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论文

2024-07-15

民间借贷论文(9篇)

1.民间借贷论文 篇一

民间高息借贷的乱象、成因及降低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对策

河南工程学院 会计学系 黄东坡

本文为2010年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资助计划项目(2010A630066)、2011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1B126)、2011年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12400450108)阶段性研究成果

部分企业与个人由于信用记录不完整、抵押能力有限,无法进入银行的贷款平台或资本市场,民间借贷以较高的利率向他们提供资金,是对正式银行借贷的拾遗补缺。但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民间借贷发展异常:卖掉实业的民营企业家放贷;坐拥巨额现金的大型国有企业放贷;开发各种“保值产品” 的银行放贷;饱受通胀与负利率煎熬的百姓放贷„„

一、民间借贷之乱象

(一)民间高息借贷引起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从2009年底起,河南陆续有金邦、诚泰、圣沃等担保公司因民间高息贷款导致资金链断裂;江苏金融机构员工朱某因民间高息贷款跳楼自杀;山东苏某因躲民间高息贷款杀人;福建安溪许某因民间高息贷款失踪;浙江的温州、绍兴等地多家企业老板因民间高息贷款而“跑路”;内蒙古因民间高息贷款发生银行行长家人被绑架案和亿万富翁自杀案;北京某金融机构员工冯某因违规高息放贷导致资金链断裂出逃13年后被抓获„„

(二)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1、银行原因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银行自身监管不严加上银行职员利益熏心,导致银行职员利用工作身份为民间高息借贷提供便利、甚至直接放贷。更有甚者,有的银行职员竟然直接就任民间高息借贷公司的股东。

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潜规则”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每季度末,银行向企业或担保公司吸储,完成“存贷比”指标,下季度初再由对方取出存款。作为交换,银行向企业或担保公司提供低息贷款,担保公司将其用于高息借贷。

2、部分上市公司为获取利息差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部分上市公司利用自身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贷出去赚取差价。截止到2011年年9月6日,59家上市公司共发布119份有关委托贷款的公告,其中高于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且涉嫌放高利贷共35家,放高利贷金额总计93.80亿元。中粮地产以借贷37亿元位居头名,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中粮地产、山东高速、腾达建设、兴蓉投资和广宇集团。

针对通胀严重的现实,国家制定了紧缩的货币与金融政策。上市公司利用其融资的便利 性,将筹集的银行债务资金甚至权益资金,以民间高息借贷的形式提供给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这种做法明显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初衷,会削弱国家货币与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3、居民为获取利差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居民将个人存款从银行取出用于民间高息借贷、或者房产抵押取得贷款后再放贷,甚至从亲朋好友那里借钱放贷。个别居民从银行申请办理大量信用卡,刷卡购物后变现获得资金进行放贷。公务员利用利用银行赋予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从银行透支后投入到民间高息借贷市场套取暴利。

通过上述几种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方式可以看出,这些资金均直接或间接地与银行有关。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约有3万亿元银行信贷资金流向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民间高息借贷的成因

(一)民间资本丰厚但缺乏投资渠道

有统计显示,目前全国民间资金大约有46万亿元,仅温州民间资金就达8000亿元。但是,民间资本一直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虽然2010年上半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的出台给民间投资带来了重大机遇,但实际操作中的障碍依然非常多,不断出现“玻璃门”和“弹簧门”事件。

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国有垄断部门不愿将自身利益转让给民间资本。据统计,在文、教、卫生领域,国有成份的企业约占80%的份额;在金融保险业,国有企业约占70%;在交通领域,国有企业约占66%;在房地产业,约有60%是国有企业。如果民间资本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原有的利益格局就会被打破,这是国有垄断部门不愿意看到的。

审批关卡繁杂导致民间资本投资怯场。民间资本投资一个项目所需的审批时间,快则半年多,慢则两三年。据悉,武汉一家企业为一个危房改造扩建项目,花了2年多时间跑了市、区70多个单位,先后盖了800多个章(次)。审批的时间长、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操作过程不透明,这是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顺畅的重要原因。

乱收费导致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降低。目前有74%的非公有制企业认为乱收费很严重或较严重,有许多私营企业家用1/3的时间应酬各级管理部门的干预,仅有1/3的时间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有54%的非公有制企业认为乱收费已挫伤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有6%的私营企业家打算放弃投资。

(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但筹集渠道狭窄、筹资难度较大 我国融资市场一直处于双轨制状态,体制外的企业融资成本一直很高,而体制内的企业一直享受基准政策利率的融资成本。国有金融资源向国有企业倾斜明显,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难度较大。证券市场也主要为国有企业服务,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很难达到证券融资的要求。单靠官方正式金融,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只能转向民间金融寻求资金支持。

(三)民间借贷在服务当地经济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根植于当地经济的民间借贷,在服务当地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且机制灵活,可提供多样化、及时性的产品与服务。因此,对民营中小企业而言,民间借贷利率虽高,但实际交易成本反而要低。

从国际经验看,由于大银行“嫌贫爱富”,要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就需要大力发展社区银行、地方性中小银行等草根金融。而我国金融市场除了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存在排斥民营资本的问题外,也存在大、中、小银行结构比例的不合理。

由于中小企业具有强大的资金需求,而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没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发展起来,自然就给草根民间金融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四)上市公司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进行民间高息借贷

以最小成本来获取最大利益是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的追求目标。上市公司主业经济效益明显不如“民间高息借贷”时,“民间高息借贷”就成为上市公司最好也可能是最理性的选择。在市场机制已被扭曲的环境中(做实业的收益低于放民间高息借贷得到的利差),为了自身的生存,顺应这种扭曲,或许是市场主体不得不做的选择(如果上市公司的贷款未能在借贷人手中取得高于利息的营业利润,对于借贷人、银行以及放贷的上市公司而言,三方利益会同时受损)。

(五)地方政府的默许与支持

地方民营经济难以从当地财政和金融系统获得较多的资金支持催生了民间借贷的兴起与发展。由于民间借贷关系到民营经济的繁荣,进而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当地政府出于其“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对民间借贷采取默许甚至暗中支持的态度。一般的,当地经济对民营经济的依赖度越大,当地政府对民间借贷的默许程度和支持力度就越大。

(六)中国当前的宏观环境

央行在“稳健货币政策”下,相继12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5次加息,银行因严格控制贷款规模,而造成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资金极其紧缺。在国有商业银行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再加上楼市限购、股市低迷,百姓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高息借贷 市场有极大的利益冲动。民营企业资金极其紧缺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缺乏导致民间高息借贷成为必然。

三、降低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筹资难题

1、切实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尽管监管部门早已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等办法,并放宽对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但目前银行依然对小企业贷款热情不高,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多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至40%。因此,要认真落实并完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考核,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要督促各类银行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强化银行特别是大中型银行的社会责任。

2、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新36条”明确规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但民营资本由于金融抑制实际很难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这就导致民间高息借贷异常活跃,因此,疏通比单纯地“堵”更有效。同时,产业领域民营化的深化也呼唤着金融领域的民营化。未来应逐步降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要允许民间资本去筹建一些为小企业、微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向民间资本进一步开放金融领域,打破国有金融一股独大的局面,既可以补充现有资金市场的缺失,如当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窘境,又可以为国有金融机构引入真正的竞争者,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

3、增加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种类,延长对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期限

小微企业规模小、利润低,要切实落实对中小企业的原有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长相关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千方百计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二)尽早对民间借贷实行“阳光化”工程

民间借贷并不是偶然的,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现在的民营企业,有“借贷之城”的温州更是如此。建议政府把民间资本由“地下”变成“地上”,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金融体制,引导其阳光化。“阳光化”包括正规化与合法化。对于部分长期以来口碑优良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给予法律上的正式承认,并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对于不愿意转入正规金融体系的,也应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将其尽可能纳入法制轨道,置于法律的必要约束 与保护之下。

(三)完善政府金融监管体制

民间借贷一直以来都处于灰色地带,比如作为民间借贷中间人的担保公司,大部分都在从事违规的民间高息借贷业务。而担保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即可成立,银监系统并无管辖权。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只是针对和银行资金担保相关的业务,对担保公司自行的委托贷款并无涉及。鉴于目前形势,应在国家层面成立跨部委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协调机制,并给予地方执行部门“尚方宝剑”。目前,已看到浙江、河南等地出台相关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传递措施。

应对各类民间借贷区别对待,坚决杜绝高风险的投机行为,同时让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尽量合法。鉴于民间借贷的地方性和草根性,一方面要增强地方政府在其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还要避免地方政府对当地民营金融机构的直接干预与介入。否则,民间借贷在“转入地上”后,就可能会与官方金融逐渐趋同,失去其原有的特点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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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

会计学系办公室

黄东坡

2.民间借贷论文 篇二

2007年6月1日, 马某向苏某借款180000元, 苏某于2008年9月2日、2010年2月15日分别出具一份收条给马某收持。2010年10月2日, 马某持有与苏某共同签订的一份《欠款证明》, 载明“马某向苏某借款金额180000元整, 每月支付给苏某利息18000元整, 支付到2008年2月30日为止, 利息总计162000元整。由于发包工程款的拖欠, 马某未能按月付给利息, 从2008年3月1日到2010年2月8日止, 本金加利息总计为1750000元整。在2010年2月10日已还给苏某利息款300000元整, 到2010年10月份止, 本金加利息还欠1740000元整, 特此证明。”双方签字按压。2012年3月9日, 马某以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及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请求法院确认超出同类贷款基准金率四倍部分利息无效, 并且返还多支付的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 (2012) 武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苏某应返还上诉人马某186733.66元。

二、借贷关系的存续与借贷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是民间借贷的法定概念。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以合同形式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是以贷款货币资金为标的所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后对出借人享有债权, 到期有权按约收回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取得资金使用后对出借人负有债务, 到期应按约偿还本金和利息。

本案中马某请求苏某返还因高额利息而多出的部分无效利息, 苏某主张其与马某的180000元的债权已因马某的清偿而消灭, 因而否定其出具的两张收条上载明的162000元与300000元利息款和180000元的借款并无实际联系, 因而无需返还。

民事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一般采取“谁主张, 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但在实践中, 法院通常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与证据距离近而且能够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 法官在审查当事人双方的相关事实坚持动态责任分配原则。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请求债务人返还借款, 被告如果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 或者抗辩原告的原告的转账凭证仅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后, 原告仍应就借代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而在本案中, 上诉人为债务人, 被上诉人为债权人。债权人苏某主张在其向上诉人出具两份收条时180000元的债务已清偿, 其与上诉人之间借贷关系已消灭, 因此这两份收条所系的金额与180000元的借款并无联系。而上诉人马某主张两份收条系的162000元和300000元是为了偿还180000元的借款而支付的利息, 即在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开具收条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然存在。那么,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被上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已实际偿还180000元的借款, 上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首先, 2010年10月2日, 马某与苏某共同签订一份《欠款证明》。该《证明》对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偿还方式、利息约定等内容作了清楚的约定, 且有双方当事人的签章, 其实际上是马某与苏某之间的借款协议, 是双方因实际履行情况而对原借款协议做出的修订。《欠款证明》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协商一致签订的, 至于被上诉人主张该《欠款证明》是应上诉人要求, 为了便利还款而签订的, 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试想, 若不存在借贷关系, 没有理由仅凭一方的要求而签订一份对自己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因此, 可以认为该协议的签订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苏某提出《欠款证明》原件为马某除持有与常理不符, 虽然一般情况下借款协议都由债权人持有, 但在实践中并不排除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而将原件交由债务人一方保管, 且仅凭这种不合常理的推测是不能佐证该《欠款证明》就是一份与债权债务无关的书面协议。此之外, 从《欠款证明》中可看出, 马某与苏某的180000元的债务并未清偿, 即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然存在。而对于苏某出具的2008年9月和2010年2月的两份收条, 因其金额与《欠款证明》中总计的金额吻合, 且日期在《欠款证明》之前, 我们有理由推定这两份利息款是与180000元的借款有联系的。

借款协议是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凭证, 收条是款项给付的履行凭证。有借款协议作前提, 收条就能起到三个证明作用:一是双方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二是双方的借款事实已经发生;三是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欠款证明》系借款协议, 另有被上诉人出具的两份收条, 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两份收条的金额亦是系上诉人偿还利息的款项。

其次, 被上诉人苏某主张马某于2007年7月1日前就将本金180000元和利息15000元返还给苏某, 苏某将借据还给马某。但苏采臣并未能就180000元的实际清偿提供收条或其他金钱往来凭证进行证明。仅依据将借据返还给马某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其与上诉人的借贷关系已消灭, 因此, 对于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

三、约定的利息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欠款证明》中约定, 对于本金180000元, 每个月支付18000元, 可知月利率为100‰, 则年利率为1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后称为《意见》) 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这个“四倍”, 著名学者茅于斌先生曾经称“有理由怀疑这个规定是拍脑袋定出来的。”当然不论这种“指控”是否有据可依, 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些年来资金融通需求旺盛的背景下, 四倍利率的限制标准确实对民间借贷起到了极大的束缚作用。笔者认为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 无限制的民间借贷有滋生高利贷的风险, 也会成为不法分子洗钱、非法集资等罪行的途径。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利息明显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不受保护, 上诉人要求返还多收利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从上述《意见》第六条规定中可看出,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是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 各级人民法院也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的依据。但现实情况是, 2013年7月央行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这就意味着四倍的基准依据不复存在,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无法执行。但利率市场化不能毫无限制, 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后称为《规定》) 在废止四倍利率限制的同时, 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

《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利息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规定》第二十六条将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第一条线年利率24% (即月利率20‰、2分息) 以下为合法利率, 这是“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在24%-36%之间, 这是“自然债务区”;第三条线是年利率36% (即月利率30‰、3分息) 以上, 这是“高利无效区”。本案如果发生在《规定》实施之后, 则应当按照规定的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的标准为依据判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约定的利息是否过高, 显然, 即使按照《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的利息也是超过年利率36%, 对于超过部分的无效利息上诉人要求返还的, 法院亦应当予以支持。

四、复利利息的合法性

案件中除了利息超过法定标准之外, 是否存在以复利的方式计算利息?且以复利计算利息是否必然导致利息无效?

本案中《欠款证明》另约定:“支付到2008年2月30日为止, 利息总计162000元整。”“从2008年3月1日到2010年2月8日止, 本金加利息总计为1750000元整。在2010年2月10日已还给苏某利息款300000元整, 至今到2010年10月份止, 本金加利息还欠1740000元整。”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利息额计算, 明显存在着以复利的方式计算利息的嫌疑。

对于本案中的利息问题, 由于案件发生在《规定》实施之前, 因此按照《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判断。即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则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按约偿还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 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本息, 请求将已支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冲抵本息的, 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二审法院在最终判决时先以上诉人已支付的利息款抵充本金和按照四倍利率计算的利息, 除去本息之后仍剩余186733.66元, 并判决将剩余的金额返还给上诉人。笔者认为这种判决思路合理也合法, 但仍存在几个争议点: (1) 2008年中央银行的贷款利率进行了5次调整, 2010年进行了两次调整, 至2010年10月份止共进行了6次调整, 且相错月份比较接近, 那么在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算利息时是否是依每次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的呢?由此也能看出, 《规定》废止了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作为标准的合理性, 频繁的利率调整会使利息的计算更为复杂和繁琐; (2) 从《欠款证明》中看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最初约定的还款时间是截止至2008年2月30日, 后因工程拖延而导致上诉人无法及时交付利息款。那么, 上诉人是否需要支付逾期利息?依据相关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仅约定借期内利率, 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 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 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应予支持, 但均已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 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 出借人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 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并未约定逾期利息,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时也并未就是否扣除了逾期利息进行说明, 笔者认为, 除去因本金而产生的借款利息外, 还应该计算上诉人未按时还款的逾期利息。

五、总结

民事借贷纠纷案件的疑难点经常集中在借贷合同、利息、违约责任、债权债务问题、保证担保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上,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 首先判断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争议, 其次甄别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再者明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与起诉或答辩主张相符合, 最后确定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一步一步抽丝剥茧滤清纠纷的事实, 综合应用知识和技巧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同时也要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的操作, 使民间借贷这一灵活的资金流动方式可以为我们的生活提供真正的便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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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庆亮, 张前程.中国民间金融利率研究的文献综述[J].经济学动态, 2010 (03) .

[3]廖振中, 高晋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检讨与选择[J].现代法学, 2012 (02) .

[4]曾纪胜.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 2011.

3.民间借贷走向阳光 篇三

画面之二:B公司是一家成长中的民营企业,最近几年通过银行贷款周转资金,生意越做越大,而在银行方面的信誉也一直很好,但这段时间销售款没有及时到账,正逢有50万元的银行贷款还有最后一个月的偿还期限,企业的信用度会受到很大影响,今后再寻求银行贷款将有更大难度……

画面之三:C先生是一名私营企业主,在商场上打拼多年以后,把已经运转得很成功的公司交给了合伙人打理,自己开始享受生活,手上有宽裕的闲置资金平时都是存在银行里,虽然有利息,但是也经不住货币的不断贬值,他思考着如何盘活这笔“闲钱”……

2007年以来6次加息、10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持续从紧货币政策效果已经显现,然而从紧的货币政策在稳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中小企业信贷困难,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据发改委披露的信息显示,目前已经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而且这一数字可能还会增长。中小企业资金状况的剧变,使民间金融生态也发生很大改变,部分省市的民间借贷开始活跃起来。

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地下钱庄的“高利贷”水涨船高,放贷人亟需正名……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业务,规范金融市场的稳定,完善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链问题,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建议,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放贷人条例》具体内容虽然还没有发布,但必将给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私人金融机构带来深远影响。

民间借贷升温

民间借贷实际上包含范围很广,其中典当行、担保公司早已获得合法放贷地位,今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也成为合法的民间放贷机构。而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以及私募基金等民间借贷行为仍在水面之下,处于模糊状态。

相关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济南市各类金融存款高达近5000亿元,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

今年以来,央行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导致银行贷款额度缩减,让原本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更加雪上加霜。不少急需资金的企业只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这使得济南的民间借贷日渐升温。据不完全统计,济南目前有近20家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记者走访了两家规模较大的民间借贷公司,虽然是“地下金融”,但均有多年成熟运作经验,他们并不直接与投资人或借款人签借贷合同,而是作为中介,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在投资人和借款人达成协议后收取佣金和担保费。

山东丰大投资担保股份公司的副总经理宫伟先生分析,目前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一是银行提高门槛,信贷条件提高。广大中小企业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条件限制,获得贷款支持比较难,从而转向民间借贷。其次是民间借贷具有“急、少、快”等特点,恰好适应中小企业及个人资金需求,能够满足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宫总介绍说,中小企业融资一般比较急,尤其是遇到临时大单或者年终岁尾,急需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银行贷款到期时,需要资金在短时间内到位;另外,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都不大,少则十几万,多则几百万。如果向银行贷款,一是银行对抵押物要求比较高,二是贷款审批程序严格,企业即使符合贷款要求,至少也要等十多天甚至一个多月才能得到贷款,因而企业急需资金周转时,往往借力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的民间借贷。“今年上半年,我们有几个较好的项目急需资金,可因为贷款难,只得采用民间借贷的形式,被迫支付高额利息。”一家中小企业老板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今年信贷从紧的政策,一些企业的流动资金特别紧张,有的只好求助民间借贷。“虽然利息高,但要挺过难关也只能如此。”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

我国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放贷人条例的法规,将民间金融和个人放贷纳入规范化程序,即将民间金融阳光化。中国对民间金融的约束相对较多,至今没有一部以个人借贷或私有借贷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法规,造成大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融资活动需要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规范。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我们国家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区服务的小银行。我们不缺存款市场,因为我们存款汇兑很容易,我们缺的是如何为一些需要资金的人创造好的贷款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后,原有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被破坏,不仅提高了借款者的资金成本,而且也影响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增长,滋生银行内部腐败问题。在此过程中银行员工可能因为私人关系而出现违规操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埋下隐患。这种(银行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现象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也破坏了金融生态,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

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

现在对民间融资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我国民间融资形式多样,包括民间私人借贷、典当等,要分门别类对不同金融形式加以界定,可能近期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可以给比较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一个合法地位,让它注册、登记,实际上相当于给一个出口,加以规范化和合法化。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有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

放开不等于保护“高利贷”

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阳光化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将有效遏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但放开民间借贷并不等于保护“高利贷”。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有很大区别。”专家表示,银行的资金通常来源于普通储户存款,政府对此存在隐形担保,不能拿去冒太大风险。而“民间借贷”一定意义上就类似“风险投资”。其资金来源者有种“愿赌服输”心理,为了博取较高收益,愿意冒比银行更大的风险。所以令其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目前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至8%,据此,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30%。

有关人士认为,该项政策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出来,大家最关心的是放贷行为的界定与规范,比如放贷人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何种范围波动等。“以利率为例,是否可以界定一个相对基准利率,以此利率放出的贷款受法律保护,视作合法民间借贷,高于此利率外放出的贷款则不受法律保护。”业内人士表示,过去传统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因为市场不透明所致,一旦政策出台,民间借贷将会逐步规范,比如利率,就一定会降低。

新的理财方式悄然兴起

随着民间借贷的日渐阳光化、合法化,作为一种理财新方式,已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市民热切关注。

“我有一笔闲置的资金,想通过民间借贷放出去,利率是多少?”

“我的资金是否安全?”

“办理的手续是否麻烦?”

……

人们的心中依然有不少顾虑,据了解,目前正规的机构都采用“只贷不存,不摸钱”的严格规章制度,让投资者完全掌控自己的资金安全。同时还用“三个见证”即“见证抵押物评估全过程”、“见证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全过程”、“参与律师见证全过程”保证了投资者的资金绝对安全。

目前投资者年收益率一般在7.5%-10%之间,即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又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如投资者放贷20万元,按每年8%的年利率计算,那么他一年就能获取16000元的利息收入。

当然,民间借贷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丰大投资的宫总介绍说,民间借贷一般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另外,以下事项也要格外注意:

首先,借钱一定要立下相关凭据。借条书写必须规范准确,最好由专业人士指导或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其次,有担保方式的民间借贷需查明担保人履行担保的能力,有抵押的需要查明该抵押物权属关系,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而且,抵押不动产的还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要问明白担保人是否同意担保,并明确约定担保情况及担保方式,以免发生意外。同时,担保人必须明白自己对债务担保的后果,别到时稀里糊涂地成了被告。

第三,不要被高利率诱惑,以免上当受骗。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高风险、高回报的规律分析,如果利率高到了惊人的程度,借钱出去的人就要仔细想一想了。

第四,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最后,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4.民间借贷流程 篇四

一、土地抵押类:

1、提交证件:

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必须是交完土地出让金的)

 所有权是公司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股东决议等相关证件。

  所有权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若所有权人未婚须提供未婚证明;如所有权人离异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再婚证明

 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2、业务部:调查、审核客户递交材料的真实性

3、评估事物所:评估抵押物价值

4、风控部:起草详细的风控方案、还款计划

5、到土地交易中心做抵押登记

6、签定借款合同、全权委托协议、抵押物清单、还款计划书

7、公证处公证委托:

8、放款

9、借款人交付利息及咨询费

二、房产抵押类:

1、提交证件: o o o 房产证、土地证(土地证必须是交完土地出让金的)所有权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若所有权人未婚须提供未婚证明;如所有权人离异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再婚证明

o 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2、业务部:调查、审核客户递交材料的真实性

3、评估事物所:评估抵押物价值

4、风控部:起草详细的风控方案、还款计划

5、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做抵押登记

6、签定借款合同、全权委托协议、抵押物清单、还款计划书

7、公证处公证委托:

8、放款

9、借款人交付利息及咨询费

三、车辆抵押类:

1、提交证件:

       机动车登记证 机动车行驶证 购置附加税本 购车原始发票 车辆保险单

车辆关税证明(进口车辆)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价值评估

3、签署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全权委托协议

4、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5、放款

6、借款人交付利息及咨询费 无抵押借款

 借款人提交材料

o o o o 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

需找到一位有固定职业或有稳定收入的贷款担保人(企业法人或在职公务员)

   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真实身份 签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放款

理财顾问业务流程

1、签订协议;

理财客户填写《理财意向登记表》,签订《理财顾问协议书》。

2、考察借款企业;

理财客户由我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到借款企业考察,与企业负责人面谈了解企业情况。

3、签订借款合同; 理财客户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4、抵押登记、合同公证;

三方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并到交易中心做抵押登记手续。

5、放款;

5.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 份证 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因,特请求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其向(以下简称“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鉴于乙方保证全面、严格遵守合同各项义务,甲方经研究决定同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并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贷款担保是指甲方向贷款人保证,当乙方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甲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务、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2.1 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的数额。

2.2 甲方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为准。

2.3 甲方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2.4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准。

第三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3.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3.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为

3.3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此项费用自贷款人向乙方发放贷款后不予退还。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 为保证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条款的全面完整履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4.2 履约保证金待乙方依约全面、严格、完整地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各项约定后予以退还。

第五条 关于办理抵押的约定

5.1 乙方应在与贷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为抵押物、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执管。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申明并保证: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并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之上没

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将书面许可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保存。

5.3 乙方申明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

5.4 乙方应妥善保管、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5.6 在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未获得完全履行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灭失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甲方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乙方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行使抵押权。

5.7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

第六条 反担保

7.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动产质押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7.2 乙方同时指定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由甲方与反担保人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甲方的追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因其他原因代乙方偿还贷款后,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另外应支付甲方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第八条 个人信息授权

乙方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授权: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9.1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2 乙方保证将甲方指定的手续材料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由甲方转交给贷款人。

9.3 乙方保证自己为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人,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终结前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处置和设定,包括赠与、转让、再次抵押、出租、质押等。向甲方进行权利处置和设定除外。

9.4 乙方保证积极、按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不拖欠、不逾期。

9.5 乙方保证:当乙方及反担保人住所、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可能影响乙方及反担保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乙方应及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提供新的反担保。

9.6 乙方保证若与其他人就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和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

9.7 乙方保证并承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发生违约时,乙方保证积极、主动承担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9.8 本担保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是连续性责任和义务,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论、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乙方保证不因此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配合乙方及时从贷款人贷款,协助乙方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等,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10.3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乙方经营状况、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乙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未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乙方履行债务能力和履行意愿的其他情形。

10.4 乙方逾期超过个月(包括个月),甲方有权直接向贷款人申请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甲方享有抵押物的处置权。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当乙方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对待处理,予以扣收不予返还:

11.1 乙方违反第十条第9.2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不向甲方提交手续材料或提交的手续材料缺失、不全、不及时等。

11.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9.3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权利设置或者设定的。

11.5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履行关于乙方及反担保人资信状况、经济状况、联系信息及其它信息告知义务。

11.6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的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反担保。11.7 乙方因与他人就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并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

11.8 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8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的。

(二)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每出现逾期一期,除应及时向贷款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外,另应向甲方支付累计拖欠额10% 的违约金。

(三)因乙方未按时偿还贷款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条的约定分别支付违约金。乙方并应按七条的约定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

(四)乙方除因违约支付甲方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等外,乙方还应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差旅费、邮寄送达费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2.2 贷款人将对乙方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转让给甲方时,甲方或贷款人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即使出现无法送达、无人接收的情形,也视为已经送达,乙方不得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对债权转让效力进行抗辩。

12.3 乙方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包括视为送达),应在15日内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还款、承担违约责任;如到期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乙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

可委托中介机构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相关材料均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凭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14.4 本合同自乙方履行完毕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特点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配偶签字:

签约地点:

6.民间借贷合同 篇六

我受原告XX先生的委托,参加其对被告dddd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20zx年8月26日,被告的下属分公司dddd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借给dddd有限公司北京xxx公司人民币5万元,借期一年,年息10%;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时还款,则每迟延一日收取违约方5‰滞纳金,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合同还约定被告为其下属公司辽宁dddd有限公司的担保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验收。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3万及利息,还差2万元,被告以dddd有限公司“破产”为由,至今未还。

本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是有效条款。

按该条款的约定计算,被告违约,每日应向原告支付100元滞纳金,从20xx年x月xx日起算,截止今日是15个月,有450天,被告还应支付45000元的违约金。原告起诉时为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主动降低了违约金的90%,仅按10%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的诉讼给原告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原告增加1500元的违约金请求,计4500元违约金,以弥补原告因本案诉讼造成的损失。本律师认为,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律师请求法庭给予支持。

因dddd有限公司北京模特表演公司是被告下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债务应由被告承担。本律师认为,本案由被告承担的是债务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

委托代理人:

7.民间借贷刍议 篇七

从民间借贷市场的基本情况来看, 作为一种简单有效的融资方式, 民间借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也因此使得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依靠的是地区经济的进步以及其自身所具有的一些优越性。

(一) 借贷数量大、范围广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运营的情况是, 民间借贷数量大、范围广, 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同时, 由于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因此相关的数据统计存在一定的难度。有数据曾显示, 就某地区调查的100家企业和个人来看, 70%—80%的企业或个人都承认自己曾经发生过民间借贷的行为, 同时就他们的借贷数据来看, 借贷金额从几百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总借贷金额达到4400万余元。

(二) 借贷利率高

民间借贷利率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需要决定, 特别是地区资金供求的状况, 当地区经济发展平稳或者处于经济疲惫期时, 民间借贷利率就会相应较高。另一方面, 民间借贷市场的运营, 也同样要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总体趋势也会随着国家对信贷政策的调整而变化, 当信贷政策处于收紧期时,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就会随之提高, 反之, 情况则相反。就目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状况而言,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要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 存在高利贷的现象。

(三) 借贷手续简化

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 民间借贷确实存在着自身的优势。民间借贷相比较银行借贷来说手续简单, 大大缩短了资金周转的时间, 民间借贷的这一特点, 刚好适应了民间资本运营的需要。然而借贷程序简化之后, 相应地也会出现各种问题, 借贷协议和担保协议的缺失势必会引发纠纷。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制度不完善

1. 法律标准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门槛过低, 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还不健全, 即使存在相关法律, 在规范力度上过于宽松, 立法技术也存在欠缺, 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存在漏洞等等。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立法标准, 对于民间借贷的判断标准上存在模糊性, 民间借贷行为者之间的利益标准不明确, 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2. 相关制度缺失

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设定还不健全, 其后果导致的就是相关的制度也难以确立。比如主体退出机制、个人破产制度等等, 制度的缺失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需求。

(二) 法律监管不到位

1. 存在无序发展的问题

民间借贷的资金部分流向国家限制的领域, 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 导致资金分配不均, 严重影响国家的整体发展布局, 造成社会利益方向的偏离。另外, 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 容易加剧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 原因在于民间借贷过度吸收了社会资金, 银行资金减少, 势必会引发存款竞争, 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 存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在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健全, 导致其规范力度不够, 这就是使得借贷双方无法做到一个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特别是就资金的所有者而言, 无法掌握自己的资金流向, 容易发生借款人无法偿还的行为, 借贷人将无能为力。

(三) 法律秩序不规范

1. 冲击正规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产生的诱导, 引发了一些借贷风险危机, 一些投机者选择铤而走险, 挪用正规机构的资金偿还民间借贷, 以次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过投机者的转投, 正规金融机构难以确定资金的流向, 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降低, 最终影响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

2. 诱使大量非法资金流入

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存在缺失, 就为非法资金的流入提供了机会, 也为不法分子开展洗钱、非法融资等提供了环境。民间借贷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 从运营机制到管理机制都不完善, 因此就增加了查处不法行为的难度。因此,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就成为了规范融资秩序的重中之重。

三、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当前, 我国尚没有在民间借贷领域完善合理的法律, 使得一些非法的民间借贷有机可乘, 针对这种情况, 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 并能够保障民间借贷的合法运营。以放贷人的资历、业务领域、资金来源、可控利率范围作为规范民间借贷的主要内容, 并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以及财务制度的完善性为手段, 合理认筹民间借贷的微观方面, 区分非法金融和民间借贷, 明确何为合理的, 何为明令禁止的, 由此改变民间借贷如今的法律环境, 保证民间借贷的正规运营。

(二) 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

首先, 健全监管制度。民间借贷的另一个特点是多样性, 在其发展的过程中, 可能会延伸至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和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 民间借贷领域势必是产生动荡, 甚至会牵连到其他金融领域。各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保障民间借贷领域的有序化运营。

其次, 对民间借贷进行备案登记。对民间借贷进行备案登记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一个“登记簿”, 让有“户口”、合法的民间借贷组织享有更稳定的保障。不仅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团体, 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行为。

最后, 创新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由于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活动有较大的差异, 所以在监管方式上应有所不同。

(三) 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解决民间融资的问题不仅要依靠民间借贷, 也应开发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 灵活地应对中小型企业在信贷方面不同的需要。只有将这些方面协调配合, 积极引导我国的信贷市场, 规范信贷制度, 保持信贷环境“干净”, 方能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保障信贷市场的安全和规范。

参考文献

[1]李英民.民间借贷:博弈分析与路径选择[J].济南金融, 2005 (9)

8.民间借贷乱局 篇八

对于高利贷,相信人们都不陌生。在我国,古已有之,它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一路走来:国外也有,只不过它是被规范监管的民间金融。而我国这种不受监管的地下金融究竟已达到何种规模,至今仍是一种迷乱状态,金融主管、专业机构、相关学者以及社会,各执一词,差距甚大。2010年,有专业机构的学者经过调研,得出的概数是,民间借贷宽泛分布在1万亿~2万亿之间。若以此不确切数据的高限换算,差不多相当于我国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的近1/4、GDP的近1/20,接近去年新增贷款规模的1/4。而央行的调查统计表明,到2011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约为2.4万亿。去年8月份,招商证券的罗毅、肖立强的报告《流动性不平均下的民同融资盛宴》估计,全国民间融资规模约为6万亿~7万亿元。中金公司的估数为4万亿左右。銀监会的估数大约有3万亿元左右。尽管版本很多,但都提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黑金动向。

挂羊头卖狗肉的各式“钱庄”。有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其中400多家是2010年新开业的。分布在全国的各类担保公司和典当公司,数量更是高达上万家。尤以我国东南沿海和江浙一带为甚,各类改头换面的钱庄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已达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据《中国经济周刊》采访调查,浙江民间短期借贷的利率多为月息5分、6分,甚至高达8分、1角。截至2010年底,温州的融资性中介机构数量已达1879家,包括186家担保公司、1088家投资(咨询)公司等。在民间,这些机构被称为“地下钱庄”,也被概称为“担保公司”。江苏射阳是个贫困县,而在该县长荡镇不到100米长的一条中心街道上,就有6家挂着“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山寨银行”,全县约有近200家。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民间高利贷同样严重泛滥,外界称为“户户典当行”,超50%的居民都参与了放贷与借贷的资本运作游戏。在这里,300平方米商品房被称为“小户型”,人均拥有房产约3至4套,因多栋楼盘夜晚无灯火,曾有媒体称康巴什新区为“鬼城”。

和借贷相伴的非法集资。由于受贷款难和民间借贷的影响,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而且每年还在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以上规模快速增加。2010年全国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公布了一批近年来非法集资大案,数额大都在几十亿元。江苏扬州地下钱庄非法吸储85亿元,温总理批示严查,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40多亿元,最终造成涉储14822人、6.5亿元资金无法偿还,安徽毫州兴邦公司以经营蚂蚁、土元、仙人掌等项目为名,承诺高利返还,吸储37亿多元,涉及安徽、江西等27个省、市、区的4万多人,辽宁营口市东华“蚂蚁”集资案,涉案30亿元,天津天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注册后的4个月,就从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近9000人手中吸储10余亿元,等等。这些集资的共同特点就是高利率、高回报。因民间非法集资猖獗,一跃成为“主马乡”的内幕被曝光后,江苏泗洪县迅速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进行了专项治理,截至2010年9月13日,警方共接待1700多名群众报警,涉案金额达3.5亿多元,有17人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可数千民众却还在焦急中等待,何时能拿回本钱仍是未知数。

不堪借贷重负的自杀事件。自去年4月起,温州私企老板就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而不断“跑路”,到了9月份,“跑路”升级为跳楼,10天内发生了3起因债务危机老板被逼上绝路而跳楼自杀事件,造成两死一伤。9月23日,温州市一中年女子吸纳了亲友近2000万元,投入担保公司欲牟取暴利,但由于担保公司资金崩盘,这名女子多日联系不上担保公司老板,情急之下,该女子跑到公司,见已人去屋空,顿时瘫软在地。众亲友又紧追不合,这名女子被逼之下,就从26层楼跳了下去,当场身亡。9月27日下午,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鞋都正德利公司董事长沈奎正,因背负几亿元高利贷无力偿还而从22楼跳下。9月24目,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王福金在厕所上吊自杀,民间借贷2.63亿元,月息高达3%,每月需支付789万元利息,不得不选择“以死谢罪”。此前的4月13日,鄂尔多斯惠龙集团法人金立彬不堪14.6亿元债务重负,在车内自焚,结束了自己44岁的生命。尽管如此,民间借贷的疯狂还依然在上演。

民间借贷官司急速增加。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该院审理的非法融资案件,涉案金额已从过去每天1000多万元,增长到现在的每天4000多万元。在2011年3~5月短短三个月内,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去年同期多出474件,也就是说,温州全市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 3135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温州借贷官司在全国并非个案,全国各地近年来的借贷官司也在快速增加。2010年广州市人民法院二审的民间借贷纠纷高达408件,较上年同期增加三成多。2010年9月24日,福建省龙岩警方破获了一起高利贷命案,蛟佯乡达理村村王任丘某,因借贷60万元无力支付每月6万元利息,而将放贷人杀死。

民间借贷崩盘后的业主外逃。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约有2820多人因民间借贷而外逃。8月初,浙江丰华木业有限公司老板封庆华被警方押回浙江衡州。一周前,封庆华因上亿元高利贷无法归还而潜逃至江苏丹阳,其名下的多家企业遭遇债主堵门。8月27日,曾有着18年历史和“唐鹰”等多个自王品牌、国内规模最大的裤装研发和生产基地之一的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绪儿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初步调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计负债1.52亿元。2011年9YJ被人们称为温州老板“跑路月”,负债20亿的温州“眼镜大王”胡福林逃跑了,蓝天药房老总“蒸发”了,年总产值10亿的温州东特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老板姜国元开溜了。温州水嘉人施晓店担保公司,以为当地龙头民企顺吉集团融资名义,高息向社会筹集资金约13亿元,9月21日,夫妇俩卷款潜逃。仅9月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跑路”。这股“跑路”风潮也很快蔓延到了江苏,以及国内其他一些地方。对此,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忧心忡忡地说“民间借贷危机或处爆发前夜!”

民间借贷乱局背后的原委

经济学家告诉我们,任何经济行为都不是孤立的现象,疯狂的民间借贷也一样,它都会有相应的载体企业来承载。事实上,高利贷最危险之处,就在于它极近似传销。数以亿计的资金通过银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机构乃至个人,向一个或几个方向大量集中。举例说,原始的底层参与者拿出10万元,高一点利率卖给上一层传销

者,拿到这钱的人再对上面融资,利息可能就再高几分,很快地,一个上亿资金的倒金字塔就这样形成了,而巨大的风险也蕴藏其中。从风波到风险,背后有诸多原委,乃至一只只看不见的“黑手”在推波助澜。

银行借贷收紧银根。微观层面的严峻形势,是宏观政策发力的结果。20lO年信贷资金为什么会这么紧?从信贷总盘子看,2009年信贷规模是7.95万亿元,20lO年初步定的全年信贷盘子是7.5万亿元,仅这一项就净下降4500亿元。而2009年银行、地产商和信托联手绕过信贷规模,体外循环膨胀出的1.66万亿信托资产,按监管要求要并入2010年的贷款总盘子中,前三个季度为此缩减了1.2万亿的信贷规模。商业银行热衷的票据业务2010年被规范,加之2010年以来连续6次上调准备金率,而最近一次的扩大准备金率缴存范围又冻结了近万億元,导致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几近枯竭。在持续负利率的状态下,民间高利贷猖獗,存款加速流出银行体系,货币政策和民间借贷“两头抽血”,导致全国银行间的流动资金全面告急。浙江光宗集团董事长、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冯光站在绍兴县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被指控在2005年至2009年高息揽金47.978亿元。冯光辩护说,信贷宽松时银行一天放贷26亿元,吃紧时一天收款24亿元,有谁见过这样放贷收贷的’政府说借高利贷是饮鸩止渴,那么银行不肯放贷,而我们又要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和员工生存,你告诉我还有第三条路可以走吗?温州老板阿根因贷不到款而关掉经营多年的企业,他说,2008年金融危机后,银行是“追着企业的屁股”给贷款,可现在,当基础设施基本完成,需要资金投入生产、产生效益时,银根却收紧不贷了,等于把企业“吊在半空”,上不去又下不来,无奈之下一些企业只能向民间借贷。

掮客投机者乘虚而入。各种资金都涌人民间信贷市场,其目的无非是赚取高利贷的收益。据《羊城晚报》的调查报告指出,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普遍涨至月息6分到8分,换算成年息就是72%~96%,个别民间借贷公司年息甚至上升到120%。而当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才只有6 65%。广州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可达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正是因为这种高利贷引起各路不同的资金纷纷涌人民间信贷市场。近年国内股市十分低迷,进人证券市场不仅收益低,甚至于多数投资者都是负收益。能够承担这样高利率的除了暴利的房地产业,别无他选。市场知道,国内房地产业经过近十年的暴利后,泡沫越吹越大,信贷风险也越聚越高。因此,政府开始对银行信贷大规模流入房地产市场有所限制。作为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业,当银行信贷流入房地产开始收紧后,其资金链就可能面临紧张,乃至断裂。于是暴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进入民间信贷市场融资,以便让高企的房价一直顶在天花板上。这不仅迅速助推了民间信贷市场的利率,而且也造就了民间信贷的高利贷眨监。有研究表明,当前民间高利贷80%以上的资金都进入了房地产市场。掮客投机者正是抓住民间资本求升值保值和资金密集型企业求生存发展的“双求”机遇、心理,才来玩转这一投机生意的。

部分公司不务主业。据来自Wind资讯的数据,去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含有“委托贷款”字样的公告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2.3%。截至7月底,在上市公司发布的对外委托贷款公告中,年利率最低为12%,最高竟达到了21.6%。有的公司来自委托贷款的收益甚至超过了主业,因此被评论为“做高利贷倒爷,掏空实体经济”。2010年1月14日,钱江生化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4亿元,年利率为12%,每年利息收入高达1680万元,比其一季度1369万元的净利润还高。2月18日,武汉健民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5亿元,年利率为20%,一年利息收入将达3000万元,而武汉健民上半年的净利润也不过3620万元。3月26日,京山轻机宣布对外委托贷款6000万元,年利率15%,贷款时间半年。京山轻机一季度的净利润仅为174万元,同比下滑12%。与此相比,半年期的委托贷款就能为主业不振的京山轻机轻松赚回450万元的利息收入。ST波导公司2010年一季度显示其净利润为1896.96万元,而中报则显示对外委托贷款所得收益1773.83万元,占其净利润的比例高达50.47%。委托贷款的收益占据了利润的半壁江山,难怪上市公司都纷纷利用委托贷款争放高利贷,于是中小企业成了苦王,上市公司成了债主。

银行巨量信贷推波助澜。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国内银行业竞争也仅限于信贷规模扩张的竞争,严重的负利率就是通过利率管制把财富由债权人转移给债务人。一旦货币政策出现表面上紧缩时,银行信贷人员便会相应得到较大的获利空间。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信贷人员或是把贷款利率迅速上升,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或是把低成本资金融资给关系人而从中获利。再加上银行贷款指标是掌握在银行少数管理者手上,这也为他们寻租创造了条件。

当南京一家担保公司老总何某死的心都有时,圈走何某巨款的蔡磊,却早已不知去向。原浙商银行南京分行秦准支行信贷员的蔡磊,其实是一名隐匿于银行系统内的高利贷操盘手。初步调查显示,其涉及金额已数以亿计。为了织就这张地下资金网络,蔡磊旃走于银行体系和灰色金融之间,这引发了业内对于金融机构内部风控的反思。蔡磊案背后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部分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自己的信息和专业优势,与外面的各种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联手搞垫资牟取暴利。而一些拓展新市场的银行急于做量,对员工的小动作也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近3万亿的银行信贷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涌人民间信贷市场的,如果没有3万亿银行信贷流人民间借贷市场,这个市场也掀不起太大的波澜。同时,大量银行资金的涉入,也会让银行资金蒙受巨大风险,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官员与放高利贷者权钱交易。无论是去年影响较大的施晓店担保公司案,还是前几年震惊全国的吴英案,以及闽北、苏北、皖北、豫北等地被曝光高利贷崩盘案件和携款潜逃案件,无一没有“官银”身影浮现,这已是公开的秘密。“官银”是官员放贷资金在长三角一带流行的俗称。据温州当地政法界人士介绍,官员私人资金进入民间高利贷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些因为高利贷崩盘‘跑路’的老板或者担保公司,一般都和当地公务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现在有些人就是靠这个发财。”施晓洁案13亿元中就有8亿“官银”。去年年初,媪州市龙湾公安局在侦查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发现债主名单中的人均为当地司法机构人士,牵涉的受害人资金从1500万到8000万不等。这些钱掺杂着不少见不得光的黑金,因民间拆借的隐蔽性刚好适合了这些“官银”不见光的需求,民间拆借利息高回报大,这部分黑钱又不太在乎风险。实际上,不少公务员资金进入高利贷的通道是一条“权力寻租”途径,我帮你办事,你帮我放贷,互相利用,形同一种变相的行贿行为。

同时公务员由于地位、声誉较高,往往能够募集到较多的民间资金,某些公务员甚至还会成为一个个民间资金募集的集结点。

普通平民多有盲目跟风。其实,支撑民间高利贷火爆市场的王体还是中小投资者乃至普通平民。为求安全,他们平时把钱存入银行,一旦有更好钱生钱的机会,就会从众而动,盲目跟风,携款而入。据统计,前一时期,温州80%以上的人都有参与放贷行为,江苏泗阳几乎家家热衷。有的甚至把“压箱底”的养老钱都拿了出来,泗供县石集乡就有几十名老人把“棺材本”拿出来去赚利息。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高利贷市场同样搅得让人们乱了分寸。一名70多岁的刁女士,在高利率诱惑下,自作王张,把留给孩子结婚用的一套房子给卖了。参与放贷者中竟然还有一名拾荒老人,他把自己仅有的一万元钱也拿了出来,结果因集资人消失都血本无归。

监管部门未能及时阻止打击。民间借贷并不是什么新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也曾发文和打击非法集资,但每次都是虎头蛇尾,风头一过又卷土重来。在去年社会资金整体偏紧的情况下,资金供需矛盾催生了各类借道理财和所谓创新的“影子银行”、“网络银行”,以及种种监管套利行为。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的银行在成为全球最赚钱行业的背后,就有一条隐形的吸金管道,少数银行也变着法子参与其中。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失灵,未能实施及时有效地打击,也是导致此次民间借贷泛褴的一个重要原因。

治乱猛药当尽快出手

民间借贷乱局引起了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后亲自率领职能部门一把手深入浙江和广东调研座谈,听取中小企业主和外资企业意见建议,接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这对于负担沉重、经营困难的微小企业来说,确实是一场“及时雨”。浙江、广东、江苏、山东、天津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扶持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作为民营经济“标杆地”的温州,其企业生存景象,更集中反映了国内中小企业在每次经济起伏中的命运,这次只不过是相对集中爆发而已,问题积重难返,是挖肉补疮,还是壮士断臂,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再次被推上了风口很尖。

1、切实为中小企业减负。据有关统计资料,非国有部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60%,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能否健康成长,将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当下和未来,这一点不容置疑。在货币政策持续收紧的同时,一些专家建言要下决心降低宏观税负。国务院新出台了扶持微小企业的金融和财税政策,与当前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矛盾相比,一些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有待商榷。江苏省国税局的一位负责同志表示,目前1%的大企业缴了80%的税,下决心减轻微小企业税负,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太大影响。目前中国宏观总体税负水平,已远超企业和居民可以承受的范围,超过了目前经济的发展阶段,税负的高增长已成经济增长和转型的最大制度阻力。

2、抓紧厘清民间借贷法律边界。民间借贷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在哪里?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其本身是无罪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划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一个直观标准是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如果将筹集资金作赌博、贩毒等不法用途,那就是非法的。从法律角度看,如果集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民間借贷进行合同诈骗,或者虚构事实集资诈骗,那就是非法的。还可以看放贷、收贷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通过利诱、恫吓、人身威胁等方式进行追偿,以不法手段操作放贷,强迫对方付出高额利息,那就是非法的。同时,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4倍以上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认定其超出部分是非法的。而现实生活中,契约自由之下,“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人们还是很难分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同时国家政策也缺位,即使4倍以内怎么规范监管,超出如何查处打击等等,都是“盲区”,很多民间借贷问题也由于无法可依而陷入尴尬。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在2008年就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可一直难产至今。

3、给予民间金融更多的“阳光”。不少企业人士认为,中国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现象的愈演愈烈,这本身就说明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限制已经远远滞后于现实经济。既然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要求,那就应该放开对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断江大学史晋川教授认为,浙江的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存在所有制和规模的不对称,金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经济评论人叶檀在《温州需要二次市场化改革》中认为——“高利贷盛行,显示了实体经济与金融管制的双重困境。”期待民间借贷阳光化,拓宽融资渠道,不仅实现了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的规范与无缝对接,同时也解决了民间资本的投资出路。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和南非《高利贷豁免法》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或规定,都可以借鉴,让其由地下转到地上,这样将更有利于监管和风险防范。

4、大力开拓发展“低利贷”市场。民间借贷是商品经济和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堵则溢,流则通。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可以实施定向量化宽松的货币金融政策,让实体生产企业融资变得容易,特别是可以考虑允许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还应当允许让公司债证券化处理。要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到创业板上市,让风险投资家有退出机制,使金融市场真正发挥为企业融资的功能。依据市场供需法则,只有大力开拓、发展“低利贷”市场,才能有效扼制“高利贷”市场,办理银行不能做、不愿做、不敢做的业务。相信如果面前有阳光大道,没有人会愿意走阴森小路。国家要想办法使民间资金进入“体内循环”,以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5、及时打击非法投融资行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培植财源和公平市场,从这个角度讲,政府应负起责任,充分运用行政、金融、法律等手段,及时化解高利贷危机,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教育人们对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保持警踢,不要贪图眼前之利,陷入借贷陷阱。对从事洗钱、高利贷、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也要予以坚决打击,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上半年,在广东、福建、深圳等省市开展系列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中,共捣毁16个非法交易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涉案逾百亿元。正如一些中小企业老板所言民间借贷不借等死,借了找死。

余波未平的美国次贷危机仍在用其惨重损失警醒世人,脱离恰当监管的资金流动一旦超出合理限度,很容易陷入自强化的怪圈最终导致系统崩塌。这一教训套用到中国渐呈常态化的高利贷,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是,哪怕是仅仅为了守住金融安全底线,以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为双重目标的金融改革也绝不应该裹足徘徊。但愿血与利交织的民间借贷乱局,能给国人敲响中国式次贷危机的警钟。

9.民间借贷协议 篇九

民间借贷协议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 贷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分期划款的,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实际放款时间分别计算起止日期。

第三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按月计息,实行固定利率,为月息百分之   ,贷款期间内不作变动调整。

第四条 贷款发放

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授权甲方将贷款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五条 还款

1、按月结息,乙方收到贷款后5日内为每月结息支付时间,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并结清剩余利息:

2、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时,应支付至甲方授权的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甲方均有权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4、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申请不可撤销,一经提出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甲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款部分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另有约定的遵从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按月结息的,贷款结息的每月30日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担保措施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1、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证明材料,真实披露收入来源、收入状况、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等甲方需要的信息,并保证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合法并且有效;

2、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当真实披露任何未了结的仲裁、诉讼或对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真实披露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承担本合同债务的情祝;

3、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拾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www.fwsIr.com)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等甲方所需的乙方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乙方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保证给予充分协助和配合;

5、乙方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为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当发生经营亏损、财务状况恶化、遭受行政处罚、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被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偿债能力的情况时,乙方或担保人应当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落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能够全额清偿的保障措施;

7、保证人履约能力下降,或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乙方应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或由乙方或担保人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8、乙方或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歇业、解散、清算、注销以及其他改制行为,乙方应当提前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或担保人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调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10、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资信调查、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2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乙方未清偿甲方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4、乙方拒绝或不配合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的监督检查;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

6、乙方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

7 、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第七条第5 至8 项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贷款安全的;

8、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抵押人或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置损害赔偿金或保险金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或质押人赠与、转让、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10、虽经甲方书面同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但抵押人、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处置价款的;

11、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12、保证合同、抵押权、质权未生效、无效、被撤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的。

1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1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损害贷款安全的事实或行为。

(二)违约救济措施

如出现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并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要求立即清偿并行使担保权利;

2、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违约使用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3、乙方迟延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贷款利息或本金的,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延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4、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贷款金额的_10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乙方应对其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贷款金额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与费用承担

1、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当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费用。

第十条 文本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涉及的资产、股权复印件及其他合同、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送达

l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为准,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到达。乙方承诺在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于变更后__10__日内通知甲方。如因一方通讯方式或联系地址变更未按约告知对方,导致未收到对方有关通知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2 、获得乙方授权与申方接洽的人员,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该人员无权签收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以外,该人员对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签收均视为已到达乙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予第三人。

2 、乙方承诺,乙方对甲方贷款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乙方对乙方股东所负的债务,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其它约定:                                                        。

第12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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