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中国法制史教学(精选15篇)
1.论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一
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兼谈法律英语教学
我国加入WTO以后,由于对外贸易活动增多,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冲突大量出现,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日趋旺盛.本文通过分析涉外法律人才需具备的`知识、技能与素质,从培养途径与方式出发,提出了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 者:李少伟 王建芬 作者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外语系 刊 名:社会科学论坛 英文刊名: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8 “”(4) 分类号:H3 关键词:涉外法律人才 现状 培养 法律英语★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 对企业网络营销的法律探讨论文
★ 法律逻辑研究的3个纬度
★ 法律教育教学论文
★ 法律本科论文提纲
★ 对法律的现实表现在
★ 浅谈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论文
★ 初探网络对法律传播的影响
★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的调查报告
★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分析论文
2.论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二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征
有学者指出, 所谓“法律文化”, 是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领域。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 既包含了法律思想, 又包含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两个主要的特点, 首先,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思想, 其次, 融合了法、释、道各派学说。
二、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潜在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 有一定的价值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 凡是能够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都是有价值的, 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潜在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的本质是以人为本, 重视人的思想。珍惜生命, 关注人的内在, 注重人的价值, 但是在君主制的国家里, 人的权利和利益被压制到最低, 君主的权利得到无限的扩张, 直至现代中国仍然存留着浓重的独裁和专断的思想。现代法制建设中, 要以继承和发扬的原则, 在吸收以人为本的理念时, 摆正个人的位置, 保障个人的合理权益的前提下,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2) 法律与道德相统一, 礼法结合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注重法律和道德的统一, 引礼入法, 主张以教化为主。但是, 在古代中国, 主张“德治”优于“法治”, 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是有效力的。现代法制建设中, 应该坚持二者协调发展, 提倡“德治”和“法治”并用, 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 以“法治”作为根本方式。
(3) 通过调节解决纠纷。在历史悠久的社会中, 出现了纠纷, 人们往往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认为互谅互惠, 重秩序, 轻权利。但是也有很多情况下调解的纠纷, 在表面是看似解决了问题, 实则矛盾暗藏, 不定时的会爆发, 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在现代法制建设中, 虽然也提倡民间调解, 但是应该在明辨是非的前提下, 通过调解使双方明白各自的责任和权力所在, 互谅互让, 并不是一味的和稀泥。
三、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扬至今, 对现代法治建设有其有利的一面, 也有不利的一面, 我们应该积极的认识, 更好的继承精华, 整合多元化文化, 确立正确的主流文化, 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体系。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有以下几方面:
(1) 加强人权保障。要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到实处, 消除等级观念, 树立权利本位, 体现民主、平等、自由的观念, 培养人们树立主体意识, 只有这样才会将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平等的解决。法律作为一个外在的因素, 促使每个人都受其约束, 只有法治社会才能产生和谐的社会, 在加强人权保障的前提下, 建设和谐的法制社会。有学者说, 现代之法是人本权利执法。我们应该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并发掘有益于现代法制建设的优秀的部分, 更加完善现代法制。
(2) 加强“法治”和“德治”的融合。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控人的行为的两种手段来说, 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在解决人们矛盾的时候不能忽略其中一方面, 不能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 也不能单纯的以“法治”为主。现代法制的构建必须基于清理的认同之上, 把握“恭行天理, 执法原情”的真谛。将道德融入法律, 法律中又体现对人的关怀, 把天理、国法和人情有机的结合起来, 从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 建立合理的诉讼观。在现代法制建设中, 同样要借鉴以德息讼的思想, 在司法活动中要以调解来解决民众纠纷, 互谅互让, 不排除“人情”的调解作用。要本着利民便民的原则, 尊重民意, 用调解缓解社会矛盾, 基于经济和公平的原则, 让人们自愿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用理性的协调方式达成共同利益的共识。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社会和感情的需要, 要本着批判的精神借鉴传统经验, 使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应达到双赢。同时也尊重社会伦理, 减少了诉讼费用和时间, 更便利更快捷。
四、结束语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中得以继承和发扬, 我们要在认清事实的前提下, 吸取精华, 摒弃糟粕,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 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的道路。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加以合理的转换, 将继承、改造和出新的工作做好, 要态度上积极、认识上肯定、操作上谨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要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再创辉煌, 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理论逻辑基础, 在中国特色法治进程中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高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若干契合现象之探讨[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2) .
3.论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三
关键词:法制;儒家化;思想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中国古代法制史以夏商时期为开端,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基本上形成。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是由孔子创立,而后以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为代表,经过了数朝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下我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创立、渗透、发展到最终基本完成四个部分,讨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1.汉朝法律中儒家思想的渗透
通过吸取秦朝迅速败亡的教训,汉初盛行黄老学说,批判秦“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确立了黄老的无为而治的指导思想,轻徭薄赋和约法省刑,前者以休养生息为目的,后者则是为纠正秦法的繁苛。到西汉时期,董仲舒将孔孟“德治”的儒家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自汉武帝时期确立时起,这一思想对后代历朝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下,“亲亲得相首匿”、“原心定罪”、“春秋决狱”等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思想自然而然渗透于汉朝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之中。接下来将举例详述:
“亲亲得相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法硕专业学位考试分析》)。“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依据,“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春秋决狱的原则即原心定罪,根据儒家经典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判决。这一司法制度沿袭至魏晋南北朝,无疑在引礼入法的同时对促进法律儒家化进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中国法律儒家化在隋唐时期基本完成
唐朝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其立法指导思想,明法慎刑、宽仁治国,形成了礼法合一、相互为用的治国指导方针。在此思想指导下,唐朝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在内容上“一准乎礼”,充分体现儒家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即三纲五常;在定罪量刑上,唐律沿用隋朝的十恶制度,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在民事立法中,规定“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的要件,维护家长的统治地位和权威。下面以“十恶”制度为例浅谈儒家思想对隋唐时期法制的深入影响。
“十恶”是指直接危害皇权专制统治以及严重破坏家庭伦理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包括: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和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大不敬(盗神御之物,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犯罪)、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不义(闻父丧你不举哀等侵害非血缘但有等级从属关系者)、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以及亲属内通奸)。对谋反、谋大逆、谋叛一般要实施连坐且无首从之分,一律重惩,议请减赎当制度亦取消一切优免。可见,其用刑远远重于普通犯罪,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等的封建伦理思想在立法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经过数朝的发展,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在隋唐时期基本结束,其影响深远一直沿用至清末。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以及对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
1.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第一,从形式上看,礼法合二为一,相互融合。法律具有规范性,因其确定统一才能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对民众产生震慑作用,而起到社会预防的功效。引礼入法在一方面促进了法律的伦理化,但同时也使礼与法含混不清,使得法律本身规范性减弱,受礼的影响,一些不成文规定折损了法律的权威性。
第二,从内容上看,德、礼与法充分融合。一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德治、无为而治,礼与德成为法律的重要补充,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达到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的效果;另一方面看,道德与法律在表现形式、实现方式、调整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道德较法律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且标准不一,因此,道德对法律的过分影响导致两者界限模糊,使得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相混。
第三,总体上讲,儒家思想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始终,对其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它左右着古代立法。在为中国古代法制披上纲常伦理外衣的同时,其封建保守的性质也制约着中国法制的发展。
2.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
4.论中国足球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篇四
摘要以法制为视角提出足球立法的必要性从足球发展社会因素诸多足球现实问题需要全面探讨足球立法的动因从世界其它国家足球立法先例法制足球的实践经验等探析足球立法的可行性从足球法制建设的滞后足球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分析足球立法存在的困境
关键词中国 足球立法假赌黑困境
前言我国的职业足球已经走过了十几个赛季,市场经济已经消解了以往封闭的竞技体育运动系统,中国足球已经走上市场化的轨道。然而,它在市场化的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假、赌、黑”等丑恶现象,这已引起媒体、学术界普遍关注。中国足球乱相横飞竞技水平持续下滑,在国际性赛事中连连失利,球场上球迷骚乱殴打裁判等足球社会问题不断发生由新加坡赌球案引发的中国足坛反赌风暴足球俱乐部管理人员裁判员甚至足协工作人员行政官员等足球从业人员因涉嫌贿赂或操纵比赛等原因相继被司法机关逮捕这些与足球法制和监督缺失有着必然的关系因此在此背景下以法制为视角探讨足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中国足球立法的必要性
由于足球体制足协长期不作为等因素影响足球假赌黑越演越烈由人情关系性假球演变到涉及金钱利益假球球员教练员裁判员俱乐部管理人
员参与赌球足球竞技水平持续下滑赌球成为阻碍足球发展的最大毒瘤成为制约[1]建设体育强国的重大瓶颈之一足球的问题发展到了非整治不可的程度足球发展历程表明足协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根除假赌黑由于足球法制缺失给足球发展带来诸多制约因素足球具体问题解决需要有法可依足球发展需要法律保障,足协行政作为俱乐部管理职业联赛运行需要监督和制度制约因此强化足球执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形成良好的足球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2中国足球立法的推动性因素
2.1中国足球的进不需要法制
中国足球很多不正常现象很大程度都是人治造成的。中国足协即是管理者又是决策者组织、管理和经营足球联赛它权利过大 又无监督体系导致谢亚龙南勇等足协高官的腐败各种投资牟利集团的形成 数次随意变更升降级制度使俱乐部的利益产生波动是俱乐部采取更为直接的假球、赌球方式获取利益的直接动因对假球赌球黑哨只,是作为行业内部问题处理对于违规者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致使假赌黑更加泛滥由于足球长期失治 竞赛环境正气不扬,社会主流价值规范缺失 部分足球从业者经不住金钱诱惑,道德沦丧职业道德丧失参与赌球、打假球或吹黑哨。这一切和中国足监督缺失有着必然关系如果我们有详细的足球法律制度有完善的监督体系足协官员的腐败就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假赌黑就可以得到彻底治理中国足球需要法制需要依法球。
2.2现有法律不足以制约足球违法问题
赌球已经对竞技体育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中国足球球员教练员俱乐部
5.论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五
1962年,一位名叫Sybille Van der Sprenkel的英国人类学家出版了一本关于清代法律的书,这部书虽然也谈到地方衙门,谈到大清律例,但是更多的篇幅被用来描述和讨论普通的社会组织和日常生活场景:村社、亲族、家户、市镇、会社、行帮、士绅、农民、商贾、僧道、婚姻、收养、继承、交易、节日、娱乐、纠纷及其解决,等等。[1] 如此处理法律史,显然是假定,法律并不只是写在国家制定和施行的律例里面,它们也存在于那些普通的社会组织和生活场景之中。所以,尽管Van der Sprenkel重点讨论的只有宗族的、行会的以及地方习惯性的法律,她这部小书却表明了一种更具普遍意义的研究视角的转换。借用人类学家的术语,她使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者不再只注意“大传统”,即由士绅所代表的“精英文化”,而将“小传统”,即乡民所代表的日常生活的文化,也纳入他们的视野。大传统和小传统概念的提出,以所谓文明社会为背景,在这种社会形态中,社会阶层和知识的分化业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乡民社会不再是人类学上完整自足的认识对象,相反,它们只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社会的一部分,对它们的认识必须通过考察其与知识中心长时期的`联系才可能获得。[2] 毫无疑问,把这种视角引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当中将是极富启发意义的。不过,我们也注意到,提出大、小传统概念所针对的恰好是人类学研究而不是历史学,而这可能意味着,我们在史学领域中运用这一对概念时,不能不对它们加以适当的调整。就目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来说,这种调整可能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强调的重点将不是人类学研究中的“历时性”,而是历史研究中的人类学视界。其次,当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由传统的“官府之法”拓展到更加广阔的领域时,它甚至不能只限于“小传统”。部分是出于这两种考虑,我选择了“民间法”而不是“小传统”作为本文将要讨论的题目。此外,正如我将在下面指出的那样,“民间法”并不是一个仅在范围上略不同于“小传统”的概念,毋宁说,它是一种更加切合中国历史和社会形态的分类。当然,以下对无论“民间法”还是“小传统”的讨论,都只能满足于一种粗略的勾画,更详尽的研究还有待于来者。二
如果把比如清代社会作为一个历史的横剖面来观察,我们就会发现,当时的法律形态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和复杂的。像在历史上一样,清代“国家”的直接统治只及于州县,再往下,有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等,普通民众就生活于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对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有着绝大影响的民间社群,无不保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而且,它们那些制度化的规则,虽然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却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们视为法律。[3] 当然,这些法律不同于朝廷的律例,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民间法”。
民间法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者是由人们有意识地制订,或者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其规则或者清楚明白,或者含混多义;它们的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人群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民间法产生和流行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从宗族、行帮、宗教组织、秘密会社,到因为各种不同目的暂时或长期结成的大、小会社。此外,它们也生长和流行于这些组织和团体之外,其效力可能限于一村一地,也可能及于一省数省。大体言之,清代的民间法,依其形态、功用、产生途径以及效力范围诸因素综合考虑,或可以分为民族的、宗教的、宗族的、行会的、帮会的、地区习惯的以及会社的几类。这些民间法上的不同源流一方面各有其历史,另一方面在彼此之间又保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民族法”是一个令人费解的概念,事实上,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民族法”这种东西,有的只是各个民族的法律。因此,当我们由民间法中辨识出所谓“民族的”方面时,我们所针对的毋宁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历史地形成的中华帝国版图之内,一直生活着诸多民族,它们各有其历
6.浅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篇六
大学生是知识水平相对较高的群体,因此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各所大学也顺应着社会的需求开设了各式各样的法律知识课。但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不降反升,杀人、强奸、偷窃等犯罪方式层出不穷,以下几则是较为突出的案件。
云南大学西南学院的马加爵由于与同宿舍的男生玩纸牌发生争执。为报复泄愤,他在当晚用钝器杀害了第一位同学,第二晚又用同样的手法杀害第二名同学,第三天晚上,他又继续杀害了另外两位同学,并将尸体藏于储物柜中。
东莞理工学院一女生在上课的时候在教学楼4楼的洗手间内,遭到一名同校的大四男子袭击,企图强奸。但由于该女生的顽强反抗,男子惊慌之下,用力地掐着脖女生的脖子,抓住女生的头发将女生地头往墙上撞。最终致使女生死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一对情侣带着两台电脑在学校一僻静的荔枝园谈恋爱时,遭到三名歹徒抢劫。男生顽强反抗后遭到歹徒用刀刺杀。破案后发现三名歹徒为学校的学生。
根据这些案例,不难看出现在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状况。
缺乏做人最起码的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有些学生崇尚权利,迷恋金钱和财富,没有深刻明白法律在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位置,甚至认为法律是为获得权利和金钱的手段和工具。有些学生或者动辄恶言相向,或者漠视对方的权益,或者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问题明显体现出大学生没有正确地对待法律。
法律知识不足,对法律一知半解,法律意识肤浅。当代大学生学习了解法律的途径绝大部分是来自课堂,致使他们法律素质不高,在主观上认为“法律只有在违法时才有用”,而且并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
强调自身的权利却忽视了应有的义务。部分学生随着对法律认识不断加深,对自身拥有的权利就格外地想加以保护,但他们却忘记了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没有义务的相伴,何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许多原因,自身观念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大学生正处于幼稚与成熟的过渡期间,心理正在成长,却又要面临进入社会、学习和就业的压力,致使他们无所适从。外界环境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形成亦有很大的影响。大学生从小就被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观念和“人治”思想影响,要接受现在新的法律观念需要一定的时间。大学生现在拥有更多和社会接触的机会,而社会中的负面的价值观对大学生有极大的冲击。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将来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政府和社会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拥有正确的观念,才能以正确的心态对待法律,将法律融入自身的生活中去。如果缺乏法律观念和意识,那么学习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是于事无补。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制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创建利于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和道德环境。社会环境能影响一个人的判断和观念,当大学生拥有很多的机会去接触社会的时候,他们便会在从中学习和了解到法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注重理论学习,增加课堂教学。要拥有法律意识,需要一定的基础知识作为底蕴。现在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能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一课堂中学校法律,这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联同学校增加学习法律的课堂。
7.论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七
三、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的途径
(一) 恢复村民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
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举办村庄内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当前村民自治发展的现实情况, 村民自治组织应强化其自治功能, 弱化行政功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 特别是农业税的免除, 使村民自治组织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大大减轻, 这为恢复村民自治组织的应有职能提供了良好契机。要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成长, 需要从国家和社会两个角度加以创新。首先, 从国家的角度, 作为国家赋权的村民自治的成长, 需要自上而下的行政放权, 提供体制性成长空间;其次, 从社会的角度, 村民自治的成长取决于农村公民社会的发育。同时, 应当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相关措施, 如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村务公开制度, 等等。
(二) 建立农会。
尽管大多数学者主张建立农会, 且在操作层面农会的建立已经没有什么问题, 但农会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主要原因可能来自于政府官员的认识和担忧。从必要性上说, 虽然学者大都主张建立农会, 但政府官员未必认为有必要, 并且农民在我们国家人数最多, 如果建立农会, 那么其必将成为力量最强大的民间组织和政治力量。因而, 政府官员能否认识到建立农会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消除政府官员对建立农会的顾虑, 是影响农会能否建立的关键因素。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执政的共产党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去支持农民组织的发展, 支持农民依靠自己的组织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 大力发展其他农民组织。
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整合农村经济资源, 实现农户与市场对接、规避市场风险、提升农业经济的规模效应、降低农户交易成本、提高农民收入等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农民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在不断扩大。这类农民组织由于能够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从而能够彰显地方干部的政绩, 且属于单纯的经济组织, 因而各地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热情最高。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 同时实施的还有与之相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这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因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 必将推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禁赌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农民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的重要作用。依靠农村中有威望的老党员、老队长、老模范, 依靠群众的力量解决农村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 利用民间组织发挥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
(四) 正确发挥政府在农民组织化中的作用。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讲, 政府控制与农民组织发展往往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如果政府控制紧密, 那么农民组织发展便会困难。因而, 政府不能强化对农民组织的行政控制。但同时, 在农民组织化的过程中, 政府也不能完全地退出, 而是应在实现自身转型的过程中, 积极地支持、规范、引导农民组织发展。
要支持农民组织发挥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 如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参与农村治理, 有效地改善农村治理结构, 政府与农民组织共同解决、处理农村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要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参与农村的某些公共服务。善于处理农村发生的各类冲突, 降低农村社会风险。政府应从广大农民利益出发, 依靠农民组织缓解社会矛盾, 减少社会冲突, 制定并完善关于农民组织建设的相关政策法律, 通过法制建设, 保障农民组织的合法地位, 为农民组织发展提供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解除农民组织发展的后顾之忧, 这是积极发挥农民组织作用的基础和保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 在农民组织化的过程中, 应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 使农民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小青.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2.
[2]杨红.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特殊论.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6.
[3]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1992.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 是社会主体对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 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高职院校作为人才培养基地, 有针对性地对高职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不仅对于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 也对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这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大学生当前正处于长知识、长才干的时期, 他们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增强, 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水平上, 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轻法等现象有所存在。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少见。结合笔者的教学经历, 分析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不难发现, 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 部分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一知半解, 处于感性阶段。大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 杀人是违法的行为, 但是法律上的依据却茫然不知, 他们的法律意识是一种片面的、不系统的状态, 缺乏理性的认识;第二, 有被动的法律意识, 但缺乏主动的法律意识。目前, 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多处于被动守法的状态, 这与学校法制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局限性有关系。我们经常在普法宣传栏上看到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惩罚, 辅以法律课程上老师的讲解, 这使得学生或多或少地感觉到法律的强制性, 这样的状态下他们并没有体会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 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武器, 法律课堂上甚至有部分学生表达了“我不违法为什么要学法呢?”具有这样的观点, 学生往往会以专业课学习任务繁重为由而对学院开设的法律类公共课产生抵触、厌学情绪。笔者在课堂上讲授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内容时, 很多学生都反映对这些跟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都只是知道一些, 但不是很详细。这种状态可能导致学生权利观念的缺失,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不懂得如何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 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 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所谓的“公道”, 导致了违法犯罪产生的可能性。被动的法律意识有违法制教育的初衷, 因此只有培育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积极地行使权力作为出发点, 才能在更深层面上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培育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学生作为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因此培育他们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帮助学生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学生在接受了法律知识的学习之后, 通常在其日常生活中, 比如寻找兼职的过程中就会想到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其就业过程中经常会向老师咨询一些《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以一种自觉的态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 在其他人身上发生的一些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时, 也会有一部分学生选择向授课老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 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他们的成长成才是相当重要的, 特别是在法律意识的培养上, 可以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 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成长发育的时期, 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控能力相对较弱, 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但可塑性强, 在此期间, 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可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 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另外, 可以通过学生的一言一行或多或少地对其家人、朋友产生一定影响, 他们的意识、思想也会不断向他人渗透和辐射, 不仅可以引导高职学生健康成长, 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
(三) 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1999年开始, 我国高校进行扩招, 高等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转为大众化教育, 而今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这就意味着高职院校要将学生培育成为复合型、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 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有助于提高其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三、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作为一名法学课教师, 笔者从“教”的方面出发, 认为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以下几种途径对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切实有效的:
(一) 以课堂为依托, 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目前, 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实现的, 这就要求授课教师不能把这门课程视为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教育, 这门课程的真正目的, 还在于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 使学生既掌握法律这一重要武器, 又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因此, 课堂上应该树立学生为主体, 教师起指导作用的教学理念, 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学习, 重在培育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而不单纯是法律知识的传授, 更要侧重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 要打破以往纯理论的满堂灌教学模式, 进而转变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式。通过一些典型的、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 由学生自己结合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及教师指导和讲解, 使学生能够掌握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或者引导学生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 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 这些措施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 实行依法治校, 营造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氛围。高职院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 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一个学院的“法治”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 因此学院应从校务公开、学代会等方面着手, 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首先, 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 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 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 特别是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 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其次, 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 学生的申诉权是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 高职院校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一种特殊模式, 同样要鼓励、允许和支持学生进行申诉, 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学生树立“有法可依, 依法办事”的榜样, 营造一个法制氛围。
(三) 创建校园法制文化, 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学院应积极拓展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 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路子, 创建校园法制文化, 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活动, 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第一, 走出课堂, 旁听审判, 让事实案例说话, 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的过程当中, 严谨的法庭调查, 激烈的法庭辩论, 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对法律的适用等环节, 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第二, 通过模拟法庭, 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 能更加深刻掌握我国的一些诉讼法程序, 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 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 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 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 自觉守法, 也让学生切身感
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制观念
□文/郑筠
受法庭的威严, 主动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可以适当增加模拟法庭活动的次数, 使其制度化, 真正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第三, 建立普法学习基地, 让学生定期接受法制教育。学生可以到监狱、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参观或者邀请学院的法制校长、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 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 也能让他们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或者可以由学生成立各种法律社团, 由专业老师指导, 建立普法宣传队进行普法宣传。
(四) 学院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多数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 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的不成熟导致的。心理健康教育能够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 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 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 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而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 而不良情绪源自于社会激烈的竞争、家庭过高的期望值与自身能力差异所产生的压力, 有的学生没有找到正确的途径排解, 压抑的时间过长使得他们有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释放出来。因此, 学院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 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 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 积极开展心理咨询, 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 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高职学生, 其法律意识的强弱, 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和法制建设进程。因此, 有针对性地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 提高其法制观念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教育工程, 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创设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 才能促进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 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综合性人才, 才能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 对于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薛剑符.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析.高教研究, 2008.3.
[2]陈新开.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6.4.
8.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篇八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学史
伴随着我国法制史研究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入,我国在法制史研究方面,如,专题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法制通史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不乏法制史研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史研究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除了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史进行研究,还需要做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1 中国法律制度史
中国法律制度史作为中国法制史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史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1 立法的情况
从长期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每个朝代和时期对于法令的制度都特别重视,对法令的制定也在一步步的完善,取得了非常丰富的成果,设置了立法体制和插入了社会背景等,通过这些状况,我们能够更全面的了解到每个历史时期的法治情况和法治形态。
1.2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包含司法机关、司法体制以及诉讼制度在内的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模式,通过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某个历史阶段的法律执行状况。
1.3 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及其运作方式
在我国原先的社会生活中,通常会习惯性的采用一些家族内部书面或是口头上的规则制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也正是这些家法族规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秩序,确保社会能够有序全面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还有就是部分习惯被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也属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盡管目前我国已经研究了法制史较长的时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实际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法制史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法律规定和制度上还是过于关注国家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但是对民间的一些规定和习惯却缺乏有效的关注。二是目前对于法律法规的关注还是仅仅限于书面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运行,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也是我国法制史研究和学习中存在的不足,还需要对中国法制史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2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等各项规则体系的研究
中国法制史本身就是一门内容丰富的学科,其研究的范围更是广泛,想要全方位的了解我国中国法制史,对中国法制史有一个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就不能仅仅限于对法律制度本身成果的研究,需要我们能够掌握和了解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教育的文化背景等,这样才能全方位的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所以在对整个法律史开展研究开始,就不能是简单进行原先法律制度的描述,更多的是要站在我国经济、政治、教育和文化等多个角度进行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法律制度真正的源泉。所以将我国经济制度、文化背景、政治制度以及教育制度作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非常有必要的。如,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部分,中国法制史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必然会受到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的影响,当然根本上是要受到经济基础影响的。因此进行中国法制史研究工作就必须站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角度考虑,充分的探究出法律制度的根源。同时也要对法律制度和文化现象之间的联系展开全方位的分析,更好更全面的把握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的规律。
3 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
全面的了解中国法制史必然需要对法律思想史进行研究分析,无论时代的发展和朝代的变化,思想都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技术,制度则是整个思想的体现,所以在不同思想的引导下,必然会形成不一样的法律制度。如,在奴隶社会中,人们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就会使当时的法律制度通常是神灵裁判:在西周时期,统治者“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因此在法律方面一般是主张道德教化的方式进行百姓的教导,如果没有什么效果的话再动用刑法。在汉武帝时期,统治者主张儒家思想,所以,在汉武帝期间的法律制度中融入了更多的儒家思想,唐朝初期,唐朝统治者便提出更加成熟的法律指导思想,要求立法稳定和简约,在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一个以礼法合一的主要特征的唐朝法律。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与中国法制史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定要提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地位,特别是对那些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的思想,更是中国法制史需要研究的对象。同时在进行法制史研究的同时更是要深刻的剖析法学史,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学说和法学作品,摒弃在法律思想史分析中只见任务和思想不见法律的情况,也弥补法制史中只了解法律制度,不了相关理论的情况。
4 小结
每个学科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学科自身的发展中势必会与其他学科产生联系,而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做好法制史对象研究工作尤为必要,所以,进行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转变,从原先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建立和营造一个更为广泛的法制史研究体系,对中国法制史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全面分析研究,更好的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精髓,为我国法制的健全奠定基础、提供有力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薛梦寒.浅谈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J].法制博览,2014(1):255.
[2]李岭梅.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09(3).
9.中国心理学硕士的培养研究论文 篇九
1问题的提出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对心理学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多,从而导致报考心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队伍不断壮大。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人跨专业报考心理学研究生呢?本文将通过对三名个案的研究对此进行详细的探讨。
2研究过程
2.1研究方法的选择本研究使用的是质的研究方法中开放性访谈的方法。开放性访谈没有固定的访谈问题,访谈者鼓励受访者用自己的语言发表自己的看法。访谈者只是起一个辅助的作用,尽量让受访者根据自己的思路自由联想。访谈的形式不拘一格,访谈者可以根据当时的情景随机应变。
就本研究而言,笔者想了解的是他们选择报考心理学专业的原因,他们是如何看待心理学的?本研究不仅仅是了解表面的现象,而是试图走进他们的内心,了解他们的心理+感受,以及这种感受产生的内外根源。
2.2访谈对象选择本研究中,笔者选择了三位访谈对象:小张,男,心理学专业二年级研究生;小王,女,心理学专业二年级研究生;小李,男,心理学专业二年级研究生。他们本科读的都不是心理学专业。在征求三位访谈对象的同意后,笔者用录音笔录了音,访谈后便对录音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整理。
2.3收集材料访谈之前,笔者拟定了一个初步的访谈提纲,具体问题主要包括:(1)报考心理学硕士研究生的原因(2)学习了一年的心理学,有什么感想?或者说对心理学有什么认识?(3)将来是否打算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职业?
3研究结果
3.1小张:为了兴趣而学习小张觉得他当初考心理学研究生是因为对本科所学的专业不是很感兴趣,他说:“在图书馆看到一些关于社会科学的书,特别是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等,觉得特别有意思,而以前学的那个专业比较死,与机械打交道,觉得没有意思。原来那个专业没有好好学,现在想学也来不及了,不如换一个自己喜欢的专业好好学一学。小张觉得学心理学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利用学到的心理学知识解决自身成长中出现的困惑,对情绪进行调节等等。
学了一年的心理学后,小张认为这与他一年前对这个专业的设想差距很大。有些吃力,但总的来说,比对本科时那个专业的兴趣要浓厚些。
当我问及以后是否打算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职业时,小张说:“这个不一定。可以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也可以不做这方面的工作。当然了,学了这三年的心理学知识,对我的发展帮助肯定是有作用的,因为,不管以后从事哪一个行业都会用到心理学知识的。
3.2小王:受表弟的影响小王是想通过考研换个环境。她说“在原先上班的地方感觉压力很大,一方面是家庭的压力,另一方面来自单位同事的压力,想离开工作单位,换个环境。
小王本科学的是市场营销,但研究生没有这个专业。小王的表弟是心理学研究生,他建议小王考心理学。小王说:“表弟向我介绍了一些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并推荐了一些心理书籍,我看了以后觉得学心理学会对我帮助很大。
小王说,刚开始没有深入的学感觉很有意思,有点兴趣。
深入学之后,感觉很不容易。尤其是像“心理统计学”这样比较重要的基础科目对我这样的跨专业的学生来说,学起来比较吃力。但小王同时也谈到,学了这么久心理学后,感觉比以前更有自信了,做事情有目标,可以用平常心看周围的世界。
当我问及研究生毕业后的打算时,小王说道:“很想自己创业,以前在单位上班时,虽然饿不死,但也挣不了大钱,经济利益方面得不到很多。她接着说,创业可以做心理学相关的工作,也可以是其它职业。因为心理学的知识在生活中用的较为广泛。比如你要卖一件东西给别人,你就得把握对方的心理,他什么时候想买,什么时候不想买。
3.3小李:缘于高中时对人生的思考小李说他高中时对人生有许多思考“人为什么活着?活着到底要做什么?人为什么会有这样那样的想法。。。。。。等等”,他想去探索诸如此类的问题,当时以为心理学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便找了些相关的书籍来看,逐渐对心理学有了兴趣。然而高考填志愿时,由于某种原因选了别的专业。所有只有通过读研完成高中时的梦想。
自从系统的学习心理学一段时间后,小李对这个专业的看法与以前又有了不同,他说“把它当成专业来学与当初凭兴趣去看是完全的两码事,当兴趣去看,里面很多东西都是很有意思的,可以专找感兴趣的地方去看:现在当成专业来学,必须系统的记住某些东西,还有要特别注重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当我问小李高中时那些关于人生的困惑现在是否得到有效的解决?小李沉思了一下说道:“现在看来,当初对人生意义的那些思考,心理学并不能完全的解决,那些问题很多都是哲学问题,与个人的生活经历也有关系。”停顿了几分钟,小李继续说道,只能说心理学的某些知识可以更好的认识自己,更好的解释自己的行为,但要改变自己还需其他因素的参与。显然,小李并不认为通过心理学的学习能解决高中时对人生意义的那些思考。
对于毕业后的打算,小李说,如果觉得有必要的话,会选择继续深造:如果去找工作,会从事以心理学为职业的工作。
4研究分析
4.1研究效度质的研究中的“效度”这一概念是用来评价研究报告与实际研究的相符程度的。在本研究中,笔者既是一名研究者,又是被访者所在院的同学,这种身份对本研究的效度既有正面影响,又存在一定的效度威胁。
正面影响在于,笔者是被访者所在院的同学,是一个“局内人”我们的学习、生活应该有一定的共同之处。所以在我们的谈话中,笔者对于对方常用的本土概念中的意义会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对于很多事情,被访者不必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解释,笔者就会心领神会。由于自己与被访者有类似的生活体验,所以对他们情绪的体察可能更加入微,比较容易与其产生情感上的共鸣。所以在访谈过程中,笔者是一个积极的倾听者。
不利因素在于,笔者是被访者的同学,我们共同享有的东西太多,因此可能失去研究所需要的距离感。笔者可能对于被访者常用的一些语言和行为习以为常,对对方言行中隐含的意义失去敏感。其次,因为我们彼此认识,被访者也许对完全暴露自己的真实想法有所顾忌。
4.2访谈总结通过访谈,我发现这三人报考心理学专业研究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小张是为了兴趣而学习,小王是受表弟的影响而报考这个专业的,而小李则是缘于高中时对人生的思考,想通过学习心理学解决自身的困惑。
不仅如此,三人对学习心理学知识的看法以及未来的职业规划也有差异。三人都为跨专业报考,因而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上,都不同程度的感到有些吃力。并且对这个专业的理解也有差异。对于将来是否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工作,小张与小王都觉得不一定要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工作,而小李则希望将来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工作。
10.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篇十
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服务,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一条宝贵经验,也是今后继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人口多、底子薄的基础上进行的。法律体系建设只有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才能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才能有效发挥法律制度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中的基石作用。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贯穿于改革开放的立法实践。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为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实行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1993年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体现了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意志。2004年又在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新面貌。正因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顺应国家发展进步的时代要求,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使法律在协调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立法工作要适应和服务于改革发展实践,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正确处理“变”与“不变”的关系,把握以下原则:对实践经验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补充完善,使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通过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使我国立法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从实际出发,将继承法制传统、借鉴国外经验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国立法既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又融合世界文明。继承而不守旧、借鉴而不照搬,根据国情和实际对传统法制文化和外来法律制度加以改造和创新,大大加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步伐。
11.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模式 篇十一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发展模式 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发展模式 混合式法制现代化发展模式
一、法制现代化的精神动因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是博大精深的,囊括了很多方面,但是任何形式的现代化,首先应当落脚于是人的现代化,也就是人的精神的现代化。只有人在意识层面上具有了现代化的水平,才能促进各方面的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是整个法制现代化的实质与核心,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状况和水平,也就可以以该社会中人们的法律精神的现代化程度作为主要的验证指标与标志。我们认为,一个可以称之为现代化的法律精神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1)公民意识
全体社会成员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真正主人,是社会的主体而非客体,是一个公民而非臣隶,他没有任何人身的占有与依附关系,他在社会政治生活与公共事务中是一个具有完全独立意识的人,他所具有的完全体现人的尊严的人格受到社会的普谊尊重。作为社会的真正主体和民主社会的公民(严格地说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居民),他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角色责任,因而自觉地以理性的态度热情地广泛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与公共事务,他充分地尊重他人的人格,对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护人民自由、依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优良的法律秩序,予以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并自觉地予以保护。仅就对法律的基本态度而言,如果借用著名法学家H·L·A·哈特的术语,具有主体—公民意识的社会成员一般对法律持“内在观点”,即,他们把法律不仅看作是其他社成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而且同时看作也是自己应当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从整个社会来看,法律(当然是体现现代文明的“良法”)被全体社会成员高度认同,并为社会成员所内化,成为其生存方式与日常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
(2)权利—义务观念
自文明社会以来,权利义务便是社会关系尤其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但是,在剥削制度下,权利义务的分配就是极不公正的,如同恩格斯所说,“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把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①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家总是力图把自己的权利扩展到最大限度,而把义务缩小到最小限度,用自己的自由侵犯他人的自由。但是,现代法律精神则要求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权利义务之所指,知晓本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其正当性、合法性与可行性,同时了解权利、义务所应有的界限。他们认为自己负有对他人和社会的法律义务,不逃避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在权利义务观念当中,内在地包含有健全的责任意识。
(3)法治观念
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这样一个坚定的信念和共识:社会生活的正常展开、政治权力的正常运作、社会关系的建立与协调、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的缓和与解决、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等等,都必须依靠法律的参与来实现,法律应当是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因此理当有极大的权威性和至上的效力。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分析
(一)法制现代化的三种模式
1、内发型的法制现代化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以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和美国为典型。世界上最早进入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国家都属于内发型模式,而这个大变革的过程最早开始西欧。然而,是什么条件使西欧形成这种内在的自发的变革动力呢?马克思在研究西欧资本主义起源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②恩格斯也说过:“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③同样,现代化“需要一种能产生和容纳频繁变革的持久性能力……保持这一应变能力构成促使我们时代的根本性革命获得成功所独有的现代机遇和独有的现代必要条件。”④考察西欧从十五世纪到十八世纪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可以看到,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和积累,西欧社会内部蕴含了推动现代变革的潜在要素,形成了启动现代化变革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和社会前提。从这些过程中孕育出启动西方内发型现代化的基本动力和各种变革的基本前提条件——如早期城市化、早期商业化、早期工业化、世俗化等。英国以其发展上的优势和领先地位最早抓住通向现代化的独特的机遇,并率先实现内发型现代化的历史性转变。⑤继英国之后走上现代化道路的法国、美国等国家,它们的某些社会经济条件也或多或少具有与英国相似的特征,因而也成为内发型现代化的典型。
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
社会内部并没有产生出变革法制的内在观念要求。因此,法制的变革和现代化只能是作为在外来法律文化冲击的一种回应。这在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走向似乎是这样的一种发展模式。
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是指因各种内外部因素互动作用的合力所推动的一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变革过程。中国以及韩国、新加坡等东亚诸国的法制现代化可归入此类模式。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国家的社会内部无疑存在着促使法制由传统向现代型转变的经济政治因素,但这种因素的力量非常薄弱,因而它又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有别。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模式的选择
通过观察内发型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过程,我们得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所具有这样的特点:第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社会自身条件成熟而发展起来的自发的、渐进的法制变革过程。西方法制的现代化并非一步而成,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演进而逐渐发展的。“首先,可以认为新法律制度在产生它的历史事件中有其历史的根源,其次,可以认为法律已经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回应新情况而且根据某些历史的形式。可以将法律视为一种历史现象,认为它具有所谓的历史性。法律不仅必定是演进的,而且必须被视为是演进的。”⑥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的发展被认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变化不仅是旧对新的适应,而且也是一种变化形式的一部分。变化过程受某种规律的支配,并且至少在事后认识到,这种过程反映一种内在的需要。人们推定,在西方法律传统中,变化并不是随机发生的,而是由对过去的重新解释进行的,以便满足当时和未来的需要。法律不仅仅是处在不断发展中;它有其历史。它叙述着一个经历。”⑦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运行的内在动力。从现代化的动力来看,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形成是由内部商品经济因素的不断增长和发展,引发长期的渐进的社会内部变革而推动的;从现代化启动的顺序来看,一般以商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为先导,推动政治改革或革命,从而促进法制的变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并不具备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条件。
而分析看出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形成的历史条件大致要具备一下几个条件:1.由于传统社会的历史悠久,社会内部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很低,工业化起步晚,不具备自身发展转型的全部内在条件,但却具有一定程度的内在发展的经济基础;2.具有强大而牢固的法律文明体系或者被纳入某一法律系统内,正由于这种社会历史条件和法律文明背景的不同,才导致了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特征,即: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是因各种内外部因素互动作用的合力所推动的法制转型变革过程。
中国成为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有其内在的原因。一是由于封建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市场经济化程度很低,工业起步晚,不具备自身发展转型所需要的全部条件。但是,社会内部确实也具备一定程度内在的经济发展的基础,自身形成了法律变革的内在力量;二是具有其内在的封建法律文化传统网络,这些法律文化传统经过长久的变迁,影响极其深远而强烈;三是西方法律文化传入中国,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巨大差距和碰撞,在这种冲击之下,中国法律变革像打入一针催化剂迅速变化,而中国社会内部不断发展着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的综合作用,则形成了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能量和动力。
三、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模式的理论思考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模式都是有一些不足之处的,也无法详尽的概括出中国的特点,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是从自身的发展的来的,而我国的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无疑更多的是在西方的有意或无意的强制下开始并发展的,西方具有浓厚的市民社会的传统,而在我国社会却并不存在一个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因此我国法制现代化必须上升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野之中,才能真正找到其发展的出路。从社会结构着眼,法制现代化能够产生的背景不是抽象的社会,而是具体的社会,即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社会有机体的存在。现代化的法治社会,其秩序的形成依赖于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的自治性多元群众群体即市民社会的产生及其对政治权力的限制。这种社会结构是现代法治国家存在的基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需要为个人及以保护个人自由权益为目的而组成的群体的活动提供更大的社会空间,建立现代法治赖以生存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社会结构。接下来,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建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模式?美国学者波恩哈德提出了四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弱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强社会。⑧第一种,“弱国家—弱社会”模式是目前许多非洲国家中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模式。這些国家由于发展缓慢,经济文化水平落后,既没有发展出完备的市民社会形态,也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功能。而且在许多地方,部落和氏族依然在社会生活中占重要地位。所以,这种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第二种,“弱国家—强社会” 模式是南美一些国家采用的模式。这种模式为社会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但由于国家权力太弱,容易引起政局不稳定。第三种,“强国家—弱社会”模式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一种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模式。在这种模中,国家居于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市民社会发展极为萎缩,特别是极大压制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虽然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第四种,“强国家—强社会”模式是现代福利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它强调社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及其各种组织在法律上的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并对后者进行引导和调控。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制约机制。
因此,从上文的分析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可以归结为是在国家推进下的混合型的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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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7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④M·霍尔明:《政治发展的速度与代价》,转引自艾森斯塔德:《现代化:抗拒与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
⑤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
⑥H·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⑦H·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⑧迈克尔·波恩哈德:《第一次转轨之后的市民社会:波兰及其他后共产主义国家民主化的困境》,载俞可平:《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84 页。
12.论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十二
一、发现教学法理论背景
发现教学法又称探索法、研究法、现代启发式或问题教学法, 是指教师不直接把现成的知识传给学生, 只是引导学生根据教师和教材提供的课题、资料, 让学生积极思考、独立探究、自行发现并掌握相应的原理和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从思想渊源来看, 许多学者如卢梭、第斯多惠、斯宾塞以及杜威等人都曾对其进行论述。然而, 真正使发现教学法确定有明确的定义, 为其提供理论基础, 并使之广泛传播开来的是美国认知主义心理学家杰罗姆·S·布鲁纳 (Jerome S.Bruner) 。他在《教育过程》一书中提出:“发现不限于寻求人类尚未知晓的事物, 确切地说, 它包括用自己的头脑亲自获得知识的一切方法。”发现教学法的特点是:强调学习过程;强调直觉思维;强调内在动机;强调信息提取。
综上, 发现教学法能够较正确地、较充分地体现出教和学这对基本矛盾在发展中的关系: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教师起主导作用。因而, 在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 教师应注重培育学生的主动精神, 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引导学生在发掘兴趣和潜能的基础上全面发展。
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培养目标与学习特点
在日本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教育被叫做“博士前期”。可见, 该阶段除了知识层面, 更多的是学习和研究能力的培养。因而, 在该阶段要重视认知结构、知识结构和学生的独立思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1. 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培养目标。
在该阶段, 其培养目标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纪守法, 品德良好, 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如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主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 适应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经济与管理方面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硕士研究生教育, 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从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 足见其对学生专业知识运用能力的要求:最终要达到具有系统专业知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能力, 而这些方面能力光靠书本是难以提高的, 学生需要在教师的引导下, 大量地阅读资料, 进行讨论和分析。
2. 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特点。
硕士研究生是在众多大学毕业生中通过层层考核选拔出来的, 这一部分学生一般进取心较强, 并具有一定的学习和研究能力。因此, 在学习中也表现出主动性和自觉性、专一性和广泛性、研究生与创造性的特点。
基于这些特点, 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 一般能争取主动, 能主动接受导师的教诲和指导, 并主动到图书馆、资料室或书店等寻找自己需要的知识和资料。他们清楚地认识到, 必须主动学习, 否则硕士研究生阶段将成为大四的延后期———“大五”“大六”, 白白浪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因而, 教师可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让学生自主学习、探索、创造能力和个性发展在教师的指导下, 由学生自主地发现、探索、解决学习过程中的问题, 从而完成学习任务, 并且有所感悟、有所创造, 在实践中完成自身知识建构的发展。
三、发现教学法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探索性应用
教学与科研结合, 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根本。基于发现教学法的特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其学习特点, 我们认为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 可以探索性地运用发现教学法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对其进行培养。
1. 发现教学法在硕士研究生教学中的探索性应用。
德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教育家第斯多惠 (1790~1866) 说过:“科学知识是不应该传授给学生的, 而应当引导学生去发现它们, 独立地掌握它们。”又说:“一个坏的教师奉送真理, 一个好的教师则教人发现真理。”教学方法与授课方式因人而异, 每个教师都有自己的教学风格, 他们可针对不同的课程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教学。我们认为, 教师可以做一个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参与者、合作者, 以问题解决为出发点, 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如, 在“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中, 可以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或专题形式进行探索。首先, 在课程教学之前, 可将其教学计划告知学生, 让学生了解该课程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和相关专题, 并让学生选择自己所感兴趣的专题, 教师提出要求解决或研究的问题, 以激起学生探究的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收集相关资料, 了解理论界对其专题内容的研究动态最后, 从理论或实践上检验自己的假设, 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形成专题报告, 在课堂上进行展示。展示过程中学生如有不同观点, 可开展争辩。这样, 学生在教师的适当引导下, 通过收集资料———分析问题——做报告———提问———再讨论分析, 最后形成一份较为完整的报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给予学生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否则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学生疲于应付, 则适得其反———最终看到或许只是材料的堆积, 没有任何自己的创见。
最后, 对争论结果作出总结, 作出必要的分析。教师除了要有纯熟的专业技能、广博的基础知识、系统的专业知识体系, 还要有敏锐的观察力、较强的分析能力和知识的沟通与融合的能力。在教学中, 既能抛出新问题, 还要能对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或解答, 对于学生的见解能做有见地的评述和总结, 引导学生对分析结果进行再分析, 发现新的问题, 从而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和理解问题, 达到培养学生层层深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发现教学法在科学研究中的探索性应用。
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 (1859~1952) 曾认为:“学校中的求知识的目的, 不在于知识本身, 而在于使学生自己获得知识的方法。”而学生的学习不仅仅局限于课堂, 尤其是硕士研究生的学生, 更多的是在教师的指导下, 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学习。那么, 在科学研究中又应运用发现教学法来培养硕士研究生呢?
首先, 组织学生讨论对学习过程、学习结果进行自评或他评。学习需要自我反省, 自我评价, 只有在不断的自我反思中才能获得进步。然而, 一个人的思想终不能敌众。学生只有与更多的人进行交流, 才更容易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 从而更正, 进而获得新的知识、新的方法。虽然, 在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生具有较为自觉的学习态度, 但这个过程仍需要教师加以引导, 组织其进行自评或他评。
其次, 引导学生“找准切入点”, 把握前沿。导师在研究生的学习生活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 (尤其是导师) 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 正确引导学生进行选题和破题, 注重培养学生在科研方面的能力。如, 对于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的学生, 由于涉及的研究领域较多, 需要学生具有较广泛的基础知识, 在各研究领域内选出研究的范围, 确定研究的方向。
摘要:硕士研究生阶段是不仅是学习知识的过程, 更是培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过程。本文基于该阶段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学习特点, 提出运用发现教学法在教学和科研中对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习和研究能力, 如独立思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发现教学法,硕士,研究生,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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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燕鹏.发现教学法[J].数学通讯, 2003, (11) :8-10.
[3]张公社.布鲁纳发现学习的特征[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2002, 6 (6) :39-40.
[4]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EB/OL].百度联盟, http://gs.ccnu.edu.cn/UpFile/20051129104341609.doc, 2007-07-27.
13.论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十三
jurisprudence, history of legal systems and constitution
法系 legal system
法协会 law society
法学 jurisprudence
法学博士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法学导论 leading principles of law
法学的范畴体系 the system of categories of jurisprudence
法学的范畴意识 the consciousness of category of jurisprudence
法学的基石范畴 fundamental categories of jurisprudence
法学方法 method of jurisprudence
法学方法论 methodology of jurisprudence
法学会 law society
法学教科书 law textbooks
法学理论 theory of law; legal theory
法学权威 an academic authority in law
法学士 bachelor of law
法学体系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法学通论 first principles of law
法学院 faculty of law; law school
法医 forensic medicine
法医学 forensic medicine
法院 court
法院调查 judicial investigation
法院管辖权 competence of court
法院管辖以外的 extrajudicial
法院判决 court decision
法院系统 court structure
法院组织法 judicature act
法则 articles
法哲学 philosophy of law
法制legal institution
法制传统 tradition of law system
法制的精神 spirit of legality
法制的尊严 dignity of the legal system
法制观念 legal concept
法制观念淡薄 very weak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law
法制教育 legal education; education of legal system
法制史 legal history; history of legal system
法治 rule of law
法治的机制 the mechanism of rule of law
法治的要素 the element of rule of law
非实质的 immaterial
非营利的 non-profit
非约束性条款 permissive provision
废止法律 annulment of law
分别管辖权 separate jurisdiction
分别财产制 separation of property regime
分别规定 separate provision
分担责任 share the responsibility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divid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own work;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分工负责制 division of lab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分级管理 different levels holding different responsibilities
分配制度 distribution system
分析法理学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否决权 power veto; veto power
否认事实 denial of facts
服从法律 amenable to law; subject to the law
服从判决 accept a judgment
符合程序 be in order
符合法律 be in conformity with law
符合宪法 constitutionality
符合宪法的法律 constitutional law
符合原则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
盖尤斯 gaius
概括裁定 general verdict
概括继承 general succession
干扰司法公正 interference with course of justice
刚性条款 entrenched clause
刚性宪法 rigid constitution
岗位责任制 post responsibility system
高等法院 high court; high court of justice
高度集中 highly centralize
高度民主 high level of democracy
高度自治权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高级法官 senior judge
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
高级人民法院 higher people’s court
高级人民检察院 higher people’s procuratortate
搁置 set aside; abeyance
格式条款 clause of style
公认的行为准则 established standard of conduct
规避法律 in fraud of law
规避义务 evade obligations
规范的法律规则 normative rule of law
规范法学 normative jurisprudence
规范性法律文件 normalizative document of law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normalization of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过错方 tort-feasor; wrongdoer
过错推定原则 doctrine of presumption
过错责任 liability for wrongs; tort liability
海事法院 court of admiralty
《汉穆拉比法典》 code of hammurabi
合并条款 consolidation of provisions
合法的个人财产 legal personal property
合法地位 legal status
合法权益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合法行为 lawful acts; legality of purpose
合宪性 constitutionality
衡平法 equity
衡平法规则 rule of equity
衡平法学 equity jurisprudence
衡平法院 court of chancery (美);court of equity (英)
后法取代前法 a later statute takes away the effect of a prior one.
后法优于前法 lex posterior derogat priori
户籍所在地:the place where his residence is registered
互为因果 reciprocal causation
基本法 fundamental law
基本法律规范 basic norm of law
基本方针 basic policies
基本权利和义务 basic rights and duties
基本司法概念和假设 basic legal conception and assumption
技术性法规 technical legal rule
家庭法 family law
建立法律关系create legal relations
教会法 canon law
《教会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
教会法学家 decretalists
解释法律的技术规则 technic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解释权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近因 immediate cause
禁治产人 imbecile; interdicted person
经常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
经法律确认的 ascertained by law
经法律许可 authorized by law
经验法学 scholastic theories of law
纠问式审判 trial by 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具有同等效力的 with equal authenticity
具有约束力的判例 binding precedent
绝对衡平法 absolute equity
君主立宪制度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开罗会议 cairo conference
凯恩斯主义 keynesianism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revocable juristic act
可让与性 alienability
可用法律强制执行的 enforceable at law
可预见的 foreseeable
可直接适用的法律 directly applicable law
可追溯的 retrospective
客观条件 objective condition
客观因素 objective factor
客体 object
扩充解释 amplified interpretation
理论法理学派 theoretical jurisprudence school
理性决定说 theory of rational decision
理性认识 conceptual knowledge
历史法学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历史法学派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历史解释 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立法机构legislative body
立法权 law-making power; legislative power
立法委任权 legislation mandate
立法效力 legislative effect
立法议案 bills
立法者 law-maker; legislator
立宪 constitutionalism
利益冲突 conflict of interests
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 person
连带法律关系 joint legal relations
连带责任 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
论理解释 logical interpretation
罗马法roman law; jus romanum
罗马法系 roman-law system
罗马皇帝优士丁尼一世 justinian i
罗马法理学 jurisprudential
《罗马法律汇编》roman digest
罗马法学派 school of romanists
罗马-日耳曼法系 roman-germanic family
罗马私法 jus privatum
逻辑解释 logical interpretation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marbury vs. madison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 marxism-leninism
马克思主义法学 marxist jurisprudence
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marxist jurist
没有事实根据的 unsubstantial
美国国际法协会 americ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
美国海事法庭 admiralty courts of the u.s.a.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美国联邦法官 federal judge
没有法律依据的 lawless
没有判决先例的案件 case of first impression
《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民法典 civil code
民法法系civil-law system
民法通则: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民法学 science of civil law
民事案件中“占有优势证据”的原则 “by a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in civil cases
民事权利能力:the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民事权益: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民事诉讼法学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制裁 civil punishment; civil sanction
民政部门:the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明代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ming dynasty
明示或默示的 express or implied
默示表达 communication by implication
拿破仑法典 the code napolean
内部规章 internal regulations
纳妾制 concubinage
南京条约 (1843) treaty of nanking, 1843
拟制理论 fiction theory
拟制买卖 mancipatio
欧洲大陆法 continental law
偶然权利 contingent right
偶然因果关系 fortuitous causal relationship
偶然因素 accidentalia
偶因 accidental cause
排他的权利 right to exclude all others
派生的权利 derived right
派生取得 derivative acquisition
判例法系 case law system
普通法法系 common-law system
判例法系 case law system
判例汇编 reports; reports of judgments
14.论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十四
在近日结束的研究生招生复试中,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天然气工程领域油气储运方向、石油加工炼制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分数线分别高出同类学术型研究生15分和4分,录取第一志愿率达100%。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学校进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取得的成效。
据介绍,从开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招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部批准该校在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化学工程3个工程领域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学校以国家能源战略需求为导向,立足于企业需求,强化教师队伍和实践环节建设,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和实践创新能力为培养理念,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突出人才培养的综合性、创新性、职业性、国际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在招生环节,学校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选拔制度;在培养环节,设计了“课程教学+实践训练+论文就业”三年三段式格局,注重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课程体系上,构建了“基础理论+多专业模块”体系,专门开设区别于学术型研究生课程的实践类和实验类课程,突出工程意识和工程实践能力。学校先后投资3000多万元,对三个学科的实践教学平台进行建设和完善,建设了以通用性、综合性、交叉性、关键性为特征的.本硕博一体化校内实践教学平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产学研深度融合,学校与行业企业、地方政府建立起合作关系,先后建立78个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企业工作站)和3个海外联合培养基地。
15.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 篇十五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
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2.2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1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
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3.2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3.3.1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3.3.2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3.4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3.5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
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①]赵元信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华政教材,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6页 ②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168页。③蒲坚著《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63页。
④何勤华著《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载于法律图书馆,http:///⑤蒲坚著《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50、173、192、202页 ⑥董皞著《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37-338页。
⑦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143页。
⑧卓泽渊著《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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