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申请书(精选8篇)
1.结案报告书 篇一
结 案 报 告 书
委托人:秋杰、李帅(原告)对方当事人:孙亮亮(被告)主办律师:王贵田、梁秀云(实习)案 由:合同纠纷 审理机关:肥西县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2018)皖0123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肥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的《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继续履行,双方对此表示同意;
二、由被告孙亮亮自愿退还两原告转让款共计陆万伍仟元整。其中由被告给付原告秋杰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该款项被告同意于2018年6月16日之前转至秋杰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8018)。由被告给付原告李帅叁万元整(¥30000.00),该款项被告同意于2018年6月16日之前转至李帅微信账户;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两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本协议已生效并履行。
案情简介:
两原告诉称2018年3月10日,原告在网上看到一则“高新区格力公司十字路口饭店转让”信息,信息显示:位于格力公司十字路口有一适合餐饮美食、面积为380平方米、目前正在经营的饭店欲转让。信息内容描述十分诱人,原告依该信息与被告联系,被告言词诚恳,出于对被告的充分信任,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18万元转让费;2018年3月2日合肥市国土局致函省行管局案涉土地涉嫌改变农用地用途,已列入全国土地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改行动督办项目,案涉饭店就座落在案涉土地之中。早在2017年12月15日案涉土地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位尽快撤出,2018年2月10日安徽省接待服务技术培训中心书面通知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位在春节后撤出,2018年4月10日经与案涉土地主管部门省管局、合肥市国土局、肥西县政府协调,安徽省接待服务技术培训中心再次通知各租赁户务必在3个月内撤出;被告明知自己的饭店已在撤出土地范围内,为转嫁饭店近期必须撤出的损失,仍隐瞒事实在铺铺旺网(网站编号:3659668)上发布“高新区格力公司十字路口饭店转让”信息,并与不 明真相的原告签订饭店转让协议,致原告经营饭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原告损失巨大,原告遂诉请: 1.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款1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立案受理后,肥西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中,我们代理原告调查取证并提交了起诉状、代理词,多次与主审法官、原被告进行沟通。庭审中主审法官主持了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支持了我方主要诉请。
本人代理意见
一、因被告欺诈,该协议应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本协议名为设备转让协议,实为饭店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3月16日,而2018年3月2日合肥市国土局致函省行管局案涉土地涉嫌改变农用地用途,已列入全国土地 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改行动督办项目,案涉饭店就座落在案涉土地之中。早在2017年10月政府已开始大规模宣传、动员撤迁,2017年12月15日案涉土地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位尽快撤出,2018年2月10日安徽省接待服务技术培训中心书面通知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位在春节后撤出,2018年4月10日经与案涉土地主管部门省管局、合肥市国土局、肥西县政府协调,安徽省接待服务技术培训中心再次通知各租赁户务必在3个月内撤出。被告辩称对涉案饭店即将被撤不知情不合常理,通过原告、原告代理人的调查走访知悉:
1、撤迁部门在半年时间内数次通过广播、张贴撤迁通知、挨家挨户张贴撤迁宣传单、上门动员、宣传、送撤迁通知;
2、涉案饭店周边的商户均对撤迁知情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3、被告一直在经营饭店,人来人往,信息畅通。被告明知自己的饭店已在撤出土地范围内,为转嫁饭店近期必须撤出的损失,仍隐瞒事实在铺铺旺网(网站编号:3659668)上发布“高新区格力公司十字路口饭店转让”信息,并与不明真相的原告签订饭店转让协议,致原告经营饭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原告损失巨大,该协议依法应撤销。
二、被告辩称的是设备转让,那么价值18万元在哪,通过刚才庭审可以看出该饭店的设备不足3万元,违背人们通常的朴素认知,显失公平,该协议也应撤销。
三、协议撤销后,被告收取原告18 万元无法律依据,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18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请,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被告欺诈,违背诚实信用,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
1、分析案情撰写民事起诉状;
2、审查对方证据;
3、参加本案庭审,参与本案调解;
4、撰写本案代理词、结案报告书、进行案件归档工作。案件总结与体会:
包括本案合同纠纷在内的民事争议在协商、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最后途径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中仍可调解,本案调解结案充分说明了这点。本案两原告是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虽涉世不深但创业愿望强烈,欲通过自己的努力快速改变经济现状,在饭店实际经营情况勘察过程中被被告有意营造的饭店繁荣经营景象所蒙骗,故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再次因经验不足、审慎不够而签成了饭店设备转让合同,设备转让款18万元。原告接手饭店即被通知撤迁,马上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无奈选择诉讼主张权利,庭审中因双方均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在主张协议继续履行的前提下,让被告对原告补偿,退还部分转让款,案结事了。原告通过该案诉讼的处理,感知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学习了一定的权利保障知识,减少了损失,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贵田、梁秀云(实习)
2.结案陈词 篇二
谢谢主席,下面我做结案陈词,我方认为中国铁路应该降速,因为在物质文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注重精神文化的发展。中国要发展,让铁路快起来,是时代潮流,也是人们的期待。只不过,人们需要的铁路,是安全的铁路,也是得到优质服务的铁路。刚才对方辩友问到 我方认为 并且对方辩友从头至尾再一直强调 而且对于我方问的 问题没有做出正面回应。我方认为中国铁路应该降速,是因为铁路做出来是给人坐的,而如果只是一味的求速度的话,那么会有人去坐么?网上有人戏言,说以后不会坐火车和高铁了,除非前后两头坐的是有关领导,这虽然是戏言,但是也不实的反应出了现在的一种社会现状。从09年的云南货运列车脱轨,到今年7月份发生的动车事故,难道都不足以说明中国的铁路应该做出改变么?所以说中国铁路,请停下你飞奔的脚步,等一等你的人民,等一等你的灵魂,等一等你的道德,等一等你的良知!这就是我方的观点,中国铁路应该降速。我方认为,中国铁路的发展近年来举世瞩目。中国于金融危机期间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多数流向了“铁公基”,使基建发展大大提速,其中铁路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尤其引人注目。而此次动车组的重大事故,再一次引发了人们质疑这一轮基建热潮是一次“大跃进”,进而怀疑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同样太激进。所以中国社会应该吸取教训,应当是中国拥有更安全的高速铁路,把铁路的速度降下来。
3.结案汉语词典 篇三
结案jié àn [释义](动)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使其结束。[构成]动宾式:结案 [例句]检察机关对这起案件终于结了案。(作谓语)
解释
案件审理完毕作出最终判决或进行最后处理[1]
指结束案件。谓作判决或最终处理。
出处
《宣和遗事》前集:“杨志上了枷,取了招状,送狱推勘、结案、申奏文字回来。”
清・顾炎武《与原一甥》:“此事上台不肯担当结案,今又题展限两月。”
《老残游记》第十八回:“今日看魏家父女已结案释放。”[1]
4.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度 篇四
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处理安全生产问题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同类安全生产问题的重复发生,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责任追究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根据《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度》(大唐国际安环【2006】14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度(简称“结案制”),是指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通过落实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的方法,查清问题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重复发生,实现闭环管理的问题管理制度。
第三条 结案制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和“专业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结案问题由安全问题和生产问题两类构成,按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大唐国际级、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共四级。大唐国际级问题由公司职能部门牵头办理,报大唐国际结案;公司级问题由问题所在部门办理,公司结案,报大唐国际备案(范围按其规定);部门级问题由本部门结案,报公司安监部备案;班组(含运行值,维修队,下同)级问题由班组结案,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人身安全、消防、保卫、文明生产问题的结案,并负责全公司结案制的归口管理。
(二)设备工程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管理、检修管理、设备技术管理、工程管理、生产费用和通信等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三)发电部:负责公司生产运行管理、运行技术管理、环境保护、节能等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四)燃料管理部:负责公司燃料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五)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司交通、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的结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六)多经公司:负责公司多种产业系统安全问题的结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七)外委项目部:负责所承包范围内公司运行、检修、维护管理等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八)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九)凡需向上级(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东北电监局等)报送或结案的事故(事件),按以下原则归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工程部负责上报、结案,安全监察部协助和配合;运行事故、误操作事故及环保事故由发电部负责上报、结案,安全监察部协助和配合;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上报、结案,安全监察部协助和配合;其他事故均由安全监察部负责上报、结案,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助和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
第七条 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对全公司基建、生产安全问题结案制的建立、实施负总责,按上级规定权限批准公司重大问题的结案。
(二)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基建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对其管理负总责。根据事故调查组或专家及部门的意见,按权限批准所管辖范围重大问题的结案。
(三)经营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对其管理负总责。根据事故调查组或专家及部门的意见,按权限批准所管辖范围重大问题的结案。
(四)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协助基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做好有关管理和技术工作。涉及跨部门问题,当所分管部门为牵头部门时,协调跨部门问题的结案。
(五)安全监察部:是全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的归口管 理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结案制的执行,提出考核意见;负责所管辖范围安全问题结案的具体管理,负责全公司重大问题结案时与上级部门的联系。
(六)公司各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问题结案的具体管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全过程监督本部门各级人员和班组,做好问题的结案工作,对结案报告提出意见并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核。
(七)多经公司:对本公司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管理负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负责结案的审核及报请主管公司领导审批。
(八)外委项目部:对本项目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管理负责,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结案制度;负责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安全问题的结案工作落实到具体班组和责任人,并负责结案的审核及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班组职责
(一)按本制度要求,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和上报工作。
(二)依据本制度落实本班组和岗位结案工作责任。
第三章 安全问题的结案
第九条 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事故、障碍、异常、差错四个等级。其中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障碍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分为一类异常、二类异常。
第十条 事故调查
(一)特大、重大、较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的调查,特大、重大、较大、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调查,按《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二)事故调查存在技术或协调困难时,按照《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落实督办责任,保证在规定期限内结案。
第十一条 安全问题结案原则是:凡构成一类障碍及以上的事件(包括人身未遂和轻伤),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结案,报大唐 国际备案;凡构成二类障碍、异常的事件由设备工程部、发电部、燃料管理部、总经理工作部、多经公司、外委项目部负责人或安全员结案,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差错由班组(值、专业、队)结案,报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备案。
第十二条 凡出现公司级安全问题,由问题发生部门按有关要求向安全监察部报告;安全监察部按事件的性质及岗位分工通知有关部门、岗位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岗位应按规定职责及时办理结案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问题的结案条件
(一)有正式的事故(事件)调查分析报告;
(二)事故(事件)原因清楚;
(三)有对事故(事件)责任者和领导的处理意见;
(四)有防止类似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完成时间、落实了部门和责任人;
(五)事故(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确实受到了教育,有学习、会议等活动记录。
第十四条 安全问题结案的程序
(一)需上报大唐国际且具备结案条件的事故,依据事故类型按本制度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向大唐国际事故结案归口部门上报完整的事故报告,并附带文字性结案请示。
(二)由公司进行结案的事故(事件),各部门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至
(八)项的职责分工负责归口管理。有关岗位提出结案意见,部门主管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三)按要求应报东北电监局结案的各类事故,根据大唐国际的授权和委托,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报东北电监局履行结案手续。
(四)各部门需在每月的3日前,将上月的结案结果报安全监察部汇总备案;安全监察部每季度组织设备工程部、发电部、外委项目部等部门抽查一次有关安全问题的结案情况,并进行记录和通报。
(五)安全监察部、设备工程部、发电部每月5日前,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将上月安全问题的结案结果报大唐国际结案归口部门备案。
(六)安全问题结案后,责任部门必须做好事故分析报告、事故通报等记录存档备份工作,部门领导每月要组织统计分析问题的结案情况,找出问题的出现根源,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把安全问题控制到最小化。
第四章 生产问题的结案
第十五条 生产问题由设备工程部按点检分工职责、发电部和外委项目部按按专业分工职责,落实专人负责问题的监督处理及结案工作。问题的来源为“安全生产问题库”以及其他来源的主要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六条 生产问题的结案条件
(一)问题的原因已查明;
(二)问题已得到解决;
(三)防止重复发生的措施已采取;
(四)有人员责任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员已得到处理;
(五)有关人员受到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 生产问题结案的程序
(一)公司级生产问题的结案,分别由设备工程部、发电部负责归口管理。有关点检、专业提出结案意见,部门主管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批准。
(二)公司级重大生产问题的结案,有关人员应到现场实际核查和验收。
(三)需要报大唐国际的生产问题结案工作,设备工程部、发电部应向大唐国际结案归口部门上报完整的问题结案材料,并附带文字性的结案请示。结案结果每月报大唐国际结案归口部门备案一次。
(四)部门级生产问题的结案,由责任岗位提出结案意见,按专业报设备工程部点检长或发电部专业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设备工程部、发电部部长批准。
(五)生产问题结案后,责任部门必须做好有关记录,部门领导每月要组织对生产问题的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找出问题的出现根源,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六)安全监察部每季度组织抽查一次各部门生产问题的结 案情况,并进行记录和通报。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问题所在部门是安全生产问题结案的主体,对问题的提出、解决和结案负直接责任;对问题应积极解决,并建立健全结案台帐,按时履行结案手续。
第十九条 上级对下级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一时无法弄清原因,不能及时解决和结案的问题,要按《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的要求纳入督办程序;由于条件所限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能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或解决不力、解决后不按时结案的,按部门岗位职责承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结案制的实施细则。
5.ERP系统上线结案报告书 篇五
系统上线结案报告书客 戶辅导期间上线系统辅导时数恒立钣金200806~200810项目经理DCMS顾问师王存良张家逢ADM/CMS,PUR,COP,BOM,MOC,INV,LRP,ARP,CST一.系统上线状况系统别基本资料异动资料登入效 益通过系统下客户订单、销货,管理客户资料等通过系统下采购单、进货,管理供应商资料等。库存数据已经基本准确目前使用的BOM资料已经基本能按期完成通过系统实现工单管理,领退料以及生产入库管理可依据订单展出成品,半成品,材料的毛需求,并且可抛转到工单,请购单中通过系统管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可管控用户、权限、仓库等基础资料通过系统自动计算材料成本即产品成本销售系统基本资料皆建立采购系统基本资料皆建立库存系统料件主档资料完成产品结构BOM结构建立 OK工单系统基本资料皆完成批次需求所需前置资料完成应收/应付基本资料皆建立理维护和基本信息系分录性质设定完成成本管理系统基本资料皆建立已经正常使用已经正常使用已经正常使用已经正常使用已经正常使用已经正常使用已经正常使用已经正常使用已经正常使用二.目前遭遇问题及建议1. 工单的领退料及入库一定要核对工单2.流程的规范执行3.客户订单的录入能否考虑通过个案的方式导入三.后续电脑化建议1.财务、工艺灯模块还要继续规划,希望能早日使用2.在使用ERP系统中要从公司整体考虑,要关注每个部门的实际情况,对系统进行整体优化,特别请葛总要求各部门每月提交的报表要从ERP系统出来四.结论承担贵公司顾问辅导一来,承蒙恒立公司全体同仁的配合与努力,特别感谢葛总及王经理的大力支持,已经浙胜的加盟,方能将系统一期实施完成。接下去,还有其他模块要实施,贵公司和我方继续精诚合作,必将会使所有模块成功上线,对贵公司带来更大效益。DCMS顾问师: 张家逢 敬上
6.关于调解结案促进司法和谐的思考 篇六
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司法和谐
王丹 王长君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各级法院均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实现调解效益最大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整体原因
1.调
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工作效率的提高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警力相对紧缺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而忽视了调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从而降低调解结案率。
3.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与社会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对法院及法官还有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怕调解使自己吃亏。
4.案件承办人员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除部分案件应当先调解外,认为其它案件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更体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或说强制性的一面。
5.“人情”的干预,导致部分法官不当行使调解的权利,也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6.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进一步发展,诉讼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当事人不愿调解。
个体(具体案件)原因
1.债务及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率较高,但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原因是债务案件是一种既期、短期利益,责任明确,争议不大,只是暂时给付不能,相对来说调解结案较容易,案件调解率也较高,但从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前几年金融机构贷款纠纷案件大量积累,为及时追回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量纠纷涌向向法院,有时占当年法院此类案件的绝大部分,此类案件基本都能调解结案,从而使当年案件调解率大幅度上升;从2003年以后,此类案件诉讼高峰期结束,即使有也仅占此类案件的极少部分,也导致了案件调解率和案件数量的大幅度降低。
2.离婚、相邻案件调解率较低且较稳定。其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观念不断冲击着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人们对婚姻观念有较大的转变,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婚姻自由越来越成为追求的目标,人性化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妇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财产的独立性得到空前增强,对男子的依附性大大减弱,这也成为离婚的“催化剂”。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与否绝大多数能达成共识,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就成为争议的焦点,从而导致调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调解率较低且稳定;相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隔壁两邻,有的还是亲属关系,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有长期性,甚至关系到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所以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非常谨慎,出现“宁伤感情也不损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调解的难度增大,案件调解率较低的原因。
3.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居中且基本稳定。侵权赔偿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财产权更涉及到人身权,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平时积怨的结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诉讼过程中分歧较大,不容易调解结案,打官司的目的不仅是财产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讨个说法”,判决效果更好,当事人根本不愿调解,故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
4.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权等新类型案件)的调解率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越来越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且越来越专业化,每年所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调解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适用调解,调解率波动幅度较大就成了势在必然。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7.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结案报告 篇七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结案报告
原告:杨绛,原名杨继康
被告: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钱钟书夫妇和女儿钱瑗(已故)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是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对方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去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杨绛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作出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夫妇和女儿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
此后,杨绛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争议焦点:拍卖公司拍卖行为是否侵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钱钟书手稿和钱钟书、杨绛及女`儿钱瑗书信的行为,涉嫌侵害杨绛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理由是:本案中的收信(或委托拍卖人)和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达到宣传推广之目的,势必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所有这些行为未许可,均涉嫌侵犯了书稿和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不能笼统地判定均侵害杨降先生的著作权。理由是:钱钟书和杨降先生在我国文学界有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他们的这些书信中有关“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内容,已经远远超出“私人”的范围,而具有社会公益性。这批东西的面世对钱钟书研究及现代文学研究均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毕竟这么大规模的钱氏书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文学研究价值,而且均未曾公开过,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相关内容。因此拍卖公司的拍卖钱钟书和杨降先生有关书信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认定侵犯杨降的著作权。但钱钟书和杨降先生纯粹是有关私人事物的书信和其女钱瑗的书信,涉及个人隐私和著作权,应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拍卖这些书信,涉嫌侵犯杨降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如果拍卖钱钟书手稿和钱钟书、杨绛及女儿钱瑗的书信,则涉嫌侵害杨绛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但如果禁止拍卖则涉嫌妨害书稿和书信所有人的物权。对于本案第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分析论证了涉案手稿和书信的相关著作权应归杨降先生所有,她有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阻止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的手稿和书信。但是,如果阻止拍卖岂不是损害了手稿和书信所有人行使物权。既然客观上著作权和物权会产生冲突,化解冲突的方法,一是需立法“定分止争”,二是需要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化解矛盾,三是由法官依法理,公平公正裁判。
法院审判结果及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理由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涉案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各自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未经杨季康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钟书、钱瑗、杨季康三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李国强作为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况且杨季康已于信中明确要求其将手中书稿信札等妥为保藏。基于此,李国强作为收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季康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中贸圣佳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季康作为钱钟书的遗孀、钱瑗的母亲,是其二人的近亲属,在二人去世后,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二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发表权。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且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也未对专家作出此类明示,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季康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鉴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拍卖行为,不能笼统地判定侵害杨降先生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理由如下:
首先是关于著作权的问题。在这里笔者将拍卖的物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手稿,一类是书信。
针对手稿:手稿主要包括钱钟书先生的《也是集》手稿和杨绛先生的《干校六记》手稿。钱钟书的《也是集》由上世纪80年代初论文三篇加摘选《谈艺录》补订本组成,此书已于1984年由香港广角镜出版社出版。杨绛的《干校六记》
写于1980年,最早由香港《广角镜》杂志1981年4月号刊登,后由三联书店1981年初版。因此,中贸圣佳公司对《也是集》手稿和《干校六记》手稿的拍卖不侵犯作品的发表权。
针对书信:从内容分析,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三个条件:
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独创性;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1个条件和第3个条件都很好理解,关键是第2个条件各个国家的把握都不同。独创性,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独”,即自己独立完成;一个是“创”,即有独到的见解、与其他作品有不同之处。独创性的标准各国不同:在德法等大陆法系独创性的标准比较高,英美等英美法系独创性的标准比较低。然而根据目前中国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标准一般认为跟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比较低,即满足基本的独创性即可以。比如小孩子写的作文,可能写的并不好,但是只要他独立完成了,并且有一定的内容,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书信一般情况下会认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本案中所涉及的书信从内容上看,是文字作品,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本案涉及到的著作权应该有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不过从信件的形式上分析,钱的书信是用毛笔或钢笔所写。钱钟书作为一代大家,文章与书法俱佳。书法既有语言文字所具有的使用价值,也具有欣赏性的艺术价值。钱的信札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些信札作为美术作品时,“《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作为美术作品的信札,李国强拥有这些信札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可以行使钱的书信的展览权,故一审法院判决将涉案书信均认为是文字作品,而对美术作品却只字未提,未免有失偏妥,不过李国强不可行使其他的著作权。此案中拍卖公司未经杨绛的同意,公开展示标的,确实侵犯了杨绛其他的著作权利。
最后是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不同。钱钟书与杨绛在文学领域、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上都有特别的位置,书信中有关“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内容,已经远远超出“私人”的范围,而具有社会公益性。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民众的知情权发生矛盾时,多以尊重民众知情权为主导,这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公众人物所具有的影响力,使他们的私生活,会对社会和民众构成影响和示范,所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其实也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故拍卖公司拍卖这些书信时,是不侵犯其隐私权的,至于其他书信的拍卖,未经杨绛的许可,公开展示,确实侵犯其隐私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能将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笼统地认为均侵犯杨绛的著作权与隐私权。
【此外,笔者从本案中得到颇多启发,觉得我国的相关法律有待完善。以下是笔者的建议,由于笔者学识较浅,难免有些失妥之处:
其一,关于作品独创性的标准我国著作权法一直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学者普遍认为采取英美法系的较低标准,而实际操作中也是如此,笔者认为这不妥。就拿本案来说,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书信皆是作品,这不大合理,比如钱瑷关于购买书籍的书信,针对的都是事实。笔者认为书信作为一种应用文, 其形式上具有
一致性, 如果对内容采取较宽泛的标准, 一则较易引起纷争, 使得社会成本增加, 二则会导致大量毫无造性的作品产生, 而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独创性应包括独立和创作两层含义, 除要求作者独立完成作品以外, 还要求作品具有创作成分。因此, 书信并不一定都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但具有独创性的书信则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书信作品的作者自然就享有著作权。因此,笔者希望对于作品的标准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采取较高的标准。
其二,是对于同一物品同时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种类时,其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比如,本案中某些书信既构成美术作品又构成文字作品时,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与文字作品的发表权如何协调?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意味着若这件美术作品从未发表过,其以展览形式的发表权也应包含在展览权而转移到原件所有人处。可见展览行为是典型的美术作品的发表方式。这样一来,符合不同作品种类的书信在行使美术作品上的展览权时势必会与其文字作品的发表权相矛盾,那么究竟哪个权利优先行使?要么是限制作品原件所有人的权利,要么是限制作者的权利。笔者希望在今后的立法中立法者应考虑到这些问题。
8.办理征地结案(范文模版) 篇八
办理结果: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征地已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并已公告,征地补偿款已经全额到位。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表;
2、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村委会、乡政府出具);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
6、征地补偿款交款凭证(复印件)。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范、有效;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征地批复已经公告;
5、征地补偿款已经到位,人员安置已落实解决。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科长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报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定。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时限:1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准予办理的,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上加盖局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办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领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事项,申请人凭《收件单》和身份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时限:2个工作日
七、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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