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精选11篇)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 篇一
全国逐步展开的就业见习制度发展至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由于每年高校毕业生人数数量的庞大,就业见习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需求和动力。不过,面对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我国就业见习制度运行的法律框架不够齐整、有效,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一、就业见习制度的性质及其实施的效果
(一)就业见习制度的性质
就业见习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协调资源,与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为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培训与劳动场所而构建的一种系统工程。在这样一种系统工程里面,政府不仅是参与者,也是有重大责任的组织者与协调者。政府作为参与者,平等地与企业进行合作,在没有获得高校毕业生同意之前不能强迫他们进入见习基地(单位)。政府作为有重大责任的组织者和协调者,通过对高校毕业生的组织登记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对有意愿成为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业考察、遴选及其事中事后管理、监督而行使国家权力。成为了见习基地的单位,依法对毕业见习生进行劳动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并按时发放生活补助,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予配合接受。高校毕业生在成为见习人员之后自当依法服从劳动管理,明确之所以选择一种短期而报酬较低的工作岗位就业,重点在于工作岗位所提供的职业技能学习与实践机会。进一步而言,就业见习是高校毕业生所拥有的一种权利,高校毕业生有公平分享就业见习信息资源的权利,有自愿选择见习单位和方式的权利,也有获得政府、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权益保障的权利。[2]
(二)就业见习制度实施的效果
其实,早在2002年2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就在全国首创制度化青年职业培训项目,推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主要针对本市户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见习计划。2004年,南京、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也积极跟进,建立了以促进本地户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就业见习计划。应该说,近十年来,各地开展的就业见习制度配合其它促进就业的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工作能力和其它相关能力的培养以及专业知识融入实践提供了一条十分可行的途径。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由于积累了一定的职业经历,自身的就业能力大为提高,为其下一步的顺利就业创造了重要的条件;而相关企业通过建立见习基地招纳高校毕业生进行劳动,增进了其对相应的高校毕业生的了解,开辟了企业招聘人才的新途径。据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建成青年职业见习基地800多家,参加见习的青年人数累计达7.2万人,见习结束后一次就业率达到59.4%。陕西省开始组织实施见习计划后于2005年建立了全省第一个见习基地,省财政厅又给予见习计划相应的资金支持,到2009年底全省共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26695人。由此可见,各地政府实施职业见习最明显的社会效果就是拓展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完善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010年4月,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共同组成课题组,研究并发布了《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发放调查问卷4000份,其中团干部问卷500份,见习基地负责人问卷937份,见习青年问卷2563份;与此同时,一些高校工作人员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周边资源对就业见习制度参与者进行了调查并发布数据。[3]通过对于这些数据的整理和其它相关资料的考察,研究表明,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但是总体效果不太明显。这一点,从2009年初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之后,全国各级政府共有二十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和相关带薪见习的政策就可见一斑。
二、就业见习制度运行的法律框架之现状
在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的通知之后,2006年2月27日,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又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及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为此,2009年4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遵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计划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里,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通过努力,提高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除此之外,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相关部门也根据各地情况,陆续制订了一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规范就业见习制度的法规和规章。如2009年6月19日,江苏省人事厅、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颁布了《江苏省2009-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并配以2008年1月4日颁布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对管理机构与职责,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立与调整、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见习期管理、经费管理、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在地方性的有关就业见习的法律文件中,广东省成为第一个由省级立法机关颁布规范就业见习地方法规的地区。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这部地方法规的亮点在于它为就业见习制度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规定了更为明确的职责,如建设信息平台(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等),公平对待非本地户口生源参见就业见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非本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就业见习,在补贴、资金和项目支持、税费优惠等措施的引导下吸引、鼓励企业参与就业见习工作(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对基地有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扶持”等),承担见习人员的医疗保险等等。《条例》强调保障学生见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见习,明确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为就业见习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义务和责任。该《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即它将在校学生的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放在同一部法规中提出,着眼于学生参加职业培训、获取职业经历的前后承接性,不再将就业见习当做一种应急性的临时措施。然而,有一些省市颁布相关就业见习的法律文件却失之粗陋,规定过于简单。
从上述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全面建立起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各项规定,但是总体上立法层次不够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度不够,而且针对就业见习制度制订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对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机构、见习基地的审核与监管等内容规定得仍然不够具体、有效。
三、就业见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隐患
(一)就业见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就业见习制度缺乏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由于毕业生见习时并不是见习基地(单位)的正式员工,取得的报酬只是基本生活补贴,各地法规及规章均规定由地方政府和单位共同分担。然而该基本生活补贴多少,政府和单位又该如何分担,各地差异很大(这里也有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导致的最低工资数额的差别等客观原因),缺乏一个明确的和可持续遵守的标准。如果见习生不能够按时取得报酬该如何?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该向哪个机构或组织求助,或者通过什么程序解决问题?此外,见习生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或者见习基地(单位)承诺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时该如何救济?再者,见习生的医疗保障等基本福利水平也难以在各地的法规、规章中见到明确和严格的执行标准。
2. 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亟待加强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当见习基地落户企业单位时,它都要以最后追求营利为目标。如果该企业是合法地追求营利,法律都应该加以保护。但是目前由于就业见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些见习基地(单位)仅仅为了追求补贴和其它优惠政策,没有实现对政府的承诺而接纳毕业生来本单位见习,为其提供合格的职业培训,反而对毕业生设置各种见习障碍或者对其弃之不顾。当然,在有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从审核到监管做得比较到位,毕业生见习效果取得比较明显,如江苏省要求省、市、县三级人事部门按各自权限对基地进行初审,经初审与试运作2个月合格后,方可成为省人事厅正式行文批准设立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正式挂牌运行。而山东、重庆实行了走访制度,定期深入见习单位,了解情况并解决问题。
3. 毕业见习生相关权益没有可靠的法律途径加以保障
由于毕业见习生与使用其劳动力的见习基地(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当其合法权益遭受见习基地(单位)侵犯时,他们无法通过《劳动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获得救济;对于医疗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福利内容,在见习基地(单位)不予安排的情形之下,毕业见习生也往往求诉无门。更多的情况是,见习基地(单位)会充分利用各地法规、规章制订的关于见习制度期间为数月至一年的条款,为了达到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的目的,不断辞退见习生,再不断招收见习生,之后又不断招收见习生,从而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
(二)就业见习制度的法律隐患分析
1.就业见习期间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的法律关系模糊
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按照目前各类规范就业见习的法规和规章的内容,见习生与见习基地(单位)所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见习协议。所以,参加见习的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也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可是,这里所谓的高校毕业生的说法是针对见习基地(单位)而言,实际上由于其已经毕业离校,见习生不具有在校大学生身份。这种意义上的见习生既不等同于在校期间出于勤工俭学或是增长经验等原因而在一些单位实习的大学生,也不同于应届毕业生进入单位适应业务及被单位考核的被招聘(录用)人员——此种见习制度适用于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所以,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不适用目前《劳动法》涵盖的劳动法律关系,只能依据相应的法律事实适用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即使见习期不同于《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见习协议内容也缺乏劳动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作为已经毕业的原高校学生在为见习基地单位提供劳动力并接受单位管理和约束的情况下,若是完全将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定加以解决的话,必然引发、遗留一些难以消除的不良后果。如见习协议被认定为民事合同时,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被严格适用,处于弱势一方的毕业见习生在很多情况下只能任由见习基地(单位)“宰割”,与同在一个单位付出同样劳动的正式员工在遭受单位侵犯其劳动利益而能够理直气壮地拿起劳动法律武器相比,不公平之处大为明显。
在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第四章“见习规范与管理”部分许多内容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部分相应规定较为相似,如见习协议的主要内容(条款)的列举、见习单位的主要职责、见习单位的禁止性行为,以及“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等规定。《条例》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见习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可以看出,该项法规的立法者有意将就业见习制度向劳动法律法规靠近并注意它们的衔接性,至少立法者基于劳动者平等的思想将毕业见习生视为特别的劳动者,因为毕业见习生业已离开学校进入社会而且没有处于休息和失业的状态,毕业见习生亦非与见习单位签订属于典型民事合同的雇佣合同。
依本文所见,今后各地规范就业见习的法规、规章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为一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所谓“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为“非典型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灵活劳动关系”,这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固定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短期就业、承包就业派遣等。[4]正如前文所述,就业见习对政府来说是承担国家责任,对见习单位来说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就要担负对进行劳动管理的毕业见习生的各种劳动保障,高校毕业生拥有的权利已与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无甚实质差别,其与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不过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原因在于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减弱,且就业见习期限较短,就业实习待遇只是补偿性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工资等等。
2.就业见习制度中的见习期间、报酬等相关规定与《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有冲突或是权益保护留有空白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各就业见习法规、规章规定毕业生见习期或为三个月,或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那么,如果有见习基地(单位)使用毕业见习生达到最上限的一年之后正式聘用了该(部分)毕业见习生,此举就变成了直接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的合法的工资支付要求将会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而毕业见习生的生活补贴不仅数目较少,而且在见习基地(单位)因财务问题或者地方政府因财政问题而不能依法支付时该如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中的第四部分“组织实施”的第三款“确保经费到位”规定了“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保障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但是接着说明了“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地制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由此可见,该法规仍然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标准、措施来保障毕业见习生生活补贴的经费来源与发放。《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了“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按月发放,由见习基地和政府补贴分担。财政专项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将财政专项补贴划拨到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财政财政专项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该项规定只是明确了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的一些流程,也没有解决见习基地(单位)因财务问题或者地方政府因财政问题而不能依法支付时的问题。当面临上述问题时,毕业见习生只能依据见习协议寻求民事方式解决,或者通过行政方式由政府部门协商解决。这样索回生活补贴的方式的效率显然较慢且结果难以预料。
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在《通知》中的第三部分“工作内容”的第一款“确定见习单位”规定了“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如果见习基地(单位)没有办理时该如何处置,该《通知》没有涉及。相比之下,《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进步了许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手续上直接绕开了见习基地(单位),对毕业见习生的人身权益保护显得更加可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规范本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市劳动保障局为参加职业见习计划的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经市劳动保障局相关管理部门对需办理综合保险的见习学员名单进行审核后,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见习综合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与江苏省的相应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仅有简单的“……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句规定;《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却无任何关于为毕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项的规定;成都市《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第六部分“见习经费拨发程序”规定了“见习经费包括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工作补贴和购买见习毕业生保险费用。见习经费由市财政按市人事部门分配的名额直接拨付给相关部门,然后由市及各区(市)县人才中心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见习毕业生和购买保险”,相应措施等亦较为简单。
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则规定“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特别为毕业见习生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独树一帜。既便如此,在广东省参加毕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缺乏正式员工在单位享有的工伤保险的保护力度,遑论其他省市参加毕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了。综上所述,各地就业见习制度对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人身权益保障水平参差不一,空白之处较多,整体上不利于就业见习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就业见习制度目前急需以法律、法规这样高层次的立法加以专门规定。作为专门的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不会对工时、工资、保险福利等内容进行改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并契合、借鉴劳动法律法规,各省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地方法规规范就业见习制度。法规中应借鉴劳动合同将见习协议规范化、固定化,将毕业见习生的补助(贴)标准提高并从政府财政资金方面加以保证支付,为毕业见习生提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需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3.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不到位,对见习基地(单位)的监管缺失
如前所述,就业见习是政府代表国家承担责任,为社会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资源和平台而构建的一套体系。具体就政府方面来说,政府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业进行见习,通过对高校毕业生的组织登记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对有意愿成为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业考察、遴选及其事中事后管理、监督而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些权力的背后就是各种责任。从目前出台的见习基地管理规定来看,各地政府对于见习基地的申请均制定了严格的审核标准,从源头上保证了见习基地的质量,但缺乏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条款。如《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九条对见习基地的审核、确立规定较为详细,却只有第二十二条涉及对见习基地的评估,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只是说明见习基地建设成功之后将受到宣传与表彰而已。同样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也仅有第十四条规定了“省级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后中止协议,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以及第四十条规定了“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缺乏更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与各部门责任分配,且对于见习基地(单位)违反规定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一旦企业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后,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后续的实际运作情况跟踪管控相对松懈。[5实践中,各地很多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常态长效的考核管理办法,这就会让部分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抛弃自己的社会责任,只为追求利润骗取补贴、利用高校毕业生的廉价劳动力或是兼而有之。
虽然从目前一些地方的就业见习制度规定中看到当地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领导机构对该项事务进行管理,然而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政府相关部门很可能就会疏于对见习基地(单位)的监管。因此,立法上应该就政府监管的原则、内容、方式等进行详尽的规定,并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地,对于见习基地(单位)也在赋予其劳动管理权、施以严格的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律规定一些措施避免其不当利用资源获取不法利益,如规定见习基地(单位)使用高校毕业生顶岗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以避免不良企业借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黎建飞.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2]张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律规范及权益保障[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3]本文所指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部门人员有贺玲(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岚君(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瞻(四川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傅琳琳、袁洁、凌金兰、张春兰等。
[4]张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律规范及权益保障[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 篇二
[求职者心声][岗位“练兵”,补足经验“短板”,找准职业方向]
6月29日,广西人才大厦二楼招聘大厅人头攒动,由广西人才服务办公室主办的2016年“牵手毕业生 见习助就业”自治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双选会在这里举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和桂集团等近60家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为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超过1500个工作岗位。这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面对面的“相亲会”吸引了近1000名高校毕业生入场求职,初步达成就业意向率达23%。
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的钱肖敏是土生土长的南宁姑娘,毕业后想回家乡工作,看到同学转发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双选会的信息后,决定来试一试。逛了一圈双选会,她向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投出了自己的第一份简历,并和招聘人员作了简短的交流。“他们开出的待遇是见习期2000元/月,转正之后25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我对这个待遇还算满意。”钱肖敏告诉记者,毕竟自己作为应届毕业生,还是个职场“小白”,急需工作经验,因此对薪酬的考虑并不是第一位的,找到一家专业对口的单位进行见习,弥补就业经验的“短板”才是她此行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如果获得了就业见习的机会,在这段时间生活就有了保障,不必再依赖父母了。
与钱肖敏不同的是,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小廖则是把就业见习当成了选择就业方向的体验期。他说:“我已经面试了三家用人单位,都是与我的专业对口的岗位。我期待的薪酬是3000元/月,而面试的企业开出的薪酬普遍在2000元/月左右。虽然与理想的待遇有差距,但我还是很看好通过就业见习实现就业这种方式。我想找销售、人事或行政方面的工作,但又不知道现在市场上这类职位的现状和前景如何,自己能否胜任这样的工作。通过就业见习能够进一步了解行业信息,调整自身定位,明确求职的方向,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避免择业的盲目性。”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岗位“练兵”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补足经验“短板”,找准职业方向,从而更好更快地实现就业。据统计,仅2015年,全区就有3398名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基地“学本领,长本事”,其中,进入广西人才服务办公室管理的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单位见习的毕业生1331人,见习期满留用662人。
[企业需求][借力政策,提升选才效率,畅通炼才渠道]
就业见习,不仅为高校毕业生铺设了一段通往职场的阶梯,也为用人单位解决了招聘员工不能迅速适应岗位的难题。“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像一个窗口,让企业和求职的大学生有机会更加全面真实地了解对方。与传统的招聘后立即入职相比,就业见习既降低了企业的招聘成本,又提升了选才效率,使企业选才更有针对性,有效降低了人不适岗的风险。”广西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梁燕女士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在选才、育才方面的优越性,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这项让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现“双赢”的促就业政策,并积极申报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自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落地”以来,广西累计授牌就业见习基地393家,2012—2015年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共接纳高校毕业生12376人,留用率达40%。
此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双选会,前来招贤纳才的企业就有60家,其中,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捷通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众创加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家企业为2016年新获批成立的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单位。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广西本土首家航企,抛出了机队服务助理、IT运维工程师、手册管理员等见习岗位;广西捷通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广西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在本次双选会为毕业生提供30个营业网点见习生岗位;广西众创加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广西众创示范基地的运营单位,携手基地内9家优秀的小微企业“组团”招募见习生……
当天上午10时,招聘会迎来了高校毕业生入场的高峰,一些待遇优厚的知名企业的招聘展位前排起了长龙。记者注意到,用人单位开出的见习薪酬普遍在2000-3000元/月之间,有的企业还提供免费的岗前培训、包食宿等。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聘主管罗海军介绍说,公司从2009年就成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近几年都在大量地补充就业见习人员。在待遇方面,公司对就业见习人员有保底的收入政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保底4万元/年,“211”高校本科毕业保底5万元/年,研究生毕业保底6万元/年。
除主动提高见习生待遇外,企业还普遍完善对见习生的管理,重视对见习生的培养,担当起高校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前的“孵化器”角色,展现了企业对待就业见习工作理念的积极转变和爱才、励才、留才之心。
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招聘负责人蓝业凡介绍说,润建公司是一家以通信网络维护、网络工程施工为主体的全业务通信服务企业。公司为见习生提供了优厚的待遇,并为他们明确了清晰的发展路径。如公司此次招聘的管理类英才培训生,设定的发展路径就是“1年项目部经理助理→3年项目经理→5年分公司经理”。转正后公司帮购买“五险一金”,享受节日补贴、经营成果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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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介绍说,见习生的起点比一般员工高,公司对他们的关注度会更高一些,如果能在门店从基层做起,逐步提高,做出成绩,就有机会晋升到更高级的岗位。公司自2013年开始招收见习生以来,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见习生获得留用。其中,做到店长等高级管理岗位的,月薪可达5000-10000元。
[专家支招][脚踏实地,加强能力锻炼,垒好就业“敲门砖”]
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很多人经历过一段曲折的求职过程。因此,在面对见习机会时,大多会倍加珍惜,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力求通过见习留在见习单位就业,或提高就业能力,寻求更好的发展。但也有部分毕业生对就业见习的效果表示担忧,“见习经历能不能同实践经验真正挂钩?”“求职时用人单位会不会不承认见习经历?”“就业见习的薪酬福利会不会得不到保障?”“会不会被人认为是因为能力差找不到工作才参加就业见习?”……还有部分毕业生一心想“一步到位”,不选择就业见习,或只是把就业见习当做权宜之计,敷衍了事。
梁燕在接受采访时说,广西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有很多连锁门店,公司会安排新招聘进来的员工和见习生到门店进行锻炼,但部分新人一心只想在办公室做管理,不愿到门店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殊不知没有经历过基层岗位的锻炼,很难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做管理也不容易让人信服。
对此,广西人才服务办公室特邀职业指导老师周长明表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调动用人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为高校毕业生创造面向基层、走进企业的机会,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促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尽快实现就业。被自治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都是有一定实力、规模和知名度的企业。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通过见习的方式进入区内有实力的企业,最后又能够留在见习企业,是非常好的“两步走”就业方式。毕业生要把握好这样的机会,在应聘时充分展现自己的优势和自信,争取获得招聘单位的青睐;在见习期间要脚踏实地工作,正确对待各种挫折,多看多听多想多做,全面提升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获得企业的认可,最终实现留在见习企业就业或提升能力另谋发展的目标。
同时,他还提醒广大高校毕业生不要漫无目的地“海投”简历,也不能“为了见习而见习”,要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充分了解社会、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正确评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认真思考自己以后想做什么,能做什么,找准就业定位再去见习。只有有针对性地对目标企业和目标岗位做充分的准备,才能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 篇三
http://fuyang.offcn.com
2014年六安市市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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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3号)文件要求,经自主申报、书面审核、考核评估等环节,现将六安市2014市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进行公布(见附件1、2)。
市人才中心将通过网站、现场求职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信息采集和手机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主动与高校毕业生联系,促进双向选择,引导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毕业生个人也可直接与见习基地(用人单位)联系见习事宜。
根据我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毕业两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参加就业见习,在见习期间,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见习待遇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市级财政部门将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基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见习补贴。
监督电话:0564-3376208(市人社局监察室)联系电话:0564-3313779(市人才服务中心)附件:
1.市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doc 2.市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xls
六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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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阜阳师范学院西湖校区向东200米路北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 篇四
建立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 乙方:(单位/公司)
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能够为青岛市生源派遣期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岗位的企事业单位。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毕业生”的理念,建立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通过实践使在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拓宽我市企事业单位选用人才的视野,提高用人单位选择高校毕业生的质量和成功率,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为保证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活动的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范围:
1、甲方负责对乙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工作环境等条件。经研究批准后,甲方给乙方正式授牌。
2、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支持,帮助乙方与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有关的问题进行协调。甲方按规定协调区、市财政部门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内的生活补贴拨付给乙方。
3、甲方对乙方见习工作进行考察,对优秀见习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乙方职责范围:
1、负责制定见习规章,明确对见习毕业生的具体要求。
2、负责对见习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人员,并为见习毕业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先行将见习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补贴全额垫付给见习毕业生。
4、根据自身条件可对进入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见习情况和效果。
6、见习结束后,由乙方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见习鉴定,并给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职业能力评估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 篇五
泉州新增14家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日前从市人事局获悉,我市新增14家单位为第五批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至此,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已达55家。
新增的14家单位分别是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鲤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华润雪花啤酒(福建)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泉州市鲤城区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泉州市南安市支公司、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泉州市信和涂料有限公司、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永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篇六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见习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陕西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及工作安排
1、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二条 见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见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岗位见习,乙方应按照,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工作时间及休息
1、乙方在甲方见习期间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
2、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在见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见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见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4、甲方不得安排女见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乙方在见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6、甲方通过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劳动纪律
见习岗位要求,努力完成见习任务。见习岗位职责与任务为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2、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见习补贴
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甲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府补贴并及时发放至乙方,同时甲方应另外支付乙方生活补贴元∕月。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选中正式招用的;
(2)乙方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3)乙方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4)乙方主观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相关规定足额支付乙方补贴的;
(2)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相关规定的。
4、本协议到期即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3、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见习生活补贴,乙方有权追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经见习学生所在学校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理。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7.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委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迪劳社[2009]56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本州生源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现结合我州开展该项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毕业生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其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实操、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为期6个月左右的职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费用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工作由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州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具体运作并承担完成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附件)可通过迪庆州信息公开网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指迪庆州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工作中要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优先参加见习实践。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科室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见习计划中来。
(二)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见习单位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类就业见习工作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今年将确定5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并能从见习毕业生中录用10%以上为正式员工的,可确定为“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授予由州人事局等六部门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
3、见习单位申报程序。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自愿提出参与申请,向市人才中心进行申报,填写《迪庆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人才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确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须与组织实施机构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迪庆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见习单位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试运行一期后,经评估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发布。根据见习单位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在迪庆州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应填写《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才中心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见习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报名经人事部门复核后,由人才中心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人才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签订《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见附件4),并报实施机构鉴证备案。
五、见习管理与跟踪服务
1、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生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经核实人事部门可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见习期间,人事部门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4、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对毕业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迪庆州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见附件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作为今后招聘选用的依据。
5、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六、见习补贴核发程序 政府对见习单位接纳高校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生活补贴,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先由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学员足额支付,财政补助部分在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依据见习实际情况,申请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填报《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用核发表》(见附件5),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工资发放表;(2)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人事部门根据对见习单位申报见习的实际情况给予审核后,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给予拨付。
8.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 篇八
12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多项利好将促进我省大学生就业、创业。
据预计,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将达到36.76万人,其中研究生3.18万人,本科生16.19万人,高职高专生17.39万人。尽管总的毕业人数比去年减少5.37万人,但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11万人,比去年增长52万人,再加上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就业形势更趋紧张。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平稳渡过“就业寒冬”,我省多项利好政策,包括――
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严格落实“三支一扶”等面向基层的就业计划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服务的.毕业生,将获得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参加社保。
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保补贴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学生能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的,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学生失业登记后到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可获得1200元的培训补助,创业后还能获得2000元的创业补助。
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登记失业学生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达到初级技能水平的,每人可获400-800元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员工,要免收贫困大学生报名费。
9.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应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中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下称市就业见习办)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下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就业见习办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编制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经费核准拨付。
第五条 市就业见习办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认定、检查评估和经费拨付,及就业见习计划的落实、日常管理、供求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见习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负责落实见习岗位,开展职业培训,配置见习指导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见习人员日常管理,定期上报见习情况,申请、发放见习补贴。
第二章 见习基地的审报与认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自主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有良好的行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及适宜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
(二)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技术含量较高、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管理办法,并按50%比例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在本单位就业;
(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相关规定等。第八条 见习基地认定流程:(涉及表格登录“济南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填报)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统计表》(附件2),及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就业见习办审核;
(二)基地认定:市就业见习办接到申报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申报单位对见习场地、培训条件、师资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基地年审:每年对符合设立见习基地条件的,及时核准挂牌并向社会发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单位申请可继续挂牌。
第九条市就业见习办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第十条 见习基地实行检查评估制度。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工作突出、贡献较大的,予以表彰奖励并推荐参评上级表彰;对于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履行见习协议,或连续两年留用见习期满人员不足50%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单位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可提前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三章 就业见习人员招募及管理
第十一条 市就业见习办统一编制就业见习计划,确定见习岗位、招募人数,及时向社会公布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专场招聘活动。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实时登录济南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申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经市就业见习办核准后,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发布。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的离校后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见习人员填写《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按单位要求上报材料。
第十五条 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会干部等,由市就业见习办开具优先参加就业见习推荐信(附件4),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见习基地选用人员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与达成见习意向的高校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一式三份,见习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所在市就业见习办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确定见习人员后,填写《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6),并打印两份,加盖公章连同确定拟选用见习人员身份证、报到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复印带有家庭人员姓名的一页)上报市就业见习办核准。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核准后予以辞退: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辞退见习人员应填写《就业见习基地辞退见习人员申报表》(附件7),并持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就业见习工作办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因患病或已实现就业等原因不能继续在见习岗位工作的,可填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中途离岗申请表》(附件8),经见习基地同意后,办理中途离岗手续,并报市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为6个月,自见习基地购买商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在上岗后不满6个月离岗的,见习基地可报市就业见习工作办核准新增见习人员,离岗人员的见习时间和新增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可累计计算为6个月。第二十三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见习基地应确保留用50%以上的见习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除见习人员主动辞职外)达不到30%(含30%)的,市财政不再拨付见习补贴;留用人数占见习人数30%-50%的,按实际留用人数拨付见习补贴;留用人数占见习人数达到50%(含50%)以上的,按见习人数拨付见习补贴。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五条就业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按当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费用由市级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按50%比例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承担的见习补贴费用,每半年审核拨付一次,直接拨付见习基地单位账户,程序如下:
见习基地持《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与留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见习基地辞退见习人员申报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中途离岗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9)报市就业见习办办理财政补贴核准手续,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辞退、离岗人员,辞退或离岗后不再享受就业见习有关待遇,市财政根据其实际见习月数拨付生活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见习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见习人员的,被辞退人员所有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见习单位自行承担;市财政已拨付的,由见习单位退返或从下次补贴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工龄计算。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见习基地弄虚作假、冒领就业见习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冒领补贴,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县(市)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10.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篇十
甲方(见习单位):乙方(见习毕业生):
为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顺利实施,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甲方作为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接纳乙方进行就业见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见习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见习期限和见习岗位
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二、见习生活补贴
甲方在乙方见习期间,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元;发给乙方的生活补贴为元/月,由甲方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适才适岗的原则,合理确定乙方的见习岗位;
2、按见习岗位职责要求,检查督促乙方完成见习工作任务;
3、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调整变动乙方的见习岗位;
4、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协议。
(二)甲方的义务
1、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乙方生活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以及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期满后,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示《湖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5、乙方见习合格后,协助推荐就业。
(三)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身专业特长,获得相应见习岗位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应有的工作条件和权利;
2、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获得见习生活补贴及相关保险、福利待遇;
3、可获得《湖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作为用人单位聘(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4、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有权提前结束就业见习。
(四)乙方的义务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政策规定,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2、按照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
甲方的生产操作规程;
3、保守国家秘密及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协议的终止
(一)见习期间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矿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严重损失的。
甲方终止见习协议,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向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反映并登记备案。
(二)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见习协议:
1、自愿放弃就业见习的;
2、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考入高等院校深造的;
3、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具有其他无法继续见习情形的。
具有上述1、2、4情形之一的,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单方终止见习协议,应由甲方及时向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反映并登记备案。
五、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1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 篇十一
甲方:
(就业见习基地)
乙方:
(毕业生)
学校:
学历:
生源:
专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学生与见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为乙方安排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三、乙方见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见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见习学生造成见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四、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见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见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见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执行。
五、协议解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见习学生履行见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六、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
1、2、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七、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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