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银企对账基本规定及业务流程(共2篇)(共2篇)
1.江苏银行银企对账基本规定及业务流程 篇一
关于银企对账业务流程的分析及建议
银企对账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防止舞弊案件发生的重要环节。黑龙江河松街支行的“高山案件”再次引起了各行对银企对账工作的重视,纷纷采取措施加大对账工作力度。下面,笔者结合自己今年参加常规稽核的一些体会,对一些行在银企对账业务操作流程中存在的不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银企对账工作存在“三重三轻”现象
银企对账看似简单,但由于涉及面广,户数多,工作量大,一些行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有“三重三轻”。
1、重视对账单的回收,轻视对账结果的处理。稽核中发现,一些行在对账工作中只强调对账单的回收率,却忽略了对账单回收后的处理、监督环节。表现在:有的银行账与企业账相差甚远;有的对账单所加盖公章与单位名称根本不一致;有的仅是个人签名……,后虽经查实系未达账项或经办人员马虎所致,但这也反映出一些行在对账单回收后,没有人来对对账结果进行核查、处理,如:银企账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未达账项,未达账面是否真实等等,从而使对账的作用大打折扣。
2、重视对存款账户对账,轻视其他账户对账。一些行在对账过程中,只重视那些存款大户的对账,而对保证金、临时存款、三贷资金、同业拆借、资产互换、我行在同业的存款等账户容易遗漏和忽视。
3、重视专项行动,轻视制度建设。一些行在“高山案件”发生后,召开专门会议、下发红头文件、投入物力人力来组织对账工作,但之后却虎头蛇尾,对账单回收率明显下降。究其原因:一是对账工作十分琐碎和繁杂,需投入相当的人力和物力而目前基层网点普遍存在人力不足的矛盾,因而对账工作难以坚持;二是一些行更多把银企对账当成“高山案件”发生后的一种专项行动,而没有举一反三,从制度上进行来梳理、规范。
二、关于银企对账业务流程的分析。
从目前一些行银企对账的操作流程上看,一般是先由银行打印银行账余额,然后交由企业盖章收回去即算完成。回收的对账单上不反映企业账余额、未达账项,也无企业签署是否相符的意见。虽然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从企业公章来认定企业已认可对账单的金额,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分析,还有待进一步商榷。譬如,对账人员和企业经常接触一般较为熟悉,假设某对账人员为掩盖一些舞弊行为,以未达账项或记账差错等借口来搪塞企业,一些企业可能会信以为真而盖章,而银行管理人员从回收的对账单上并不能看出银企账务是否一致及差额原因。所以说,对账单上企业不签署意见和企业账户金额,不便于银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发现问题。
三、加强对账工作的两点建议
第一,完善对账操作流程,加强对账结果的监督、管理。如前所述,从更有利于风险防范的角度讲,回收的对账单应如实反映银企双方对账结果。因此,建议在对账流程操作中,当企业收到对账单核对后,应加入“由应签署是否相符意见及差额原因”这一环节。另外,作为对账工作的整个流程包括发送和收回对账单、处理对账结果、保管对账单及客户回执等各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被忽略均可能前功尽弃,功亏一篑。因此,对账单回收后,要有专人负责对账结果的检查、处理,不能一收回就束之高阁,万事大吉。
第二、建立长效防范机制,加强对账制度建设。从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对账工作有据可依是总行制定的《××银行国内行与外部客户对账办法》,该办法由于面向全国,对一线营业网点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细节问题并没有详细要求,建议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行的文件要求,结合对账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从而建立起银企对账的长效防范机制,避免那种一抓就紧,一停就松的现象。
2.江苏银行银企对账基本规定及业务流程 篇二
甲 方:环县信用联社合道信用社 负责人: 住 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为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甲乙双方本着自 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定期核对并确认银行账户 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一、本协议所指账户,包括乙方在环县信用联社及其辖内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存、贷款等账户,包括: 账号。开户行。
二、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对账(在□划√): □网上银行电子对账: 即指由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大客户 服务平台),向乙方发送对账单,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电子证书登陆大客户 服务平台进行对账单查询、打印和提交对账结果的对账方式;在乙方选择网上银行对账方式下,甲方不再向乙方发送纸质对账单回执。
□纸质对账: 即指甲方有权选择智能回单箱自 助打印、约定的电子邮箱发送、委托外包公司送达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将纸质余额对账单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核对后反馈纸质对账单回执的对账方式。
乙方电子邮箱地址:。
三、乙方确定以下人员 为对账联系人: 姓名 1: 手机号码:。地址:。邮编:。
姓名 2: 手机号码:。地址:。邮编。
乙方未明确以上授权时,乙方财务负责人视为乙方授权对账联系人。
四、如乙方未及时反馈对账单回执,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电话、上门或短信等方式提示乙方按时履行对账职责。
五、对账日 为对账周期的最后一日,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账户 的性质、余额、活动频率自行确定与乙方的对账周期,对账周期分为月、季、年。
六、若甲乙双方选择纸质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1、甲方应在对账日 次日 起五个工作日 内(遇节假日 顺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乙方发出对账单回执。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回执后十个工作日 内,将加盖有账户 预留印鉴或乙方单位公章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对账单回执送回甲方。其中,余额相符的,应在该对账单回执上予以确认,不符的,必须注明不符款项。
3、乙方反馈对账单回执余额不符的,乙方应在收到对账单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主动向甲方查询;反馈的对账单回执印章与预留的印章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反馈对账单 回执,直至印鉴核对相符。存在未达账项的,由乙方主动向甲方查询。
4、乙方逾期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 2 款反馈对账信息,视同乙方核对相符,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 行承担。
七、若甲乙方双方选择网上银行电子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1、采用电子对账,乙方必须在成功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大客户 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与甲方签署相关协议,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与甲方对账。乙方授权指定对账人员 必须是大客户服务平台的操作员,且该操作员 对授权其进行网上对账的账户 已经具有查询功能。
2、双方约定采取电子对账方式的,甲方应在对账日 次日 起五个工作日 内,通过大客户 服务平台向乙方发送待对账信息。
3、乙方应在收到待对账信息后及时核对账务,十日 内通过大客户 服务平台向甲方反馈对账结果,余额不符的,应在收到电子对账单之日 起 2个工作日 内,主动向甲方查询并反馈不符款项。乙方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 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损失。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方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但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 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十、协议的变更
1、乙方应保证其对账联系方式的真实、有效,应在变更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 内到甲方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因对账联系人或联系方式有误或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 行承担。
2、除因乙方在甲方的对账账户 增减外,对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对账联系人、电话等对账约定信息进行修改的,乙方应出具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的《变更单位银企对账对账联系人申请书》,甲方方可受理修改,以上文件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 字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并自 签署之日 起生效。
2、乙方拟更改对账方式, 如由纸质对账更改为电子对账,或由电子对账更改为纸质对账,应与甲方重新签署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以最新签署的协议为准,原有协议自 新协议签署之日起自 动失效。
3、当且仅当本协议中所有账户 均已销户 或变更至其它对账协议或因前款所述情形甲乙双方重新签署协议时,本协议终止。
十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 相应的条 款说明。签约各方对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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