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药品系(16篇)
1.食品与药品系 篇一
郭文奇指出, 食品药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组建以来, 进行了大量的监管实践, 有必要及时进行理论总结。同时,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还有诸多困难和问题, 需要有相应的理论予以指导。目前, 这些研究力量还比较分散, 全面系统的研究机制还需完善。郭文奇强调, 在高研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是总局党组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理论研究的重要部署。参加本次论坛的博士后和专家学者是各领域的高层次研究人才, 是开展政策理论研究的中坚力量。希望集中各方面智慧, 凝聚最广泛力量, 共同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打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出谋划策,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创新局面。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孙宝国,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研究员陈凯先, 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办公室副代表施南,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分别作了主旨发言。同时, 还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与效能”、“企业与第三方的社会责任”和“‘互联网+’与食药安全监管”进行了三个分论坛的热烈讨论, 积极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献计献策。论坛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响应, 取得圆满成功。
2.食品与药品系 篇二
关键词:食品;药品;检察监督
近年来,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呈易发、多发态势,食品与药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未来、人民群众福祉、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为回应人民群众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从2015年3月到2016年12月,最高检将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一、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与药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健康,而且关系到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愈加严重,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从不合格狂犬疫苗到毒胶囊,再从三鹿奶粉到双汇瘦肉精,更不用说随处可见的“激素速生鸡”。这一系列问题,不禁让我们对食品药品安全感到担忧。而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案件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以及相关人员的行贿受贿交织在一起。一些负有监督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涉刑案件移送情况以及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以前我国刑法对食品监管的渎职行为没有规定,这次列入修正案中,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针对性,也显示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监管力度。
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行政案件处罚多,主动移送少。公安机关侦办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摸排发现,经由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少之又少。二是移送案件证据转换难,食品与药品类行政案件量大面广,又具备专业知识,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普遍存在无现场检察材料、现场照片,证据收集、鉴定结论不规范等问题,且行政部门取得的证据在转为刑事案件后,因证据规格不一致而造成大部分无法使用,公安机关不得不重新调查取证,有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检察官受机关性质和知识面的影响,不可能对社会各界的知识面面俱到。在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中,经常出现某个违法事实可以适用几种行政处罚规定,每种处罚都合法但结果却并不相同。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进行“私了”,既可以使执法人员得到好处,也可以使相对人得到从轻处罚,在案卷上还能不留痕迹,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三是伪劣食品药品的缓效性可以掩盖执法者的渎职行为,商业贿赂无处不在,伪劣食品药品对生命、健康的损害后果难以在短期内显现,因此追究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难度更大。这就使一些玩忽职守或收受好处甘当违法经营保护伞的执法人员获得侥幸心理支撑。
二、针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检察机关应采取的措施
(一)强化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能,严厉打击食品与药品安全背后的职务犯罪
严肃查处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增强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多发态势。
(二)规范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等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台账和案卷,以及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增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同时,重点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发,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案情况。加强惩治与防范食品与药品犯罪,需要“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三)综合行使检察权,对食品药品安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除了侦监、反渎等部门之外,预防部门可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使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控申部门可以利用网站、举报接待室、电话举报等方式加强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宣传力度,使广大民众了解和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四)对案件追踪、积极参加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
对疑难复杂、当事人有不满情绪的案件,在结案后仍要继续追踪,依法依理继续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当事人的困难要尽力帮助或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要立足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案外延伸工作,认真剖析破坏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走访交流、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建议,促进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总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理应承担起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李梦婕.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查处困境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7)
[2]覃俊翔.完善我国药品安全监管若干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1
[3]陈丽.我国药品监管研究[D].沈阳:沈阳医科大学,2007
[4]“两高司法解释”新闻发布稿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语
作者简介:
3.食品与药品系 篇三
一学期一度的社会实践又开始了,我这次社会实践选择的题目是:“关于医疗药品的监管体制、机制和现状的调查”。那么,我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问题呢?现今社会,食品监管的各类法律、法规不断出台。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在不断清理、完善和与国际接轨;市场准入、各类认证、各种评价体系已逐步建立。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了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食物中毒事件逐步减少。在调查之前,我查阅了多方资料。2007年8月底至12月底,全国共报告食物中毒人数4047人,比2006年同期下降了39.9%。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走向完善。中国食品药品工业目前已形成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级标准构成的标准化体系。我国已制定了1050项食品企业标准,1145项食品行业标准和近万项食品地方标准和几十万项食品企业标准。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普及。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普及广大平民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与此同时,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现行是“一体二级”的多部门性质的管理体系。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积极查处大案要案,沉着应对突发事件,如查处“12.7假药案”、仿冒“肉毒素”案、“欣弗”案、“人血白蛋白”案、“注射用甲氨蝶呤”等一批大案要案;坚决撤证“奥美定”,政治药品注册申报资料造假,治理“一药多名”等均取得显著成效;通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大力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集中整顿疫苗生产流通秩序,强化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管,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有效遏制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猖獗的势头。同时,工商、质检、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开展打击邮寄假劣药品、非法回收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深入开展农村食品药品“三网”建设,实施惠民工程,保护了公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解决了一系列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经过以上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资料的查阅,我认为食品药品的安全、体制、以及现状问题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于是,我就开始了着手调查关于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以及食品药品的安全体制问题。首先我调查了附近的药店以及商店了解一些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背景以及现状问题,真据调查我了解到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各种新型食品
层出不穷,食品产业已经在国家众多产业中占支柱地位。在食品的三要素中(安全、营养、食欲),安全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恶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十分严峻。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是
1、原体(微生物)污染问题。早些年,食品容易在添加剂、农残和兽残等方面出现问题,但随着我国对食品中农残、兽残和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食品中这类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率不断下降。相反,由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食品生产模式及饮食方式的改变、食品流通的日益广泛、新的病原体的不断出现、细菌耐药性的生产等,使食品,尤其是动物性食品,被病原体体及其毒素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方面传统的食品污染问题继续存在,如沙门菌污染、霉菌毒素污染、农药污染和寄生虫污染等;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食品污染问题在我国同样突出,如大肠埃希菌已在国内多个省发生了严重的爆发流行等。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5年来所获监测数据也表明,食品中农残和兽残的污染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食品中的病原体污染连年以较快速度上升。
2、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3、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一是位数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二是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三是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4、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
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5、食品安全研究发现的新问题。随着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传统加工工艺的食品也不断被发现具有安全隐患,如油炸淀粉类食品的丙烯酰、油条中的铝残留等安全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
6、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等,数量都超过千项;国家标准又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7、检测水平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多部门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切入点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来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震慑威力。新的快速、灵敏的检测手段,如基因探针、多聚酶链反应等分子生物学技术已应用于食源性病原体检验,但在我国仍主要用于研究单位。
8、食品安全保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极其匮乏,食品生产部门、各类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中既懂宏观管理又懂得专业知识、能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技术人员也极其匮乏。社会对食品安全专业的人才需求是很大的,但高校的相关专业却已经萎缩和消亡,缺乏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研究和检验检测队伍,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鉴于此,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缺乏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分析手段。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也向他们我了解了一些具体措施: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
2、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
3、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推进体制改革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力度,改革卫生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职能,撤销市、县级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察所,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做好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行业稳步发展。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5、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6、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果断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食品安全还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我们切实担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法宣传力度,继续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巩固和深化食品专项打假斗争的成果,努力开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在现今社会食品与药品安全问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各项发展。所以我们一定要做好这一问题。
4.食品与药品系 篇四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以下简称“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药品解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食品药品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做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并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各种工作机制。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同级或辖区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做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涉嫌犯罪案件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移送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后续的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单位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移送情况上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于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 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判情况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上述事实和证据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并在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重新处理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专家名单等,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报。
第二十条 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食品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符合行政执法规范要求的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该批次或该类型全部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涉案食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情形的涉案药品,可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的,应当载明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药品的检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医疗器械的检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食品解释》和《药品解释》有关条款规定不具体,以及适用尺度掌握有区域性差异问题,统一依照下述标准执行:
(一)属于《食品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一般按照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三倍以上为严重。没有具体限量标准的或者仅有定性指标的,根据检验结果,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后认定。《食品解释》第八条“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参照前述标准执行。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有限量标准且与“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类似的情形。是否属于“类似情形”难以确定的,根据检验结果,经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二)符合检验不合格或检疫不合格其中一种的,应当认定为《食品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中的“检验检疫不合格”。
(三)属于《食品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中“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按照低于或者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50%为严重;没有具体限量标准或者仅有定性指标的,根据检验结果,经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后认定。
(四)《食品解释》第三条第(二)项及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持续时间较长”,一般理解为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
(五)按照《化合物经口急性毒性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性为中等级以上毒性的,属于《食品解释》第六条第(五)项的“毒性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含量已足以造成人体伤害的,属于“含量高”,对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人体伤害”,应经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后认定。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食品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有关非法经营司法解释规定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证明掺入或者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符合《食品解释》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即可直接认定涉案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符合第(三)、(四)项之规定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后认定。
(八)中药材、中药饮片储存过程中因养护不当导致霉变、虫蛀等变质或被污染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销售或者使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以所谓的祖传秘方、民间传统配方进行私自加工,不针对特定患者,配制、销售自制膏药、丸剂、散剂、胶囊剂、口服液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论处,一般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货值金额超过1000元或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对《药品解释》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九条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按照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计算(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十一)对非法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以非法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十二)对无合法有效食品药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涉案食品药品合法来源,不能提供涉案合法账册、进货查验记录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定性为具有主观故意。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报告、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格式出具结论:
(一)假药案件,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
(二)劣药案件,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劣药(或者按劣药论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相关情形的,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的,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五)其他案件也均应写明认定涉嫌犯罪应当具备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食品解释》第八条“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及第九条“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对“主观故意”“假药”难以认定的,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在涉案物品依法处置前提出重新或补充检验检测、认定的申请。
第四章 协作配合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监管问题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食品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督办:
(一)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
(三)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建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机制。发布案件信息前,应当互相通报情况;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
第三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动建立市辖县区间、部门间食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重大问题。
第五章 信息共享与案件联席会商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运用《鹤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第三十六条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审查、办理、监督实行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双轨并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将有关案件信息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录入信息平台。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安办建立联合会议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联席会议,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相互通报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件办理情况,综合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分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负责人均为召集人。一般情况下,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集为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筹备工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分别明确一名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负责具体协调沟通事务。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及依职权发现的线索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5.食品与药品系 篇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行终37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馥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桂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国,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元博,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顺雨,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康佳琦,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湖北馥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馥雅公司)因起诉撤销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昌平食药局)作出的(京昌)食药监食罚〔2017〕26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行初57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3月20日,昌平食药局接到反映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销售的五谷磨房“提子燕麦片”(生产许可证号SC10742112100018)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明提子含量的举报。昌平食药局对该举报立案后,依法对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展开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工作。2017年6月5日,昌平食药局对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被诉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从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3月22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谷磨房“提子燕麦片”(净含量280g[28g*10])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2.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52.00元,且该公司采购上述产品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一般处罚进行裁量,对该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贰元、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采购五谷磨房“提子燕麦片”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贰元、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湖北馥雅公司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有误,将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并给作为生产者的他们造成巨大损失,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另查,涉案“提子燕麦片”的商品标签载明:“委托方: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香雅公司)。受委托方:湖北馥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两公司签订的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深圳香雅公司为委托方,湖北馥雅公司为加工方,加工方所生产的方便食品全部由委托方负责销售,委托方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原材料及包装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加工方只要按照要求加工并达到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产品;委托方负责加工产品由原材料到所有包装的采购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被诉处罚决定是针对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采购产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而作出,湖北馥雅公司不是被诉处罚决定的相对人,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考察,与其所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行政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而非仅与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有关联性。因此,与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即应与行政处罚决定所设立的行政处罚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而非仅与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同时,湖北馥雅公司关于昌平食药局对涉案产品的认定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及影响业务合作的主张,亦不属于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湖北馥雅公司与被诉处罚决定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湖北馥雅公司的起诉。
湖北馥雅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主要的上诉理由如下:
1、上诉人作为涉案商品生产者,一直谨守质量关,对于所有出厂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标签都有相应检测,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都会向采购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存在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情况。
2、被诉处罚决定虽然是针对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作出的,但却直接认定上诉人生产的食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这将会直接导致上诉人的重大损失。一方面因为上诉人与销售商之间商业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由于销售者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事救济手段,将有关产品质量责任转嫁给生产者承担,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上诉人作为食品生产、销售流通领域中的最终责任承担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行为直接决定了上诉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甚至决定了上诉人是否要因此而改变生产线以规避类似风险。本案中上诉人已经为此承担了损失。被上诉人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理应考虑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被上诉人主要以上诉人生产商品的标签违反了国家标准为事实根据进行处罚,被诉处罚决定一旦发生效力,其他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据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其他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人”在获知被诉处罚决定后,也可能以此为依据,购买涉案商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上诉人索赔。因此,被诉处罚决定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与被诉处罚决定之间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3、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涉案食品并没有强调提子具有更加特殊的营养,也没有特意夸大提子在产品中的作用,故而够不上特别强调。同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3的规定,涉案食品虽然名称中含有提子,但并未在标签中进行特别强调,故不需要提示提子在成品中的含量。
4、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机构,明知道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情况下,却没有通知上诉人,未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理应予以撤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昌平食药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湖北馥雅公司只是接受深圳香雅公司委托生产涉案食品,涉案食品标签也是由深圳香雅公司提供。被诉处罚决定所针对的是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采购产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而作出,因此被诉处罚决定对湖北馥雅公司不产生实际影响,湖北馥雅公司与被诉处罚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湖北馥雅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湖北馥雅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湖北馥雅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贺 审 判 员
梁 菲 审 判 员
朱一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素南 书 记 员
6.食品与药品系 篇六
引进国外先进仪器, 组建广东省首台食品快检车
食品药品快检信息中心引进美国的先进仪器“激光拉曼光谱仪”, 结合其他先进仪器, 如兽药残留综合分析仪、生物荧光检测仪、肉类分析仪、重金属荧光快速检测仪、高速离心机等组成广东省首台食品快检车。该车自投放以来, 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实现了农副水产品多品种多项目检测
食品快检车主要针对揭阳市内的蔬菜、水果、米面、肉类食品、水产品和食用油等42个品种进行快速检测, 主要检测甲醛、亚硝酸盐、吊白块和瘦肉精等有害物质以及兽药、农药残留和微生物等106 个项目
通过系统升级, 增加了保健食品等检测项目
快检车升级以后, 对于食品中的毒豆芽, 保健食品中为达到降糖, 降压, 减肥等功效的非法添加剂, 均能实现快速检测。两年来, 共检测食品143批次、保健食品31 批次。对提升食品监管能力、保障重大节日的食品安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创新性武器。流动式的食品药品快速检测, 强有力地提升了执法力度。
建立食品药品快检网络平台和服务中心
2015 年10 月1 日,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 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此为契机, 与新法相结合, 在揭阳市建立了一个食品药品快检网络平台和服务中心, 并印发许多“食品安全小册子”, 分发给市民。此外, 还结合新闻传媒,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 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普及教育, 建立了以食品药监局为中心, 食品药品检验所为技术指导, 各个县、区为单位设立食品快检室, 再以各县、区为中心, 下设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所的三级快速检测网络体系。全市共建设7 个食品快速检测室;15 个食品安全监督所。。各基层检测所均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试剂盒, 并设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重点区域设置食品快检室
一方面, 在大型宾馆、就餐人数比较多的学校饭堂, 设置了食品快检室, 并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 大大提高了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自我管理意识, 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隐患。另一方面, 在大型超市设置食品快检室并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购买到安全食品, 实实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建立建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
食品快检车每天24 小时处于应急状态。流动式的快检车, 具有方便、快速的特点, 并能实现有效监管, 让不法分子无空可钻, 无处可逃。
在全市范围内培训食品检测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外部人员培训和考核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重点考核和培养食品检验工一百多名。在全市餐饮服务行业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 能有效保证揭阳市的食品安全。食品药品检验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上报, 对食品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有力保障食品安全。
加强内部人员培训和考核
定期组织稽查人员和快速检测人员到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理论和实操学习。在2015 年广东省食品药品快筛快检竞赛决赛中, 揭阳市获得团体第七名, 其中一位同志获得二等奖, 食品药品检验监督管理局对取得这样的成绩非常满意, 通过此次竞赛, 再加上平时加强练习, 队伍的快筛快检水平大大提升, 更能适应当前的形势要求。
7.食品与药品系 篇七
吴公平总工程师在座谈中强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老味道、老故事、老品牌——坚守诚信的力量”主题宣传活动,旨在宣传食品药品行业老字号企业“诚信为本、以义取利”的品牌形象,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业风气,引领广大食品药品企业重诺守信,自觉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内食品药品行业品牌企业特别是老字号企业,一定要更新思维、抓住机会,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把湖南品牌推向全国,树立湖南企业诚信经营、回馈社会的良好形象。同时还强调,这次主题宣传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商业运作,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企业收取宣传费用。
各企业负责人在会上纷纷发言,对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这次大型公益宣传活动表示赞赏和感谢,一致表态要始终坚守底线、坚持诚信经营,保持基业常青;要积极参与本次主题宣传活动,倡导全省食品药品企业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提升行业信心;要乐于奉献社会,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为增强全民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作出贡献。
8.食品与药品系 篇八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五一”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2006年“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做好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认真落实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将“五一”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要求,各地区要在“五一”期间,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堂、小餐馆开展集中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特别要加强对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检查,防止重大食物中毒和投毒事件发生,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严防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乘机流入市场。各地区要在“五一”期间,组织并部署对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城市和景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一次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同时,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的作用,把药品监管工作延伸到乡镇和村庄。
各地要充分利用“五一”黄金周有利时机,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正面报道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饮食用药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揭露曝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整治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开展诚信和职业道德综合教育,倡导守法诚信,强化生产经营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防微杜渐,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和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节前认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全面检查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及存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地方,要深查、细排,切实加强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运行的管理,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对于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指定专人“重点看守”,确保节日期间不发生事故。
各单位、各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突发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巡逻,保证通讯联络通畅,坚持大事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迅速妥善处理并报告。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应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责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单位、各部门要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维护稳定工作。要继续加强反对邪教工作的领导和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深刻认识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要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对防范骚扰电话,处置突发和极端事件,防范“法轮功”人员闹事等有关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对重点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稳定工作值班制度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工办〔2004〕48号)的要求,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单位在4月30日至5月7日期间,每日16:00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值班室报告当日稳定工作情况(工作日报局稳定办)。其中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无情况发生也要报告。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应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做好维稳工作安排。
四、严格制度,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岗位时刻有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岗。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带班领导,带班期间通讯工具要保持通畅,确保及时联系。请各单位、各部门将节假日值班安排于4月29日16:00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值班室。
加强长假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一是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值班工作制度履行职责,不得随意换班,借用人员不得值班。二是值班人员要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遇有重大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三是要安排足够的应急力量,承担应急工作的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及时到岗。四是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离开辖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稳定办联系电话:
010-68313344转1809、1819;010-88372257(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室联系电话:
010-68316825;010-68310909(自动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9.食品与药品系 篇九
为稳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办〔2013〕32号),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先期组织编制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等10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现通过总局官网发布,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在编制过程中,总局采取开门编制的原则,充分借鉴相关部委经验,认真听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的意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印送征求意见稿等多种方式多次征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意见,通过总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对10项标准进行了论证。
本次发布的10项标准,包括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基础术语(信息技术、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总则、机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总则、机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数据集元数据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共享与交换接口规范、食品药品监管应用支撑平台通用技术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库设计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管软件开发过程规范。
这10项信息化标准的实行,是总局加强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是统一食品药品信息化标准规范的重要依据,是实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保障。对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要积极采用10项标准,对于已经建成使用的信息
10.食品与药品系 篇十
一看批准文号。药品应有“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数据查询中查到。凡查不到相应药品批准文号,或者批准文号与产品名称不相符的均为假药。
二看药品包装。合格药品的外包装质地好、字体和图案清晰、印刷套色精致、色彩均匀、表面光洁、防伪标志亮丽。而假药的外包装大多质地差,字体和图案印刷粗糙、色彩生硬,防伪标志模糊等。
三看药品说明书。合格药品说明书的纸张好,印刷排版均匀,连最小的字体也十分清晰,内容准确齐全,适应症表述严谨规范。而假药说明书的纸张质量差、字迹模糊、内容不全、排列有误、随意夸大疗效和适应范围。
四看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合格药品的包装上应标明[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三项缺一不可,字迹多为激光打印。而假药常三项中缺1~2项,而且打印的字迹多为油印,或与包装盒其他内容一同直接印刷上去。
11.食品与药品系 篇十一
本刊讯 在2015年元旦、春节和元宵节 (以下简称“三节”) 来临之际, 为保障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 日前,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办下发通知, 要求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周密部署, 结合本地实际,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防范食品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 确保“三节”期间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通知提出,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巩固年初以来全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和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 突出重点,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点内容、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 明确任务, 责任到人。要严格检查食品原辅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等, 强化过程控制, 严防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交叉污染等情况的发生。同时, 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一旦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要依法从严惩处。
12.食品药品监管信息 篇十二
华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2011年4月20日华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三项措施,三统一”规范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为了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餐饮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认真贯彻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华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三项措施、三统一,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严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首道关。三项措施,一是坚持标准,加强请示。要求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与核查人员必须坚持按照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省市局文件精神执行,对拿捏不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合理合法。二是严密程序,服务为主。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从受理到初审到核查,必须严密程序,严格审查,始终本着为企业服务,为县域经济服务的原则,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三是严肃纪律,廉洁办事。要求审批人员把好权力关,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用国家局、省市局禁令及相关工作纪律要求
自己,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做到该办就办、不卡不拖、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接受各方监督。
13.食品药品汇报材料 篇十三
食品、药品工作是维护开发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本着“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原则,我村为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展开工作。结合我村实际,以下就我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目标责任
制
为全面落实区、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我村于2月份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总结了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了今年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立了食品和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强化领导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根据办事处文件精神,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重视食品安全良好社会氛围
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宣传教育是前提。我村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深入餐饮单位、农户、医务室、药店,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同时,在重要节假日期间,集中力量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利用召开动员会、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印发宣传资料等手段,使加强食品安全的意识更加深入人心。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张贴横幅6条。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我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按照“保安全、强监管、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为重点,以推进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着力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局面。在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坚决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小作坊、流动食品摊点,严厉查处非法批发、超范围经营等坑害群众的违法行为。二是严肃查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整治,不断加强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管,有效打击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切实加大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餐具消毒的监管,严格落实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有效改善食品卫生状况,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三是加大行业整治力度。对全村的餐饮单位、医务室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突击检查证件齐全、台帐健全、环境卫生等状况,与业主责任人签订了《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对没有证照的单位,加强说服教育,督促他们办理了各类证件。
截至目前,我村开展专项整治活动4次,定期抽查20余次,不断加大整治力度,整治工作取得了实效。在整治活动中,对全村餐饮店、医务室、药店进行了集中督查整治,重点对各类食品、药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进货台帐等进行了查验,对销售过期食品的餐饮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对过期食品实行了销毁处理,对卫生管理不达标的餐馆责令限期整改。
四、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14.食品与药品系 篇十四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01月23日发布公告,对进口药品再注册和分包装申报、受理、审批,再注册核档程序、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和分包装、再注册涉及的补充申请,再注册和补充申请注册证编发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规范。
2002年1月30日《关于印发《换证期间申请临时进口药品的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0号)、2003年8月14日《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及其审评时限等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3]210号)、2004年1月14日《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实行核档程序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4]9号)同时废止。
15.“柠檬市场”下的食品药品安全 篇十五
■令人麻木的事件始末
药用胶囊作为药品辅料,主要是供应药厂生产各种胶囊类的药品。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本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地方,如果没有这次央视的曝光,许多读者可能都不认识“岙”这个字。然而,就是这个毫不起眼的小镇,有着几十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年产胶囊一千亿粒左右,占全国药用胶囊产量的三分之一,可谓是名符其实的胶囊之乡。
就在这个名符其实的胶囊之乡,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这里胶囊的出厂价差别很大,同种型号的胶囊,价格高的每一万粒六七十元,甚至上百元,低的却只要四五十元。一名知情人士透露,药用胶囊的主要原料是明胶,因此胶囊价格差距悬殊应该和明胶原料有着很大的关系。深入了解后发现低价明胶之所以便宜,是因为使用了一种河北、江西产的价格非常低廉的“蓝皮”作为原料,用这种“蓝皮”加工的明胶,业内俗称其为“蓝皮胶”。
像所有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被曝光的那样,在某加工厂的空地上,堆放着各种各样,散发着刺鼻气味的碎皮,而这种碎皮正是“蓝皮”,其实就是从皮革厂鞣制后的皮革上面剪裁下来的下脚料,每吨只要几百元。食用明胶行业标准明确规定,严禁使用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工业废料生产食用明胶。然而在河北、江西两地,这种使用鞣制后的皮革废料“蓝矾皮”生产的工业明胶,采用白袋子包装作掩护,通过隐秘的销售链条,最后流入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部分胶囊加工厂,冒充食用明胶,生产加工药用胶囊。对白袋子明胶进行检测后发现,其铬含量为103.64 mg/kg,按照国家标准中铬含量不得超过2mg/kg的规定,这种明胶重金属铬含量超标 50多倍。
按照企业全覆盖、品种全覆盖、产品批次随即抽样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国范围内对药用胶囊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对117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抽验了941批药用胶囊,检出15家企业74批胶囊铬超标,不合格率为7.9%。其中,浙江9家,河南2家,四川2家,重庆2家。
■“柠檬市场”遍布中国
为何食品、药品乃至其他商品中,存在着诸如毒胶囊、染色馒头这般的毒瘤,虽屡禁却仍不止,难以根除?在此,我们引入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著名模型——柠檬市场,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柠檬市场(The Market for Lemons)也称次品市场或阿克洛夫模型,是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即在市场中,产品的卖方对产品的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在极端情况下,市场会止步、萎缩甚至消失,这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柠檬市场效应则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好的商品遭到淘汰,而劣等品会逐渐占领市场,从而取代好的商品,导致市场中都是劣等品。
柠檬市场的存在,是由于交易的一方并不知道商品的真正价值,只能通过市场上的平均价格来判断平均质量,由于难以分清商品好坏,因此也只愿意付出平均价格。由于商品有优有劣,对于平均价格而言,提供优质商品自然就要吃亏,提供劣质商品便可从中获益。于是优质商品便会逐步退出市场,最后就只剩下劣质商品。在这个情况下,消费者便会认为市场上的商品都是次品,就算面对一件价格较高的优质商品时,都会持怀疑态度,为了避免上当受骗,最后还是选择劣质商品,这就是柠檬市场的表现。
为了使读者更容易理解什么是柠檬市场效应,我们以二手车市场为例,假设市场中好车与坏车并存,每100辆二手车中有50辆质量较好的、50辆质量较差的,质量好的车价值为30万元,质量差的价值在10万元。二手车市场的特性是卖方知道自己的车是好是坏,但是买方在买卖交易时无法或难以分辨。当买方无法确定车子好坏时,聪明的卖方宣称自己的车是“好车”一定是最好的策略。但是买方真的会以好车的价格问卖方买车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买方知道存在一半的几率买到坏车,因此最高只愿出平均价20万。不幸的事情开始发生了,拥有好车的车主开始惜售,宁愿留下自用,也不愿意忍痛割爱,因此好车逐渐退出市场。
在我国,诸如就业歧视问题、塑料原料及回料市场、上文中提到的毒胶囊、最近发生的农药绿茶等等问题,都是柠檬市场的表现。当整个行业都在追逐低成本,从而不惜以劣充优的时候,任何企图打破僵局的企业,都有可能失去整个市场。柠檬市场效应在发展中国家显得尤其凸出,送检时采用优质原料,量产时则采取各种偷工减料的方法,降低成本赢得市场,这几乎成为整个制造业的潜规则。当柠檬市场成为整个市场的大环境时,当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廉价次品原料进行生产销售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频现,也就不难让人理解了。
■信息对称,重拾诚信
要削减信息不对称,沟通是唯一的手段,由于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人与人之间需要沟通对话,以取得信息。此外,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别人提供信息的真伪,只好借着“对方是否诚实”来间接地解读对方所提供的信息。因此,“诚信”这种人性中的道德,成为了人际交往中的一种“工具”。所以,充分有效的沟通是削减信息不对称的最重要方式,一些机构甚至因沟通的需要而产生,如大众传播、公关中介公司等“信息经济产业”,都是在减轻信息不完整所造成的问题。
以股票市场为例,由于金融市场的运行基础就是信息,投资者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如果不知道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产品的竞争力和公司管理层的变动等信息,投资者就很难确定自己购买的公司股票真正价值,也就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因此,《证券法》和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要充分披露信息,禁止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从而尽量使信息不对称减少到最低程度,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6.食品药品投标文件 篇十六
按照新建检验检测技术中心的建设程序,造价咨询公司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参与工程项目、材料、设备招投标、市场询价及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
4.1本阶段造价咨询关注的要点 :
(1)对项目分项工程的发包模式、招投标计划、合同模式、总分包界面、合同条款及计价方式等向委托方提供可选择方案;
(2)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工程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协助完成财政评审工作;
(3)协助委托方审查施工、监理、设备、甲供材料等招标文件,针对专用条款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提供咨询服务,针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对于采用计价依据、费用记取等影响工程造价问题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及建议;(4)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及相关计价依据、市场价格等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对投标报价进行基础性数据的分析和整理工作;
(5)协助委托方审核合同有关支付、价款调整及结算等造价方面的条款;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严谨性和周密性,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及建议;同时配合委托方做好工程类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评审准备工作;
(6)审查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程序执行情况;积极协助委托方进行市场询价、认质认价的手续完备情况以及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是否按合同要求执行;
(7)在本阶段,配合委托方重点关注工程前期已完工程的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造价控制等过程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
4.2招标文件管理工作步骤和程序
委托方委托招投标公司编制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文件初稿--------安排造价咨询人员参与审核有关工程计价方面条款-------咨询公司反馈审核意见-------提交委托方招标小组讨论-------修订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文件(或不做修改)------参与招标文件会签----------确定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文件
4.3工程量清单管理工作步骤和程序
委托方提供图纸及工程、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文件--------安排造价咨询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咨询公司反馈编制过程中的问题-------提交委托方招标小组讨论-------修订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文件(或不做修改)------调整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提交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配合财政评审工作-------配合招标单位完成清标报告
4.4合同管理工作步骤和程序
委托方提供投标文件、合同初稿等文件--------安排造价咨询人员协助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审核经济合同主体是否合法等-------咨询公司反馈合同中合同有关支付、价款调整及结算等造价方面的条款的问题-------提交委托方招标小组讨论-------修订工程、设备、材料的合同条款或完善-----------参与合同谈判-------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5.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造价咨询管理要点、步骤及程序
按照新建检验检测技术中心的总体建设目标和工期计划,造价咨询公司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参与工程分期工程进度付款审核、材料、设备价格询价确定招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洽商审核鉴证等工作。5.1工程分期进度付款控制要点
经监理审核后的月、季、年度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设备、材料购买计划和到货数量,由委托方交咨询单位复核。
对分期进行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项目,咨询单位可以在每次审计前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定咨询意见书》,告知核减(增)金额及审定金额。在最后一次审计前出具《建设项目结算结果复核汇总表》,告知总共核减(增)金额及审定金额,在委托方的组织下与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密切注意施工阶段建筑成本变化情况, 以及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参与有关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的工程会议。
5.2工程变更审核工作要点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制定中明确工程变更的限定条件、范围和内容,避免和减少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设计变更提供初步的费用增减测算,作为设计变更造价控制的依据和参考,如需要提交财政评审作为依据。同时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洽商变更应增减的金额,对洽商资料梳理和审核。协助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评估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对委托方有关设计变更、洽商等有关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3材料价格的确认工作要点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制定中明确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范围及价格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协助委托方对施过程中的材料情况实施监督、鉴证和抽样,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协助委托方制定材料价格认定程序及相关制度。
按照合同约定条款,配合委托方对材料的考察、询价、定价提出建议或询价报告,内容涉及主体工程中的钢筋、混凝土、地材,装修阶段中对主要的大宗装修材料的市场调查询价,景观园林工程中苗木、铺装材料等考察、询价等工作。
5.4工程分期进度付款管理工作步骤和程序
项目承包单位提交月度或阶段性进度款支付申请及资料--------监理公司对进度情况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咨询公司现场审计组审核月度或阶段性进度款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反馈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咨询单位完成进度付款审核,出具审核报告------进度付款审核报告报委托方审核----------委托方提出审核意见转交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支付
5.5工程变更审核工作步骤和程序
项目承包单位提交工程变更审核申请及资料--------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审核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监理公司工程变更审核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咨询公司现场审计组审核工程变更价格方面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报委托方审核----------委托方提出审核意见转交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咨询公司存档
5.6工程洽商审核工作步骤和程序
项目承包单位提交工程洽商审核申请及资料--------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审核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监理公司工程变更审核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咨询公司现场审计组审核工程变更价格方面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报委托方审核----------委托方提出审核意见转交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咨询公司存档
5.7工程材料价格审核工作步骤和程序
项目承包单位提交工程材料价格申请及资料---------------监理公司对工程材料样品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咨询公司现场审计组审核工程材料样品价格方面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报委托方审核----------委托方提出审核意见或转交财政部门审批--------审批-------监理公司留存样品------咨询公司存材料价格确认单
6.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管理要点、步骤及程序
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分为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和审核报告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要点如下:
6.1审核准备阶段内容及要点 6.1.1了解情况:
(1)工程价款拨付情况,即已付工程款项、未付工程款项;(2)委托方设备、材料供应情况;
(3)承包单位工程预、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执行定额标准;(4)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6.1.2收集资料,委托方应提供如下资料(但不限于):(1)批准的新建检验检测技术中心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2)委托方与承包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3)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4)工程预、结算书;(5)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
(6)监理单位、委托方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8)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9)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10)由承包单位编制、委托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
(11)开、竣工报告;
(12)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1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书等。6.2 审核实施阶段内容及要点 6.2.1竣工结算审核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 审核有关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审查签证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
(2)对照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多计、重计、漏计等错误;
(3)审查结算所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定额标准相符,计量单位是否正确;
(4)审查工程结算的取费是否准确,计算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审查主要材料的消耗是否合理准确,实际价格是否准确,差价计算是否准确;
(6)重点审查是否履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第二步 现场勘察核实。在第一步审核的基础上审核人员应与委托方取得联系,约好时间会同委托方、承包单位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1)对实际施工的各分项工程逐项进行核查,有无增加工程或未曾施工的内容;
(2)对实际施工用材与预、结算用材在品种、规格、数量方面出现不一致的重点进行核实;
(3)要对必须丈量工程项目的面积、体积、长度和高度进行实地丈量。第三步 审核证据是作出审核结论的基础,审核中取得的证据资料包括各种计算表、汇总表、分析表等,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均应取得可靠的证据:
(1)图纸上没有的增加工程或未曾施工的工程项目,需取得委托方、承包单位双方的签证证明;
(2)在丈量面积、体积、长度和高度时,原结算计算的数据与实际不符的需取得甲乙双方的签证;
(3)对施工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经核实与原结算不一致的部分,需取得委托方、承包单位双方的签证;(4)有变更的工程需有甲方当时的签证单复印件,如无当时的书面签证,必需取得委托方盖有公章的补充书面证明材料;
(5)对委托方用实物直接提供未计价的需有乙方签证认定的证明,并应从财务帐面查明结算价;
(6)对高进高出结算价的材料应核对乙方进货发票进行核对,发现与结算价有不一致的部分,应复印原始凭证;(7)需变更施工企业经济性质的应有查证摘录;审核人员对审核中存在的不确定问题无法找到可以确认的证据,应通知委托方和承包商等单位对不确定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协商,最终形成会议纪要。
审核人员通过审核和现场查勘,做好取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原工程结算进行逐项审定,编制审核明细表、汇总表,在编制审核明细表时应做到:
(8)对原结算中高估冒算的部分要核减,遗漏的项目要补,少计的金额要补足;
(9)政策掌握要有宽严度,对明显不合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对两可之间的要从严掌握;
(10)对每项数据的变更要说明原因。
审核人员将初步编制的审核明细表、汇总表、工程量计算表、取证材料及主要数据变更的说明送主审人员复核定稿,在未经主审复核定稿前,应注意保密。
第四步 合议签定
(1)工程结算的审核结果,涉及委托方和承包单位双方的利益,需约定时间进行三方合议,应取得委托方和承包单位双方盖章或签字认可;
(2)委托方或承包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根据双方申述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必要的解释或实事求是的更正;
(3)对议定的意见只确定计算原则或尚需补充而更改的数字较多的,还应将调整结果再征询委托方和施工方双方意见;
(4)对审核结果确切无误的项目,而个别施工单位经委托方约好时间多次拒不参加三方合议或无理拒签审核结果时,应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应影响出具审核报告。
6.3审核报告阶段
在审核实施过程中,审核组应服从委托方的安排,审核实施阶段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汇总审核情况,与委托方和承包单位交换审核意见,在此上,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纳入审核报告的内容,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名称、施工图纸设计单位;
(2)施工单位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规模;(3)审核的依据、程序、方法和时间;
(4)工程原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5)需说明的其他事项或者提出改进意见;(6)有关附件、附表。
6.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步骤和程序工作程序:
项目承包单位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及资料---------------监理公司对工程结算申请及资料-------委托方审核资料,发出结算工作委托书--------咨询公司现场审计组接受工程结算申请及资料-----------报委托方初审意见----------委托方主导,咨询单位与承包单位核对工程结算--------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协助委托单位报财政评审----协助完成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七)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和采取的措施 1.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咨询服务重点、难点及采取的措施
1.1作为工程实施阶段中,对设计图纸会审及会审记录资料的审核是重点之一
新建检测中心作为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文件是指导工程建设的首要文件,在工程开工前,建设方、监理方、承包方及咨询方对图纸的审核及提出会审意见是重点工作。在对设计文件提出会审后,对未来工程的顺利进行,对项目造价的总体控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采取措施:加强图纸会审管理制度,明确审图各方责任,对审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设计单位作出回复和解答。同时做好图纸及会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1.2作为工程过程管理中,工程进度付款审批也是重点关注之一
新建检测中心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在工程进展中需要对各个承包单位进行工程进度付款或材料预付款的审核,在后续进度付款中,也存在对材料预付款的扣回问题。在工程付款工作程序中,对各方作出了程序的规定,但是需要发挥工程造价单位现场核实的优势。及时、准确的对工程进度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对涉及到进度付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采取措施:加强工程进度中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审核,利用在现场咨询服务的优势,对施工中材料使用、隐蔽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做好监督,做好工程进度审核的档案管理工作。
1.3工程现场存在的设计变更、签证是重点和难点工作
新建检测中心作为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应该作为工程管理和造价咨询服务的重点和难点。按照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在工程进展中在各个专业及需要进行二次设计的分项工程中都存在需要补充的变更,在现场实际施工中会出现不确定的问题。这也是需要进行现场跟踪的意义。
采取措施:加强工程过程中设计变更、签证制度和管理措施,利用在现场咨询服务的优势,对施工中设计变更、签证及时做好现场核实、涉及到合同价格的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召开会议,或利用现场监理例会的办法,及时联系设计单位或邀请专业设计人员在现场解决。做好工程影像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关注材料选型、定价、询价工作。
2.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难点及管理建议:
2.1.1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2.1.2对分期进行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在每次审计结束后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定书》,告知核减(增)金额及审定金额。在最后一次审计结束后出具《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汇总表》,告知总共核减(增)金额及审定金额,交委托方据以调整工程结算。
2.1.3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有无假预算、假结算的工程项目。
2.1.4审核管理建议书
3.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必须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3.1编制资料:现场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定额套用、隐蔽工程、新增工作量的验收签证是否有严格的内控制度。
3.2工程质量情况:是否有非法转包工程行为,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理单位的报告等。
3.3材料价格:在工程结算中材料费用占相当大的比重,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在造咨询工程中,协助委托方在项目主体、装饰装修、配套工程、景观园林的不同实施阶段,根据委托方要求,及时、准确的做出材料询价,确定合理的材料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另外一方面是要按照工程建设期间材料的实际价格,有依据对差价进行调整;三方面是要审查材料数量是否与定额含量和实际用量一致。
(八)工程项目咨询质量控制措施
1.实行项目负责制,公司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指导。2.制定详细的咨询服务工作计划,制订有效的审核策略,充分发挥咨询服务方案对审核工作的指导作用。
3.执行严格的三级复核制度:(1)项目组方面
第一级:现场驻场负责人对各专业造价人员的工作记录、底稿进行详细复核; 第二级: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现场驻场负责人的工作底稿进行详细复核,对其他人员的底稿进行重点复核;
第三级:项目负责人对重要事项进行复核; 质量监管部对过程跟踪报告、工作底稿进行复核。(2)公司方面
第一级:公司质量监管部对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对各主要服务人员的疑问给予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
第二级: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监管部对项目的审核结果在项目负责人现场复核的基础上,完成二级复核;
第三级: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查。严格执行造价工程师签章制度,强化造价审核人员的个人责任。4.建立充分、及时的沟通机制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时掌握咨询服务工作进度,解决现场人员之间执业判断的分歧,对咨询服务期间出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事项按本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办理。项目组通过定期会议形式建立固定的沟通制度,重大事项随时沟通; 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组组长定期沟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项目技术负责人就咨询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必要时提交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咨询;项目组通过书面形式或与委托方定期会议的形式,就服务的进度、咨询服务中的问题进行沟通;就重大问题,随时与委托方沟通。
建立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汇报制度,并将解释权、批准权落实到具体的人,使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事项逐一得到落实制度。
5.保密措施
(1)咨询业务涉及到的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透露。
(2)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3)具体措施:
(3.1)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公司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项目经理是该项目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2)全体项目参与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委托单位的保密工作制度。
(3.3)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保密守则》,必须做到:
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记的机密不记。
不随便翻阅与已无关的文件,不把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不私自抄录、保存秘密材料,不把秘密材料给不该看的人阅看,私人通信不涉及秘密。复印秘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报批、登记;在保密期限内的文件、资料不得私自摘录、公开引用或汇编。
机密文件、图纸、档案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定期清理,确保安全。
(十)服务承诺
1.职业道德
1.1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在项目现场应以科学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阶段性咨询服务报告。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确保在对所有可以得到的相关事实和重要经验进行了全面、客观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为委托方提出咨询意见、解决方案和推荐建议,并且这些意见和方案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性的,是能为委托方所理解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查证获得的有关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必要时采用现场踏勘、函证等有效方法取得工程项目咨询所需资料。
1.2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独立地行使执业的权责,公平公正地对待咨询项目相关的利益各方,并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参加与承办业务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在与之有关的企业任职。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接受委托方或被审核单位提供的折让、佣金或礼物等超越工作条件需要的利益,也不应在委托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与被审核单位接触。1.3在咨询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对所接触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表现出尊重和诚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咨询过程中不应对委托方隐瞒有关工作情况,并应履行对委托方的有关承诺。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确保委托方能够完全了解项目的进展信息,同时应鼓励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效果提供反馈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建设性意见予以记录。
1.4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有义务严格保守有关客户的各种事件的信息,不在第三者面前泄露任何在咨询项目开展过程中所获得的专有信息。但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除外。
1.5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接受贵重礼品,不得参加相关单位的宴请和高档娱乐活动,严禁工作人员单独与承包方进行有碍独立执业和职业形象的接触。
对赠送的礼品、现金应设法退回,不能退回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汇报,请上级予以决定。
1.6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执业过程中,与委托方或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声明回避。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委托方除外)的工作联系,均须有本公司两名(含)以上的人员参加。
2.相关承诺
2.1项目执行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或解除)完毕后,我单位对委托方的全部业务内容、信息资料(包括资料、数据、管理方法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委托方批准,不会将委托方的任何信息资料以任何形式(外借、复印、电子文档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透露。
2.2若有违反以上规定,委托方有权依据受损失情况酌情索赔,直至取消业务收费及终止本造价咨询业务。
2.3我单位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法规,廉洁合作,禁止索贿、受贿等任何形式的违法乱纪行为。如出现索贿、受贿等任何形式的违法乱纪行为,委托方有权视情节或受损失轻重,酌情进行索赔,直至取消业务收费、终止委托业务及必要的法律诉讼。
3.廉洁准则
3.1准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脱离岗位、不负责任、马虎了事; 3.2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酗酒或借酒闹事;
3.3不准在工作中闹不团结、说三道
四、犯自由主义;
3.4不准利用采购、维修车辆、仪器和设备等收取回扣,弄虚作假,多报冒领或以次充好,损害企业利益;
3.5不准介绍人员到项目相关单位工作; 3.6不准和相关单位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3.7不准收受相关单位的任何馈赠,包括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等; 4.业务承诺
我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投标者,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4.1若我公司中标,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工作范围进行审计工作;
4.2若我公司中标,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项目相关关键阶段及主要工作内容; 4.3 若我公司中标,审计人员将按照投标文件和委托方的要求进入现场进行审计,并按
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作成果;
4.4 若我公司中标,完成的审计结果和工作报告由委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我公司的审计费愿意被适当扣减。因我公司审计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审计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5.业务人员廉洁自律制度和相关惩治办法
为了规范本项目造价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公司声誉,保障审计质量。特制定了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廉洁自律制度,如有违犯,则按相应的惩治办法进行处置。
5.1造价人员禁止接受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吃请,禁止与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私下接触。
5.2造价人员禁止包庇、默许和参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捏造数据等有欺诈、伪造、作假的违规行为。
5.3造价人员禁止收受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礼物。
5.4造价人员禁止假借工作所需,向成员企业、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报销有关费用。
5.5造价人员禁止接受成员企业、施工方等利益相关方提供或资助的参观旅游及营业性娱乐活动。
5.6造价人员禁止利用工作便利,在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中为家属、亲友或他人介绍材料供应、工程分包、设备出租等谋取利益,禁止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5.7造价人员禁止泄漏甲方技术和商务机密。
5.8造价人员禁止从事任何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相关惩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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