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函的实质意义(精选7篇)
1.工程保函的实质意义 篇一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
开具日期 :年月日
致
地址 : :
鉴于贵方与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签订的编号为号的建设工程合同(下称“主合同”)履行需要,应承包人的申请,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人名币(币种)(大写)的 履约保函:
一、本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一旦贵方向本行提出书面索偿通知,本行将在收到该索偿通知后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贵方索偿的款项一次性付给贵方。
二、三、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本保函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止。书面索赔通知必
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四、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本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
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不受对主合同及/或贵方与申请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所作的任何变更、补充、终止或提前/延迟终止的影响。
工程承包合同按期履行完毕、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承担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出证银行名称:
签
公 字:_________ 章:
银行经办人:
联系电话:
2.工程保函的实质意义 篇二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在国际工程项目的投标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防范承包商的违约风险,一般都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提交无条件银行保函。有多个国际工程承包分、子公司的集团化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下称集团公司)可以利用集团公司资信优势,从金融机构获得稳定而足额的保函授信,以增强集团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国际工程承包规模,及时收回各阶段项目资金。
1 常用的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保函种类和特点
1.1 常用保函种类
保函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置留金保函等。
(1)投标保函主要担保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保证签约和履约,否则银行将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标价金额的1%~5%。
(2)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承诺,如果工程承包商不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时,在约定金额限度内由担保人向业主付款赔偿。履约保函的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10%。
(3)预付款保函是指担保承包商在拿到预付款后一旦无法履约情况下由担保人向业主偿还全部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额度通常为合同价的5%~15%。
(4)置留金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工程承包商的申请向业主开立的担保工程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未达到合同标准时,向业主退回置留款项的一种保证文件。
1.2 保函特点
(1)独立性。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或投标条件,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
(2)不可撤销性。保函自开立日起生效,除非另有指示和到期,保函是不可撤销的。
(3)不可转让性。除非在保函或其修改书中另有明确规定,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
2 集团公司保函管理
集团公司可以发挥整体资信优势,通过与银行建立一揽子合作等方式,扩大保函授信额度,降低保函费用。同时,要加强对分子公司保函业务管理,防范因使用保函不当带来的索赔风险。
2.1 保函额度管理
为保证项目保函额度有序使用,集团公司根据分子公司上年度项目规模、利润率及上年保函额度占用情况,相应分配给其保函额度,各分子公司在额度内使用并按常规比例交纳保函费,另外集团公司要再保留一部分机动额度,以备利润率较高而额度不够用的公司之需。
2.2 保函的申请和审批
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申请资料要进行评审,并逐级审批。原则上集团公司的自营工程项目可申请开立保函,如有部分分包,则需分包商提供相应金额的反担保。
保函开立时要有明确的金额及币种,为规避汇率风险,应尽量使用币值稳定的货币。
保函中可约定减额条款,即担保金额随着指定条件的改变而相应减少。
申请开立投标保函的,需提供项目的“投标评审记录”、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持资料(邀标函、招标书、保函格式等)。
申请开立履约和预付款保函的,需提供“合同评审记录”、项目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支持资料(授标函、合同、保函格式等)。
申请开立维修保函的,需提供相关支持资料(招标书或合同中要求开立维修保函金额或比例、币别、保函格式及项目完工证书等)。
资金来源为亚洲开发银行、实施地在中国境外的项目以及非亚行资金来源、实施地在中国境外且项目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项目,均需提供中国商务部发放的投标许可证。
2.3 保函的修改
保函的修改包括保函延期、减额及其他事项的修改,保函的修改需在保函到期日前合理时间申请办理。凡有减额条款的预付款保函,应在减额条件满足后及时申请保函减额,以降低担保责任、节约保函费用。对于保函的延期,尤其是多次延期的,还需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2.4 保函相关信息反馈
从把控风险的角度出发,保函开出后,集团公司应要求分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保函项下项目进展情况(最新工程量单)、工期变更(与开立保函时预计工期比较)、收款情况、项目现场的图片等信息,如发现异常,要及时督促分子公司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以免发生索赔造成损失。
2.5 保函的回收注销
保函失效条件各国规定不一样,有的国家即使保函已到期,仍然可以凭保函正本索赔成功,因此对已具备注销条件的保函,应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催要、及早收回、及时注销以降低风险,同时减少保函费用支出。不能按期收回保函的,分子公司要在保函到期日或失效条件满足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理由、将采取的措施并明确保函将要收回的时间。
凡由国外行转开、转递的保函,尤其要重视保函原件的收回,并及时送交国外行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相关信息通知集团公司。
出现保函毁损、遗失等情况,保函正本确实无法退回,如是国内银行直开的,需提供业主放弃索赔的申明或相关证明方能申请保函注销;如是国外行转开的,需申请开立保函的分子公司与国外行协商,按国外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其申请保函注销并请其电告国内反担保银行,以保证国内银行保函额度的及时释放,以免保函额度长期占用并持续产生保函费用,避免遭受恶意索赔,造成损失。
集团公司可采取对过期保函加收费用的手段,以达到及时收回并注销保函之目的。可按标书文件反映的截标日、标书有效期,确定保函应到期收回的时点,如: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按开工日及预计工期,测算保函应到期的时点;维修保函按维修期结束测算保函应到期的时点。考虑到保函到期后的收回、传递所需时间,确定加收费用起算点为应到期收回的时点后45 d。具体加收费用费率可根据超过一定期限按一个费率,时间越长费率越高的办法,期限超过半年的,集团公司将停办其新的保函。
2.6 保函的其他注意事项
2.6.1 保函效期
投标保函通常为开标之日起至截标之日后90 d内有效;履约保函通常是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收到完工证书之日失效;预付款保函一般是自收到第一笔预付款起生效;置留金保函一般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有效。分包商提供的反担保效期均应长于保函的效期至少15~30个工作日。如果保函同时规定了失效日期和失效条款,则以最早出现的日期为失效日。保函效期不能与合同效期完全一样,可以长于合同10 d、20 d,否则会延长半年担保责任。为避免担保金额大、担保时间长,履约保函和质量保证金保函应该分开开立,以合理减少担保责任。
2.6.2 其他应注意事项
鉴于保函独立于合同之外及见索即付的特点,为避免恶意索赔,要认真审查业主资信情况。
除非保函中有其他约定,适用法律应该是担保人的营业地所在地法律,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关于保函的纠纷由担保人的营业地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3 结语
3.论实质法律推理的实践意义 篇三
关键词:实质推理;形式推理;价值判断;价值观念
法律推理就是法官在处理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思维正确裁决、处理具体案件的推理。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类。由于形式法律推理受到法律的漏洞以及法官的认识能力等多种缺陷的制约,在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时,很难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决定,这时候就要求法官综合考量多种社会因素,深入探究法律的具体内容和立法意图,综合经验和社会公共价值观念,进行实质法律推理。
一、法律实质推理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实质法律推理是法官进行案件处理不可或缺的推理形式,在此过程中法官要充分运用价值判断,理性分析法律适用的前提。因此,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就是指以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目的为依据,充分运用价值判断,权衡公共政策和正义观念作出判断的推理。实质推理不同于普通的逻辑中的推理,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实质推理以法律价值判断为基本要素
司法活动不能没有人的参与和运作,而人的参与必然含有主观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在实质推理的全过程,法官作为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既内在的受到知识水平、法理观念的影响;还外在的受到案件本身的发生原因、当事人过错影响;同时还受到外在公众的同情、看法和质疑等因素的影响,其司法活动中作出的处理决定必然存在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是实质推理最重要特征之一。
(二)实质推理结论具有主观性、不确定性
实质法律推理主要是法官根据立法目的、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作出的自由裁量和选择,这要求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样一来,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等主观因素就融入推理之中,因而实质推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新信息的增加、举证数量的变化,这些推理结果很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其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实质推理协调法、理、情之间的关系
司法活动要严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一般原则,因此实质推理也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原则框架内进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有些案件决定虽严格按照法律作出,却不符合“常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之间的冲突。这时就需要法官的目光时刻在情与理之间游走。所以实质推理就是在不断协调法、理、情之间关系。
二、实质法律推理的实践意义
(一)有效纠正形式推理的缺陷,实现司法公正
形式推理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在推理时直接援引成文法律条款并严格遵循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形式结构,因此这种推理认定的只是推理结构而不是推理前提内容的有效性。实践中,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断时常常选择形式推理,但由于形式推理大前提的固定和推理过程的僵化,無法有效的反应现实的各种变化,因此就引发了司法不能完全符合实质正义和司法不公正等诸多问题。
实质推理由于具备灵活性特点,正是弥补制定法的漏洞和不足,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利用形式推理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但是随着依次进行的案件的起诉、调查、辩论等程序的展开,法官就能够利用实质推理对各个环节的处理形成自己的价值评价,及时发现并修正处理结果中的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实质性要求的内容。
(二)促进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推动法治建设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价值追求。与形式推理中关注现有法律制度的严格统一实施不同,实质法律推理更关注所援引的法是“恶法”还是“良法”。法官作出价值判断的根据往往有多种,社会正义、普遍接受的公平价值观念、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等等。法官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衡量案件具体情况、兼顾社会的正义要求和道德准则,在多个矛盾规定或推论中作出筛选,寻求法律与经济、政治、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法官在实质推理中的思维方式的运用及对利益的衡量将推动我国司法的进一步公平公正,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奠定重要基础。
(三)维护社会公共合理价值观,正确适用法律
社会公共价值观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因此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同时社会公共价值融合了现代社会因素和基本法律因素,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形成具有公共意志特征的且能为公众自觉认可和遵守的观念。这些公共价值如果因某些司法案件被轻易改变,那么它必然会遭到社会公众的排斥和反对。因此,社会公共价值观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这也是实质推理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结语
实质法律推理,随着法官在实践中的不断理性的加以运用,其必将发挥出其推动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成为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巨大力量。
参考文献:
[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陈锐.法律推理论.山东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强昌文、张萍.论实质法律推理对司法的意义.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3.
作者简介:
4.试论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实质和意义 篇四
试论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实质和意义
实践思维方式的确立是马克思哲学超越传统哲学的标志,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实质.马克思哲学开启了一条由实践思维方式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道路,使哲学向现实生活世界回归.
作 者:屈光峰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0刊 名: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年,卷(期):14(4)分类号:B0-0关键词:马克思哲学 本体论思维方式 实践思维方式 现实生活世界
5.工程保函的实质意义 篇五
2009-6-12 15:43【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引言
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担保制度作为分散转移各方当事人风险的管理手段,已得到广泛地运用与认可。在国外,工程担保的担保人一般为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由银行提供的担保书称为保函,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的称为担保书或契约担保书。由于银行实力强大信用高收费合理,银行保函成为最普遍最易被各方所接受的工程担保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是工
程担保中最重要的一种,因期限长金额大其出具保函的潜在风险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我国加入WTO已成定局,何时加入只是时间问题,加入世贸对我国的建筑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是使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最重要一步,综观世界各国制度,谁没有工程担保制度,谁的建筑业就无法取得进步。可见,在我国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其重要性与迫切性已非同一般。在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起始阶段,先由银行全面介入该领域,比较适宜我国的国情,同时也有必要对其在运行与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与研
究。
二、工程项目履约保函的相关特征
履约保函是由银行提供的担保书,是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它涉及三方契约关系,第一方为申请人或委托人,为提出担保申请,对债权人具有合同义务的人,即为承包商;第二是债权人或称受益人即接受担保,在申请人违约时有权按担保合同规定的条款,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一方,即为业主;第三方是担保人即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担保合同的一方,其责任为保证申请人履行有关的合约,并在申请人违约时,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向债权人作出经济赔偿。保函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就不得任意撤销。在《中国金融大全》中,对银行保函曾作如下定义: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具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规定的某种义务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可见保函与一般的信用证明有着明显的区别。
履约保函是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受到招标文件中有关保函条款的制约。国际工程承包中业主为了规避因承包商违约造成的风险,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如果承包商信誉太差,银行也不愿意出具保函,承包商就无法承揽工程。假如银行缺乏对承包商履约能力的了解,贸然出具履约保函同样要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在《跨国承包》一书中对保函是这样来解释的:保函是指第三者(如银行)应当事人一方的要求,以其自身信用为担保交易项上的某种责任或义务履行而作出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其中经济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对担保申请审查不严格或申请人没有提供足额的补偿措施,在赔付债权人的损失后,就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不到完全的补偿,其亏损额在于担保保证金与保费之和难以弥补给债权人的赔偿金,这就是银行只愿意给那些守信
者作担保的原因所在。
在各种保函中,履约保函是最重要的一种,履约保函具体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无条件履约保函,是指无论业主任何时候提出声明认为承包商违约,只要在保函有效期之内,银行就要无条件地对业主进行赔付,即见索即赔。另一种是有条件履约保函,是指支付赔偿之前银
行要求业主必须提供承包商确实未曾履行义务的理由证据或提交经仲裁的违约证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供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至于采用何种履约保函格式,因不同的国家、银行和业主的意愿而各异。
三、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若干问题探讨
1、银行要查实与承包商之间的协作关系与业务往来。原则上讲承包商应在取得保函的银行设立账户,银行才能及时了解承包商的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能够决定是否给予担保;在银行提供担保后,可以对承包商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管,防止承包商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影响项目进行。若真出现代为承包商赔付后,也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2、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的保证手段。如要求申请人向银行交存保证金或抵押物品,银行在评定承包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确定提供保证金或抵押品的比例,信用等级高的,取较低比例。反之则取较高比例。银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以转移自己的风险,第三方可以是申请人的母公司,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也可使用申请人的信贷银额为其提供担保,所谓信贷限额是指银行对借款人规定的无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当然开具保函后承包商的信贷限额将相应减少。
3、确认承包商承包类似工程的技术经验和工程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银行要详细考察承包合同中有关预付款,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滞留金、工期、违约延期罚则等的相关约定。若承包商承接的是一个全新的工程,不具备组织施工的技术经验和技术创新的实力,银行在审查时要谨慎,因为经验不足与苛刻的合同条件,会招致承包商正常履约困难重重,举步维艰,造成不
得已而违约的现实。
4、严格审查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如果承包商的中标价格低于次低报价超过5%以上,就应该引起警惕,分析其原因,如果由于漏算、误算、报价计算错误造成的,就会大大增加承包商的承包风险,承包商就难以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来履行,也就相应加大了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风险。在国际惯例中,一般要求承包商提交相当于工程总额的10%~15%的履约保函,银行在确定担保额时,要调查承包商的财务状况,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可变现的财产等情况,要考察承包商的资质信誉,承包类似工程的经验技术装备以及管理人员与施工技术人员的素质。最后通过专家打分的办法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净担保总额,其计算方法可参照以下
一些做法。
净担保总额=担保限额-未完工程总额
总额,其计算方法可参照以下一些做法。
净担保总额=担保限额-未完工程总额
担保限额=(速动资产-负债)乘数+固定资产
乘数值由承包商的经营状况与工程的规模及复杂程度来确定,或由专家打分来确定,一般
取10~20;
未完工程总额=己担保的未完工程总额+未担保的未完工程总额-分包担保额
当工程总额 10%<净担保总额时,银行可以考虑出具履约保函,反之则慎重考虑或干脆不
考虑出具履约保函,这里的工程总额是指承包商申请担保工程的中标价。
5、银行在出具的履约保函中,尽量不采用无条件赔付。见索即付等字眼,鉴于世行贷款项目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函是无条件赔付。此时银行可要求申请人提交100%的反担保或保证金足额抵押或质押。在赔付时最好能够规定业主的书面索偿与付款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时间,以使承包商有足够的时间与业主谈判,将争端解决在银行赔付之前,以免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损失。在保函中要明确保函的有效期,具体时间也可是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的一个固定时间;要求业主同意在监理工程师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可用维修保函来代替履约保函;在征得业主认可的基础上,履约保函的数额可随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递减,在保函该减额时及时提醒承包商办理减额手续。一旦出现赔付,赔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额;保函中还得明确规定业主不得将保函转让给第三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同时,提示承包商要求业主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6、银行要认真分析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以便防范与化解。据国外的一些资料统计,在美国1991~1993共发生3万余项因承包商违约而被中止履行合同的事件,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承包商能力不足,缺乏承包相似工程的施工经验,难以有效地组织技术攻关,从而不敢承担继续履约的风险;由于承包商经营不善或工作疏忽而造成亏损过多,无力继续履约,宁肯牺牲保证金而避免继续履约而造成的巨大损失;承包商在履约一段时间之后,认为所得的利润已够,宁愿舍弃保证金,转而经营其它项目。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还会发生偶然的突发事件,如政
局变幻,通货膨胀,汇率变化罢工等造成承包商违约。
7、承包商违约后银行应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银行可直接用承包商的保证金进行赔付或要求反担保的担保人偿还,还可变现承包商的抵押物取得补偿,在担保合同中也可规定担保人赔付保证金后,享有承接工程的权利。如果发现业主与承包商恶意串通,骗取银行提供担保的,银行的责任可以宣告解除,如果业主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银行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签发保函,同样可要求解除。
8、银行履约保函的管理。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并不意味着任务已经完成,认为银行出具保函承担零风险,显然是一种误解。既然保函是一种担保,是担保就有风险。在工程项目的中后期,银行要加大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因为对项目的检查既可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又可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检查项目工程款的使用情况,防止与杜绝承包商把工程款挪作他用。及时向承包商收取保费,保费的收取银行可一次或分次向申请人计收,币种为担保同种货币或银行可接受的其它货币。至于保费的收取额度,银行可根据承担风险的大小,期限的长短来确定,一般的做法是按工程合同总价的0.1%~0.5%来收取。
最后,银行要加强自身管理,若出现重大疏忽或明知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意造成损失或
轻率的行为或不行为,这时银行就得自己承担风险。
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在我国还是一件新事物,政府主管部门要出台鼓励与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建立与完善银行全面介入工程担保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培养有关工程担保的高素
6.工程保函的实质意义 篇六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工程建设领域被广泛应用,2003年7月,某市重新修订施行的《某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将工程担保列为一项强制性工程管理措施,2005年10月,建设部确定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等七城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积累了经验。国内试点城市在工程承包中,普遍采取第三方担保,保证被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有能力、并将认真履行合同,否则,因被担保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保证人负责赔偿。其表现形式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
在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的通用条款第41担保条款中,虽没有要求对预付款要求保函担保,但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履约周期长、合同金额大、风险因素复杂等特点,建筑业对履约信用有高度的依赖性。因此,业主一般会要求承包商出具与预付款等额的独立银行保函。
一、银行预付款保函的独立性
银行保函的独立性被作为一项国际惯例而得到普遍承认,当然,银行保函的独立性并不排斥其从属性,是独立保函或是从属保函,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对银行保函的独立性一般约定为“见索即付”。主要形式有:“我行接到业主的索赔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业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业主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赔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的书面索偿通知时,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立即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出人民币××元整地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任何向你追索地权力”等。
因此,在实务中,银行预付款保函主要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是“见索即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二、银行预付款保函的业务种类
工程预付款是适应建设工程生产活动的特点和客观规律运用而生的一种计价、付款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第24 条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可见,我国的施工合同中认可承包商从应得工程款中扣除部分给发包人是债务的偿还行为。预付款保函内容主要形式有:
“业主一次性支付预付款,作为用于动员地无息贷款,动员预付款总额为合同价格地××%”;“动员预付款尚未还清,则全部余额应立即成为承包人对业主的到期应付款,业主有权通过要求担保银行依据动员预付款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将该款收回”;“为保证乙方对工程款专款专用,所有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将支付至甲乙双方共同设置的共管账户,如出现非本工程项目的合理用款,甲方可进行否决”。
可见, 预付款是业主为帮助承包商改善资金状况提供的专款专用无息贷款,而非工程款的预先支付,预付款的法律性质为无息贷款而非工程款的支付,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因此,银行预付款保函具有融资担保的性质,而不应该简单地将其视为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三、银行预付款保函的风险管理
由于银行预付款保函在实务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同时预付款保函具有融资担保的性质。因此,银行对于“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风险管理。
(一)预付款保函有效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为避免业主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取消了备案合同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规定,除要求预付款保函开立后备案的施工合同银行必须留档外,一方面,要求预付款保函在承包商收到业主全部预付款之日生效,而且生效的金额以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限;另一方面,要求申请人
承诺如对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附加,均有义务及时通知银行。
预付款保函中一般要求要写明确切的保函有效期,而且保函有效期应按基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延长1-28天为限,如无法确定竣工日期的(如基础合同约定以开工令为准),建议保函的有效期间(或保证期间)约定为“自××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第某某日历天止”。避免出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保修责任证书发出后28天”或“保函的有效期为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一个月”等类似约定,这些约定均可能因工程无法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或承包商和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而导致预付款保函有效期无限延长。
当然,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尽量减少与履约保函相重叠的有效期限,特别应当减少预付款保函与质保金保函重叠的有效期限。
(二)预付款保函银行担保责任
在实务中,由于预付款保函的分期减额特征,银行开具预付款保函时,可在保函上注明“预付款保函生效后,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预付款按合同条款抵扣完毕失效;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申请人或我行已向你方支付的金额自动作相应递减”。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可持业主同意保函担保金额减少的函件或工程结算证明书中预付款抵扣金额请求业主确认,并通知银行。
对于见索即付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在《开立保函协议》和《担保合同》中其它约定事项特别注明:申请人、担保单位知晓保函文本的内容,并同意银行具有独立的判断权和见索即付;同时,应确保《保函申请书》、预付款保函文本、《开立保函协议》及《担保合同》的内容相一致。避免保函申请人、担保单位可能会以保证期间与《开立保函协议》中的约定有差异为由拒绝付款。
(三)预付款使用
由于银行主要是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的约定开立预付款保函。因此,为确保预付款按照业主约定使用,在《开立保函协议》中注明:申请人同意接受银行对预付款监管,有义务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等。
在预付款到帐后,银行有必要要求承包商提供相关采购发票、收据监管使用预付款,同时将相关发票和收据通过其它途径知会业主。
(四)预付款保函修改
由于预付款保函具有“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性质。因此,对于预付款保函如果因故需要修改,首先须事先经业主和申请人、担保单位的同意;其次是收回原保函原件的前提下重新开立新预付款保函,避免出具原保函的补充保函和补充协议。
四、结束语
7.房地产政策如何调整最具实质意义 篇七
是,我是指那八条。有一贯批评者还是尖锐地指出,类似的文件历史上并不少见,最近一次要求党和政府干部改变作风的文件也就发布在8年前。但我注意到,这一次领导们确实是以先严格要求自己、带头转变区别于从前的——在文件发布的第二天,官方媒体报道说前一周领导们的集体参观活动就完全没有“清道封路”。也许是这个原因,资本市场响应热烈。
更深层的原因是,投资者们已经完全厌倦了无休止的争论。政府官员中间的、民间的、左派的、右派的,过去三五年时间暴露出的中国的问题再明显不过了——政府已经变得实在太大,因为太大,它的效率不但非常低,而且百姓们都知道供养起来真的困难。
因此,无论是反腐,还是转变作风,只要是对着庞大的政府所做的改变都会获得人们的支持。但我在这里主要想提醒投资者,影响短期经济走势更关键的政策变量,还要看房地产政策。
一段时间以来,房地产公司的股票一直保持升势,这与整个大盘的走势不相符合,其内在原因就是,房地产销售情况从来没有被真正冻结过,价格也相对坚挺。但人们的担心也正在这里,继续压还是放开?
不得不承认,放开,房价确实存在着重新走入一轮大幅度上涨轨道的可能。如果这种情况发生,货币政策将完全陷入无所适从的窘境。但继续保持过去三年的“名为调控、实为压制”的政策,房地产市场半死不活,也无力带领整个经济回暖。更重要的,人们不会愿意在寒冬中进行结构调整,改革的历史证明,有效的调整必须要在一个相对温暖的环境中才能发生。
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摆在新领导层面前,我无意在此对政策走向指手画脚,但我知道新的政策转变一定会发生。如果对中国的房地产问题重新评估的话,相信领导人会同意,引发这个市场如此大问题和困难的原因,不该再到所谓炒房客那里找,也不该再归罪于房地产开发商没有良心,甚至归咎于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也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