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2024-11-21

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共10篇)

1.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篇一

三方用地协议书(设施农用地)

甲方(办事处):

乙方(村集体):

丙方(使用人):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书。

一、用地位置

该宗地位于,四至界线详见《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图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为准。

二、用地面积及范围

设施农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平方米,农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三方认可并经批准的《土地勘测定界图》面积和范围。

2.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篇二

甲方:

(乡镇政府)

乙方:

(经营方)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为确保设施农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恢复利用,经甲,乙双方公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____项目建设,需使用__________乡(镇)_____村的土地作为设施农用地,用地总面积___亩。

二、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为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设施农用地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及农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同意备案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

三、乙方在设施农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在设施农用地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交通设施的完善。

五、乙方必须在设施农用地期满后立即复垦,及时向甲方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由加到、村委会、原土地使用人(承包人)进行验收,若经验收不符合复垦要求,且经一个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要求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遇国家征用土地或实施各类公益性建设项目,乙方无条件拆除建设及相关设施。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用地单位一份,国土所一份,乡镇政府一份,国土局一份。

甲方:

3.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篇三

协 议 书

甲方(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方):

乙方(挂钩周转指标提供方):XX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XX省国土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助推XX县脱贫攻坚,帮助贫困地区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异地有偿使用达成以下意向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XX县增减挂钩项目验收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以有偿调剂方式提供给甲方使用,甲方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费。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预挂指标面积1004.469亩。其中水田287.65亩,旱地9.5895亩,其他农用地704.223亩。实际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证书载明面积为准。

三、根据XX县人民政府和 所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明确的原则,甲方按照水田32.6万元/亩,旱地23万元/亩,其他农用地5.88万元/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费,具体以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预支指标载明的面积为准。

四、乙方承诺在2017年10月底前向省市国土部门提交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验收申请。乙方负责提供指标异地使用的相关材料,并对提供的验收证书有效性负责。

五、甲方应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预支指标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费总额的50%,并及时使用指标进入用地报卷系统,在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审批同意列抵指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费。甲方付款逾期的,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六、本次指标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如省市相关部门报批税费等均由甲方承担,政府优惠政策除外。

七、甲方依据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内:

开户行: 账 号:

八、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费全部用于与增减挂钩和精准扶贫有关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九、因甲方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

十、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对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结果不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省国土资源厅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4.申请设施农用地须知 篇四

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报县畜牧兽医局批登记备案证明。

2、由县国土局进行用地审核(土地规划条件、用地规模等),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1)自然人或法人证明原件、复印件;

(2)立项文件(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批书》;

(4)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户签订用地协议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

件;

(5)平面布局图(2份,签字盖章)

(6)复垦保证书及复垦保证金单据原件、复印件

(7)规划图、现状图、勘测界定图,由国土局出局

5.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 篇五

我叫,系镇村人,为发展经济,新上农业建设用地项目一处,使用本村土地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作如下保证:

1、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2、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项目用地停止后,及时恢复原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耕种。

4、保证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并自愿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元。

特此保证

保证人:(章)

6.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篇六

1、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与范围

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对设施农用地有明确的范围界定。按照该国家标准规定,设施农用地(编码122)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2、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是农用地,不是建设用地

在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3、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利用耕地等其他农用地进行畜禽舍、养殖用地等设施农业建设,涉及农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所以,此类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

尽管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仍应当履行吸相应的批准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区别不同情况,明确了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同时,该文件要求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明确的是,2009年国土资源部又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对设施农用地及其附属用地的归类、适用政策和审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简化。在该文件的第17款明确规定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按照该文件规定,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其他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未再强调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该文件同时简化了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即:

7.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篇七

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各地要进一步 增加投入,提高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和奖励;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

二、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

(四)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没有条件的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同时,对无权属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要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 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综合改革试验区、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适应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求。对于没有纠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同步完成。

(六)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必须做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纠纷,保障土地流转和交易安全。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集体土地各方的经济权益。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七)搭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平台,整合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和资金。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下同)平台,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配合各级政府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各地要以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协调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八)创建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完善各类土地整治工作的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各方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给予配套。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全面支撑和推动土地整治。

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于其他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所得收入严格用于整理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哺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九)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发挥土地整治示范作用。大力推进《纲要》所确定的七大工程建设,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今年,国土资源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工程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国土资源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国家、省两级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体系。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协调配合提出项目名单,搞好项目论证,落实资金安排,共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十)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总体要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以后,根据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实践,总结经验,再推进其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各地要及早谋划,研究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十一)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健全完善市场配置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在各地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中,要积极主动增设各类土地交易场所,协调有关部门,鼓励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一的市场中交易,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提高交易安全。要积极培育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服务功能,降低交易风险。

(十二)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切实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致富、农民增收。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

(十三)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创造条件,编制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增加新增宅基地规模。

(十四)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各地要遵循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城乡不同的地域特点,区分不同住宅类型,抓紧修订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控制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订标准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十五)强化自我约束,探索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 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解决现有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超标问题。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依法应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积极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形成超标宅基地逐步退出机制。

(十六)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各地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宅基地审批办法。在村或村民小组内部建立和完善宅基地“两图一表”制度,即按照宅基地现状图、宅基地审批控制图和宅基地安排计划表,在村民公开监督下,公示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结果,公平分配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未利用地的,经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各县(市)按当年总量,每年分若干批次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规范宅基地审批办法,定期开展抽查,按将宅基地审批落实情况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强化监督管理。

六、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十八)统筹安排,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对关系到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流通基础设施等农村建设用地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要将有关用地指标和宅基地一并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非农用土地的,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可在本集体内部统筹协调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用地管理新机制,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 地手续。凡涉及对有关用地政策要作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做好全面的评估论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权限提出明确意见,或继续试行或中止执行。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实施有效监管,发挥基层国土所的管理作用,加强动态巡查。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落实问责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服务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土地流转环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向农业产业园区聚集,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对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建设。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乡村”,建立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汇集信息、沟通供求,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各级服务中心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有效信息。

第十三条 流转后的土地应当重点发展设施农业。

鼓励受让方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管理和服务性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破坏耕作层的,其占用地可不纳入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并免办相关手续及免收费用。

第十四条 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从有关收益中给予一定补偿。

农村居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的,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城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参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依法进行组建和登记的,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对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成立的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达到500至1000亩的,每亩按照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入股面积达到1000至2000亩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将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按照《昆明市银农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项目,纳入贷款、融资担保的备选范围,为项目开发设计适合自身特点的融资服务产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受理、调查评估、办理贷款、担保事宜,并在贷款利息以及收取的担保费给予适当的倾斜和优惠。

8.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篇八

(二)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地下管线的排列次序自建筑物外墙向外依次为__。A.给水、煤气、雨水和污水 B.煤气、给水、雨水和污水 C.煤气、给水、污水和雨水 D.给水、煤气、污水和雨水

2、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下列不能采取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包括__。A.供水设施建设项目

B.科研机构、办公设施建设项目 C.营利性教育设施建设项目 D.博物馆建设项目

3、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是__。A.土地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B.评估行业协会 C.评估机构

D.注册土地评估师

4、__年,国务院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实行陆地与海洋,土地与矿产的统一管理,更体现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力度。A.1996 B.1997 C.1998 D.1999

5、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

A: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B: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 C:经基准地价系数修订后的宗地价格 D: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E:35%~50%

6、地下管线的排列次序自建筑物外墙向外依次为。A:给水、煤气、雨水和污水 B:煤气、给水、雨水和污水 C:煤气、给水、污水和雨水 D:给水、煤气、污水和雨水 E:时间因素

7、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方法,其主要表现在__。A.调节供求总量之间的平衡 B.调节供给在结构上的平衡 C.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 D.调节企业利润水平E.提高市场的需求量

8、在地籍管理过程中,地籍调查的对象分为()两类。A.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B.农村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 C.土地权属调查和地价调查

D.土地自然要素调查和社会经济条件调查

9、《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__。A.5% B.10% C.15% D.20

10、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__经营、管理。

A.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B.村民委员会

C.村集体经济组织 D.村民小组

11、评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价格,区域因素的选择主要差异是。A:商业用地商业繁华程度、工业用地工业区域成熟度 B:商业用地区域在城镇中的位置、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状况 C:商业用地商业繁华程度、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状况

D:商业用地区域在城镇中的位置、工业用地工业区域成熟度 E:合法性

12、地籍图的要素不包括。A:行政境界 B:图廓线 C:比例尺 D:建筑层数 E:土地

13、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__。A.农业

B.复垦单位的生产建设 C.工业

D.房地产开发

14、政府抑制不动产价格的措施不包括()。A.制定最高限价 B.制定标准价格 C.控制土地供应量 D.建立并完善不动产交易管理制度

15、在土地估价过程中,以下不属于确定最佳开发利用方式内容的是。【2009年考试真题】 A:最佳用途 B:最佳收益 C:最佳集约度 D:最佳规模 E:时间因素

16、王某自有门面房两间,租赁给李某经营时装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两间门面房的租金应__。A.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 B.执行法定的租金标准

C.由李某和王某共同协商议定 D.由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17、有一比较案例2004年5月20日的土地价格为300元/平方米,同一城市此类地价指数以2004年1月20日为基数,以后每月平均上涨1个百分点,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则该比较案例于2004年10月20日的评估价格为(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2006年考试真题】 A:314.3 B:314.4 C:315.0 D:315.3 E:时间因素

18、城镇范围内新征收的非耕地应__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A.自批准征收次日起 B.自批准征收次月起 C.自开工之日起

D.自实际使用该地之日起

19、农业区位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合理布局使农业生产达到(),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A.节约运费  B.扩大市场需求  C.优化品种结构  D.降低生产成本

20、因利用肥沃程度较高和位置较好的土地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而转化的地租称为。A:级差地租I B:级差地租Ⅱ C:垄断地租 D:绝对地租 E:时间因素

21、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某工业区内的一宗土地价格,土地开发费应与估价目的相对应的求取.2006、2004、【2002年考试真题】 A:宗地内外开发投入的费用总和 B:宗地内外受益分摊的开发费用总和 C:宗地外开发投入的费用加宗地内土地平整费 D:宗地外受益分摊的开发费用 E:时间因素

22、土地估价涉及的供需原则并不以__为基础。A.替代原则 B.预期收益原则 C.变动原则 D.竞争原则

23、影响城市的分布位置、平面结构和空间布局的是__。A.地质 B.水文 C.地形 D.气候

24、剩余法估价时,在调查清楚待估宗地的基本情况后,其首要步骤是。A:估算开发后的售价 B:估算开发的总费用 C:确定最佳开发利用方式 D:估算开发周期 E:时间因素

25、某宗房地产,年净收益50万元,建筑物价值250万元,建筑物还原率8%,土地还原率6%,则该宗房地产的总价值为__万元。A.500.00 B.714.29 C.750.00 D.833.33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件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特征是。A:确定征地补偿的执行标准 B:分征地目的的最低标准 C:区分地类划分区片

D:在一个区片内征地补偿标准一致

E:征地区片价中不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2、在确定企业的预期收益时,应重点注意等因素的影响。A:企业的管理水平与职工素质 B:企业现有的物质技术基础 C:可预见的外部经济环境变化 D:不可预见的外部经济环境变化 E:取得开工许可证

3、累计增长量是__。

A.报告期水平与前一期水平之差

B.报告期水平与某一固定时期水平(通常是时间序列最初水平)之差 C.时间序列中逐期增长量的序时平均数 D.报告发展水平与基期发展水平之比

4、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有。

A:集体所有者与国有使用者之间

B: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C: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D: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E:国家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5、按照年金的支付期限长短,可将年金划分为__年金。A.确定 B.定期 C.延期 D.连续 E.永续

6、《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包括。A:所有权 B:担保物权 C:排他性物权 D:用益物权 E:债权

7、可行性研究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2004年考试真题】 A:风险性分析 B:投资估算

C:偿还贷款能力分析 D:盈利性分析 E:资本金利润率

8、公共设施规划布置满足的基本要求有。A:公共设施要分级成套地布置

B:公共设施要依托现有城区,分布在城区中心

C:各类公共设施要按照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 D:公共设施的分布要结合城市交通组织来考虑 E:公共设施的分布应尽量分散,不宜集中

9、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其数额为应纳税款的__。A.10% B.2‰ C.3‰ D.5‰

10、《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__审判员组成。A.1名至3名 B.2名至5名 C.2名至7名 D.3名至7名

11、下列关于会计要素中的收入,说法正确的是。

A: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B: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C: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同时引起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 D:收入将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E:收入将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12、下列项目用地必须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是__。A.“鸟巢”场馆建设用地 B.国家大剧院建设用地 C.地方政协办公用地 D.上市公司办公用地

13、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__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A.一 B.两 C.三 D.五

1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包括。A:协议出让 B:拍卖出让 C:招标出让 D:挂牌出让 E:划拨出让

15、建设用地中的特殊用地包括__用地。A.军事设施 B.使领馆 C.宗教 D.机场

E.监教场所

1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怍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有下列__情况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A.案情币大、复杂、疑难的 B.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C.无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D.申请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E.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17、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且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取得的批准。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地市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E:35%~50%

18、下列属于品质标志的有。A:人的性别 B:文化程度 C:人的年龄 D:工种

E:工人工资、工业产值

19、全程设计包括。A:统计内容的确定

B:统计指标和指标体系的设计 C:统计调查方法的选择 D:统计整理设计方案 E:统计资料保管方案

20、土地权属争议可分为__争议。A.土地所有权 B.土地使用权 C.土地出让权 D.土地管理权 E.土地估价

21、下面是关于土地估价假设条件的说法,属于假设条件应说明的范围。A:估价对象土地使用年期为无限年期,估价时设定为40年 B:估价对象土地现状用途为发电厂,估价时设定为工业 C:估价对象现状容积率为0.8,估价时设定为1.2 D:估价对象现状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估价时设定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E:估价对象不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估价时参照了城市末级地基准地价

22、住宅开发项目在进行市场分析时应重点分析等方面的内容.【2007年考试真题】

A:周围地区住宅的供求状况 B:平面布置

C:地区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 D:对零售业的特殊要求 E:对住房的满意程度和希望

23、现行的土地税种有__。A.耕地占用说 B.城镇土地使用税 C.土地增值税 D.车船使用税 E.印花税

24、影响不动产价格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__。A.不动产价格政策 B.城市化进度 C.社会治安状况

D.财政收支与金融状况 E.政治治安状况

25、农用地定级单元划分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A.单元之间的土地特征差异明显,不同地貌类型的土地不划为同一单元 B.单元边界应跨越地块边界

C.山脉走向两侧水热分配有明显差异的不划为同一单元

9.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篇九

1、备案依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2]23号)渝地税发[2012]23号文件规定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税务所初核后上报区局备案登记。

3、应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办理大宗物流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自用:

①《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件复印件; ③房屋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④申请减免土地上相关设施照片(图片); ⑤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2)出租:

①《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件复印件; ③房屋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④申请减免土地上相关设施照片(图片);

10.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篇十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持以下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领取、填写《平和县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1、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协议(权属证明);

4、设施农用地范围图(乡镇总体规划图);

5、复垦协议书;

6、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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