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司法鉴定所工作总结

2024-06-26

交通司法鉴定所工作总结(共12篇)

1.交通司法鉴定所工作总结 篇一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公民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交通司法鉴定所工作总结 篇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法院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工作程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职业操守等各方面更为严格的要求, 只有严格把控各个工作环节, 才能保证最终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经司法部门认可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鉴定人须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专职人员并取得工程造价的相关执业资格。委托人一般是各级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一、委托

委托人须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 公开摇号抽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 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 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 (包括鉴定时限) 、简要案情、鉴定材料。委托人整理相关的送鉴材料, 一般包括: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现场签证;

5、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 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受理的, 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并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 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 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三、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所有委托人的鉴定材料后, 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 对送鉴材料认真研究, 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 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 鉴定方案的选择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 因此, 要充分论证鉴定方案是否公正、客观、合法后方可实施。为能最真实的了解案件实情, 鉴定人员还应到现场进行勘验, 现场勘验除鉴定人员外, 还应有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人代表共同参加, 对有争议的部位进行现场拍照、测量, 并做好记录工作, 由参与四方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鉴定依据。

四、出具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后, 应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 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判决依据, 因此司法鉴定报告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鉴定报告应加盖鉴定单位的公章、资质章及注册造价师印章 (不少于三人) , 鉴定报告的份数可按委托人要求, 一般为伍份。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案情概况。主要介绍建筑工程规模、施工工期等情况。

2、鉴定事项。主要介绍造价纠纷的原因, 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

3、鉴定依据。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4、鉴定说明。即鉴定依据的说明, 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 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

5、鉴定结论。根据鉴定要求, 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6、鉴定书。详细说明鉴定结论的构成, 包括工程造价汇总表、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取费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主要材料表等。

7、其它附件。应附上鉴定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证书等复印件, 及现场勘测记录、照片等。

五、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 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 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是诉讼活动的需要, 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 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 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 开庭时, 应当出示。

(三) 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 由鉴定负责人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 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3.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之我见 篇三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公正;证据法;证明责任

有关证据的定义,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未直接对证据加以定义,但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就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前已言之,这些信息的载体,被称为证据方法。①虽然三大诉讼法对于证据方法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但是都不影响鉴定意见作为人的证据方法的一种,拥有关键的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解决案件中涉及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作用。因此,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各方才如此重视鉴定意见,同时也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报以等量的重视。在笔者看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司法鉴定制度的运转是否合法、是否科学、合理,就成为那些与司法鉴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人所关注的焦点,这也正是将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最为根本的原因之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力有着重大影响,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目的、价值在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②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最终将通过鉴定意见集中体现出来,而意图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所得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方法的一种,必须首先遵循证据法则。若要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就必须从证据法则中加以探究。然而我国并没有一部成文的证据法,但是这并不妨碍对于证据法的研究以及对关于研究证据法之理论的借鉴。

就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来讲,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证据法学界对于证明责任的研究成果。

在我国,目前理论界对于证明责任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解释。1、行为责任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③;2、结果责任说,又被成为败诉风险说。“这种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的真假虚实难于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及不利后果的法律假定,叫做证明责任。”④3、双重含义说。双重含义说认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证明责任。即“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的诉讼结果既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得不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通常表现为因败诉而负担诉讼费用。”⑤

笔者认为双重含义说相较其他两种学说更为全面,并曾打过一个颇为形象的比喻:在某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就仿佛手执一条橡皮筋的一段,而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则拿着橡皮筋的另一端,当该当事人完成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即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负担之后,便可将手中所执的橡皮筋的一段交给对方当事人,橡皮筋的一段的持有者不断交替的这一过程就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发生了转承;直到一方当事人不能使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并使之发生传承的时候,法官便会松开其手执的橡皮筋那端,由那个仍然握着一端橡皮筋的当事人承担一阵疼痛,这阵疼痛就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负担。这样,围绕这件事实的证明就告一段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笔者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都对该主张负有双重含义的证明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当中原告的被害人,与作为刑事公诉案件当中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人一样,没有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想要运用作为证据方法之一的鉴定意见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之时,却无法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继而无法得到鉴定意见以完成证明责任。

既然法律规定一方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却不给某些主体一个负担该项责任的路径,于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便产生一些有违立法目的、妨碍司法公正、降低司法效率、损害司法权威,在社会和法学界都影响重大的案件。

笔者认为,无论是这些问题产生,还是这些问题久拖不决的现状,都包含着下列原因:

首先,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立法具有滞后性这一缺陷,而这一缺陷在证据法上,特别是在司法鉴定制度上表露出来。具体表现为,我国证据法学界对于证据法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学者为我国的证据法立法的建议稿和修改稿的创作和完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但是我国始终未能颁布成文的证据法典;而有关证据的法律则散落在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这就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初次鉴定启动权的分配这一问题时增加了困难。

其次,对于我国诉讼模式进行改良的过程之中,存在有关于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间的诉讼理念冲突。具体说来,就是引进控辩平等的现代刑事诉讼的进本理念的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职权主义,而上文所述的司法鉴定的初次鉴定启动权则作为这种冲突的诉讼理念在司法鉴定制度当中爆发的一点,引起诸多惹人深思的个案的发生。

对于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从而促进司法公正,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又适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这在不少学者看来昭示着是又一个“法律的春天”的到来。可是笔者却在提醒自己:假如将一国之法律比作一亩田地,即使“法律的春天”已经到来,也并不意味着必将会有丰硕的成果;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应当把握“法律的春天”这一天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这一良田之上,深思熟虑、刻苦努力、辛勤耕耘,方能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依法治国做出一份应尽的义务。(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注解:

① 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② 霍宪丹:《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③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④ 熊先觉等:《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121页。

4.司法鉴定职员工作鉴定 篇四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司法厅(局)的关心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创建全省示范”为总目标,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以实施司法行政“护城河”专项工程为主线,突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全力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推进

1.坚持律师陪同县领导信访接待制度。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全年共安排24人次。通过律师陪同接访、参与四长值班,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为上访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好法律解释和解读。

2.提前介入“两分两换”法律服务工作。县局建立了由分管局长带队的法律服务“两分两换”专题工作组,在先行试点的姚庄镇,配合党委、政府全面开展工作,重点围绕土地置换和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积极主动做好法律文书把关、法律咨询释惑,以及现场监督公证等工作,确保姚庄镇首期612户农户与新市镇投资公司签订好置换协议,并顺利搬迁。随着“两分两换”工作的全面展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两新”工程相关配套工作的若干意见》,从法律服务层面,切实为“两新”工程提供有力的保障。继姚庄镇试点后,惠民街道和魏塘街道首期621户农户的宅基地安置抽签工作也在县公证处的现场监督下顺利完成。

3.启动实施“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根据省厅《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精神,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今年以来,立足原有的工作基础,提出了建立“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基础性、大众性和专业性的服务机制。县局还制定印发了《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具体部署。

4.巩固提升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根据我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今年以来,不断深化“法律服务助推发展”专项行动,确定每年9月份作为“法律体检”服务月,组织引导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立足企业法律顾问单位,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投资风险管理等内容,逐项进行体检,并形成“法律健康档案”,出具“法律风险提示和建议书”,帮助企业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针对台资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建立了服务台商的信息互通机制和部门联动会商协作机制。

5.不断强化公证服务意识。在县法院、人民银行支行和银监分局办事处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四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服务金融作用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的若干意见》,既拓展了公证业务范围,也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提供了安全保障。

二、围绕社会矛盾化解,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推进

1.加强基层队伍网络建设。根据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注重把调解工作的触角向自然村延伸。目前,全县已建立“老娘舅”、“和阿姨”、个人调解室、民情工作室等民间和谐员队伍185支,民间和谐员已达到1500多名。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十佳民间和谐员”的评选活动,举行了隆重的颁奖典礼,在县级新闻媒体开展了民间和谐员的集中宣传活动,会同县广播电视台聘请“十佳民间和谐员”为特约民间调解员。探索建立网格式的调解组织体系,姚庄镇在全镇建立了“1+4+18”的人民调解组织新模式,在镇级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中心,下设4个片区工作站,以及18个村调解工作室,每个工作站配备了指导员、联络员和调解员,以此充分发挥司法所干部的职能作用,通过划片包干,重心下移,确保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2.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县政府专门建立了诉调衔接工作协调小组,成立了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县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西塘司法所和西塘人民法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今年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有6件。加强警司联动机制建设,目前,陶庄、天凝2个司法所已经在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警司联动机制,对轻微伤害或相邻纠纷等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进行当场调处,今年已调处治安案件32起,调处成功率100%。

3.发展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按照建立1+X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要求,今年以来,组建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和《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聘请了3名在卫生、政法系统退休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聘任了9名兼职调解员,建立了由12名医学、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医调会成立以来,共接受咨询30次,调处案件20起,调处成功19起,其中死亡案件6起,引导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件,引导当事人起诉1件,调解成率95%,累计索赔金额241.78万元,实际赔付标的70.92万元。对已建立的9个新居民调委会,规范了组织名称,完善了调解工作的流程。

4.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坚持做到每月定期排查与重点时段集中排查相结合,突出“春节”、“两会”和国庆期间,特别是世博安保的关键时期,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做好专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认真进行梳理和调处,并定期出刊《矛盾信息月报》。全年共开展排查调处工作17次,排查调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139件,调处成功134件。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2446件,调解成功2403件,调解成功率98.24%,涉及标的4262.23万元,其中劳资纠纷219件,人身损害赔偿181件。

三、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稳步推进

去年12月至今,我县累计共有社区矫正对象414名,已解矫151名,目前在册人员为263名,帮教安置对象1011名。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1.切实抓好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年初,制定了我县实施社区矫正“护城河”工程的实施方案,召开了全系统司法行政“护城河”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县局与各司法所签订了责任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逐步加大管控力度,开展了5次滚动式大排查,重点掌控好矫正对象与上海有关联的情况。世博安保期间,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制定了临战式应急处置预案;制定落实定人包案、管控升级等制度,各地坚持每周巡查、每月集训制度,县局会同公检法等部门每季开展联合执法督查,并通过目视跟踪、有线查控、无线遥控等方法,不断强化管控措施的落实。

2.开展了与上海接边地区协作联动。针对我县特殊的区位状况,为确保上海世博会的绝对安全和稳定,在我局的积极倡议下,与周边平湖市及上海市的青浦区、金山区共同建立了接边地区社区矫正协作联动机制,通过信息互通、联合排查、异地委托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措施,全面掌控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自3月上旬启动以来,在各方的通力协作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创新管控方式方法。制定印发了《县社区矫正对象“三色”管理办法》,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对象列入绿色管理的87名,黄色管理120名,红色56名。制定出台了《县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暂行办法》,帮助矫正对象缓解和消除不良心理因素,增强自我调节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探索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情况记录本制度,及时告知矫正对象的管理要求和处遇,掌控每个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进一步强化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的意识。今年全县共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2036次,个别谈话1664人次,开展心理咨询813人次,组织公益劳动1769人次,落实低保2人次,帮助43名矫正对象落实了责任田。

4.认真做好帮教安置工作。注重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衔接,全面掌控“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重点归正人员的动向。加强与民政、劳保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切实为归正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开展技能培训,落实基本生活保障。今年归正人员帮教率和安置率均达到99%,重新犯罪率仅为0.99%。

四、围绕“法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整体推进

1.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在全省“公务员学法日”组织开展以“法律护航,科学发展”为主题的法律知识图片展。开展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考试,加强了执法人员的专题培训与测试。举办农村(社区)基层干部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有近700多名村(社区)干部参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首届法制文艺创作表演比赛活动,新创作法制文艺作品19件,其中14件作品经编排后参加了比赛演出,由我局创作编排的小品《老娘舅》在比赛中获得了金奖。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通过对联和格言作品的有奖征集、交通安全漫画比赛、法律知识竞赛、专题文艺晚会等形式,不断营造青少年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全面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了劳动用工和劳资纠纷专题培训,制作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展板30多块,到企业进行巡回展览,通过多种形式为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组织实施新一轮县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专题培训辅导。积极开展国家和省、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系列创建工作。目前,已成功创建国家级民主法治村(社区)1个,省级6个,市级23个,县级44个,对获得县级以上的民主法治村(社区),每个村(社区)兑现奖励补贴1万元。整个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工作还引起省里的重视和关注,在今年8月份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建设“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我县大云镇作了典型发言交流。

3.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的总体安排,今年以来,在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对全县9个镇(街道)以及15个重点部门进行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验收,并对其他14个部门进行了抽查验收。6月25日,我县接受了市“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验收,得到了市考核组的充分肯定。

五、围绕公正廉洁执法,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1.律师公证队伍建设有了新加强。在壮大执业律师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定了《关于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警示教育、诚信教育活动。通过系列教育活动,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综合素质。

2.律师公证日常管理有了新推进。按时完成公证处工作考核和天成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初审上报工作;启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初审工作,组织开展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以法律服务质量为主线,坚持“听庭、查卷、询访”质量监督机制,组织出庭案件旁听评议10次,涉及执业律师12人次,基层法律工作者1人次;组织抽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办结案件376卷525件。

3.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有了新拓展。今年以来,各法律服务机构在做好服务的同时,积极开拓自身的业务领域。今年全县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单位280家,办理民事代理1035件,经济代理561件,刑事辩护312件,行政代理3件,非诉代理379件;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2914件,其中国内经济509件,国内民事1610件,涉外港澳707件,涉台88件。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19件。

六、围绕“应援尽援”的目标,法律援助工作有序推进

1.完善了数字化的运作系统。全县法律援助案件已实现了网上申请、审批、指派和管理的一条龙服务。全面开展了“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的试点工作,网点已覆盖到全县150个村(社区)、有关重点企业、法律服务执业机构等单位,通过这一体系,切实为年老病弱的援助对象提供便利的“一对一”的法律服务。

2.提升了“一站式”的接待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借助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建立,变更了办公地点,重新装修了接待大厅,配备了电子显示触摸屏,设置了残疾人通道,进一步完善了“12348”法律服务专线,开通了休息时间来电咨询录音留言回复业务。同时,全局上下继续实行全员接待,星期六轮流值班。

3.组织好法律援助集中性的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拥军”、残疾人维权和工伤职工救助等多项法律援助专项行动。全年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援助案件319件,涉及受援人642人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963.25万元,其中刑事58件、民事261件;接待咨询1540件,计2396人次。在受理的援助案件中,受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群体性案件132件,涉及人员404人次,累计追讨欠薪221.7余万元;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9人次。

七、围绕强化基层基础,司法所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全力推进

1.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上了新台阶。按照省厅提出的“五化”要求,在干部队伍配置上做到重心下移,今年又有5名公务员充实到了基层司法所第一线,基本实现了辖区常住人口超过4万的司法所配齐2名,其它司法所确保1名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在业务用房建设上,目前各司法所平均办公用房面积已达到244.97平方,魏塘、天凝、大云、姚庄等司法所通过扩建和移地置换等方式,改善了办公条件。在业务装备的配置上,县局今年投入20多万元,为各司法所建立了OA系统,更新了一批办公用具,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配备了专用电瓶车,统一了服装,为社区矫正对象引入了手机定位管理。在所务管理上,县局加强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每季开好司法所长例会。组织全县基层司法干部分2次开展了集中培训。

2.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挂牌运行。该中心位于县城中心区域,沿街落地,方便群众办事,县局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意见》,明确了8个方面的中心服务内容,并建立了上下衔接、外部联动和内部资源整合等三个方面的机制,努力实现一个大门进去,多个窗口办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八、围绕创先争优活动,机关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合力推进

1.组织开展了以“打基础、提素质、强队伍”为主要内容的学习、论坛系列活动。县局制定了《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坚持每二个星期安排一次党员干部学习会,重点围绕政治理论和司法行政业务知识,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以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等专题,采取一人主讲,众人评议的方法,不断丰富学习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开展全系统司法行政工作的调研和论坛活动,年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组织全局干部进行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的测试。组织干部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目前全局共有10名同志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

2.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制定下发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为主要内容的“为民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召开了专题动员大会,开展了局党组和党员个人创先争优先锋承诺,以及“为民先锋”党员闪光点评议活动,组织参加和收看了市局和我县“创先争优”先进事迹报告会,还组织开展了“我为全面转型献一计”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创先争优活动,全局党员干部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创先和服务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3.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出台了《关于开展文明科室评创活动的实施意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印发了《县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县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

5.司法鉴定总结 篇五

作为司法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我局从全县司法行政大局和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出发,以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切实把好司法鉴定质量关,使司法鉴定保障和服务功能越来越突出,社会影响面越来越大,司法鉴定行业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

1、加强了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司法鉴定人队伍,是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的重要保障。一是积极参与培训。全县司法鉴定人员按要求积极参与省、市举办的司法鉴定法律、业务综合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鉴定人不断补充到新知识、新法规,更新新标准和新方法,提高了鉴定能力和水平,提升了鉴定结论采信率。二是开展道德体系教育。通过在鉴定机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了“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宗旨,树立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良好形象。广大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质量,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拓宽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2、加强了质量体系建设。一是以执法档案建设为平台,严把鉴定质量关。对所有司法鉴定人员建档,做到一季度一考核,并把“执法档案”所反映的情况,作为对执法主体进行资格认

定、评先评优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每一份司法鉴定案件做到一案一表一评查,采取百分制评定,加强对个案质量的评测。二是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明察暗访和社会调查活动,对鉴定机构工作作风、鉴定程序、工作效率及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听取全面意见,做出客观公正评价。三是坚持回访制度。不定期对司法鉴定案件进行抽样调查,对鉴定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的采信率和群众满意度。

3、加强了管理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章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工作程序、收费标准等,进一步规范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二是规范司法鉴定档案管理。使用统一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对全县司法鉴定档案管理进行了规范。三是加大了执业监管力度。自成立清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以来,严格按照规范执业的要求,无冒名执业、乱收费、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等不良行为,做到了名册、收费、程序、标准、业务范围、执业类别、执业道德和执业监督公开。

6.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总结

2010我所在市、区司法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工作有序开展。工作中严格执行重大操作鉴定网上监控制度,在人体损伤鉴定中,首先在网上进行查询,凡遇轻伤乙级的,一律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局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出正式的鉴定报告给委托人,以避免错案的发生。积极参加省、市司法局组织的各项培训,全年市司法局组织的培训一次。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2010我所完成了5件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

7.XX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总结 篇七

XX年,我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坚持创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提升管理水平。以规范管理和基础建设为重点,加强沟通协调,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司法鉴定步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轨道。

一、基本情况

截至XX年11月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市的7家司法鉴定机构,共有执业鉴定人95名,比去年增加了10名,鉴定人助理28名,比去年增加了10名。全市7家鉴定机构共已办结的鉴定案件5149件。全市的业务收费总额是896.5万多元。

二、主要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认证认可工作。我局将认证认可作为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司法鉴定的目标考核,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认真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学习认证认可知识,研究相关政策,提高司法鉴定人员对认证认可工作的认识。市局按照鉴定机构的规模和业务量大小,分类指导,分批、分期做好认证认可申报工作。指导鉴定机构了解和掌握认证认可 适用规范以及操作要求,改善鉴定技术条件,鼓励由高等院校设立的、基础好的鉴定机构申报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引导中等规模鉴定机构申报省级资质认定;帮助规模小的鉴定机构通过鉴定能力验证,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创造申报省级资质认定条件。截至目前,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国家检查机构认可、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四类司法鉴定项目评审。这是我省第一家通过国家级的 “三合一”评审的司法鉴定机构。XX律证司法鉴定所、XX康宁司法鉴定所已通过省级计量认证,XX东海司法鉴定所已申报评审,其他鉴定机构也纷纷启动认证认可工作,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引进鉴定人才,加大资金投入,配置先进仪器设备,改善执业条件。

深入监管,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我局根据去年制订的《XX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XX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百分制考核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各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进行具体监管。并要求各机构认真贯彻省厅下发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规则,以现场检查或抽查卷宗的形式监督各机构对该规则的执行情况。今年三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我局要求各机构确定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同时,我局对各机构上报的重大事项,比如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结论相差两级以上 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咨询有关专家,查询有关资料,使重大事项得以妥善处理。对于涉及到其他地市鉴定机构的案件,上报省厅请示,工作态度严谨,得到省厅领导的肯定。

全面管理,建立司法鉴定信息系统。针对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对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具体信息了解不够全面,不够详细,各机构对执业许可申请不及时等问题,市局于今年初研制开发了司法鉴定人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详细信息输入管理系统,便于统计鉴定人的鉴定类别、职称等级、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并增加了提醒功能,在执业证有效期限届满40天前系统会自动提醒工作人员,通知机构着手准备延续申请材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该系统的建立,可以完善原有的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让纸质的诚信档案变成电子版的诚信档案,内容更新更及时,涉及面更广。市局所开发的这套信息管理系统比省厅刚刚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更经济、更实用、更省空间。

积极组织,抓好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规定》和省厅《关于做好XX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局分阶段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确保每位鉴定人每年继续教育达40个学时以上。三月份,组织鉴定人参加在XX大学举办的全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11月19日 组织全体司法鉴定人和助理 参加在顺生大酒店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为办好这次培训班,管理处经过周密的安排,邀请法律专家讲解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另外,市局还先后六次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省厅举办的培训班。为严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纪律,市局对去年6位鉴定人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任务,进行了通报批评,要求其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完成XX年的继续教育学分任务并补上XX的学分,否则,市局将建议省厅不再将其便如司法鉴定人名册。

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为了深入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全面把握全市司法鉴定的现状,今年初,市局开创性地开展了下派工作人员蹲点调研活动。针对各机构的特点,工作人员设计不同的调研提纲,为以后的管理提供依据。蹲点回来后,工作人员分别对调研进行思考、分析、总结,写出调研报告。提出各个机构值得肯定的地方及不足之处,特别对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出建设性的思考。通过蹲点调研,管理人员既进一步了解了鉴定业务,为加强平时的监管打下基础;同时,也宣传了司法鉴定政策法规,指导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

8.交通司法鉴定所工作总结 篇八

时间:(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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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以下简称鉴定工作档案),是指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司法鉴定工作要求,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鉴定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向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接受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工作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五条 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工作档案、司法鉴定投诉工作档案、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工作档案、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文件材料档案。具体鉴定工作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本部门各类工作档案,做到文件分类有序、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鉴定工作档案应当于工作完结之日起30天内整理归档。

第七条 鉴定工作档案应按照一机构一档、一档一卷或多卷,一案一卷或多卷的原则立卷。

第八条 鉴定工作档案的整理标准及要求:

(一)编号

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好后,应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和图表的页上逐页编号,页号位置统一编写在正页的右上角。双页书写的文件两面编号,背面编在左上角。

(二)卷内目录的填写

卷内目录应用计算机输入填写,打印一份,随卷装订。再全部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全引目录,以备日后查考利用。

(三)备考表的填写

有关文件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清楚,如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姓名和立卷时间填写清楚。

(四)案卷封面的填写

案卷封面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案卷的装订

案卷装订前去掉文件材料上的一切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要进行修补。卷内纸张大小应统一为A4。装订案卷必须牢固、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统一使用档案局监制的“国际”卷皮,装订线统一采用白色中粗棉线绳。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移交

第九条 鉴定工作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定期分为三十年和十年)两种。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做好鉴定工作档案移交工作,并完成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档案应建立专门的档案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

第十二条 对于每年司法鉴定工作中形成的许可、投诉、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档案应在下一年六月底前按照市局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查阅、调取鉴定工作档案,应经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登记。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形成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附件:

司法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6、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7、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8、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9、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10、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11、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12、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3、受理通知书;

14、材料接受凭证;

15、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6、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结合申请人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等情况可作部分调整。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一)变更机构名称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股东决议;

6、《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8、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9、受理通知书;

10、材料接受凭证;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鉴定机构住所租赁合同或其它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7、股东决议;

8、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9、受理通知书;

10、材料接受凭证;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决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7、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8、受理通知书;

9、材料接受凭证;

10、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1、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司法鉴定机构变更鉴定业务范围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6、《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格、资质证明及仪器设备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8、3名以上相关专业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或符合相应条件司法鉴定人申请材料;

9、受理通知书;

10、材料接受凭证;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许可登记档案(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受理通知书;

7、材料接受凭证;

8、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9、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行政许可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6、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7、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8、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9、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10、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11、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3、受理通知书;

14、材料接受凭证;

15、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6、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结合申请人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等情况可作部分调整

五、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登记许可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6、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7、档案所在人事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

8、申请人提交的只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9、申请人履行司法鉴定人义务的声明;

10、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意见书;

11、申请人为外省户籍的,提供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材料;

12、受理通知书;

13、材料接受凭证;

14、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5、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六、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申请人原执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证明;

6、《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7、受理通知书;

8、材料接受凭证;

9、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0、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七、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6、与所申请的执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7、《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8、受理通知书;

9、材料接受凭证;

10、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1、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根据申请人申请变更的执业类别可作部分调整。

八、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许可登记档案(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书;

5、申请人所在鉴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的证明;

6、《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7、受理通知书;

8、材料接受凭证;

9、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0、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审核登记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8、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所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历证明书;

9、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10、证明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兼职鉴定人由其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专职鉴定人由其所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11、兼职鉴定人申请延续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书面意见;

12、申请人保证只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13、申请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提供其在北京的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14、受理通知书;

15、材料接受凭证;

16、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7、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十、投诉处理工作档案(三十年)

1、签批单;

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3、投诉材料;

4、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

5、调查材料;

6、投诉答复书;

7、送达回证。

不予受理的投诉案件按照上述顺序相应调整。

十一、行政处罚档案(永久)

1、签批单;

2、立案审批表;

3、调查材料;

4、处罚决定;

9.交通司法鉴定所工作总结 篇九

司法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适用其科学知识或者专业技能依法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别与判断的科学实证活动。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公正必须程序公正。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基本性质也是程序性的,它应有所固有的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律,如失去程序和规则,那么鉴定的结论便也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形式。因此,在司法鉴定中,它的公正也体现在程序的公正。鉴定程序的公正它是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益是息息相关的。本文就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的实现作一些探讨。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从自然公正演变而来的程序公正的观念起源于英国的法律,并在美国的法律中得以继承和发展。自然公正仅是表现为对争议处理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公正不单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鉴定结果的正确与否,还要通过实现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来保证鉴定的结果能够经得起推敲、验证。那么如何来实现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呢?

一、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条件

程序公正是将公正的观念反映到现实规范中来,它要求鉴定的程序应当符合公正的标准。为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首先要明确以下三个条件。

1、要全面、充分地保障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鉴定程序基本权利。尊重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合法意愿和合法处分行为,以产生符合诉讼法上的鉴定程序效果。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要赋予当事人或委托部门在推进和终结鉴定程序上有一定的决定权。

2、对鉴定人员权威的承认。鉴定人员的权威:

一是指司法鉴定程序是通过鉴定人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是程序的权威升华为鉴定人员的权威。

二是司法鉴定人员科学态度的中立性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三是鉴定人员的行为合法性,鉴定人员的行为都由法律的`规定所赋予的,是合法的司法鉴定程序的主体。

3、司法鉴定程序标准的确定。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实现,首先要有保证鉴定程序得以公正的规范标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尚不完善,司法鉴定立法工作滞后。随之带来了司法鉴定权的混乱,程序的不一致,违反证据学现象的屡现,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可信性差,鉴定机构重叠;对鉴定人员缺乏明确严格的管理体制,缺乏统一稳定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司法鉴定程序公正 的判断是同鉴定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程序的规范标准,程序的公正实现就无从谈起。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标准评价,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程序规则程序(标准)的科学性;

二是鉴定人员的中立性;

三是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

四是鉴定程序的公开性;

五是程序规则(标准)的制约与监督。

当然,程序公正的观念与标准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要与特定的时代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状况相适应。它也还要受制于社会法律体制,同时法律诉讼的需求也能使鉴定程序标准不断完善提高以及程序技术性的科学化。

二、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一般原则

1、鉴定人员的中立性。

鉴定人员处于中立地位是鉴定程序公正的根本保证。鉴定人员应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客观的态度。缺乏中立性鉴定人员就要有偏私,混淆角色,其结果无论正确与否其不公正性是必然的。鉴定人员的中立包括:

一是鉴定人员与案件和当事人无关联性。即鉴定人员不能鉴定自己的案件,也不得鉴定案件结果和当事人有利益或其他方面关系的案件。鉴定人同的无关联性对于保证鉴定人的中立性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如遇难以无关联性,就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二是鉴定人员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歧视和偏爱。鉴定人员的中立不仅要求无关联性,而且还要求鉴定人员个人的价值取向、情感等因素不产生“偏异倾向”。为此,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管理程序对鉴定机构资格和鉴定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明确鉴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法律责任制度和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制度等来保证鉴定人员中立性是有益的。

2、当事人的平等性。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平等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它指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平等指当事人平等享有请求鉴定或撤销鉴定的权利,平等享有对鉴定内容的知情权和质证权以及鉴定程序中平等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合法行使。平等性可以使鉴定人员对各方的意见、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和考虑,也是在鉴定程序中给予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和手段,使鉴定人员获得全面的信息,更有利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因此,当事人权利的平等是鉴定程序公正的先决条件。

3、鉴定程序的参与性。

“参与原则适用于各种制度”,司法鉴定制度也不例外。参与性是使鉴定人注意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只有从制度上充分地保障当事人享有与行使程序的参与权,才能在鉴定前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正确地提出有关资料、陈述意见或进行提问的机会;在鉴定过程中能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并对他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反驳和抗辩等。因此,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应告知各方,使各方都有准备并确保参与能力不足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鉴定程序参与是当事人具有影响鉴定过程和结果的机会,同时当事人对鉴定程序的参与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或者被迫的,参与的自愿是要求鉴定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不能把当事人当作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如当事人仅仅是被动地,那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鉴定程序参与。鉴定行为进行的本身也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参与。

4、鉴定程序的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鉴定程序中鉴定目的、要求、内容、方式及鉴定结果等都应告知当事人。鉴定方式、方法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都应符合科学并统一,同时予以公开。司法鉴定程序的公开性是鉴定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它的主旨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从鉴定程序的公开亲眼看到公正的实现过程,同时鉴定程序的公开也提供了对司法鉴定程序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司法程序公开也是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鉴定程序的公开也是标志和体现我国司法制度民主化的进步。

5、鉴定程序的维持性。

司法鉴定程序的维持性是指鉴定程序规则上应规定鉴定结果产生之后在程序上要尽量维持它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不能轻易随便否定、更改结论或重新鉴定。随着程序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程序所认定的鉴定规则的实体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即使重新解释,亦绝不能推翻撤回重新鉴定,鉴定程序维持性要求赋予鉴定行为法定效力并且禁止鉴定人或当事人随意鉴定的行为。鉴定行为在鉴定程序上产生某种结果,鉴定行为是否成立、有效、合法等都应当取决鉴定程序的规定。

三、鉴定程序中的个别公正性

鉴定程序中的个别公正性是鉴定人员将普遍公正的程序规范适用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的产物。个别公正必须是以公正无私为前提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体现。由于在制定鉴定程序规范时的局限性,加上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疏漏和冲突。其表现为:

一是司法鉴定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未加规定;

二是标准、规程中的条文相互矛盾;

三是条文的规定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

因此,在用确立的鉴定程序一般公正来适用于个别案件时,就不能自动表现出个别公正,而是需要我们的鉴定人员的鉴定活动来体现。一般公正仅仅是多数人或全部的人在典型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但是在司法鉴定中往往情况是千差万别的,鉴定具体案件时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在一般原则的引导下,根据个案的特殊性,从司法鉴定程序的机制出发,对一般规则有所变通而实现鉴定程序的个别公正。个别公正是指在一般公正的基础上,对个别案件的处理的公正。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一般公正的补充和弥补。

10.交通司法鉴定所工作总结 篇十

司法鉴定科在省厅司法鉴定处的关心、指导下,在局领导的带领下,按照科室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半年来司法鉴定工作有了长足进展,现将半年工作小结于下:

一、落实了各县分管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按照年初要求,各县报送了分管鉴定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名单。做到了司法鉴定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同时畅通了x、县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工作关系,为进一步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完成了司法鉴定人和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年检注册工作。根据xx省司法鉴定协会的通知要求,今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会员注册工作于3月中旬启动。鉴于我x鉴定人分布在全x各县的特殊性,科室立即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省厅要求顺利地完成了年检注册,共有29名司法鉴定人参加注册,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13人,文书司法鉴定3人,司法会计鉴定3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6人,保险赔偿纠纷鉴定4人。

三、全x全面推进司法鉴定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传。在各种法律咨询活动中,大力宣传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xx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xx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司法鉴定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放各种宣传资料,使群众更多的了解司法鉴定知识,进一步扩大司法鉴定的知晓率。各县还利用召开

开全县工作会议、警校共育启动仪式、律师维权、“三下乡”、普法宣传等机会加强宣传。据不完全统计发放资料5000余份,州政府采用信息3篇,州采用信息1篇,完成简报5期。

四、开展了文书司法鉴定能力测试活动。5月14日,我xx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员参加了由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全省文书司法鉴定能力测试活动。

此次活动,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文书司法鉴定质量,对文书司法鉴定人员进行一次行业内的能力测试,考察鉴定人员文书司法鉴定能力水平,测试成绩作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能力评估的基础材料。测试成绩目前已经公布,我x的文书司法鉴定能力尚有待进一步提高,鉴定水平与全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以后将继续加强鉴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提高鉴定水平。

五、积极拓展司法鉴定业务。今年来我们不断拓展司法鉴定业务,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所办理鉴定案件采信率达96%以上。截止6月20日前xx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鉴定委托25件,其中文书司法鉴定1件,法医临床鉴定24件,司法鉴定业务收费13000余元。完成司法鉴定援助案件1件。

六、积极参与全x“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和谐xx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根据全x主题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司法鉴定科积极响应,采取了六大便民惠民措施:设立法律咨询点;开展倾听民意活动;开展司法鉴定的提速活动;开展心系农民工司法鉴定援助活动;“送亲情活动”;“送温暖”活动。各种活动正在开展中。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积极投身到“全x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和谐xx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中,努力开展各种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创新思路,拓展司法鉴定案源。

三、与工会联系,为农民工提供伤残司法鉴定援助。

四、与妇联联系,在xx司法鉴定中心设立“反家庭暴力伤情鉴定”点,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伤情鉴定服务,鉴定费用减半。

11.交通司法鉴定所工作总结 篇十一

作的规定(试行)

京高法发[2011]293号

2011年10月01日 10:5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商事、行政审判中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执行中涉案财产的评估和拍卖的委托将另行规定,在新规定出台之前,按原做法执行。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的种类主要包括: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及审计、破产管理人的确定等(以下统称司法鉴定)。

第三条

市高级法院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鉴拍办)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各中级法院、区县法院的诉讼服务办公室负责本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具体包括:申请随机确定鉴定机构材料的报送、办理委托手续、委托鉴定材料的交付,委托鉴定期限的限定,委托鉴定期间审限的暂停与恢复,以及协调承办法官办理信息查询、现场勘验等工作。

第四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由承办法官将下列材料报送本院诉讼服务办公室:

(一)《司法鉴定移送表》(格式表格附后),主要内容为:

(1)依照京高法网发[2006]第441号、[2008]第262号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入围鉴定机构名册内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

(2)对于鉴定事项超出入围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需要在鉴定机构名册外进行委托的,如:产品质量检测、环境标准检测、面积检测、建筑质量、成因、安全的检测等,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鉴定机构仅有一家的,即为本案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为2家以上的,当事人未选择一致的,报高院随机确定);

(3)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意见;(4)双方当事人是否观看随机确定鉴定机构过程的意见;

(5)双方当事人(缴费义务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起诉书复印件;

(三)当事人鉴定申请书复印件;

(四)经法庭质证确认的有关鉴定材料;

(五)法官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第五条 承办法官应当通过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系统中司法鉴定报送程序将鉴定材料报送本院诉讼服务办公室审核:符合鉴定要求的,诉讼服务办公室予以登记签收;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待补充材料后再登记签收。诉讼服务办公室登记签收后由信息系统自动暂停案件的审限。

第六条

诉讼服务办公室应在收案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委托事宜:

(一)当事人选择一致确定鉴定机构的,通知已确定的鉴定机构办理委托事项;

(二)需要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的,网报市高级法院鉴拍办。网报时应按统一格式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注明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情况,按照市高级法院公告的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的时间,提前通知拟观看随机确定鉴定机构过程的当事人到院观看。

第七条

市高级法院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后,诉讼服务办公室应于7个工作日内与被确定的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函中应明确鉴定期限(格式表格附后):

(一)普通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复杂的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特别复杂的鉴定确需延长鉴定期限的,以及由入围鉴定机构名册之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限由诉讼服务办公室与承办法官沟通后,与鉴定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后,表示不能鉴定的,应于受托后3个工作日内函示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并退回相关手续和材料。不能鉴定的原因系承办法官误报的,诉讼服务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承办法官在3个工作日内更正后重新报送;系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而故意推托不能鉴定的,由诉讼服务办公室报市高院鉴拍办依规解决处理。第九条

诉讼服务办公室负责通知缴费义务人按时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纳鉴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交诉讼服务办公室终止该案的鉴定,诉讼服务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退回承办法官。

当事人诉讼费已作减免缓的,鉴定时当事人提出减免缓鉴定费用的,报送鉴定时承办法官应予注明,办理委托时诉讼服务办公室应向鉴定机构说明情况,入围鉴定机构名册内的鉴定机构应予减免缓。

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前,案件拟撤诉或调解结案及其他原由需撤销鉴定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出具书面函件,通知诉讼服务办公室撤回并终结该案的鉴定。对已发生的鉴定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承办法官依职权确定。

第十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应书面通知诉讼服务办公室,诉讼服务办公室登记后交承办法官办理。补充鉴定材料的期间不计入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

第十一条 鉴定过程中,因当事人拒绝提供相应鉴定资料、拒绝鉴定机构进场鉴定,或因有关机构依规不接待鉴定机构查询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鉴定机构应出具书面公函向诉讼服务办公室说明情况,由诉讼服务办公室交由承办法官解决处理。法官解决处理期间不计入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

第十二条

委托鉴定后,诉讼服务办公室和承办法官应督促鉴定机构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对无正当理由在鉴定期限内未完成鉴定的,法院可以解除委托并重新选择鉴定机构;已收取的鉴定费应予退还,拒不退还的,报市高级法院鉴拍办对该鉴定机构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鉴定期间,鉴定机构无法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的,鉴定机构应及时告知诉讼服务办公室,诉讼服务办公室收到鉴定机构来函后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诉讼服务办公室应在鉴定机构交付鉴定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整理装订,录入案件司法鉴定信息。鉴定报告在送交承办法官后第7个工作日恢复案件因鉴定暂停的审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承办法官提出,由承办法官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名册内的鉴定机构无故不履行出庭接受质询及向当事人解答有关问题等义务的,承办法官应书面向诉讼服务办公室报告情况,由诉讼服务办公室报市高级法院鉴拍办依规解决处理。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公正、顺利进行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12.学习司法鉴定通则总结 篇十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于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六章,五十条,主要以解决近年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新部署,适应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新要求,对司法鉴定程序、防错纠错机制、文书规范、出庭作证等作了进一步完善,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绥芬河市司法局将站在推进健全绥芬河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高度,紧密结合加强职业监管、提高鉴定质量,把学习贯彻执行修改后《通则》作为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修订后《通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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