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4-07-25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1篇)

1.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百里杜鹃林场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

理系统暂行办法

编改:陈万峰 矿长:李建国 2013年5月1日

百里杜鹃林场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

体系暂行办法

林场煤矿安全信息运行闭环管理是全矿安全隐患管理的关键,其运行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矿井安全隐患管理水平得高低。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矿的安全信息运行管理系统,夯实我矿安全管理基础,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我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行程序:

安全信息运行必须遵守以下五个程序,即:检查→填卡→筛选处理和通知→整改反馈→复查

二、具体要求:

(一)、检查:

1、矿属各级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到现场后,要对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检查、识别、评价。

2、对发现的“三违”要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3、对查出的、可对现场施工人员直接构成威胁的安全隐患:(1)、能现场处理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现场人员处理解决。

(2)、不能现场处理而又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员及时汇报矿分管领导采取措施组织处理。在隐患没有得到解决之前,不准进入作业。(3)、不能现场解决,暂时又不会对现场人员造成伤害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作好准确记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上井后按要求到矿安全信息中心填写信息卡,限期解决。

(4)、对现场检查不认真,该查出的隐患没查出,该制止的“三违”不制止,一经发现,将给予20至50元罚款。若在其检查过的路线内24小时内发生事故,经分析认定检查人员有责任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填卡:凡进行安全检查的矿属各级干部和各类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到矿调度室即安全信息中心平台,按照要求填写记录簿。填写时要详细填写:

1、检查人的单位、姓名、同行人、年、月、日、班次、详细经过路线。

2、所查隐患的单位、地点或工程名称、隐患的具体内容、整改意见、是否整改、接受指令人的姓名等,内容不得少于两条。

3、大检查和陪同上级领导的检查同行人员可填写同一张卡上,正常检查一律要求一人一卡。填写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化要求。对填卡不认真,经信息中心平台信息员筛选不合格的填卡人将给予每条10元罚款、通知重新填卡并通报批评。

(三)筛选处理和通知:

安全信息中心平台信息员对安全信息卡要进行认真筛选处理:

1、检查鉴定信息卡是否合格并做好标记,对填写不认真、字迹潦草、内容不清楚的不合格卡进行处罚并通知其本人重填。

2、对筛选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做好台帐,同时一式三份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于当班将通知单通知到责任单位值班人员,并按照贯彻要求让被通知单位的人员在通知单第一联上签字。

3、对确需矿领导平衡处理的,另行填写安监人员意见书,报矿分管领导,由矿领导在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将意见书下达到有关责任单位整改。

4、筛选出的不危机现场安全的问题,用电话通知有关单位的人员加强注意和改正,并在卡上记录通知人、接收人及时间。

(四)整改和反馈:

1、责任单位值班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除由兼职信息员将隐患登记做好台帐外,要根据整改意见采取措施,安排人员负责处理。对重要隐患,要立即交单位负责人根据整改意见,制定专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处理。

2、在解决过程中要严格按章作业,保证人员安全。

3、整改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单的第二天,要在现场隐患反馈单上认真填写:接到整改指令人、整改人、整改时间、填表人、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传递反馈到安全信息中心。

4、反馈单的填写要符合所有体系贯标的要求。

5、对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的,要在反馈单上详细说明原因,必要时应有业务科室及分管矿领导签字认可。

6、对电话通知的问题应详细记录接整改指令人、整改人、整改时间和结果。

7、对不按要求整改、签字、将给予50元的罚款。

(五)复查

由安全科组织安全小分队或小班安检员进行复查并记录。对经复查,发现有签字已整改而现场未整改的弄虚作假现象,对整改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每条罚款100元,对单位每条加罚100元,并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整改,重新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纳入新的信息运行系统。

同时,对电话通知,信息反馈已整改的问题,要实行抽查制度,具体每天由信息主任筛选确定安排复查。

三、统计、通报、处罚:

信息主任(1)每天对信息员执行制度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该通知而未通知,该下卡而未下卡的情况,一经发现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20——50元,督促指导信息员做好信息运行工作。

(2)每周对信息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形成统计报表。由安全科在周一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各单位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和考核扣分。

四、信息沟通、反馈及争议处理:

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信息的失实和不足,有效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消除误解和争议,消除错罚和误法给安全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安全科将罚款通知、意见反馈及争议处理过程作修改补充后规定如下:

1、安全科信息中心三班信息员每班将罚款的事由和罚款金额,用电话通知道有关单位,并作好记录。

2、信息中心每日下达一份各类问题及书面通知单,由信息员按早、中、夜三班顺序将一个圆班的各类问题和罚款金额,分单位填写在书面通知单上。由区队信息员每日上午9:00前将通知单领回本单位。区队信息员在领取通知单时,要在通知单领取登记簿上签字。

3、单位值班人员和主要领导在接到书面通知单后,对存有异议的罚款,应首先通过安全信息中心查询检查人员,在全面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应及时办好书面说明,检查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单位信息员在当天下午17:00前,报到安全科信息中心。由安全矿长安排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再次核实,由安全矿长根据调查结果研究相应的处理意见。

4、有关单位接到电话通知后,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安排信息员到信息中心及时领回通知,对有争议的罚款问题,要及时调查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科。否则,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问题反映到安全科,造成无法调查的,后果由单位自己承担。

5、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偏听当事人一面之词,不作全面详细了解或明知当事人有错,不做思想工作,而把矛盾上交,放任当事人胡搅蛮缠,扰乱正常工作的,对当事人加倍处罚并升级考核处理,同时对其单位党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

五、评价与提高

安全科严格安全信息运行闭合管理系统进行检查评价,不断总结、学习、创新、完善和提高,使安全信息闭合管理系统保持严密、科学、适用。

职工业余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加强对我矿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真正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逐步向“本质安全型”员工转变,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井经济正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矿成立业余安全学习培训考试领导小组: 组长:李建国

副组长:沈远东、陈万峰、朱学金、赵书东、王永涛、司继江、孙立民

成员:各科室、工区负责人及各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孙立民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制定林场煤矿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及业务考核工作。

一、学习培训人员范围:

全矿各科室、区队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

二、学习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各单位对应的《煤矿作业规程》、各工种对应的《煤矿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林场煤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隐患识别的方法、事故案例等。

三、学习组织的形式:

1、各单位根据矿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本单位每月、每周的详细安全学习计划,于每月5号前书面报到安全科。

2、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五安全活动等时间组织业余培训,由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主持,技术人员讲课。采取每日一题的形式每周不少于5题,5天学习,1天复习,1天考试。对部分综合安全素质差的职工,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重点指导、帮助,单位应做好备课教案,职工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以备检查。

四、考试形式:

(一)、单位自考:各单位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每周组织自考,考试应以书面为主,对个别确实不会书写的也可采用口头考试形式,但必须记录真实。单位要保存好试卷和考试成绩备查。

(二)、矿抽查、考试:

1、每周由安全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根据规定进行抽查各单位制度执行情况。

2、每月矿安全科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学习计划内容,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考试,重点对班组长、安全不放心人员(素质差、技能低、违章人员)等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由安全科书面通知其单位组织待岗培训,直至合格方可返岗工作。

3、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管理人员采用不定期书面或口头抽查考试的方法。

4、对各科室、区队单位职工的考试:

(1)、井下区队单位采用每月组织集中书面考试和井上下现场动态口头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地面单位根据各工种分类情况,由安全科具体组织书面抽查或现场口头抽查的方式。

五、考核奖罚办法:

根据工作性质结合专业特点,将井上下单位分成若干类后分别比较考核奖罚,具体为:

1、每季度将各区队单位职工的考试成绩分别实行奖罚制度,奖罚资金平均三级落实三大员。每月公布考核兑现结果。

2、对单位管理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平均分为标准,超奖少罚,每分10元。全矿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矿上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严密的业余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五安全活动等时间,组织本单位的职工系统学习、培训考试,真正达到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养成遵章作业、按章操作的严谨作风,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实际能力的目的,为提高我矿全员的综合安全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安全互保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队班组现场安全管理,不断夯实矿井安全工作的基础,全面提高群防群治能力,切实将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现场,特制订安全互保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互保的重要性

2012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治矿,从严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强和切实改进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推动矿井安全工作总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为矿井两个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健康、稳定、有序的良好氛围。但是,我矿安全工作仍然不够稳定,安全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安全为天”的思想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尤其是“安全互保”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同一地点施工的相关人员互相之间该劝阻的没有劝阻,该提醒的没有提醒,养成了“他人是否安全与本人没有关系”的错误惯性思维方式,致使“三违”现象制止不力,零打碎敲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安全互保机制的落实,不仅是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实行六项权利,确保矿井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也是切实加强区队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提高综合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对安全工作群防群治的必然选择。因为每个人总有失误和看问题不全面的时候,基于有意、无意第违章,如果互保机制能切实发挥作用,一定能够化解许多风险,许多事故将会避免,从而实现安全工作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逐步过渡,推动我矿安全周期不断延长。

二、安全互保的概念

安全互保,即互相保安,是指工作全过程中,在同一时间、同一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人员,任何人均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对他人的“三违”行为及“三违”性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现场存在的危及他人安全的隐患,及时向受到威胁的同志提醒并向现场安全负责人汇报,制定临时措施进行处理,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共求人身平安,这种安全行为就叫安全互保。凡天然焦矿职工,在同一时间、同一施工现场(无论是同一单位还是不同单位)都有权且必须及时监督并有效制止他人的一切“三违”行为。

三、安全互保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在事故分析、责任追究中,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考虑互保因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互保”人的责任。

1、两人(含两人)以上在同一地点施工,都必须指定明确的现场安全负责人,否则要追究值班领导或现场班组长的责任。

2、两人(含两人)以上在同一地点干同一项工作时,当发现有人面临危险因素时没有及时提醒其注意、阻止其继续工作、责令其避开危险因素的人员。

3、在施工的整个过程中,现场每一个人都必须对施工环境

2.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2014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89号)。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该办法。该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属机构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各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该办法。各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篇三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4.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6月5日

黑龙江省地方煤矿

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我省地方煤矿(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煤矿,是指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及相关部门职责,有效及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依法打击非法开采,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地方政府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1.县(市、区)政府是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非法和关闭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矿井;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复产预验收;督促整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2.行署、市政府是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直接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各有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指导本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非法和关闭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矿井;组织制定停产煤矿复产验收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督

促整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基础建设。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1.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考核和管理;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制定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负责跟踪整改。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2.地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煤矿 企业、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矿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跟踪整改。对直接 管理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对县(市、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负监督指导责 任。

3.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煤矿企业、综合协调 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制 定煤

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对煤矿安全实施定期监督、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对查出的隐患 督促并跟踪整改。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监督指导责任。

4.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煤矿安全生 产相关部门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职责。

(三)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符合国家或省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新建项 目的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有 审查把关和监督管理责任。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组织认定资源枯竭矿井、依法查处 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对涉嫌非法 采矿构成犯罪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等工作。对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批准扩储、发 放采矿许可证等负有审查把关和监督管理责任。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的核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采掘作业规程、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批、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的核定、质量标准化建设、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工作,对审批、核定等职责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煤矿安 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5.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开采和破坏性盗采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及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煤矿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颁发民 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 可证及煤矿违规使用爆炸物品和向正常生产矿井、未开工生产、停产整 顿等煤矿违规供应爆炸物品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6.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查处窃电行为,并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对关闭、违法违 规等煤矿依法中断供电和防窃电负有责任。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营业登记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煤矿的无照经营 行为负有监督和牵头依法查处取缔的责任。

8.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对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监督煤矿企 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负有监察责任。

9.行政监察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 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负责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掌握所属煤矿 的安全生产情况,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

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监管 方式应根据矿井数量及分布情况按重点区域、重点矿进行分类监管。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 斯、高管、受水害和火区威胁等煤矿,每周至少检查2次;其他矿井按情况确定日常检查的 频率。

驻矿安全监管员要把好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的第一关,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所驻煤矿贯彻

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运行情 况、采掘作业规程执行情况、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执行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及时发现事故 隐患并督促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和上级要求监督整改。监管方式可采 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形式,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5次。

(二)地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定期评估全地市煤矿安全生产 情况,及时提出全地市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不断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 制度落实情况、作业规程审批和执行情况、煤矿企业自查和部门检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资 源整合和新改扩建矿井施工情况。监管方式采取日常性轮回检查的形式,将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高管、受水害和火区威胁等煤矿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于其 他矿井要根据矿井数量确定轮回检查次数。

(三)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检查、考核地市安全生产执法 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情况、登记备案的重大隐患督办整改情况、煤矿现场安全 管理情况。掌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

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监管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形式,根据季节性 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矿区每季督查1次。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划类分级,确定分级

督办单位,由各级督办单位跟踪整改。对一个矿井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煤矿企业拒不整改 的,应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经下达停产停工指令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发生1起死亡1人至2人一般事故的,责令停产整改,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

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供电等单位联合组织验收,经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恢复生

产。年产9万吨以下1年期限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至2人事故的煤矿,应及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

三、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1.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技术管理和生产管理,督促建立 煤矿图纸资料、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制度;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审查矿井 各系统的合理性;严禁审批采用非正规开采方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仪器和采掘工艺的作业规程。

2.地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生产和技术管理,对所属煤矿改扩建设计审批情 况和县(市、区)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图纸资料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并对图纸资料进 行核查签字。严格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管理,瓦斯经常超限的低瓦斯矿井应重新鉴定。规范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应当即发证,发证 时限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经过有资质培训单位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到新矿入井 作业前,要进行至少20学时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教师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3.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和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每季对矿井生产 能力、地市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质量标准化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批。

(二)国土资源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储量地质测量,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每年核定矿井剩余储量,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煤矿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 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协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无证开采 的矿井,加强对地方煤矿的执法巡查工作,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或接到有关部门移送的无证开 采、越界开采等案件,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符合立案规定的,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对 查实的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由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对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予以关闭。对非 法采矿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对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要提出吊销采矿许可 证的处理建议,并提报当地政府列入关闭。

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采矿权设定审批,要求煤矿企业足额交纳采矿权价款,采矿许可有效 期限应与其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对公告关闭的煤矿,在接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 完吊销采矿许可证手续。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

培训发证工作,认真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定期对地方煤 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监察建议形式通报当地政府,督促 整改。对煤矿下达的重大隐患问题整改指令、停工停产指令和关闭指令,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四)公安部门要不断完善爆炸物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检查考核,建立逐级负责的安全监管责任制。上下级公安机关、县(市)公安局与派出所、派出所与社 区、驻村民警逐级签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书,把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具体单 位和人员。要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 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对非法采矿的爆炸物品来源进行立 案追查。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无证开采,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破坏矿产资 源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煤矿企业营业登记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

营煤矿,及时将营业执照过期和无照经营煤矿的情况向当地政府通报。

(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对日常监督管

理工作进行全过程写实,建立煤矿现场检查档案。

(七)省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范围,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

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 障安全生产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 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日常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检查中,发现有关

煤矿安全问题应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劳 动保障、供电等单位进行处理的,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接到文件后应及时进行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劳动保

障、供电等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煤矿存在违规建设、证照过期、非正规开采、超层越 界开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用工、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违规用电、违规使用爆 炸物品等隐患和问题的,要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同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三)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法、步骤、参加人员、时

间安排等

事项。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 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劳动保障、监察、供电等单位,可根据联合执法工作实 际,确定参加部门。工作方式可采取工作通报、联合检查、信息发布等形式。联合执法的重 点是:事故多发地区和重大隐患较突出的矿井;登记备案的重大隐患整改复查;责任追究制 度的落实;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进展情况;打击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组织生产、非法开采、盗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整顿关闭的矿井。省级每年1次至2次、地市每季度1次、县(市、区)每月或两月检查1次,根据情况,可组织不定期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颁发证照部门要提高煤矿

企业办理有关证照的效率,简化不必要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 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煤矿企业落实解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受理煤矿企业办理证照申请资料后,必须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煤矿企业。针对申请办证数量多和相对集中的问题应采取联合审批、联合办公方式。证 照发放延续、暂扣、吊销等办理情况应及时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五、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每月、行署、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 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县(市、区)政府每月初,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煤炭行业管

理、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所属重点煤矿的矿井各系统进行联合审查和隐 患排查。行署、市政府每月初,由主管领导负责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安全 监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直接管理的煤矿矿井各系统进行联合审查和隐患 排查;每季度,对县(市、区)政府的重点煤矿各系统联合 审查情况和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保证其岗位津贴、下矿补助、入井津贴等待遇。当地政府应根据煤炭产量和矿井数量,确定监管人员数量,县(市、区)原则上按人员与矿井数量1∶2的比例配备,地市要有足够的力量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提高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待遇,对工作认真负责、安全监管工作业绩突出的,应予以 提拔重用或奖励,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要保持驻矿安全监管人员队伍稳定,将其纳入 事业编制、列入财政开支,参加社会保险。

六、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追究

(一)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轻

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2.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督促及时上报、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 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3.接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停产停工、停产整顿或提请煤矿关闭的报告后,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处理,煤矿该停产停工而没有停止的、该关闭没有关闭的。

4.由于工作疏忽或不负责任,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给煤矿企业造成不应有的 经济损失,或给政府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5.行署、市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2处以上、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

现1处以上非法开采煤矿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6.对公告关闭矿井超过关闭期限未达到关闭标准的。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 等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查出的煤矿隐患问题没有及时跟踪整改 和复查的。

2.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下达停止 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指令的,对违背停止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指令而继续生产的煤矿没有及时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的。

3.对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矿井的验收不按规定标准验收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4.对查出的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三)相关部门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 理;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展改革部门。

(1)不按照国家或省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核准煤矿新建项目的,或发现 未予以纠正的。

(2)对煤矿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的,或发现未予以纠正的。

(3)违规或越权核准(审批)煤矿新建项目的。

2.国土资源部门。

(1)不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采矿权行政审批工作的。

(2)对发现并查实的无证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

为,不按规定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对涉嫌构成犯罪案件不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办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采矿许

可证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接到有 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采矿许可证,或对地方 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采矿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扩储条件的资源枯竭矿井给予批准扩储的。

(5)对不具备扩储条件的资源枯竭矿井不上报关闭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对煤矿改扩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资源整合方案审批和矿井图纸资料审查把关不严,该批不批、不该批滥批造成后果的。

(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的,或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通报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煤 炭生产许可证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决 定的;接到有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生产许可证,或 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4)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中弄虚作假的。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决 定的;接到有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的,或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反映通报的。

(3)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或对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而同意施工和

投入生产的,或该审查不审查的。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发照的。

(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发照或执照过期应下达停产指令未下达的、应当暂扣或吊 销煤矿企业营业执照而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6.公安部门。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煤矿企业使用、购买、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未按规定对煤矿企业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时查处的。

(3)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案件不按规定立案侦查的。

(4)向正常生产矿井、未开工生产、停产整顿等矿井违规供应火工品的。

7.劳动保障部门。

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非法用工、煤矿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8.供电企业。

对违法、非法及依法关闭的煤矿予以供电的。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退等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施工隐藏工程不予制 止的。

2.对存在重大隐患或出现重大险情不报告的。

3.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的。

4.对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所驻煤矿迟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制 止的。

5.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7月07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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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第三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第二章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 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第四章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 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第六章附则

6.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加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

第三条(资金筹集原则)煤矿地质补充勘探的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资金安排原则)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大型煤炭基地内煤矿的地质补充勘探、深部接续区勘探、被兼并重组及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补充勘探,重点面向负担较重、经营困难、接续任务紧张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施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适当兼顾其他煤矿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申报)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按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第六条(配套资金)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地质勘探实际需要,安排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配套资金,保 证其及时到位。

第七条(监管主体及相关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批复

第八条(项目规划及效力)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省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是申报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投资方向的确定和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申报公告或者通知。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提出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 按照有关公告或者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 规划及上实施情况,对项目进行备案,煤矿企业提出煤 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

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备案权限已下放到市一级的,由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勘探背景、勘探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勘探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附件)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备案文件;

(二)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或者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通知补齐资金申请报告的时限)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知省级发改委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报告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者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实施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当与项目无利害关系,遵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确定补助金额。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依据。批复文件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资金计划的提出)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提出本地区本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资金计划的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的资金计划、项目进度和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以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投资资金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是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关煤矿企业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项目单位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勘探内容、标准及专款专用)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勘探内容和勘探标准。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第二十三条(项目招标)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法人委托,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制度)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每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每季度末,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情况等。第二十六条(项目延时)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的措施。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经专家评估论证,煤矿企业可以提出调整建议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完成 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检查总结与后评估)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监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进行稽察。煤炭行业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配合稽察、监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可以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勘探内容和勘探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六)企业配套资金无法按计划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指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无特殊情况下,不按时提交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7.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近期,中国民航局修订印发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下发到各通航相关企业,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江文全-通用航空”发布的一条微博带动对该办法的广泛讨论,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该微博已被转发近200人次。可见《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对通用航空的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于2012年12月24日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针对2010年4月发布的办法进行修订的。那么修订后的办法到底发生了哪一些变化? 以下将为您细细解读。

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

新办法明确了对引进通用航空器将实行分类管理。一般通用航空器引进由地区管理局备案管理:喷气公务机引进由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其中大型喷气公务机(包括波音737系列、空客A320系列、世袭1000,以及最大起飞权重大于以上机型的喷气公务机,下同)由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核准:其余喷气公务机由地区管理局核准,报民航局备案。

以上新的规定,改变了旧办法由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形成的两级管理方式,即地区管理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及初步审核,民航局负责核准。由此可见,航空器的引进审批权已由总局逐步下放到地区管理局,并对不同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申请项目的处理效率。

但是,备案是如何定义的?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备案在一定程度还是“核准”。具体来说,地区管理局可通过对申请材料等来判断是否“备案”成功,“备案不成功”即拿不到购机批文,这其实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核准”。虽然民航局已经进一步放宽了对航空器引进的管控,但是我们期望的是航空器可以像买汽车一样能够自由的买卖(民航局只需在未来的运营中加于管理),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只要航空器是处于适航的。增加航空器的保有量,是我们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和根本,我们应该呼吁民航局进一步、完全放宽对航空器引进的管理。

缩短了审批和审核时限

新办法规定对于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如无异议,地区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于引进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无异议即予核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备案:对于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民航局。

原办法规定是“地区管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通过初步审核的,由地区管理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材料报送民航局”。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新规定对地区管理局审核和审批时限进行了分类缩短,而民航局的批复时限也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这条规定的修订,对于通用航空来讲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但是,尽管办法规定缩短了审核和审批时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宽了航空器引进。审核可能不会一次性通过,你可能申报两次就出来购机批文,你也可能申报多次都申请不出来购机批文。

一般通用航空器转发无需重新办理批文

旧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通用航空器自国籍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在国内转让或长期租借用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由接收方或租用方申请办理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手续。”现在新的办法修订为,喷气公务机在24个月转让或长期租借(12个月以上)需重新申报办理喷气公务机引进核准手续。这也就是说,一般通用航空器转让或者长期租借无需再办理引进核准手续。

这条规定将利好于二手直升机的交易。个人认为,由于新机引进的时间较慢,未来二手直升机从国外引进到国内,或者二手直升机在国内的转让(或长期租借)将变得异常活跃。这将有利于提高直升机的派遣率。

公务机引进将受到限制

在新办法中对引进喷气公务机及大型喷气公务机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民航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这是不是意味着将对公务机“征税”呢?此外,《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向通用航空中的直升机作业倾斜。由此可见,直升机在工农业作业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正是国家大力支持并着力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原因。个人认为,未来中国直升机引进增长速度将远远高于公务机的引进速度。

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如引进人有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而申报材料中包括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记录。除此之外,新办法对购机批文的有效实现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购机批文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以上这些新的规定都可以进一步强化通用航空的安全管理。

通用航空未来是否能再掀新热潮,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2012年曾表示:“今明两年是我国低空空域改革最重要的两年,各方发展通用航空的热情高涨。今年我国通用航空增长约7%,预计明年也将在7%以上。”据李家祥透露,2013年民航局还将出台进一步支持通航产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通过政策补贴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大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的投入等新举措。

8.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各类煤矿矿长任职的法定条件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煤矿建设的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煤矿矿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以煤矿企业为单位申请办理,每个矿长只能在一个煤矿(矿井)任职,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煤矿(矿井)矿长。煤矿矿长资格证分为A级和B级,持A级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可在本省各类井型煤矿担任矿长,持B级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可在本省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含9万吨/年)井型的煤矿担任矿长。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全 省辖区内煤矿矿长资格审查、培(复)训、考核、颁证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培训机构、培训师资、教学计划、教材等审定工作。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煤矿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核实和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煤矿矿长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矿长的日常监管,协助省经贸委做好煤矿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复核和申报工作。

(三)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省属煤矿矿长的日常监管,协助省经贸委做好省属煤矿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核实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A级煤矿矿长资格证

1、所任职煤矿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

2、依法取得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

3、具备煤炭相关专业(采煤、地质、矿机、矿井运输、矿井通风等,下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煤炭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含3年),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含2年)工作经历;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工作的男性公民;

6、依法培训,考试合格(培训结业时间超过半年无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B级煤矿矿长资格证

1、所任职煤矿依法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

2、依法取得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

3、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并经煤炭专业院校相关专业脱产学习一年以上;

4、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含3年),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含2年)工作经历;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工作的男性公民;

6、依法培训,考试合格(培训结业时间超过半年无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表(附件1);

(二)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任职单位出具的职务(拟任命)证明原件;

(四)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从事煤矿井下管理工作履历证明原件(由任职单位提供),任职单位变动的,县、乡镇煤矿矿长由原任职单位所在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省属煤矿矿长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出具证明;

(七)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第八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书级别、文化程度、职称变更的:

1、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

5、原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

(二)工作单位变更的:

1、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

2、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新任职单位任命(拟任命)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

6、原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

第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补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补证申请表(附件3);

(二)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

(三)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申请、变更、补证。

(一)县、乡镇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人可向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省经贸领取申请表,也可以直接在“福建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下载。县、乡镇煤矿矿长资格证申报材料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向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向省经贸委提交;省属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直接向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核实后向省经贸委提交。

(二)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确认。其中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必须出示原件,经办人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加盖核实章并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收件、受理。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

(二)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复核,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通过省经贸委纵向网进行申报。

(三)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对本系统煤矿矿长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统一向省经贸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经贸委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许可决定。省经贸委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颁证、补证、变更的决定。对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核实后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其中)向申请人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不予颁证的理由。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办理的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的领取。县、乡镇煤矿矿长资格证由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发到有关申请人员,省属煤矿矿长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为单位统一领取发到有关申请人员。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分初次领证培训和两年一次复训,初次领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0学时;两年一次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 各类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煤矿矿长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任前培训的原则。凡是合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采取就近分片组织的办法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协助组织实施。

(一)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工作由具备煤矿安全生产三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中心或煤炭生产相关专业的专业院校承担;煤矿矿长资格复训由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四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中心或煤炭生产相关专业的专业院校承担。

(二)三明市、南平市所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实施;龙岩市、漳州市所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龙岩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实施;泉州市所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实施;省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协助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实行报批制度。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协调与各培训机构做好 培(复)训计划编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培(复)训计划报省经贸委,并于每期开班前2个月将培(复)训计划(培训单位、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教学计划、师资情况、学时安排等)报省经贸委核实。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活动,每个教学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严格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一)煤矿矿长资格培训主要教学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规程;

2、煤矿生产技术及安全管理知识;

3、煤矿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二)煤矿矿长复训主要教学内容

1、国家有关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新政策;

2、煤矿生产技术新标准、新技术。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实施情况,真实汇总每期办班的教学情况(附件4)、学员情况(附件5、6)等有关培(复)训信息,于办班结束后15日内报省经贸委。

第二十条 按照教考分离原则,煤矿矿长资格考试统一使用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试题库试题,由省经贸委对试卷进行审定,并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考。培(复)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给予一次性补考,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复)训学员的身份及资格进行认真核实,加强对参加培训学员的管理,严肃教学、考试纪律,不得顶替培训和考试。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2年内不得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五章 年检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年检工作,实行两年一次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煤矿矿长应于初次培训结业期满两年内参加复训,逾期未参加复训的不予年检。初次领证的煤矿矿长可不参加当年检。县、乡镇煤矿的矿长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年检资料的核实,报省经贸委办理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手续;省属煤矿的矿长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对年检资料的核实,报省经贸委办理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手续。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表(附件7);

2、煤矿矿长再教育复训(参加当复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4、任职单位采矿证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

(二)煤矿矿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所任职煤矿1个月内3次以上(含3次)被检查发现未对井下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所任职煤矿在日常管理、各类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不按规定参加煤矿矿长年检复训或复训不合格;

4、所任职煤矿存在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擅自组织生产;

5、所任职煤矿两年内被停产整顿及不良记录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的。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做好煤矿矿长复训及年检资料核实工作,对年检不合格者必须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复训、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应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依法注消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应由本人持有,不得涂改、转借,违反者依法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所辖煤矿违法违规的煤矿矿长名单及有关情况报省经贸委。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应当向省经贸委报告,省经贸委核实后予以暂扣、注销或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并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 业(集团)公司协助收回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移交省经贸委。

(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其煤矿矿长资格证。整改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发还煤矿矿长资格证;

(二)煤矿矿长因任职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申领煤矿矿长资格证法定条件的,注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三)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满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又不参加复训的,注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四)所任职煤矿非因产业政策实施关闭被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五)所任职煤矿3个月内2次及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5年内不得申领煤矿矿长资格证;

(六)所任职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煤矿长资格证并在2个月内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者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七)所任职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5年内不得申领煤矿矿长资格证;

(八)所任职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整改通知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九)在非法煤矿任职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训机构有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作出两年内不得开展煤矿矿长培训工作的决定:

(一)培训内容未按省经贸委规定的教材要求;

(二)学员冒名顶替培训、考试;

(三)考试作弊、泄露考试试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煤矿矿长培训、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经贸委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一)颁发、变更、补证、注销、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年检结果;

9.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

第三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资金筹集,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深部接续区勘探、被兼并重组及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补充勘探,重点面向负担较重、经营困难、接续任务紧张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施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适当兼顾其他煤矿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按统一申报,集中安 排。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地质勘探实际需要,安排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批复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省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是申报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申报公告或者通知。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公告或者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及上实施情况,对项目进行备案。煤矿企业编制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备案权限已下放到市级的,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勘探背景、勘探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勘探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备案文件;

(二)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或者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知省级发展改革委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者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项目的主要实施条件基本落实;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当与项目无利害关系,遵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确定补助金额。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提出本地区本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的投资计划、项目进度和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以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是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施主体和 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备案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勘探内容和勘探标准。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单位委托,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每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每季度末,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的措施。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经专家评估论证,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建议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完成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进行稽察。煤炭行业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可以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勘探内容和勘探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六)企业配套资金无法按计划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指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无特殊情况下,不按时提交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附 则

10.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2009-03-06 【生效日期】2009-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黑政办发〔2009〕1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森工国有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林业集团)管辖区域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时间长、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差的简易房屋、危险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连片建筑面积林场场址超过3000平方米(或集中连片60户以上)、林业局局址超过10000平方米(或集中连片200户以上)的区域。

(三)国家批复的森工国有林区系统内各林业局(含直属企业、直属林场所,下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同意改造的住户要与林业局签订棚户区改造协议书。

(六)根据森工国有林区实际,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二、工程组织管理

(七)按照国家批复的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省发改委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质量、建设标准和安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准备、筹措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建立工程档案、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反馈建设进度和上报有关情况等。

(八)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切实组织好工程建设及管理,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九)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为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三、工程计划管理

(十)森工国有林区要切实作好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以提高林区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为目标,实事求是,科学谋划,切实提高规划水平。

(十一)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根据国家批复的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各林业局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发改委审批,并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投资申请计划报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二)对中央砍块下达的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参照国家投资计划下达方式,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并下达财政预算,需要进行分解的,由省发改委或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十三)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不得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不得突破概算,建设规模不得缩减,如需进行调整,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十四)对没有完成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林业局,省发改委将不受理下一年度计划申请。

(十五)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计划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建设、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

四、工程资金管理

(十六)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企业出资、个人出资等。中央补助1.5万元/户(基本户型50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不在补助范围内。

(十七)中央补助资金由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森工国有林区负责争取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企业出资由各林业局负责筹集。个人出资由各林业局依照国家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确定标准进行筹集。

(十八)要将各种渠道筹集的棚户区改造资金集中到指定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单独记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非货币政策性投入,要完善相关确认手续,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避免先免后收现象的发生。

(十九)棚户区改造资金一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滞拨资金。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工程款拨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审核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报送的棚户区改造预算。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后,要严格评审决算。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五、工程建设管理

(二十)棚户区改造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二十一)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负总责。各林业局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二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

(二十三)要选用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选用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标准,要努力提高项目科技含量,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

(二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科学的质量技术监督方案,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具备一定经验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实行监理。

(二十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与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搬迁安置户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二十六)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十七)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从项目设计到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二十八)棚户区改造工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技术上进行有效管理,使有限的改造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设计要使建筑结构合理,户型适中。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六、优惠政策

(二十九)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超出部分减半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棚户区消防设施建设。

(三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土地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搬)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搬)迁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取得的拆(搬)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七、拆迁安置管理

(三十三)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改造方案中的棚户区居民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棚户区住房档案。要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搬迁前做好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搬迁意愿,按片实施棚户区改造。

(三十四)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原址重建和异地迁建两种方式。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工作要坚持政策的统一,不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三十五)要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八、改造后住宅区管理

(三十六)要充分考虑多数居民的生活负担能力,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新建小区中,要适当建设经营性公共建筑,以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管理维护费用的补充资金。物业管理可依托居民自治组织,建立新建安置住宅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消费需求、意向和支付能力,提供管理维护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三十七)实行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明确保修期内的责任主体和维修资金渠道。采取业主缴存以及政府补贴等方式,建立新建安置住宅的专项维修基金,保证住房维修需要。

九、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十八)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月报制度。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明确专人按月报送投资完成、工程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十九)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并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对每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求,由省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十)对在棚户区改造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则

(四十一)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结合本林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十二)本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生产安全异情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程序,准确、及时反映公司内安全生产异常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管理职能

1、异情管理遵循“谁主管,谁检查、谁整改”;“谁监管、谁督办”的原则

2、各部门(车间)为本单位内安全生产异情的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车间)异情的查找与治理,并对暂时解决不了的较大、重大异情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3、安环部为安全生产异情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一般异情、较大及重大异情治理或监控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并对公司内所发现的重大异情信息上报公司领导。

4、其它专业职能部门为异情的专业监管部门,负责相关类别异情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生产车间提供技术支持。

二、安全生产异情概念

安全生产异情包括:隐患、事故(含未遂事故)、生产操作中的不正常现象等。

隐患:特指生产经营单位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或职业健康风险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短时间局部停车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未在督办时间内及时整改的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本部门(车间)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预计整治费用超过30万元以上的隐患,或是未在督办时间内整改的较大隐患。

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

未遂事故: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

生产操作中的不正常现象:在生产操作中存在的工艺、设备或人员的行为与规程相违背的现象。

安全检查:为保证安全稳定生产,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组织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全面性检查的活动。

三、安全生产异情发现

1、班组检查:生产调度、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包括维修工、电仪工等)进行的日常性检查。

2、区域检查:各部门、车间每周组织的综合检查。

3、安全员日常检查:安全员每天对各区域进行的日常性检查。

4、公司专项检查:全公司安全大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隐患检查及公司临时性专业性大检查。

四、管理要求

1、生产班组异情管理及要求

(1)生产岗位设臵《岗位巡检及交接班记录本》,生产岗位人员按照巡检频次对所辖区域巡检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记录本上(关键装臵、重点部位巡检1次/h,一般区域1次/2h)。生产调度、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生产调度、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对发现的生产异情应在《岗位巡检及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10分钟上报到班长、调度和区域安全员。

(3)所在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对记录在《岗位巡检及交接班记录本》上的隐患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暂时无法处理的隐患应填写“未处理”并注明原因。

(4)对需停车处理的隐患,由所在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安排落实临时性防护措施并纳入技改、大修计划,各部门(车间)设备主管组织落实整改物质,并检查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各区域安全员每周对《岗位巡检及交接班记录本》上已整改异情隐患进行验收确认。

2、部门(车间)异情管理及要求

(1)部门(车间)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每周组织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所查出的异情由所在部门(车间)整理下发《纠正预防措施实施单》,并建立台帐备查。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接到或发现重大安全异情应及时上报到区域安全员。

(3)《纠正预防措施实施单》要求指定负责人、制定有效整改措施、时间节点。相关责任人按要求在时间节点内整改完,区域安全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4)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接到或发现重大异情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予以及时处理,并上报到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和设备工程部,安全环保部负责以短信的形式上报给公司领导。需其他部门配合整改的重大异情各部门(车间)必须有《重大隐患报告》上报安环部安全主管。

(5)对需停车处理的异情,由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落实临时性防护措施和整改物质并纳入技改、大修计划,各区域安全员检查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6)对暂不能处理的重大异情,必须制定监控运行方案,编制《重大安全异情监控方案》至相应岗位在现场落实监控措施并存档。

(7)各部门(车间)每月10日、20日前将异情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汇总以月报表的方式报安环部存档,上报内容包括《岗位巡检及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的异情、各部门(车间)自查安全隐患和公司下发要求整改的安全异情。

(8)各区域安全员负责对所负责区域自查异情的整改和监控情况进行验收,安环部安全主管每月进行抽查审核。

3、安全员日常检查异情管理及要求

(1)区域安全员每天深入现场进行日常性检查,发现异情及时记录在《安全员日报表》上。

(2)安环部安全主管每周根据《安全员日报表》所记录的异情和日常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整理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到相关责任部门(车间)整改。

(3)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安环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每周四前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反馈。

(4)对需停车处理的项目,由各部门(车间)设备员组织落实临时性防护措施和整改物质,纳入技改、大修计划进行,并检查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各区域安全员负责对安全生产异情整改和监控情况进行验收,安环部每月进行抽查审核。

4、公司专项检查异情管理及要求

(1)公司安全专项检查由生产副总以上领导牵头,安环部组织,各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及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

(2)公司安全专项检查的安全生产异情由安环部安全主管整理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建立台帐。

(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指定负责人、制定有效整改措施、时间节点。相关责任人按要求在时间节点内整改完,区域安全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4)对需停车处理的异情,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落实临时性防护措施和整改物质,纳入技改、大修计划进行,并检查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各区域安全员负责对异情整改和监控情况进行验收,安环部每月进行审核抽查。

(6)凡涉及到需其他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异情,由安环部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后填写《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经公司领导签字后下发到责任单位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项目的责任单位安环部视情节轻重进行考核或责任追究。

(7)凡涉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的一般隐患如在时间节点内不能整改的自动升级为较大隐患,由安环部和整改单位讨论制定新的时间节点,在新的时间节点内仍不能整改的自动升级为重大隐患,视重大隐患进行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或责任追究。

(8)安环部每月安委会上组织对异情整改进行协调,对需协调整改的隐患进行及时协调整改。在隐患升级管理阶段会议频次可以适当增加,由会议主持者决定。

五、考核

公司各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异情排查、记录、报告职责,对安全生产异情管理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正负激励。

1、岗位人员认真巡检,发现、记录安全生产异情的,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岗位生产人员发现并记录安全生产隐患异情的按异情等级给予5—20元/次奖励,发现隐患异情并积极处理或防范的给予10--30元/次奖励;

(2)对岗位生产中发现安全生产异情不记录、不报告、不排除的给予50--200元/次处罚;

(3)前(1)(2)条中未落实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进行责任追究。

2、班组长、生产调度及本区域内以上生产管理人员对所管辖岗位安全生产异情按照前述条款履行职责,搞好安全生产异情排查、整治。

(1)对岗位存在有安全生产异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岗位安全生产异情未履行检查、整改或防范措施的,按异情等级给予10--30元/次处罚

(2)对岗位生产中已反映出的安全生产异情未在规定时间排除或提出预防措施予以防范的给予所在部门(车间)责任人30--50元/次处罚;

(3)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对安全生产异情协助、指导车间进行整改、防范,不履行职责的给予部门责任人30--50元/次处罚;

(4)前(1)(2)(3)条中未落实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进行责任追究。

3、区域安全员每日安全检查中对所辖区域岗位《岗位巡检及交接班记录》中安全生产异情进行汇总登记,检查监督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按程序汇报,未履行的给予50元--200/条处罚。

4、车间设备员每日设备检查中对所辖区域《岗位巡检及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中设备生产异情进行汇总登记,检查监督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按程序汇报,未履行的给予50--200元/条处罚。

5、车间工艺员每日工艺检查中对所辖区域《岗位巡检及交接班记录》、《岗位运行记录》中工艺生产异情进行汇总登记,检查监督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按程序汇报,未履行的给予50--200元/条处罚。

6、各部门(车间)每周对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异情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制表报安全环保部,便于安全环保部核查验收、制表报公司申请奖励。

7、岗位安全生产中事故异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事故管理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理、报告、记录,未执行的按照各级人员各自管理职责分别处罚。

8、岗位安全生产异情管理纳入生产责任区责任人考核范畴进行扣分管理。

9、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异情排查、整治纳入各部门(车间)安全环保月度考核范畴。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解释及修改权在公司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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