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改革的趋势(共7篇)(共7篇)
1.论我国行政改革的趋势 篇一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与改革
【摘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环境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职权配置、职权运行机制三个部分有机组成。考察我国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环保机构的组织结构不合理,职权分工不科学,横向分散,多头管理,行政权异化,难以形成执法合力;2.环保部门地位尴尬,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难以有效抵制地方保护主义;3.协调机制欠缺、参与机制稚嫩、监督机制无力,导致环保执法运行不畅。应以“地位独立、分工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监督有力”为原则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以早日构筑我国科学化的现代环境管理体制。
【关键词】环境行政法;管理体制;弊端;改革
【正文】
一、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含义
对于“环境行政管理”,一般可概括为环境行政主体运用技术、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对人类损害或影响环境的活动加以干预,以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从而在不超过环境的容许极限下发展经济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
(一)组织结构。指国家对享有环境行政管理权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以及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拥有一定职权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是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机关、授权的环境行政机构、受委托的机构与社会组织三部分。环境行政机关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行使环境行政权,对国家的环境事务进行管理的机关,根据所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环境管理机关和地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主要是国务院、环保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级环保局。授权的环境行政机构,指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行政职权,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的授予而获得相应环境行政权力的环境行政主体。在我国这类授权主体比较多,如《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3款规定的授权主体.(二)权力配置结构。指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构横向的职权分工、权限划分以及纵向的职权位阶等。权力的配置是垂直分工,水平分工,还是交叉分工?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环保行政权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配置;二是环保行政权力在同级政府之间的配置,如省与省之间的配置;三是环保行政权力在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机构之间的配置,例如在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之间的配置;四是环保行政权力在具体的一个部门的内部机构之间的分工,如在综合处、污控处、生态保护处、监察大队、监测站之间的配置与分工。
另外,如果从权力的来源进行分类,职权的配置结构也可指在环境行政机关、授权的环境行政机构、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之间和各自内部的环境行政职权范围的具体分工,以及分配的环境行政职权在整个环境行政权力体系中的位阶态势。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0条授予民航部门负责减轻机场噪声的职责;第50条、57条、58条授予公安部门对城市噪声和交通噪声污染给与警告与罚款的职权;第57条第2款授予港务监督机构对违法排放噪声的机动船舶的警告与处罚职权等,这就涉及作为职权主体的环保部门与作为授权主体的公安部门、民航部门以及港务监督机构等部门之间在环境噪声方面环保行政权力的分工与衔接问题。
(三)职权运行机制。指享有环保行政权力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各自的职权运行方式、行政程序以及各机构之间开展环境事务进行行政协作的方式等,如行政决策的机制、行政命令的执行机制、环保行政事务的部门协调机制、公众参与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等。
以上三个方面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中相互独立但又有机联系,共同构成统一的整体,组织结构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组织保证;行政权力结构是环境行政管理的职能形式和功能保证;运行机制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能分工的动态结合方式和环保功能的实现形式。只有环境行政机构的设置合理、各机构之间的职权分工科学、环境行政机构运用环境行政职权的运行机制流畅、高效,整个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置才算科学合理,但以此考察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发现问题重重,亟待进行改革。
二、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弊端
(一)机构设置的结构不合理,环保行政职权分工不科学——横向分散,多头管理,行政权异化,难以形成多部门执法合力
1.管理机构之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
依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与法规的规定,其核心要求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其行政权限的范围内开展行动。然而,环境立法中关于部门之间职责范围的规定是很不清晰的,尤其是关于部门之间如何开展协作的规定更是语焉不详,这样使得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而行政主体出于本部门利益的不正当考虑,对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的低方,不同部门对有利可图的事务竞相主张管辖权,而对于不利的事物则主张没有管辖权,当缺乏上级权威部门进行协调的时候,执法部门之间往往出现相互扯皮“打篮球”、互相推诿“踢足球”的现象,严重影响法律的执行。
现实中,一般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务应有环保部门负主责,而其他部门进行配合,但真正在一线开展环境执法行动的主要还是环保系统,由于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经常出现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的尴尬局面。譬如在日常执法中,往往是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该断电的不断电、该断水的不断水、该吊销执照的不吊销,严重影响执法效果。在已初步实施移送制度的15个省级环保部门移送的850件违法案件,涉及工商、经贸、司法和监察等部门,结案率却不足60%。
2.管理机构重叠
这主要是我国机构改革不彻底而留下来的负面效应。由于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从各部门分工管理逐步变为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而在这种变化过程中只注意对新机构的授权,而没有顾及或没来得及对原有机构及其相关职能的撤销或合并,于是就发生了某些管理机构相重叠的现象。
3.管理机构职能的重叠或交叉
据学者的统计,至少存有如下几种类型的重叠与交叉:(1)规划职能的重叠和交叉;(2)监测职能的重叠和交叉,如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的水资源水文司以及国家海洋局都具有水质监测的职能,而且实际中环保局与水文司的监测结果往往还存在重大的冲突,导致人们无所适从;(3)保护职能的重叠和冲突,如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林业局之间都有监督检查各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工作;(4)污染纠纷处理职能的交叉和重叠,如发生渔业污染纠纷或船舶污染纠纷时,则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环保局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都有处理污染纠纷的职能。
(二)环保部门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受制于地方各级政府,难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
1.环保部门财政不独立
(1)由于财政不独立,环境管理部门缺乏独立性,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基层环保执法部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由当地政府提供,而不是由国家统一拨款的。而在实践中,地方的重要污染源主要是当地的各类企业,这些环境执法的对象同时又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解决当地政府的就业压力、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力量,因此,这些污染企业往往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俗话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在这种财政体制下,由于环保执法部门人员的位子、票子均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所以基层环保执法部门说话就要看当地政府的脸色行事了,失去自身的独立性何谈坚持环保的原则啊。同时,地方政府又不受上级政府的环保部门的领导,由于缺乏有力的制约力量,而无所顾忌地走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道路,可见,地方主义的久禁不止也就不足为怪了。
(2)由于受地方财政影响,各地基层环境管理部门发展很不平衡,贫穷地方的环保部门力量薄弱
由于不是由国家统一拨款,基层环保机构的规模与力量往往受到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当地政府的制约,因此基层环保机构的发展很不平衡,许多贫穷地方的环保执法力量相当薄弱,有的地方甚至都没有环保部门。据悉,2005年底,全国平均每个机构只有1.5辆车左右,300多个县没有执法机构,200多个县的执法机构没有执法车辆,更没有取证设备。然而,如此“贫穷”的环保部门却监管了近30万家工业污染企业、70多万家三产企业、几万个建筑工地,还要面临十分繁重的农村及生态环境监察任务、承担着120多亿元/年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和6万多件/年的污染事故与纠纷调查处理工作。
2.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权威有限
在我国的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与立法之下,由于受制于当地政府,环保行政部门“权力小”、“手段软”,环保权威十分有限。权力“小”,主要体现在环保部门只有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由于当地政府出于经济的考虑一般并不采纳这种建议,对此,环保部门无能为力。
手段“软”,主要体现在环境处罚的主要手段只是罚款,缺乏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强制划拨权等行政强制性手段。就连唯一的处罚手段,其可以处罚的数额也受到的很大限制,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譬如,我国环境立法对罚款大都规定了一个上限,如《水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就连最新出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只规定为50万元。在这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畸形法制状态下,多数企业往往选择缴纳罚款而不愿意建设治理设施整治污染。据此,有关部门曾统计,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
(三)缺乏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横向的各部门并立的所谓“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于立法或历史上的原因,存在部门之间权限不清、管理机构重叠、部门管理职能重叠或交叉、管理部门错位等多种弊端而严重影响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的情况,但另一方面我国又缺乏应对措施——即没有设置对这些冲突与矛盾进行有效协调的权威性部门或机构。当然,有的地方有一些很好的协调经验,如武汉建立了社区居民自治和部门联动的新型管理机制,但总的说来这
种协调和联动没有形成一个规范化、法律化的制度,由于每次都要临时组织协调,往往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久拖不决而效率低下。再者,就是这种不成熟的联动机制也还没有在全国得到很好的推广。
三、以“地位独立、分工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为原则,改革现行环境管理体制
1.建立独立的财政体制
要改革现行的体制,最根本的办法是把地方政府从目前的“准企业”状态还原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政府和福利政府,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来规制政府的行为,刨掉地方保护主义的土壤,并严厉打击政府的寻租现象。因此,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管理体制,把目前“分灶吃饭”、“自主创收”的财政体制,转变成“先集中、后返还”、“收支两条线”的体制。由国务院统一拨款,解决环境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与劳务、津贴、福利问题,同时排污费与环境税费则统一上缴国库,即采用“先收后放,收支两条线”的体制形式,加强监督,并启用有力的惩罚机制和切实的奖励机制,规制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试问,在这样的体制下,地方保护主义还有多少生存的空间?(当然,这一措施改革的力度很大,为了维持稳定大计,应该循序渐进的进行。)
2.科学分工各部门的职能,并清晰其权限范围
科学分工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部门性质。不同性质的部门只能从事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工作,不能甲管乙事,如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对资源的持续、合理利用与公平分配问题,而相应的环保事务则主要由环保部门来负责处理。
第二,“效率原则”。不同的部门所掌握的知识、技术、设备是不同的,职能的分工应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扬长避短才能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如民航和铁道部门以及环保部门都是行业性比较强的部门,民航和铁道部门负责管理控制民用航空器和铁路的经营效率较高,而管理航空器噪声,铁路噪声则不太合效率原则了,而应由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来行使。
第三,“公正原则”。依据诉讼法 “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案件” 的基本原则,一个部门不能“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员”。国家经贸委本是一个负责国家经济事业的综合决策性的部门,法律不能完全把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的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授权经贸委,而应完全交由环保部门行使;或者环保部门享有最高的监督权,可以通过国务院办公会议或主管副总理而对经贸委进行直接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淘汰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3.设立并完善跨行政区的区域协调机制
基于环境要素本身的流动性、整体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流域水污染、酸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地域空间整体性,不受行政辖区界线的限制。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跨行政区的机构,尤其是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如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许多国家的环境管理主管部门非常重视这种跨行政区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他们将这种跨区环境管理机构作为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人员编制属于环境管理主管部门。
当然,我国也可在已有的行政建制上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跨行政区的协调机构。根据第一种类型,我国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根据2006年7月的《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在全国设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中、西南、东南、华南七个分区管理机构,而这些分区机构在性质上都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的派出机构,均垂直从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其职能之一便是在委托权限内“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和“负责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根据第二种类型,我国可根据国内的几大主要河流而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如长江流域环境管理委员会、黄河流域环境管理委员会等,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但在处理流域管理委员会与中央环保局以及地方政府的关系上还没有理顺,还存在诸如流域机构的权力缺乏、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水资源统一管理、流域管理信息采集难度大、流域规划监督无力等弊端,有必要进行大胆改革。
除了对企业要进行有力的监管外,对于监督企业的环保部门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其违法行政。环保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经常发生诸如环境行政不作为、环境行政越权、滥用环境行政权、违反法定环境行政程序等现象,因此,也需要对此进行大力监督。在以后的环境立法中,国家应该要有意识的规定有关监督机制的内容,以监督环保行政部门合法、正当地开展环境行政管理工作。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美国等西方国家,把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今后加强和改善环境行政管理的努力方向之一。
结语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是对原有体制的梳理、调整、甚至否定,因此必须综合考虑诸如传统行政文化对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社会公众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国外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以及本土化等各种因素,要防止过于保守和过于急于求成的两种极端思想。总之,由于原有体制的巨大惯性,以及改革内容和目标的重大性决定了此项改革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转型过程,绝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循序渐进,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考察、设计、论证、试点和推广,方能成功。
2.论我国行政改革的趋势 篇二
一、我国金融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扩大, 需求层次不断提高, 金融创新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 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 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 将直接带来创新业务, 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结构加快创新步伐, 同对, 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 我国金融管制必将趋于放松, 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将推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毋庸置疑, 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 我同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高潮, 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1. 在现行金融管制范围内的金融业务创新将出现突破性进展
当前, 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已基本取消, 外资金融机构将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全面业务竞争。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公司均为实力雄厚、经营历史久远、技术先进的跨国公司, 为了在竞争中获取优势, 其必然迅速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业务, 如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商人银行等, 以优质服务争取优质客户;还将以先进技术挖掘国内金融机构尚未开发的潜在优质客户———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 扩大在传统金融业务和中介服务中的市场份额, 为了在竞争中求取生存, 获取发展空间, 国内金融机构也将在国外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示范效应的带动下迅速跟进, 从而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发展。
2. 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扩大金融创新的业务范围
目前,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逐步拓展, 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实现自由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进程也必将加快, 而一旦实现利率自由化, 实体经济与金融机构将产生对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的需求, 与利率相关的金融业务创新必将应运而生。如何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浮动利率抵押贷款、背靠背贷款以及可实现储蓄收益最大化的现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技术等都是金融界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颗。
3. 资产证券化和证券投资机构化将成为金融发展的新兴领域
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很高, 蕴藏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1999年剥离1.4万亿不良资产之后, 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仍在25%以上。为化解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1999年, 我国金融机构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通过债转股等方式专门处理已剥离的1.4万亿银行不良资产, 但面对巨额的且不断增加的不良资产, 仅仅通过债转股和出售等方式显然不能满足金融业尽快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现实需求。目前, 国内金融机构正在考虑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当今国际金融业流行的方式优化资产结构, 降低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业务创新领域, 资产证券化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崛起也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发展机遇, 同时, 国外保险、证券投资机构的涌入也将加快国内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一样, 我国证券投资机构化的趋势也将不断增强。
4. 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成为必然的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对外贸易的规模会迅速扩大, 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不断深化, 国内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同时将面临更多、更直接的国际市场风险, 对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 如商品期货、外汇期货、汇率期权、远期外汇交易等, 会产生日益强大的需求;外资流入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其与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也会引起对汇率、货币衍生工具以及互换交易的需求;为完善国内股票市场, 引进期权交易也是现实需求。因此,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5. 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
我国日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 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受制于这一原则只能在各自经营业务范同内进行, 但逃避监管以获取竞争优势始终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和同内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 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将加剧, 各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 必然将通过业务创新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 走向混业经营。对国内金融机构而言, 通过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战略结盟是当前不同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和业务相互渗透的合法途径。这一合作方式将会进一步深化发展;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 母公司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财团, 即使母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按中国金融法规从事严格的分业经营, 但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仍可通过母公司实现混业经营。当前, 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是收购、兼并或成立合作公司, 大量合资金融机构借助上述两种方式将进一步增强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双向的, 即外资金融机构将广泛介入国内金融市场, 国内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进入世界金融市场, 而世界其他同家金融业多数已实行混业经营制度, 内资金融机构即使在国内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 其国外分支机构也将进行混业经营, 国内部分金融机构将因此而成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
二、金融业务创新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
金融适度发展是经济实现最优增长的必要条件, 而金融发展, 特别是适应实体经济结构升级而进行的金融结构提升, 又是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实现的。因此, 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看, 金融监管机构应鼓励而非限制金融机构为满足个体经济需求而进行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 但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 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 许多在成熟市场条件下已操作多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新的环境内推出, 依然会产生新的风险;对不熟悉多数金融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 是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 因此, 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 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工具发展, 也会对我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严峻挑战。这种挑战是:其一, 在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 而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又难以在短期内迅速化解的情况, 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把握创新与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避免国内金融机构盲目创新所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其二, 如何处理同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关系。如果片面抑制国内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譬如当前对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需要审批,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没有任何限制的不平等规定, 这会使内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而没有持续发展的支持, 内资金融机构更难以化解现存的不良资产, 有引发内资金融机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险, 并会危及金融安全。其三, 由业务创新引致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会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冲击。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以顺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 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
为了化解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 笔者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改革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 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手段尽快剥离和外置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其次, 应改变监管理念, 实现从管制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 不断增强市场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再次, 统一对内外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管理, 对传统业务领域的创新活动予以鼓励以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深化, 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必要限制, 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和监管机构对风险的控制能力逐步推进, 以控制金融风险。最后, 改革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 加强协调监管能力, 建立统一监管的职能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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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我国行政改革的趋势 篇三
姓名:学号:班级:摘要: 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就必须以政治以及行政民主化为基础,同民主制度有机结合。比如在政府对即将解决的重大事务作出行政决策时,都应首先进行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然后在广泛民主参与的基础上对各方加以集中,最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行政决策的客观公正、合理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行政体制改革;法制化;民主行政;科学行政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已经先后进行了六次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改革也是不断地深入且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行政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改革的艰巨性、风险性加大,改革的环境更为复杂。
一路走来,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显著成效,政府职能转变稳步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得到初步协调,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与完善,可以说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渐渐趋于完善,但是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
(一)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责交叉重复,行政执法体制中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严重
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社会组织自治能力较低,许多本可以交由社会管理的事务仍需由政府承担。在中国行政体系内部,机构设置过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推诿扯皮,多头管理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一些好的决策部署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出于种种动机往往通过指标考核、项目经费等方式要求下级政府设置与之对口的部门,政府层级过多,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降低了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和行政效率。
(二)受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政府职能转变仍未到位
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微观干预依然较多,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速而直接代替企业招商引资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实行行政垄断与地方保护,对不同经济主体实行区别对待政策,严重违背了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少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仍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官僚主义倾向严重,行政水平不高。政府管理透明度较低,往往通过内部会议和内部文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公众缺乏应有的知情权。
(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现今,中央与地方之间某些职权划分仍然不科学、不规范、合理化程度不高,使得当前既存在中央权威与统一性不够,中央宏观政策在地方难以得到很好执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问题,也存在中央管的过多过死,发挥地方自主性和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地方权力下放不均等且已经形成梯度分权格局的问题,这种格局导致了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不平等、不公正,从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都产生了不利影响。[1]
(五)民主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确立
具体表现在:一是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受“官本位”思想影响,现实行政决策过程中仍然存有严重的不负责任倾向、盲目性和随意性,领导者偏好个人独断专行,忽视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致使行政决策易于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少地方盲目攀比经济增速而不惜牺牲资源和环境,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屡禁不止等等;二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任务还没有完成,虽然行政审批事项得到大幅削减,但仍存有大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在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行政人员行政道德普遍缺乏,官僚主义倾向严重,动辄拖办、不办时有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效率;三是行政问责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一方面,现实中的行政问责与监督往往局限在政府内部,排除了公众和社会的参与;另一方面,也存在政府预算、审计、财务监督不到位,权责不明确,权责不清,有权无责等问题。最终导致了行政执行过程中问责无力和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的大量发生并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针对以上列举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尚存的问题,我认为,我国未来的行政体制改革应该紧紧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强化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法制化建设
行政体制改革要真正推进,必须同步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就是运用相关法律机制来规范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央地关系、行政权力等。一要处理好政府机构设置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可以考虑修改行政预算法,规定政府、政府各部门的一切收入,均应进入财政预算内统一管理,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不得随意设置收费和罚款项目。同时对党政公务开支严格加以限制,从而有效限制政府随意收钱以扩充机构和乱养人;二要处理好政府职能转变与依法行政的关系,魏建一认为,中国的政府职能应当顺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将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能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和履行政府职能,从而真正做到由法律授权,实现 “职能法定”;三要处理好央地关系调整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寇铁军认为,应从宪法和法律等层面上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事务,规定各自的税收,并以此来规定各自的支出责任,建立一种中央向地方科学、公正和透明转移支付的规则和程序;四要处理好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应把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化、简约化采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涉及行政问责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问责和监督应
[2]由人民、人民委托的人大、以及新闻舆论来进行。
(二)强化民主行政,加强行政民主化建设
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就必须以政治以及行政民主化为基础,同民主制度有机结合。比如在政府对即将解决的重大事务作出行政决策时,都应首先进行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然后在广泛民主参与的基础上对各方加以集中,最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行政决策的客观公正、合理性和可行性。比如在健全行政问责和制约监督机制时,应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韦朋余认为,可以“创造条件让人民有效地监督政府”,一是创造让人民知情的条件,推行行政透明化;二是创造让人民参与的条件,建立真正的“公民社会”;三是创造让人民表达的条件,广开言路,加速推动行政民主化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科学行政,进一步明确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思路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
更高要求,迫切需要专家学者在深刻总结以往改革经验教训,研究借鉴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理论指导。首先要科学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现实目标,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总体上应尽快实现向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转变,加快推进公共行政的民主化,公共部门
4.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 篇四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政府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腐败现象严重滋长。加强行政监督,完善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及时反馈法律、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实践依据。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针对当前我国行政监督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制化程度底,行政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不明确,监督人员的素质底的等问题提出了整体的思路和整改措施。关键词 行政监督 行政权力 监督体制
引 言
20世纪以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行政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行政机关不仅获得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拥有了行政立法权,在运行这些权力稳定社会和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行政违法行使职权的现象。而行政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不仅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纠治和惩戒违法乱纪行为,还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秩序。行政监督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正建设起着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发生转变。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张,政府机关的以权谋私,权利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加强和完善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力度,这对于发挥国家及政府的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1.加强行政监督的意义
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地位。加强行政监督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对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起着促进作用。因此,不断完善系统的行政监督体制,对于依法行政,提高效率,优化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行政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行政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则督促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现象,则依法处理,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有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
2.行政监督有助于激励行政工作人员成为人民勤务员,即社会公仆。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正是为了保障选举者,人民群众切实履行这一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保持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为人民的本色。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剥削阶级专政国家的根本之点在于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劳动人民利益的维护者。
4.完善和执行行政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正建设的必要措施。近几年来,由于党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经过整治又有反复,有的依然在蔓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的执法监督。
5.加强行政监督也有助于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才能作到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2.当前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现已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但监督体制还不完善,还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
2.1.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给行政监督带来的带来了很大的阻力,直接影响了监督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威性不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一切权利由它派生并受其监督。从理论上讲,人大是最高权利机关,具有最高权威。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人大并不能完全实现宪法制定者的预期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监督体制上来说,人大系统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这种缺设使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没有了组织保障,而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工作。其次;按中央规定,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列席同级党委会,而政府首长则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政府的重大事项一旦在党委会上通过后,人大就不能行使监督权,宪法也没有赋予人大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因此,现行体制本来就没有设计避免决策失误的监督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就不可能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2.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具体表现在:(1)是不同监督体系之间认识不一致。(2)是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现象严重,不仅削弱了监督效力,而且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3)是出现许多“漏监”、“虚监”的监督空白区,致使一些违法乱纪行为长久得不到治理。由于各类监督主体间职责不分工不明确,而且缺乏法律规范性,所以对于一些容易监督的事项,往往是多个监督主体同时实施监督,而对于难以监督的问题则避而远之,无人过问。
3.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性不强。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在实际生活中,“两院”在组织人事上直接受制于同级党委或上一级党委,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他们的财政经费,人员编制等一系列问题都受制于同级政府。整个司法队伍还没有从笼统的国家干部概念中分离出来,司法人员的职、责、权、利,升迁去留,奖惩考核还未做到法制化管理,这样的格局,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监督职能。
4.民主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不够。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形式,但由于体制和法律地位以及重大决策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等原因,使这种监督难以名副其实,政协和民主党派影响决策的活动还无章可循,往往是事后表态拥护支持的多,而事前参与、主动影响的少。人民的监督由于基层民主监督渠道不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难以真实的反映到最高层组织和领导之中。
2.2.行政监督的力度不够
行政监督的监督力度不够,缺乏社会舆论的监督。监督不利直接导致行政权得不到相应的控制,腐败现象相续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力度。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即体现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国家事物的形式,又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意志和法律赋予的权威。因而它应该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最权威的监督。但目前人大监督是法律地位高于实际地位,监督制约的法规不完善,力度不够;机制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权力机构对行政机关应有的监督权。
2.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够。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力没有法律保障,权力较低,受制于各级政府机关,没有相对独立的舆论监督权力,也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保障。社会舆论监督不能发挥它应有的监督权,监督的力度不高,监督的效率也不明显。新闻媒体作为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没有发挥好它的监督权。新闻媒体的监督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主导力量,它蕴涵了巨大的等待发掘的潜力。无论从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和空间,还是从舆论监督(传媒及新闻从业者)自身方面来说,都还远不尽如人意,存在不少亟待解决和克服的问题。
3.行政监督的不利导致腐败现象的滋长。组织设计不科学则主要表现在监督体制的不健全,体制的不健全则直接导致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出现混乱。行政监督体制的不健全,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机关缺少监督,腐败的根源就是权力失去了监督。监督机关的监督权力受制于同级的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干涉,不能很好的发挥它的监督权,缺少独立性。这样会导致腐败的渗透和扩大,长期下去后将不堪设想。社会的监督力度不够,社会舆论监督缺乏监督力,舆论媒体的潜在的力量没有发挥,更有待加强。总体上讲是行政监督的体制设置不科学,导致监督缺乏力度和深度,造成腐败现象日益严重。
2.3.行政监督主体监督权限不明确,监督行政效率不高
行政监督主体监督权限不明确将直接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和权力不明确,出现重叠、冲突等现象,使行政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力的过程中,分不清自身的职责和功能,产生的混乱现象,而无法行使行政监督权,行政效率也无从提高。行政监督主体包括内部监督部门;如内部监督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同时还包括外部监督部门;如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等。行政监督主体不同,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也就不同。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不明确,有的监督面过宽,有的监督不到,有的越权,有的没权,导致监督混乱,起不到监督效果,行政效率也就无从谈起。这跟我国的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建设有着很大的关系,行政监督的法制建设不完善,各个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不明确含糊不清,监督主体不明确各自的监督范围,监督起来很吃力,其效果也不明显。
3.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措施
我国行政监督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以上诸多问题,究其根源,是有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机制的缺陷所致。完善行政监督的重点和关键是以下几个方面:
3.1.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现阶段,对于行政监督体制上的缺陷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积极的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最关键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人民监督的真正中枢,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以及“两院”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大大低于行政权、司法权的问题,让“人民监督与国家机关享有相同的权力,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在人大职权运行方面,应当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更好的发挥质询、审查、撤销、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形式的作用,同时将人大的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使行政监督真正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2.完善司法体制,实现以法治国。从体制上摆脱行政的支配和控制,真正建立起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机制。依此思路,在行政内部监督中,为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也可以使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比较前沿的看法是,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接受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领导并对其负责,而不从属于政府部门,其人员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3.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为了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体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从而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监督指向与权力指向相一致,形成自上而下、平衡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使其职,各负其责。
4.发扬人民民主,保障公民权利。为使权力主体始终按照人民意志来行使权力,必须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教育人们逐步改变头脑中积蓄以久的对权力的盲目崇拜以及由此产生的以权力断是非、权力与“真理”成反比的价值取向,牢固树立起国家主人的责任感。努力创造自由讨论的宽松环境,允许不同意见,多种声音存在,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地、无所顾及地批评政府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通过增强政务的公开性,让人民群众知政、知情,为强化人民民主监督创造条件。
3.2.加强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建设
行政监督的法制化是行政监督权实现的保障。首先; 加强法制化建设,用法律来规范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出台相关的 《监督法》、《反腐败法》、《新闻法 》等,确保监督权力的实现。坚强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建设就是要制定相关的一系列的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部门的参与和干涉,用法律来规范行政监督的权力,真正的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如建立职权限制、财产申报、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法律制度,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加以约束,把行政权力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下,走出一条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路子,提高权力监督的能力和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工作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行政监督的立法既需要制定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
3.3.强化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督力度的不断提高,仅仅依靠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以舆论媒体为主导的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来弥补其他监督的不足和空白。(1)是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2)是支持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进行干预,对媒体监督要做出积极反应,及时调查处理。(3)是正确运用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善于通过舆论监督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和改进工作。
3.4.建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
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健全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反腐倡廉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问题。综观各种腐败现象,核心问题和集中体现是权力的腐败。邓小平曾经指出,权力失去监督是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的根源。历史和现实都已经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导致腐败。而制约权力的最有力,最有效的也是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1.要强化人大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行使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因此,强化人大监督机制是制约行政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将权力的运做纳入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强化人大监督制约机制,应先加强人大自身建设;(1)健全组织机构,如建立人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以担负起日常监督工作,保证人大监督权的落实。(2)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监督能力,如通过培训或举办法制讲座等方式,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成员熟悉有关监督法律、法规,了解监督形式、程序和方法;改进监督方式,变动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尤其是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如反腐倡廉、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围绕这些问题;对政府部门的应尽的责任进行监督,起到督促和监察的作用,更好的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2.要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我国监察部门是政府机关内部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它对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有重要作用。因此,建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行政监督机制,就要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1)改革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监察部门有双重领导向垂直领导过度。将行政监察部门从政府机关独立出来,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同级政府领导和其他机关的干涉,由此来强化行政部门的权威性。(2)扩大行政监察部门的职权。在现行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外,赋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及财产申报和没收权。(3)强化预防监督和监督手段。(4)强化效能监督,完善和改进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监督质量,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做出应有的贡献。
结 束 语
本文于2005年2月开始构思和收集资料,4月10号完成初稿,4月20号完成第二稿,5月8号正式定稿。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与我国行政监督相关的大量资料,这其中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有图书报刊资料也有网络资料。本文在整体把握当前我国行政监督的意义,深入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整体思路和对策方法。由于笔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导致本文论据不够新颖,对我国行政监督的最新发展没有能够很好的把握。在完善对策的提出上,还缺少一些操作性很强的对策方法。通过这一次的论文的写作,笔者深感自身专业知识和文献检索能力的欠缺,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还需要很好的加强。
笔者的这篇论文得到了很多老师及同学的指导和帮助,感谢朱新林老师,感谢他在百忙之中多次抽出时间对论文写作提出宝贵意见和进行指导!感谢莫芳秀老师,感谢她对论文格式和结构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为我论文写作提供了无私的帮助的同学们,谢谢你们!
参考文献
5.论当代中国行政审批的改革 篇五
094228翟可卉
摘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在上层建筑领域进行的一场重大改革,是政府行政方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进行的一场变革,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着重大意义,对于促进政府行政观念更新转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制度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行政审批改革 法制化
一、行政审批概述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1
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一般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2
二、我国行政审批的现状及改革的意义 我国主要经历了五次行政审批改革。
1、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在这个阶段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围绕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而展开。百度百科:行政审批的定义
百度百科:行政审批的功能22、1983年至1988年。这次改革主要是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结构、精简人员,国家部委内部设司、处两级。同时把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转移出去,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
3、1993年至1997年。国务院秘书长罗干于1993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说明中提出: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力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
4、从1998年至2003年是广泛发展阶段。改革重点是大幅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公开审批内容,建立一套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5、从2004年至今, 是在新形势下, 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而进行的新一轮行政审批改革。2004年3月, 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 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最近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提出, 要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3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全过程的一项长期的渐进式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的渐进式改革为全面改革作了铺垫和准备。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支点。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的目标大致有以下三个层次: 一是废止过滥的审批;二是为每项必要的具体审批设立科学的分析制度;三是建立宏观上全面的审批管理制度。
(二)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的基本做法
具体来说,就是从法律方面规范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管理,制定出一部完整的行政审批法律。法律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行政审批的原则。包括审批法定原则,即行政审批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3
律依据,并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公开原则,即有关行政审批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公开,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者申请;适度原则,其含义是设立行政审批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为限度,不得过多过滥;有效原则,即审批的设立应能有效地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原则,即设定审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审批的设定权。第一,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任何形式的行政审批;第二,行政法规有权对法律所设定的审批作具体规定外,不能对基本权利设定限制;第三, 地方性法规除对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审批做具体规定外,有权结合本地实际设定一定量的行政审批,但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管理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第四, 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何行政审批,但可就行政审批的具体标准、条件作出规定。
3、行政审批的范围。法律对行政审批的范围应作出明确规定,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不属行政管理职责及不应通过行政审批来管理的事项,就不应实行审批。
4、行政审批的一般程序。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应加强其在程序方面的规定。
5、行政审批的监督。
另一方面,英美等国政府利用行政审批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举两个例子:
1993 年前,美国无线电频谱资源主要靠FCC基本上免费分配。但1993 年后,随着无线通讯的发展,美国政府开始利用著名的PCS 拍卖机制分配审批证,美国政府在这一领域的做法是促进了无线通讯的有序发展,并使国家增加了巨额财政收入。在我国,可对一些稀缺资源的开采、利用审批进行拍卖改革,如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土地资源利用的审批、森林资源采伐的审批等。这样一方面可增
加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遏制过度使用,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二个是在美国,里根政府于1981 年批准的12291 号行政命令,是最早规定行政审批需要经过经济评估的法律依据。它规定所有申请建立行政审批的行政部门,必先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上报总统批准的行政审批必能带来净收益。英国行政审批的经济评估始于80 年代中期, 至今也取得了很大成绩。
三、当前行政审批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行政审批改革存在的问题
全国各地纷纷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行政审批种类繁多,内涵不一。不同种类的行政审批之间在具体操作中没有明显区别,国家法律、法规对此也无确切说法,地方清理时不好把握;二是一些部门对清理行政审批态度不积极;三是有些地方行政审批清理结果有一定水份。尽管总结中减了很多项目,但一些不再必要的审批项目并没有真正减下来。
(二)完善行政审批改革的问题建议
1、科学界定行政审批的范围和标准
要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首先应当明确行政审批的范围,解决哪些规范性文件对哪些行业、哪些行为设定行政审批的问题。
2、切实改进审批方式
在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简化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一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公开确定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除极少数需要保密的以外,都要向社会实行公开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充分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强化专家审查、咨询制度, 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验收、评审和许可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提供咨
询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二是搞好便民服务窗口建设。设立行政审批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中心统一办公,形成集中式的服务窗口。从实际出发开展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特别是对热门项目、审批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和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项目,尽可能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以方便群众。结合政府上网工程,探索多部门联网办理的管理新模式,改进审批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3、建立有效的行政审批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有关部门不认真进行自查自清,对该清理的没有清理,或者避重就轻,化整为零, 搞“数字游戏”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后,各级机关凡超越职权,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之外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完善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制度中已被确认和应用,今后的行政审批法亦应采用。因为它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有效制度。建立行政审批听证制,充分贯彻行政审批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肃清行政审批的 暗箱操作,将其置于社会各方公开监督之下,免其因不受监督而滋生腐败,祸国殃民。4
总之,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为新世纪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减少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对审批的后续监管,将政府管理重点从日常审批向依法监管转变,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参考文献: 4 张耀东: #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 J] , # 中国行政管理∀(京)2001 年第9 期;
[ 1] 政府规制改革与行政审批改革研讨会议综述∀ [ J].#法学研究∀。2001 年第3 期.[ 2] 张耀东: #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 J] , # 中国行政管理∀(京)2001 年第9 期.[3]、审批制度改革.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年5月12日.[ 4] 肖金明: #行政许可制的反思和改革∀ [ J] , 中国行政管理(京)2001 年第6 期
6.我国电影业改革的行政参与 篇六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物质文化消费品极其匮乏,消费的被迫接受尚有可能实现,但随着社会经济状况跃上台阶,市场由卖方逐渐转变为买方,消费的民主化进程也一并开始。消费者对商品拥有的自主选择权越来越大,缺乏创新力的电影产品逐渐失去市场份额,成为“劣制”与“落后”的代名词,被大量淘汰出局。
面对如此严峻的状况,一场电影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由于从一开始,我国的电影事业是在行政力量控制下进行的,行政在干预的同时也以财政支持其运作,行政力量与电影业之间形成了一种紧密的渗透,所以在改革中如果完全脱离行政干预,实行像欧美电影业体制一样的高度市场化,不但不会革除弊病,还会使电影业的发展由于缺乏过渡支持而全面萎缩。因此整个电影业机制的改革中,行政力量影响了电影生产的整个流程,其中最主要的是制作和发行放映层面上的影响。
一、引导电影业制作主体向多元化发展
2002年2月1日新《电影管理条例》颁发,这被视为我国电影业改革的标志。
电影业改革最先进行的是内部资产的重组,即电影的集团化重组。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初我国批准的制片厂42家,电影发行放映公司30余个,有近30万的电影从业人员,但是人才资源和资金均处于分散状态,作品的制作水平有限,质量不高。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电影集团化重组将使这些现象大大改观。除了在资金上更加强势之外,由于机构的重组所带来的血液更换,使这些电影集团公司的实力大大增强,初步具有了应对国际竞争的能力。2004年1月,广电总局出台《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确立电影改革的核心是坚持面向群众、强化上游产业、降低准入门槛、扩大融资,从而培育制片主体,促进电影创作的繁荣。随着这些措施的推进,我国电影投资主体单一化的局面被打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参与的投资新格局初步形成。据统计,2005年社会资金、民营资金和外资参与拍摄的影片数量已占总数的75%,参与拍摄电影的民营影视公司已达140余家。
与此同时,广电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扩大融资范围的决定,使一些民营机构也拥有了独立拍摄电影的条件。这将更进一步促使民营资本注入到电影制片业中来,给电影制片业带来新鲜血液。以往,民营机构拍摄电影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缺乏“资格”,所以必须与电影制片厂合作,使用厂标。近年来,广东巨星、华谊兄弟、中博时代、海润等一些民营影视制作机构迅速成长,它们以其独特的理念和手法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独立投资拍摄电影。该措施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市场规律的要求——此次形成的制片格局打破了旧有的国有制作机构一统天下的格局,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虽然由于政策上的限制,现在这个多元悬殊还很大,但它们都将在市场规律下平等座次,优胜劣汰。
二、规范发行放映业建立“院线制”运作模式
院线制是国外较为成熟的电影市场发行放映形式,我国在行政支持的基础上逐步确立了本国的“院线制”运作模式。作为电影市场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院线制涉及的其实就是市场体系的统一性问题,即主张中国电影市场在国内地域间是一个整体,不应存在行政分割与封闭状态。以此为原点,院线制将扩大电影市场规模,促进电影资源的流动性,从而建立起良性运转的电影市场机制。院线制在一开始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2002年7月中旬上映的分账大片《星球大战2:克隆人的进攻》仅10天,30条院线的票房就突破2000万元。上海联合院线成立伊始,一个接一个创造票房佳绩,远远超过院线制之前的票房指数。北京新影联院线成立以来也是捷报频传,市场走势强劲。重庆万和院线所属6家影院在经历了6月份市场严重下滑之后票房全面回升。一部普通的国产片《凶宅幽灵》在南京的票房直逼《星战前传》,这在过去是影院想都不敢想的,而今在院线制的运作下成为了现实。
2002年12月,作为改革试点的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成为首家获得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民营公司。该公司以“诚信务实、品牌为上”为经营原则,与广东省电影公司国产影片促销中心结成合作伙伴,并联络了全国各地有经验、又热衷于国产片发行放映的院线,建立了“国产电影运作大联盟”。该公司的迅速崛起引来了业内的颇多关注,他们以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成熟的市场操作经验及敏锐的市场判断眼光,发行了《天使不寂寞》《烟雨红颜》《开往春天的地铁》《天脉传奇》《和你在一起》《我爱你》等17部影片,洗印拷贝数1331个,为国产影片占领国内、国际市场做出了很大贡献。
院线制彻底改变了电影市场环境。不过,由于在院线制的推广上行政措施太多,组建的市场化因素过于弱小,组建时间仓促,目前院线之间实力、规模及运行机制相差较大,有的还不太正规,因此当前所建立起来的院线制仅仅是一个雏形,只能说它为过去的四级发行画了个句号,至于院线的发展壮大,尚任重道远。同样,院线制中影院所应该享受的自主权,诸如充分的选片权,以影院为主、发行公司指导为辅的票价定价策略,在以后的发展中应该受到重视。改制后的影院位置依旧停留在“一头在市场,一头在国营”的状况中。但是通过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多元投资新建改建多厅影院和鼓励院线跨地区延伸、规模化经营等措施,增强了电影市场的活力,促进了电影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良性循环。目前,上海联合、北京新影联、中影星美、中影南方新干线和广东珠江5大院线均已跨地区经营。到2005年底,全国已形成37条院线,含1243家影院、2668块银幕。在此进程中,关于引进片的发行垄断也陆续被打破。根据新《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引进要统一进口,调整进口影片的供片机制,实行影片进口与发行分离。在进口片发行上,除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外,再组建一家股份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电影集团在2002年5月宣布将美国影片《浩劫惊魂》的播映权出售给上海嘉禾——一家由香港嘉禾部分所有的公司。这是该集团公司首次将电影发行权出让给带有外资色彩的非大陆中国公司,这在中国电影发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
7.论我国行政改革的趋势 篇七
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这一方略己写入宪法修正案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确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来,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各种相关问题也日益暴露。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对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要完善和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是关键,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证,整个社会公民更新法制观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奉法治为治国之道。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在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大大加快,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广大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依法行政的实践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来看,我国公务员在依法行政的能力上仍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因此,如何继续全面而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关系到新时期依法行政能否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构建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如期得以实现的重要课题。
一、依法行政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因此,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初步形成并日趋完善。据有关资料透露,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约400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1000个。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规范和调整了社会法律关系,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但是,中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尽快予以解决。
(一)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
我国社会法律意识普遍低下是当前实现依法行政的最大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传统和法制传统。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将法律作为镇压百姓的工具,帝王的意志即是法律,这种权大于法的人治传统思想影响至深。建国后,我们实行了几十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种状况导致法律在人们心中可有可无,无足轻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尖锐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们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随着我国普法活动的广泛开展,人们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中国毕竟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和人治传统的国家,旧的观念和旧的习惯积淀太深,极难转变,再加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一些人法制意识状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行政法制意识淡薄的问题。一些工作人员习惯于按政策和行政命令办事,对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较差;少数领导干部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甚至以权压法;还有一些地方的群众对法律知之不多,很难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制意识淡薄阻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立法方面的障碍
尽管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但由于现代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的日益繁杂,且变化迅速,我国的行政立法还远远跟不上实际需要,在许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同时也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例如,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规、规章中又没有最起码的程序和时效要求,造成行政机关依任意程序行使权力,或非法设置重重程序壁垒,故意刁难相对人,甚至玩弄程序为己敛财聚资,严重阻碍着依法行政的实现。所以从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看,在内容上还不能与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比如《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基本上都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很好地体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众所周知,《国务院组织法》只有11条,不到1200字,《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条款也只有15条,1300字左右。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显然是过于简单了。
尽管有些领域出现法律真空区,有待紧急弥补,但当前在绝大多数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绝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缺少“良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立法虽多,但客观上立法的无序与不法,立法追求数量和速度而质量粗糙、漏洞颇多,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冲突问题严重等现象,极大影响着法律的正确执行和有效实施,“或因无明晰的法律规定可循使执法者不能有效操作从而导致法律束之高阁,或因法律规定的艰深或模糊而使执法者不能正确有效地适用法律,或因法律规定相互之间发生冲突而不知该如何适用法律,或因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出现裂缝和脱节致使法律的适用活动陷入窘境,所有这些都会弱化法律效力的实现。”有鉴于此种立法状况,我们不仅要强调“有法可依”,而且要有健全和良好的法可依,否则若立法本身都存在问题,又如何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去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呢?
(三)行政执法方面的障碍
我国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也是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且制约了依法行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发挥。目前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不高,执法不懂法、随意执法、滥施处罚、不文明执法现象严重。此外比较明显的是,执法队伍不健全,人员、经费明显不足,执法设备落后。故本文认为,我国当前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存在以下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在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单凭个人感情好恶办事,尤其是经济执法部门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全凭主观随意,另外,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干扰行政执法,以权压法,形成严重的上、下级之间,同级不同部门之间的行政越权。
2、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现实中,一些执法者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知法犯法,甚至凭借职权拘私枉法,贪污腐化,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特别是行政机关中的经济部门以及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等重点执法部门的不正之风严重,行政违法和行政侵权时有发生。
3、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状况不良
我国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仍把领导的“指示”、上级的红头文件看的高于法律,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尚未成为他们的主导意识,这种现象还很突出。除此之外,行政领导依法行政基本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不足。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系统存在这么一种观念,即行政领导不必要掌握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只要具有一定法律意识就足矣。可以说,这种认识,在健全行政法律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初期是符合我国社会国情的。但是,当社会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依法行政需要进一步推进,入世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必须与WTO规则接轨的情况下,行政领导仅仅具有一定法律意识己经难以胜任工作需要。因为,行政领导如果缺乏行政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其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定行为,难免会与行政法律规范相违背。
二、造成依法行政障碍的原因分析
(一)体制方面的原因
在我国,行政组织发展过程的表现正好相反。一方面行政组织层次不断增加,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工作人员不断扩张,造成行政管理队伍越来越庞大,行政管理机构越来越臃肿。这种行政组织复杂、机构臃肿对依法行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1、行政组织层次过多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准确性和效率
在我国目前行政管理层次多达5-6级,这样多的层次往往是中央的政策包括行政法规当贯彻到基层时就会大打折扣,而且,过多的层次也为各级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滥用职权”提供了广阔的缓冲空间。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对这一现象的生动描述。
2、行政机关内的过细分工,加大了协调难度
分工可以提高效率,但任何问题都是相对的。当机构内部分工过细过多时,会使问题向相反方向转化,使管理相对复杂化,这不仅影响依法行政的效率,同时也因管理关系的复杂,使管理失误出现的概率增大。
3、复杂的行政机构为依法行政设置结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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