实践并行”之路, 在教学安排方面, 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使理论课与专业基础课齐头并进。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模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作中介才能得到充发体现, 案例教学法正是适应这种先进教学理论和模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教学实践情景, 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 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去分析、去讨论, 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 而且能够增强学生的实践技能, 同时可以加强师生互动, 增进教学相长, 达到教与学双赢的效果。

案例教学可以采用多种组织形式, 例如课堂案例讨论, 在对某一知识点进行讲解后, 为了加强学生的理解, 可以采用案例讨论的形式。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而且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让学生主动参与教学, 师生共同探讨, 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另外, 还可以通过开展第二课堂, 如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案例式教学。这种教学方式是在实践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 如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 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 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方式能够更好地把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 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满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用人需求。

四、建设符合高职教学特点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高职教育类型的培养目标是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高职教育要突出技能训练环节的比重, 要求学生毕业后就能上岗工作, 尽量缩短甚至不需要适应周期, 这就要求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 如兼有律师等法务工作的在编教师。他们不仅要学高、德高, 而且要技能高, 要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 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亟待解决的问题, 选取真实案例丰富课堂教学, 提高教学水平, 培养出具有独特的专业思维和实践能力强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同时, 对于高职学生之间存在的差异, 作为教师应该予以正视、善待, 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给予关照和鼓励, 努力发现这类学生在其他方面的长处, 让学生发挥自己的特长, 向积极的方向发展。由此可见,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职法学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摘要:本文从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入手, 分析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培养高水平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及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石贤平.高职法律专业教育教学方法初探[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1) :36.

[2]李建求.论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若干特征——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的探索与实践[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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