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融资业务流程

2024-09-26

政府采购融资业务流程(13篇)

1.政府采购融资业务流程 篇一

企业融资业务流程

企业融资项目操作程序

1.目的对企业融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细化、明确。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各岗位职责。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企业融资项目的受理、资料收集、初审、考察、评审、签署合同、反担保落实【抵押物落实】、归档、后续监管、企业还款、逾期催收等过程。

3.职责

3.1 客户经理是企业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实地调查,输机、上报、落实反担保措施、后续监管等。

3.2 风险经理主要为公司风险管理部尽职人员或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参与企

业借款项目的实地考察,主要负责对考察企业的产权关系、盈利能力、反担保措施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与核实同时负责法律方面的工作落实。

3.3 评审会负责对上报的担保项目进行评审并作出最终决议。

3.4 财务管理部负责就项目收费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收费,并负责项目档案的保管。

3.5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客户经理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案例进行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相应合同进行审查、后续监管、逾期催收等工作安排。程序内容

4.1 项目受理

融资企业向公司申请融资,应当填写《融资申请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在接到融资企业申请要求时,由客户经理负责处理。

4.2 项目初审

4.2.1 客户经理负责对已受理的企业融资项目进行初审。

4.2.2 初审方式:收集、整理资料、现场考察、反担保措施及洽谈费用。

4.2.3 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客户填写的《融资申请表》、收集企

业资料、现场考察并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其基本信息、企业实

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反担保措施【抵押物】及洽谈收费比例。

4.2.4 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客户经理应当及时将企业资料退回。

4.3 实地考察

4.3.1 客户经理初审过后,将初审内容简单整理提交风险部门,风险部门

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对融资企业进行实

地考察,客户经理应当及时与企业确定好考察时间。

4.3.2 在考察过程中,除了对企业全面了解外还应当与融资企业进一步确

定反担保措施的设置及收费比例。

4.3.3 客户经理对企业基本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等

进行调查,并独立书写报告。风险经理对客户经理收集的资料及企

业的盈利能力、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查与核实,审查意见应当在报告

中注明。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完成的报告应当由其各自的上级领导

签字同意后方可上报。

4.3.4 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应当自实地考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各自完成考察报告的撰写,并共同签署公司尽职资料。客户经理同时完善输

机工作。

4.4 内部评级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出

具评审意见作为评审会决议的参考之一。符合要求的评级结论是提请评审会决议的必要资料之一,若不符合要求,则风险管理部应当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负责将企业资料退回。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收集资料能够满足评审条件的,客户经理可

及时与风险管理部联系进行内部评审。

4.5 评审会决议

风险管理部根据公司现行规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企业融资项目组织进行审核,客户经理于风险经理应当同时出席评审会,回答评审会委员提出的问题。评审通过的,风险管理部负责出具批复文件,客户经理

2.政府采购融资业务流程 篇二

城市中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形式是不断发展的, 传统的模式是由政府作为投资以及融资的主体, 它适应了计划经济这一体制, 这些资金通常是用过财政收入来实现的。在传统模式中,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于政府部门, 从工程的规划、决策到建设以及资金的筹集使用一系列过程中, 包括后续施工项目的管理等都是政府一手包办的, 但是由于单独利用政府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的限制, 使得城市中基础建设资金投入不充分, 将其了这些基础设施的服务质量, 对社会的有序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

二、城市基础设施新投融资模式的出现及其特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投融资的新模式, 第一种模式的主体是政策性的投融资公司, 这种模式叫做政策性投融资公司, 如果按照项目的区分理论来进行区分, 可以将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分为经营性质的、公益性质的以及准经营性质的, 但实际上这三者之间可以进行转换。新的投融资模式具有很多特点, 首先, 它能够通过政府的财政部门, 把一些存量的资产、现金等输入到这些政策性的投融资公司中, 委托这些公司对其投资进行管理, 并将基础设施资产的经营权转移给他们。这些投融资公司可以通过金融等各种中介机构, 可以进一步获得各种项目的融资、政策性的贷款等, 通过这些途径, 可以扩大投融资公司的融资规模。其次, 当政府将投资的具体项目确定之后, 政策性的投融资公司就能够根据具体的要求, 提出相关的项目执行的方案, 在经过政府部门等的商榷之后, 决定最终方案。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 投融资公司的主要责任是对三种类型的项目进行投资以及管理, 而政府部门则负有监督管理投融资公司行为的责任。最后, 对于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应该将其交给政府的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进行投资, 来为投融资公司偿还各种成本, 确保投融资公司能够进行增量投资。

第二种模式。全称是资产支持证券化模式, 它的基础是目标项目中的已有资产, 并将这些资产在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作为保障, 通过在市场上发行各种高级债券, 来对资金进行筹集。这种投融资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模式, 国外应用该种模式的时间较长, 应用范围很广, 能够应用在一些大规模且具有较多汇报的环保、电力等领域中。

第三种模式。民间主动融资的模式, 这种模式最初在英国被提出, 后来逐渐延伸, 成为西方很多发达国家一种有效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投资管理等的一种模式, 政府部门会依据社会城市等的实际需求, 提出具体建设的项目, 然后进行招投标活动, 让符合要求的中标者承担该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工作, 并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 到一定时期应该将其归还给政府, 而中标的私营部门则可以从政府部门中获得各种收益。

除了这几种模式之后, 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还有很多, 应该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但是目前城市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应用仍存在较多问题, 应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的途径。

三、投融资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

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来说, 很多是以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存在的, 其投融资的主体实际上是政府部门, 同时, 政府部门也是管理者, 有时候也出现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同一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的现象, 因此, 目前还没有形成真正地将风险和收益融为一体的投融资主体, 从而其管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到位的缺陷。另外, 目前投融资的渠道较为单一, 虽然出现了很多新型投融资模式, 但是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中, 其资金主要还是来源于政府财政的支撑以及银行贷款和国债基金等。

四、优化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措施

首先, 在管理中应该将更多主动权下放给政策性投融资公司, 因为投融资公司中有很多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专家, 能够为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之前提供准确的、灵活的反应与判断。确保投融资公司能够按照相关的政策以及本行业中对于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战略, 来对建设项目中每一个具体的项目进行分析, 为其投资做出选点以及经济决策等, 这样不仅能够将政府的政策以及发展的目的展示出现, 还能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收益, 以提高投资管理的科学程度。同时, 还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高效利用, 以实现综合管理。

其次, 改变单一的投融资渠道, 不断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第一, 可以利用存量资产来进行融资, 也就是把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资产作为融资的资本, 并转让这些资产的经营权, 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盘活, 来进行融资。第二, 运用政府组织增信来覆盖单个公共工程项目的风险。组织增信原理就是以特定组织的信用来提高某一企业或组织机构的信用水平, 即信用度。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政治活动的组织者和裁判员, 在发展市场主体、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体系、实施政府增信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对协调各方行为、弥补现存体制缺损、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到良性发展有重要作用。第三, 项目组合融资。组合项目融资方式是指将风险和收益率不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结合成一个新的组合项目, 然后到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为该新的组合项目筹措资金, 将具有不同收益和风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进行组合以降低项目的风险。第四, 以未来收益融资。现有的融资模式都是以已有资产、建设和经营权等为基础进行融资的, 需要有一定的现实的资产为基础, 对于一些不具备这些基础或者不打算将建设经营权转让的情况, 可以采取将未来收益打包的方式来进行融资。

最后, 寻找新的投融资模式。第一, 采用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和土地储备机制结合的融资模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轨道交通规划,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一定范围内土地进行储备, 通过土地储备运作机制, 将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支持轨道交通的建设;第二, 利用将房地产和地铁相互捆绑的模式, 包括了地铁中的广告经营权, 周边一些物业开发等等;第三, 可以在城市的轨道交通中设置投资基金。这种模式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能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资金, 使资金从储蓄转化为一种有效的投资, 这样能够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 提高资本金在基础设施项目中所占的比例。

参考文献

[1]庄焰, 王京元, 吕慎.深圳地铁4号线二期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 2006 (9) :19-22.

[2]栾世红.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融资模式的研究[J].沈阳建大学学报, 2004, (6-02) :133-135.

[3]毛腾飞.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

[4]黄如玉, 王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现状及创新研究[J].建筑经济, 2006 (10) :21-23.

3.政府融资曲线突破 篇三

土地出让、向银行贷款等融资模式日渐乏力,而通过政府所属的投融资公司发行企业债的融资模式如火如荼之时,由地方财政局担保,向投资者发行信托理财产品,为地方政府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政信合作”再次证明:融资也可以不断进化。

而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研究学院教授类承耀说道:“这些融资模式以前就有,只是在这个特殊的经济时期,这些模式逐渐被改进和凸显。”

“08诸城债”启示

当然,我们期待融资思想的不断深化,至少,在某个案例中能有一种启示,“08诸城债”的前世今生便是如此。

“08诸城债”的发行显然受到地方政府“缺钱”的直接影响。这支专项用于治污减排项目建设的企业债券,也是国内首支县级企业发行的市政类企业债券。债券发行方是诸城市财政局下属的诸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可以算作是诸城市政府的“隐性负债”。

治污减排的财政投入不足一直是许多地方头痛的问题,作为经济大省和工业大省的山东同样如此。?实际上,如何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引进社会资金市场化治污减排,诸城一直在探索。据山东省发改委副主任李永健介绍,在此次治污减排专项债券发行之前,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增加贷款受到额度和担保的限制,地方政府用于治污的融资渠道极为有限,每年投入的资金只能建设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发行企业债券,成为治污减排领域创新投融资体制、转换经营机制、促使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的迫切需要。

诸城债成功发行后,预计能有效缓解治污减排的财政投入压力,随后,淄博、潍坊、青州等地都表示有发行专项债券的计划。

其实,“08诸城债”的成功发行,还要追溯到政府对融资平台的做大、做强。

诸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是诸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授权市财政局作为发起人而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是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为做大做强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并加快城市建设,自2004年以来,为支持公司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诸城市政府加大对公司的财政补贴力度,每年从财政预算内安排给公司一定城建资金,用于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为加大治污减排力度,缓解治污减排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2007年12月,经诸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批准,由公司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治污减排项目建设;批准公司为发债主体、建设主体、偿债主体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主体,同时项目建设中置换出的土地经营权归公司所有,以保证债券的顺利发行和治污减排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债券按期还本付息。根据诸城市政府安排,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公司已取得土地储备3600亩,后续通过治污减排项目建设置换出的土地使用权也归公司所有,充足的土地储备为公司的长久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而且,作为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积极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合作,多渠道、全方位筹集城建资金,较好地保障了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

“穷则变,变则通”,解决“钱荒”难题,还需先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需要进步”

随着财政紧运行的继续,地方政府通过变通模式发债筹资早已暗潮涌动。

从近年的多种融资现象来看,几乎所有地方政府举债都是多头进行。有的是政府直接运作,有的是通过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运作,还有的是通过政府所属的投融资公司运作。而发行市政债券正成为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困境的趋势,仅2008年,就有08兴泸债,08昆建债,08西基投债,08甬交投债,08铁岭债等债券的发行,这些债券基本都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的代理机构或投资公司发行,募集资金都用于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如果从地方经济长远发展考虑,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有助于政府摆脱长期以来“土地财政”的被动局面,可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动力。地方政府债券主要有两种形式:以地方财政信用即税收收入作为担保的一般责任债券和以项目收益来偿还的收益债券。收益债券虽然由政府代理机构发行,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政府意图,但一般是以项目自身收益来偿还,项目本身是有偿使用的公共产品,投资者能够根据所披露的项目信息判断收益债券的信用状况。

其实,收益债券可以先行一步。在地方政府债券的培育初期,可以考虑优先发展收益债券,通过调节收费水平或转让特许经营权等方式来偿还债券本息,不会直接加重老百姓未来的税收负担。但是,当前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目标下,进行大规模的市政建设不可避免,基础设施投资额很大。与日渐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而言,所需的庞大的资金差距太大。所以,尽管地方城投公司借助债券和理财等缓解了一定的融资压力,但这毕竟是一个较为狭窄的应用。

此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以发行信托的方式绕行,解决资金问题,有学者认为,鉴于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普遍信用程度不高,与银行相比,资本金较少,规模较小,虽然收益高,但风险也很高。而且,在拉动内需的大背景下,许多地方项目要求上得快,如果项目风险控制不当,有可能无法收回本息。如何在利用宏观经济形势迅速扩张的同时,控制好风险,需要给予充分重视。

构建再融资平台

这些问题背后所暴露的深层次问题是,在新一轮的投资扩张中,如何配套建立地方融资的多种渠道,解决地方政府在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方面融资渠道狭窄、信息透明度低的问题。

对此,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所长贾康提出运用长期建设国债资金规范和创新地方融资平台。比如,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将其作为专项资金下拨到地方,选择(或组建)合适的企业集团等法人实体作为资本金投入,进而形成该法人实体获得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的再融资平台。

4.普通融资租保理业务流程 篇四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租赁公司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保理商受让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

1、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且上述合同已生效;

2、租赁公司将约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保理商申请保理业务;

4、保理商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5、保理商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6、保理商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保理商指定账户;

5.融资融券业务办理流程 篇五

1、您须亲临营业部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培训,领取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光盘、手册等资料,听取融资融券法律法规、业务风险、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等内容的讲解;

2、您须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如测试通过,须填写《投资者教育签字页》,抄写划线内容并签名;如测试不通过,将须重新学习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课程;

3、在投资者教育过程中,我部将进行书面和影像留痕。

注:融资融券业务不接受个人客户的任何形式的授权代理,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须您本人亲自临柜办理;机构客户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人亲自临柜办理。

二、征信及合同签署申请

1、您须亲临营业部提交开户材料和符合要求的征信材料,并如实填写或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征信表》、《融资融券开户申请表》、《融资融券交易开户文件》等资料;

2、营业部受理材料后,为您开立信用客户号,开通您申请的委托方式,并对您拍照留痕;

3、营业部申报材料(电子或纸质)到公司总部审批;

4、如您的申请被通过,营业部将会通知您临柜办理合同签收手续;如审批不通过,营业部告知您原因,相关资料不予退回。

三、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1、接到营业部通知后,您须亲临营业部签收《融资融券合同》;

2、个人客户办理:须临柜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存留影像资料;

机构客户办理: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临柜填写《机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存留影像资料;

3、营业部将为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卡,收取开卡费用,并为您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

4、您须办理上海市场的指定交易,上海市场的信用证券账户必须先在信用席位上做指定交易之后才能正常交易。

注1:每个市场只能为客户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且当前在其他券商处不存在信用证券账户。注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遗失、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由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四、存管银行开户

1、个人客户办理:您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一步式开户)临柜办理。须到银行办理的,按照银行规定办理。

2、机构客户办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有效代理人持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书(须要盖公章和法人签章),临柜办理。到银行端后按照银行规定办理。

注:和普通三方存管类似,机构客户的存管银行开销户、转账等,都必须由银行端发起。

五、担保品划转

1、您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委托方式或银行端委托方式(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发起由相应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信用资金账户(机构户只能从银行端发起);

2、您须亲临营业部将普通证券账户下的股票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注:您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当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可以将信用账户内资金和证券划转到存管银行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但转出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转出担保品的方式和转入的方式一致。

4、如果您没有负债,可以将信用账户全部资金和证券划转到存管银行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

注:融券卖出资金不可转出。

六、授信

1、担保品提交后,您须携带有效证件和其他相应资料到营业部临柜填写《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表》,办理授信申请;

2、营业部受理后,上报总部,等待公司总部审批;

3、如申请被通过,营业部会通知您临柜签字确认,在《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确认表》签字确认后,授信额度才能生效;如审批不通过,营业部告知您审批结果。

注:您最终获批的授信额度可能比您申请的授信额度要小。

七、融资融券交易

在您的授信额度生效后,您的信用账户才可以进行信用交易操作。

1、在信用系统中,您只能买入担保证券,卖出证券没有限制;

2、您可融资买入融资标的证券;

3、您可融券卖出融券标的证券;

4、您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

5、您可通过买券还券或还券划转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6、您可以通过余券划转将多还的证券返还回信用证券账户。

注1: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最新撮合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注2:融券卖出所得的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

八、业务调整

1、客户资料修改

客户关键资料修改:

如果您的关键资料发生变更,应由您本人及时带齐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资料变更有关证明文件,到开户营业部申请修改关键资料,临柜填写《客户关键资料修改申请表》;同时,您还须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补充条款》,并在合同中对客户关键资料变更做明确说明,明确承继原有债权债务,确保融资融券合同与投资者账户关键资料一致。

非关键资料修改:

您须本人带齐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资料变动证明材料,到营业部临柜填写《融资融券客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提出客户资料修改申请;如您修改的资料涉及客户联系方式的,只允许添加新的联系方式,原联系方式仍保留。

注:关键资料是指个人客户的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机构客户名称、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组织机构代码。

2、调整信用级别

1)您须带齐有关证件、征信补充材料(如有),本人临柜提交《信用级别调整申请表》;

2)营业部受理后,上报总部,等待公司总部审批;

3)营业部将总部审批结果告知您,审批通过的,信用级别做相应调整;审批不通过,原有级别不做变动。

3、调整信用上限

1)您须带齐有关证件、征信补充材料(含全部资产和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人临柜提交《授信上限调整申请表》;

2)营业部受理后,上报总部,等待公司总部审批;

3)营业部会将总部审批结果告知您,审批通过的,营业部柜员会将您的信用上限做相应调整;审批不通过的,原有信用上限不做变动。

4、调整授信额度

1)您须带齐有关证件、有关材料,本人临柜提交《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

2)营业部受理后,上报总部,等待公司总部审批;

3)营业部会将总部审批结果告知您。审批通过的,营业部会通知您到营业部,临柜在《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确认表》上签字,您签字确认后,新的授信额度才能生效;如审批未获通过,原有的授信额度不会发生变化。

九、预警平仓

1、您必须关注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在维持担保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后,会收到预警或平仓通知,如您不按照通知要求做相应的处置,将被强制平仓;

2、您还须关注您的合同期限,融资期限、融券期限,在临近到期前,也会收到预警或平仓通知,如您不按照通知要求做相应的处置,也将被强制平仓;

3、按照合同约定,您还须特别关注须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情形。情形发生后,您将会收到预警或平仓通知,您也必须根据预警平仓通知要求做相应的处置,否则,将被强制平仓。您还须关注合同约定的其它平仓情形;

4、在强制平仓期间,我公司可能将对您信用账户的操作权限作出必要的限制;

5、您被强制平仓后,平仓情况将被依规向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报告,并可能作为信用交易强制平仓名单被发送到会员券商,会对您的信用产生影响。

十、查询对账

1、我们为您提供了如下信用账户查询方式:

1)自助查询:您可以直接在信用交易客户端查询您信用交易账户情况。

2)电话查询:您可致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查询前,须对您身份进行验证。查询号码为95525或4008-888-788。

3)柜台查询:您可以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营业部柜台查询。

4)存管的银行查询:您可通过信用资金存管银行,查询信用资金账户情况。

2、我们可以按照您的要求提供电子或书面定期对账服务:

1)您可通过热键、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信用交易对账;

2)您可以选择用邮件接收信用账户的对账单,进行对账;

3)您还可以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营业部柜台打印对账单、交割单,进行对账。

3、我们提供的对账单主要包括如下主要内容:客户授信额度情况、客户信用账户资产负债情况、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项、证券资产明细、融资资产明细、融券资产明细、利息费用明细、仓单明细、保证金明细、信用负债明细等。

十一、投诉

1、如您认为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开户营业部进行现场投诉。

2、如您认为开户营业部没有妥善解决您投诉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总部投诉:

1)拨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525或4008-888-788转人工坐席;

2)发送投诉信息至投诉邮箱:4008888788@ebscn.com;

3)发送传真,传真电话:021-50464636;

4)书面信函通讯地址: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富特中路299号47号楼3层光大证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200131。

3、如您认为总部也没有解决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投诉:

1)中国证监会投诉电话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的方式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投诉电话

按照上海证监局公告的方式

十二、合同终止及销户

1、您全部偿还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后,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本人临柜提交《融资融券结转利息费用申请表》,《融资融券合同终止申请表》;

2、营业部受理申请后,报公司总部审批;

3、总部审批通过,营业部会通知您临柜办理后续手续;审批不通过的,营业部告知原因,指导您该如何处理;

4、如您准备销信用账户,须将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至存管银行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内全部证券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然后才能销三方存管户、销信用证券户、销信用客户号等。

5、如您准备注销信用证券账户,营业部将回收您持有的信用证券账户卡,作销户处理;

注1:在您提交合同终止申请后,您的信用账户将被限制操作。

6.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业务流程 篇六

一、采购委托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包括追加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由采购办进行采购。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可直接委托采购办进行采购,原则上应将所需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组织领导

拟定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成立由用户方、出资方、采购办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组长由用户方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标计划、方式、招标书、评标原则、评委会组成、审查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等,属于邀请招标的,还要审定拟邀请供应商名单。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起草招标书,发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等。

三、制作标书

招标方式确定后,采购单位负责提出明确、具体的技术需求,属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办负责制作招标书商务部分及招标书的合成工作,呈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5日内发标。属于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办负责编制询价采购函。

四、选择商家

对于公开招标,采购办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对于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发出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足够数量的、在采购办已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参加。

五、发标

采购办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向供应商发售标书、接受投标、公开开标。一般来说,从发出招标邀请书到投标截止,不少于20天,特殊情况的根据项目需要作出安排。

六、开标、评标、定标

属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投标按规定时间截止,开标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开标后立即进入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出资方、采购办代表及抽签筛选的技术专家组成,并不定期聘请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负责拟定评标办法细则,评审投标书,起草评标报告,提出拟授标供应商建议,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查并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单一来源采购

对于只有单一来源且不能代替的采购项目或特殊的紧急情况,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出资方、采购办、有关专家和监督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拟定招标书,与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形成书面材料,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查,以决定其是否中标。

八、合同签订及履行

采购办发出评标结果通知书,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和采购办洽谈项目合同事宜后,签订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超过中标金额,应报出资方审批。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其它事项,经协商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九、验收付款

7.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渠道研究 篇七

(一) 经济背景

国家审计署在2009年公布的《对地方财政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审计情况》表明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大、形成时间长, 历史遗留债务负担仍比较重。总体而言地方财政和政府性债务管理还不够严格和规范,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较大, 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平均占一半以上。这些地区共有各级融资平台公司307家, 其政府性债务余额分别占省、市、县本级政府性债务总额的44.07%、71.36%和78.05%, 余额共计1.45万亿元。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较大, 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上述地方政府性债务中, 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担保责任及兜底责任的债务分别为1.8万亿元、0.33万亿元和0.66万亿元, 分别占债务总额的64.52%、11.83%和23.65%。从债务余额与当年可用财力的比率看, 省、市本级和西部地区债务风险较为集中, 有7个省、10个市和14个县本级超过100%, 最高的达364.77%。从偿债资金来源看, 2009年这些地区通过举借新债偿还债务本息2745.46亿元, 占其全部还本付息额的47.97%, 财政资金偿债能力不足。

(二) 研究综述具体如下:

(1) 国外研究现状。国际上对政府负债和赤字的研究是比较广泛的, 但绝大部分的研究起点是政府债务的成因和管理, 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发达国家。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研究, 主要是侧重研究其债务危机, 未见有对发展中国家地方公债和地方债务的研究实例。

(2) 国内研究现状。在早期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可行性研究中, 大部分学者对于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持支持态度 (孟丽, 2002;贾康, 李炜光, 刘军民, 2003) , 研究认为: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创新, 结合资本市场的发展, 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方法和流转机制, 有利于规范运作地方政府债务, 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于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持反对态度 (杨光, 2001;曾忠生, 2001;郭琳、樊丽明) 。而近两年, 也有大量学者从我国当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入手, 认为只有解决了当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偿还风险、宏观调控风险、政治风险。政府信息不对称、财政分权不彻底、地方利益驱动、不合理的政绩评价机制等风险, 才能够为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扫清障碍, 才更有利于发行的顺利进行 (王学忠, 2008) 。

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现状与不足

(一) 新中国成立之前阶段

清宣统年间发行了我国最早的地方政府债券出, 而民国以来, 除中央政府大量举借内债, 省地方政府因装备军队、从事地方建设、弥补政费不足等原因, 也先后发行大量省债。特别是在军阀混战时期, 广东政局长期对中央政府保持若即若离的半独立态势, 发行地方公债是统治当局筹措财政经费的重要来源, 次数多、债额大, 且债券币制特殊, 有着较为独立的体系。

(二) 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东北发行采取折实形式计值的地方公债。1958年4月政府作出《关于发行地方公债的决定》, 决定从1959年起, 不再发行全国性的公债, 但允许地方在确有必要时发行地方公债。1959年后, 只有黑龙江、安徽等少数几个省份自行发行了少量的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三) 改革开放后

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基础建设资金, 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 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 有的直接充当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1993年被国务院制止, 其重要原因是对地方政府承诺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

直到金融危机爆发后, 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在形式上的一次新尝试。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2009年发行,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 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来看, 虽然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有较长的历史, 但是离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金融的要求的政府债券还有很大差距。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制度制约了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 正如2009年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也只能看作是中央政府一手“包办”的发行行为, 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

(2) 风险控制水平较差, 甚至在很少考虑风险因素。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承担着无限责任, 地方债券最后的责任和风险承担方是中央政府。在地方风险意识相对淡薄, 自我控制机制严重缺乏的情况下, 各种风险将会向上一级政府转移。这也是中央政府一直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重要原因。

(3) 缺乏有效率和成熟的债券市场。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 但是债券市场发展仍然十分欠缺。直接融资无论是对企业而言还是对政府, 都还是其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间接融资的比例仍然很低, 这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成熟的债券市场, 缺乏足够的交易渠道, 市场中介, 制度法规等。

三、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渠道构建相关建议

(一) 逐步解决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障碍, 建立起一套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债券发行体系

在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渠道的构建中, 必须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体。要由地方政府来确定发行的规模, 利率, 期限, 资金使用方向等一系列事宜。中央政府只能作为第三方进行监管, 并且立足于全国宏观经济发展来进行相关协调。而不能越俎代庖, 替地方政府决定一切。在制度设计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由于地方政府在债券发行中处于主体地位, 因此债券偿付的最终债务人是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不能成为最后偿还人。

(二) 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在债券融资渠道中, 风险控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只有科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才能保证融资渠道的顺利运转。在这一体系中, 地方政府是主体, 中央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监管, 市场中介需要中立地将相关信息客观、公正及时的反应给市场参与者。具体而言, 地方政府需要有着较强的自律性, 能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 避免短期行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的核心是要加强中央政府对全国地方债券发行监督管理, 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改变地方政府的执政导向。具体而言上就是要保证全国的地方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 政府整体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相配合和适应, 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抑制地方政府过度发债的冲动。与此同时, 构建健全的地方债券资信评估、信息披露、债券保险制度, 需要市场中介提供专业和公正的服务。

(三) 健全债券流通市场

为地方政府债券的流通提供高效的交易平台, 这是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发展的市场动力。目前, 我国的债券交易主要被分割在证券交易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根据国际发达市场经验, 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发行与交易, 95%以上都是在场外市场完成的。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债券发展现状上看, 交易所市场明显呈现边缘化的趋势, 无论是投资者规模、债券托管量还是流通性都低于银行间市场。从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统一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因此, 建议地方政府债券未来主要流通市场应该选择银行间市场而非交易所市场。另一方面, 一般而言, 地方政府债券的流动性是低于中央政府债券, 但又高于企业债券。因此, 健全债券流通市场, 保证中央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协调发展。但由于地方政府债券在目前还主要处于探索阶段, 所以在健全债券流通市场的过程中需要对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相应扶持。

(四) 清理地方政府违规的融资平台, 将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纳入中央政府制度和市场监管

在4万亿投资中, 各地方政府为了解决配套资金来源, 纷纷成立各种融资平台。截至到2010年6月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 存在严重偿还风险的贷款, 占比23%。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操作程序不规范, 责任主体不清晰, 一旦融资平台的项目投资不能收回成本, 这些“隐性债务”将必然显性化, 而最终买单的必将是中央财政和商业银行。因此, 清理地方政府的违规融资平台, 引导其发行地方债券, 这不仅有利于扩大地方建设资金来源, 更加能有效地监督地方政府的资金使用。

参考文献

8.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退 篇八

根据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现有债务以2014年底为界限实行新老划断,即2015年以后融资平台(城投公司)新增债务将不被认定为政府债务。对于存量债务,将在甄别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余额,分类逐步处置,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对于增量融资,以地方政府为举债主体的债务融资只能在限额管理之下由省级地方政府代为举借,并鼓励通过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不形成政府债务的融资。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自2016年起,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因此,以承担地方政府融资为核心职能的平台公司面临转型。

平台公司自身面临的问题

除政策因素外,平台公司自身面临一系列问题和困境也迫使平台公司必须转型为市场化经营主体。

(一)平台公司资产质量欠佳

平台公司组建时普遍存在以存量土地资产作价、非经营性市政资产抵充行为,各地方政府注入平台公司的资产中很大一部分是公益性资产及准公益性资产,如市政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厂、公交客运公司等,这些资产很难产生收益或者产生的收益不能覆盖其成本,资产质量不佳。而且平台公司即使注入大量土地,土地出让收益大多也以政府应收账款挂账,并无真实收入和利润,平台公司资产不实。而且由于缺乏明确的城镇化战略和土地开发规划,土地闲置也导致了土地价值虚高。

此外,有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了引导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职能。但由于缺乏融资平台往往缺乏产业规划,旗下资产关联性较差,分散的资产未能形成在产业链上的协同经营和发展,严重影响了平台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当地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

(二)投资项目盈利能力不足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投资的项目主要分为公益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业务三种,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的项目缺乏稳定收入和较高的投资收益,很难覆盖成本;经营性项目虽然可以达到投资平衡,但所投资项目前期投入大、建设及回收期长,产生的现金流入慢且不稳定,而且其产生的收益往往用来补贴前两类项目的亏损,总体而言平台公司欠缺自身造血能力,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和各类基金来维系经营。

此外,平台公司投入建设的许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政府部门及平台公司都未能及时更新维护,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主要是因为平台公司政府化运作使得项目的产权、经营权与收益权脱节,再加上项目的经营和管理由政府的不同部门来协调和监管,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的情况。导致平台公司项目后期管理欠妥,无升级换代更新存量项目的动力,进一步影响了项目的长期收益和现金流。

(三)尚未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

目前很多平台公司还未真正建立起现代化公司治理制度,行政色彩比较浓厚,配套的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项目决策体系不规范。平台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当地政府以股权划转的形式纳入平台公司中,公司的投资、融资行为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意愿来决策和执行,平台公司自身对于旗下的业务板块、所投资的项目缺乏掌控力,对于自身的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也缺乏自主权,存在投资和管理分开的“两层皮”现象。

(四)面临着财务瓶颈制约

在“43号文”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下,并非所有债务都能归为政府性债务,一旦脱离了政府信用支持,融资平台就必须独立面对现实的财务问题:

一是资产负债率高。目前很多融资平台都有70%以上的高负债率,不仅仅是缺乏长期偿债的能力,一旦与政府信用担保分割,融资平台内的债务未能划拨为政府性债务,融资平台就会因缺乏资产信用失去进行继续融资的能力。

二是到期偿付债务的比例高。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长期债务比例高,债务偿付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从偿付期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要承担的债务在2014年末及2015年末左右达到偿付高峰。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按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基数,从未来偿债年度看,2014年到期需偿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占21.89%,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到期需偿还的分别占17.06%、11.58%和7.79%,2018年及以后到期需偿还的占18.76%。再加上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的债务增加,可以推测融资平台面临着偿债高峰。

三是资产的流动性低。由于企业的资产质量不佳、资产不实,所以资产的流动性也很低,自身的短期融资能力也比较缺乏。

四是经营性现金流量满足率低。受资产质量和投资项目的影响,目前融资平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低,融资平台的再投资能力不强。

未来转型原则

(一)分类原则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在新政策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需要遵循分类原则,因地制宜、因材施策,针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因根据其自身的特性和拥有的资源,走适宜的转型之路。目前我国的平台公司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政府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名义上是公司法人,实际为事业体制,隶属于政府某一职能部门,较多采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组织结构,仅仅是政府建设和实施项目的“代理人”,主营业务以公益性项目为主,独立性低。

第二类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土地运作、储备、开发及国有资产划拨,整合了一定的社会资源,主营业务集中于各类园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其他衍生资源。这类融资平台拥有的核心资源主要是土地。

第三类融资平台公司,随着开发业务发展及管理成熟,路桥等市政建设、环境保护和水电气公交等民生产品供应等更多的资源被划入成为子公司,多元业务板块逐渐形成母子架构,主营业务重心也逐渐由总部下移至子公司,公司旗下的部分经营性业务板块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经营能力,自身造血能力强,具有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也积累了一定的融资渠道和投资管理能力,但主营业务发展仍呈现自发性与被动性,缺乏战略层面的业务整合和市场化运作的能力,对政府信用资源和银行系统性融资的依赖度仍然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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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上述不同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应按分类原则规划转型之路。

(二)市场化原则

市场化原则是政府融资平台转型的根基。在新形势、新政策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要将原有的政府资源、资本通过市场化模式,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持续发展机制,从政府性的投融资平台向市场化的产业发展运营平台转变,提高自身的造血能力,走可持续经营的道路。

在制度层面,融资平台公司应当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在公司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上,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在经营层面,平台公司应以提高资产盈利质量为目标,通过重组、盘活、运营现有资产,优化资产质量,为转型为成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打下基础,同时在投资项目方面通过广泛地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市场化运作。在财务管理层面,平台公司也应当摒弃传统的依赖政府信用支撑和资金支持的思维,通过预算控制、成本控制、盘活存量、财务预警、妥善应对等手段,增强有效管控财务和运营风险的能力,真正成为市场化的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实体。

(三)共赢原则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转型还需要遵循共赢原则。这主要是指地方平台的转型离不开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自身和PPP模式下社会资本三方的统筹和协调,三方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这就需要遵循共赢原则。对于地方政府平台现有的公益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按照目前国家鼓励的政策方向,是通过 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来运营,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地方政府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吸引优质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去。

未来转型道路

根据分类原则、市场化原则和共赢原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方向应当是比较明确的。财政部发言人也在关于“43号文”的答记者问中指出: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规范后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省级政府发行债券融资;二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三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准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从项目推及平台主体,未来融资平台的发展方向大致有三个。

(一)平台公司由融资主体转为项目实施主体

针对第一类平台公司,即主要代理政府建设公益类项目的平台公司,这类公司独立性低,拥有的可支配资源少,转型方向可由融资主体转为项目实施主体。地方政府可将需要继续实施的公益类项目进行梳理,整合至某一平台公司继续实施。根据新政,该平台公司不能承担融资职能,今后将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来解决融资问题。平台公司则变为政府类公益性项目的实施主体。日后,该平台公司实施的项目由政府负责融资,并纳入预算管理。

(二)平台公司转型为PPP模式下的合作公司(主要方向)

财政部指出,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适合采用PPP模式融资的项目,要优先采用PPP模式融资,由此可见转型成为PPP模式下的合作公司是未来的主要转型方向。根据前文的平台公司分类,第二、三类平台公司适合转型为PPP模式下的合作公司。新政策规定,对于平台公司承担的收益性项目,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类,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出资共同合作建设运营,即PPP模式。

根据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指导意见,目前国家鼓励的PPP模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SPV(公私合营)及BT(建设-移交)8种主要模式。

具体的PPP合作模式和细节要求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及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就平台公司而言,其具体转型的方式如下:

针对第二类平台公司,由于其主营业务主要是园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拥有的可支配资源主要是土地,所以这类平台公司可转型为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公司,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旗下收益性项目的管理和运营维护,或以土地作为资本注资参与设立公私合营SPV,共享利益并共担风险。

针对第三类平台公司,可由旗下子公司或设立子公司作为PPP模式下的合作方,积极探索合理的共赢模式。集团公司自身可转型为一般经营性国有企业。(见第三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阶段、不同形态的项目适用的PPP模式也有所不同,目前的项目分为三类:一是已经建成的项目;二是正在建设的项目;三是需要扩建、改造、新建的项目。

针对将现有的项目:政府可以通过O&M、MC、TOT 等模式与民营企业合作,民营企业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费,也可以通过政府向使用者收费。如果民营部门获得基础设施的运营权,就可以按照与政府的特许经营合约,自己向用户收费;如果民营企业仅是对政府拥有的基础设施进行维护,那么可以由政府向民营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

针对在建的项目:地方政府可以采用BOT、TOT、BOO 等方式化解债务。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债务支出得以延缓,只需合同到期后付费即可。

针对扩建、改造、新建项目:可采用的PPP 模式也有若干,如政府可以通过BT、BOT、ROT 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政府将需要升级改造或者扩建新建的基础设施转交给私人部门,由私人部门升级改造原有的基础设施,甚至参与升级改造和新建扩建后的经营管理。

PPP模式下,项目可通过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等多种渠道的融资方法来解决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问题。具体可参考国海证券编写的《PPP模式下的融资方法分析》。

(三)通过资源整合和重组,直接转型为经营性国有企业。

针对第三类平台公司,由于其市场化的基础较好,可直接转型为经营性国有企业。为了提高这类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地方政府可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和产业,打造经营性产业龙头企业。首先,剥离原有平台公司的公益性等盈利能力不强的资产和政府类负债,由政府或其他平台公司承接,使平台公司“轻装上阵”。其次,围绕地方重点发展的产业,整合上下游资源,形成由国有企业投资控股的各产业类公司,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造为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市场化经营的一般国有企业,实现持续发展。这既能继续发挥原平台公司的后续融资职能,又能在当地形成产业引导,吸引更多资源投入,对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9.股权质押融资流程 篇九

 借款人提出股票质押贷款申请;(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高管简历、质押股票名称、代码、质押数量、期限)

 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2周)

 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 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 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10.过桥融资业务 篇十

对我国证券公司来说,过桥贷款是专指由承销商推荐并提供担保,由银行向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就是说,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方案已得到国家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因募集资金尚不到位,为解决临时性的正常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销商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 此外,过桥贷款还可以用于满足并购方实施并购前的短期融资需求。编辑本段对房地产的作用在房地产金融领域,过桥贷款机制也被广泛运用于开发商融资。由于开发商在拍卖获取地块后,尚未完全付清土地出让金,就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而无法通过抵押土地向商业银行融资。 因此,利用金融领域过桥贷款机制,开发商通过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贷,以此借款付清土地出让款,并利用随后将土地抵押给商业银行的贷款偿付这部分过桥贷款,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格局,避免资金链的断裂。

过桥贷款有哪些风险

一、对于申贷人或企业来说,过桥贷款的融资成本太高。过贷贷款虽然可以缓解燃眉之急,但是由于其时间短,利率高的特点,对申贷者而言,融资成本会进一步增加、还贷压力也会变得更大。据调查显示,过桥贷款的月利率一般在2%-4%左右,折合成年利率约为24%-48%,如此高的贷款利率,可见会给还贷者带来多大的压力。

二、对企业经营而言,资金链会面临随时断裂的风险。现实生活中,过桥贷款大多发生在小微企业身上,本身资金周转不灵的企业,因为背上过桥贷款的高利息,资金流动性将大打折扣,一旦银行抽贷,很容易发生资金断裂风险,企业因此走向破产、倒闭境地的不在少数。

过桥贷款用途

从一般意义上讲,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贷款(short-term loan),其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过桥贷款是使购买时机直接资本化的一种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过桥贷款的最大优点。过桥贷款的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相对较高,以一些抵押品诸如房地产或存货来作抵押。因此,过桥贷款也称为“过桥融资”(bridge financing)、“过渡期融资”(interim financing)、“缺口融资”(gap financing)或“回转贷款”(swing loan)。过桥贷款为并购交易双方“搭桥铺路”而提供的款项,可以理解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方提供的一项临时或短期借款。它的形式可以是定期贷款,也可以是循环信用证,只是在时限方面更短暂些。所以它只能是一种短期融资,在并购交易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桥式贷款”的利率比一般的贷款利率要高2%~5%。

在市场情况变化异常时,交易必须加速运转,收购市场取费较高,迫使买方快速获得资金以结束交易,从而相继采用“桥式贷款”。随后通过销售债券与权益票据来偿还银行贷款。过桥贷款在国外通常是指中介机构在安排较为复杂的中长期贷款前,为满足其服务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融资。对中国证券公司来说,过桥贷款是专指由承销商推荐并提供担保,由银行向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就是说,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方案已得到国家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因募集资金尚不到位,为解决临时性的正常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销商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过桥贷款还可以用于满足并购方实施并购前的短期融资需求。 在中国,多应用于券商担保项下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贷款等。根据过桥贷款的定义,过桥贷款可以弥补借款人所需融资的时间缺口(bridge the gap between times)。

公司和个人都可以使用过桥贷款。对过桥贷款进行个性化设计,可以适用于许多不同的情况。比如,一家公司正在进行一轮股权融资,预计6 个月后结束发行。公司使用过桥贷款,可以满足其营运资本的需要,将来利用发行债券的方式来偿还过桥贷款。公司金融中的过桥贷款称为“缺口融资”,用于弥补偿还所发行的债券与用新发行的债券取代它这两者之间的时间缺口。此时过桥贷款也是一种营运贷款,用于静默期(quiet period)与IPO 两者期间,或者签订收购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LOI)与实施收购两者期间。对个人来说,在房地产市场使用过桥贷款是很普遍的。由于在出售一笔财产和购买另一笔财产中间经常会有时滞 (time lag),所以使用过桥贷款可以为私房业主提供更多的灵活性。过桥贷款经常用于商业性的房地产购置,很快地出售一笔财产,从丧失赎回权的抵押品中重新得到房地产,利用短期融资的机会为获得长期融资提供担保。从房地产市场来看,过桥贷款是对个人出售房产权益而提供的短期银行贷款,它以个人目前的房产特别是准备出售的房产作为抵押。

个人使用过桥贷款或过渡期融资可以摆脱这样的困境:在你出售财产之前想要购置房产。此时过桥贷款是为购置新房提供短期融资,在出售完旧房时还清贷款,基本上能使个人在处置完旧房以后有地方居住。另一方面,过桥贷款在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中体现广泛,维持资金链,用于弥补之前的贷款。

过桥贷款如何办理?

过桥贷款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情况介绍(含行业现状分析,请将企业优势尽可能提炼出来);

6.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进时间和原始价格(提供发票复印件,与设备清单一一对应);

7.贷款卡号复印件;

8.两个以上的主要银行账户;

9.企业目前销售及客户情况,最近三个月几份大额或主要客户销售合同;

10.土地证、房产证(若土地是租用的,请附租用协议说明即可);

11.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渠道研究 篇十一

(一)经济背景 国家审计署在2009年公布的《对地方财政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审计情况》表明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大、形成时间长,历史遗留债务负担仍比较重。总体而言地方财政和政府性债务管理还不够严格和规范,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性債务总体规模较大,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平均占一半以上。这些地区共有各级融资平台公司307家,其政府性债务余额分别占省、市、县本级政府性债务总额的44.07%、71.36%和78.05%,余额共计1.45万亿元。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较大,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上述地方政府性债务中,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担保责任及兜底责任的债务分别为1.8万亿元、0.33万亿元和0.66万亿元,分别占债务总额的64.52%、11.83%和23.65%。从债务余额与当年可用财力的比率看,省、市本级和西部地区债务风险较为集中,有7个省、10个市和14个县本级超过100%,最高的达364.77%。从偿债资金来源看,2009年这些地区通过举借新债偿还债务本息2745.46亿元,占其全部还本付息额的47.97%,财政资金偿债能力不足。

(二)研究综述 具体如下:

(1)国外研究现状。国际上对政府负债和赤字的研究是比较广泛的,但绝大部分的研究起点是政府债务的成因和管理,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发达国家。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主要是侧重研究其债务危机,未见有对发展中国家地方公债和地方债务的研究实例。

(2)国内研究现状。在早期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可行性研究中,大部分学者对于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持支持态度(孟丽,2002;贾康,李炜光,刘军民,2003),研究认为: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创新,结合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方法和流转机制,有利于规范运作地方政府债务,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于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持反对态度(杨光,2001;曾忠生,2001;郭琳、樊丽明)。而近两年,也有大量学者从我国当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入手,认为只有解决了当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偿还风险、宏观调控风险、政治风险。政府信息不对称、财政分权不彻底、地方利益驱动、不合理的政绩评价机制等风险,才能够为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扫清障碍,才更有利于发行的顺利进行(王学忠,2008)。

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现状与不足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阶段 清宣统年间发行了我国最早的地方政府债券出,而民国以来,除中央政府大量举借内债,省地方政府因装备军队、从事地方建设、弥补政费不足等原因,也先后发行大量省债。特别是在军阀混战时期,广东政局长期对中央政府保持若即若离的半独立态势,发行地方公债是统治当局筹措财政经费的重要来源,次数多、债额大,且债券币制特殊,有着较为独立的体系。

(二)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东北发行采取折实形式计值的地方公债。1958年4月政府作出《关于发行地方公债的决定》,决定从1959年起,不再发行全国性的公债,但允许地方在确有必要时发行地方公债。1959年后,只有黑龙江、安徽等少数几个省份自行发行了少量的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三)改革开放后 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基础建设资金,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有的直接充当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1993年被国务院制止,其重要原因是对地方政府承诺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

直到金融危机爆发后,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在形式上的一次新尝试。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9年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来看,虽然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有较长的历史,但是离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金融的要求的政府债券还有很大差距。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制度制约了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正如2009年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也只能看作是中央政府一手“包办”的发行行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

(2)风险控制水平较差,甚至在很少考虑风险因素。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承担着无限责任,地方债券最后的责任和风险承担方是中央政府。在地方风险意识相对淡薄,自我控制机制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各种风险将会向上一级政府转移。这也是中央政府一直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重要原因。

(3)缺乏有效率和成熟的债券市场。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但是债券市场发展仍然十分欠缺。直接融资无论是对企业而言还是对政府,都还是其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间接融资的比例仍然很低,这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成熟的债券市场,缺乏足够的交易渠道,市场中介,制度法规等。

三、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渠道构建相关建议

(一)逐步解决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障碍,建立起一套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债券发行体系 在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渠道的构建中,必须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体。要由地方政府来确定发行的规模,利率,期限,资金使用方向等一系列事宜。中央政府只能作为第三方进行监管,并且立足于全国宏观经济发展来进行相关协调。而不能越俎代庖,替地方政府决定一切。在制度设计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债券发行中处于主体地位,因此债券偿付的最终债务人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不能成为最后偿还人。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在债券融资渠道中,风险控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只有科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才能保证融资渠道的顺利运转。在这一体系中,地方政府是主体,中央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监管,市场中介需要中立地将相关信息客观、公正及时的反应给市场参与者。具体而言,地方政府需要有着较强的自律性,能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避免短期行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的核心是要加强中央政府对全国地方债券发行监督管理,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改变地方政府的执政导向。具体而言上就是要保证全国的地方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政府整体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相配合和适应,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抑制地方政府过度发债的冲动。与此同时,构建健全的地方债券资信评估、信息披露、债券保险制度,需要市场中介提供专业和公正的服务。

(三)健全债券流通市场 为地方政府债券的流通提供高效的交易平台,这是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发展的市场动力。目前,我国的债券交易主要被分割在证券交易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根据国际发达市场经验,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发行与交易,95%以上都是在场外市场完成的。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债券发展现状上看,交易所市场明显呈现边缘化的趋势,无论是投资者规模、债券托管量还是流通性都低于银行间市场。从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统一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建议地方政府债券未来主要流通市场应该选择银行间市场而非交易所市场。另一方面,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债券的流动性是低于中央政府债券,但又高于企业债券。因此,健全债券流通市场,保证中央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协调发展。但由于地方政府债券在目前还主要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在健全债券流通市场的过程中需要对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相应扶持。

(四)清理地方政府违规的融资平台,将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纳入中央政府制度和市场监管 在4万亿投资中,各地方政府为了解决配套资金来源,纷纷成立各种融资平台。截至到2010年6月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存在严重偿还风险的贷款,占比23%。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清晰,一旦融资平台的项目投资不能收回成本,这些“隐性债务”将必然显性化,而最终买单的必将是中央财政和商业银行。因此,清理地方政府的违规融资平台,引导其发行地方债券,这不仅有利于扩大地方建设资金来源,更加能有效地监督地方政府的资金使用。

参考文献:

[1]陶雄华:《试析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券化》,《财贸经济》,2002年第12期。(编辑 向玉章)

12.政府采购融资业务流程 篇十二

一、融资租赁与快速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环境、提升医疗设备诊断能力

如何才能快速改善就诊环境、提升医疗能力?许多关心医疗发展的金融界人士认为, 在医疗设备方面, 特别在大型高端医疗设备改善方面, 融资租赁是比较适宜的方式。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是由医院确定医疗设备供应商 (生产商) 及相应的医疗设备并办妥相关引进审批手续后, 租赁公司再根据医院要求购进其选定设备, 交付医院使用。在使用期内, 医院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 从而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租期结束时, 医院仅支付较低的设备残值后即可获得其所有权。

融资租赁实质就是在初期将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 租赁结束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地说, 融资租赁就是“租鸡生蛋, 卖蛋还租”, 承租人不需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 并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可以将医院、融资租赁公司、医疗设备提供商的需求有效结合在一起。它既能降低医院购买设备的门槛, 帮其获得急需的设备, 又可以帮助厂商扩大销售, 减少欠款。

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产品虽然有如此多优点, 并在许多行业的设备更新中已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但在医疗器械领域, 却几乎被拒之门外。

(一) 典型事例。

2010年12月, 湖南株洲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某医疗机构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造影剂注射装置”系Ⅱ类6840类医疗器械, 而该设备是属于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Ⅱ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该局调查核实, 确认某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经营Ⅱ类医疗器械的资质, 故对该起融资租赁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案件情况立案查处。

(二) 原因分析。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是因为在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为是“融资”行为还是“经营”行为, 监管当局与融资租赁界有不同的看法。

租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法律定义, 如果“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 那么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相关精神:“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 实行备案管理。”融资租赁不需要审批。

遗憾的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管中没有将医疗器械的租赁经营行为与融资租赁业务区别对待, 在2005年出台的《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中, 融资租赁公司如从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 被视同经营医疗器械, 因此必须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配备与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经营场地及环境。

显然, 从事融资活动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较难满足这些相当苛刻的要求和条件的。

三、解决思路

那么, 如何才能在医疗器械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通过对进入医疗器械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的相关法规进行认真研究, 并结合自身实践, 本人所在融资租赁公司在北京成功的实现了突破, 获得了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用于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 回顾相关法规。

1、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中规定: (1)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管; (2) 、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 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2004年8月国家药监总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

法》 (局令第15号) 文中规定, 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文件中对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者的经营条件, 包括检测人员、场地环境等诸方面内容作了统一要求;

3、北京出台的《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二) 涉及问题分析。

1、从前两个文件内容来看, 文件未对融资租赁与租赁经营进行

区分, 而认为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 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必需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并提出了要满足有仓库、质量管理人等一些较难达到的要求。

2、通后对北京的两个文件仔细阅读和认真理解后, 发现北京药

监局在对前两个文件的补充和细化时, 对经营大型医疗设备所要求的仓库、质量管理人等内容进行了适当放宽: (1) 库房:单一经营大型医用设备类、软件类产品可不设库房; (2) 质量管理人相关专业确定:大型医用设备类管理人员专业为医疗器械、计算机、机械、电子、工程、物理等专业;

(三) 在认真准备后, 我公司顺利地取得了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总结

虽然目前在医疗器械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困难, 但以北京为例, 开展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仍然有机会。

我们有理由相信,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 适合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环境将会更加友好, 融资租赁一定能为提升医疗水平, 改善医疗条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摘要:融资租赁业务能快速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环境、提升医疗设备诊断能力, 但目前监管政策依然将进入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视同于传统医疗器械经营业务, 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要求, 一定程度限制和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务在医疗设备更新中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现有政策的探讨, 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思路。

13.国际结算融资业务 篇十三

(一)、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包括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单一客户核定的开证额度、信托收据额度核出口押汇额度。

1、开证额度系指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给客户核定的减免保证金开证的最高限额。除另有规定外,若客户使用我行开证额度对外开证,在信用证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得为其恢复额度。

2、信托收据额度是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客户(开证申请人)核定的一项短期进口融资便利。信托收据额度不能超过开证额度的70%,如授信额度中未单列此项,信托收据额度包含在开证额度之内。

3、出口押汇额度是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客户核定的一项短期出口融资便利。用于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押汇及托收项下押汇(凭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的出口押汇不占用此额度)。如授信额度中未单列此项,出口押汇额度包含在开证额度之内。

(二)、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1、申请人资格

具有外贸业务经营资格,在银行有一定外贸结算业务,业务情况及收付汇情况良好、资信可靠、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提供银行接受的可靠担保、抵押、质押的客户,可以向银行申请并由银行核定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2、进口开证授信额度的功能

请人取得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要求银行免收或减收保证金循环开立信用证。

3、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类及特点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为普通开证额度、背对背信用证额度和一次性开证额度。

1)、普通开证额度可循环使用,即用开证额度开立的信用证使用完毕、或在信用证注销、撤销、或在减额后,可相应自动恢复额度。同时,客户可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无限次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

2)、背对背(对开)信用证开证额度专用于根据出口来证由银行开立信用证的额度。3)、一次性开证额度是对于未取得银行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非银行信贷客户办理单笔开证业务,或对于已在银行取得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银行信贷客户办理某一特殊或大额开证业务而设立的开证额度。一次性开证额度由银行核准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环使用。

(三)、信托收据

该产品是客户将自己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以获取银行提供短期融资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客户仅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其处理货物(包括加工、转卖、存仓、代购保险、销售等),从而从银行获取短期融资的一项业务。

1、信托收据适用范围

1)、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2)、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竞交单进口代收单据。

3)、申办进口押汇。

2、信托收据的业务内容

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

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4)、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四)、进口押汇

1)、进口押汇的定义: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的功能: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客户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户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我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3)、进口押汇业务特点

(1)、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

(3)、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4)、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

(5)、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五)、出口押汇和贴现

该业务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贴现则是银行对于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业务。对客户来说如为即期收汇,可申请出口押汇;如为远期收汇,则在国外银行承兑可申请出口贴现。

1)、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要求

(1)、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我行为客户提供出口押汇融资时,与客户签定出口押汇总押书,并要求客户逐笔提出申请,我行凭其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按规定利率计收外币利息。

(2)、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但银行如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3)、我行只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申请人办理贴同业务应向我行提交贴现申请书,并承认我行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

(4)、贴现票据的期限不超过360天,贴现天数以银行贴现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贴现利率将按规定执行并计收外币贴现息,贴现息将从票款中扣除。

2)、出口押汇业务的作用

客户出口交单后,凭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收汇有保障的单据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客户能在国外收汇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

3)、出口押汇业务特点

(1)、押汇/贴现系短期垫款,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贴现不超过360天。

(2)、押汇/贴现系预扣利息后,将剩余款项给予客户,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360计算。

(3)、押汇/贴现系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不论保种原因,如无法从国外收汇,客户应及时另筹资金归还垫款。

4)、银行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

(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的。

(3)、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的。

(4)、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的。

(5)、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6)、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7)、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8)、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

(9)、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的。

(10)、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的。

(11)、其他银行认为不宜提供押汇的情况。

5)、贴现条件

(1)、银行不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

(2)、对于政治局势不稳定、外汇管制严、对外付汇困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以及资信不好的银行所承兑的汇票不办理贴现。

(3)、对于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据不予贴现。

(六)、提货担保

1、提货担保的定义:该产品是当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时,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保函,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保函。

2、提货担保特点:

(1)、提货担保可使公司客户及时提货,避免压仓,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有否不符点,公司客户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绝承兑。

(3)、提货担保限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并需逐笔审核。

3、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手续:

(1)、客户须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及提货担保保函(样本)。

(2)、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提单副本等。

(3)、客户应提供担保措施或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4)、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提货担保保函交客户提货。

(5)、客户拿到正本单据后,以单据正本换回银行提货担保保函返还银行。

(七)、买入票据

1、买入票据的定义:买入票据是指银行应收款人的要求,买入已承兑的票据,从票据面额中扣除一定的贴息并将余款付给收款人的一项融资业务。即银行在客户提出申请后,对有收汇保障的清算票据,在向国外收妥款项前以贴现方式作有追索权的买入,即先予以垫款的短期融资业务。

2、买入票据业务的特点:

(1)、主要对银行汇票和本票办理,支票一般不办理贴现。

(2)、统一按票面金额的7.5‰一次性收取买入手续费(包括贴现息)。

(3)、与出口押汇一样,银行保留追索权。

3、办理买入票据业务的条件:

(1)、票据的出票行是买入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印鉴核验相符。

(2)、持票人资信可靠并在本行开有账户,买入票据款项应先入账户。

(3)、票据未经书转让并且票据表面不存在缺陷。

(4)、票据表面不存在缺陷。

(5)、对用于“投资”、“贷款”、“抵押”等资本项下的票据不予受理贴现。

(八)、打包放款

1、打包放款业务的定义

该业务是指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

2、打包放款业务的作用

叙办打包放款,可以使公司获得短期资金周转,办理出口备货、备料、加工等,使出口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3、打包放款业务的特点

(1)、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2)、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

(3)、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4、打包放款的办理手续

(1)、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

(2)、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担保;

(3)、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打包放款)》;

(4)、批准后,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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