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024-09-10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6篇)

1.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篇一

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蒙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红河州兴业测绘设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5日,是一家丙级资质的测绘单位,共有职工21人。

因我公司测绘工作性质属野外作业,野外测量工作时流动性大、地点分散,工作时松时紧。在野外测量中常受测绘技术要求因素和天气的影响,导致工作人员不能执行定时工作制。为能保证野外测绘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公司特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从事野外测量工作人员在野外工作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野外工作结束回公司从事室内工作时实行定时工作制,具体人员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公司办公室人员以及室内设计人员仍实行定时工作制。

因测绘属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员工均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技术人员,所以申报岗位中没有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岗位。我公司拟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有:测绘13人,随班驾驶员2人,共计16人。设计部4人和办公室后勤2人,仍按定时工作制实行。

申请实施期限: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

望贵局批准!

红河州兴业测绘设计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3日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我公司内勤岗位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是要据公司管理过程中的运作的特点,其中测绘、随班驾驶人员难以按照此规定执行。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因及人数:测量人员多为野外工作,流动性大,受野外工作性质和天气影响,不能按正常的标准定时工作制来实行工作安排,为确保工作质量、数量的完成,需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人共计16人。2.考勤方面:测量员、随班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平均为8小时左右,特殊情况因工作量加大或其他原因有所要延长,最长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但是在忙闲不均,在没有外出等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公司允许上述工作人员调休或依法支付延长的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3.工资支付:测量、设计、驾驶员的工资结构为底薪+津贴+福利+提成,月平均工资在2000元以上,每月支付。4.申请期限:

申请实施期限: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 5.休息休假办法:

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测量员、设计员、随班驾驶员不外出工作采取每周日休息一天和节假日正常公休,外出工作无法正常休息的采取补休、调休制,确保员工的休息时间,以更好地完成工作。

6.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1)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2)公司在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3)公司为员工提供办公场所、饮用水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4)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公司和员工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将采取措施积极救治受伤员工。7.员工权利及保护

1)公司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登记档案,书面记载员工姓名及工作岗位。

2)公司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切实保护员工休息休假利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2014年3月27日

红河州兴业测绘设计科技有限公司

2.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篇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工业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不锈钢、机柜、机箱、操作台、防爆控制箱、分析小屋、等各类钣金非标产品、研发和制造,共有职工30余人。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另部分岗位因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来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协商证明文件附后),特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岗位中没有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存在有毒有害的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

我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司机1人、保安2人、保洁1人、仓管1人。申请理由是:驾驶员负责日常的送货业务等,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具体的工作时间,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遇到晚上或双休送货或接送客户时,可安排调休,以保证驾驶员的休息和行车安全。其他岗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安排。每月工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数,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特对上述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由于我司生产的产品淡季旺季不固定,客户的下订单时间多集中在每年的6月—12月,也就成了我司大量生产的高峰期,其余时间订单大量减少甚至有时处于无订单的状态,故我司生产具有明显的淡旺季,拟对生产一线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及人员如下:装配工3人,电焊工2人,剪板工2人,数冲2人,折弯2人,打磨工1人,车间班长1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旺季6—12月,正常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根据生产需要适当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安排:17:00——20:00,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淡季1月至5月,淡季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2天,旺季延长的工作时间在淡季根据生产情况安排轮休调休。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施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2000小时/年),我司将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特此申请。

****有限公司

3.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篇三

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颁布时间:2003.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

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

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在《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

4.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篇四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司注册地址为---,经营地址为---,---公司主要从事------,共有职工XX人。

我公司部分岗位具有-----等特点,不能完全按标准工时执行工时制度,需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涉及以下岗位和人员:

1、XX岗共XX人,主要从事------。

2、XX岗共XX人,主要从事------。

以上岗位的工作特点是------,该岗位需要采用轮班工作制,正常情况下轮班排班如下:------

3、XX岗共XX人,主要从事------。

该岗位的工作特点是------,正常排班为------。XX岗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影响非常大,所以旺季(每年的X月至X月)工作时间会超出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企业采用淡季(每年的X月至X月)补休的方式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正常情况下轮班排班如下:------

我公司对于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将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如果在计算周期内职工的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时总工时数,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利。

针对公司准备申请特殊工时制,公司在X年X月X日进行了公示,并于X年X月X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我单位部分岗位的工作情况符合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六条第X项的规定,因此申请XX岗共XX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为年,采用轮班作业和淡季补休等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制度。

XXX公司

X年X月X日

注:

1、此申请报告仅为表样,实际情况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写清。

2、介绍本单位部分岗位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需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要根据2003年157号文的第6条的内容写,符合哪项重点写明岗位的性质、人数和如何安排工作和休息。

5.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篇五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7]42号 【主题词】 劳动保障 岗位 工时批复

上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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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请示》(中建人字〔2007〕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 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特 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具体 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本部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专职秘书。

2.工程项目部正副经理。

3.投标报价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清欠人员等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长期驻外人员。

5.非生产性的司机、值班保卫人员、维修人员。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生产(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实行 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上述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三年,到期后视企业具

体情况重新审批。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 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公司应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

6.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篇六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七、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

八、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省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央驻江苏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二年。需要超过二年的,当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但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出具书面批复,载明企业名称、工种岗位、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十二、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对企业违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不再批准实行。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以半年为周期,将审批情况分别在1月10日、7月10日之前上报给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五、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6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7.09.10 【实施日期】 1997.09.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号】 劳部发〔1997〕271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

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

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

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政策适用说明公告

日前,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园区劳动监察大队,结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资委、苏州市经贸委、苏州市地税局、苏州市总工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会议纪要》文件精神,落实园区保增长、促转型的指导思想,对园区内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政策进行调整。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中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界定为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职工上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管理人员。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于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纺织、服装、电子、餐饮娱乐酒店、商贸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规定制定了实施方案,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履行了必要的民主程序后,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但企业必须提供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书面说明。而对于在园区以及苏州市的其他县级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决定须送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申请传统岗位特殊工时审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特殊岗位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于被评为苏州工业园区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且该称号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审批机关可依申请将特殊工时实行期限延长至两年。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与审批机关沟通,确保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

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用人单位、员工对这一政策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以促进这一特殊时期下园区经济的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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