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标准

2024-10-14

房屋租赁合同标准(共8篇)(共8篇)

1.房屋租赁合同标准 篇一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十里河门面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门面租赁期为

年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乙方承租该门面,第一年年租金总额为

元整,年租金自第二年(即

****年**月**日)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1、付款方式:押两月付半年。合同签订之日即付半年(即

****年**月**日至

****年**月**日)租金,和二个月押金

(该押金同时也做保证金使用),自第二次起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即租赁五个月后,在一周内(即

****年**月**日前)将下次半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即刻将该门面收回,停止供电并采取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拖延交纳门面租金期间,甲方将收取乙方的租金及滞纳金(每日的滞纳金为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并且每日累计计算);如果乙方超过一个月仍未足额交付租金,或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即刻收回该门面,并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违约金及应缴租金。

2、甲方不单独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乙方所使用的所有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出资维护、保养并正常使用。

3、乙方在承租使用该房屋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经营性费用(如水、电费等),乙方自行交纳。

4、年

日为合同生效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为装修期;

****年**月**日始计租期。

第三条:乙方在承租使用该门面期间,不得改变该房屋结构及设施,如确需改变或装修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动工。乙方付出的各种费用如装修费、增加设施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在任何时间及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第四条:在乙方承租期内,乙方必须保证不能把该店面挪作它用,该店面原有设备不准带出该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将该店面设备交还甲方,在保证该店面的固定设施完好无损的同时,不得破坏已固定在墙体上的设备设施,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不退还乙方交付的保证金。

第五条:在承租期内水、电、暖、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承租的店面设施使用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但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签事宜根据当时情况,双方另行协商。乙方不再继续承租,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在合同期满15日前无条件腾退,并将该房屋及设备交出甲方清点后接管,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如果乙方无法在15日内离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腾退,延期腾退的,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权收取租金及滞纳金(每日的滞纳金为年租的千分之三,并每日累计计算)。

第七条:甲方应协助乙方的正常经营,乙方应按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的经营,如要更改经营项目,必须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得变更。在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或承包他人经营。乙方必须按合同方案经营,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乙方在入场前必须到甲方(即物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防火协议,并提交施工图纸,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照图施工,并按国家标准施工,不得违规操作,保证安全使用。乙方在装修及经营过程中应保证无污染、无噪音、不扰民,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办理相应的装修、经营手续及相关事宜,乙方在承租期内,应遵守法,特别注意防火、防盗及安全等,否则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要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禁止黄、赌,不得损坏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经营,造成被查封或不能正常经营,乙方应继续交纳租金及各项应付费用。乙方应及时缴纳相关税、费,乙方如有拖欠且在甲方或有关单位书面通知后15天内仍未缴纳,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的使用权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相抵触时,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违约金为

元整(年租金的20%)。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其它问题,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于乙方签字、盖章、付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房屋(房屋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租给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1.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义务。

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承租方应于当月_________日前交清。

3.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4.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承租方应按期迁出。

5.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确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7.承租方退租房屋时,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租约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8.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9.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0.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房屋概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是____房____厅,位于

2、房屋内现有物品为:该物品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个月,出租方从日起将出租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日止。在租约时间方特殊需求,房东可以提出正当理由随时不租给乙方住,房东将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在超出15天还未退房,房东有权把房屋里乙方的东西搬出屋外,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自负。15天内退租将会退回押金给乙方。

第三条

租金交纳

租金的标准为每月______元人民币,押金为_____元人民币,先付后租,承租方应在每月的号前交租金给出租方,拖交或欠交超过5天,视作自动退租,按金不退,房东有权把房屋里乙方的东西搬出屋外,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自负。承租方还应承担管理费、垃圾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注:押金不能当房租使用。)

第四条

房屋维护

承租方确保房屋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并保持房屋内设备的完整性和完好性(设备如热水器、窗门、厕所等),以保障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打孔,需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能施工;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他物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所进行的固定装修不能拆除的,应无偿转让给出租方。塑料门或木门不能打钉子,墙壁若要打钉子叫房东打。乙方没经甲方同意,对房屋打钉或打孔,乙方赔偿给甲方每孔20元。若承租方没有履行房屋维护,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押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行为: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的;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日。并且乙方有权另行开门处理(不负责甲方财物损失),承租方违反合同,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如承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押金方可退回。否则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押金。

第六条

出租特别声明

乙方接住房后,应及时自行出钱买锁给房东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房东无关。财物金钱数量大,请放入银行保管,丢失钱财与房东无关。甲方不保管包括自行车在内的任何车辆。甲方只提供居住,乙方的人员发生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承租人不慎丢了锁匙或忘记带锁匙,要求房东开门,交30元/次开门人工费。并且厕所堵塞自己处理。收了当月的租金,承租人未住满当月的天数要求搬出,余下未住的天数,承租人不能要求退回钱。退租时,承租人把清洁卫生搞好,恢复原来房东交付使用时的干净状态,否则甲方从押金中扣100元作为打扫卫生费用。

第七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房屋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

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

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

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

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

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

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

一或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5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情况:

出租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

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

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6  出租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街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_________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_________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6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路_____巷_____号_____室;房型规格__________;居住面积平方_____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

:电器:_______________。

B

:家俱: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___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__________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8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打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打印。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方承担;

所有权属_____方房。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打印合同范本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____________(盖章)

承租方: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有效期限:___年___月___日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9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店面、第贰、叁层壹拾壹间房间出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定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双方约定半年租金共计元,有关城建费、卫生费、安全保卫费等管理费均由乙方负责缴纳。

水、电、围墙、门均由乙方自理。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注意安全,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如发现甲方财产损坏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除外。

五、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如甲方提前收回租房,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如乙方不需用该出租房,应壹个月通知甲方,不得自行转租,不得转包。承租时,乙方因办公、经营、生产等需要附设的设备、财产,退租时应自行拆回。

六、租期满,如乙方要继续承租,乙方应提前壹个月向甲方申请续订租赁协议。

租赁费与现年市场价协商调整,但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租给乙方。

七、现有楼房楼梯今后甲方需用时,乙方应给予甲方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八、现有人员就业的问题由乙方租用该房屋后,自行解决。

九、租金约定每月初1日准时送交XX公司,每超一天按30%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交,即中止合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月日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10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XXXXXX房屋,带全套家具家电出租给乙方作住房使用。

所产生的物管费、垃圾清运费、有线电视费、水电煤气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交纳。

附清单:主卧室:床、四门衣柜、床头柜、梳妆台、梳妆台凳子、窗帘、次卧室:内嵌衣柜、窗帘

书房:床、书柜、晾衣架(含原装衣架18个)窗帘

客厅:沙发(7个靠枕)茶几、电视柜、酒柜、内嵌鞋柜装饰柜、创维29寸电视(遥控器)室外晾衣架、窗帘

饭厅:美的立式水机、西门子冰箱、饭桌及4把配套凳子

厨房:海尔洗衣机、橱柜吊柜、美的灶及油烟机

卫生间:面盆、镜子、毛巾杆、洗漱架、马桶、浴霸、浴房、淋浴架及花洒、屋顶太阳能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一年,甲方从20xx年8月3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xx年8月30日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4.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交纳方式及押金

1.甲乙双方议定合同期内月租金XXXXXXX,乙方已在X月X日交纳第一次房租XXX元给甲方。先付后用。

2.由乙方要求租金按季度支付共4次。需提前一月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3.家具家电押金:XXXX元;水电煤气费押金:XXX元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使用要求

交付乙方使用的房屋装修完好整洁明亮,所有地砖、墙砖、卧室木地板、门、窗、锁等完好无损,家具家电完好无损乙方签字代表认同,租住期间使用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理及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相关约定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未能租满一年负责赔偿XXXX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月租金的1%,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4.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

5.租赁期间,发生火灾、被盗、人生伤亡事故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乙方应爱护房屋内的一切设施及保持房屋卫生。不允许在墙面钉钉子及污染损坏墙面。

7.一年租期后若甲乙双方租或不租都应提前2月告知对方。若乙方不再续租应将房屋卫生打扫干净交付甲方。

8.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①

吨(卫生间);水表②

吨(太阳能);水表③

吨(厨房)

(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方。

以上读数乙方应根据要求每月抄报到门外单上,若因乙方遗忘所产生的滞纳金由乙方承担。费用由甲方代缴,每月找乙方结算一次费用。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附交接清单:

楼道单元门钥匙3把

入户门钥匙3套(6把)

卧室门钥匙3把(每道门1把)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2.房屋租赁合同标准 篇二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3.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三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杨博宁.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段然.剖析房屋租赁合同之维修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私人房屋租赁合同标准 篇四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位置

甲方房屋坐落于 ,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 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交付乙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交纳期限及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一次性交纳租金 元(大写: ),每月 元(大写: ),押金 整。乙方每次需提前10天交房租,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水电、煤气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交费,不得拖欠。物业费由甲方交纳。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如果发现有传销活动,甲方终止协议。押金不退。

2、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如损坏屋内设施(油烟机、热水器、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必须按价赔偿。

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5.合同期未满,如遇到政府拆迁,甲方退还押金和剩余的租金。乙方如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和甲方商量。

6.居住期间,乙方应注意住房周围的环境卫生,防火、防盗,安全自付。如有任何意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合同期未满,双方不得提前解约,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付给对方违约金两个月租金。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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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准的普通房屋租赁合同 篇五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房屋的四至界限;东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结构。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租赁期限自二0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二0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金按结算,由乙方在每____的____日前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用房使用。

四、房地产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地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责任。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五、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施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并报房屋所在分房地产管理所备案。

3.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提前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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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担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报房地产管理所备案。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十二、未合同一式五份。甲忆双方各执一份,三份送房地产管理所。

十三、双方约定的事项: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二0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填写说明:

1、项目应填写齐全。如发生空项,应用斜线划去。

2、“系__________结构”,指房屋属“钢混”、“砖混”、“砖木”、“木”、“其它”结构。

6.房屋租赁合同标准 篇六

出租方:酒钢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合同编号:

承租方:签订地点: 贵友公司房间签订时间:2012 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房屋面积m2。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2012年月日 至 2012年月日止。租赁期满3日内承租方清理房屋杂物,确保房屋干净整洁、设施齐全,将租赁房屋交回。续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第三条 签订本合同时,承租方即时向出租方交租房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大写),合同终止承租方已交清租金及其他费用迁出时,出租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回给承租方。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 :元/月,月租金(大写)。

年租金(大写)。

第五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承租方每月10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租方上缴当月租金。

第六条承租方承担所租房屋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其标准按收费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承担房屋主体结构维修及发生的费用。

承租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承担房屋内水、电、暖、墙体(面)设施的维修及费用。

第九条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它物。装修、增设它物的范围是:可装修及增设适当物品,但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增设它物的处理: 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增设的设施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第十条出租方不允许承租方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抵押第三方。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可解除本合同:

1.承租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的;

2.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的,承租方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方的;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4.承租方在出租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未按约定房屋用途使用的;

5.因出租方政策性调整、重组、改革或征用此房屋,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1个月后可解除本合同;

6.承租方负责的房屋内卫生不干净或制造噪音,影响环境及居民休息,造成居民投诉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方可解除本合同:

1.出租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个月以上的;

2.出租人未承担主体结构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

1.承租方遵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纠纷负责。

2.承租方应根据有关消防管理规定,配备灭火器,费用自理。

3.承租方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施及设备,保持电气线路的整齐规范,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承租方严禁在租赁房屋内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管制物品,否则由此发生的火灾、人身、设备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不得破坏、更换、绕越、移动、拆卸计量器具及铅封,造成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如数补交外,还应承担所欠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场地转租第三方使用的、改变用途的、破坏房屋结构的、从事违法活动的的,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嘉峪关市方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二份,承租方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承租方在缴纳房租时,须一并缴纳水、电费用及物业费,标准为:电费0.81元/Kw.h,水费按照经营部核定标准收取,物业费1元/㎡。

2.取暖费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交清,标准为21.5元/㎡。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或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一二年日

7.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 篇七

一、农地租赁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地租赁的实质是一个合约缔结和履行过程, 实践中除了一般合约中普遍具有的问题之外, 由于我国相关土地制度的特殊安排, 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合同的履行和权利救济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

1.租赁合同法律要件的缺失

(1) 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故农地租赁的出租方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不能是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租赁过程中, 承租方为了降低谈判和签约成本, 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行政组织签订土地集体租赁合同。由于现阶段农业生产效益低和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 许多农户没有承包土地或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造成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地或农户没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租赁时, 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在没有经过正当的议事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类合同由于主体存在无权处分行为, 往往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便是当地村民以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便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为理由主张合约无效的典型事例。[1]

(2) 合同目的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 依法确认无效。该规定强调了承租方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不当行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 风险最大的便是改变土地用途和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两项, 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进行鉴别, 一旦农地租赁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方便可以强调承租方的不当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

2.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1) 出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农地租赁通常通过集体流转的方式, 出租方众多, 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与承租方产生利益冲突, 干扰甚至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出租方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部分农户由于长期生产、生活习惯养成了对于原有土地的依赖, 虽然土地出租了, 仍然会部分地利用原有土地, 这样就会给承租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存在承租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 原承包户依然在土地上种菜、放养家禽、任意采摘果实等, 增加了承租方的管护成本。另一方面, 承租方往往会被要求雇佣当地农户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生产经营的结果与自身的利益缺乏关联性, 部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承租方的要求从事生产, 出工不出力。一旦承租方针对性地采取处罚措施, 便聚众闹事, 严重干扰了承租方正常的农业生产。

(2)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兑现给出租方的收益承诺。部分承租方取得土地后, 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或减少土地租金的支付。聘用外地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 违反解决当地农民就业的承诺, 严重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 使得出租方失去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是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部分承租方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幌子, 拿到土地后实施的项目却全部“非粮化”、“非农化”。如北京郊区部分小产权别墅便是承租方借口发展林木生产取得土地后, 变相以生态大棚项目改变土地的用途。

3.合同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

合同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适当履行, 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便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土地租赁的目的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而规模化经营通常具有投资大、收益周期长的特征, 一旦合约不能履行, 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的投入、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出租方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农户, 在现阶段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用途和流转形式的前提下, 其拥有的土地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损失。同时, 承租方还将面临赔偿主体众多带来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出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租金损失和土地复耕费用, 同样面临不能合理赔偿的风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土地流转后承租方如果从事粮食种植、生态农业的, 承包合约终止或解除后, 土地复耕投入较少, 出租方的风险不大。如果流转后承租方从事养殖、农业观光、商业开发等对土地使用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承包合约终止、解除后, 土地复耕所需资金大, 甚至超过了承租方的投入和盈利。特别是当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时, 承租方通常无力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二、农地租赁控制的社会意义

1.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

对农地租赁的控制除了防止承租方改变土地用途, 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外, 还要防止在土地集体租赁过程中, 部分企业“跑马圈地”, 垄断土地资源问题。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部分承租方企图趁时下土地租金低廉的时机, 实现“跑马圈地”, 并借助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政策, 获取资金支持, 通过打压和竞争的方式, 消除竞争者, 形成相对垄断, 然后实现公司包装上市, 并从二级市场上卖掉公司获利。[2]承租方本身不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 而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投机行为, 可能导致土地租赁价格的“虚高”, 一旦失败, 便可能导致土地投入不足或撂荒, 严重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2.保障出租农户的长远经济利益

农地租赁中, 一些地方出现了租金“低位固化”现象。通过租赁合同把每亩收益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有的合约长达20年, 租金基本上是参照出租时的种粮效益确定的。由于缺少公开竞价转让环节, 出租方未能与承租方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出现了“农户得利过小、承租方得利过大”的利益格局。农地租赁后, 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土地租赁期限较长, 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 增加种粮补贴等各种财政补贴, 再加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涨, 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如果缺乏合理的租金调整等社会控制机制, 无疑会损害农户的长远利益。

部分农业投资人对集约化发展现代农业或生态农业预期过高, 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估计不足, 加之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和农业科学技术, 以致因严重亏损而破产, 给农民的预期收益承诺难以兑现。实践中, 一些承租方貌似财大气粗, 但实际投入农业的资金和给与农民的租金来源, 一是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和政策支持, 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退耕还林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流转补贴等;二是银行、信用社贷款;三是社会融资 (甚至非法集资) ;四是少量自有资金。[3]一旦经营困难, 便会出现拖延支付流转费用, 或减少土地投入, 进行掠夺性开发等“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只有建立严格的承租方资格审查机制, 选择出合格承租人, 才能保障农户的长远利益。

3.降低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所惯行的行为方式的法律确认, 这些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特定时期执政党及国家农村或农地政策认许或鼓励下的实践产物, 因此, 不可避免的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探索痕迹, 这就决定了各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4]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各地政府通过出台各种政策, 甚至出现超越法律规范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意图通过减少“农民”的方式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当“失地”农户在城市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时, 这种保障和发展的阶段性冲突将会导致出租方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之间的法律权利冲突。面对农户的生存诉求, 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难以支持承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的主张, 当然承租方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 应当建立长期租赁合约的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农户的社会保障, 降低这种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对社会的影响。

三、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制度的构建

住房的租赁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租金限制的方式 (rent ceiling) , 即所谓的“第一代租赁控制”;另一种是租赁过程的控制, 这一模式下仍旧对租金进行控制, 但允许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适当地提高租金, 涨幅通常与通货膨胀同步, 同时加强了租赁合约的控制, 限制出租人解除租赁合约的权利, 形成了“第二代租赁管制”。[5]租赁管制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缺乏效率的一种经济安排, [6]但作为一种社会调节的手段, 如果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仍然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弱势方的利益, 从而实现其社会目的。借鉴住房租赁控制机制的经验, 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租金控制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制度。

1.建立租赁合同的审查监管机制

租赁前, 要注意审查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农业经营能力水平、投资的资金来源、承担债务的能力等, 防止有的承租方为争取国家的财政资金的投入而实施“假流转”, 导致出租方农户利益受损。

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时,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是原承包户, 杜绝“代签”和“诱签”。一方面, 要明确收益分配机制。已承包农田的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户所有, 未承包农田的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防止利用集体协商的形式损害个别农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对土地租金的约定和合约期满后的土地复耕问题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要求承租方对于土地的恢复提供适当的担保。对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利益和风险的归属与承担, 应在合约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中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就业问题应当妥善安排, 政府应当审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 严格地方政府的职责, 规定地方政府在农地租赁中具有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如备案、登记、鉴证、指导合同签订及纠纷调解等,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租赁合同的监管力度。

2.建立租后行为的监督机制

流转后要加强对承租方土地使用的动态监管, 完善土地用途和土地投入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大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 确保承租方能够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和农地的保值增值。鼓励农业承租方与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形式, 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加强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就业扶持。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之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户而言是基本生存的保障。如果国家不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户在出租土地后不能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这种土地蕴含的保障性和发展性的冲突。为了防范出租农户回乡与承租方争夺土地使用权, 政府应当围绕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等, 加强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使得返乡农民工能够在当地实现就业, 防止农地租赁纠纷的产生。

3.建立租金审查和调整机制

租金的管制一直是租赁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租赁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租金调整机制。租金缴纳方式及数量的安排事实上是双方对未来风险的安排。当前的农地租赁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是固定租金模式, 往往是以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价格作为租金的计算标准。这一模式下, 承租人承担土地产出的风险, 出租人则承担土地市场价值的风险。[7]不同于传统的地租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现阶段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市场经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能力严重缺乏, 再加上部分利益集团的诱导、胁迫, 致使许多情况下租金的安排对于出租农户长远利益不利。

为了减少将来由于不合理租金安排产生的冲突, 政府应当建立租金的审查监督机制。具体应当建立最低租金制度, 用以保护农户的当前利益;高额租金的预警制度, 防止承租人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租金的调整机制, 用于保护出租人的长远利益。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的增加来调整租金, 防止承租人通过合约获得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全部价值。租金控制和调整机制应当依据政府定期对土地市场价值的测算而制定, 可以借鉴国外公用土地租赁制度中地租价格和价值的计算方法, 为将来租金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8]

4.建立第三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分担相关风险。针对现代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高投入而产生的高风险特性, 可以通过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分担市场风险。通过政府补贴方式, 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并逐步扩大保险的范围, 提高保障水平。针对农地租赁蕴含的当事人行为风险, 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经验,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 通过事先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担保, 从而降低租赁双方的经济风险。

四、结束语

农地是一项特殊的商品, 其特殊性为对农户租赁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提供了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 农地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是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其次, 农地是农户的重要社会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第三, 农地是永久存续的社会资产, 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可行性。

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的具体制度, 不同于部分国家在住房租赁控制中的严格租金管制模式, 应当采取不直接限制租金数额, 主要着眼于限制和监督双方的履约行为, 同时为出租人提供市场化的租金参照标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尝试, 只是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在加大农业生产投入的同时, 政府应当增加农地租赁的监管投入, 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杨正莲.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J].中国新闻周刊, 2008, (42) .

(2) 岛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伤农倾向值得关注[N].南方日报, 2009-03-13.

(3) 关锐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遍管理缺位亟待改善[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03) .

(4) 李军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 2009, (08) .

(5)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03) .

(6)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7) 张五常著, 易宪容译.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8.买卖房屋未过户 合同是否有效 篇八

分歧:对于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林某购买房屋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林某已支付购房款,被告李某亦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了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林某诉请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房屋买卖后,双方当事人不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正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在一審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以登记为有效要件。换言之,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只是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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