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养鸡合作社章程(精选7篇)
1.福建养鸡合作社章程 篇一
华亭县砚峡兴旺公司养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华亭县砚峡兴旺公司养鸡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砚峡兴旺畜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联合周边乡镇鸡、猪等养殖户,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对会员进行养殖技术、产品购销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加会员的经济收入,组织对会员的各种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各方面利益,维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基地示范,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服务措施,逐步实施品牌战略,辐射带动农户发展养殖业,加快养鸡协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养鸡协会养殖产业整体推进,为增加村民收入和发展集体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受县、镇相关部门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华亭县砚峡乡砚峡社区景家湾居民小组。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蛋鸡、猪生产及其产品销售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蛋鸡、猪经销的中、长发展规划和行业性政策、行规。
(二)逐步推动品牌战略的实施,全面提升和扩大兴旺公司蛋鸡、猪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主动参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和有关证明,为会员的社会信誉评选先进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会员交流经营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对新建、调整经营结构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对市场进行评估和考查,推动会员参与市场竞争,开拓经营业务。
(六)组织会员对行业规划、发展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对会员之间及与其他企业,部门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的蛋鸡、种猪、奶牛、肉牛养殖户,各相关综合职能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养殖大户,蛋鸡、猪经营、养殖和经营投资者,有关技术人员,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遇到困难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当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影响协会工作和声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经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的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经费的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初创阶段为鼓励会员积极入会,开展工作,暂不收取会费,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暂由兴旺公司出资。待本协会工作正常开展后,再适当收取,其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执行。同时对本章程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2.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招生章程 篇二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是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是福建省唯一一所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其溯源最早的前身校为创办于1866年的中国近代官办第一所高等实业学堂——福建船政学堂。学院现有15个教学单位,开设了涵盖交通运输行业与经济社会急需的63个专业,在校生13000多人。学院秉承船政学堂“求是、自强、求实、创新”的办学精神,形成了“以工为主、依托行业、产学结合、厚德强技”的办学特色,培养了数以万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经过多年辛勤不懈的.努力和耕耘,学校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获得社会各界充分的肯定与广泛的赞赏,先后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级文明学校”、“福建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福建省“平安校园”、“全国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质量50强”等荣誉称号。学校的综合办学水平在福建省高职院校名列前茅,引领省内高职教育的发展。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院全称、学院性质、办学地点
3.养鸡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篇三
——XXXXX养鸡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在农村从事农牧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每天和农民打交道,深深体会到农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处,深深感觉到农村、农业、农民发展到今天急需要用一种科学的形式和方法把农民组织起来,更需要有一种科学的组织形式为农民服务,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难题,克服不了的困难。可是一些企业过分突出为自己挣钱,忽视了为农民服务,与农民共赢共发展。农民对这些企业意见也很大。基于上述情况和感受,近几年我们一直在考虑如何解决农民缺乏科学技术和难以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买难卖难这一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难题。
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通过和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力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合作社法》和《决定》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我们决定利用我公司的优势,着眼于为农民服务,采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主要是合作社成员)+市场”的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帮助农民改变,促进和带动当地养殖业发展,实现企业和合作社成员共盈、共荣、共发展!
一、以公司为依托成立养鸡专业合作社。
XXXXX养鸡专业合作社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依法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鸡所需的饲料;组织、销售成员饲养的活鸡(不含种鸡)、鸡蛋;引进鸡(不含种鸡)的新品种。合作社设有固定办公场所。
养鸡专业合作社依托XXXXXX公司,通过XXXX在生产基地的“龙头带动作用”,在XXXXX周边积极发展会员,迅速发展壮大。截至到2013年7月拥有养鸡户会员510名,蛋鸡存栏达到150万只,每年向省会和京津禽蛋市场供应鲜鸡蛋20000吨。这样不但提高了会员的养鸡效益、实现增收,而且保证了消费者的消费利益,让大家放心、安全、健康消费。我们通过养鸡合作社这一平台,积极探索一条适合当地养鸡业实际情况的发展之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市场”蛋鸡产业
化可追溯发展模式。
为了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蛋鸡产业链的可追溯体系,我们紧紧抓住合作社蛋鸡产业发展的三个关键环节:标准化养殖过程的控制、鲜鸡蛋的品牌化销售和会员利益的保障。
二、把产品安全放在第一位,实行标准化养殖全过程的控制
食品安全越来越备受消费者的关注,我们要从源头上确保鸡蛋的质量安全。合作社严格要求会员实施“全村全进全出”养鸡模式,形成“统一鸡苗品种,统一养殖技术,统一卫生防疫,统一饲料产品,统一销售”的五统一标准化养殖流程。我们合作社全力为会员提供从现代养鸡市场分析→建造标准化鸡舍→提供优质健康鸡苗→产蛋后备鸡的科学防疫与管理→产蛋鸡的保健与高产期的稳定延长鲜蛋及淘汰鸡的销售等系列配套服务。通过会员的举荐和合作社的考察,我们在每个蛋鸡养殖集中的村庄培养一名“鸡头”,负责管理本村的会员,代表合作社为会员提供各种及时服务,确保会员的养殖过程每天可控,从源头上保障了鸡蛋生产的安全性。合作社还为会员引进先进的养鸡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引导会员积极改进生产设施如建造标准化鸡舍,实施自动喂料、自动清粪,安装水帘和风机,进行了一系列的革新,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很好的提高了会员的综合养殖水平。合作社生产基地2010年通过了农业部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
三、建设完善的蛋鸡产业链,实行鲜鸡蛋的品牌化销售
通过从源头把控实现了鸡蛋的安全生产。为了进一步提高会员的综合养殖效益,合作社积极与省会、京津禽蛋市场和超市实现对接,建立起稳定的鸡蛋销售渠道,走中高端鸡蛋销售模式,有力地提高了会员的综合养殖效益。我们注册了“XXXX”商标,走品牌化无公害鸡蛋销售道路。合作社在XXXX的带动下形成了种鸡孵化、饲料加工、鸡蛋销售、淘汰鸡屠宰、食品加工等一条龙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建立了“河北省最完整的蛋鸡产业链”,帮助会员实现了养鸡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以打造“华北最大的无公害鲜鸡蛋生产基地”。
四、落实兑现对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障机制,实现公司、合作社成员共盈
我们按照合作社章程吸收符合条件的养鸡户加入“XXXXX养鸡专业合作社”,形成利益共同体。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养鸡户入社条件
为了提高养鸡户的整体素质,我们对想加入本合作社的养鸡农户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会员具体要求如下:
⑴ 养殖人员思想理念要求:具有强烈发展的愿望,把养鸡当做事业来做,致力于发展现代化健康养鸡业。
⑵ 养殖能力与水平:有能力把鸡养好,具有多年的养鸡经验,养殖历史不低于3年。
⑶ 养殖规模及设施: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存栏在5000只以上。养鸡设施较好,有条件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无公害化养鸡模式。⑷ 合作共赢意识:自愿与广大养鸡户朋友共同实施科学管理、防疫,共同坚持健康养殖。
2、会员利益保障情况:
⑴XXXXX定期为会员开展养鸡技术交流活动。
⑵XXXXX技术服务人员随时为会员提供一对一的上门服务。⑶ 合作社会员优先享受公司的各种优惠政策:
① 订购本公司雏鸡,享受会员价格,每只鸡优惠0.2-0.3元。
② 直接作为公司“品牌蛋”销售核心会员,统一销售鸡蛋,每斤提高0.1-0.2元。
③ 事业部与全国一流的疫苗和动保厂家合作,统一为会员提供疫苗、药物等动保服务,免费享受全国知名专家技术指导。
④ 蛋鸡淘汰时直接由公司屠宰厂回收,并享受会员价格,每斤提高0.1-0.3元。
⑤ 公司统一为会员配送散装“品牌蛋专用料”,降低养殖成本,提高鸡蛋品质,增加综合养殖效益,提高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每吨饲料降低成本40-60元。这样合作社在公司的带动下,以现有的生产规模,每年将为合作社会员增加1.5亿元的收入,有力的促进了当地蛋鸡业的健康发展,经济
4.福建养鸡合作社章程 篇四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能参加这次成立大会,我感到非常荣幸。首先,我代表区政府对**养鸡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表示衷心的祝贺!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组织制度和经营机制的又一次创新,是农业生产顺应市场化、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必然抉择,更是应对入世挑战的有效措施。目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区农业发展的主力军。今年,我区新成立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个,入社农户近****户。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有效地解决了集体组织代办不了、政府部门包办不了、农户自身操办不了的一系列难题,使农民能放心生产,放心发展,加快了农民增收的步伐,成为分散农户联接广阔市场的中间桥梁,为我区农业生产快速、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畜禽有限公司1997年组建以来,在逆境奋勇拼搏,在顺境中着眼长远,不断壮大,成为我区首屈一指的大型规模养殖企业,从2000年开始,该公司在不断壮大自身规模的同时,注重以“公司+基地”、“公司+农户”的模式,吸引周边农户加盟,共同发展商品草鸡养殖业,使每个农户年均收入达5万元,得到了农户的交口赞誉,也形成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型。这一切,都为这次成立专业合作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只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进取,才能在发展中站稳脚跟,赢得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养鸡专业合作社虽然刚刚成立,但已具有一定规模,并且带动周边***多户农民发家致富,在今后的发展中,它必将会崭露头角,成为促进我区农户增收致富的顶梁柱。象这样能带动广大农民致富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我们区政府将会给予重点扶持。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我希望,**养鸡专业合作社能抓住发展机遇,站在新的起点、新的发展平台上,瞄准更高的对手,鼓足更大的勇气,坚持高目标追求、高标准工作、高速度跨越,健全内部合作机制,以更为先进的经营理念、更为合理的分配制度、更为完善的配套服务,开拓市场,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到这一组织中来,在新一轮竞争中,奋勇争先,挺立潮头,成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典范。
我相信,在以**畜禽有限公司总经理***同志为核心(转载自新世纪范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免费提供下载。)的合作社领导层的共同努力下,使合作社不断完善,不断提高,把“**”牌草鸡这一无公害农产品叫响大江南北,以跨越式发展的模式,促使**公司向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进军,带动**、**乃至全国各地的更多的农民发家致富。
最后,祝**养鸡专业合作社越办越好,前程似锦!预祝到会的各位来宾在新的一年里,事业有成!合家欢乐!
5.合作社章程 篇五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社是由从事奶牛业生产、经营、销售的牧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孟和那日苏肉牛专业合作社,总股本8万元。本社住所在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打商品草,养殖奶牛,出售肉牛、肉羊、肉马等畜产品为主;
(三)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因社员较少、规模较小,本社只设立理事会、监事。对全体社员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理事2名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请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会员或原有会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会员资格;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十九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1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一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第二十二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6.农机合作社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黄宏宇、黄雪明、顾亚芳、顾正飞、季建群发起,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启东市吕宏农机专业合作社.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黄宏宇。本社住所: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复村。邮政编码:2262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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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启东市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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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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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3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执行监事。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黄宏宇、黄雪明、顾亚芳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选举黄宏宇理事长,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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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选举黄宏宇为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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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选举顾正飞为本社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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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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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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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第四十二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50万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1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0%,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8%,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7%,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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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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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乡财政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三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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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九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3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全体设立人 签名:
7.合作社章程 篇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严平、黄健东、于洪来、刘胜喜、李申、严明宽等人发起,于2014年7月17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绥棱县民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40万元人民币。严平、黄健东、于洪来、刘胜喜、李申、严明宽各以货币形式出资40万元人民币。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严平本社住所:绥棱县长山乡东兴村三组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水稻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稻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 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 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三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由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社每年至少与财务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长提议;
(三)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明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上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的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见人。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个该成员的 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 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这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 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门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八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九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决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惊醒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 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经营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解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须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七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有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 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绥棱县民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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