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信访

2024-09-19

司法与信访(共12篇)

1.司法与信访 篇一

人民法院创建之初,就设有问事代书处。1953年8月,根据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福建省人民法院设置人民接待室之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也逐步设置人民接待室,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告状的疑难问题,为诉讼人代写诉状,代录口诉,分别转审判庭审理,并直接处理一些简易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建立登记、转办、催办等制度。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始建立院长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取得很好成效,深受群众欢迎。据1962年南平、邵武、崇安、建阳等8县(市)群众来信内容分类统计,婚姻纠纷占58.4%,山林、水利、土地、债务、房产等占10.1%,检举违法犯罪分子、控告干部违法乱纪占15%,其他占16.5%。196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制订并下发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职责范围:(一)调处简易纠纷;(二)受理对人民法院的批评建议;(三)答复有关政策、法令的询问;(四)转处有关来信来访。“文化大革命”初期,来信来访工作停止。据统计,1953年至1966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人民来信570097件,接待群众来访495220人次。

1972年底,福建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恢复,信访接待室和信访工作也相继恢复,由于当时面临百废待举和人员不足的状况,不少法院尚未配备专职信访人员,工作仍无明显起色。1978年8月1日,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全部恢复院长接待日制度,《人民日报》在头版报道这一消息,从而促进了这一制度的恢复和健全,而且推动了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1982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第一次信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第三次信访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七省申诉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1983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信访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信访科(室)。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逐年增多,福建各级人民法院都将该类信访列入信访工作的重点,专册登记,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对

其中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也积极牵线搭桥,协助办理。如:1984年初,侨居马来西亚的82岁老华侨郑祖懋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诉称欲将被其亲属出租的房屋收回自用,并已想方设法为租户找到两处房屋以供搬迁,但租户以种种借口进行刁难,眼下签证期限将满,无奈求助法院主持公道。该院信访干部听完情况后,亲自带老人到法律顾问处代书诉状,到开元区人民法院呈状立案,并告知优先审理。案经法院审理调解结案并顺利执行,老人在归途前致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侨居异国45年,这次亲眼看到祖国有这样的好法官,秉公办事,高效热情,令我感激不尽,回马来西亚以后,一定将此事告诉亲人朋友,祝伟大的祖国强盛,祝四化建设昌顺!”

1985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全省法院信访工作会议,学习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暂行办法》,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强调加强信访机构建设,建立与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并扩大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一)提供信访信息,反映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的收案;(三)调处简易纠纷;(四)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询问;(五)接受检举、控告及犯罪者投案自首。为了做好信访工作,各地普遍建立了登记、承办、呈阅、转办、催办、回访、总结、统计、归档等制度。1986年,随着群众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加强,他们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不断增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本受理群众来信162719件,比上107906件增加50.80%。为提高办信质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首期全省法院信访干部培训班,学习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性质,职责范围,处理信访的基本原则及制度,使信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80年代中期,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健全了院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院长在接待中对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分别作出批示,交由有关审判庭处理,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和问题解答工作。仅据1987年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阅批群众来信10999件,接待群众来访14161人次,分别占当年群众来信来访总数的6.81%和14.26%。如一位老年妇女拄着拐杖来到浦

城县人民法院,请求院长为她做主。院长听说老人饿着肚子赶来法院,便自己拿钱为老人买饭吃,老人边吃边诉说自己不幸的遭遇。老人姓吴,86岁,早年丧偶,膝下无儿无女,靠丈夫遗下的财产生活。两年前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与远房侄子立下口头协议,以财物换取寄居侄子家中生活。起初,婶侄尚能共同生活,勉强度日,但天长日久,侄子侄媳开始嫌弃老人,不时恶言恶语相待,老人受不了气几次寻死,都被邻居救下。听完老人诉说,院长指定专人立即调查处理,并派车把老人送回家。经过调查,老人所述属实,根据其要求,为老人追回了部分财产,对老人日后生活也作了安排,当老人搬进新的住处时,紧握着法院干部的手说:“你们的院长真是人民的好院长!”

1987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全省法院信访工作会议,根据全国法院信访工作座谈会关于信访部门要强化,工作质量要提高的精神,着重针对信访机构过去对告诉申诉的来信来访一般只照转给有关审判庭处理,而有的审判庭因管辖有争议等各种原因,该立案的而未及时立案,从加强内部机构的制约机制入手,使信访工作职能逐步向审查起诉和审查申诉方面转变,机构也相应改变为告诉申诉审判庭。1988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将信访处改设为告诉申诉审判庭。建庭后,在处理告诉工作和审查民事申诉案件的同时,着重抓好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告申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干部培训等工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的职责范围》,制定告申庭工作细则。

在信访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对矛盾尖锐,可能发生斗殴、凶杀、自杀等告急信访,都能尽快稳住事态,与有关部门一起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耐心疏导教育,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从而为维护社会安定作出贡献。三明市两级人民法院1989年1~9月,调处矛盾易于激化的纠纷300起,防止恶性案件发生14起,制止群众械斗17起,避免当事人自杀12起。当年4月6日,明溪县陈荣招(女)因琐事与养母发生口角服毒自杀身亡,由此引起连锁纠纷。陈自幼被生父母送给陈发文、江桂娥夫妇为养女,养父母同时又从浙江省收养范仁生为养子,养子女成年后结为夫妇

并生育一女一男。陈荣招生父母听到陈死亡的消息,率亲属20多人冲到陈家,硬说女儿系被养母逼死的,要养母以命抵命,闹得陈家不宁,四邻不安。养父母求助法院后,信访干部立即进行调查,证实逼死人命事实不能成立。在讲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处理后事的协议。在选择墓地时,死者的生父母要求埋在本村后山上,而该村不少村民则以陈死在外地又是非正常死亡,出面反对。信访干部又亲自做村民的教育工作,才将陈的尸体掩埋。几天后死者的养母又哭到法院,诉说养子要脱离养父子关系,欲带其子女回生父母处安家。信访干部再次出面调解,经协商养子同意留下女儿,自己带儿子回原籍安家。

1991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部设置告诉申诉审判庭。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告申庭职责范围,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经过三年摸索,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6日下发《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主要有:(一)受理并审查民事、经济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二)受理支付令、公示催告的申请;(三)审查和再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四)调处简易纠纷;(五)协调和指定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六)办理非诉讼来信来访,综合反映信访信息。据统计,1983~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来信1181648件,接待来访919809人次。

表7-1

1983~1995年福建省告诉申诉来信来访统计表

2.司法与信访 篇二

关键词:司法警察,控申接访场所,维护信访秩序

当前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愈来愈受到人民群众的重视和认可, 面对纷繁复杂的申诉需求和日渐凸显的各类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提出了“大接访”制度。“大接访”制度的提出不仅是控申部门内部职责范围的变动, 同时也使司法警察这个保障部门的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高检院对“维稳工作”的整体部署中, 接待来访人员工作一直是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 负责维护接访场所秩序的司法警察则是最前线的保障力量。如何定位自己在接访工作中的角色, 如何应对接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如何依法妥善、有效地处置, 已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在当前形势下, 司法警察应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 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不断加强源头管理, 在维护接访场所秩序工作的更多更细的方面下功夫, 笔者就此作以下几点思考:

一、司法警察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职权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内部配备一定警用装备的一支队伍, 是国家强制力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 是检察机关严肃执法的重要力量。司法警察参与维护信访秩序与执行一般日常警务有很大不同, 法警在维护信访秩序过程中的作为程度和言行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 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出台有关规定, 明确法警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的职、责、权是什么, 哪些行为是可为的, 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 遇到突发事件如何处置, 在什么情况下联系公安警察介入, 在什么情况下实施强制措施, 以及维稳中的指挥关系等等。应明确司法警察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规范行使的权力范围, 与公安警察行使权力的区别和各自的权力边界, 减少执法盲区, 避免推诿扯皮。从而使司法警察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职责明确, 权限清晰。应当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服务信访工作突出作用, 时时警醒干警心存忧患意识, 牢记“责任重于泰山”, 努力提高防控突发事件能力, 服务和谐有序信访秩序。要深化认识, 周密部署。对交办的信访接访案件, 高度重视, 全面了解案情, 分析个案特点, 制定详实、周密、切实可行的处置化解预案, 力求化解最佳方法, 做到防控突发事件有计划, 有要求, 有目标, 达到防控效果。其次要讲究策略, 注重方法。要坚持“依法治访、文明受理与果断处置”相结合, 力促“四到位”, 即:诉求合理解决问题到位, 诉求无理思想教育到位, 行为违法依法处理到位, 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到位。最后要加强协调, 形成合力。在信访接访中,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充分利用信访当事人亲缘地缘等各种社会关系, 以“法律教育和亲情感化”相结合, 耐心做当事人思想疏通工作, 达到息诉罢访目的。

二、司法警察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工作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检察机关维护信访秩序工作, 牵涉到控申、业务部门和法警队等多个部门, 如何使信访和警务工作顺畅地协调运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此, 一是要有统一领导。建议由一名院领导统一负责具体的维护信访秩序工作, 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对控申、业务部门和法警队予以全面地指挥和协调。另外, 要将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控申、业务部门和法警队的目标管理考核, 实行量化管理, 建立激励机制, 使得司法警察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同样有职、有权、有责。二是要有统—管理。法警在具体的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接受控申、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坚持召开联席会议制度, 通报情况, 交流经验, 共同研究维护信访秩序方案。三是要统一调遣, 实行调警令制度。由法警总队对辖区内的法警进行统一调遣, 充分发挥法警总队对法警队 (支队) 的统一领导。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 如遇到警力不足时, 可向兄弟院法警队申请调警予以增援。统一调遣机制的建立, 能使辖区范围的检察机关法警真正形成一盘棋, 协调一致, 上下联动。另外, 还应该建立与公安警察的密切联系机制, 及时得到公安警察及时到位的有力支持。

三、司法警察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执法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司法警察执法水平的提高, 一方面是要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建立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各项具体规范标准, 使司法警察能按照规定执法, 严格每一道执法程序, 规范每一个执法行为。履行职责时, 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司法警察参与维稳, 有时也容易与控申、业务部门之间形成各自为政的现象, 这就需要建立合理的职能履行监督制度来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另一方面, 在规范高效执法的同时还要求做到文明执法, 这是新时期对司法警察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的更高标准。法警队要不断总结经验, 摸索规律, 形成系统的、周密的、灵活的应对各种情况和问题的预案和措施。面对不同的场面和情势, 司法警察要做到遇事沉着冷静, 机智灵活地控制事态, 协助化解矛盾, 避免僵化操作、教条化行事。要善于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与实际情况的特殊性灵活结合起来, 妥善处理好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的各类事件。

四、司法警察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强制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

强制措施是司法警察参与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重要后盾。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 遇到当事人有极端行为和险情时, 司法警察要敢于冲在最前面, 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及时处置, 化解险情。对于这方面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保证。特别是当出现重大群访事件时, 对于法警队而言, 一是要想方设法迅速集中警力, 及时取得本院各部门、兄弟院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 有效防止事态扩大。二是要限制人群流向, 通过阻拦、劝解、疏导, 使集中点汇集的人群散去。三是必要时要疏散人群。对严重危及稳定秩序、公共秩序, 不听劝告的密集人员, 要根据情况, 实施强行驱散, 对煽动闹事的带头人员必要时使用警用械具。四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打击违法闹事者和挑头分子的嚣张气焰, 体现司法警察应有的威严。

五、司法警察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业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根据司法警察性质及维护信访秩序的要求, 要在司法警察的工作能力与实战技能上加强培训和训练, 要重视法警培训课程。第一, 要提高积极性、自觉性。在授课过程中, 要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 通过讨论来理清思路, 澄清误区;在管理工作中, 要严格要求, 采取军事化管理, 用正规化来体现激发出司法警察的职业光荣感;在后勤保障中, 要有力度, 采取优先保障措施, 激发法警做好自我培训的内在动力。第二, 要突出实用性、有效性。培训学习课程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检察院的要求, 安排车辆驾驶、擒拿格斗、微机操作、警械具使用等技能训练。要立足实战, 大力开展涉诉处突的实战演练;大量开展警械具的使用, 武器的拆卸、保养及射击的训练;扎实开展警械具的使用, 包括佩带、上铐时机及动作、警棍操、强光手电使用规定等内容, 及枪械等武器的使用操作。第三, 要科学施教, 注重心理素质训练, 要教育并培养法警勇敢顽强的品质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培养忘我无畏、顶天立地的气概, 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

3.司法与信访 篇三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维稳工作”的总体要求中,接待来访人员工作一直是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负责维护接访场所秩序的司法警察则是最前线的保障力量。如何定位自己在接访工作中的角色,如何应对接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如何依法妥善、有效地处置,已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在当前形势下,司法警察应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不断加强源头管理,注重工作细节的落实和完善。

[关键词]司法警察;控申接访场所;维护信访秩序

当前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愈来愈受到人民群众的重视和认可,面对纷繁复杂的申诉需求和日渐凸显的各类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提出了“大接访”制度。“大接访”制度的提出不仅是控申部门内部职责范围的变动,同时也使司法警察这个保障部门的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高检院对“维稳工作”的整体部署中,接待来访人员工作一直是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负责维护接访场所秩序的司法警察则是最前线的保障力量。如何定位自己在接访工作中的角色,如何应对接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如何依法妥善、有效地处置,已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在当前形势下,司法警察应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不断加强源头管理,在维护接访场所秩序工作的更多更细的方面下功夫,笔者就此作以下几点思考:

一、司法警察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职权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内部配备一定警用装备的一支队伍,是国家强制力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严肃执法的重要力量。司法警察参与维护信访秩序与执行一般日常警务有很大不同,法警在维护信访秩序过程中的作为程度和言行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出台有关规定,明确法警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的职、责、权是什么,哪些行为是可为的,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遇到突发事件如何处置,在什么情况下联系公安警察介入,在什么情况下实施强制措施,以及维稳中的指挥关系等等。应明确司法警察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规范行使的权力范围,与公安警察行使权力的区别和各自的权力边界,减少执法盲区,避免推诿扯皮。从而使司法警察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职责明确,权限清晰。应当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服务信访工作突出作用,时时警醒干警心存忧患意识,牢记“责任重于泰山”,努力提高防控突发事件能力,服务和谐有序信访秩序。要深化认识,周密部署。对交办的信访接访案件,高度重视,全面了解案情,分析个案特点,制定详实、周密、切实可行的处置化解预案,力求化解最佳方法,做到防控突发事件有计划,有要求,有目标,达到防控效果。其次要讲究策略,注重方法。要坚持“依法治访、文明受理与果断处置”相结合,力促“四到位”,即:诉求合理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依法处理到位,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到位。最后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信访接访中,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利用信访当事人亲缘地缘等各种社会关系,以“法律教育和亲情感化”相结合,耐心做当事人思想疏通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目的。

二、司法警察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工作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检察机关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牵涉到控申、业务部门和法警队等多个部门,如何使信访和警务工作顺畅地协调运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一是要有统一领导。建议由一名院领导统一负责具体的维护信访秩序工作,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对控申、业务部门和法警队予以全面地指挥和协调。另外,要将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控申、业务部门和法警队的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管理,建立激励机制,使得司法警察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同样有职、有权、有责。二是要有统—管理。法警在具体的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接受控申、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坚持召开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共同研究维护信访秩序方案。三是要统一调遣,实行调警令制度。由法警总队对辖区内的法警进行统一调遣,充分发挥法警总队对法警队(支队)的统一领导。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如遇到警力不足时,可向兄弟院法警队申请调警予以增援。统一调遣机制的建立,能使辖区范围的检察机关法警真正形成一盘棋,协调一致,上下联动。另外,还应该建立与公安警察的密切联系机制,及时得到公安警察及时到位的有力支持。

三、司法警察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执法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司法警察执法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是要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建立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各项具体规范标准,使司法警察能按照规定执法,严格每一道执法程序,规范每一个执法行为。履行职责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司法警察参与维稳,有时也容易与控申、业务部门之间形成各自为政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合理的职能履行监督制度来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另一方面,在规范高效执法的同时还要求做到文明执法,这是新时期对司法警察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的更高标准。法警队要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形成系统的、周密的、灵活的应对各种情况和问题的预案和措施。面对不同的场面和情势,司法警察要做到遇事沉着冷静,机智灵活地控制事态,协助化解矛盾,避免僵化操作、教条化行事。要善于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与实际情况的特殊性灵活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好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的各类事件。

四、司法警察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强制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

强制措施是司法警察参与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重要后盾。在维护信访秩序工作中,遇到当事人有极端行为和险情时,司法警察要敢于冲在最前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及时处置,化解险情。对于这方面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保证。特别是当出现重大群访事件时,对于法警队而言,一是要想方设法迅速集中警力,及时取得本院各部门、兄弟院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有效防止事态扩大。二是要限制人群流向,通过阻拦、劝解、疏导,使集中点汇集的人群散去。三是必要时要疏散人群。对严重危及稳定秩序、公共秩序,不听劝告的密集人员,要根据情况,实施强行驱散,对煽动闹事的带头人员必要时使用警用械具。四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打击违法闹事者和挑头分子的嚣张气焰,体现司法警察应有的威严。

五、司法警察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的业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根据司法警察性质及维护信访秩序的要求,要在司法警察的工作能力与实战技能上加强培训和训练,要重视法警培训课程。第一,要提高积极性、自觉性。在授课过程中,要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通过讨论来理清思路,澄清误区;在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要求,采取军事化管理,用正规化来体现激发出司法警察的职业光荣感;在后勤保障中,要有力度,采取优先保障措施,激发法警做好自我培训的内在动力。第二,要突出实用性、有效性。培训学习课程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检察院的要求,安排车辆驾驶、擒拿格斗、微机操作、警械具使用等技能训练。要立足实战,大力开展涉诉处突的实战演练;大量开展警械具的使用,武器的拆卸、保养及射击的训练;扎实开展警械具的使用,包括佩带、上铐时机及动作、警棍操、强光手电使用规定等内容,及枪械等武器的使用操作。第三,要科学施教,注重心理素质训练,要教育并培养法警勇敢顽强的品质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培养忘我无畏、顶天立地的气概,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

在各类社会矛盾突出的今天,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复杂的申诉需求,司法警察应不断深入对检察职能的探索,同时也要注重平时实际工作的经验积累,每一次出警工作后都进行适当交流总结,充分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在职能权限基础上,既要做到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合法的利益诉求,又要切实保护接访人员安全,维护接访场所信访秩序,充分体现司法警察在维护接访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4.司法鉴定所信访接待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及接待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范围

(一)反映司法鉴定所的有关问题

(二)举报司法鉴定所管理违法行为

(三)对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五)对司法鉴定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司法鉴定所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接待内容

接待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的司法鉴定所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咨询有关司法鉴定所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四条接待人员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五条接待方式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和轮流值班制度。

第六条信访接待时间每周三、五为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第七条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的要求

(一)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听取来访人员的意见,做好记录,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认真的解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或因显示条件所限无法解答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

(二)处理来信,要认真登记并呈送领导批示后,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及时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并告知信访人。

5.司法局信访终工作总结 篇五

一、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局党组抱着对司法行政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真情和真心”为工作要求,以“事要解决”为工作目标,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困难的事努力办、麻烦的事尽力办”的原则,认真处理好每一件信访事项。同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可能产生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进行经常性的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把握各种矛盾纠纷的不同特点,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分类排队,增强解决各类信访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外,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局长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出现的信访问题,确保其信访工作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进一步健全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领导约访,实行现场办公、领导包案,做到就地解决、不留隐患。今年以来,局领导下访25人次,约访10人次,解决市领导交办及信访局移交的信访案件10件。

二、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局党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努力构筑遏止初信初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以司法所为依托,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同时充分挥市调处中心作用为信访分流,今年以来共调解成功15起信访案件。

同时,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我局法律援助中心与市电视台“民生988” 栏目联动,不仅采播法律援助系列节目,而且依托媒体资源,对那些虽经法律援助,但生活仍然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深度追踪报导,促成相关责任部门履行救助职责、呼吁社会奉献爱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建立相应机制,落实爱心结对助款行动,积极为困难群众撑起生活的风帆,通过法律援助解决农民工集体讨薪3批次402人次。

另外,我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采用图文说法、现场释法和寓法于乐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信访工作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物权法》等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引导公民懂法、守法、护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发挥法律服务职能,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接访制度。

三、强化源头意识,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信访案件发生

局党组针对法律服务队伍引起矛盾纠纷和信访的潜在问题,强化信访关口前沿,重心下移,超前化解各类潜在的问题和不安定因素,从源头上杜绝信访案件发生。

一是我局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范执业行为。

二是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做到“三个规范”,即在法律服务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以达到规范法律服务人员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规范法律服务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法律服务人员个人执业行为。

6.XX年司法局信访工作总结 篇六

XX县司法局XX年度信访工作总结

当前,我们既处在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在社会各种矛盾的突现期。社会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利益关系以及分配方式日趋多样性,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各种矛盾尤其是深化企业改革、拆迁安置、移民安置、征地补偿等问题,由于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和他们自身法律知识、法律素质的局限,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不太适应,导致一段时间以来,群众来访量不断上升。如何创新方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县司法局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接防下访工作。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是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深入开展。

1、加强组织领导。是司法局成立了由局长李树红任组长,两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形成了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组织协调,主管领导具体负责,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针对一段时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召开领导组会议及时研究,着力提高办结率。XX年通过面对面接访、电话约访等形式,在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群众来访500多人次。接受咨询400多人。

2、落实责任措施。一是实行了“一包三定”信访督办责任制,对接待受理的信访案中,局班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领导包案,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办理时限。二是实行信访例查追究责任制,对出现的新的上访问题,将追究引发上访的根源。对因上访处理不当或不及时而导致恶性事件,异常上访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作措施

一、每周星期五为局长接待日。局长在县局法律援助中心接访群众,接访时间为上午8:00—11:00,下午14:30—5:00。同时,各基层司法所同步建立所长接待日制度,敞开接访大门,方便群众就近、及时反映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做到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时限,对属于其它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对属于几个部门联合解决的,及时向县委政府报告,按领导批示办理,对依法依规不能解决的,讲清说明道理,耐心细致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排查化解。在“接访、下访”活动中,做到主要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敞开大门接访、深入一线下访,以乡为单位,每月集中统一对全县的社会矛盾纠纷开展一次大规模 排查调处,对已经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回访反馈,同时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和情况熟悉的优势特点,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做到发现苗头,就地化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尽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尽量减少群众越级上访。

深入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在“接访、下访”活动中,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采取了多种不同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正常的法律渠道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包案办理。在“接访、下访”活动中,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明确责任领导,制定工作措施,做到限时按时办结,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访。

严格责任追究。在主要领导带头接访、下访的同时,班子成员、司法所长做到主动自觉接访、下访解决处理问题,在“接访、下访”活动开展期间,班子成员、司法所长对群众反映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认真解决导致出现严重后果依据XX县司法行政系统问责制度进行行政问责。

二、几点体会、落实领导责任制是做好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的前提。司法局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 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制,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保证信访工作责任清楚,任务、目标明确,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并且能够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超前介入,是做好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的关键。首先要做到超前宣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其次做到超前摸排,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做到防患于未然;其三做到超前化解,发现苗头和信访隐患,要及时做好化解,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相互联动,资源整合,是做好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的根本措施。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从当前信访案件的类型来看,绝大多数系维权类,同法律法规相关,这就要求信访干部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访件。、提高司法信访人员素质,是做好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的保证。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要求必须有高素质的接访人员,领导干部接访下访高低,决定了接访效果的高低。因此,信访人员要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必须有政治敏感性,善于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亲和力;必须增强群众观念,关心群众疾苦,乐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必须在工作作风上求真务实、廉洁奉公、公正执法。避免因态度粗暴、业务不精和执法不公造成群众的不满,使 信访问题趋复杂化。

7.司法与信访 篇七

第一条

领导干部信访谈话制度是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与监督,帮助谈话对象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抵御和防范违纪、违法风险,促进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

对党员实行信访谈话,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正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组的负责人进行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纪检组或所在支部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三条

信访谈话的对象: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信访谈话。

第四条

信访谈话的内容:对信访反映的问题作必要的了解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对需要纠正、改正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谈的事项。

第五条

信访谈话的程序

(1)对于需要谈话的问题,应由纪检组报局党组同意,填写《信访谈话通知书》,送达被谈话人,或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被谈话人。

(2)被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就指定的内容向负责谈话人员作出客观真实的说明。

(3)信访谈话应由两人以上参加。承办人员在进行谈话时,必须做好记录,经被谈话人阅签后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在谈话过程中,如发现被谈话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纪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第六条

信访谈话的要求

(1)被谈话人必须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及时、如实向组织回答或说明有关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或错误进行自我批评。对限期改正的问题,事后应向有关组织作出书面汇报。若认为反映的问题有出入的,可以提出说明或解释,但不允许对谈话的问题不理不睬或敷衍搪塞。

(2)被谈话人要正确对待群众的反映,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随便怀疑和猜测反映人,更不允许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按《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处理。

(3)被谈话人有错不改,或者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4)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解释或说明,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反映失实的问题,要予以澄清,保护被反映人的正当权益。谈话要注意保密,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8.司法与信访 篇八

一、组织领导

成立xx区司法行政系统处置涉法涉诉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成建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良贵,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兆文,局党组成员、法建办副主任袁飞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瞿颖,基层股长李其书,公律股长赵向立丽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其书任组长,全面负责此项工作。

二、处置涉法涉诉信访应急预案

1、全区内发生重特大涉法涉诉信访,基层各司法所长、涉及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当事人,法律服务所主任、当事人,公证处主任、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参与息诉工作。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必须到场参与息诉工作。

2、对全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及各类信访案件发生,司法局按照要求派公职或中介律师参与,提供法律咨询、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政策,并对不法行为进行教育。

3、组织建立区司法局信访涉案化解、息诉、息访法律指导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公律股、法援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面上指导工作。

三、处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案

1、健全司法行政系统涉法涉诉维稳信息搜集、反馈机制;

2、与乡镇(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维稳工作衔接机制;

3、发现涉法涉诉不稳定因素(含矛盾纠纷):

第一、弄清基本情况,根据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类。

第二、根据涉法涉诉案件性质,将案件分门别类,并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方案,明确化解目标。

第三、属本部门管辖或指导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落实专案的包案负责人、承办人,明确职责。

第四、实施矛盾纠纷案件的化解,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支持,调动一切司法行政资源,防止矛盾纠纷案转化为信访案。

4、区司法局将加大对重大特大矛盾纠纷案的指导,把控力度,实施领导分片责任制。局领导要分片督促、指导或直接参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置工作。并切实做到“三包”即包调查处理、包疏导教育、包息诉息访。

9.司法与信访 篇九

[论文摘要]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接待涉检信访面临的重大挑战,更是负有参与处置责任的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的一项艰巨任务。文章试图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实践中,对一些细节和环节或者相关因素做一些分析和思考,共同探索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途径。

[论文关键词]司法警察 涉检信访 突发事件 处置机制

“转型期的司法行为,离不开转型期的社会矛盾。近年来,涉法涉检信访大幅上升,其中大半属于民事行政类申诉。由于这些案件的申诉人往往是社会竞争的失意者,又是被作为最后一道公正防线诉讼竞争的失败者,申诉之时,呈现于执法者面前的往往是愤怒的眼神、急躁的情绪和固执的诉求,甚至是一种偏执。”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的时候,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增大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或者直接导致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爆发。检察机关该如何把握涉检信访的全局,解决信访人的问题,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其中,需要对涉检信访的相关重要因素和环节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一、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依据和角色

1.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胁迫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定(试行)》第二章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另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可见,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有法律的依据,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务范畴,其有权对妨碍检察活动的信访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劝解疏导。但这只是从立法的角度、立法的技术层面进行的简单而粗糙的规范,并不足以很好应对复杂多变的涉检突发事件的需要。为防止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对检察活动的影响和冲击,需要进一步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角色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

2.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领导者、指挥者?还是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一般参与者、执行者?在现有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从事某项检察活动往往是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或者是在检察官的交代下去独立完成。始终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话语权”,只有遵照执行。这种执法的“局限性”或者“有限性”,在某些特殊的执行环境中往往会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显得执法缺乏“灵活性”,从而束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发挥最大的警务职能作用。尤其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这种复杂多变的紧急情况下,更需要在执法“灵活性”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身的“武装性”、“专业性”和“震慑性”产生合力作用,确保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因此,在诸如此类的特殊执法环境中应该给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定的独立执法空间和“话语权”,让其最大限度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专业性”,统筹协调各单位、各人员处置相关检察业务就显得尤为地重要和迫切。

二、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若干相关因素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参与处置涉检突发事件之时,需要认识和明确何为涉检信访、何为突发事件、何为涉检突发事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涉检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等,以便处置时更具有针对性。

(一)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相关因素的含义

1.涉检信访,是指群众因切身或其他问题,向检察机关投诉,要求得到检察机关处理的活动。总而言之,涉检信访是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表达诉求,并要求检察机关给予解决问题的检务活动。

2.突发事件,根据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目前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据和借鉴涉检信访和突发事件的含义,可以把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概念理解成为在涉检信访中严重妨碍和扰乱检察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涉检信访事件。

(二)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

1.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种类,比如,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来划分可以得出,刑事类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民事类涉检突发事件、以及行政类涉检突发事件;根据诉求内容的性质划分,可以把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分为举报类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和控告申诉类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等。

2.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特点。有作者认为涉检突发事件有这样的一些特点,一是参与的主体具有关联性,一般都具有经济、利益、血缘上的某种关联。二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组织性,是在个别人员的策划、预谋和鼓动下发生。三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诱因的复杂性。四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具有反复性。五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后果具有连锁性。不得不承认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所呈现出的特点具有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其也有共性,即用不同的行为方式去引起检方的重视,这些行为方式一般都是过激、极端的行为方式,有时候还具有暴力性质。

三、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

根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多个检察业务部门和单位,如何有效整合这些相关处置部门和单位,形成高效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合力,则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机制。

(一)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的借鉴与思考

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不少突发事件的考验,如1998年的洪灾,2003年的SARS,2008年的大地震等,每次突发事件的过后,除了痛定思痛,我国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也积累了不少的宝贵经验,制定出一些应急处置机制,预警机制,并完善和出台了一些应急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同样,在过去的100多年里,美国也经历了不少突发事件的严重考验。如1906年的旧金山大地震,2001年的“9.11”事件,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等。美国在处置这些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一是拥有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二是高效的应急指挥机制;三是完备的应急管理法制;四是充分的应急物质储备;五是专业的应急队伍;六是深入的应急普及教育;七是广泛的民间组织参与。同为突发事件的处置,必然有许多共性和相通的地方,以上所述的一些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可以借鉴到检察机关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工作中,以促进检察机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开展,提高其处置的能力。

(二)检察机关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习惯做法

当前,检察机关在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往往是由控申部门在接访中遇到情绪激动,难缠,威胁接访检察官等可能引起事态进一步恶化时通知司法警察部门来配合处置,或者在信访人员较多的情况下通知司法警察部门来维持接访秩序,再或者在司法警察部门对过

激信访人员采取一定的稳控或者强制措施后通知公安机关来协助处理。整个处置过程显得很被动、不灵活、不科学、不系统,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尤其是在司法警察人员配备不足的检察机关中表现更为突出,这方面又尤其表现在基层检察机关中。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信访压力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按照现行的高检院有关司法警察配备或者建制的规定,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和现实的信访处置压力构成明显的矛盾。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制度滞后,要求按照所在检察院人数比例的8%-12%配备,显得人员之少与不足,即使是按照最高配备比例也无法满足现实中的涉检信访处置要求,再加上司法警察还担负着其他的一些检察任务。

(三)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处置机制

整合司法资源,优化司法配置,建立一个高效、科学、合理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是应对复杂多变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理想之路。

1.建立完备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协调中心。检察机关高效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是多部门、多单位联动配合的检察活动过程。各个部门、单位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既要独自完成各自职责,又要积极配合好其他部门、单位,发挥各自优势、特点,针对性采取应对措施,形成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合力。这些部门和单位一般是由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司法警察部门、民行部门、公诉部门等组成。其中,司法警察部门在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不可“代替性”,再加上其“武装性”、“专业性”、“威慑性”等优势,理应成为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核心领导,发挥统筹指挥、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作用,作出果断判断,采取恰当应对措施,控制涉检信访局面。

2.建立完善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规范机制。这一规范性处置机制,应当包括规范的处置管理机制,规范的处置细则条例,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职权范围,责任的承担,保障处置机制的高效、流畅运作,以便可以在最短的时间范围内,有效控制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局面。

3.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机制。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过后,是情绪、矛盾被激发后一定时期的稳定局面,这一局面看似风平浪静,其实是暗流涌动,突发事件随时都可能再次爆发。为避免事态的进一步蔓延、恶化,或者死灰复燃,越演越烈,应当建立一个与之相关的善后处理机制,专门负责善后工作。这一机制应当包括善后安抚、善后观察等功能,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将事件的动态向指挥、协调中心汇报,以制定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4.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情报分析机制。收集相关情况、情报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归类、处理,有利于随时掌握涉检信访工作动态,及时作出应急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再次爆发,最大限度保障涉检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5.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模拟演练机制。根据涉检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灵活安排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演练,在演练中提高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能力,发现自身薄弱环节,对比进行针对性的集中培训,时刻保持对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清醒认识。

6.建立合理的联动机制。根据地理位置的不同,采取就近、就邻的原则,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之间建立合理的联动、相互协助机制,快速反应、集结各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处置队伍,对某一检察机关发生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进行协助处置。

7.建立完善的安检系统。在接访场所设置安检门,对信访人员一一进行安检,排除隐患,对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取号,按顺序逐一进行信访。对人员众多的信访,进行有序分类、分批等候信访。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应当在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的核心作用。但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是多部门联动的检察活动,各个部门之间需要齐心协力,发挥各自特点才能产生高效的处置合力。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才是正真的权宜之计。

10.接待与信访工作制度 篇十

一、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供文明优质服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特制定首问接待制度。

(一)对职责范围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依法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如何办理,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所需材料。

(二)对不属本职范围的事,但属本科室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如不能够准确回答来访人的问题时,应将服务对象引导到相应经办人员。

(三)属于业务受理职责不明确的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根据领导意见,移交或协助、协调有关科室和部门予以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的具体地点、位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详细记录,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拖办或置之不理。

三、工作程序

(一)、来信的办理流程

认真做好待办直转来信的登记,向信访人发放《信访告知单》,原则上由主要领导阅批后转科室分管领导阅批处理。

责任主体科室在街道领导阅批的信访件后,应在对定时间内,认真处理来信,做好信访人的答复,解释工作。如一时难以处理的,应提出中途延长处理报告,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给信访人明确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造成信访人重复来信的,应由负责责任主体科室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直接登门,向信访人当面作出解释并妥善处置。

(二)来电的办理流程

在办理信访来电时,必须认真仔细倾听来电人的诉求,并记录在册,对来电人提出的信访时间,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及时答复;对涉及到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信访来电,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向来电人作出解释并妥善处置。

(三)来访的办理流程

在办理群众来访时,必须认真仔细倾听来访人的诉求,并记录在册,对一般能通过协调相关部门,科室能解决的事宜,应予以主动协调,尽可能当场解决;对涉及到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信访事项,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在15分钟内到信访现场参加接待,并妥善答复,或做好相应解释工作。

四、责任追究

1、对违反《信访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信访接待人员,严格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信访过程中无理取闹,蛮不讲理的信访人,在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及时交公安机关处理。

3、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来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并无理取闹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领导报告,由有关领导通知公安部门派民警到现场依法妥善处置。

五、工作纪律

1、不得刁难、歧视来访人。

2、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

3、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4、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1.信访三级终结相关问题与对策 篇十一

ZHZHDY 当前,全省上下正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学习总书记关于承继复兴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到安徽崛起实践中。我省信访各部门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部门,要带头学习、带头实践、带头执行,真正将十八大精神转化为推进信访事业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要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办好每一封来信、接好每一次来访、查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个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任何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的发展,都不是科学发展。要积极畅通和规范群众信访渠道,探索建立科学、高效、权威的信访问题解决和终结机制,扎实做好信访事项终结评议工作。要紧紧围绕“事要解决”,全力化解信访积案,最大限度控制信访“增量”、减少信访“存量”,妥善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要积极创新信访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变守门接访为主动探访,提高信访工作效能。要大力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关爱,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推动全省信访工作再上新水平提供坚强保障。

所谓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是指同一信访事项经过有权机关的办理、复查、复核后,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信访工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从近年办理信访事项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办理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和工作责任不到位。一是有些行政机关在受理群众信访诉求时,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感、紧迫感不强,没有认真听取信访人情况反映,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按规定的法规、政策程序办理,仅仅是简单的维持,不敢碰硬纠错,草草应付了事。二是有的领导不重视信访“三级终结”,认为意义不大,对复查复核工作应付了事,对复查复核专(兼)职人员及机构设置等都没有考虑。

2、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断裂和误区。虽然国务院新修订《信访条例》已实施五年,但由于多种原因,推行信访“三级终结”制度没有完全走上正轨。一是下级办理机关与

上级审查机关不衔接。一些信访事项在基层办理比较到位,办理结果也已通报上级部门,但由于信访人期望值过高,屡屡越级上访,上级部门没有认真地调查了解、及时与下级办理机关沟通,将该问题转交当地政府限期办理的函件交给上访人,给基层造成很大压力,而信访人又对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产生了误解。二是一些信访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学习《信访条例》,对信访“三级终结”程序不甚理解,片面认为要走完三级,才算案件终结,造成部分信访事项反复在程序旋回,没完没了,甚至将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再作所谓三级终结。三是信访人不认定“三级终结”。有些信访人的诉求特别是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诉求,他们坚持认为就要由信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没必要走那么繁琐的复查、复核程序,甚至把“三级终结”程序误认为是信访部门推卸责任,不听信访干部解释,坚持缠访闹访。还有一些信访人虽愿意走“三级终结”程序,当他们一旦进入就不能理智面对复查、复核结论,不愿意走法律诉讼渠道,依旧上访等等。四是信访人要求过高,难以终结。如濉溪县牛家礼、巢湖县王翠秀等多次到省、市、县反映医疗纠纷问题。对该问题有关部门受理作出较公正处理。对其信访人每次上访每次给钱而了事,反而助长投诉人更高要求,有关部门和信访部门人员无论怎样疏导、解释,就是不服。信访人虽然走“三级终结”程序,但至今仍未息诉息。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问题的对策

1、提高认识,领导重视。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明确认识做好信访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是构建信访新秩序,促进和谐信访、依法解决问题的重要工作。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把落实这项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重在解决信访问题和“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上下功夫,确保信访“三级终结”办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明确法定职责,成立专门机构或设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这项工作,推进信访“三级终结”工作走上规范化、正常化轨道,以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要求。

2、加强学习培训,广泛深入宣传。一是各级行政机关及信访部门干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学懂弄通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详细内容,熟悉“三级终结”办理程序,举办专门培训班,研究探讨“三级终结”相关问题,推进这项工作常态化。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把“三级终结”办理程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结合依法办理信访事项“路线图”,让信访人懂得什么是信访“三级终结”、什么是“路线图”,正确对待自己诉求进入法定办理程序后的结论。三是提升“三级终结”的法律地位和理论指导,要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树立对办理信访事项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领会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的内涵,把好“三

级终结”的审查关、调查取证关、办理时效关、复查复核关和答复意见行文关等。

3、认真对待初信初访,提高初办质量。在信访实际工作中,有许多信访问题在首办时就可以得到解决,没必要都进入“三级终结”程序。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干部要认真做好最前沿、最初始的化解工作,力争信访问题得到一次性解决,一次性息访。

4、注重“人文关怀”,坚持依法治理。要重视做好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后期的工作。实践证明,多数信访事项通过“三级终结”办理程序,信访人息诉息访。但也有少部分信访人仍然不服,会继续缠访、闹访或越级非正常上访。对于这些情况,必须分别认真对待。对于确有困难和特别困难的信访人,虽有继续上访的倾向,但没有作出违法信访的行为,应积极主动做好教育疏导和思想转化工作,在不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底线的前提下,设法帮助信访人摆脱困境,以人文关怀促其息诉息访;对于信访人的诉求没有被行政机关支持,暂无政策法律依据可以解决的,应当积极帮助信访人通过其他可以解决的途径化解,并耐心做解释和思想转化工作,或通过其亲友说服动员,促其息诉息访;对于不符合政策法律提出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想通过闹访、非正常上访达到其目的的,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司法与信访 篇十二

------关于东宝区人民法院开展涉诉信访工作的调研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集中凸显,信访总量大幅攀升,其中涉及诉讼的信访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如何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笔者结合东宝区人民法院近年开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从建立信访维稳工作的办事机制、完善信访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诉调对接”联动机制、落实信访维稳工作的奖惩机制等四个层面来谈谈如何做好新时期涉诉信访工作,为促进跨越式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司法环境。

一、目前现状

东宝法院地处湖北省荆门市城区,辖区经济较为发达,中央、省属、市直等大型企业较多,涉及到拆迁、劳动用工、经济合同等各类纠纷较多,每年案件受理数以6%左右的比例逐年上升。与此同时,各类涉诉信访案件总量较大,且呈动态式的增长。2007年,东宝法院共有各类信访案件22件;2008年,信访案件总量增长为30件,同比增长36.36%;2009年,信访案件为33件,同比增长10%。

二、问题及原因

(一)赴省进京逐年增加。在涉诉信访案件中,赴省进京的比例越来越大,尤以信访形式上访案件逐年增多,2007年有5件,2008年有9件,2009年有10件。在一部分群众的心目中,还根深缔固地存在着“青天”意识,一旦有了冤屈,就本能地去找更大的官,找更高级别的部门去上访告状,一些当事人特别是老户访错误地理解领导的批示督办,认为“官”比“法”大、“权”比“法”大,只要上访就能解决问题和得到更多的好处,不访不解决,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成为他们追求的目标。

(二)重信重访件居高不下。在赴省进京的信访案件中,初访的呈下降趋势,重信重访的占比增加,接待化解稳控的难度增加。2007年22件信访案件,全部化解18件,阶段性化解4件;2008年30件信访案件,全部化解24件,阶段性化解6件;2009年33件信访案件,全部化解26件,阶段性化解7件。这些阶段性化解的信访件往往由于当事人要求过高或法院无力解决,而成为“陈年积案”,当事人年年缠访。如子陵镇农民赵某因其在“四清运动”中以“反革命罪” 被判入狱,1973年出狱后,他就四处上访要求恢复名誉并给予国家赔偿。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撤消其有罪判决后,他就国家赔偿部分先后上书党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市相关部门。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与其情况相关的法律政策,他所提出的国家赔偿要求无据可依,东宝区人民法院从为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先后协调多个部门对其给予困难救助,并协调当地政府为其办理了低保,但赵某仍然不满意。

(三)部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上访不上诉的现象很突出。少数当事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只要诉讼未满足其个人要求和愿望,则不顾事实、法律规定进行无理缠访,明知自己无理,就是要闹访。为了满足自己的非份之想,他们的办法就是上访,通过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找新闻媒体散布舆论等手段,力图通过上访推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关部门接访后,往往从“和谐”的角度,要求法院解决,对法院造成隐形压力,从而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

三、工作对策

“信访维稳”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大事”,也是天下第一“难事”。近年来,东宝区人民法院针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特点,学习先进法院的工作经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从源头上预防治理,从苗头上发现问题,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从舆论上积极引导,从机制上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涉诉信访维稳的新思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结东宝法院做法,归纳起来,有“四条”基本经验,笔者认为以小见大,可作为做好新时期涉诉信访工作的应对之策:

(一)建立信访维稳工作的办事机制

信访维稳工作千头万绪,是人民法院非常规性,但又不得不长期面临的一项繁琐的工作。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信访工作的常规工作机制,要涵盖信访案件的收集、包保、接待、稳控、应急处理等工作,落实信访工作有人办事、有章办事、有钱办事的机制,做到人人有责任,个个挑担子。要明确一个具体部门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定期收集信访信息,定期通报、定期督办,信访案件收集工作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广覆盖,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信访最新动态。对每一件信访案件,要认真落实“三包一”包保责任制,即每一件信访案件落实一个包案单位、一名包案领导(院党组成员或副院长)及一名庭长、一名承办人负责接待、处理、化解工作,要求包案领导及包案责任人认真研究案情,真诚接待信访人,倾听信访人心声,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对超出人民法院管辖的事项,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说服教育感化工作。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成立信访维稳应急处理专班,加强同当地基层组织的联系,做好信访人的稳控工作。要坚持开门接访,积极开展院长接待日活动,开展院领导带案下访、预约信访等活动,广开信访言路,化解信访人心中的积怨,有效解决信访积案。

(二)完善信访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信访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或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是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基础。要从宽立案、精审判、强执行三道环节入手,实现从源头上遏制或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严把立案关,同时积极开展立案前调解工作,减轻对立、减少矛盾、化解纠纷。要精心审判,调解优先,力争在审判环节定纷止争,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间的对立。要强化执行工作,兑现法律文书载明的权益。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提高案件执行的透明度,让当事人亲自感受和直接参与到执行活动中来,释明执行不能的确切原因,有效化解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把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建立“诉调对接”联动机制

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实施后,人民法院诉讼门槛大大降低,民事、行政案件数量上升,法院工作压力增大。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出台相关政策,为做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从建立诉前告知劝导机制、庭前调解机制、诉讼内委托调解和委托执行和解机制、判后答疑促和机制等四大机制上整合两种资源,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同时,要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对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要互通信息,联合出击,积极应对。

(四)落实信访维稳工作的奖惩机制

有的信访人,不是很讲道理,有的信访案件,不仅仅涉及到法律问题。有些法官怕信访案件,不愿办信访案件,不会办信访案件。而信访案件不能拖,不能不办,越拖矛盾越大。为此,必须充分调动干警参与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积极性,明确责权利,出台相应的信访维稳工作奖惩机制,做到人人有责任,个个挑担子。对因个人态度粗暴等原因引发信访案件,对承办人给予处分;对信访维稳工作不积极的单位或个人评先表模或个人提拔上实行一票否决;对信访维稳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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