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据可以作为发票

2024-10-02

内部收据可以作为发票(精选3篇)

1.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篇一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各子集团、子公司的发票(收据)管理。3 发票收开具的要求

3.1 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后,应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包括商业零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发票等。

3.2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3.3 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凭发货单及收款单据,由专人到开票处开具发票。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3.4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有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

3.5 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

3.6 开具发票(收据)时对已收款项应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3.7 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8 发票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

3.9 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它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

3.10 发票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符号封顶。大写合计数前应划上“○

3.11 开具发票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3.12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3.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发票(收据)的使用管理

4.1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4.2 发票应有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4.3 发票使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票据管理人员要逐页检查。4.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4.5 空白发票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4.6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4.7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8 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务财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9 公司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丢失前未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的,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丢失的发票经认证后或已认证的,凭该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抵扣凭证。4.10

发票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4.11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有部门负责人监交。5 内部收据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5.1内部收据由公司资金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5.2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后同意方可加盖印章。

5.3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6 行为责任

发票管理中发生下列行为和职责事故的,本单位应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6.1 业务人员利用假发票或与实际不符的发票进行报账的舞弊行为。6.2 业务人员不提供真实情况和情况不明要求财务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款票不符的失职行为。

6.3 取得外来发票报账时经审核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行为。6.4 私自涂改发票的行为。

6.5 财务人员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事后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6.6 财务人员对发票不进行严格审查,接收外来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报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6.7 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未按发票使用管理要求,擅自转借、转让、代开、拆本使用、发生丢失、损毁发票,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7其它

2.内部收据可以作为发票 篇二

2011-7-14 14:17 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首先说发票和收据的相同点: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不同点: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而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也就是说发票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顾客所索要不同的凭证,这要根据他的目的而分,有的人是为企业办事,需要到企业报销费用,这时他必须索要发票,否则他不能报销,因为收据不能做成本或费用的原始凭证。而有些人只是为证明他收了或付了某些款项,并不想作为报销凭证,开票就要交税,开收据不用交税,索要发票要比索要收据的价格要高,所以这时这些人就索要收据而不索要发票。发票是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其实商品含税和不含税是指商品价格含税和不含税。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开的是普通发票,它所标示的价格就是含税价格,如果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标示的价格就是不含税的价格。

也即: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而收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

成本费用。

一、关于收据

1.收据的类型含收款收据及付款收据。涉及往来类的收据(不能与收入费用挂钩)的收据,可以用来

做账;付款收据也可做账,但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能否入账,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收据可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又分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制的原始凭证。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这样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可

以入账。

2.涉及的费用,你收的是收据,如果是农产品或废旧物资等,你可以拿来作账,但要税前扣除。如果是向正规公司购进原材料不索要发票,这不仅仅是你公司利益受损,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罚款。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专用收据可以做账。

4.资金往来收据,应到地税局领购,才是规范的。

5.自制的原始发票可以入账,包括去文具店买东西的收据,但是在交税时,都要扣回来。

二、关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合法的凭证。

至于入账方面,收据可不可以入账,有些人听了,斩钉截铁地说“不可以!”其实,这样的回答是片面的。说收据可以入账或者不可以入账都是以偏概全。在一些情况下,收据是可以入账的,但是在另外一些

情况下,收据是不可以入账的,要具体情况区分对待。

审计审查时,对于原始凭证的票据,一般依据的是“合理”、“合法”两条,而税务机关的依据就只有合法一条,当然,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开支,如果合情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也是不会追究的,比如企业饭堂在自由市场采购的一些菜品,这些小额开支是不大可能取得发票的。自制收据有时候欠缺“合法”性,所以一般不能据以入账。

一般来说,收据可以用在企业内部的与经营无关的往来款项的凭证,对于外部的支出,如果要进入成本费用的,原则上是必须要有发票的,但是,如果是在一些行政部门交纳管理费用,有时候对方开具的是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这种收据是可以入账的,比如一些地方的会计人员后续培训是由当地财政举办的,财政局举办的培训收费,开具的就是这种收据,企业可以依据入账,还有一些企业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是统一制定的收据,如到邮政甚至一些银行进行转账支付,其收取的手续费所开具的票据就是专用专制的收据,是可以入账的。如果企业对外发生的一般经济业务,取得收据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据以入账,进入了成本费用的话,税务部门查到后,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甚至追加罚款。但是,对外的经济业务中,有一些业务由于不符合发票开具的条件而不能开具发票的,可以开具收

据入账,比如支付的合同违约金等。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收据不能入账的理解应该是从

此而来。

从经上规定可以看出“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在采购及经营活动中应该取得发票,否则不得入

账。

凡涉及损益的项目,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否则不能所得税税前列入(也就是常说的不能入账),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所有费用均需要发票,所有采购(最后要转入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也需要取得发票;其次涉及资产增加的项目也需要取得正式发票,比如原料采购、进货需要正式发票,再比如购买机器设备带来资产的增加,从长期看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的形式进入费用,所得税税前抵扣,也需要取得正式发票,同理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均需取得发票。其他方面收据是可以记账的,比如付款业务:某公司一次性购入100万元商品,第一次付款50万元,第二次付款50万元。第二次的付款已没有发票作为原始凭

证了,这时候收据是可以作为原始凭证的。

收据能不能入账,实际是能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如果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收据也可

3.发票及收据的管理办法 篇三

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在购销的环节都是最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现制定如下操作规定和管理办法,望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流程和遵守发票管理制度。

一、费用发票的管理

1、定义。费用发票指因购管理用品或获取的劳务(各种费用)而取的的发票。

2、管理规定。

1)凡购管理用品或获取的劳务(各种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报销。

3)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4)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5)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帐的依据和附件,与记帐凭证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3、禁止条例。

1)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部门审核、相关领导人员审批后方可报支。

2)对于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帐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4、处罚条例。

1)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发票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2)现金出纳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二、销售发票的管理

(一)定义。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公司销售发票主要指代理费发票。

(二)换票。

1)换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但因条件限制无法当即开出,或事后客户要求换票的,先给客户小票,等增票开具后再换回小票的行为。

2)对顾客要求开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为二个星期,二星期内顾客未换取的,将增票还与开票人,不得积压。

3)小票的换票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不得更换。4)门店应在收银台显要位置张贴以上二项须知。

5)对于换回的小票,应进行红冲,并将原小票贴粘于红冲发票后,红冲发票记帐联与增票记帐联捏对,随对帐单上交财务。不得将原小票与增票直接捏对。6)门店收到待换增票,需进行登记,交付客户时,由其在登记簿上签收。7)换票工作由门店财务主管操作,门店财务主管严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遗失现象。

(三)发票和收据的管理

1、购买。

1)发票和收据由指定会计购买,财务人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分公司领用。

1)管理发票的会计必须设置“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

2)发票由管理发票的会计负责发放,若发票管理员不在应授权指定人进行发放工作。3)分公司要领用和开具发票必须事先通知总部相关人员。

4)门店领用发票后,必须由领用人在“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

5)发票应由门店财务主管(无财务主管的,由台账负责,下同)进行领用,填写“小票申领单”,若无法直接亲自领用的,必须在申领单上注明授权人,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代为领用,否则发票管理不得发放。独立核算门店若小票购买、印制后存放于门店的,可不必填写“小票申领单”,若由分公司统一保管的,也需填写“小票申请单”。

6)门店财务主管应注意发票的用量和库存,制定小票安全库存量(库存足以满足3天以上销售需要),对于低于安全库存量的应立即提出申领。

7)门店财务主管根据销售需要(满足2天的销售量),向收银发放小票,必须由收银在“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台帐根据后台开票需要按需领用,即开具几份领用几份,办理签收。除收银、台帐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领用。

8)收银领用小票后应登记“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登记领用日期、小票号码、份数或本数。

3、开具。

1)小票实行“谁领用谁开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银应直接向门店财务主管领用。2)使用机打小票的,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开具,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机打小票不得手工涂改,凡涂改的发票一律无效。

3)手工开票的,严格按规定开具,开票内容必须齐全,准确填写商品ID、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营业员、收款人,大小写金额一致,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

4)小票必须按真实的销售单开具,不得虚开小票,对于不符规定的销售单或违规开票指示,收银必须拒绝,并向门店财务主管汇报。

5)收银开具小票同时必须保证货款全额收到,对于预收款的一律不得开具,严格禁止应收款销售。

4、小票的红冲与作废

基本同增票,对于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开具红字小票。

5、保管。

1)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必须严格保管未开具的小票,并根据使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小票必须存放在带锁的房间或桌柜内,不得随意摆放。

2)营业终了,对于未开具的小票应存放在财务室内,不得放在收银台,各门店财务室应提供带锁的柜子供收银存放,门店财务主管(或台帐)必须每天对发票进行清对,为明确各收银责任,对未开具的小票应包扎后存放,注明收银员姓名,收银应自行进行登记存放数量。次日领取时,收银进行检查封口和实际数量的完整性。3)收银将一批次已开具完小票存根联交回门店财务主管,机打小票每100份为一册,装订成册,加盖封面;门店财务主管审核发票的连续性、开票的规范性,审核无误在收银的“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上签收,同时在自身的“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工作。

4)门店财务主管对于收回存根联按序排列,并按月按号存放。小票存根联在门店的保管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半年后将小票上交公司发票管理员,上交小票时排列必须与领用时的批次一致,以便于勾销登记。上交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例:3月份上交上年4月至9月的小票

5)公司发票管理员按门店按序号存放存根联,便于以后查用。

6)公司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每日必须清点库存小票与登记簿库存是否一致,发生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发生遗失必须立即报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核算)。7)小票遗失必须立即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仓库人员,严密注意遗失小票,防止虚假提货现象,发现用遗失小票提货的,立即通知门店经理和财务主管,仓管人员对异常提货人员、一次性提货在三件以上的,应及时和收银人员核实,收款情况;如属支票付款的,必须在财务主管签字确认支票必须到帐后,方可发货。

(四)奖惩条例

1、奖励条例

1)每年对门店进行发票管理检查,门店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发票,发票的收发领用和监控严密清晰,发票库存与登记簿一致,严格执行增票的调换工作,小票不缺号、填写准确完整、装订整齐,查询方便,且门店从不发生发票管理不善状况的,对门店财务主管奖励500元,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受奖励的门店中,若收银、台帐积极配合财务主管做好相关的工作的,对门店收银和台帐奖励100元,由门店财务主管提出申请,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

2)发票管理员严格保管各类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并对门店加强监控,存根联保存有序、整齐,发票库存量与登记簿一致,当年未发生发票遗失现象,对发票管理员奖励500元。

2、处罚条例

1)不按实、完整、连续进行发票收发领用的登记工作,每发现一次对相关登记责任人(发票管理员、财务主管、收银)扣罚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2)未开具的发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对保管责任人扣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发票存根联保管凌乱、不按序排号、装订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对门店财务主管扣罚50—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发生小票遗失的,对责任人每缺一份处100元以上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5)虚开发票,对开票人和开票指示人各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并除名。

6)开票不规范,视情况对开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损失的,除补偿损失外,处损失金额30%以上不低于100元罚款。

7)门店财务主管不按规定进行增票换票工作和保管待换取的增票的,每发现一次,对台帐扣款100元。

8)增票未经客户或供应商签字就交付的,对责任人扣款50元。

三、适用与执行

1、外省分公司门店财务主管一般为主办会计或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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