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及相邻作业安全协议

2025-01-30

交叉及相邻作业安全协议(精选3篇)

1.交叉及相邻作业安全协议 篇一

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土建单位:

安装单位: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双方应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

 各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

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制度。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各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检查具体施工人员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 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工

作全面负责。

 各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

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 各单位对各自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设施设备、工具

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 各单位如需相互借用和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

用和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单位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移交记录。 各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保险装置、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

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焊”规定。

 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和通信设施、设备、工程成品的保护。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停止施工的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 贯彻“谁施工区域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若双方发生交叉作业,应提前

告知对方,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土建单位名负责人:安装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2.作业区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书 篇二

方:第三采油厂作业区

井区

方:

作业项目:

为保证在交叉作业期间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作业安全、防止以外事故发生,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双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如下:

1、凡在作业区油区内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钻井、井下作业及其他作业单位的工程技术、安全、消防等部门应现场调查,制定可靠等施工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預案后,方可实施交叉作业。

2、交叉作业前,必须要明确现场总负责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各方面出现的各类问题,作业区应指定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并划分各作业方的施工区域、范围,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3、采油井场交叉作业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组织钻井、井下作业,各单位针对多机组作业的实际制定出现场安全措施,现场组织实施。

4、在已投产的采油井场交叉作业工业动火,作业方必须制定出HSE作业计划书,并办理《第三采油厂开工许可证》和《第三采油厂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

5、交叉作业施工必须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在进行钻井作业的采油井场,距井口100米的范围内不得有民房,井场边缘距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建设,不应少于50米。

(2)、在采油井场进行井下作业,距井口100以内不得明火作业,施工作业时下风向100米以内不应有居民住宅等有可能存在的明火的建筑物。

(3)、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和井下作业时,值班房、发电房等应布置在采油及钻井、井下作业现场的上风侧。

(4)、钻井队施工单位厨房不得设在井场,应选址在上风侧安全地带设置。

(5)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及井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石油钻井队安全生产规定》、《石油井下作业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钻井作业安全规定》等规定要求。

(6)、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及井下作业动用明火时必须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施工。

6、钻井及井下作业现场的值班室、发电房、储油罐距井口不得少于30米,发电房与储油罐距离不得少于20米。

7、作业施工井场的照明灯具必须使用防爆型的灯具,当井场使用非防爆型探照灯时,应距作业井口50米以外,距采油井口25米以外。

8、在采油井场进行钻井及井下作业时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采油队及井站有权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作业。

9、钻井及井下作业经常必须有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

10、钻井井场应配备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具,8公斤灭火器10具,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

11、井下作业井场应配备4具5公斤,3具8公斤干粉灭火器,特殊作业根据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12、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操作不善而引起甲方的事故或损失全部由乙方来承担。

13、双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对方区域内,引起的后果一律自负。

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HSE管理体系,保持好井场卫生,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要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15、井场内严禁吸烟,若发现吸烟者甲方有权根据作业区规定给以处罚。

16、违反规定进行作业的,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取消作业资格。

17、双方约定的其它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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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月日----

年月日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3.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篇三

来自: 安全管理网(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3.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4.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导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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