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职业道德

2024-09-12

论检察官职业道德(精选10篇)

1.论检察官职业道德 篇一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道德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所谓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处理各种法律、人际、社会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当遵守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其具体内容,根据2009年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二条,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这“八字”准则,简洁易赅,内涵丰富,囊括了检察人员的职业信念、职业作风、职业能力、职业操守以及职业形象等方面的所有行为规范。

一、要始终保持忠诚的政治品格。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要履行好职责,就要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坚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坚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作为检察官,要始终保持忠诚的政治品格,就要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的政治本色;就要坚持检察机关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统一,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我们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才能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要始终保持公正的价值追求。

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的公正,只有公正的法律和公正的执法者两者融合,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者的神圣职责,也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底线。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要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讲原则、守纪律,秉公办案,公正执法,让违法者依法受到惩处,让守法者依法得到保护,真正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三、要始终保持清廉的职业操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重要职能部门,自身是否清正廉洁,不仅关乎检察机关整体形象和检察公信力,而且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检察官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不贪名,不贪利,严格自律,遵纪守法,拒腐防变。要严格遵守法纪,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检察官的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淡泊名利,克己奉公,坚守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一身正气,严格自律,自尊自重;要筑牢拒腐防变、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从细节做起,把好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规范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约束检察官业余活动,切实维护检察队伍的荣誉和尊严;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以自身的清正廉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要牢固树立文明的执法形象。

检察工作要科学发展,就必须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要求检察人员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要牢牢把握法律监督这个本质特征来开展检察工作,真正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把功夫下在监督上;要依法严格履行职责,敢于监督,敢于碰硬;要具有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严格执法的品质,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既平等保护人权,又平等保护物权,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要弘扬优良执法作风,坚决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坚持热情服务,文明办案,注重人文关怀,树立检察人员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总之,我们要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把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起来,与执法规范化、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与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结合起来,与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为实现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2.论检察官职业道德 篇二

一、检察职业道德“八字箴言”的内涵

检察职业道德, 是指以检察官为主题的所有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 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 以及调整检察官与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它是检察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 是对检察职业的特殊要求。

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国际公约、社会道德规范等对检察官职业道德提出了总体要求, 比如, 《有关检察官作用的基本准则》等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以及“八要八不要”、“九条硬性规定”等检察人员职业纪律都涉及到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2002年3月, 高检院发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对检察官职业道德进行了高度浓缩和提炼, 明确提出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字规范。在继承吸收了原有规定的精华, 并补充新鲜内容的基础上, 2009年9月29日, 高检院颁布《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 》, 从坚定政治信念、保障公正执法、保持清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等方面, 规定了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以及公务外活动中, 应当遵循和恪守的基本道德规范, 即“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八字箴言”。这八个字看似简单, 含义也不复杂, 但具体到各个方面, 其中有非常广泛的内涵。

(一) 忠诚是践行检察职业道德的政治和法律基础

主要体现在“五个忠于”, 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其中, 首要是忠于党的领导。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官要履行好职责, 就要坚决服从党的领导, 坚决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坚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

(二) 公正是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者的神圣职责, 也是执法者的价值追求。公正要求检察官公正无私, 严格执法, 秉公执法,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切实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的执行者, 更要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 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 真正成为党、国家、人民和法律的忠诚卫士。

(三) 清廉是检察官的职业本色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重要职能部门, 自身是否清正廉洁, 不仅关乎检察机关整体形象和检察公信力, 而且影响案件公平公正, 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因此, 每个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 都要不为情所扰, 不为物所惑, 不为色所诱, 严格自律, 遵纪守法, 拒腐防变。

(四) 文明是践行检察职业道德的思想和业务根基

检察工作要科学发展, 就必须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检察官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要求检察官要弘扬人文精神, 体现人文关怀, 做到执法理性文明, 执法行为文明, 执法作风文明, 执法语言文明。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既有各自的独立性, 从四个不同的侧面基本反映了检察职业活动的本质要求和基本规范, 又是一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 构筑起了检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完整框架。

二、当前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 检察官职业价值取向的主流呈健康向上的趋势, 自立、竞争、公平、效率等时代意识明显增强。但不可否认, 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亟待解决。

(一) 现状堪忧:检察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群体利益分配的差别和价值观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 检察官在道德水平上表现出一定的差异。目前, 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大致可以分为四层:

第一层, 有着强烈的法律意识和以民为本的职业道德良知, 能够以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检察官和检察机关形象, 有着较好的法治意识和对公平、公正的执着追求。清正发自内心深处, 廉洁现于细微之处, 不为功利所动, 我们称其为模范型检察官。他们是检察机关的脊梁, 人数的多少直接左右检察机关形象变化的风向。

第二层, 有作为检察官的基本良心, 在各种制度管理和工作环境压力下, 能努力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 有着基本的检察工作水平, 能做到公平、公正, 能注意清正和廉洁问题, 我们称之为标准型检察官。这类检察官在较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 也都是不错的。

第三层, 只是把从事检察工作作为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 往往作出一些有悖于检察官良心的行为, 不注意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 工作水平不高, 在清正廉洁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称其为松懈型检察官。这类检察官是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的潜在因素。

第四层, 缺乏检察官良心和责任心, 以自我为中心, 对道德问题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违法违纪、枉法办案、严重破坏检察机关形象, 我们称之为放任型检察官。这类人的出现及其存在, 最大限度地破坏了检察机关形象。

目前, 综合起来看, 模范型和标准型检察官是主流, 虽然发现放任型检察官较少, 但松懈型检察官还是占有一定的比例。

(二) 问题颇多:违背检察职业道德现象仍然存在

当前, 存在的违背检察职业道德的现象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

1. 政治问题法律解决。少数检察机关、检察官不能正确把握手中的权力, 把法律用作打击政治对手的手段。

2. 执法问题私情解决。有一些检察官在工作中难以抵挡诱惑, 搞权钱交易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3. 文明问题野蛮解决。执法不文明、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

4. 理性问题感情解决。检察违纪人员当中为徇私情而枉法, 从而付出代价的也有存在。

5. 经济问题衍生解决。

当执法后勤的“保障要求”和“保障现实”发生冲突、产生巨大反差时, 少数检察机关为解决实际苦难, 而采取一些衍生办法, 通过打“擦边球”等方式来解除困境。

(三) 原因复杂:多方面因素影响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以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 全球化在给检察机关执法观念带来挑战的同时, 也给人们的道德评价标准带来冲击。

“拜金主义”严重冲击了“君子重义轻利”的传统思想。

2. 信息化给人们生活带来爆炸性的媒体传播, 人们难以用单一的道德标准判断是非, 以致道德失范。

3. 长期以法律判断是非, 致使执法者很少将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放在法律的天平上加以权衡。

4. 道德教育过于简单化, 内容过于空泛, 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三、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修养, 主要是加强检察官的自律性, 同时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不可忽视的。笔者认为, 要以充分发挥职业道德约束力为立足点, 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 以德养身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检察官的立身之本。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就是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工作活动中, 在处理各种法律、人际、社会关系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关键是要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 在道德的认识和时间活动中不断锤炼和陶冶自己的品行。一是要树立公正的执法理念。就要真正崇尚公正, 执着追求公正, 把公正贯彻于检察官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铸就公正执法的灵魂, 并通过良好的执法效果取信于民, 提高执法公信力。二是倡导敬业的职业精神。就是要在思想上端正执法态度, 在工作中立足本职、任劳任怨, 干一行、专一行、爱一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生死关头, 不惜以鲜血和生命努力维护检察官形象, 把自己的毕生精力献给自己所钟爱的检察事业。三是要保持良好的职业心态。面对滚滚红尘, 要坐怀不乱, 不为金钱去“推磨”, 不为美色而“动心”, 终生追求人品的完善。四要强化检察职业荣誉感。要进一步提高检察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包括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 倡导一种尊重法律、尊重从事检察职业等法律工作人员的社会风尚。

(二) 以德正人

孔子曰“政者, 正也。子帅以正, 孰敢不正?”从政者, 洁身自好是处事公正的基础;居官无私, 不以权谋私, 是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本要义。一是要秉公执法, 不徇私情。这是检察职业道德中最具检察职业特点的主要规范之一。它既是检察职能的根本要求, 又是每个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重要的准则。己不正, 难以正人, 检察官只有自己首先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二是要清正廉明、遵纪守法。要求每位检察官都要遵守政治纪律、职业纪律, 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 不以权滥法;正确处理利与法的关系, 不以钱卖法;正确树立检察官的角色意识, 用高层次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三是要刚正不阿, 护法为民。要站在群众满意的高度, 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 公正执法。

(三) 以德督行

3.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的对策 篇三

一、职业精神的概念、特征及内涵

1、所谓的职业精神是指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精神。

2、职业精神具有以下特征。在内容方面,它总是鲜明地表达职业根本利益,以及职业责任、职业行为上的精神要求。就是说,职业精神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精神的要求,而是着重反映一定职业的特殊利益和要求;不是在普遍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在表达形式方面,职业精神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各种不同职业对于从业者的精神要求总是从本职业的活动及其交往的内容和方式出发,适应于本职业活动的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因而,它不仅有原则性的要求,而且往往很具体、有可操作性。在调节范围上,职业精神主要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同一职业内部的关系,二是同一职业内部的人同其所接触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从历史上来看,各种职业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维护自己的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不但要设法制定和巩固体现职业精神的规范,以调整本职业集团内部的相互关系,而且注意满足社会各个方面对于该职业的要求,调整该职业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在功效上,职业精神一方面使社会的精神原则“职业化”;另一方面又使个人精神“成熟化”。职业精神与社会精神之间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任何形式的职业精神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社会精神。同样,社会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具体的职业精神表现出来的。社会精神寓于职业精神之中,职业精神体现或包含着社会精神。职业精神与职业生活相结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具有导向性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着从业者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所形成的品行,影响着主体的精神风貌。

3、职业精神的内涵包括敬业、勤业、创业和立业四个方面。

二、检察官职业精神的概念、特征及内涵

1、所谓的检察官职业精神是指与我们的检察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具有检察官职业特征的精神。

2、检察官职业精神的特征

①要了解检察官职业精神的特征,我们应首先了解检察官职业精神与职业精神的联系和区别。联系:检察官职业精神仅仅是社会上各种各样职业精神的一种,所以检察官职业精神应包含在职业精神之中,检察官职业精神理应具有与其他职业精神一致的共性特征。区别: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正是检察官这一特殊定位,决定了人民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所应具有的职业精神与其他职业精神相比有着很明显的特性。

②检察官职业精神特征:除了具有以上4方面与其他职业精神共同的特征外,还有一个很特殊的特征,即检察官职业精神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即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为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3、检察官职业精神的内涵

检察官职业精神的内涵与其他职业精神的内涵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新时期检察官职业精神应包括:一是忠于党、忠于祖国、人民和忠于法律;二是忠于本职、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三是切实遵守检察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的对策

正是由于检察官职业精神有其特殊性,因此,检察官职业精神的培育途径也应有别于其他的职业精神,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进一步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

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发起的在全国政法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为目的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思想武装我们的头脑,使人民检察官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明白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明白检察官的权力来自何方,又为谁行使权力;明白检察官职业是一种多么神圣而又多么光荣的职业,明白检察官这一职业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大事,从而使检察官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永葆人民检察官的本色。

2、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我们所谓的职业技能是指完成检察官职业所需要的各项素能,包括业务水平、法学理论知识等等。检察官职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检察官的履职能力,那么如何提高检察官职业技能呢?笔者认为应按照有的放矢,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培训。

业务水平方面:一是要大力提高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干警的业务技能,通过如对抗辩论赛、优秀办案能手选拔、优秀侦查员比赛等,来促使业务部门干警提高业务水平。二是通过师傅带教的形式,对一些在业务方面还有些不够的干警进行带教,帮助他们迅速提高业务水平,适应业务工作的需要。

理论水平方面:一是继续深入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并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同时用实践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二是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用于办案实践;三是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结合所学的知识开展进行调研。

3、大力加强检察职业纪律建设

所谓检察职业纪律是指为了正确行使检察权,公正执法、廉洁从检而制定的,全体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依靠检察机关的组织力量和检察人员的自觉性保证其实施。检察职业纪律不但具有纪律的一般特征,而且还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办案纪律、经济纪律、防止失职类纪律、廉政纪律、警械武器管理使用纪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纪律及遵守社会管理秩序纪律等。要认认真真、踏踏实实的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各类规定,如“八要八不准”、“九条卡死”、“廉洁从检十条纪律”等一系列纪律性规范,以及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四条禁令”等。

4.论检察官职业道德 篇四

第一件事情发生在4年前。当时,省院

反渎局正牵头办理一件滥用职权大案。经过近半年的调查取证,案件到了突破的关键时期,大家都紧张地忙碌着。一天,我在送材料时,突然发现办案组的一位同志趴在桌子上,很不舒服的样子,走过去一看,他正吃力地撑在那准备审讯材料,再仔细一看,他的手臂上竟然还在打着点滴!额头上全是汗珠!我忙问他怎么回事,他却轻描淡写地说“刚刚做过一个小手术而已!不想耽误事儿。”说完,仍旧趴在那里认真地翻阅材料。4年过去了,他打着点滴、坚持工作的样子,一直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里。

另一件事情是在今年的正月十五。那天晚上,万家灯火,鞭炮齐鸣,多数人都匆匆地往回赶,与家人、朋友共度元宵佳节。而我们院的办公大楼里,却仍有几间办公室一直亮着灯,几个部门的好几位同志还在忙碌着。时间越来越晚,大家的手机也响个不停。有的是爱人打来电话:“大过节的怎么搞这么晚还不回家!”有的是孩子打来电话:“爸爸,你怎么还不回来啊!”然而,放下电话,没有一个人离开,大家一直加班到十一点钟,就这样度过了一个元宵节。

当我慢慢体会这两件小事的时候,我也找到了刚才问题的答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是我们的检察职业道德,是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坚守的职业信仰和行为准则。然而,在实践这“八个字”的时候,没有那么多惊心动魄的瞬间,没有那么多轰轰烈烈的故事。更多的是,我们每位检察官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默默工作。也许,我们只是为了复核一个细小的证据而翻遍了几尺高的案卷,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也许,我们只是为了完成一次追逃而几天几夜不能回家,让家人多了几分期待和担心;也许,我们只是为了写好一份材料而加班加点,在他人放松休息时自己却在孤灯下彻夜思考……孤立的看,这些事情都很平凡,甚至很琐碎,很难一下体现出崇高的检察职业道德。但是,正是这些平凡与琐碎,推动着检察事业不断前进与发展;正是这螺丝钉般的精神,映衬出检察职业道德的熠熠光辉!是你们,是在座的各位检察官:用勤勤恳恳的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书写了忠诚,维护了公正,坚守了清廉,树立了严明!以具体的行动共同铸就了检察之魂!撑起了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脊梁!

5.恪守检察职业道德 篇五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是当前全国检察系统正在深入开展的主题实践活动。该活动围绕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中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根本目标,以全面提升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为载体,着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树立道德意识。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基础之上,依靠人的内在心性和自律意识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检察职业道德是道德这一精神领域中的子系,是指检察官在检察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传统习惯的总和,通常体现为检察官的人格标志、价值观念、理想信念、行为规范和思想作风等。因此必须从认识上提高道德意识,强化紧跟核心、紧扣中心、紧贴民心的大局意识;“责任使命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对组织领导忠实、对群众同事诚实、对事业工作踏实的务实意识;谋事有新点子、工作有新路子、服务有新举措的创新意识;吃得亏、经得累、耐得烦、受得气、想得通、放得开、熬得住的奉献意识。并重点抓住接触群众环节,实践“服务民生、阳光检察”;抓住执法办案环节,实践“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抓住自身建设环节,实践“忠诚履职、廉洁奉公”。

二、检察道德建设中检察文化的作用

文化能够为道德建设营造浓厚氛围,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的养成,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文化决定人的思维习惯、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精神智慧,最终决定一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成果。具体表现为:(1)检察文化对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凝聚激励作用。检察文化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和精神资源,它能使全体检察干警产生强烈的归属感、自豪感,从而紧密团结起来,积极为国家、为人民的利益奉献能力和智慧。(2)检察文化对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具有教育导向作用。检察文化所包含的价值观及公正执法理念能教育和引导全体干警的个体行为以及检察机关的整体行为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行动上有效抵制各种腐败现象。(3)检察文化对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具有支撑作用。检察文化有助于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4)检察文化对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具有约束塑造作用。检察文化能够将其中蕴涵的公平正义理念、高尚的职业道德及良好的价值观内化和渗透到干警的内心和行动之中,推动道德建设的进行,促进公正、廉洁的中国检察官形象的塑造。

三、检察道德与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6.论检察官职业道德 篇六

——以大名县检察院人力资源考察为视角

张瑞敏 [内容摘要]历史和现实造就了一种管理科学化的干部发展观念。在这种观念引领下,检察官的职业化水平如何提高?必须在找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难点的基础上,从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导向作用,从选拔、管理、保障、培养等方面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关 键 词] 管理科学化 检察官职业化

总结新中国半个世纪以来发展经验教训,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演进,检察官职业化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潜在意识。基层院的检察官建设能否适应社会发展科学化的要求呢?笔者结合实际,就如何在建设基层院检察官职业化谈几点浅见。

一、构建职业化检察官队伍的重要性

所谓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①。在我们看来,狭义上讲,检察官的职业化,即是指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②。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检察官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总结历史经验、审时度势提出符合时代发展的科学命题,是对检察队伍建设方面已有的改革和将有的发展的一种概括、清理和规定,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联系检察院要解决现存的检察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找出检察官职业化的途径。

二、检察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选任准入机制低。

主要表现在:一是建国后一段时期,没有建立检察官任职资格制度,检察官队伍门槛很低。检察官职务被当作一种“福利待遇”在检察院内平均分配,造成大量的转业军人进入检察院介入检察事业,这些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偏低。二是《检察官法》实施后,初步确立了检察官选任标准,规定了担任检察官的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开始实行初任资格考试制度,严格的说这些标准还只是担任检察官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对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作用还不明显;三是2001年《检察官法》修改后,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检察官选任条件,但从有些基层院选任检察官的要求看,选任标准是检察官司法考试资格证通过C证即可,比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低了四十多分。所以检察官选任低质化矛盾凸显。

(二)检察官工作不符合司法化

多年来,我国一直把检察官等同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来管理。不管是在考试录用,还是在着装及工薪待遇上,都无法让人感受到检察官的与众不同。这种管理模式不能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内部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使得检察官不以追求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从而影响到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一方面,影响了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检察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检察委员会等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没有个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荣誉感和崇高的使命感,检察官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就难以形成。

(三)检察官保障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官缺乏身份保障。虽然《宪法》、《检察官法》分别对检察院和检察官的地位、身份予以明确,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制度,检察院仍然被视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检察官被当作普通干部,检察官的身份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因各种理由被免职、降职、调动,没有严格的程序约束。二是检察官缺乏职务保障。我国没有规定检察官职务的保障机制,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打击报复或人身伤害的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三是检察官缺乏经济保障。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待遇较低,生活十分清贫,有的地方连工资就难以保障,检察官没有职业尊荣可言,难以树立职业自豪感。四是,检察官的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经费成本高,上级经费不能及时足额拨付,检察官垫付办案经费司空见惯。经费问题不但妨碍了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严重影响了检察院的工作质量。

(四)检察官队伍断层问题严重。

从大名县检察院考察来看,由于诸多因素的存在,检察队伍出现了结构不合理和专业素质低的现象。从年龄结构来看,近几年,该院通过推进“人才强检”工程以来,检察队伍结构与2008年以来有了很好的改善,但是40岁以上人员所占比例占50%以上,人才结构出现严重的老龄化现象。该院干警的学历问题主要靠内部培训及其他途径解决,这就造成了检察队伍文化结构的严重不平衡状况。从目前的学历情况看,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有33人,占总人数的55%,但这55% 人员绝大多数是通过自修、电大、培训等方式拿到的学历,真正全日制毕业的本科生仅有10人,占总数的17%。这种情况与《检察官法》对学历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这也是全国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的基本途径

(一)严格检察官职业的准入条件

要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首要的就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只有检察官们是真正的深通法理、有着高尚情感的司法精英,检察官才能表现出其精英性和很强的社会公信力。那么,如何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就如何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我国现行《检察官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可喜的是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当然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还难以证明它是最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测试了检察官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的有效手段。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内检察官的任命要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来进行,而且,有关任命机关除了要考察拟被任命人员的业务素质外,还要全面考察其政治素质、行为品性(如正直、公平、公正、廉洁等)。

二、加大检察官司法监督职能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为保证,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④。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法律监督职责。一方面要更加注重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制定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引导基层检察院建立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注重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基层检察院与群众接触最广泛,是检察机关服务群众最直接的窗口。我们要求基层检察院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三、完善检察官保障机制,提高检察官待遇。

为了更好地开展检察业务,保证办案质量,检察院必须给检察官以职权、身份和经济上的保障。首先,检察官的职权保障。应当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服装及办公用品等。另外,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其次,检察官的身份保障。一方面保障检察官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赋予检察官与其特殊责任相适应的较高社会地位,增强检察官的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感。另一方面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待遇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强化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最后,检察官的经济保障。检察官应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检察官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检察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

四、提高检察官素养。

首先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唯有如此,检察官才能对检察技能、技巧的掌握和理解达到相当的高度。其次是应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驾驭检察业务的能力和技巧。再次是应具有特定的思维方式。检察官办理案件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决断的思维推理过程”。最后是应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能。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结合当前我国检察业务的实践,就是要求检察官的职业化。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第1650页,商业印书馆出版,2005年5月。

[2]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载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7.论检察官职业道德 篇七

1999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即确定若干名承担主诉、主办职责的检察官, 并以每名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人, 组成一定的办案组织, 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权, 并承担责任的办案制度。2007年以来, 各地检察院纷纷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4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衔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 一方面扩大了办案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将业务范围拓展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民行检察监督等其他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领域;另一方面探索了一系列制度、机制, 确立组织形式、明确权责、规范配套制度等, 给予了办案责任制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撑。

“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 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 将其逐步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 解决了责任划分问题, 增强了办案责任意识, 但是, 这种改革没有形成规模, 对于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的权责规定不明, 检察官福利等配套制度也没有跟上, 且仅仅局限在检察业务的某一领域, 导致实践中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作用有限, 没有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一方面, 能够解决传统办案模式层层审批造成超期等效率低下的问题, 明确办案权责、提高办案效率, 稳定人才队伍;另一方面, 能够解决实践中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造成的错案无人负责、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组织形式的现状分析

2013年11月, 在“检察官行使主体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讨会上,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湖北省检察院的代表分别介绍了其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上海、北京在名称上选择了“主任检察官”、武汉在名称上则选择了“主办检察官”, 其名称虽然不同, 但总体是符合“主任检察官”改革的方向的, 其办案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上海模式, 在组织形式上, 按照办案专业化和管理扁平化的要求, 在不突破原科机构的情况下, 设置若干主任检察官办公室, 作为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 在内部构成上, 为每名主任检察官配备2-3名检察官、1名书记员, 形成较为稳定的办案组织, 行使刑检、自侦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北京模式, 未设立较为稳定的主任检察官办公室, 即非强调办案组织的固定模式, 而是着重强调办案责任制, 在检察长领导下, 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责任制, 要求主任检察官是第一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有行政性审批权和事后监督权, 且其试点部门仅为公诉部门。三是武汉模式, 组织形式上有三种, 第一种是固定的主办检察官办案组, 第二种是设立临时办案组, 第三种是将检察辅助人员归口案件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形成“人力资源池”, 根据办案需要临时调配协助主办检察官工作。

笔者认为, 在组织形式上, 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建立起以“主任检察官”作为行使检察权的独立主体的办案组织形式;湖北模式建立起以“主办检察官+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办案组织形式。无论是“主任检察官”还是“主办检察官”, 其叫法虽然不同, 但其出发点相同, 基本上已呈现出检察机关内部“去行政化”的改革色彩, 授权主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决定权, 并强化专业分工的组织形式, 关键是如何统一完善不同的组织形式, 通过制度规范“放权”的范围、组织内的运行方式、责任追究制度等, 真正使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与给予有效监督协调一致。

三、主任检察官的配置和监督制约

(一) 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和组织形式

1. 主任检察官的选任。

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应当严格要求, 既要求业务能力出众, 又要求拥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职称和办案一线的工作年限等, 选任应采用理论知识笔试、业务能力实战、述职会等考核方式, 竞争上岗, 由检察长统一任命、授权, 优中选优, 严格保证主任检察官具有较高的任职能力和素质。

2. 主任检察官的办案组织。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 日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地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 研究推出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 该方案明确检察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 主任检察官为办案组织的负责人, 对案件办理负主要责任, 以主任检察官为基数, 配备其他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若干名组成办案组织。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 其他案件处理决定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办案组织独立作出, 属于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的事项, 主任检察官对其决定负责, 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案件审核、案件办理和行政管理。

3. 主任检察官的工作职责。

应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工作、法律监督等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责作分别设定, 有学者认为, 行使刑事检察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建议权;行使侦查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程序性决定权力及部分实体性权力;在法律监督方面宜实行主任检察官主持下的民主决议制。构建多元化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方式, 继续探索包含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全范围覆盖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问题, 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与发展。

(二) 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1. 加强主任检察官队伍建设。

加强主任检察官政治理论、廉政教育及业务培训和考核, 为主任检察官搭建业务比武展示平台, 建立考核结果与晋职晋升联动挂钩机制, 形成集规划、实践、考核、监督四位一体的长效培养机制, 不断提升主任检察官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纪律作风, 确保检察权干净行使。

2. 强化制度规范建设。

建立健全办案流程监督机制、法律文书备案审查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并建立完善定期检查案卷材料、听取总结汇报等丰富多样的监督制约制度, 强化检务督察和巡视工作, 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纪检联络员、内部安全员等监督网络, 确保主任检察官承办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3. 突出内部监督制约作用。

在检察系统内部, 探索建立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和监督制约机制、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本院案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四个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探索一种与行政式审批案件不同的、独立与办案系统之外的权力制约机制和错案追究机制。

4. 突出外部监督制约作用。

在检察系统外部, 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举办开放日、创新意见反馈机制等形式, 跟踪走访法院、公安、律师等与办案相关的部门、组织和个人, 多角度地听取意见建议、全方位地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 确保主任检察官充分履职, 行为规范, 实现司法公正。

四、主任检察官的职务保障

(一) 强调“放权”于主任检察官

主任检察官应拥有实际的办案权力, 可以自己有权决定自己所办案件及办案组内其他检察官所办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般风险案件直接决定, 可以更改办案组内承办检察官的审查处理意见, 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案件有提出意见权等。改革中, 应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而不断放权于主任检察官, 最终达到“除法律明文规定由检察长和检委会直接行使的”以外, 均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 避免改革出现“水过地皮湿”的现象。

(二) 提升主任检察官的福利待遇

具体改革应建立健全主任检察官的福利待遇, 一方面主任检察官应享有晋级晋职的预留名额, 优先予以提拔;另一方面应在工资福利上给予主任检察官一定的办案补贴, 数额应高于其他检察人员, 解决以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长期存在的待遇低、晋升难的问题, 切实稳定主任检察官队伍。

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 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1999年起, 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 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 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 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 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 “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 并频频试点, 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 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监督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1]孙谦著:《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135页。

[2]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 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3]高飞:《检察权行使主体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 载《上海检察调研》2014年第3期。

[4]秦天宁:《主任检察官制度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载《上海检察调研》2014年第3期。

8.检察职业精神的培育 篇八

内容摘要:检察职业精神是检察人员所共同具有的坚定法律信念、正确法律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具有人民性、职业性和法律监督性的特征。培育检察职业精神,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确保检察官正当履职、满足人民公平正义需求有重要价值。因此,需要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检察文化建设、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三个方面培育检察职业精神,确保检察职业精神得到切实有效的培育和弘扬。

关键词:检察职业精神 内涵 培育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检察职业精神以忠诚为基石,以为民为宗旨,以公正为核心,以服务大局为使命,以清廉为操守。”检察职业精神既是我国检察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又是检察队伍建设的筋脉和核心,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检察职业精神的有无与强弱,在深层次上决定着检察官的价值追求、执法能力和司法行为。在新形势下,如何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和检察工作规律的检察职业精神,是推进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过程中所应着重思考的一个课题。

一、检察职业精神的内涵与特征

检察职业精神,是指检察人员所共同具有的坚定法律信念、正确法律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它是“集中反映检察职业特征和时代特征,对检察人员到思想引领作用的共同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1]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维度,检察职业精神以凝结检察官群体对于法治国家和检察事业的共同精神追求而体现法治的意蕴,是检察官职业共同的精神指南。

要而言之,检察职业精神有三个主要特征:(1)检察职业精神具有人民性。检察官是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是检察官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在整个司法体制中,唯有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扮演者积极主动的角色,代表国家和人民追诉犯罪、保障人权。检察职业精神的人民性既体现着检察官对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执政理念的认识与实践,又充分体现着人民检察事业的特点。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法为民是检察职业精神的基本底色。(2)检察职业精神具有职业性。检察工作既是一种公务,也是一种职业。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职业精神根本上反映的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其突出特点是以检察官职业为载体,运用规则处理法律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其职业性特征准确地反映了检察职业精神的本质内涵。(3)检察职业精神具有法律监督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授权,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最大限度地约束权力的任性。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官不仅参与正义的生产行为,还参与对司法不公的矫正行为。手持正义之剑,强化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神圣而庄严的使命,也是检察职业精神区别于其他职业精神最显著的标志。

二、培育检察职业精神的必要性认知

(一)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精神作为法治的意识层面,是人们对法治理想和价值目标的升华提炼,是对法治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多种心理的有机融合,是实现法治中国所必备的精神要素。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护法者”,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合格的检察官,首先必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通过进一步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有利于深入挖掘法治精神的基本价值内涵,与检察官的内心价值形成吻合;有利于凝聚检察官的智慧和力量,为法治精神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精神支撑。

(二)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是检察官正当履职的精神基础

在现代司法体制下,检察官在履职时区别于法官的中立性、律师的防护性,带有明显的具有主动性和攻击性。也因此,检察官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均需服从于检察职业的需要,更应自觉接受检察职业精神的引导。检察职业精神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可以有效地强化检察官的职业认同,从而把情感认知提升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确保正当履职。事实上,真正为检察职业精神所激励的人们,会以检察职业的要求规范着自己的行为、履行着自己身上所担负的神圣职责。一直以来,面对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模式、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待遇不高的职位现状,无数的检察官在自己的岗位上坚守,这无疑是以一种强大的精神支撑在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而甘洒热血。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检察官失去职业精神,则检察制度亦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良知和温度,最终会沦为一台冷冰冰的制度工具,难以行稳致远。总体而言,职业精神是一种价值理性,履职行为是一种行为理性,若失去精神规制,检察官的正当履职将会变为无根之游谈。

(三)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是满足人民公平正义需求的必由之路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的权威就体现在人民和法律接触之中,要让群众以看的见的方式感受到检察官所具备的法律职业精神,通过检察官的言行让群众对司法行为感到信服。而一个不具备职业精神的检察官,极有可能在司法运作中出现偏差,从而成为检察事业和公民的敌人。正如潘恩所讲,“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2]如果公民对于司法的态度是冷漠、厌恶、规避与据斥,而不是对司法的热情和期待、认同与参与,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建立只能是风声月影。反之,在“民以吏为师”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官如果将其职业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自然会得到民众的信服,从而共同创造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的法治环境,构建起“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秩序,社会上诸多矛盾也可以在寻求共识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

三、检察职业精神的培育路径

(一)推进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检察官道德境地,约束其内心的恣意,确保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对此,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要大力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推进检察职业道德建设,需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强化职业认知,提升职业荣誉。康德认为,“对职责的敬重”是“唯一正确的道德情感”,“这是从道德塑造心灵的唯一表述方式,因为只有它才能营造坚固并精确规定的原理”。[3]要让检察官理性地认识到,检察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专门工作,法律监督职责的正确履行既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能,又需要高尚的道德品质情操,并非是一般人就能胜任的工作。检察机关要教育检察官正确认识检察职业的社会地位、功能价值和角色定位,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的职业认可,增强职业荣誉,让检察事业为检察官“理智所赞许,感情所爱护,意志所愿服从”,[4]在检察机关中形成争取和维护职业道德的氛围。

2.树立道德楷模,注重正面引导。检察官群体是一个甘于奉献的群体,每个检察官身边都有值得起尊重、敬佩的榜样。检察机关要善于发现、挖掘道德楷模,多树立典型、宣传典型,通过与先进人物心与心的交流来体验他们耐得清寒、耐得寂寞、甘于奉献的道德境地;通过开展诸如“学习道德模范”的主体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受教育的检察官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职业道德,更深刻地启发检察官的职业良知和为人之道。

3.提升自我修养,严守精神高地。“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5]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就是引导全体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纯洁思想、坚定信念,经受得住各种考验;在思想认识中,要有敢于为非的勇气和魄力,要有听取别人意见的雅量和气度;在日常学习中,努力从传统道德文化中汲取养分,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不断提高内心的道德修养,莫使心中明镜沾染尘埃。

(二)构建以法治精神和时代精神为内核的检察文化

文化是精神的母体,什么性质的文化就孕育出什么状态的精神。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不过是穹窿上的拱梁,唯有历史积淀而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穹窿顶上不可动摇的拱石”。法治建设中真正起作用的,就是那些看似不可捉摸,却又根植于心、稳定潜蕴的文化因素。当前,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就要广泛开展时代精神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以思想不断解放推动检察文化创新发展,推动检察职业精神的不断提升。

1.永葆检察文化的先进性。在长期的人类历史中,法律职业永远是对社会变动反映最敏感的一个群体,始终在调整法律以适应新情况过程中起领先作用。正因如此,孟建柱书记在2016年全国政法会议上强调,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在遵循规律,“要”在改革创新。作为我国政法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察检察机关必须回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检察文化的内在要求,增强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始终紧跟时代的步伐。

2.重新打造检察官的主体意识和法治观念。检察文化建设要始终把“人”作为核心,把检察官群体作为文化建设的主体,主动引导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新,在思想上保持上下一致。要发挥检察文化的精神培育功能,坚持发展个性,扩充人格,充分提升检察官参与检察文化的热情。通过检察官的智力汇聚,使其人格和精神如山间林泉,浸润心灵,汇入检察文化的江河之中,不断提升检察官的思想境界。

3.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检察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基本途径。对此,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宣讲和教育方式,努力营造具有民族和时代精神特征的文化氛围,通过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把检察文化融入到检察官的工作生活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官讲坛、法律公众号、微信平台、网络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也可以利用期刊、小说、影视作品来直观地展现、宣扬检察职业精神,营造健康的检察官精神家园。

(三)加快检察官职业化进程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已成为普遍共识,而加快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步伐,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的迫切需求。为此,检察机关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教育培训的专业性。正如英国大法官柯克所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熟知法律之前,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检察官不仅仅需要广博的知识积累,还需要明确的逻辑判断和敏锐的社会洞察,一个缺乏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人注定胜任不了检察工作。对此,检察系统的培训部门在教育培训中需促进学科型教育向职业性教育、知识型教育向能力型教育转型。既要夯实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进行专业化的论文写作和审查报告,又要通过案件讨论、经验交流、实地调研等形式对不同案件的事实和背景进行符合法律思维的分析、研判,一步一步地在办案中形成正确的概念、判断和推理。

2.提升检察官的职业素养。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提升检察官职业素养的一个捷径就是大量总结、研读案例。对于检察官来说,既要总结自己所办案件的经验教训,又要有心地收集大量经典案例,认真研读,深入思考。通过对案例背后的法律论证、逻辑推理和证据采纳的总结,能够很快地掌握检察职业的主线,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很快上手,并且会有一个成熟、准确的处理,展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

3.保证办案主体的职业化。检察机关要将有着较强法律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集中在办案一线,将司法精英选任到办案岗位上来,既有利于正当履职,又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要以检察官职业的履职需要为重心,坚持不同岗位不同标准,不同主体不同要求,对于办案一线办案主体的标准只能提高,不能放低。此外,办案主体的职业化还需自觉将自己置身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要学会和律师、法官以共同的法律语言、职业习惯和思维方式进行沟通,同时接受来自法官、律师的职业评判,认真反思身上的不足之处,不断磨砺检察官的专业技能,保障检察职业精神得到切实有效的培育和弘扬。

注释:

[1]张耕主编:《检察文化初论·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86页。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46页。

[4]贺麟:《文化与人生》,世纪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9.论检察官职业道德 篇九

“俭以养德,廉以立身”,廉洁是检察官的立身之基、从业之本,是检察官的基本操守。检察官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文明的传播者、廉洁从检的践行者和职业道德的守护者。如果检察官贪赃枉法、行为失范,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而且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胡锦涛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道德情操,坚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坚决同一切腐败行为作斗争,用实际行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因此,检察官应当自觉摆脱方方面面的困扰,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大兴廉洁从检之风,就要知规范。不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要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自觉学习遵守党纪国法,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并教育近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以适应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认真研读《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

规定,明确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绝不能像贵州省都匀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张志强那样收受贿赂“协调”案件,玩弄权力于鼓掌之间,陷入贪腐的泥潭无法自拔。要始终把党纪国法记于脑、铭于心、践于行,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真正树立制度面前无特权、制度约束无例外的意识,构筑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要时刻对照党纪国法检点自己的言行,知规范、慎用权,弄清法与情的“分界线”、公与私的“警戒线”,做到违纪之行不能为、不法之举不能行、不明之事不能干。

大兴廉洁从检之风,就要抵诱惑。从事检察工作,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如果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就会为物欲所害、为名利所困。这就需要自然平和的心态、远离虚荣的淡定和知足常乐的境界,因为“大厦千间,夜眠七尺;珍馐百味,无非三餐”。但是,有些人却在形形色色的诱惑下,忘记了检察官宣誓时的诺言,抛弃了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从事经营行为,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公共财物等等,一步步蜕变堕落,正如江苏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韩建林那样利令智昏、贪图享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140多万元,最后身陷囹圄。因此,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不良思想的侵蚀,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做到干干净净、堂堂正正、坦坦荡荡。要有浩然正气,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外面的世界五光十

色,诱惑确实很大,但必须坚守住廉洁从检的道德底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人民检察事业。只要怀着极大的社会责任感去学习、去工作,我们的生活就会是多彩的,我们的精神就会是高尚的。要正确把握是与非、美与丑、正与邪的界限,不贪财、不徇情、不苟利,真正做到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耐得住清贫,经得起考验,永葆检察人员的高风亮节和清廉本色。要加强正面宣传,注意发现和树立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的检察官,争先创优、拒绝诱惑,弘扬检察职业新风尚。

大兴廉洁从检之风,就要树形象。作为一名检察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树立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的良好形象。要注重自身修养,始终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始终做到工作上要尽责、能力上要提高、形象上要完善,不做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式的“三贪”、“三气”、“三无”检察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树立廉洁自律的形象,才能有底气去监督别人,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只有树立廉洁自律的形象,和监督对象保持一定的距离,才能维护监督者必要的中立性,否则就会被同化,甚至使监督形同虚设。面对人数繁多、罪名各异、社会关系复杂的犯罪人,检察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如果让犯罪人感觉到检察人员以权谋私、吃拿

卡要,他们就会很失望,不利于这些曾经失足的心灵翻然悔悟,重新走向新生。检察人员只有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形象、做表率,克己奉公、廉洁从检,才能增强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勇气和信心,切实担当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

大兴廉洁从检之风,就要严查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以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标准来监督自己,要以铁的纪律维护队伍清廉。要加强内部控制,强化惩戒措施,及时发现检察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公正处理,纯洁检察队伍。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严厉惩处利用检察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坚决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检察队伍;要进一步整合办案资源,形成上下一体、协调高效、指挥有力的办案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的合力作用,敢于顶住各方压力和排除各种干扰,及时解决执法办案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同时,要对所查办的案件进行认真总结和剖析,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措施;运用检察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特殊预防功能。

大兴廉洁从检之风,就要兴文化。赛缪尔〃亨廷顿曾经指出,“在一个腐败风气普遍的社会里,通过严厉的反对腐

10.简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篇十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提出好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检委会办事机构 工作机制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检察制度,主要具有决策、管理、监督、调查等职能。自20世纪50年代确立以来在检察、推进法制进程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

一、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保证检委会工作的高效运转

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负责对所议事项、案件的提请的审核,相关背景、案情以及咨询意见的整理,议事议案决策的执行监督等事项,其工作的好与坏对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就要求将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摆在检委会建设的全局中来衡量,无论要在人员的选配,工作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在工作环境的营造,硬件建设的配套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全面的盘衡。体现在人员的选配上,主要考察和选配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协调能力强,法律和政治素养较高,工作态度一丝不苟,勇于和善于创新的检察干警,努力为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由于基层检察院受人员少、任务重等条件的限制,检委会委员多为兼职委员,委员们除了参与检委会研究、讨论外,还要肩负其他大量的业务性工作,部分委员对检委会即将研究的议题或案件往往受时间的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和查询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的办事效率。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合理配置检察资源,选出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组成内部咨询委员会,专门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及重大事项进行专案分析研讨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后向检委会提出,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高质量服务。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至两名专职委员,由本院业务熟悉,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检察干警担任,专司审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为检委会工作开展起到“过滤器”和“智囊”的作用,促进检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检委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是检委会建设规范化的前提,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组织条例》的规定难以涵盖检委会复杂的工作内容,造成了地方各级检委会职能不明确、案件讨论

程序不规范、检委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尤其在基层检察院显得更加突出。要建立完善的检委会工作机制,就必须改进这些问题。

(一)明确议事的范围和标准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应当严格执行。对按照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克服重议案轻议事,确保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重大业务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注意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审议向人大提交的检察院工作报告、重大业务工作部署、重大事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等,通过研究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检察业务问题,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办案质量和国家法律p建立前置审查制度,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事机构可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分别进行处理。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则可自行处理,如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自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对于属于检委会讨论范围的案事件,应审查请示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其次应根据案情或者事件背景准备详细的咨询意见,以供委员参考;最后,要将会议召开日期、请示报告及有关案情、疑点、难点、争议焦点,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等,提前告知各位委员,以便各委员作好发言准备。

三、多方面入手,提高检委会工作的决策效能

(一)建立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度

加强检委会的学习,是提高检委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检委会及委员素质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习重点、创新学习形式、严格学习纪律等来加强集体学习,提高议事决策的水平和质量。加强检委会的学习,一方面是要努力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个人素质,使其在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结构、作风品格修养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要努力提高检委会的整体素质,使其真正成为善谋大局、会抓大事、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察业务决策机构。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检察业务,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拓宽视野,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能力。

(二)坚持两个原则,确保议事议案质量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检委会的召开、讨论、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检委会委员应当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的案情、事实证据、诉讼过程、法律依据及定性处理意见,而后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阐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其次,在讨论中,主持人不仅要积极引导各位委员踊跃发言,更要注意引导各位委员不拘泥于对个案或具体的事件作出正确的决策,更要从微观的决策中把握宏观趋势,近而做出具有超前性、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各位委员也

要充分履行其担负的职责,对所议案事项发表自己深刻的意见,不能敷衍了事,随大流,跟形势。

(三)加强对检委会决议的跟踪督办

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可以赋予检委会办公室督办的职能,负责对决定的议案进行督办、催办工作。对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检委会反馈并请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同时明确有章不循、决而不行的纪律责任和执法违法后果,保证检委会决议落到实处,从而切实提高检委会的决策能力,维护检委会的权威。

上一篇:新形势下的忠孝教育下一篇:学习总结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