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董事长任职讲话(共9篇)(共9篇)
1.银行董事长任职讲话 篇一
关于就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单位:银监会
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2年9月3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中国银监会法规部。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 孙玉洁
传真: 010-66299363
邮箱: zhengqiuyijian@cbrc.gov.cn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能够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财务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业的,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九)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该款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六)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现)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七)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正式渠道查证有关拟任人的信用记录;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六)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接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动,新职务的任职资格要求与原职务相同或低于原职务要求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该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的;
(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三)因主动辞职、被金融机构解聘、罢免,或退休及身体原因等不再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四)因被有权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被批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五)因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情节较为严重的;
(七)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
(八)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采取行动的;
(九)有其他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的情形,情节较为严重的;
(十)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严重的;
(七)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
(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经尽职检查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的;
(二)该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项,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曾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的;
(四)因执行上级制度、决定或者明文指令,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执行上级机构违法决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
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金融机构应停止其任职,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相关拟任人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
(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三)金融机构解聘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五)金融机构对其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停止相关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被批捕的;
(三)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理事)、高管职务,且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和银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其离任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三十八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按第三十一条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检查金融机构有关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监管机构应建立和维护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整理和保管任职资格监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依法撤销、取消以及失效的,监管机构应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任职资格。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监管机构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报告的情况,由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记为相应人员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三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时,发现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将上述情况记为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四条 对于第四十三条所记载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由监管机构及时向该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
(一)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撤销、取消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二)被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四)有违法、违规、违纪的不良记录的;
(五)监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其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情节严重的,可以区别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的;
(三)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
(四)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六)对于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设监事长的,对其参照董事长执行任职资格监管。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从当地聘请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金融机构对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各审计报告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
外资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评价或在其任期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应包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否则不得作为离任审计报告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称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称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境外金融管理部门等。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本办法中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本办法实施前银监会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条款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О一二年 月 日起施行。
2.银行董事长任职讲话 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总、老板,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玉兔欢歌辞旧岁,巨龙起舞迎新春。春节将至,今天,我们十分有幸地请到了大家前来参加2012年迎春联谊会,我们倍感荣幸,令****市联社蓬荜生辉。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体干部员工,向百忙中抽出时间来参加这次会议的市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办的各位领导和各位老总、老板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因为有您,刚刚过去的一年,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我们有力地应对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挑战,取得了自身改革发展与社会效益的大丰收。
因为有您的合作,我们各项存款净增9.1亿元,增幅25.25%;各项贷款净增8.6亿元,增幅57.2%;贷款增幅比存款增幅高31.95个百分点;各项贷款累放(不含贴现)22亿元,同比多放8亿元;累计向近200家中小企业投放贷款17亿元,同比多放7亿元;实现综合效益5016万元,同比增加1340万元。
因为有您的支持,我们溢价募集股本、历史包袱化解、资金缺口弥补到位,各项经营指标全部达到银监会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5月6日获准筹建****农商行。因为有您的关心,我们的服务更加优质,荣获 “五一劳动奖状”、行风评议全市第一名等多项殊荣,****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水平得以提高。
因为有您的成长,****工业经济支撑作用逐步增强,GDP和地方财政总收入五年年均增速14.9%、29.2%。
因为有您的帮助,为****城乡居民就近提供了就业岗位,同时,促进了一部分人创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5300万元,农民人均收入超过7300,帮助了城乡居民发家致富。
经济与金融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正是因为有您,****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我们也因此尽享****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
可以这样说,我们的改革发展大家不但是见证者,更是热心的参与者,正是有了大家的关心、支持与合作,才更好地促进了我们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
与您相伴,血浓于水,山高水长。农信社因您而生,为您而改,靠您发展。今天,我们相聚在此,就是要对大家过去的关心、支持与合作,表达一份感恩,表达一份感谢。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坚持以服务****经济为已任,树立“大三农”理念,主动把自身的改革发展融入到****经济大局,多元化、深层次、个性化的满足在座各位和广大客户的融资需求。
一是继续创新信贷产品。我们将在进一步做好大家知晓的通用信贷产品的基础上,继续做大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创业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企业联保贷款、组合贷款、社团银团等我们自主研发的信贷产品;我们将在2011年评级授信的基础上,今年4月底前完成对全市所有中小企业的评级授信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打好基础;我们将学习借鉴其他金融机构创新的信贷产品,立足****“三农”优势与融资需求,再加工、再创造,创新推出具有****特色的融资产品,解决广大客户的担保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广大客户的融资需求。今年,我们将至少再创新推出2-3个产品。
二是继续创新服务方式。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阳光信贷”工程,实行“零费制”,减轻客户的融资成本;我们将继续推行浮动利率定价机制,根据客户综合贡献度及调整经济活跃区域商品房等易变现抵押贷款审批权限,让客户得到更多的实惠;我们将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减少不必要环节,提高办贷效率,实行“一站式”服务,达到“客户进我们一扇门,我们为客户办百件事”的效果。
三是继续创新营销模式。支农既是我们的责任所在,也是我们的品牌和优势。今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实施三大战略,推进四个跨越”的战略部署,全力做好“八大”优质特色农产品、“321产业工程”、“一区三园”入园客户、“四大”商业中心和“四大”物流中心的金融服务。在支持客户融资模式上,推广生产链、销售链、市场链和行业链融资,以核心客户为中心,支持产业客户群,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产业链客户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运用不同产品进行支持,实现由支持单一客户向支持整个产业链上下游客户的转变,扩大客户支持面和业务量。
您的希望,就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在今后的合作中,请大家对我们的服务、产品、行风和其他不足之处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不甚感谢。
未来,我们将以您的支持与合作为基础,发挥地方法人银行机制灵活的优势,继续在服务“大三农”上作文章,满足您在新形势、新经济、新变化下的金融服务需求。展望未来,使命催人奋进,机遇蕴含精彩。2012年是“十二五”承上启下非常重要的一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将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凝聚的合力,与大家携手一道,精诚合作,开拓创新、砥力奋进,加速改革、加快发展,共创双赢的美好明天!
3.银行董事长任职讲话 篇三
阳市商业银行监事长
各位监督员: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又和你们见面了。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们ⅩⅩ市商业银行在各位监督员的热情支持和有效监督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改革机制,创新产品,防范风险,改进服务,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经营任务,实现了开局之年的新突破。借此机会,我代表ⅩⅩ市商业银行领导班子和全体员工对一年来给予我们关心、关注和关爱的各位监督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向各位简要汇报一下我行ⅩⅩ年工作情况和ⅩⅩ年工作思路。
一、ⅩⅩ年总体情况
ⅩⅩ年,ⅩⅩ市商业银行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经营指标再创新高,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经过十年的艰苦努力,6月17日,ⅩⅩ市商业银行终于挂牌成立,她的成立,标志着我市金融体制改革又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标志着地方银行的发展进入了历史新阶段,是ⅩⅩ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对于完善全市金融体系、营造中小企业良好融资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着开业的东风,ⅩⅩ市商业银行全体员工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努力拼搏,无私奉献,取得了存款快速增长、贷款稳步增加、结构继续优化、效益显著提高的良好成效。截止11月末,全行各项存款余额突破100亿元大关,达到了100.9亿元,较年初增加17.4亿元,增长21%,占全市存款余额的20.4%,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第一,是全市唯一一家存款超过百亿元的商业银行,预计年末达到104.5亿元,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各项贷款余额64.7亿元,较年初增加8.1亿元,增长14.3%,占全市贷款余额的21.8%,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第三,预计年末达到66.6亿元,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减少1517万元,预计年末减到2.42亿元,不良贷款率4 %,较年初下降0.8个百分点,预计年末降到3.74%,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的“双下降”,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前十一个月全行实现账面利润3554万元,预计年末达到5700万元,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由于经济效益好,社会贡献突出,ⅩⅩ年,我行继续保持了辽宁省“文明单位”称号,有一家支行获得了全国银行业优质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称号,并被评为辽宁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
二、ⅩⅩ年工作措施
(一)加大市场营销力度,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为
抓住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我行于四月份召开了全系统营销工作会议,对存款、贷款、账户、资金和贴现等主要业务的市场营销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一是实行贷款营销的“ABCDE计划”。把大力发展个人信贷客户作为“A计划”。重点对“白领通”贷款、“公务员”贷款和“公务员联保”贷款等个人信贷业务加大了营销力度。前十一个月,净增个人信贷客户529户,累计投放个人贷款5.4亿元,净增7858万元,有力地支持了个人经济发展。把大力发展小企业信贷客户作为“B计划”。对现金流稳定,偿债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小企业加大了支持力度。前十一个月,累计投放小企业贷款137笔,金额1.54亿元。目前,全行的小企业贷款余额已达到5.52亿元,比年初净增9964万元,为促进我市小企业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把大力发展消费按揭贷款作为“C计划”。主要是对兴达和新华两家专营支行分别经营的住房消费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按揭贷款进一步加强了管理,提高了专业化水平,扩大了客户群。目前,我行的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分别达到3.8亿元和7976万元,“专营”优势进一步凸显。把大力发展短期融资业务作为“D计划”。对那些“当年借、当年还”,有“日拆性”需求的优质客户加大了短期融资支持力度,打造出了短期融资业务的新品牌。把大力发展战略
客户作为“E计划”。从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中选择50户企业作为我行的战略客户进行管理,通过增加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战略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有力地促进了银企双赢。
二是实行个人存款营销的“高端”计划。针对我市有钱人越来越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了对高端客户的营销力度,要求每个支行在年内发展单户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5户以上,单户存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10户以上,单户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50户以上。前十一个月,全行已发展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18户,累计存款达1.92亿元,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32户,累计存款达1.68亿元,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391户,累计存款达4.8亿元。
三是实行存款营销的“重点目标”计划。今年,我行在存款营销上,确定了“财政存款、大项目存款、代发工资和代理保险”四个重点目标。在财政存款上,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牢牢抓住地方财政资源,增强互信,扩大规模。截至11月末,我行财政性存款余额达到10.5亿元,比年初增加2.9亿元,增长38.2%,市场占比为42%。在大项目存款上,公司业务部和机构业务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深入有关部门和企业捕捉信息,了解情况,积极营销,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11月末,在我行建户的大项
目有30户,建户率达到了70%。在代发工资业务上,采取“领导包户”的办法,加大了营销力度。截止11月末,共争得211个单位,总计46967人的工资代发业务,每月代发工资额达6119万元,月度代发额较年初增加2475万元。在代理保险业务上,与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业务合作,迈出了代理保险业务从无到有的关键一步。截止11月末,共办理保险15.3万元。虽然数额不大,但为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做出了有益探索。
四是积极开展“建户运动”。今年,我行把发展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当作业务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来抓,开展了“建户运动”。在“建户运动”中,全行员工积极参与,全力营销,取得了账户营销的新突破。前十一个月,全行新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438户,新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4595户。
五是做强、做大票据贴现业务。一方面,大力开展本地票据贴现业务,积极为地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域外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在规范操作、严控风险、强化流程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扩充一级市场,大力开展直贴业务。前十一个月,累计办理直贴业务62亿元,办理转贴业务56亿元,完成利差收入2900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实现了票据贴现业务由“低风险低收益”向“低风险高收益”的转变。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增强竞争实力。今
年,我行以商业银行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了体制机制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为新机构的稳健运营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创新信贷管理体制。对市内公司类信贷业务进行集中管理,设立了信贷营销中心,各支行不再发放和管理公司类贷款。信贷营销中心根据客户的不同类型,设置了集团客户、大企业客户、小企业客户、房地产客户和县域客户五个专业营销组,并配备了三十多名客户经理专门负责信贷营销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不但增强了信贷营销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而且还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高效的信贷服务,充分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另外,根据我市个人经济蓬勃发展,消费市场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我行还成立了个人信贷部,专门负责个人客户的信贷服务工作,使个人信贷业务得到了有效推广,为支持个人创业,鼓励个人消费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是创新金融产品。在信贷业务上,为支持个人经济发展,推出了“公务员”贷款和“公务员联保”贷款新产品。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出了多种短期融资贷款新产品。并与省内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开展了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业务,确保了对外融资的顺畅。还积极筹备开办银行卡业务,目前该业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全部完成,预计年底前后有
关部门审批后,即可发行。
三是计算机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全面完成。我行总投资1100多万元的新一代计算机核心业务系统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建设,于10月份正式投入使用。目前,新系统先进性、安全性、稳定性良好,运行正常。新系统的成功上线,大幅提高了我行的整体电算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使我行支付能力、管理手段、服务功能达到了当代商业银行的同等水平,部分甚至处于领先水平。
四是建立新型费用管理体系。今年我行着力改革了费用管理体系,对各项费用实行“实拨制”,通过授权管理、定额管理、预算管理、专项管理、标准化指标挂钩管理等措施。将费用与收入、利润、存款、不良贷款清收等经营指标紧密联系起来,变“要费用”为“挣费用”。实现了费用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
(三)加大支持地方力度,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年初以来,我行正确理解和科学把握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是以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突出信贷投放重点,为主导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增添新动力。我行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大了对冶金业、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今年
前十一个月,累计为燕山湖电厂、辽宁普耐特轮胎有限公司、ⅩⅩ飞马车辆设备有限公司等重点项目建设投放贷款7.95亿元;为全国500强企业江苏永刚集团在北票投资兴建的联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辽宁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招商引资项目投放贷款1.4亿元;为宏达牛业、鑫枫羊业等农产品加工业投放贷款1.1亿元;为县域经济投放贷款16.5亿元。
二是改革小企业授信服务机制,为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注入新活力。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行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小企业授信服务的新机制。一方面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杠杆作用,帮助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不足困难,先后与6家担保公司开展了业务合作,前十一个月,累计发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7.5亿元。另一方面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拓宽了小企业融资渠道。另外,我行还针对一些小企业生产设备不足、存货占用资金较大、资金回笼较慢等特点,探索开办了存货抵押贷款业务和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业务。并根据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财务报表不健全和管理薄弱的实际情况,开办了小企业融资理财顾问业务,为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加大企业文化建设和党建工作力度,提高员工
整体素质。今年是我行的“企业文化创建年”,为了打造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我行本着“全员参与、全年推进、全面提升”的原则,从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四个层面加强了企业文化建设。并把企业文化建设与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导向、凝聚、约束、激励、调试和辐射作用,使我行的文化软实力不断增强。
一是制定了“企业文化创建年”活动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先后开展了经营理念征集活动,企业文化知识培训,合规文化建设等工作,并聘请企业文化建设专家为我行的企业文化“把脉开方”,设计建立了完整的企业文化体系,使我行企业文化的内涵更加丰富,特色更加鲜明。
二是组织开展了“迎奥运”接力赛、拓展训练、演讲比赛和征文比赛等多种活动。以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为载体,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培养了员工的吃苦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使员工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党建工作。召开了建党八十七周年纪念大会,表彰了一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吸纳了一批新党员,并举办了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共产党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越来越
突出。
四是组织各支行行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包商银行进行学习考察。重点学习考察了包商银行在公司治理、企业文化、绩效考核、风险管理、经济资本管理和微小企业贷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包商银行的成功经验,为我行下一步发展拓宽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三、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近一个时期,世界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不仅对美国、欧盟、日本三大经济体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给中国经济也带来了巨大冲击,银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沉着应对,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对明年经济工作果断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11月5日,国务院做出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重大决策,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12月3日,国务院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12月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对明年经济工作提出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这些政策措施为我行开展好ⅩⅩ年各项工作提供了机遇,指明了方向。
从我们ⅩⅩ地方经济形势看,尽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
响,进入十一月份以来,我市外贸出口出现萎缩,工业经济开始下滑,部分企业停工限产,经济增速逐渐放缓,ⅩⅩ年经济发展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骤然增多。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ⅩⅩ经济的基本面是好的,国际金融危机对ⅩⅩ经济的影响是有限的,ⅩⅩ年ⅩⅩ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趋势不会变。这一点,从我市前三季度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中完全能够体现出来,在全省第三季度的经济形势通报会上,省政府通报的11项主要经济指标中,ⅩⅩ有7项指标增幅进入了全省前三名,其中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和全社会用电量4项指标增幅分别排在了全省第一位。特别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出台后,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多种措施来保证ⅩⅩ年ⅩⅩ经济继续稳定增长。对我行来说,只要地方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没变,大趋势没变,那么我们发展的空间就不会变,只要我们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就能够变挑战为机遇,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ⅩⅩ年,我行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宏观经济政策,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坚定不移的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坚定不移地实施“奋战三年,再造ⅩⅩ商行”的发展战略。
四、ⅩⅩ年工作的基本思路
我行ⅩⅩ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日益加剧的国际金融危机,全面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当
宽松的货币政策。坚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坚持资本约束和风险约束的制约性,坚持创新经营和科学发展的持续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文化,打造灵活高效的营销机制。坚持机构合作、业务合作和资本合作齐头并进的“三合”战略,积极寻求战略伙伴,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重点发展战略客户。坚持审慎经营的理念,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坚持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经济的市场定位,打造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相互支撑、功能齐全、手段先进、内控有效、服务上佳的现代银行。要在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稳健、持续、协调、高效发展。
我行ⅩⅩ年的主要经营目标是:全辖股本金达到2亿元,资本总额达到7.2亿元,资本充足率保持在8%以上;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39.1亿元,增幅32.98%;各项贷款余额达到88.6亿元,增幅33.03%。存贷比70%以下;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不良贷款率下降0.74个百分点,全行不良贷款率控制在4%以内;清收存量不良贷款0.5亿元,清收置换不良贷款1亿元,置换不良贷款收息率达到百分之百;实现经营利润1.7亿元,账面利润8989万元。
为实现上述目标,我行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体系改革。
一是建立营销型的组织体系。目前,我行组织架构不
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市场营销型”的组织体系,ⅩⅩ年我们将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把更多的人充实到营销岗位上去,使营销队伍的管理逐渐向扁平化、垂直化方向发展。
二是要建立专业型的组织体系。近年来,我行实行的住房贷款专营、汽车贷款专营和票据贴现专营体系很成功,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品牌特色。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应用到其他业务上,努力实现“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三是要建立创新型的组织体系。要建立一级支行的业务营销体系和二级支行的客户经理体系。发挥这两个体系的营销主力军作用,把各项业务开展好,特别是要把小企业贷款搞上去,体现出地方银行在小企业贷款上的优势。
(二)加强分配机制改革。
一是要解决指标设置的问题。指标设置不是笼统在一个单位,而是细化到部门和个人,使之能涵盖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特点和职责。
二是要建立无计划分配机制。根据业务完成情况实现动态分配管理,打破计划限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三是要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业务部门和非业务部门都要以量来设计工作和指标,并以此计算收入。
(三)加强风险控制机制改革。
一是要区分小企业贷款和公司类贷款的风险控制责任。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控制要把个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类贷款的风险控制要按职责分工承担风险责任。
二是要发挥好审贷会的职能作用建立“塔字形”的审贷会制度。小贷款由2至3人审议,中型贷款由6至7人审议,大贷款由11至13人审议。使审贷工作向专家型、专业型、制约型方向改革。
三是要建立要害岗位的风险责任保障机制。确保在出现风险时,责任追究能够及时到位。四是要强化支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使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发挥作用。
(四)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人客户的支持力度,提高信贷服务水平。
一是要解决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的问题。围绕推进小企业信贷工作的“六项机制”,完善小企业信贷管理体系,推行“一站式调查,一站式审查,一站式审批”的管理模式,建立快审快批机制。
二是要解决小企业信贷服务的机构设置问题。根据我行的实际情况成立小企业信贷部,配备专业人员,专门从事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
三是要大力开展个人信贷业务。进一步放宽“白领通”贷款、“公务员”贷款、“公务员联保”贷款和“机器设备按揭贷款”等新业务的准入条件,尝试开办小额无担保贷款,继续
发挥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专营”优势,积极扩大个人贷款业务规模,支持个人创业,拉动个人消费。
四是要积极开发微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融资套餐产品”。针对商品流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发商品流通贷款,积极探索开展国债、股票、基金等其它票据质押贷款,大力推广“承兑加贴现”的票据业务组合新模式等,要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设计开发信贷业务新产品,积极发展信用贷款客户,把我行的服务价值在客户身上体现出来。
(五)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一方面,广泛向外界宣传我行的优势和潜力,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域外资金入股,增强我行的资本实力和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广泛开展与其他银行的业务合作,通过引入先进银行的管理模式和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培养各方面人才,促使我行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六)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全力满足客户需求。今年,我行对核心业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目前已经正式上线运行,ⅩⅩ年,我们将以新的科技信息系统为依托,在充分利用好现有金融工具的同时,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金融需求。
(七)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全力提升服务品质。服务工作向国际标准看齐,通过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完善客
户经理制等措施,建立起完善的服务组织保障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抓好增值服务,靠服务增效益,靠服务提档次。
以上是我行ⅩⅩ年工作的简要回顾和ⅩⅩ年工作的基本思路。向各位社会监督通报这些情况,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全面、更准确的了解我行的工作脉络,为大家监督、指导我行工作提供依据。我们也真诚的希望大家能够开诚布公的为我行发展提出宝贵意见,献出卓越智慧。
借此机会,也给各位监督员提几点希望,以便更好地推动工作。
一是希望你们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形势,为我行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ⅩⅩ年,我们面临的经济形势异常严峻也异常复杂。因此,我们每一项经营管理决策的出台都十分审慎,唯恐有漏洞,唯恐有缺陷。这就希望各位监督员能够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多给我行提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把握方向,改进工作。
二是希望你们密切关注行业动态,为我行发展提供有用信息。常言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在日趋激励的市场竞中,我们只有了解对手,熟悉对手,才能争取主动,获得成功。希望各位监督员能够充分发挥你们交际面广、社会经验丰富的优势,多为我们搜集一些其他银行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作法,为我行改革创新提供借鉴。
三是希望你们多向社会宣传我行的产品和业务。近年来,我行推出了许多新产品和新业务。今年,专门为国家公职人员设计了“公务员贷款”业务和“速贷通”贷款业务,并以国家公务员作担保人,推出了“公务员联保贷款”业务。为了扩大宣传,12月13日至15日我行还在燕都国际酒店举办了个人贷款产品展示会。希望各位能够多了解我们的产品和业务,在做监督员的同时,也做宣传员。利用一切机会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宣传我们的业务,帮助我们创品牌,树形象。
四是希望你们多为我行的服务工作提意见。我行一直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各位监督员既是我们的朋友也是我们的客户。希望你们能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做我行服务工作的体验者和批评者,多为我行服务工作提意见,找差距。只有这样,我们的服务工作才能不断改进和完善。
总之,各位监督员是我们商业银行的“千里眼”和“顺风耳”,有了你们的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和进步。ⅩⅩ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各位监督员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你们的聪明才智,在你们的支持和帮助下,努力拼搏,扎实工作,为实现商业银行更好更快地发展做出新贡献。
最后,在新年即将来临之际,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
4.银行董事长任职讲话 篇四
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
经昌平煤业2011年5月22日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一致通过,选举陈忠雷同志为公司董事长,李建军同志为公司副董事长。
当否,请批示!
2011年5月24日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的报告
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
经昌平煤业2011年5月22日董事会研究一致通过,选举陈忠雷同志为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聘任刘中年、王红涛、刘红伟、杨西松、苏学六(财务总监)等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并经昌平煤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
当否,请批示!
2011年5月24日
副总工程师任职的报告
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聘任董年民、贾爱民二位同志为公司副总工程师。并经昌平煤业有限公司2011年5月24日班子会研究通过。
当否,请批示!
5.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任职书 篇五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为 佛山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
现住址:身份证号码:
选举为佛山市有限公司监事,任期为三年。
现住址:身份证号码:
聘任为佛山市有限公司经理,任期为三年。
现住址:身份证号码:
股东签名确认:
年月日
说明:
1、根据《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如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请自行修改为“„„担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时把“执行董事”后的“法定代表人”删除。
6.银行董事长任职讲话 篇六
1、适用于设立时设董事会且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
2、该任职书须根据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产生方式制作。
3、请用A4纸打印,复印件无效。
法定代表人、经理任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选聘担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从即日起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董事(签名):
年月日
注:
1、适用于设立时设董事会且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
2、该任职书须根据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产生方式制作。
3、请用A4纸打印,复印件无效。
法定代表人、经理任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选聘为公司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从即日起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向全体股东负责。
董事(签名):
7.银行董事长任职讲话 篇七
【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06-07-12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业部,是指由保险机构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三)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四)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查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下列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
(一)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第六条 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后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规定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由分公司报告任职。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
第十二条 担任保险公司其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担任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五条 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六条 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规定年限的;
(三)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7年的;
(四)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至
(十四)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至
(三)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第二十一条 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考察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字。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下列机构发出征询意见函,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原任职机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其他行业进入保险行业任职的,向原监管机构了解情况,没有监管机构的,向原任职机构了解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行业内跨地区任职的,由拟任地派出机构向离任地派出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一)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提交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保险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报告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保险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任命无效:
(一)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擅自任命的;
(二)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一)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或者调整职责分工的决定;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三)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
(五)因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跨地区调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向离任地派出机构报告免职时,同时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去向。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者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行业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保险机构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撤销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当解除其职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也可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保险机构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有证据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忠实和勤勉义务,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提示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前,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保险行业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
(二)任职资格审查材料、职务变更等记录;
(三)离任审计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的保险行政处罚,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开。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二)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有关事项;
(四)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
(五)进行虚假理赔;
(六)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
(七)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保证金、各项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
(九)违法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十)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十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十二)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十三)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
(十四)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业务;
(十五)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
(十六)其他违反《保险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责令予以撤换的处罚决定,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同时抄送任命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限期作出撤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并将撤换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抄报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对其上一级机构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作出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拒绝执行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各种方式妨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申请或者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保险机构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事项的;
(二)对临时负责人临时任职超过3个月未予免职的。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以外,对独立董事、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2年3月1日发布的《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2003年7月23日发布的《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同时废止。
8.银行董事长任职讲话 篇八
第二十六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分支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9.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篇九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3、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1、中管干部(中共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一般为副部级以上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2、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3、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4、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5、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6、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辞去所担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现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相应程序。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
[2008]15号)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 ,须经党委(常
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包括: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
财税[2010]35号《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规定:
“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该暂行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及其所属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1、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2、近三年内在保险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3、近一年内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审计、精算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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