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4-08-29|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精选4篇)

1.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一

目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2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2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3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4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4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5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5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5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6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6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6 3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出台《若干意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和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据初步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56.4 %,已是半壁江山。如何调控、引导和发展好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投资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若干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际需要,在扩大市场准入、推动转型升级、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系统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若干意见》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从当前看,出台《若干意见》是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巩固经济向好回升势头。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沉着应对,迅速出台并不断完善应对危机促进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有效实施两年内中央新增投资1.18万亿元带动总额4万亿投资的计划,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总体回升向好。在此过程中,政府投资对于稳住全社会信心、拉动投资和稳定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和信贷增长等刺激性政策拉动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在靠刺激性政策增加投资能力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形成带动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2010年是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关键之年,也是经济形势异常复杂的一年,在保持一定范围和力度政府投资的同时,需要更加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启动民间投资,切实将民间储蓄的优势转化为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形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从长远看,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障碍,《若干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方面的政策措施?

答:《若干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困难和障碍进行了专门调研,根据调研情况,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行业准入存在不少障碍。特别是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问题。二是融资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显突出。三是民间投资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民营企业的投资转型升级步伐需要加快、创新能力有待提高,民间投资的管理水平有待整体提升。四是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二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方式做大做强。三是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四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

3、与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相比,《若干意见》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解决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市场准入和融资难、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限制民间投资发展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际工作中开展了大量工作。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规定,通称“非公经济36条”,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为此,《若干意见》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针对上述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准入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努力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可执行力。一是明确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的总体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二是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三是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四是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

4、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需要,《若干意见》对民间投资发展提出了哪些措施和要求?

答:从绝对量上看,我国民间投资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从投资结构上看,民间投资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据统计,其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制造业等“下游”产业,同时,大量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的产能也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更重、更迫切,可以说,没有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就很难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目标。鼓励和推动民间投资经济结构调整,是民营经济新的发展机遇,也是保证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为此,《若干意见》提出,一是要优化民营企业组织结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二是要推动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应用。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三是要强化民营企业产品结构调整。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四是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与此同时,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是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重要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民营企业自身实力的发展壮大,民间投资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外投资,在参与国际竞争的道路上取得了相当成效。据统计,中国企业500强中,民营企业数量和营业收入所占比重,已经分别从2003年的13.8%和5.6%,上升到2009年的20.8%和9.2%。华为、中兴、联想、万向等民营企业已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企业,民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和全球配置资源的视野和能力日益显现,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具备了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的条件。适应这种形势发展的要求,《若干意见》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2010年3月,吉利正式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签约,以18亿美元收购福特旗下的沃尔沃轿车,实现对沃尔沃轿车公司的全股权收购、全品牌收购和全体系收购,是民营企业境外并购的典型案例,为“吉利”由“国内名牌”走向“国际大品牌”迈出了坚实步伐,也将民营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上了一个新高度。同时,《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积极开展“经济外交”,为民营企业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和质检通关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5、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叫做“草根经济需要草根金融”,您对此有何评价,《若干意见》对此做了哪些规定?

答:民间投资融资问题是全球性难题,目前在世界各国仍然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长期以来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我国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更为突显。根据调研情况,尽管国家为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民间投资难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直接融资难度大,银行信贷仍是融资主渠道;在银行信贷中,银行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中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

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目前来看,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尤其是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完善现有金融政策,提高大中型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比重。对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陆续出台了若干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鼓励、引导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不断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引导商业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二是增加金融机构数量,大力发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金融机构数量不足、结构单一,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严重匮乏,是导致民间投资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从长远看也不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按照“金融产品分大小、金融服务分对象、金融机构分层次”的思路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久之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草根经济需要草根金融”。

同时,我们更要强调的是“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即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这既是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范围的重要方面,又是有效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二是降低民间投资金融服务机构的成本和风险。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三是完善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此外,《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

6、根据您的介绍,民间投资的发展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若干意见》从哪些方面做出了规定?

答:目前,民间投资在发展环境和自身素质方面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主要包括:政策和信息引导渠道不够畅通,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政策和行政障碍有待进一步清理,财政金融支持未能充分体现公平待遇,民间投资的规范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相对淡薄,合法守约意识不强,需要正确引导和培育。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民间投资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为有效消除上述弊端,《若干意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改善管理,落实民间投资和其他投资主体的公平待遇。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在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时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提高效率。二是强化服务指导,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与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三是加强规范引导,提高民营企业整体素质。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政府必须强化对民间投资的监管,规范民间投资行为,加强自身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若干意见》规定,指导民间投资主体依法履行投资建设手续,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尤其要积极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先进事迹。

7、社会各界对《若干意见》能否真正贯彻落实非常关注,您能否谈一下在这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若干意见》能否真正贯彻落实确实是有关方面尤其是民营企业家集中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努力解决的重点问题。根据调研情况,目前在法律规和政策规定层面,民间投资的准入范围和相关措施规定基本是清楚的,主要问题是在操作层面。为此,《若干意见》以抓贯彻落实为主线,对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努力落到实处,通过两种方式力求将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努力强化《若干意见》的可操作性。为便于各部门、各地方贯彻执行,《若干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周延详尽、衔接配套,尽量提高文件的可操作性,力求各地方、各部门能拿来就用。从整体、宏观层面,《若干意见》对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予以明确界定,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出具体要求,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也做出了安排,从外围为民间投资划定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微观层面,《若干意见》细化了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项目和工程的种类、范围,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提出了破除各种隐形障碍的配套政策措施,为民间投资发展指明了路径、提供了保障。二是请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制定落实方案。《若干意见》难以对每个领域、每个行业都做出非常详尽的具体规定,其中具有宏观指导性的政策措施,需要结合相关领域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做细化、分解,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规定。因此,《若干意见》最后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非公经济36条”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以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改委负责人解读: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近日发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那么,相比2005年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这份文件所提出的“新36条”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针对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若干意见》又提出了哪些有效措施?对此,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一一作出解答。

针对四大问题提出四大措施

问:据初步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56.4%,已是半壁江山。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障碍?

答: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困难和障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行业准入存在不少障碍。特别是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问题。二是融资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显突出。三是民营企业的投资转型升级步伐需要加快、创新能力有待提高,民间投资的管理水平有待整体提升。四是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问: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若干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二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方式做大做强。三是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四是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

鼓励参与中小金融机构

问:民间投资融资问题是全球性难题,也是制约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一大问题。民间投资融资困难的原因在哪里?《若干意见》对此又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金融机构数量不足、结构单一,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严重匮乏,是导致民间投资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从长远看也不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按照“金融产品分大小、金融服务分对象、金融机构分层次”的思路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久之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草根经济需要草根金融”。同时,我们更要强调的是“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即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这既是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范围的重要方面,又是有效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二是降低民间投资金融服务机构的成本和风险。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三是完善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措施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增强

问:200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通称的“非公经济36条”,此次发布的《若干意见》也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36条政策措施,那么,《若干意见》的“新36条”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非公经济36条”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为此,《若干意见》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针对上述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准入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努力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可执行力。一是明确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的总体要求。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二是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三是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四是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

2.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二

辽政发〔201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保障民间投资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国有资本主要投向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真正确立民间投资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国资和外资享受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轨道交通、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林业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荒山绿化等植树造林工作,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林地经济等林业产业项目发展。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探和合理开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等规定及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用地整理。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建设的方式投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增值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和各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 间资本以各种方式参与城镇和各类园区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受让产权或经营权方式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镇基础设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重组。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导民间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执行政府规定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进一步增加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者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 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平等对待。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探索民办学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对于经省政府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技工院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积极探索旅游资源开发权、经营权转让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行社、星级酒店等旅游服务配套功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运作体育赛事和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支持经营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重点培育在文化、旅游、体育等社 会服务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和服务品牌,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竞争合作。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发起设立或参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参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支持加入行会、商会的民营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下,出资建立互保、联保性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业内企业融资担保问题。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鼓励民营企业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商业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商贸集聚区、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子商务,提升电子商贸流通、居民和商务服务等行业的应用水平。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冶金、非金属、农产品加 工、纺织、家电、船舶、装备、化工等行业高端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主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招聘、推荐、培训、测评、职业中介、人才派遣、高级人才寻访等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多种方式参与组织人力资源智力开发和人力资源招聘洽谈会等活动。

二、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联合产、学、研各类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帮助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申请获取国内外发明专利。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引导转化科技成果,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完善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际信息技术业 务流程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取得国际认证,进入国际技术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民营企业对自主创新成果及时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支持民营企业利用法律武器和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品牌。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能力。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

(十八)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小企业贷款的覆盖率、满足率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满意度。

以壮大县级担保机构为重点,加快全省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通过安排预算资金、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等途径,采取注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补资本金;通过参股、合作以及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着力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系统,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

推动各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加快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村金融网点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对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等多渠道融资。

充实完善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有计划地做好民营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帮助解决民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推动金融机制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鼓励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第三板”市场挂牌,增加股权流动性。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成立民营企业重组联合工作机构,着力推进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经营困难民营企业的重组改造。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的要素制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公司。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建立健全有利于民间资本介入国企改革发展的运行机制。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政府要引导并监督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外企业,获取适用技术、研发团队、品牌和营销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战略性矿产、能源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农林牧渔业的国际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 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共同拓展多种形式境外投资。

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二十一)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平等对待。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予以扶持。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二)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市、县(市)政府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淘汰关停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

(二十三)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低碳、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均按 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全面清理涉及投资的中介服务收费,统一标准,明确公示。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

(二十四)建立合理的民间资本投入回报机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二十五)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民间投资服务

(二十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投资主管部门要适时调整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级核准的外,原则上都下放到市、县(市、区)核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要求省级部门初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审查权限。各市、县(市、区)要切实改进政务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有条 件的地区可施行网上并联审批。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并保证在协调调度上,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

(二十七)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省统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民间投资统计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八)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政府部门下属的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机构向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服务。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中介机构,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二十九)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以弘扬信用文化为支撑,以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为保障,构筑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基础平台和服务平台,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信用体系。支持、帮助民营企业规范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意识。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创办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在加快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两类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开放、共享的全省企业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扩大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建立社会信用 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开展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

(三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重点行业和产业集聚区,各地政府要积极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和商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支持产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十一)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民间投资在发展经济、优化结构、活跃市场、增加收入、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民间投资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打破一切不利于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的条条框框,用足用活各项支持政策,切实维护民间投资主体合法权益。抓紧建立健全民间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将民间投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间投资增长目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民间投资计划列入投资计划统筹考虑,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统一协调调度。

(三十二)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民间投资发展也不够平衡。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民间投资发展不足的地区,要着力解决民间投资规模不大、增长不快的问题。民间投资已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要进一步扶优扶强,将扩大民间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民间投资集聚发展、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投资的 质量和效益。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是我省加快发展的战略平台,要积极引导、充分吸收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等支撑能力方面建设,进一步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不断增强内生动力。

(三十三)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投资、金融、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价格、收费、行政审批等方面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机制体制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积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清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三

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7年4月27日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辑:莫林 出处:内政发〔2006〕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和扶新、扶弱、扶小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引进非公有制大企业,培育壮大现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努力增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区GDP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从业人员占全区城镇以上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培育本地区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对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农村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和“112”工程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乡村文化娱乐、医疗诊所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及经营管理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特许经营管理运作程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水、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对政府出资建设的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要公开向社会转让股权和经营权,股权转让比例要达到3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在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并符合自治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社会事业领域的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营利性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投资新办各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投资新办营利性文化、体育、养老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上述各类营利性服务机构,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的改制重组,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对开展跨地区业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

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有实力并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股权,自治区大型企业转让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竞争性领域中小企业国有股份全部退出。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国企辅业改制和剥离办社会职能,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待遇。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营利性单位的企业化改制,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入股。要注重做好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区外、国外发展商贸流通业、投资办厂,特别是与俄、蒙合作开发资源,进行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服务贸易和文化广播事业等,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商业机构和大企业的销售网络,拓展区外、国外销售和服务网络。简化非公有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享受便捷通关的检验检疫优惠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争创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通过国家和自治区成果鉴定、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自治区将给予奖励。对新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允许加速计提生产厂房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费。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的新增所得税抵免。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地方前置性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初创小企业,可按行业特点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免收注册登记费。农村牧区流动商贩、农牧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收工商管理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公司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3500元,月营业额3500元以下的,免收工商管理费。

十一、拓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融资渠道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及公共服务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补助投资、贴息等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中小企业、服务业、农牧业产业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科技等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制定出台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型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要充分利用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十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

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民工转移以及非公有制企业急需的其他各类专业人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整合社会职业培训资源,创新职业培训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开展职业培训,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非公有制培训机构,可同等享受政府采购培训服务的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岗前培训、订单培训,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要按规定补贴培训费用。

十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积极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面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投诉举报。各级监察部门和工商联要分别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受理查处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协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维权保护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强职工安全生产保护。

十四、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以及申请项目审批和投资等活动,有关部门要把信用资料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电子政务发展要求,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信用评价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十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构,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监测与分析,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搞好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遵章守法,诚信经营。要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方向。自治区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十六、贯彻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政策

4.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四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

意见

交规划发[201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加快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推动交通运输发展

(一)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家和部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发展,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交通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重要作用。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涉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项目,严格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8 年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道路运输业务。鼓励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普通客货运输和出租车运营业务,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各种专用运输、鲜活农产品及高附加值货物直达运输、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定班定线的货物运输、零担、快运、城市配送等新型货运业务,以及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机场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汽车租赁等特色客运业务。从企业营运资质、服务质量、驾驶员从业资格等方面对各类运输企业加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安全发展。

(六)支持民间资本以适当方式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等公共事业领域,并建立相应的财政奖励补贴制度。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水路运输业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沿海、内河和远洋客货运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江海运输、海铁联运、汽车滚装运输、国际班轮运输以及国际邮轮运输、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客滚运输和水上旅游客运等业务。

(八)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公路货运中介服务、无车承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以及无船承运、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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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代理等业务。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领域的科技创新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以及运输服务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信息化和智能交通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城市交通智能系统等研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业务。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节能减排与绿色交通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调整优化车船运力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引导营运车船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低碳化方向发展。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二)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改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网上审批”。

(十三)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

(十四)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民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支持交通运输各类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营造公平、竞争、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十五)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责,建立健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渠道,加大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保密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投资政策的相关事项,包括投资领域、审批条件和内容、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以及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相关信息,均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发布,不断提高透明度,引导民间投资行为。(十七)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的积极作用。

(十八)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继续深化改革,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制度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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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对于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同时,注意跟踪了解本地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利用民间投资的情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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