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2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2024-09-21

做好2012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1.做好2012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篇一

为做好2007全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及时掌握2007年全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研究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办法,为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7‟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就2007全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

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各市州也加大了企业改革力度,这对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部相应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全省企业都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财务调整和处理。

(一)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享有。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形成资产的,作递延收益;没有形成资产的,作本期收益。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处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规定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三)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从2007年起,企业要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时,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予以关注。

(四)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98号)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企业不得将落后设备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2、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持有关闭企业股权的国有企业核销股权投资的损失,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后,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用以后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3、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后仍继续经营的,处臵落后设备的净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落后设备属于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企业报废落后设备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职工的,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列作当期费用。

4、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5、企业淘汰落后设备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二、报表编制、汇总、上报要求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行业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以及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在认真填报层层会审的基础上,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7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7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二)根据《会计法》规定和财政部要求,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应按照财政部和我厅统一布臵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编报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不得另搞一套报表要求企业填报。

(三)《2007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我厅的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之前,2007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我厅的时间为2008年4月25日之前。决算报表验审时实行集中审核汇编,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其中:各市州财政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的汇总报表、分析报告上报我厅企业处;省直有关厅(局)、行业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汇总报表、分析报告报送我厅企业处和相关业务处。

已明确属于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接向我厅上报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将会计报表抄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省直有关厅(局)、行业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上报内容包括:

1、2007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其中省级管理大型企业集团(总公司)(在报表封面经营规模一项填报“大型”)还要上报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大型企业集团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

3、会计事务所对企业汇总报表、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若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4、大型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外的个别企业未能通过决算报表软件的审核而需要说明理由的,必须附报会计报表附注或者对企业财务处理的特殊情况说明。

(五)各市州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

1、2007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

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4、对本地区个别企业未能通过决算报表软件审核的,必须在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

5、对本地区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书面总结。

(六)凡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企业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2008年4月20日之前。

(七)如少数上市公司按国家证监委有关要求,需要适当推迟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应及时与我厅企业处联系,按约定的时间但不迟于2008年4月20日报送。

(八)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上报我厅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九)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湘财企„2004‟7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臵障碍。

(十)为便于准确填报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各企业决算报表的2006年实际数应为上报我厅审核后的汇编数。2006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我厅将下发各填报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市州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企业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和决算报表编制业务知识,严格按政策和制度处理财会事项。要明确熟悉财会业务的专人负责企业决算报表的编审工作,保证按时、准确报送决算报表。我厅将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在今后安排有关经费时与年报的质量适当挂钩。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做好2012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临淄区编办做好2012年度编制需求情况调查和使用规划工作

作者: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2年第01期

淄博市临淄区编办为切实掌握全区201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际需求情况,近日,采取“三项举措”做好2012年度编制使用摸底和编制使用规划。

一是精心组织。编办制定下发了《关于报送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通

3.做好2012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篇三

计划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公司的有关工作安排,为切实提高中建财务公司全体人员履职的能力,更好地总结过去,顺利开展下阶段工作,经公司领导决定,公司将于近期举行2011年度全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计划会议,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对象:

财务公司各部门全体成员

二、会议时间: 另行通知

三、相关内容:

1、2011年全年主要工作成绩、经验;

2、2011年全年工作落实情况;

3、2011年全年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5、2012年工作计划。

四、有关要求:

1、各部门人员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各部门人员工作总结及计划要贯彻总公司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和财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精神,做到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

综合管理部

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4.做好2012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篇四

2012-07-03 下午 03:12:43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250

粤建科函〔2012〕495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度我省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材料时间:9月20、21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单位,由省主管单位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没有主管单位且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由其单位集中报送我厅。不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文件要求:

1.《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2.《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3.《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78号);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5.《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6.《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

2.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的人员,其有关资格条件请参照附件3。

(二)外语条件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执行。

1.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2.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3.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2)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人员(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4)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I)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

(5)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取得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发明人。

(6)在县属单位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7)1960年(含)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

(8)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4.1961-1965年(含)出生,或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三)计算机条件

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的有关规定。

1.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其他人员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3)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3.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四)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主动接受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1.根据粤人社发〔2010〕89号文精神,申报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2.继续教育的形式可灵活多样,如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等形式进行。包括相关协会主办的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为内容的建设行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研修班。

(五)有关政策

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资历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有效日期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2.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3.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5.按照粤人发〔2007〕35号文规定,受理申报材料后,申报人应缴纳评审费450元/人,助理工程师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纳入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三、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必填栏目不得留有空白,文字表述要清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并送单位审核、公示。具体要求如下:

1.《评审材料目录单》1份,粘贴于送评材料袋上。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1份。

3.《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必须要填写清楚近期的工作电话、家庭电话和本人手机)。

4.《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表内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填写的申报专业名称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名称参照表》(附件1)规范表述。

5.《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采用竖表,要求电脑打印,一式16份,其中1份为原件。

6.提交各年度或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7.《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用A4纸单面打印,着重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不超过3000字。

8.提交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非学历教育、任职资历、专业技术资格证、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等证明材料,验证后交复印件(加盖验证单位印章)1份。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以及继续教育证明需提供原件。

9.《业绩、成果材料》1份。对照所申报的资格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等证书、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设计人员附图纸图签复印件;非个人的获奖项目,应注明个人的排列名次),合订成册,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和核对个人签章后提交。提交的材料应与《评审表》、《登记表》所填内容相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必须在申报材料中如实注明本人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申报人获得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项目等的奖励、表彰,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授予部门和等级(审核人须签名,加具单位公章)。

10.论文、著作。提交的论文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提交的著作(限1本)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申报人必须是著作的主要作者;申报工程师资格提供论文发表的1本专业期刊。

11.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12.《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1份(见附件5,按新增后的内容进行填写)。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每张照片黏贴三分之一部分即可,以便揭取)。

(二)申报资料提交应注意问题:

1.送评材料应装入加厚牛皮纸档案袋内(每人1袋),档案袋左上角要填写主管单位名称。

2.申报人对粘贴在文件袋上的《送评材料目录单》中申报专业栏要准确填写。所申报的专业和级别错报、漏报、专业填报不准确导致错误的,后果自负。

3.提交“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以申报人姓名命名的Word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应与报送的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用光盘制作,盘面用签字笔注明基本信息,不得加贴标签)。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审查:

(一)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二)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三)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四)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且材料真实的才能报送,并在报送材料上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资料不予受理。

五、各有关单位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一)在申报材料袋左上角标明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省主管单位名称。

(二)汇总所有申报人《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即表四电子版(以word格式),一人一文档并以申报人姓名命名。

(三)填写2012年工程师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4),汇总表按申报专业排序,同一专业集中排序,提交电子版(excel格式)、纸质版各一份。申报材料按汇总表序号排序整理。

(四)各有关单位在申报前从申报人资料袋中抽出各申报人的相片页及《中级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份,按本条

(三)排序,与申报资料分三部分一并报送。

(五)汇总全部申报人的资料录入省人社厅开发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并提交导出数据。(确保申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专业三项信息准确无误。)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二)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或申报资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四)申报同一个系列或同一个专业的两个资格的。

(五)未提交申报人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七、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单位审核和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审核申报人的资料并公示,并将合格者申报资料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各主管部门按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按时统一报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要求组织专家对各有关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者按申报渠道返回原单位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省人社厅复核,并由省人社厅颁发证书。

八、职称认定

厅直属单位职称认定办法参照职称评审方法进行。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要求申报者按职称评审要求认真组织材料,特别应注意提交业绩证明(包括辅助证明材料)、社保证明、论文等。各单位要严格把关,资料不齐全者,不得提交省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

九、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附件:1.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3.建筑工程管理类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4.2012年工程师申报名单汇总表

5.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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