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024-07-17

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10篇)

1.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篇一

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暨

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情况分析及政策建议

纵观全世界各发达国家的劳务输出历经,农村劳动力外出寻求稳定的易地就业,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转轨时期不可阻档也阻档不住的现实问题,这是适者生存,实现人口合理流动的大趋势。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怎么样稳定这支浩浩荡荡的劳务外出大军,稳定社会,为他们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为和谐社会建设营迁良好的氛围,同时加快我县“三个三分之一”发展目标的建设进程,顺利推进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导致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等一些问题的出现,这是社会的必然,也是正常现象。只要我们加以正确引导,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扶持,这一问题就能很好解决,若不管不问,势必会引起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

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暨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管理工作,在县委、政府“三个三分之一”战略目标的指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破解三农难题,促进农民增收,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输出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扶贫攻坚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行政推动、政策驱动、宣传发动、服务促动、培训拉动、能人带动、中介助动、部门联动的“八动”方法,移输出工作,大幅度提升劳务经济收入,实现人口的合理流动,寻求稳定易地就业。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情况

一是要树立“大开发、大转移、大发展”的思想,理清发展思路,确定“三个三分之一”发展战略,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截止2007年7月,全县外出务工达3个月以上的务工人数近32万人以上。其中,实现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达到24.12万人,占全县劳动力总数的37%。1至6月,创劳务总收入14亿元,到年底,全县农村外出劳动力所创劳务总收入将再次突破20亿元大关,劳务纯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9%以上。

全县2007年1至7月,共组织培训91期,培训涉及家政服务、土木工程、电子、计算机运用、驾驶与维修、电焊、厨师等15个专业,培训农村劳动力6871人,培训后转移农村劳动力5978人,培训转移输出率达到87%。

(二)外出农村劳动力分布情况

我县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地区:我县农村劳动力外出主要分布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每个县市都有镇雄农民工就业。据统计,在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和省内各条高等级公路线上务工的农村要占全县外出务工总劳动力的60%左右,尤其是在浙江省、福建省务工者居多。

(三)农村劳动力外出人员构成情况

在全县农村劳动力外出中,夫妇双方外出的占外出务工

在我县浩浩荡荡的打工队伍中,在家的留守妇女苦于没有办法外出,要在家里承担着农村妇女应尽的责任:抚、培养子女,照顾老人。根据我们的调查显示,在家留守妇女发出了“我也要外出打工”的呼喊。在这些留守妇女家庭中,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的生产、生活相对稳定,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家庭稳定的问题。在我县24万多外出农村劳动力中,留守妇女所占比例为50%左右,近8万名妇女承担着整个家庭的责任。其中还有8%的留守人员是留守男人。在这群留守男人中,家庭情况就不太看好,子女上学等问题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儿童成绩一度下降者居多。

(六)留守儿童情况

1、留守儿童数:全县外出实现稳定就业的24万农村劳动力中,留守在家18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子女数占18岁以下农村劳动力子女数的37%,近22万人。夫妇单方外出就业留守在家18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子女数为12.98万人以上;夫妇双方共同外出就业的留守在家18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子女数近9.02万人。在全县34万在校学生中,留守儿童数接近13万(注:除城市人口的学生数近1万)。

2、留守儿童的监护情况:在夫妇双方全部外出就业留守在家的18岁以下的9.02万农村劳动力子女中,由爷爷、奶奶负责监护的近7万余人,由外公、外婆负责监护的近2万人。

3、留守儿童在家生活情况:在全县22万留守儿童中,95%以上的留守儿童生活有着落,基本能够享受到亲人的

外出打工,体验一下外面的生活。她们始终认为外面的世界多美好,不安心在家务工,承担应尽的责任,主要是不甘寂寞,外出心理迫切。一是少部分出现婚外恋的现象;二是大量参与赌钱;三是不严格管理子女,放纵自流。四是依附思想强,懒惰。

(三)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一是心理不够;二是身心发展不平衡;三是性格怪;四是由于管理失控,导致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五是早婚早恋现象较为突出;六是易发生强爆事件,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七是会出现一定的性骚扰。八是留守儿童在家承担着较重的家庭负担和劳动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留守儿童的正常健康发展;八是外出打工也成了留守儿童不上学读书的正当理由。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将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违法犯罪率逐年上升,特别是青少年的犯罪率上升趋势较为突出。

三、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工作方面,主要做了的工作:

(一)留守老人方面:一是将农村劳动力全家外出,家庭负担较重的在家留守老人作为农村低保对象予以补助;二是各乡镇、村组组织在家劳动力组成助耕队,帮助其种地,减轻家庭劳动负担;三是鼓励夫妇双方外出的农村力将子女一起带到务工点就学,减轻留守老人的劳动负担。

(二)留守妇女方面:一是充分利用外出打工的回乡经济,创办企业实体,就地就近转移农村在家留守妇女就业问

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技能和素质;三是把“三留”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扶贫攻坚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修建老年人活动中心,活动经费即管理经费由外出务工劳动力家庭自行承担;四是取消户籍管理,让农村劳动力合家外出就业的儿童能够享受到务工当地儿童上学等的一切优惠条件;五是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力度,对合家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这一项目必须单独立项解决,县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协调安置企业;六是农村开办寄宿制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实施封闭式管理,把留守儿童全部纳入学校管理之中,从而解决外出务工父母和留守老人的后顾之忧;七是全部减免留儿童的书学杂费,对生活困难者给予一定的补助;八是留守老人中,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纳入低保保障,民政救济范围,确保留守老人的生产生活水平,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九是鼓励留守妇女发展第三产业,在小额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十是鼓励和扶持农村有知识、有文化的留守妇女开办学前班,对留守儿童进行管理,解决目前我县办学难、适龄儿童入学难的问题;十一是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林权制度改革,加大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土地退耕还林力度,这一工作一但引导开展得好,发展潜力大,宣传面广,农民易于接受,开展起工作来较容易,在大部分农村也是大抛所趋,人心所向的问题了,只要各级政府能够正确引导,并加以扶持和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退耕还林工作就能象星星之火照亮全县外出农村劳动力的每一个角落。

2.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篇二

---席庆超律师

1.受监护权存在的问题

从父母的监护向非亲权的监护或单亲监护转变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监护的不力。就隔辈监护而言,调查显示,80%左右的留守儿童监护人都是60 岁以上的老年人,不能给予留守儿童很好的照顾。而且,隔辈监护人一般都需要照顾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孩子,此外还要负责耕作自己和外出亲人的承包地。家务、农田和照顾几个留守儿童的任务集于年老体迈的祖辈于一,这就必然会使隔代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弱化。

就单亲监护而言,由于受到我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单亲监护的类型中绝大多数又都是以孩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母亲的监护当然要较其他监护方式要好得多,但是在父亲外出打工之后,作为单亲监护人的母亲往往面临的是沉重的劳动负荷和巨大的生活压力,再加上农村妇女自身文化素质的普遍偏低,就势必影响其对留守儿童的生活照顾和教育方式,这也是单亲监护在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教育方面存在着诸多隐患的主要原因。就上辈监护和同辈监护而言,如果作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是成年的亲属或朋友,则由于这些亲属和朋友一般也都有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所以对“外人的孩子”很难尽到教育、抚养的责任,这就常常会使被监护的留守儿童处于管教真空的状态。如果作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是同辈的兄、姐,则由于此类监护人自身年龄尚小且缺乏监护的能力,这就客观上无法去履行监护职责,相反还很有可能给留守儿童的安全、健康造成巨大威胁。

就法律视角来看,隔辈监护、单亲监护和一部分的同辈监护属于法定监护人的范畴,而上辈监护和一部分的同辈监护可以认为是自愿监护或委托监护。所以上述分析表明,在我国现阶段的留守儿童监护中,法定监护普遍存在监护无力的问题;而自愿监护和委托监护在现实中还不普遍,在个别存在的自愿监护和委托监护中也同样存在激励不足、监护不力的问题。至于国家监护,基本上只是徒有虚名,在现实中很难得到真正落实。

2.受教育权存在问题

(1)在家庭育方面,表现为家庭教育弱化甚至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然而留守儿童却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帮助,及父母情感上的关怀呵护,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留守儿童的心理成长带来不利影响。长期与父母分离使他们在生理与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消极情绪一直困扰着孩子,使他们变得自卑、沉默、悲观、孤僻,或表现出任性、暴躁、极端的性格。那些寄养在祖辈家中的留守儿童,由于监护人的观念落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只关心吃穿,对教育无能为力,甚至有些还放任、纵容一些不良行为,起着相反作用。也有些留守儿童的家长因为歉疚,用金钱教育替代亲情教育。甚至有的家长坚持“教育无用论”,认为孩子学习不学习没关系,打工也能挣钱,很小就让孩子缀学,随其打工,让孩子过早的承担起家庭的责任。

(2)在学校教育方面,因为农村基础教育设施的落后,包括非留守儿童在内的所有农村儿童的基本受教育权都得不到很好保障。受高校扩招及经济危机的共同作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陡增。部分学生普遍感觉“读书无用”,更有甚者,放弃了高考。这一现象在留守儿童中造成的影响尤其恶劣。第一,学习间断现象,有些儿童在“流出”——跟随父母到城市上学和“回流”——从城市回户籍地上学的过程中,学习有间断现象,也有一些是因为监护人更替而从一个学校转学到另一个学校,发生间断现象的。

第二,留守儿童失学现象严重,复学率低。有些留守儿童逃学或辍学后,学校得不到家庭配合,复学率很低。

第三,留守儿童升高中比例不高。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在生活、学习等方面得不到父母的关怀、督导,学习不专心,不求上进,成绩下降,升入高中的比例不高。

第四,留守儿童留级生增多。由于一部分留守儿童从外地流回家乡后,跟不上本地学校的进度或教材、学制与家乡不统一而被迫留级。

(3)在社会教育方面,表现为社会教育效果差,甚至失控。由于广大农村地区缺少相应的社会教育组织,正面的社会教育微乎其微。随着经济的法杖,传媒网络的普及,社会教育对人的影响显得更加突出,在农村学校周边,社会环境状况很令人堪忧。

3.人身权存在的问题

(1)心理安全问题。长期分离没有联系使留守儿童无法得到父母正常的关心、引导和爱护,父母无法了解子女的心理和思想的变化,对他们也没有充分的了解。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代为监护由于种种原因监护不力,造成约束管教不到位,只要孩子不犯大错,对孩子的行为一般都采取听之认之的态度。孩子的生活、学习无人督促,造成许多留守儿童在家里不听话,在校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常有迟到、旷课、逃学、说谎、打架、欺负同学等行为,有的迷恋网络游戏,甚至与社会上一些有不良习气的成人混在一起。或感情脆弱、自暴自弃、焦虑自闭,或缺乏自信、悲观消极、无所是事。网络媒体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负面报道过多,无形中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

(2)被侵害的问题。从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反映出,目前我国农村家庭缺失的情况较为严重,这就带来了多方面的安全隐患,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全国妇联发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调查报告》(2008)及有关学者研究显示,农村留守儿童已成为受各类犯罪侵犯的高危人群,留守儿童中男性儿童多会成为人贩子注意的目标,而女性儿童则容易成为性侵犯的对象。从目前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所呈现出的总体数据来看,被拐卖儿童群体中,居第一位的是流动儿童,居第二位的是留守儿童。除了犯罪分子的侵犯以外,监护人方面也有一些问题。从媒体报道的有关事例中我们发现,有些是委托监护人责任心不强,不能给留守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造成的。

(3)意外伤害的问题。近年来,由于监护人保护不力,或因年长或因经济原因无法认真行使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等多方面原因而产生的留守儿童溺水、触电、车祸、死亡等意外事故频繁发生。有研究证实,照顾者为祖父母以及照顾者文化程度低是儿童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得不到亲情照顾也容易产生安全问题。此外,由于父母的“缺席”,孩子缺少家庭的温暖,导致轻生自杀的案例也不少见。

4.留守儿童违法犯罪问题

该群体的犯罪率日益上升,已经占到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的20%以上,留守儿童犯罪率的上升引起了社会学家和法学专家的重视。当前,留守儿童犯罪呈现出如下特征:

(1)犯罪的暴力性。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生活艰苦,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富起来,贫富差距拉大,农村留守儿童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以满足钱财欲望为主,因此,财产型犯罪较多,且暴力化倾向明显。

(2)激情犯罪占重要比例。留守儿童缺乏对事物应有的分辨能力,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理因素极不稳定这一特殊的生长发育期。一时兴起,便实施犯罪行为。

3.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篇三

王伟丽

(××年月日)

我今年月份从政协调入妇联工作。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我很快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并和领导同志们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为做好妇联各项工作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对这项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结合“平安钢城”的创建、两纲的实施、信访等工作的开展,使全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

一、积极参与“平安钢城”建设。年初,与区委及镇(处)妇女组织层层签定责任状,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良好机制,并把一票否决做为考核内容。利用“妇女维权周”集中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婚姻法》及“两纲”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美在家庭、美在社区“活动,开展家庭美德建设歌曲歌谣征集活动及“我心中的父母”征文活动,通过优秀歌谣、优秀文章的评比、传诵,净化家庭成员的心灵。今年还积极推广“学习型家庭”的经验,提高家庭成员的整体素质。我们与区教育局联合,认真开展“优秀家长学校”创建活动,并表彰了所“优秀家长学校”、名“优秀家长”,为提高每个家庭的教育水平,预防未成年犯罪提供了有效保障。另外,还利用“三八”节、“六一”儿童节、“九九”老人节等有利时机,组织巾帼文明队、学生演唱队为社区居民、敬老院的老人演唱耳熟能详、爱唱常唱的歌曲,使大家愉悦身心、陶冶情操,激励广大群众热爱生活、争做文明市民,共建文明城市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全力推动“两纲”实施。为便于“两纲”的贯彻落实,区政府除了制定了目标职责分解意见外,还要求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本系统实施“两纲”的具体方案,把任务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分级、分项、分年度实施“两纲”目标责任制。今年,我们按照省市妇联的要求,认真填报了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有关数据。结合村两委换届,扎实做好妇女进两委的工作,提高妇女进两委的比例,提高广大妇女的参政意识。广开渠道,推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立了“妇女就业服务中心“,与莱城区妇联联手向淄博,广州,莱芜六合等地输出劳务余人,大大增加了农村家庭的收入,提高了妇女的自立意识,也开阔了她们的眼界。继续做好了“春蕾”女童的救助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全区失学女童的底数,为他们积极寻找救助对象,截止目前,全区共有多女童受到各界救助。我们还认真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活动,与区司法局,区人大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家庭暴力”的文件,举办了“反家庭暴力”、“生殖保健”等知识讲座,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三、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信访是群众放映问题的正常渠道。做好信访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始终把信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一是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把信访工作列入区、镇(处)、村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并作为年终实绩考核的一个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层层建立了信访组织网络。区妇联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领导亲自靠上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镇(处)妇联主任、村妇代会主任都是兼职的信访员,形成了区、镇、村三级妇联系统的信访组织网络。对接待情况每月调度一次。三是认真接访,切实为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今年以来,我们共接待来访案件起,处结率达。对每起来访,我们都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认真听取来访人的申诉,并按照《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群众上访程序》,及时拿出处理意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来访群众,给他们满意答复。今年月,里辛大庙一妇女因丈夫有外遇离婚,反映离婚财产分配不合理。我们当即与法院处理此案的法官联系,要求财产分配时倾向受害方。结果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女方对妇联非常感激。

4.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篇四

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调小组在这里召开会议,主要是总结近年来我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研究维权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探讨维权工作的新举措和表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出席这次会议的市领导有:xxx,xxx,xxx,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下面,依序进行会议的各项议程。

一、首先,请市妇联主席xxx同志讲话

(xxx讲话)-----

二、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二项议程,表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首先,请xxx宣读表彰决定

(xxx同志宣读表彰决定)------

下面进行颁奖,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请被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的xxxxxxxxxxxxxxxxxx各派一名代表上台领奖。

(第一批颁奖)---------

第二批:请被评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的xxxxxxxxx同志上台领奖。

(第二批颁奖)------

三、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三项议程,请先进典型代表作经验介绍,顺序如下:—xxx—xxx—xxx

首先,请xxx代表上台发言

(xxx发言)-----

请xxx上台发言

(xxx发言)-----

请xxx上台发言

(xxx发言)------

四、下面进行会议的第四项议程,是自由发言的时间,请大家就维权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提了工作意见和建议。

(自由发言)-----

五、下面,进行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请市xxx同志讲话

(xxx讲话)------

同志们,在今天的会上,xxx作了妇女维权工作的专题报告,表彰了一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部分先进典型代表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大家还就给权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xxx同志在百忙中抽空参加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xxx在讲话中,就如何进一步推进维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几点重要指示,请大家会后一定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5.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篇五

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我县法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方法、新思路。经县妇联的呼吁与我院的努力,于2000年联合成立了“成安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聘请了县妇联系统11名干部为特邀陪审员,专门审理涉及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加强维权合议庭建设,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成安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巡回合议庭由一名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女法官任庭长,其他两名法官和妇联系统陪审员为成员组成,法院院长艾怀生直接主管,妇委会主任薄鑫负责协调。重点受理9个方面的典型案件: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②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③侵犯妇女儿童财产权的案件;④剥夺母亲对子女监护的案件;⑤老年孤寡赡养权受侵害的案件;⑥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⑦侵犯妇女承包经营权的案件;⑧儿童抚养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⑨其他明显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该合议庭以公开审判为重心,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开庭的形式,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进行审理,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发挥妇联陪审员作用,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形成有效合力

维权合议庭将法院严肃的审判职能与妇联细致的思想工作有机结合,实现了优势互补,形成了强大的维权合力。在具体工作中,合议庭成员互相尊重、配合默契。一是畅通沟通渠道。对于法院接到的投诉案件,涉及到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案子,我们及时与县妇联联系,沟通案情。对既不够治安处罚,也不够立案条件的轻度侵害案件。通过妇联陪审员善于做耐心细致思想工作的优势,帮助法院缓和矛盾,合议庭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妇联在来访中接到的典型案件,投诉到法院的我们都认真对待,及时立案、受理。相互之间建立了畅通的沟通渠道。二是主动邀请陪审。对于受理的侵犯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件,我们主动联系妇联,邀请所辖地乡镇妇联陪审员参与陪审。并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尊重妇联陪审员询问权、事实认定表决权和法律适用等应有权利。三是积极听取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妇联陪审员所提出的意见,积极听取。有意见分歧的,将陪审员意见写入笔录,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判结果。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陪审员参与妇女儿童典型案件的审理,不仅提高了陪审员的法律素质,而且使司法公正与思想教育有效结合,从而形成了司法机构维权与群众团体维权的合力。

在陪审过程中,我们针对妇联陪审员因缺乏系统法律知识怕被说外行而不敢发言或只争权益而于法无据的情况,每年与妇联联合举办陪审员培训班,我们注重对陪审员的专项培训,并邀请有经验的法官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系统讲解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并在经费、时间等方面为合议庭成员学习培训提供便利,使之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吃透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真正使妇联陪审员履行审判和监督的双重职责。

三、建立完善合议庭制度,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6.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篇六

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在2010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以后,公安部在《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规定》中也提出了:“争取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国际警务法规等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的工作目标。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在日臻完善。正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向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还应当关注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为,在全社会大力呼唤“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反复强调依法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以2003年公安部重点立法项目为例:当年立法项目为26件,其中只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这一项和人民警察的权益相关,而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也就是常说的“从严治警”,却忽略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些公安战线上的老同志在谈及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事情时,都会有这样的感叹:“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为此有必要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倾听这些较为相似又颇为沉重的心声,作为一名学法和执法之人,我对此进行了长时间的思索,于是便有了今天的这个选题。

一、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从表面上看,把自己所要论述的论点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似乎有些牵强,但只要仔细思索和研究一下,就会发现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要看“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这里所说的“治”,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提到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人们就会立刻想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十分重要的武装力量。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警察是指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手段,并运用公开的和某些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依法犯罪活动”;其二是维护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而人民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是活生生的“人”,他也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不能因为由“自然人”成为的警察就弱化了其“自然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反,正因为警察具有强制性、公正性、社会性、时效性和艰巨性等多方面的独特的职业特点,则更应该注重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其次,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工程的建设中,约有160多万民警的人民公安队伍是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由于民警执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但使民警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而且还严重影响到公安队伍的执法形象和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方面,民警执法威信受损,弱化了公安机关打击职能。近年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民警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过程中,震慑力有所减弱。犯罪份子听到“不许动,我是警察”这一标志性警示后,就地伏法的越来越少,更有甚者竟然回应“打的就是警察”,气焰十分嚣张。另一方面,民警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公安机关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民警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会不可避免地和群众发生摩擦,从而造成一些**事件。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将民警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一概而论。当其自身利益受损时,便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民警身上,到处**告状,甚至一状多投。部分基层民警整天疲于应付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审查,分散了很多工作精力,有时还会导致正常的工作无法开展。由于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严重挫伤,致使一些同志产生了“不干没毛病,多干毛病多”、“因为工作受审查和处分实在不值得”等消极思

想。因而在工作中表现出畏首畏尾,工作不大胆,不敢积极、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职权。该开枪的不敢开枪,该抓的人不敢抓,该审查的不敢审查,该打处的不敢打处。从而导致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弱化了公安机关打击职能。

再次,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增强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社会主

义法制是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和维**律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是提高人的法制观念。首先要有法,才能谈依法。所以说建立完善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和依法“从严治警”是相辅相承的,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和“依法治国”是一个统一的总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可以说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依法治国”是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

(二)现今社会中,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多方面的不法侵害

1、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要求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近年来,暴力抗法和暴力袭警案件日益增多,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只要我们常常翻阅报纸或者常听新闻,几乎天天都能看到或听到公安民警牺牲的消息。建国初期,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在十分艰苦和危险的环境中同敌对分子、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斗争,但是伤亡相对较少;在改革开放初期,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打击处理了大批违法犯罪分子,由于犯罪分子慑于严打声威,暴力袭警现象不多,民警的伤亡仍然较少,(曾有一位民警仅靠一绳一铐,就将九名犯罪嫌疑人徒步压押到公安局的事例)。最近几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不断加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日渐完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进一步深入,利益群体出现了多元化,贫富差距逐渐拉大,治安形势日趋复杂,暴力刑事犯罪愈加严重和增多,公安队伍面临着“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的严峻事实。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为例,2001年查处袭警案件13起,处理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不法分子19人;2002年以来此类案件发生36起,处理不法分子59名,攀升趋势十分明显。2002年震惊吉林市的“3.18”袭警案件就发生在我的身边,牺牲的公安部二级英模渠慎革和身负重伤的一等功臣董洪波就是我们丰满公安分局的同志。到现场后,当他们表明警察身份时,平均年龄只有18.7岁的三名犯罪嫌疑人,竟然公开持刀、枪拒捕,造成我们的同志一死一伤。以上的种种事例表明,在和平时期,在各种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今天,人民警察是为公共利益牺牲最多的一个群体。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共有八干余名民警为因为民英勇牺牲,十几万民警因公负伤。特别是近几年来,民警伤亡的数量与日俱增,2001年和2002年均有443名民警因公捐躯,六干余名民警负伤,平均每天牺牲1.2人。残酷的斗争现实、血淋淋的案例提醒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笼罩在时时都可能被非法侵害的巨大阴影之下,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

2、侮辱、殴打、诬告、诬陷等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

据调查,一线执法的交警、巡警、外勤民警几乎每人都有过被侮辱、殴打或被诬告的经历。民警在执法中面对的不法分子,有些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背景。他们在没有走通“说情路”的时候,便开始通过诬告等手段来打击办案民警,阻碍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的110报警服务台、监察、纪检和信访部门接受的百姓投诉中,有相当一部分投诉表明,有一部分投诉的老百姓并非都出于恶意,而是因为对有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知道而对民警产生了误解和想法,对民警实施了诬告。当然也存在一些治安案件当事人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出于泄私愤、本着“就是告不倒你,也要把你搞臭”的意图,对执法民警进行恶意的诬告和诬陷。河北省有一位民警在“扫黑除恶”斗争中,被告索贿3,000元,并被检察机关逮捕,最后经多方查证,子虚乌有,才得以洗清冤屈。“五条禁令”实施以来,老百姓都知道了公安机关加大了“从严治警”的力度。于是,有一些人只要民警纠正其违法行为时,就会打电话诬告执法民警是酒后执法。因为他们知道,只要一告,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就会立刻介入,取证调查。轻则使用验酒器,重则拍血化验。就是你没喝酒,也让您紧张上一回。反正只是打电话的事,也不浪费什么,也没有什么责任可追究,象这样的事例很多。另外,由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一些缺陷及少数民警素质相对较低,一些民警不能正确处理和领导、同事的关系。为了谋私利、泄私愤,他们便不惜诬告或陷害自己的“战友”,导致警察内部的诬告、陷害事件也时有发生。2001年,四jr[省南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政委段俊升在办理一起特大贩毒团伙案件中,遭到报复,被诬陷有受贿、**及霸占吸毒女等问题。有些涉案的民警不惜使用暴力,威逼利诱吸毒女揭发段俊升所谓**的事实,南充市纪委对段俊升实施了“两规”。在被隔离审查期间,其禁毒大队政委职务被免去,家人经常接到恐吓电话和信件,儿子被挟持殴打致伤。后在四jr[省公安厅厅长的亲自批示和督办下,才成立了专案组,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查清了事实,严惩了诬陷者。

3、来自各级检察机关的不合理干预及非法审查、关押等事件也时常有发生。

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由于近年来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检察机关的某些人员为了私利,经常无故地对公安民警进行非法审查、关押,致使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程度的侵害,而侵害后又大都不了了之。大多数民警及所在单位的领导都认为“小胳膊拧不过大腿”、“人家权力大,今天这事告赢了,明天那事找后帐,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也就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有少数想讨说法的同志,也都感到无处申冤,而受气吞声。例如,我市某检察院无任何法律手续将某分局派出所所长非法留置六天放回去后也无任何说法;某分局刑警大队五中队队长赵某涉嫌拘私枉法罪被捕,区检察院提出公诉,法院一审判赵某无罪,并当庭释放,刚走出法院大门,该区检察院又以抗诉为名,将赵某当场逮捕。还有少数检察官竟然充当黑势力的保护网,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来打击本应该是同志、战友的公安民警。如河南省南阳市检查院批捕处处长不但不批准对黑社会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进行逮捕,而且还先后刑拘和逮捕了两名打黑民警。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民警介绍,类似南阳打黑民警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很多。一些在打黑工作中负责专案的领导和民警,被检察院以陈年旧帐等各种理由在办案关键时刻拘捕,或者是秋后算帐。有的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甚至扬言:“公安局抓我一个,我就抓他十个;公安局搞倒我一个,我就搞倒他十个”,极大地破坏了本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协助的关系,客观上给公安执法带来很大的干扰。

4、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的保障不力

分析上述的暴力袭警、暴力或非暴力抗拒执法,诬告诬陷民警等侵害人民警察正当合法权益的案件,原因有以下几项:

一是传统观念、舆论导向、媒体宣传的负面影响。我国在警察前面加上了“人民”二字,这在全世界也是独此一家,其用意就是要求我们民警要做人民的公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因为过于强调集体主义和无私奉献,才忽视了对警察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思想导致许多地方部门,乃至在公安机关内部都出现了脱离社会大环境的、左的观念和作法,认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是正常的职业风险,能干这行就要应该承担得起,使侵害民警权益案件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处理。

二是民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不强,许多民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知道,也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民警心理素质、法律素质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是自己方寸已乱,不知如何是好;有的民警息事宁人,自认倒霉;有的民警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又不知道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不知道用法律的哪条哪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来自日益复杂化的社会执法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物欲横流,使得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复杂、恶化。首先,社会普遍存在着浮躁心理。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矛盾日渐尖锐,有些矛盾政府又无力化解,导致一些群众心里极度浮躁,非常不稳定。在群众中,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代表,是同群众接触最广泛的部门。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中还会涉及到群众的许多切身利益,因此极易成为群众的宣泄对象,导致侮辱、殴打和诬告诬陷人民警察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次,社会和群众的理解度、宽容度降低及正义心态失衡。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治安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往往容易被广大群众接受和理解,甚至被支持。民警对这些事件和案件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及措施,却难以得到理解和宽容。当今社会,某些群众事事都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正义感普遍减弱,正义心态严重失衡。有这样一个事例足以说明问题:某地区的一个拥有2,000余名群众的村子,在一天深夜被11名歹徒连续洗劫,竟然没有一名群众(包括被害人在内)反抗和报警。还是这个村子,在抢劫团伙被打掉,六名匪徒被判处死刑的第二年,当五名民警查处一非法制造销售烟花爆竹窝点时,却遭到村里数百名群众的围攻,一名民警被打伤,警车被砸坏。如此鲜明的对比,原因何在?盖因亡命之徒与公安民警相比,殴打后者更安全,没有生命之虞!由此可见群众正义心态失衡之一斑;再次,“金钱万能思想”盛行。在一些人的眼中,钱可以通天,可以买通高官的干预、买动职能部门的保护。既然有钱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又怎么会把一个小小的公安民警放在眼里。经常有人对一线执法的民警叫嚣:“我认识某领导,明天就扒你的‘皮777,连民警的存在都会受到漠视,侮辱和打骂民警也就不足为奇了。

相对而言,以上三种观点比较全面的、合理地分析了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但我个人认为,这三个方面的原因究其根本,溯其源头,就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民警合法权益保障不力。在《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而对一般的揪打、抓挠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用标志,唾骂、侮辱民警,诬告民警等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却没有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当事人和不法分子起不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特别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自卫权很小、执法自卫手段不足。与国际上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遭受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不同,我国着重于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而对现场处警中遇到妨害公务的行为,没有赋予人民警察可以强力处置的法律权力。这就导致司法部门在认定和查处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时,在相当程度上会首先考虑执法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首先注意的是被侵害的民警在执法方式上是否有过错,而不是看行为人是否对抗了国家的执法管理活动,把执法与抗法行为混淆在一起。由于立法滞后带来的法律空白,或是己出台法律的相关条文呈高度概括式,致使民警的执法活动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不法侵害。

二、我国现有法律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缺陷及负面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五章(警务保障)规定的过于模糊,缺乏具体性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确立我国警察法律制度的主体。它的立法目的,即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证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赋予的。这种法定职权,赋予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履行治安管理和惩治犯罪的职能,它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因此,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理应得到全社会的组织和个人的支持。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形成了许多积极因素的同时,众多的消极因素也随之出现。不但人民警察所承担的治安管理和惩治犯罪的任务加重了,而且执行职务的难度也加大了。人民警察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经常遇到暴力抗拒,以至直接威胁到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同时,由于社会执法环境较差,金钱欲、权力欲的驱动力增大,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意识膨胀,致使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遇到来自外部的各种形式的干扰,影响了人民警察职能的正常行使,直接冲击了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的力度。相对“从严治警”而言,《人民警察法》关于警务保障方面的规定就显得有所不足了。《人民警察法》共有八章五十二条,而仅有第五章《警务保障》中的第35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才是给予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保障。这一条中也只有第一款(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是维护人民警察自身合法权益的,此款也有明显不足。此款规定并没有明确何谓“侮辱”及“侮辱”的具体形式,举例说:“撕扯警服和警衔等标志是否算是侮辱?”另外,对推搡和抓挠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进行如何处理,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对这些十分常见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虽然可以归纳入本条第五款(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法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但对上述行为的处理也都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只能依照第十九条七款(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和第二十二条一款(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及二十二条三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了)之规定进行处罚。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处罚的时,几种处罚都是将人民警察视为普通的“自然 人”,却忽视了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所代表的是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关

这一重要特征。试问,殴打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和殴打自然人的处罚标准相同,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权威何在?即“无法可依”,又何言“违法必究”呢!可见作为公安法律体系的主体法一一《人民警察法》,在关于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相关法律保障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这一不足严重影响了公安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特别是影响了公安立法工作者的立法思想。我们的立法思想一直都偏重于“从严治警”和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常常忽略了对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和现有相关法律的完善。从社会的发展及执法的现实环境来看,我们必须走出立法思想上的重“严治”轻“维权”这个怪圈。多年来,我们在公安工作中经常受到一些旧的、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的困扰,而这些束缚我们思想的旧框框突破不了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公安工作和公安法制建设要取得进步,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自觉地把思想意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立法观念上要改革,旧理念的影响要破除。特别是公安法制建设,它的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围绕人民警察来开展,都要由人民警察通过执法来实践。所以一定要从“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这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入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人民警察这一执法队伍既能够严明纪律,又能充分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保持高昂的革命斗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高概括性式规定,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共有五章十条,其中第二章警械的使用包括二条;第三章武器的使用包括五条。其中可分为使用驱逐性警械的八种情形;使用约束性警械三种情形;使用武器的十五种紧急情形。单独对该条例进行分析并不直观,我们可以通过对下面的案例来进行分析:1998年10月13日凌晨,根据群众报警和指认,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刘韧对三名持刀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时,犯罪嫌疑人吴某拔腿就跑,在被刘韧擒获后,仍挣扎着企图再次逃跑,被刘韧用手枪柄击打头部后,才安稳下来。刘韧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挡至警车旁边,正准备对其搜身时,吴某突然扑向刘韧,刘韧闪身后退一步,但还是被吴某死死地抱住了腿部。面对如此紧急情况,为确保武器、警械不被抢夺及自身安全不受威胁,同时还要防止另两名犯罪嫌疑人趁机暴力抗拒或逃脱,刘韧果断地按照《警察查辑战术教程》中的查缉方法,使用警棍对吴某进行击打,最终在群众的帮助下将三名犯罪嫌疑人彻底制服。其间愤怒的群众也对吴某施以拳脚,刘韧及时劝阻了个别群众的过激行为,并将三名犯罪嫌疑人送至辖区派出所。当发现吴某伤情严重时,立即将其送往院救治,后吴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然而,刘韧却被死者吴某的家属告上法庭。2002年12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刘韧有期徒刑2年、缓刑两年。

首先,我们应该肯定,民警刘韧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并且是孤身一人面对三名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拒捕、脱逃、隐匿作案工具和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按照查辑战术进行自我防卫和制服犯罪嫌疑人,有效地保护了群众的安全并一举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应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那么,刘韧为什么还被定罪判刑了呢?笔者认为:第一、刘韧是先用手枪柄击打了吴某的头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的警械中没有手枪柄,严格按照该条例中的武器的定义,手枪应属于武器之类;第二、虽然刘韧没有开枪,只是使用了手枪柄进行打击,但吴某等人的行为却不属于应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紧急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试想一下,面对三名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刘韧不用手枪何以能控制住局面,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呢?手中握着枪,犯罪嫌疑人挣扎拒捕,刘韧在不能使用武器的情况下(指开枪射击),不用枪柄击打犯罪嫌疑人,还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当然最好的办法不一定是合法的,刘韧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找不到答案。

其次,吴某在被擒获后,仍然挣扎,妄图逃跑,这种行为应该属于拒捕行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没有规定拒捕时应该使用警械和武器。勉强可以靠上的一条就是第七条五款(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提及此处,问题就又出现了,何谓“暴力”?它的具体形式又有哪些?吴某拒捕时的挣扎是否为暴利?高概括式的法律条文再一次让我们疑惑不解。

再次,在刘韧准备对犯罪嫌疑人搜查时,吴某反扑,并且抱住了刘韧的腿。此时,刘韧用警棍击打吴某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也只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来衡量。对照再三,也只 有两条可以勉强靠上,第一还是上面提到的第七条五款,如果应用这一

条,同上的问题就又会出现一一“反扑和抱腿是否算是暴力?”第二就是第七条六款(袭击人民警察的),参照这一款法条,让人再次难判断的是“反扑和抱腿是否算是袭击行为?”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出当时的紧急情形,一个手拿枪支和警棍的警察,被一个犯罪嫌疑人死死地抱住了腿,而在他面前还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并且都是刚刚持刀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他的处境是何等危险。如果不果断地进行处理就有可能付出血的乃至生命的代价。更何况,一但武器被夺流失于外,其隐患无穷啊!但是,法律不容许推测和假想,因此说:刘韧是败在了高概括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上,败在了还不完善的法律保障上。如果刘韧负伤或是牺牲了(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暴力”行为也就明确了,“袭警”也就形成了,他也就不会被定罪判刑了,但是他有可能伤残或是死亡,为什么我们总是需要用流血和牺牲来换来警醒和思考呢?从这个角度说:刘韧还健康地活着应该是不幸中的万幸了!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不足之处给民警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战斗在生与死第一线的民警怕使用枪支和警械。以至于在和犯罪分子短兵相接时,顾虑重重,宁愿用血肉之躯和一身赤胆、两只拳头迎战手持刀枪的早已丧失人性的犯罪分子。个别单位甚至刀枪入库,导致发生了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流血牺牲,而犯罪分子却越发肆无忌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缺少对打击暴力抗法、暴力袭誓犯罪行为的相应规定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比较适用的刑罚罪名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是故意杀人罪;第三是故意伤害罪;第四是诬告陷害罪;第五是侮辱罪、诽谤罪等。虽然现行《刑法》规定只要实施暴力抗法就可以构成妨碍公务罪,但在司法实践中,除要求有暴力、威胁行为外,还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定罪处罚。这种以结果来判断罪与非罪的做法,使得大量应当定罪处罚的暴力抗法行为作为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待。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行为往往不是单独实施的,大都是行为人在实施偷盗、抢劫、伤害等犯罪后为逃避抓捕而暴力抗法。但对这类暴力抗法行为,如果未造成执法民警重伤或者死亡,司法实践中仅作为前罪的一个从重情节的处罚,妨碍公务罪与其他罪行数罪并罚的很少。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了执法民警重伤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的结果,甚至故意杀害执法民警的,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开lj。

另外,行为人如果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执法民警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行为),虽然对执行法定职务行为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不能构成犯罪。对上述行为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以上法律规定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及特殊的执法环境,如果将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和一般普通的伤害、杀人案件一样,得到类似的刑事评价,就无法突出暴力抗法和暴力袭警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危害,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而义不能很好地发挥刑罚本身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它的立法思想直接指导着和它相关的部门法律的制定与完善。马克思主义认为,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政治、经济上的统治,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处以什么样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宗旨和根据。由此可以看出,承担打击违法犯罪职责的人民警察是《刑法》的主要实施主体之一。《刑法》关于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是否完善,对《刑法》是否能够有力实施有着极大的影响。

三、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转变立法观念,加强关于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工作

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是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予以正确的认识,才能有力地转变观念,把加强关于维护警察合法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做的更好。

首先摆正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与公安机关特殊工作性质的关系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具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能的执法部门。这一特殊工作性质决定了公安工作必将站在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一线。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警力匮乏、经费短缺、装备落后的条件下艰苦的工作着。广大公安民警超负荷工作,积极投身各种战役和专项行动中,身心极度疲惫。在这种严峻的现实条件下,我们感到只有有效地保护自己,才能更好地行使职责,打击犯罪,“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不能再发生了。在残酷的对敌斗争中,只有更好地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使广大民警在充分行使职权的同时,免受不法侵害,进而增强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威和打击力度。其次,要走出“从优待警”就是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误区,进一步明确维权和“从优待警”的关系。民警维权是贯彻“从优待警”方针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优警”指的是对民警政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工作上的帮助、业务上的培训和生活上的体恤等,而“维权”则是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相应的机构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为手段,确保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再次,要将“维权”与“从严治警”有机地结合起来。工作中只讲“维权”不讲“严治”,容易导致民警的宗旨意识淡薄、奉献意识弱化,少数民警可能会有恃无恐、放松要求、甚至违法乱纪,也就会出现公权过大而侵害私权的现象。所以在“维权”的同时,一定要建立相关监督和制约机制“从严治警”,也就是说:“维权”不是为了“包庇护短”,而是要维护的人民警察合法的、正当的权益。

(二)在《刑法》中加入“袭警罪”,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奠定重要基础

是否应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我国法学界曾有过争论,据悉有不少反对的声音。这种声音认为,公权过大,不利于公民的私权。其实大可不必为公权过大而担心。一方面,我们可以用完善有效的机制对公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严格要求拥有公权的执法行为人依法办事;另一方面,给违规者以严厉的处罚,以此强化和督导人民警察依法按章行使权力。从而教育提高人民警察的各方面素质,提高对公权的认识和使用能力。更何况,公权和私权并非是对立者,多大的公权都是保护私权和服务于私权的。还有的人反对增设“袭警罪”的理由是认为执法的权威应靠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来树立。应该说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文明、严格的执法一定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会很大程度地减少一些妨碍公务及侮辱、诽谤、诬告的事件发生。但是对于暴力抗法和暴力袭警的行为,文明、严格的执法不会产生多大的作用。绝大多数暴力抗法和袭警的行为人都负案在身或是说负重(要)案在身,这些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敢于公然暴力抗法和暴力袭警,就已经暴露了凶残的本质,就已经站在了法律和人民的对立面,再文明、再公正、再严格的执法形象对他们来说,都早已视而不见。

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单列“袭警罪”,可体现警务活动与其他公务活动的区别,将有助于加大打击袭击警务人员、暴力抗拒执法活动的力度,保障民警的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的权威,为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有效地震慑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大多数民警认为,若在国家基本法一一《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可以说是莫定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不但体现了“法”的规范作用,而且将公安民警的职业特性和“自然人”的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对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极大地鼓舞了人民警察特别是一线执法民警的士气。

(三)弥补现行法律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不足,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警察合法权益

1、《人民警察法》是公安法规体系的主体,只有在《人民警察法》中增设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章节,将该法警务保障章节中关于对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进行人格侮辱及人身侵害的相关处罚规定提捡出来,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独立的章节。直接明确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是代表国家机关和国家法律,其合法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对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也就是在《人民警察法》中,要明确地告知社会: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能时,他不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是执法主体。在明知是人民警察的情况下依旧侮辱或者暴力袭击,无疑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此类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另外,要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赋予人民警察更大的自卫权。如:美国警察执法具有绝对权威,美国相关法律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接触都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向对方采取行动。

《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精神及法律规定是否完善,对于公安部门法规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如果《人民警察法》都不能把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作为公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那么势必会影响关于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其他法规的立法工作和对现有相关法规的完善工作。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可以肯定地说,这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特殊权力,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人民警察的自身安全;另一方面又是为了规范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避免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现有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并没有与实际情况结合、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应将《警察查辑战术教程》中的相关内容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之规定在各种具体情况下都具有可操作性,让人民警察在使用强制手段时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公民、公私财产和人民警察自身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对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警察查辑战术教程》是一部实战能力十分有效的教材,它分解且细化了人民警察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如何使用警械和武器或是其他器械。但是,尽管如此,教材终究是教材,它并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纵然,全国公安民警都在遵照其执行,然而在执行的时候必须和现有的成文法律相结合,也就是说运用教程中的方法就有如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打着“擦边球”,如有不慎,就会重蹈“刘韧”的覆辙。将《警察查辑战术教程》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结合,使得《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更加细化、完善,也使教材中的合理且实用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弥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不足。

3、认真分析暴力抗法和暴力袭击案件及其他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案件(如:侮辱、诽谤、诬告和诬陷等)的特点,紧密遵循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刑法》和《人民警察法》得以更加完善的同时,在其基础上,制定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这必将成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途径。

7.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篇七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去年以来的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任务,表彰一批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会议还安排了X家单位和个人述职、交流发言,市委常委、政法委X书记高度重视本次会议,马上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孔书记的讲话精神,推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在,我受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暨“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委托作工作报告。

一、凝神聚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取得新成效。

去年以来,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紧紧围绕“平安___”的总体部署,立足服务基层,服务家庭,服务妇女儿童,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平安家庭创建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在实施万家学法中培育文明家风

1、紧扣需求导向,服务基层群众。市文明办、教育局、妇联等单位联合,持续开展“幸福家庭直通车”“亲子大讲堂”两个专题巡讲活动。本着妇女儿童需要什么,我们送讲什么的理念,今年市妇联聘请的幸福家庭和亲子大讲堂志愿者导师走进电台、图书馆、电视栏目、村(社区)、学校,走到妇女儿童身边,点单式开展宣讲和面对面咨询辅导,婚姻法及其解释、当代婆媳关系问题、现代婚姻恋爱观、世代相传的文明家风、青春期孩子的心理健康等课题不断被点题开讲,深受妇女儿童及其家庭欢迎,今年共开讲X场次。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推进“法治课间餐”,截至X月,全市已开展法治讲座X次,法治课直接宣传对象X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少年及家事法庭直通车”项目,把法律和维权服务送到社区和学校。市妇联与司法局联合开展“法律服务进万家”活动,X名律师志愿者与妇女儿童之家结对共建,已为X多名妇女群众提供服务。

2、紧扣学法用法,构建宣传网络。进一步深化“万家学法”活动,利用“三八”维权周、国际家庭日、反家暴日、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公益讲座、面对面咨询、社区模拟法庭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学法用法在家庭”等活动,引导女性和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公民观。在___网、___妇女网、___网上家长学校、新浪婚姻家庭微博、妇联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常年开展话题讨论、案例解析、心理疏导、热线互动,市妇联与___广播电视台合作继续办好“婚姻家庭幸福热线”、“亲子空中讲堂”栏目,与电视台、司法局共同打造《甲方乙方》调解节目,参与《今日生活》、《关注》等栏目婚姻家庭类新闻点评。今年开播电台节目X期,电视节目X期,开展网络讲堂X次,微信公众号宣传X多次,发放反家庭暴力宣传手册X万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汇编X份。

3、紧扣示范引导,完善激励机制。常态化开展“最美家庭”、“平安社区(村)”、“零暴力社区(村)”、“平安家庭示范户”、“优秀调解工作室”等评选表彰活动。今年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X个,先进个人X个,省平安家庭先进集体X个,先进个人X个,其中伏正予、潘君分别被评为全省十佳金牌调解员和十佳公益律师。举办“弘扬三八精神,再创巾帼新业”为主题的巾帼先进事迹报告会,培树表彰一批女性先进集体和个人,组织“写、说、议、秀”,晒家庭幸福生活、讲家庭和谐故事、展家庭文明风采、秀家庭未来梦想,全市有X户家庭分别获评全国“最美家庭”和“书香家庭”,X户家庭分获省“最美家庭”和“书香家庭”,其中X代表X赴___领奖。

(二)在参与社会治理中护航家庭幸福

1、反家暴工作渐入人心。市妇联联合综治、公安、法院、卫计委、民政局等部门成立反家暴联盟,依托家庭暴力投诉中心(站)、伤情鉴定中心、妇女儿童庇护中心、反对家庭暴力联盟四大平台,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深入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和人身保护令制度,联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___大学法学院、市公检法司等部门,召开“2021年家庭暴力干预机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发展和提升现有的反家暴工作模式,推动反家暴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进程。今年3月2日,X市法院向施暴者发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全市第一份人身保护令,今年1-6月,全市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X份;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纠纷警情X起,确定为家庭暴力X起,发出家暴告诫书X份。

2、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不断完善。继续鼓励有影响、有专长的律师、心理咨询师、妇联干部等调解能手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一线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五进”活动,全市累计挂牌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X个,在婚姻登记中心设立危机干预工作室X个,县市区妇联均与法院家事法庭建立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机制,在县、市社会管理服务平台设立维权窗口实现全覆盖。全年参与调解纠纷X件,纠纷调解率达X%以上,离婚劝和率达X%以上,维护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财产、子女监护、老人赡养等权益问题。市政法委连续两年对优秀婚姻家庭调解工作室给予奖励,X家工作室X件调解案例获得市司法局补贴。

3、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初显成效。进一步巩固发展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成果,在今年出台的《___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___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中,将性别评估固化为必经程序。积极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开展“社会性别主流化”专题培训,着力增强市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的履职能力。积极参与《___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今年参与评估政策法规X件,提出建议X条。办理涉及妇女儿童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X件。进一步落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文件精神,召开全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观察员会议,反馈土地确权进程中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协调落实情况。大力推进妇女议事制度在乡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落地生根,全市各地召开涉及妇女儿童民生、维权等主题的妇女议事会X次,议决事项执行率X%,妇女议事活动已经成为解决妇女侵权问题的有效渠道、表达妇情民意的有效载体、妇女参政议政的有效平台。

(三)在关爱妇儿行动中解决家庭困难

1、帮扶困难家庭。广泛开展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活动,举办女性人才专场招聘会X场,X多名妇女达成就业意向。依托“绿杨好阿姨”家政服务品牌,推进弱势妇女实现家门口就业。截止6月底,培训家政服务员X人,发放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X万元。持续X年实施单亲贫困母亲增加X%补贴政策,持续X年实施向困境儿童发放X元助学金政策,持续X年开展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等实事项目。截止6月,向困境儿童和春蕾儿童发放助学金X万元,受益儿童X人;向贫困两癌妇女发放救助金X万元,受益妇女X人。举办第X届“蓝丝带”关爱女性健康活动,走访慰问“两癌”贫病妇女、单亲贫困母亲,为X名妇女每人提供X元的医疗礼包。

2、帮教特殊家庭。密切关注特殊家庭和特殊人群,持续做好特殊妇女帮教工作,呼吁家庭远离黄、赌、毒、艾、邪及犯罪行为。市公安、司法、妇联联合,为女性在押和社区服刑人员送技能、送法律、送心理健康等服务,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真情唤回归”志愿帮扶,“全民禁毒月”期间,市妇联与省禁毒办、市禁毒支队等携手做客演播室,呼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3、帮助问题家庭。继续发挥12338维权热线、幸福家庭维护中心、妇女儿童之家三大信访维权平台作用,为构建和谐幸福家庭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截止6月底,全市妇联系统接待来信来访X件,其中市妇联接待X件,婚姻家庭类占X%,结案率X%。对重大典型信访案件,实行领导接访和主动下访,邀请幸福家庭志愿导师团“把脉会诊”,将共性问题带进直播间,引导听众客观理性处理好家庭问题;对邻里纠纷,利用妇女议事制度,让问题在商议中越议越明,矛盾在谈笑中迎刃而解。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为X名妇女和X名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经各地、各成员单位共同努力,全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也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马上要进行表彰。在此,我代表市妇联,向长期以来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平安家庭建设作出贡献的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维权和平安家庭建设工作,与党政工作新要求和妇女儿童新期待还有差距,部门之间的深度协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深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还需进一步培育,这些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

二、齐抓共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下一阶段,我们要继续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围绕党政工作中心,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服务家庭的首要任务,把平安家庭创建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口,突出重点,注重创新,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深化平安家庭创建,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一要拓展宣传手段。除了借助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介外,要注重充分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采取宣讲式、咨询式、群发式、互动式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以案说法维权专栏、社区模拟法庭、法制文艺表演、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图书角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定时定点广泛深入宣传,让妇女学法变得触手可及、通俗易懂,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养。二是参与社会治理。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力量,集聚专家智库、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妇女维权工作,通过项目化运作方式,对接妇女需求,使妇联维权服务真正落地落细落实,真正使基层群众受益。继续开展律师志愿者和妇女儿童之家结对暨“法律服务进万家”活动,切实提高妇女权益侵害案件的办案水平,提高服务妇女群众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引领文明风尚。继续发挥妇女在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广泛开展“平安家庭示范户”、“最美家庭”、“好媳妇、好婆婆”、“爱心妈妈”等评选活动,促进“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等传统美德和文明新风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要将今天表彰的这批维权工作先进典型宣传好、引导好、带动好,努力扩大示范效应,扩大创建活动的辐射面,努力把“平安家庭”创建打造成平安建设的品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品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品牌。

(二)强化重点维权领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聚焦源头维权。

积极发挥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作用,参与政策制定、执法司法等领域的性别评估、理论研究和实务研讨,通过向决策机关和领导递交调研报告和工作建议、“两代表一委员”建言献策等渠道,不断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理念融入决策层面,促进出台惠及妇女儿童的公共政策。二是聚力家庭幸福。进一步规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扩大全市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覆盖率,切实把维权阵地建到妇女身边,把维权服务送到妇女身边,做到“家庭问题不出社区”;以婚姻登记引导、离婚登记缓冲机制为工作力臂,适时引导和干预,将婚姻家庭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积极营造家庭和谐幸福氛围;以重点信访件为抓手,解决一批侵权问题,并以典型案例推动面上共性问题的解决。三是聚神反家暴工作。市公安局、妇联要深入推进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在派出所的全覆盖,提高基层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市中级法院、妇联要不断健全人身保护令的约束机制,强化人身保护令发放后案件跟踪和回访。进一步放大“反家暴卫士”榜样效应,在全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四是聚合妇儿实事项目。继续关注单亲贫困母亲、贫病妇女、创业妇女、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通过结对帮扶、政策扶持等,对她们从心理、技能、生活各方面给予指导,通过各类妇儿实事项目切实为妇女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她们身边。针对涉邪涉毒涉艾、刑释解教等特殊妇女群体,继续开展帮教关爱活动,帮助她们回归社会,树立四自精神。

(三)优化工作机制建设,提升服务妇儿能力

一要强化组织保障。围绕考核目标,切实把“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坚持大处着眼、细处入手,通过强化考核、加强督查,将创建工作抓紧抓实,不断提升“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参与率和满意率。二要优化平台建设。最大程度地发掘资源、链接资源、整合资源,不断扩大维权站(点)、维权岗的覆盖率,加强各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留守流动妇女之家、留守流动儿童快乐家园的建设和完善,拓宽妇女有序民主参与渠道,推动在城乡社区“妇女之家”普遍建立妇女议事会,组织妇女开展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制定修订等活动,做到哪里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妇联组织就要及时站出来为她们说话,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三要提升队伍水平。强调“更多来自基层,更好服务基层,更多资源与精力下放到基层”的理念和要求,注重培育扶持各类各级维权社会组织、互助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培养“三懂五用”的维权干部队伍,推广“妇工+义工+社工”的志愿服务模式。

8.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篇八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教学设计(三)

作者简介:

王新伟(男,35岁)哈尔滨市第55中学一级政治教师,政治教研组组长、政教处干事。获区青年教师竞赛课一等奖。曾在《思想政治课教学》、《哈尔滨日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若干篇文章及指导学生作品,参与编写《思想政治学习指要(初一)》(省教育学院出版),现立有校级科研课题“优化教学过程,使学生在课堂上‘活’起来”。

设计理念:

突出《新课程标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教师主导、学生主体作用,提高学生课堂活动量,达到“脑动、口动、手动、心动”的统一,体现师生情感、态度、经历和体验的整合。

教学方式的构建:

教学目标: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我国消费者的权利;理解该法律重要地位。学生能够结合实际生活及个人经历,初步培养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教学重点及难点: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方式和手段: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重在体现落实,课程以“3・15”晚会做切入点,多媒体的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兴趣。通过设置春季郊游消费过程的情境,购物、接受服务等,导出六项消费权利;通过教师及学生自述消费经历,加强师生情感交流,增强学生维权意识;通过抢答竞赛,穿插漫画、典型案例、学生小品等,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融入文学、音乐,旨在使学生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

教学流程:

(师)首先,问同学们一幅古人撰写的对联“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下联是……。

(生)“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齐答)。

(师)很对,那么每年的3月15日是什么日子?

(生)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师)不错。今年的3月份,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大事情“两会”在北京隆重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哪位同学能说一下时事政治?

(生)时事政治插入(略)

(师)太好了,同学们关心时事说明咱们学生不仅重视学习,而且视野开阔。

(师)中央电视台一年一度的3・15晚会,让我们记住了自己的节日。看过3・15晚会的同学请举手。(多媒体播放韩红《天亮了》,讲述20晚会的一个感人片断)。

(师)3・15晚会自1991年举办以来,已有。(投影,晚会主题――诚心、诚信)。不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则要晚于这个时间。

(生)阅读书中文字。(略)

(师)同学们看投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我国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师)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公民都是消费者,每天都要进行消费活动。微风习习,春意盎然。“盼望着,盼望着,春天来了,春天的脚步近了,欣欣然张开了眼,山朗润起来了,水涨起来了,太阳的脸红起来了……”(引自朱子清散文《春》)同学们,过些天学校要举行一次春季郊游活动,大家愿意参加吗?

(生)愿意!(背景音乐《嘀哩嘀哩》,创设情境)。

(师)我们这次要去家乡的风景胜地太阳岛公园郊游,愿意去的同学举手。(学生举手)

(师)春游前,同学们肯定要购买一些东西。请同学们认真想一想自己需要购买些什么?打算去哪儿买呢?请把需要购买的东西写在纸片上面(当作购物小票)。大家一边写,老师同时对同学做采访。

(生)我买面包、买米旗面包,我买肉联红肠、我买娃哈哈纯净水……。

(生)我去太平洋超市、友协副食,因为那儿的信誉好,质量有保证。

(师)大家到了商店,你究竟买哪种品牌的商品呢?这里,一部分同学选择了去超市购物。现在同学们就置身一家超市内,请同学们抓紧时间购物,集合时间马上要到了。

(购物消费场面)购物者走出超市出口时把小票交给收银员。

(师)同学,请你说出购物时要注意些什么呢?

(生)注意商品价格、质量、分量。注意商标,更要看一下商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师)可是,我们当中的一位同学,没有相中超市的东西,临出门时,被超市保安叫住,诬蔑他偷了超市一包巧克力。面对这种情况,假如你是那位同学该怎么办?

(生)学生自编自演小品《超市出口处》。(表演场面略)

(师)让我们以掌声向他们精彩的表演表示感谢!超市保安有没有搜查顾客身体的权利?

(生)没有。因为第九课讲过公民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保安侵犯了顾客人身自由权。

(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同学们购物的消费过程,一起寻找一些消费权利。(看投影)

(师)消费者购物前的计划准备,买东西时挑来选去,目的是对商品心中有数。可见,消费者对商品和某项服务有明白和知晓的权利,我们称其为什么权呢?

(生)知悉权。

(师)对,购物中去哪买,买不买,体现消费者购物的什么权利?

(生)自主选择权。

(师)对商品的知悉权和自主选择权,最主要和最根本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生)人身财产安全受保护的权利。

(师)很好,购物时遇着价格合理、质量有保证、不缺斤短两、又不强制,这说明经营者遵循了哪一项经济活动规则?

(生)公平、平等原则。

(师)这也就是说,消费者同样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师)超市保安诬蔑消费者偷窃,侵犯的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此外,各民族和各地区的风俗习惯不同,所以消费者还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被侵害的消费者去状告超市以挽回所受的损失,说明遭受不法侵害的消费者有什么权益?

(生)依法求偿权。

(师)太好了!通过第一步购物活动,我们明白了消费者享有的几项权利。那么,由于这位同学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权遭受了侵犯,他应该去哪里、怎样追回损失呢?

(生)我们几个同学陪他去,到法院告这家超市侵犯公民权利。

(师)我们同学属未成年人,应当……

(生)应当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出面,先找超市负责人协商,若不成就去消协投诉。

(师)对,你们太聪明了。还包括去工商管理所、到公安机关直至到人民法院。

(师)对这样严重侵权案件或者大宗、贵重商品的投诉一般好解决,对小的侵权案呢?

(生)辨一辨,谈一谈。各抒己见。(略)

(师)老师本人就曾遇到过这样一件事情:前年,红曦鲜牛奶销售商实行订货、送货上门,老师家也订了一份牛奶,可到去年春节前,送奶员再也没有送鲜奶过来。后来省市电视台报道了一些消费者对此的反映意见,我也来到平房区消协问明事由,得知红曦奶厂不知何时关闭,厂主携款逃逸了,我便在投诉簿上签了名。同学们有没有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经历呢?

(生)想一想,说一说。讲述个人消费经历(略)

(师)消费者的生性怯懦、过分忍让,反而会助长经营者的不法行径,所以同学们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切身权益,惩罚不法经营者,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投影“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的解决途径”)。

(师)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极高、作用极大。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看投影)

想一想、练一练:抢答竞赛、学生小品《买西瓜》。

课堂小结:请同学们再来回顾消费者的几项主要权利,因为它关系到我们公民的生存与发展。不过,消费者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也应该遵守经济活动规则,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不能滥用消费者的权利。通过下面的一个投影,同学们一定会有新的感触。老师还要对你们讲,现在同学们虽说是消费者,却不能永远以“上帝”自居,以后大家可能成为工人、厂长以生产者出现,还可能扮演生活中的总经理、售货员,以销售者身份出现,这又要求同学们承担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来。

布置作业:我们下面的活动将是去太阳岛公园郊游,祝大家玩儿得开心,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来后大家写一篇心得,特别是对你们的消费活动有何感想,可以用一篇日记、一幅作品等形式写到作业本上。

9.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篇九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 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 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 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和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可按户籍管理规定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安家落户。

第四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男子结婚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本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0.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篇十

品牌销售。给我国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虽后经努力又恢复了专用权,但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无法挽回,受到的教训是深刻的。另据深圳某报报道:某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康佳”、“长虹”等国内知名品牌的商标在其它领域的专用权。据息“康佳”、“长虹”等正在通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诉讼、谈判等方式恢复其商标专用权。这无疑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和人力损失。这些教训都是值得我们深刻吸取的。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所谓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它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它与所有人的其它财产一样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商标权具有以下权利;

1.独占权,指商标专用权的规属,经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归商标注册人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拥有。

2.处置权,指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商标,包括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许可其它人使用、还可以商标折价对其它企业入股投资。

3.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人不得任意干预或侵犯。无论商标权人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其商标,均包含着其对社会、消费者的义务,商标权人不得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只有在法律的范围使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禁止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任何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服务项目标志,同时禁止他人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害其合法权益。

5.续展权,指商标权人为了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或法定期间内申请续展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企业要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管理

第一,注意商标权的时间性。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如果过了有效期限而不再续展,则该权利自行终止。我国商标法第23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算。另外该法对续展也作了规定,商标法第24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注意商标权的地域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成立,只有在该法的有效施用范围内才有效,超出范围则该商标权失去其法律效力。为此企业在向海外销售其产品时一定要在销售国内申请其商标注册,以免陷入被动局面。近年来,我国的“杜康”商标在日本、健力宝商标在韩国、索华商标在西班牙、青岛啤酒在美国等,均由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申请太晚。被不法商人乘机抢注。目前,解决商标抢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协商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是通过法律诉讼夺回商标权。成功可能性因案而定,一般情况下付出的代价是比较大的,如健力宝虽然在韩国夺回了商标权,但付出了巨大代价。二是协商解决。但因主动权一般不在我方,很可能被国外不法商人讹诈,不得不以重金换权利,如果失败极有可能被外方起诉侵权,将不得不面临索赔和丧失出口国市场的危险。为此,笔者建议企业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及时确定产品出口国。二是了解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产品出口以前及时办理商标的国际注册。三是在注册主商品商标的同时,要注册为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的服务标识,作到有备无患。[!--empirenews.page--] 第三,运用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策略,来预防和抵制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所谓防御商标(DefensiveMarks)又称防护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本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在类似商品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防御商标,如可口可乐在34类商品上注册了防御商标,但主要用在饮料产品上。联合商标(AssociatedMarks)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注册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形成多个或系列商标的联合。其中,若干近似的商标为联合商标,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如杭州娃哈哈儿童营养食品公司就向商标居申请注册众多的近似商标,如哈哈娃、娃娃哈、哈娃哈等。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要素的企业应如何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舆论支持。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并对侵权者进行舆论谴责,从而达到减少被侵权的机会。

2、行政干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注册商标给予行政保护并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凡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同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均可要求商标局撤销这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如果自己的商标权被侵害,应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会依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进行罚款、责令侵权人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

上一篇:unity3d java script 脚本学习笔记下一篇:民事起诉状的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