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生育保险政策

2024-11-28

解读生育保险政策(共9篇)

1.解读生育保险政策 篇一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是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的;二是虽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7、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9、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臵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项目: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1、因工死亡,哪些亲属可以享受抚恤待遇及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内的人员,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那些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3、工伤职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4、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6、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7、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5、如果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臵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解读生育保险政策 篇二

(一) 建立阶段 (1949年—1984年)

新中国成立到“文革”前即1949年-1966年。50年代初, 当时的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 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破坏时期 (1966年—1976年) 。动乱期间, 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严重破坏。恢复时期 (1976年—1984年) 国务院颁布了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二) 改革阶段 (1984年—2005年)

第一阶段是试点阶段 (1984年—1991年) 。《国营企业劳动制度的四个实施细则》 (1986年) , 从劳动用工制度入手, 解决了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为今后出台社会保险政策提供了经验和依据;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确定新的改革目标。实行个人缴费办法, 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自愿参加, 实行个人账户管理;第二阶段是深化阶段 (1991年—1997年) 。要求扩大覆盖范围, 建立多层次体系, 加强基金管理, 强化社会服务等;第三阶段是统一基本制度阶段 (1997年—2005年) 。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了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统一了个人账户积累率、统一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 完善阶段 (2005年至今)

1.2005年国务院做出完善制度的决定

完善政策阶段也是实施阶段。扩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参保扩面重点;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实施省级统筹, 省级基金调剂和使用;明确经办管理业务规程职责;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管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相关政策, 保障参保职工权益, 劳有所得, 多缴多得, 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保障退休人员老有所乐, 安度晚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2011年7月1日, 《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受社会保障”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 推动着国家社会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养老保险的概念、性质及基本原则

(一) 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是指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时,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 社会保险的性质

社会保险的性质特点, 养老保险也同样具有, 概括起来讲, 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所谓强制性就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受保人必须参加, 承保人必须接受, 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收入安全, 这种强制是必要的。

二是保障性。所谓保障性, 就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 以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 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社会保险的作用, 就是对劳动者的收入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使其失去收入之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

三是福利性。所谓福利性, 就是社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 必须以最少的花费, 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险的经费来自用人单位、职工、政府三个方面。

四是社会性。社会性也称普遍性, 它是指社会保险应尽可能在全社会普遍实施, 使覆盖面尽可能涵盖所有劳动者, 以至全体社会成员。

(三) 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

(2)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 又要体现个体之间的差别, 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 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

(3)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待遇以养老保险缴费为条件, 权利与义务对等。

(4) 管理服务社会化。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经办服务机构, 因此, 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同时, 依托社区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5) 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收入水平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为退出劳动岗位的参保人员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保障。

(2) 其重要意义,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 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运行的稳定系统;从社会发展角度看, 是迎接人口老龄化到来, 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与经济发展不同步的矛盾, 是实现富国强民的一项战略性措施;从机构改革、人事制度角度看,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决定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从勤政廉政角度看, 把保险机制与个人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 增强了参保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 监督政府、经办机构是否忠于职守, 为参保人员服务。

结束语

为早日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及十八大工作报告中提出社会保险的宏伟目标, 建立全国覆盖, 统筹城乡, 实现企业养老、城镇居民养老、新农保的养老保险保险制度衔接, 使社会各个群体都享有平等的参保权利, 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

摘要:本文介绍并解读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51年建立起来的, 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原有的保障方式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经过20世纪末至今的制度改革, 已基本建立起一个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3.解读生育保险政策 篇三

一、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体系,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和抗风险能力。

二、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将现行的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级统筹从2010年起统一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市级统筹,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资金管理和调剂金使用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

四、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进度如何?

答:2010年第三季度末,各设区市做好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第四季度末,各设区市全面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各地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应完成以前的欠费清缴工作。

五、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五统一”包括哪几方面?

答:“五统一”具体包括:同一统筹地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六、如何理解统一基本医疗政策?

答: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各市统一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设区市制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统筹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问题,妥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

七、如何理解统一基本医疗缴费基数和比例?

答: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设区市本级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允许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困难地区在3年内将费率逐步调整到位)。

八、如何理解统一基本医疗待遇?

答:各市参保人员规范统一待遇标准、范围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和管理等统一按设区市级制定的标准、支付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

九、如何理解统一基金管理使用?

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和调剂基金的预留的核定、预拨并组织实施。

十、如何理解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答:各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规程。按照我区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如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答: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确保市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十二、如何加强对统筹基金的运行分析,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答:各地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原则上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十三、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四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政策解读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成为热点问题,对于各地出台的失地养老保险政策,许多农民存在疑问,以下是该政策的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一、哪些失地人员不在失业保险参考范围内?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二、以往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参保?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三、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什么原则?

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被征地养老保险金如何领取?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本人持《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及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村由社保处统一下村发放。

七、如何办理个人账户退还手续?

1、退休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需写明死亡时间和办理人姓名)。

2、在职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3、户籍迁出,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

5.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五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使命方针:僵持和完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团结的制度模式,固定和拓宽个人缴费、集团补贴、当局津贴相团结的资金筹集渠道,完美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团结的报酬付出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鼓励机制,成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解机制。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参保范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门生),非国度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及不属于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包围范畴的城乡住民,可以在户籍地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参保挂号:切合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参保前提的城乡住民,需携带户口簿和住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凡参保群体职员应同时提供相干证明原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址地村委会或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参保挂号表》本表一式三份,(参保职员、州里(街道)事宜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支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具名、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参保改观:参保改观挂号的首要内容包罗:姓名、国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非凡参保群体范例、性别、民族、栖身地点、接洽电话、户籍性子、户籍地址地点等。以上内容之一产生改观时,参保职员应实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干证件、原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治理改观挂号手续,填写《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改观挂号表》。参保职员本人也可到州里(街道)事宜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治理改观挂号手续。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尺度:个人缴费尺度今朝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缴费步伐:(1)参保职员可按照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于划定的缴费期内,将昔时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实施按年度(天然年度)缴纳(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施银行预存代扣制,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治理养老保险费扣缴营业。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缴费步伐:(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验时,距领取年数不敷的参保职员,应按划定逐年缴费,到龄昔时应缴纳今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数高出15年的参保职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付没有按划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间断年度的缴费部门,但不享受响应的缴费津贴。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缴费改观:参保职员若需调解缴费金额,应在举办昔时缴费前治理缴费档次改观挂号手续;昔时未改观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举办扣款;昔时已经完成缴费后改观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见效。对付到达领取报酬年数的参保职员,到龄昔时可以缴纳今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6.解读生育保险政策 篇六

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月21日起,我市(不含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始正式实验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市成立同一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

新制度由原本的“社会养老保险”改为“根基养老保险”,此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门构成。个中,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务补贴,我市将按照经济成长和物价变换等环境,成立基本养老金尺度正常调解机制,当令调解基本养老金尺度,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本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尺度,今朝为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沟通),参保人衰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担任。

缴费尺度分12个档,最低100元,最高元

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团补贴、当局津贴组成。个中,个人缴费尺度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缴费档次尺度将依据城乡住民收入增添等环境当令调解。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中央对切合领取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前提的参保人全额付出基本养老金。省、市、区(开拓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以津贴,每人每年津贴尺度为:缴费100元津贴30元、缴费200元津贴40元、缴费300元津贴50元、缴费400元津贴60元、缴费500元津贴70元、缴费600元津贴80元、缴费700元津贴90元、缴费800元津贴100元、缴费900元津贴110元、缴费1000元津贴120元、缴费1500元津贴145元、缴费2000元津贴17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坚苦群体,由各区当局、开拓区管委会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尺度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范畴及领取前提

全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门生),非国度构造和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及不属于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包围范畴的城乡住民,可以在户籍地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

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度划定的根基养老保障报酬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

距划定领取年数不敷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应承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数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当局津贴,累计缴费(包罗补缴)不高出15年;距划定领取年数高出15年的,需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者跨地域转移可申请继承参保

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者,在缴费时代户籍迁徙、必要跨地域转移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相关,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按迁入地划定继承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较;已经按划定领取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无论户籍是否迁徙,其养老保险相关不转移。

进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尺度,是本年全市建树“幸福长春”确定的20件实事之一,自本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尺度在原每人每月70元基本上增进50元,到达每人每月120元,尺度进步后,我市城乡住民基本养老金报酬尺度与省会都市和副省级都市基内情同。

7.政策解读 篇七

2006年3月4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政协委员时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 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90.新农村建设中物质文明同精神文明的关系

建设新农村的过程, 既是一个富裕农民的过程, 也是一个培养造新农民的过程。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表明,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 就不可能有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文化贫困”是导致农村落后最深刻最根本的原因, 新农村建设必须在培养新型农民上下功夫, 使农民不仅“口袋富”, 更要“脑袋富”。在新农村建设中, 必须通过各级党委政府扎实有效的工作, 在农村开展大规模的农民培训工作, 引导农民学文化、学科技, 开展移风易俗、遵纪守法、勤奋创业的教育。要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 改进对农村的宣传工作, 动员各群团组织, 必要时组织机关干部以及大学生志愿者深入基层, 进村入户, 广泛开展扫盲、科普、禁赌、普法、培训等各种实实在在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努力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和农村的证明程度。

91.村民自治和村民权利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依法通过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从而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 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进步。

村民依法享有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等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了解村务要事的知情权;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权;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参加民主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民主管理权;参与村务监督的民主监督权。

92.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一是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发展文化教育, 普及科技知识, 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是依照法律规定,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是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四是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五是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是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 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 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七是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八是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93.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和程序

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有:一是本村建设规划,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是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是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是兴办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是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是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八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九是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十是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分为以下环节: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 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 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 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要及时公布,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94.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民主监督

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 指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中, 应当坚持群众路线, 充分发扬民主, 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让村民就村内事务发表意见;通过民主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 引导村民照章办事, 从而实现村民民主参与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以及个人行为等管理。

民主理财是村民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 对村集体财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及其经济活动所进行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 一般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由村民 (社员) 会议或村民 (社员) 代表会议, 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及社员代表中推选产生,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和村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指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等, 确保村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力, 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运用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95.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基本程序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依法把与村民自治相关的事务和事宜, 通过一定的形式告知全体村民, 便于村民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村务公开按其内容可以分为政务、事务、财务三个方面。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

村级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是党和政府对农村的方针政策;二是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任务的情况, 如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 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的发放、兑现情况, 土地管理情况, 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等。

村级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二是村集体的山林、土地、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入股、出让、租赁、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三是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实施的决策和投资、承发包情况;四是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六是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七是村办企业和各类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制度和选拔办法;八是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等等。

村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是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是村级财务收入情况, 包括各业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拨的优抚款、救灾款物、各项暂收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三是村级财务支出情况, 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支出、管理费 (招待费) 支出、村干部报酬、计生补贴、义务兵补贴、优抚款、救灾款等;四是村级公益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收支情况 (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决算) ;五是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六是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收缴以及以资代劳的情况。财务支出不能设“其他”项。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第一步,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 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第二步,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第三步, 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第四步, 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第五步, 通过设置意见箱、接待日等受理村民的意见、咨询、补充、纠正不全不实内容;第六步, 将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人及群众提出的意见和答复情况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96.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程序与补偿

(1) 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策》 (国发[2004]28号) 文件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 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2) 依法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须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 并同时办理或先行办理农用地征收手续。

(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 (征收) 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97.国家对土地承包流转的有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98.国家对发展乡镇企业有关政策规定和扶持措施

国家对发展乡镇企业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主要有:

(1) 资金信贷:国发[1993]10号文件《关于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规定: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地可以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国家[1992]19号文件《关于批转农业部“关于推动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发展乡镇企业。中发[1997]8号文件规定: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贷款东西合作示范项目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及扶贫开发贷款等, 都要及时足额到位, 并逐步有所增加;各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组织要按照“区别对待, 择优扶持, 效益优先”的原则, 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逐年增加信贷投入;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周转金, 重点扶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农副产品加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2) 税收:中发[1995]6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起, 国家不再对乡镇企业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的政策。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28号文件) 规定: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 用于补农建农和补助农村社会性开支;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 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 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但不得短于以下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3年。中发[1997]8号文件规定:对于国家规定扶持乡镇企业或适用于乡镇企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 都要切实兑现。乡镇企业用于补农建农和补助农村社会性的开支, 在应缴所得税额中相应减征。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 只要产品质量高, 销路好, 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 不受项目规模大小限制, 均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 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3) 技术改造:国家[1992]19号文件规定:加快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对乡镇企业集体骨干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的, 可以适当提高。要把乡村集体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科技开发项目, 列入各级有关部门的技改、科技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国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允许乡镇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企业技改和新产品开发资金。中发[1995]6号文件规定:允许乡镇企业从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中发[1997]8号文件规定:对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要逐步加大对农副产品加工、农用工业、出口创汇和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乡镇企业的贷款和投资支持力度。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开发所需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年折旧率。乡镇企业要加大科技资金投入, 加快科技进步步伐。

(4) 人才职称:国发[1987]6号、8号文件规定:放活科研院所, 放活科技人员, 允许其与乡镇企业进行联合, 科技人员可以到乡镇企业工作。国发[1993]19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是大中专毕业生最能大显身手的场所之一。国家教育部门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职。对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凡是能到乡镇企业工作的, 要继续保留国家干部身份, 行政关系保存在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 免除见习期, 其工资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 由企业自行确定。为了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 各有关大中专院校要为乡镇企业定向培养人才, 并列入各级教育部门的计划;有条件的大专院校, 要增加适用于乡镇企业的专业;通过职业教育, 不断扩大乡镇企业的人才后备资源。农人发[1995]36号文件, 即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在乡镇企业进一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乡镇企业中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并相应发给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中发[1997]8号文件规定:要把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列入各级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各类高等、中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 对乡镇企业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 提高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鼓励依托现有高等、中等院校和培训机构, 采用多种形式, 共同创办乡镇企业学院 (系) 、专业, 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院校培养的毕业生,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承认其学历。采取有力措施继续鼓励各类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和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并颁发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5) 外向型经济:农企发[1995]19号文件, 即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通知》规定:鼓励乡镇企业吸引外资, 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多渠道、多口岸扩大出口, 参与国际竞争, 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增加出口创汇。对有条件的乡镇企业, 可以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农业部等部门申请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继续加强“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贸工农”贴息贷款要择优投放。1995年国办2455号文件规定:“九五”期间每年拿出2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扶持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中发[1997]8号文件规定:对效益好、创汇多的企业, 在信贷、能源、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赋予进出口权的标准要适当放宽。鼓励和支持出口成本低、创汇多的乡镇企业, 使用出口产品许可证。继续加强“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贸工农”贴息贷款要择优投放, 各地要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积极、合理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三资”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6) 治理环境污染:中发[1997]8号文件规定:对乡镇企业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所需的费用, 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乡镇企业排污费, 对排污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加强监督, 使其集中用于乡镇企业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补助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教育、调查和监测。

8.解读工伤保险规范 篇八

内容摘要: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产生较早的社会保险项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权进入国际人权谱系,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并且通过行政立法具体化为劳动保险法律规范,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也是一个对法律规范解读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对工伤保险规范应结合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朝向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进行解释。

关键词:行政检察工伤行政确认 工伤保险 立法目的 劳动者权益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1]

2001年1月7日,新疆米泉市铁厂沟镇三矿副矿长刘自荣得知该矿井下三水平三米八煤层第三采仓仓顶被拉空,将会给煤矿生产带来隐患且炮工也无法下井生产,工人按规定也将被单位处罚。2001年1月8日晚10时左右,刘自荣与炮工余远贵一起在工人周天清的宿舍内,将瞬发电雷管改制成延期电雷管时发生爆炸,将刘自荣的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炸去,无名指受伤。事发后,铁厂沟镇煤矿立即将刘自荣送往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刘自荣的全部医疗费用。2001年3月21日,铁厂沟镇煤矿与刘自荣达成赔偿协议,铁厂沟镇煤矿一次性补助刘自荣今后生活费、营养费15000元。2001年4月9日,刘自荣向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米泉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1年4月25日,米泉市劳动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自荣不服,申请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人事局复议,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人事局维持了米泉市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自荣不服,向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此以后刘自荣开始了长达12年之久的诉讼“马拉松”,案件先后经四级人民法院六次审理,检察机关抗诉,共作出6份判决书和1份抗诉书。

(一)(2001)米行初第14号行政判决

案件经复议后,刘自荣不服,提起诉讼。米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01)米行初第14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米泉市劳动局2001年4月2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01年10月20日,米泉市劳动局重新作出米劳人字(2001)第1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不予认定工伤。

(二)(2002)米行初第2号行政判决

刘自荣不服米泉市劳动局重新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再次向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米泉市人民法院以(2002)米行初第2号行政判决撤销米泉市劳动局米劳人字(2001)第1号工伤认定通知书。

2002年7月3日,米泉市劳动局作出米劳人字(2002)24号《关于不予认定刘自荣工伤的决定》(以下简称第24号《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刘自荣改造电雷管的行为未经领导指派,属于个人私自制造行为,且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不符合劳动人事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四)项及其他条款的规定;二是刘自荣与炮工余远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2001年8月28日《关于对未经许可将火雷管改为电发雷管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是一种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第(1)项“犯罪或违法的”不予认定工伤。

(三)(2002)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刘自荣不服第24号《决定》,第三次向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24号《决定》。2002年9月29日,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撤销米泉市劳动局第24号《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米泉市劳动局第二项不认定工伤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以成立。我国制定劳动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自荣改制雷管的行为从根本上说与企业利益相关,是为了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上存在隐患,是从事与企业有利的行为。即使不在工作的时間和区域,只要刘自荣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或蓄意违章,则应对其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待遇,因此,米泉市劳动局认定刘自荣不属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所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撤销米泉市劳动局第24号《决定》。

(四)(2002)昌中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一审作出撤销第24号《决定》判决后,米泉市劳动局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昌中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认为:米泉市劳动局所作的第24号《决定》,对刘自荣受伤的基本事实认定清楚。刘自荣身为副矿长,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但其与所管理的炮工在工作之余私自改制延期雷管,造成人身伤害,其改制雷管的行为不但是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区域,且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规定,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1款之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米泉市劳动局对刘自荣工伤申请所作的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米泉市劳动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撤销米泉市人民法院(2002)米行初第9号行政判决,维持米泉市劳动局第24号《决定》。

(五)(2006)新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

刘自荣不服终审判决,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昌中行监字第5号驳回再审通知书驳回了刘自荣的再审申请。刘自荣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05)新行监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其对本案提审。

2006年5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新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为:本案中刘自荣身体受到伤害是不争的事实,其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固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之外,但其改制雷管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第二天的工作准备,与其工作是有关联的。作为副矿长,对于如何安排工作是有一定职权的,不是必须经过矿长的同意。但是,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不是本案的争议所在,本案争议的关键是刘自荣行为的定性。根据公安部公治办[2002]867《关于对将瞬发电雷管改制为延期电雷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意见》,在没有任何防护条件下将瞬发雷管改制为延期电雷管,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民爆器材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规定的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行为。刘自荣身为煤矿副矿长,具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作为专业的放炮工,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其改制雷管的行为虽然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行为,但也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民爆器材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破器材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无论是使用雷管的企业和操作人员均有义务严格遵守。刘自荣称其依照企业惯例进行操作,作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不应以企业惯例来对抗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且其改制雷管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工人因工作失误受到处罚,而不是为了企业的合法利益或者重大利益。一审法院将此种行为认定为系为了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上存在隐患,是从事与企业有利的行为显属不当。米泉市劳动局认定刘自荣不属工伤的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昌中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

(六)高检行抗(2011)2号行政抗诉书

刘自荣不服再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1年3月31日以高检行抗(2011)2号行政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如下:

一是米泉市劳动局第24号《决定》第1条认定刘自荣不属工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煤矿仓顶拉空,对煤矿安全造成隐患,且炮工无法下井工作,对生产造成影响这一事实客观存在。虽然刘自荣改制慢发雷管有避免工人因工作失误受到处罚的因素,但从根本上说是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为了排除煤矿生产安全上存在的隐患,与其工作有关联,是从事于企业有利的行为。即使不在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只要刘自荣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或蓄意违章,则应对其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待遇。终审判决认定刘自荣改制雷管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工人因工作失误受到处罚,而不是为了企业的合法利益或重大利益属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本案中,刘自荣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米泉市劳动局第24号《决定》适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种情形,对刘自荣不予认定工伤,并未排除其他认定工伤的情形,适用法律错误。

二是米泉市劳动局第24号《决定》第2条不认定刘自荣工伤的理由,适用法律错误。公安部《关于对未经许可将火雷管改为电发雷管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将火雷管改为电发雷管属非法制造爆炸物行为,而刘自荣与余远贵等人是将瞬发电雷管改制为延期电雷管,不符合该批复规定情形。公安部公治办[2002]867《关于对将瞬发电雷管改制为延期电雷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意见》中明确答复,对将瞬发电雷管改制为延期电雷管的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终审判决对刘自荣将瞬发电雷管改制为延期电雷管的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进行了确认,既然刘自荣的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其行为就不构成违法或犯罪。米泉市劳动局第24号《决定》适用公安部《关于对未经许可将火雷管改为电发雷管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和《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刘自荣不属工伤,适用法律错误。终审判决先认定“改制雷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民爆器材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从而认定“米泉市劳动局认定刘自荣不属工伤的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错误的。

三是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体来说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工作重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应判决予以撤销。本案终审判决已认定刘自荣改造电雷管行为不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行为,也就对米泉市劳动局第24号《决定》中不认定刘自荣工伤的理由予以了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七)(2006)新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06)新行再字第2號行政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刘自荣作为副矿长,其基于煤矿正常生产的需要而与其他炮工一起在工人宿舍内将瞬发电雷管改制成延期电雷管,并因雷管爆炸而受伤,尽管其中不能排除具有避免工人因工作失误遭受处罚的因素,但该行为显然与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利益具有直接关系,符合《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公安部《关于对将瞬发电雷管改制为延期电雷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意见》认为,雷管中含有猛炸药、起爆药等危险物质,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条件下将瞬发电雷管改制为延期电雷管,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民爆器材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规定的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行为。参照上述规定,本案刘自荣将瞬发电雷管改制成延期电雷管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犯罪或违法”情形。原米泉市劳动局作出第24号《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与本案事实和有关规定不符,不予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定刘自荣改制雷管行为是为了避免工作因工作失误受到处罚,而不是为了企业的合法利益或重大利益,并据此判决维持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昌中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起因于工伤保险认定。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产生较早的社会保险项目,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见诸于德国1884年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权纳入国际人权谱系,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允诺人人“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利的“一般条款”,[3]即“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在此基础之上,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以“菜单式”结构建构了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就业工伤、家庭、孕产期、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幸存者等九大部分。在我国,工伤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并且通过行政立法具体化为劳动保险法律规范,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1951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劳动部制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都对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标准、认定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案当事人刘自荣的工伤事故发生于2001年,应适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进行工伤确认。《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形;第9条规定了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米泉市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项和第9条第(1)项的规定,认为刘自荣的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且其行为属违法行为,因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刘自荣行为违法的依据主要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对未经许可将火雷管改为电发雷管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事实和证据,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法律的问题,但并不是关于适用哪部法律法规,而是对法律中具体条款的适用问题。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争议,根源应是对事实认识不同、法律规范理解不同所致。如果说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做到“裁决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4]那么法院适用法律就绕不开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为了准确地解释法律文本,法官必须深入到立法背景、社会价值观念之中探究法律文本的确切含义到底是什么。拉伦茨将法律文本和立法资料放在一起,作为探究法律含义的材料,具体包括:(1)法律本身、法律的前言、指导性规定、标题、法律的意义脉络以及由此显现的价值决定;以及(2)不同的草案、讨论纪录及添附在草案中的理由说明,国会的报道。[5]由于我国立法特别是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遵循着“宜粗不宜细”[6]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讨论材料承载的有关立法背景、起草经过、争议问题、解决方案、处理分寸等信息十分有限,甚至极度匮乏。但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条款上下文的内容及其关联的考查,结合立法目的进行系统解释。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可见,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障权是《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首要立法目的。这也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立法精神。因此,对相关法律条文应向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面进行解释。如对刘自荣改制雷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就不应简单地认为是“避免工人因工作失误遭受处罚”,而应结合:(1)刘自荣副矿长的岗位职责;(2)客观事实,即一方面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因炮工无法下井从而影响煤矿生产,认定其行为“与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利益具有直接关系”。同时对刘自荣在工人宿舍改制雷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未经领导指派,属个人私自制造行为”,而应综合刘自荣的职责、改制雷管的目的、改制行为的背景等因素分析判断其行为的性质。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成为分析认定刘自荣行为性质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案件历经12年。在这期间,中国的人权事业已有了飞跃式进步,人权观念已有了突破性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写入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这期间,法律规范已实现了新旧法的更替,从《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展到《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出台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更加突出了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如《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如果要认定为工伤,还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二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必经路线”实质上是将上下班路线“固定化、唯一化”,不允许有多种选择。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只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删除了“必经路线”,充分考虑了日常生活中这样的现实情况:即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工伤认定中的“三要素”——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更倾向于扩大解释。如2014年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种认识观念必然会影响到法院对刘自荣案的审查判断。[7]法院在认定刘自荣的行为应适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项时,没有对“重大利益”进行任何的解释,直接定性为“与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利益具有直接关系”。但“利益”之前却少了“重大”两字,不知法院是有意而为,还是疏忽遗漏。

注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3年第5期,第26-30页。

[2]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页。

[3]与“一般条款”相对应的是“特别条款”,特指《公约》第10条对母亲的社会保障权利。

[4]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7-158页。

[5]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9页。

[6]邓小平在1978年的《解释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出全国能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从而确立了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

9.解读生育保险政策 篇九

一、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的目的意义:

(一)为什么要将现行的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

答:为使我市少儿和在校生得到医疗保障,我市于2007年建立了少儿医疗保险制度,财政和家庭各缴纳75元,全年150元,待遇只包括住院和大病门诊、不包括普通门诊。

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2月,经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我市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目前我市除少儿及大学生以外的居民均已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可享受住院、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待遇。则少儿医保待遇相比其他居民的医保待遇要低。由于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为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8%、2010年为374元(注:居民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最低为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8%、2010年为1495元),且财政补助200元、家庭或个人只承担174元,比原来少儿医保只增加100元。

所以我市将少儿医保统一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同时取消原来的少儿医疗保险,可在参保家庭或个人的负担增加不多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参保少儿和大学生的医保待遇,是市政府提高少儿及大学生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之后,作为参保的少儿,其个人需要缴纳多少钱?财政补助多少?

答: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之后,少儿的参保缴费标准按照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即每月缴费标准为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目前的缴费基数3894元来计,全年为374元,财政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也相应提高,即200元/年,这样少儿每年个人所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约174元。

(三)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对参保少儿及大学生有哪些好处?

答: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待遇和管理完全按照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将会大大提高参保少儿及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方便了参保少儿及大学生的就医方式,主要体现在:

1、从待遇上看,参保少儿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大大增加。主要有:

(1)增加了普通门诊待遇。

(2)大大提高了基金支付的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来市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到6倍,提高后约为28万元。此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年的不设封顶线。

(3)住院起付线降低了200元。

(4)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由原来的分段支付80%至90%提高到全部按90%记账。

(5)扩大了大病门诊病种,由于住院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从诊疗项目到药品目录到大病门诊病种均得到扩展和增加。

2、参保少儿就医转诊更为便利。目前少儿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不太多,只有58家,对参保人就医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和大病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全市有905家,数量和可选性远大于少儿医保。另外目前少儿医保参保人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后自行转诊的费用也可以按比例报销。

3、易于与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未成年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成年后可自动转入相应的医疗保险形式,不存在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换,也不用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二、有关绑定社康及就医:

(一)目前住院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是在所绑定的社康中心才可以就诊的,那参保少儿也是不是要这样绑定社康中心?

答:住院医疗保险目前门诊就诊实行的是在绑定社康中心首诊,需要时进行逐级转诊。但是少儿不同于成年人,病情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单纯统一在绑定社康中心不利于就医。所以参保少儿绑定就医分为两种情况: 1、14周岁以下的少儿:这部分少儿门诊可以选择绑定一家社康中心,也可以选择绑定一家市内二级或二级以下医院门诊就医;

2、满14周岁以上的少儿,其机体发展已较为完善,发病率和成年人差不多,所以该部分人员和成年参保人一样在绑定社康中心就医。

(二)参保的少儿及大学生如何选择绑定门诊就医的社康中心或医院?

答:

1、14周岁以下的参保少儿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绑定其门诊就医的医院或社康中心:

(1)首次参保的人员可在递交参保资料时,选择居住地附近的社康中心或医院;

(2)登录深圳市社保局的网站,通过个人网上申报系统选择绑定居住地附近的社康中心或医院;

(3)到就近的街道、社区或社保机构办理绑定;

2、满14周岁以上的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绑定其门诊就医的社康中心:

(1)直接到所要绑定的社康中心进行绑定;

(2)登录深圳市社保局的网站,通过个人网上申报系统绑定门诊就医的社康中心;

(3)首次参保的人员可在递交参保资料时选择绑定门诊就医的社康中心。

医院与社康的名称见社保局网站:

(三)每个参保人可以绑定几家社康中心做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要绑定之后多长时间才能重新选择其他的社康中心绑定呢?

答:14周岁以下的参保少儿只能绑定一家社康中心或者绑定一家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满14周岁的参保人只能绑定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绑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之后1个月之内不得更改所绑定的门诊就医的社康中心或医院。1个月之后,可以重新选择绑定新的社康中心或医院。因为参保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进入参保绑定的社康中心所在的结算医院的门诊统筹基金,如果参保频繁更换绑定的社康中心,将会导致医院结算出现混乱,无法划入门诊统筹金。

(四)参保少儿满了14周岁以后,还可以到原来绑定的一级或二级医院门诊就医吗?

答:不可以。参保少儿满14周岁以后,其原来是绑定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应重新选择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不能再在原来绑定的一级或二级医疗门诊就医了。

(五)参保人患门诊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答:

1、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时,须准备4张一寸免冠照片,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一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2、到指定的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申请;

3、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

4、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15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六)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原来已经经过少儿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的患病少儿,还需要再进行门诊大病确认吗?

答:不需要。原来已经少儿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的,不需再次确认,直接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大病待遇。

(七)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以后,其住院是不是还需要在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答: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以后,其原来的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随之放开,患病的参保少儿可以在我市任意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保险住院就医。

(八)参保人住院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参保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家属签名并按指纹。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正在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在制卡期间可凭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回执”(社保征收部门打印)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出院时已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账,出院时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现金,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再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账。

(九)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转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答: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1、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十)对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有什么要求?

答: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一)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异地就医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

1、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1)所患病种属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2)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3)属于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转诊手续办理步骤如下:

(1)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

(2)由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3)由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务办或医保办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核准的疾病,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属于市社保机构核准的疾病,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后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4)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肿瘤病人转深圳医疗保险广州定点医院:

患肿瘤病或疑患肿瘤病的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可申请转往由深圳市医疗保险在广州定点医院就诊。

肿瘤介绍信办理步骤如下:

(1)向具有开具肿瘤转诊介绍信资格的医院提出转诊申请;

(2)经医院核准,开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并开通网上登记;

(3)凭《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已登记开通的广州定点医院住院诊治。

三、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一)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待遇起始享受时间怎么规定的?

答:原少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待遇享受时间按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从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少儿及大学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享受的门诊待遇有哪些?有没有限额?

答:少儿及大学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在绑定的社康中心或医院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三)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发生的门诊输血费能记账吗?

答:可以。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费,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每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1倍、2倍、3倍、4倍。

(注:目前市政府正在研究修改我市医疗保险办法,待市政府公布后,按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可享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答:每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六)参保少儿及大学生患哪些门诊大病可以享受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

答: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因门诊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可以享受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待遇是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七)原来少儿医疗保险的门诊大病中有血友病、再障碍性贫血,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这些病还能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吗?

答: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其专科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八)参保少儿及大学生住院时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及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九)参保少儿及大学生住院时需要自付的住院起付线是怎样的?

答:参保少儿及大学生住院时按照其所住医院级别不同,住院起付线也不同,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非本市医院为400元。参保少儿及大学生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线。

(十)少儿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原来规定的满足条件的父母个人账户还可以用于支付其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吗?

答:可以。少儿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如果其父母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支付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这样,参保少儿的门诊就医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参保少儿可使用自己的社会保障卡在绑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住院医疗保险的门诊待遇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2、参保少儿门诊就医使用父母的个人账户时,需在就医时同时提供父母的社会保障卡,这样,少儿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将会从父母的个人账户里支付,将不会占用少儿本人的门诊统筹基金。

(十一)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的办法是从2010年9月1日实施,那2010年9月份参保人待遇如何规定?

答:由于原少儿医疗保险是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且参保人是当月参保当月享受待遇,而新办法是2010年9月参保,10月才能享受待遇。所以我们对2010年9月1日之前已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并且在9月已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的,其在2010年9月期间仍可享受《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2010年10日起开始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但对于新参保的少儿和大学生,其待遇享受时间则为当月缴费,下月起方可享受待遇。

(十二)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如何参保,其医疗保险待遇怎么享受?

答:新生儿参保仅限于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其参保和享受待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1、在入户1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且能够提供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入户1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没有提供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入户1个月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以后,其原来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年限如何处理?

答: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以后,其原少儿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年限可与参保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

这是因为少儿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其未参加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所以少儿医疗保险在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连续参保年限只能和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相合并计算,但不能把其当作是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十四)参保人没有办理转诊手续外地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还可以报销吗?

答:也可以报销。但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珍手续的,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到国内我市社会保险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40个百分点。

四、有关参保

(一)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的规定适用于哪些人群?

答: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适用范围为: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特殊学校在册少儿,其中非本市户籍少儿其父母任一方应正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已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少儿不再参加住院医保。

(二)无法提供本市计生证明的少儿是不是也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可以。但这部分人不能享受财政补贴,其医疗保险费需要全部由其个人或家庭缴纳,以2010年为例,其要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374元(3894×0.8%×12月)。

(三)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在校大学生是不是也改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是的。原符合规定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现在全部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四)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原来的参保手续有什么变化?

答:

1、在本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少儿仍然统一由其所在学校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存折、本市计生证明,非本市户籍的少儿还需提供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证明。

2、在校大学生仍然统一由其所在学校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并由本人提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存折,其医疗保险费将直接从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扣缴。

(五)少儿和大学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其缴费是按月缴费还是按年缴费?

答: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缴费仍然按年缴交,即每年的9月份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费1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之后,当年9月至第二年8月期间不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因为财政的补贴是每年拨付一次,因此,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缴费仍然按年缴交。

(六)非在校在园的少儿如何计算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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