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2025-03-05

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精选11篇)

1.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客户拟以其名义转让车辆,车辆信息如下: 车辆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 现委托 (身份证号: )全权处理车辆转让及相关事宜。

委托人授予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与他人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车辆转让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税费,委托人依法或者约定缴纳的税费;

四、签署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件;

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

委托人应当确认受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件,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车辆转让完成之日止。

客户签字:

客户手印:

年 月 日

2.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篇二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 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

(三) 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 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 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 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 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 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 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 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 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 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 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 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 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 银行只收取手续费, 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 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 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 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 可以作为参考, 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 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 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主要有三种形式: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不用缴纳印花税, 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 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 同上所述,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代理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 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 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 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 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 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 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 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 收取业务手续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 银行作为受托人, 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 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 只是起代理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 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 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 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 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 现状分析

目前, 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 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 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 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 同一凭证, 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所说的当事人, 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 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 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 存在盲点。

四、风险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来看,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规定也不明晰, 如果不缴纳, 不能确定是否会形成纳税风险。因此, 建议金融机构携带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取得明确的答复,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法纳税。

摘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自营类贷款业务中, 贷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是委托贷款由于其贷款性质的特殊性, 在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 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又存在借贷关系, 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并无明确规定, 各家金融机构执行不一。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 分析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有助于厘清其中的关系, 更好地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关键词: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Z].

[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Z].

[3]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Z].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 [Z].

3.委托与代理 篇三

在财富管理过程中,在“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机制下,投资者需要对金融消费(包括投资和借贷)承担最后决策的责任。但由于金融的专业性,深度的金融投资是一般个人理财者望尘莫及的,需要借助专业的理财顾问(包括理财机构和理财师)来完成。这样,个人和理财顾问就构成了委托与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会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财富管理而言,这类问题表现为:理财顾问为了自身利益而冲动地放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以博取高收益(一旦风险暴露由投资者承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标的发生错配。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普遍持有高风险产品(即次级贷款)最终导致的结果。

基于这种委托代理模式固有的弊端,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尽量避免其高频率发生(完全杜绝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仔细分析,这种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信息的不对称:理财顾问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忽悠”那些不知情的投资者,进而获取专业垄断优势。从此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平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用脚投票”,及时淘汰那些存在道德风险倾向的理财顾问。由于这种淘汰机制存在滞后效应,淘汰行为往往发生在理财结果形成之后,因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所以,主动地平衡信息不对称应该作为首选措施。概括起来,投资者可从“识事”与“知人”两方面克服委托代理的弊端。

识事,就是委托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对理财不能是一张白纸,一切行为任由理财顾问支配,否则在决策时会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现在市面上关于理财基本知识的图书不少,一般具备高中基础就可以读懂(若看不懂就是书籍本身故弄玄虚了,也算不上通俗类好书),有选择地看一两本就可以解决。同时,可以在日常接触一些理财类媒体,掌握理财市场的基本状况。在这些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就可以与专业的理财顾问探讨一些问题了。

4.委托他人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委托书 篇四

委 托 书

因,本人无法亲自前来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现委托,身份证号码为:,按相关法规及人才中心有关规定为我办理第()项人事代理业务:

1.借用户籍卡

2.借用档案单项材料

3.续签人事代理协议

4.签订人事代理费银行托收协议

5.其他

注:

1.请在背面复印委托人身份证。办理业务时,受托人须持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2.委托办理第四项业务时,请将委托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并复印在背面。

委 托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月日

5.委托代理合同(仲裁) 篇五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与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市中丝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侯正林律师、周青生实习律师作为甲方上述一案的劳动仲裁代理人。上述代理律师,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变更。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按时出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约定的秘密。

三、甲方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出示有关原始证据并提供相应复印件(证据原件由甲方自存),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四、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承认、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五、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事项难易程度,就本案乙方收取律师费商定如下: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叁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律师费6000元(大写:陆仟圆整)。除乙方无故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收取的上述律师费不再退还。在代理甲方仲裁的过程中,如甲方或甲方的对方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的,则乙方相应地向甲方另行收取律师费,该笔律师费从甲方或甲方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之日起叁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仲裁费;公告、鉴定、邮寄、查询等费用,由甲方负担并预支,事后结算,多退少补。

如在外地办案,交通及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担并预支;如在北京市内办案,甲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除律师费外,另向乙方支付办案费(含打字、复印、传真、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元。此笔费用实行承包制,以后不再退还。

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乙方 1

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视为甲方应交给乙方的违约金而不予退还甲方:第一,甲方坚持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第二,甲方未按约支付律师费或办案费;第三,甲方擅自变更、解除或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时,尚未交纳律师费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总额的 30 %向乙方交纳违约金,解除合同当日交纳。

八、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退还已收取的甲方的律师费;因乙方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九、在本案仲裁过程中,甲方因委托的事项需要会见本案代理律师的,应提前 一日联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应提前告知对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收到仲裁庭的通知、函件、法律文书,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仲裁终结时止。

十一、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履行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代表:熊烈锁

地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

环中心A座811室

邮编:邮编:100029

电话:电话:(010)82254523、73 签订时间:年月日

6.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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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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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本合同项下货物一事达成一致,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下述货物(以下称“货物”)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品牌/商标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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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项目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与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外商”签订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向其购买上述货物。

2.乙方向外商购买上述全部货物的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不含税款及代理费)。

3.进口合同中对货物的质量要求应为:

技术标准(标准制订人、标准名称、标准代号/编号等):

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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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进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在中国境外的运输、保险事宜。

3.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对外付汇手续。

4.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货物。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将购买货物所需全部资金、相关税费及代理费付至甲方帐户。

2.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货物。

3.应乙方要求,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有关货物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对外谈判及有关活动;必要时,负责编制合同附件。

4.检验货物并及时对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付款条件

1.甲方应于_______前,凭乙方书面通知,将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货款汇入乙方帐户;甲方支付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为:______

2.甲方应于_______前,凭乙方书面通知及海关出具的有关单据,将因进口货物而应向海关缴纳的税款汇入乙方帐户。

3.甲方应于_______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进口合同总价的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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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货物交付

1.货物进口批文由___________方负责办理。

2.乙方应于货物预计到达中国口岸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有关情况;并于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后________日内赴交货地点收货。

4.货物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商检由_______方负责,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5.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将货物交给甲方,货物自进关口岸至_____________的运输及保险由_____方负责,费用由____方承担

七、对外索赔

如外商在履行进口合同时有违约行为,甲方决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费用及协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如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费用及协助,乙方无义务对外商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金额为逾期支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每天;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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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全部款项前,乙方有权留置全部货物。

2.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货物,应承担延迟提货期间发生的货物仓储费及其它费用;逾期超过十五天不提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处置未提取货物。

九、争议处理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3.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发布)的规定执行。

十一、特约条款(如本合同其它条款与本款的规定发生冲突,以本条的规定为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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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 移民问题在美起争议

http://s.yingle.com/l/gj/720177.html

 无接触碰撞是否属于间接碰撞

http://s.yingle.com/l/gj/720176.html

 泰兴市船务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l/gj/720175.html

 船舶碰撞案件特殊证据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0174.html

 反倾销税其他税要交吗

http://s.yingle.com/l/gj/720173.html

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 http://s.yingle.com/l/gj/720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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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和过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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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留学希腊优势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0170.html 报关单号组成 http://s.yingle.com/l/gj/720169.html 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设定 http://s.yingle.com/l/gj/720168.html

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一)http://s.yingle.com/l/gj/720167.html

 美要求申报海外资产不影响中国富人移民 http://s.yingle.com/l/gj/720166.html

  班轮运输的作用 http://s.yingle.com/l/gj/720165.html 共同海

损的构

成条

http://s.yingle.com/l/gj/720164.html

 商事仲裁审限最长是多久

http://s.yingle.com/l/gj/720163.html

 渤海湾海难救助体系形成可实现五十海里内快速救助 http://s.yingle.com/l/gj/720162.html

 商检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2018http://s.yingle.com/l/gj/720161.html

年) 构成货运险共同海损的必要条件

http://s.yingle.com/l/gj/720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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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http://s.yingle.com/l/gj/720159.html

 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l/gj/720158.html

  课外活动不能忽视 http://s.yingle.com/l/gj/720157.html 无船

人的业

http://s.yingle.com/l/gj/720156.html

 发生共同海损后怎样才能尽快提货 http://s.yingle.com/l/gj/720155.html

  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http://s.yingle.com/l/gj/720154.html 哪些内

http://s.yingle.com/l/gj/720153.html

 新加坡拒签GIP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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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提单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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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区别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0150.html

 共同海损构成要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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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http://s.yingle.com/l/gj/720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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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污染清污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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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湖北公司因卖方伪造 http://s.yingle.com/l/gj/720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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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http://s.yingle.com/l/gj/720143.html

 澳洲生活技巧之银行和邮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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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 http://s.yingle.com/l/gj/720141.html

 海上拖航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http://s.yingle.com/l/gj/720140.html

 泰兴市船务公司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的拖带船舶在拖带 http://s.yingle.com/l/gj/720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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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法律案例 http://s.yingle.com/l/gj/720136.html

 共同海损未宣布应按单独海损处理 http://s.yingle.com/l/gj/720135.html

 我国船舶碰撞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0134.html

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例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0133.html

 汉迪波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 http://s.yingle.com/l/gj/720132.html

  提单纠纷案件件一 http://s.yingle.com/l/gj/720131.html 海上

http://s.yingle.com/l/gj/720130.html

 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http://s.yingle.com/l/gj/720129.html

 结汇水单的两联的内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gj/720128.html

 浅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上)

http://s.yingle.com/l/gj/720127.html

 宁波FOB贸易中实际托运人的认定

http://s.yingle.com/l/gj/720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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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http://s.yingle.com/l/gj/720125.html

 请求海难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 http://s.yingle.com/l/gj/720124.html

 有关学生签证的建议

http://s.yingle.com/l/gj/720123.html

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义务

http://s.yingle.com/l/gj/720122.html

 宁纺公司诉香港兰锚公司等无单放货赔偿请求权时效应从收到银行退 http://s.yingle.com/l/gj/720121.html

  海难救助概述 http://s.yingle.com/l/gj/720120.html 债务

机的特

http://s.yingle.com/l/gj/720119.html

 2018美国大学起薪最高十大专业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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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润机械有限公司 http://s.yingle.com/l/gj/720117.html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丰泰企业有限公司无单放货赔 http://s.yingle.com/l/gj/720116.html

 无提单放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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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探究 篇七

一、缘起

坝营镇下辖49个行政村, 人口4.6万人。多年来, 村民因财务管理引发的越级上访问题时有发生, 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 发现村集体家底不清、账款不符、公开失实、监管不细是主要症结所在。对农村“三资”进行科学监管已势在必行, 必须突破原有思维模式, 构建公开、公正、透明的农村财务运转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 该镇立足“治乱先治本, 稳定促发展”的工作思路, 以村民自治为前提, 以完善制度为抓手, 以强化监督为手段, 整合现有资源, 重新组建了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并在清产核资、村民自愿的基础上, 推行了村财、村账两代理委托服务模式, 取得了明显的减压促稳效果, 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目前, 该模式已在全镇49个村全面推开。

二、做法

(一) 健全两个机构, 强化监管职能。

一是依托镇农委、镇财政所现有人力资源重新组建了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增设“四室一厅”即主任室、会计室、出纳室、档案室和记账大厅。明确一名党委委员担任中心主任, 负责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全面工作。选配4名具备财会资格、业务熟练的财会人员担任中心专职委托会计和现金出纳, 主要负责村级财务审核和现金支付等项工作。二是按照各村经济发展和人口数量, 在各村成立3~5人的村民主理财小组, 组长和成员由村两委联合提名, 并经村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村两委干部不得兼任, 具体负责对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及村务决策、财务开支等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同时, 各村明确1名代理会计, 通过统一业务培训考核后方可任用, 具体负责与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财务报账、结算办理及本村收入转汇等项工作。

(二) 健全六项制度, 规范报审程序。

镇党委、镇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明确了《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资金的审批和收支管理制度》、《村级财务按时报账制度》、《村级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村级财务定期审计制度》、《村级财务责任追究制度》等六项监管制度。严格规定了财务审批权限, 规定:100元以下开支, 由村党支部书记批准、与村委主任联签;100~500元开支, 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长三人联签;500~2, 000元, 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长和1名群众代表四人会签;2, 000元以上的, 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村委会提出申请, 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及村委会公章, 再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超过5, 000元 (含5000元) 的基本建设支出, 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予以实施。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凭预算图 (表) 、合同书并附有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才能作价入账。凡各村理财手续不完备、票据不规范的, 代理中心一律拒绝报账支款。为进一步加强事中监督, 我们细化了村务公开时限, 要求各村必须在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财务开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接受村民和村理财小组监督。镇财政所每季度对各村财务进行一次审计, 审计结果在全镇通报, 使农村财务管理有章可循、流程明晰、监管有序。

(三) 开设财务专户, 创新监管模式。

在镇财政所开设村级财务管理专户, 将49个行政村的余存现金全部纳入中心集中管理, 并逐村建立财务管理台账, 实行一个中心集中代管村财、村账。同时, 在财务管理过程中,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 即“管账不管钱、管钱不管账”, 中心主任负责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运转, 会计负责管理村级财务, 出纳负责管理村级资金拨付使用, 解决了以往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只代管钱、不代管账, 出现的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账款不符等不良问题。

(四) 加强三项管理, 确保规范运转。

一是加强对镇、村两级财会人员的管理。为了提高镇、村财会人员法制意识和业务素质, 我们聘请具有多年教学和实践经验的高级会计师对中心财会人员和各村代理会计进行了为期两天的业务培训, 学习财会法规, 使其熟练掌握农村财务审批流程和核算方法, 确保高质量的代理服务工作。二是实行微机电算化管理。镇党委、镇政府在财政经费紧张的情况下, 筹措资金5万元, 为中心配置了6台电脑, 3台打印机, 购置了专用软件, 将村级财务手工记账一律改为中心电脑记账, 各村一个月内发生的各类财务收支、下账凭证、单据通过中心软件系统进行管理, 规范了农村财务核算、管理行为和办事程序,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三是加强对村级“三资”收支管理。镇政府统一印制了“坝营镇农村收款专用收据”, 规范了村级收入行为, 有效制止了坐收坐支、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的发生。同时, 要求村级集体收入行为发生后, 必须在收到资金的三日内, 全部上缴镇财政所专户。对村集体资产转让、工程建设、土地承包等重大事项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 镇农委和财政所提供招投标书样本, 实施全程化跟踪监督, 最大限度地盘活村级“三资”财富。

三、成效

(一) 融洽了党群、干群关系, 促进了基层和谐稳定。

新的村级财务管理模式保证了村级财务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 农民获得了相应的村级财务管理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村干部的行为受到有效监督, 顺民心, 合民意, 因而农村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现在, 村干部们打心眼里拥护这套制度, 他们觉得两代理不是限制了他们, 而是他们的“变压器”和“保护器”, 使他们避免了许多不该犯的错误, 从而打消了顾虑, 放开了手脚干工作。同时, 两代理也为干群之间搭起了一个沟通理解的平台。在村务公开过程中, 干部接近了群众, 群众理解了干部, 进而支持他们的工作, 上下形成了合力, 促进了新农村建设。新代理模式实施以来, 该镇未发生一次村民因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上访的案件。

(二) 盘活了村级固有资源, 增加了集体收益。

新的代理模式加强了对村级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村级投资5, 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首先要经村“两委”, 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 然后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村集体资产转让、工程建设、土地承包等重大事项由村“两委”和村民理财小组联合实行公开招投标, 镇农委、镇财政所从发布公告、制定方案、公开竞标到合同签定进行全程监督, 最大限度地盘活村级“三资”财富。前苏村处置一闲置小学校舍, 原来的办法是村级自行议价方式, 估价只能卖到7万元, 实行招投标竞价后, 最终以12万元的价格拍卖。前敖村对原砖厂复耕的85亩土地承包权进行公开招投标后, 由原来每亩不足200元, 提高到每亩300元。2005年至2009年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 全镇对11万株树木实行公开招投标, 较投标前多收入30多万元。该镇已有17个村通过公开招投标办理土地承包等重大村务120余项。截至目前, 累计盘活村集体资源5, 600余万元, 增加村集体收入120余万元。

(三) 促进了项目建设, 加快了经济发展。

农村稳定和谐促进了全镇经济发展。自2012年以来, 全镇在建固定资产投资1, 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个, 超亿元项目2个, 其中河北世远公司高速工具钢项目投资5.8亿元, 上海希玛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北方中医药基地项目投资8亿元, 均被列入省重点项目。目前, 全镇形成了河北成大集团、河北世龙集团、河北科润特集团、河北天达万方公司、河北美波尔公司等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 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摘要:长期以来, 农村财务管理特别是农村“三资”管理一直是农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更是引发群众上访、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诱因之一。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农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探讨了发展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的做法与成效。

8.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解析 篇八

【关键词】财务委托代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议

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村级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实施代替了旧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模式,规范了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下面以泸西县中枢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为例,作出解析。

一、基本情况

中枢镇地处泸西县中心,辖18个村委会,83个村民小组,6个社区,共107个核算单位。中枢镇是2004年开始全面推行村组账务镇代管,并成立了以镇农经站为主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中心设置总会计、代理会计、总出纳等多个独立工作岗位,制定了《账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明确核算中心工作职责及各个岗位职责。村级设立报账员并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及监督委员会等。代理服务中心自2008年开始实施会计电算化,同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它办公设备。

二、存在问题

1.财务管理混乱,资产管理不规范

一方面,村组报账员变动频繁且专业知识有限,加之部分村组干部执行财经纪律观念淡薄等,导致了村组的承包收入、资产处置等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支出无制约。部分村组长管钱管物,自批自报,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除了领取正常的工资收入和补助外,常以虚报误工或提高标准等形式自批自领补助;另一方面,农经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会计制度理解存在误差,当发生资产购置时经常作其它支出处理,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同时固定资产明细不规范,实物管理缺乏卡片账,资产不编号,不标签,导致了村组固定资产账、实脱节,在干部任期结束时重账轻物,只交账不交物现象突出,客观上造成了集体资产流失现象。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资产计提折旧、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造成随意处置或贱卖集体资产现象发生。

2.资金管理不严,票据不规范

代理中心对拔入的工作经费等收入,没有规定备用金领取的限额,部分干部有钱在手就无视规定,挪用集体资金,随意开支,公款吃喝大肆挥霍,代理中心多次催促都不愿报账。对报销支出单据存在重记账轻监管,只审票据,不审核开支的合理性及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完整,部分村组还存在白条入库,导致一些违反财务规定的票据得以入账。

3.会计电算化软件设计存在缺陷

中枢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自2008年实施会计电算化以来,先后使用了三套财务软件,分别是:农友财务软件、金碟财务管理软件、农村三资管理监控财务软件。现在使用的是农村三资管理监控网络系统,在具体做账时就存在一定缺陷,如“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内容与“应收款”和“应付款”的区别是以户籍制度为准,而不是以经济业务权责属性为准,如发生一笔应收或暂付款项时,会计人员需先审核业务发生对象的身份是外部单位或外部个人,还是所属单位或农户,增加了编制会计报表的难度,对财务分析毫无意义:对上级部门补助的专项资金核算不清晰,很多收入款项都是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但在支出科目上仅设置了“管理费用”和“其它支出”科目,无法准确核算各类专项资金的用途,极易造成专项资金核算混乱现象发生。

4.农村财务监督主体缺失

一是《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但现在的农经站机构设置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监督形同虚设。二是农经管理人员一人管多家村组账务,同时兼职其它工作并服从镇中心工作,对报账的单据很少认真审核监督。三是各村组虽然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由于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存在拉帮结派、任人唯亲等现象,民主理财小组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四是当前的村务公开工作内容过于笼统,只反映大的收支情况,对于农民群众关心的招等费、误工费等具体的支出情况内容公开不实,导致村务公开流于形式。

三、建议

1.提高对农村财务管理的认识,加强管理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热点问题,财务管理混乱会严重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应引起重视,从各村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如:现金信用限额标准、管理费用限额标准、固定资产购入、计提折旧、报废处置管理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

2.加强资产票据管理

对清理、清查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增、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审批程序列入或核销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上级拔入的款项,建立专款专用明细帐,明确每一笔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具体去向。对发生经济业务的票据应写明用途、金额、日期,由经办人员、村组主要领导、证明人、报账员、民主监督委员会签字后方可入账,能取得正式发票的一定要用正式发票,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收据,后附支出明细,如金额较大的,要附上村“两委”的会议记录和合同。

3.加强农经人员、村报账员培训,切实执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

每年定期对农经人员、村报账员进行相关财务专业知识培训,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发证,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村报账员的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按时报账,票据规范,事由清楚,手续齐全,附件充足。切实开展民主理财小组和监督委员会工作,定期审核和监督本村组财务活动,定期向村民公布村级财务收支计划、收支明细、债权债务、投资项目等群众关注的对象。

9.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九

乙 方: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诉讼、仲裁时使用

公司

律师事务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录

1.委托代理事项;

2.服务范围;

3.甲方的义务;

4.乙方的义务;

5.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的变更、解除;

8.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9.通知和送达;

10.特别约定;

11.未尽事宜;

12.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3.合同附件。

合同正文

甲方(委托人):

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受托人):

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鉴于:

甲方因与

公司/个人

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诉讼/仲裁代理人代理以上纠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代理合同有关条款达成一致,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聘请乙方代理其上述民事纠纷,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委派

律师、律师,为甲方本合同项下纠纷之诉讼/仲裁代理人。律师或者律师团队成员相关简历及执业证复印件详见附件。

第二条 服务范围: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确认,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

1.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2.代理甲方提起诉讼/仲裁: 3

2.1对方当事人名称/姓名:。

2.2案由:。

2.3代理期限:。

3.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4.具体委托事项及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5.其他约定:。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以及其他事实资料;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

3.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等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保证以律师行业要求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并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高效的办理甲方委托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2.乙方同意指派

律师、律师组成项目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项目成员的简历详见本合同附件。

3.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代理事项,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案件的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精准判断,向甲方进行充分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获得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律顾问。

6.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获得的有关甲方的任何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立档案,保管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代理工作完成后,乙方还应及时向甲方移交案件的有关原始资料。

第五条 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本合同项下律师收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1.固定收费:

(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2.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3.风险代理收费:

(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二)工作费用:

1.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认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资料费等工作费用,按照下列第 方式承担:

(1)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具体办法为:按照不高于甲方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由乙方先行垫付,最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2)由乙方自行承担,上述费用已经包含在代理费用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下列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三)其他税费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因提供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所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已含在上述律师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四)律师服务费付至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号:

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银行地址:。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但是,因乙方的工作不符合甲方要求而解除与乙方委托关系的除外;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后,对于已经支付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十五(15)日内予以全额退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接受委托后,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转交给其他没有经验的律师或者律师助理承办,降低服务质量甚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乙方律师对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明显缺乏专业性,经提醒仍未能改正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3)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4)未能准确适用法律,导致出具不当或错误的法律意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丢失或者未能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提交甲方提供的重要文件和证据,或因工作失误丧失程序性权利,导致甲方败诉的;

(6)乙方为谋取本合同项下的代理业务向甲方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承诺,实际情况或者裁决结果与其不相符的;

(7)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擅自对外发布对甲方不利或者对甲方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的;

(8)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9)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10)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2.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寄送达的,挂号信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划掉)。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中的约定将替代各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各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1.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包括:

2.1《授权委托书》;

2.2服务律师或者律师团队成员简历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3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如没有,应当划掉)。(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服务律师或者律师团队成员简历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10.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篇十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惯例。

1.3 双方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做好本项目的招标工作。甲

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开展代理业务提供方便。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委托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总投资额

2.1项目名称:

2.2项目地点:

2.3总投资额:

2.4计划采购金额: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应对招标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在招标工作开始前,向乙

方提交委托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项目审批、核准和/或备案文件),确定招标方式并落实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确定本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需向乙方提供潜在投标人名单。(适用于邀请招

标的情形)

3.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向乙方提出具体招标任务和计划。如需要,负责在国家主

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完成注册手续。

3.3组织编写并向乙方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包括并不限于采购

标的、投标人资质要求、设备选型、工艺流程、技术规格、技术指标等详细具体的技

术要求。下同)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总体

编制质量负责;审定乙方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的汇总稿。

3.4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或招标公告发布前30天,负责向乙方提供公告所需要的资料。

3.5负责答复或澄清投标人提出的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问题;如需

要,负责对文件技术部分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文件交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3.6负责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或以其他方式选定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评标

委员会,并承担相关费用。

3.7参加组织开标工作。负责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评标工作;如需要,负责澄清资格

预审评审和/或评标过程中所发现的技术问题。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评标结果并负责编

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的技术部分。

3.8如需要,参加国家评标委员会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的审定会议,并向

国家评标委员会详细介绍资格预审和/或评标情况。(适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情

形)

3.9就国家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提出的技术问题作出答复。

3.10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根据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在甲方委托的招标范围内组织招标工作,编制招标计划和

进度。

根据甲方要求,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的情况)

4.2负责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并负责汇总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

件和/或招标文件交由甲方审定。

4.3负责联系刊登资格预审公告和/或招标公告,印刷、装订、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

标文件。

4.4如需要,负责答复或澄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提出的问题。

如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修改并负责将修改部分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标人。

4.5接收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或投标文件。

4.6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工作,参加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评标工作;如需要,负责邀

请有关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负责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的商务部分

并汇总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交甲方核定。

4.7如需要,负责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4.8如需要,联系召开国家评标委员会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的审定会议(适

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情形)。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报送国家主管部

门。

4.9对于国家主管部门就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提出的问题,负责与甲方商定

意见并作出答复。

4.10根据甲方确定的评审结果和/或评标结果,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审合格通

知,邀请资审合格的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4.11如需要,负责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的建档、招标文件备

案、招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相关程序。

4.12负责整理招标、评标过程的有关文件,并向甲方移交有关文件。

第五条 代理报酬

5.1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报酬不包括处理招标阶段的诉讼所需的费用。

选择一(适用于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情形)

甲方同意在乙方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中标金额的_____%

作为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代理报酬。

选择二(适用于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情形)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乙方有权在发出中

标通知书后____天内向中标人收取中标金额__%作为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代理报酬。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报酬,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中标

人应支付的代理报酬。

5.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本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

相应的代理报酬。因办理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和索赔

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一

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可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合同的终止不

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和清算。

8.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3甲乙双方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4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

对方。

第八条 乙方项目负责人情况

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可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但需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乙方:

(加盖公章):(加盖公章):

11.浅谈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现代企业 委托代理 问题

一、什么是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现代企业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筹办企业所需的资本规模越来越大,单纯依靠积累的原始融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确立解决了现代企业的融资问题,从而促进了现代企业的快速發展。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在产权明晰,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现代企业中,拥有企业所有权的股东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管理,在企业的盈利中分享所有者收益;而拥有经营权的职业经理人是代理人,受托经营管理股东的资产,获取经营者收益。这就形成了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利益的冲突。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由此产生。

二、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作为市场活动中的经济人,其目标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两者的目标虽然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也存在许多冲突的地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及监管困难使职业经理人有机会做一些于己有利但损害股东利益的事情。因此,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和监管困难下的道德风险就是产生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

1.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指职业经理人依据私有信息采取有利于自己,不利于股东的行为。在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型现代企业中,股东只负有出资责任,享有收益权利,而一般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经营。因此,掌管日常经营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对企业的了解程度要远远大于股东。因此职业经理人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优势谋取个人利益,具体表现:

1)由于职业经理人是董事会聘请的,都有一个合同工作年限。因此,职业经理人更关注企业在合同期内的短期盈利能力,而不是企业的长期发展。

2)职业经理人的目标结构决定了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更热衷于扩大企业规模。因为一个规模迅速扩大的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被收购的可能性,从而增强了其职位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经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薪金,尽管这有可能损害到股东利益。

3)职业经理人可能会选择只有利于实现其个人利益的方案如扩大在职“因公”消费、增加休息时间等,或者利用其职权调整财务报表来实现自身利益。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指股东与职业经理人对可采纳行动秩序的偏好不同,但股东又无法观察到代理人如何实际地安排行动秩序,也就是说经理人员和股东的目标不能够低成本地协调。通常情况下,为了协调代理冲突,股东不得不为此支付代理成本。

所谓代理成本是指为了激励职业经理人追求企业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所发生的全部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1)激励成本,即根据合同规定和经营业绩支付给职业经理人的报酬;2)监督成本,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组建和运作成本、会计核算费用、审计费用等;3)剩余损失,即前两项成本之后,职业经理人的决策仍然偏离了企业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并使股东利益受损的货币当量。

从股东的角度出发,在其它因素确定的条件下,只有当代理成本总额最小化时,才可能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现实中,剩余损失是难以准确计量的,股东只有通过调整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来促使经理人员致力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代理成本的高低因企业而异,主要取决于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合同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督约束制度的有效性等。此外,代理成本的高低还与职业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及法律规范的健全程度有关。

三、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1.美国公司的经验

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不仅拥有一大批极具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同时也拥有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美国公司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上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的经验主要有:

1)培育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培育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不仅解决了职业经理人的供给问题,更加有利于促进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一种行业规范,从而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在美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中,一个职业经理人要想在获得公司董事会的青睐,就必须要具备所谓的信托责任,即忠实履行代理人的责任。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有效的降低了职业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培育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发达的资本市场不仅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问题,更为优化职业经理人的需求结构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现在广泛实行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就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市场基础之上的。股票期权激励不仅改变了职业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使其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并且这种激励不会加重企业的成本,因为股票期权激励是资本市场奖励给职业经理人的,而不是企业的支付。

3)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规范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4)构建一个结构合理的薪酬体系。

摘自:林泽炎.美国公司高层经理管理考察报告.经济管理与经济理论,2003年第8期:70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美国职业经理人的收入的主要特征是约有70%的收入来自中长期的激励薪酬,而一般的薪金,福利,津贴和奖金则只占到了总收入的30%。由此可见,美国公司是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改变职业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以使其在目标上与股东一致。

2.我国现阶段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伴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及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逐步得以确立。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尤其是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像传统西方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有其自身的特点:

1)委托代理链过长。国企的委托代理是沿着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经营者这样一个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链进行的。过长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必然导致信息传递的迟缓和失真,尤其是在各层代理人具有虚报和隐藏信息的动机,初始委托人要获得真实的信息就更加困难。

2)委托代理关系不规范,包括:产权界定不明晰,委托代理关系不是通过市场来形成的,中间代理人角色“冲突”等

3)激励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经理人的收入不高,其责任与收益不成比例;另一方面,薪酬结构不合理,无风险的固定收入所占比重太大,难以充分调动经理人的积极性。

4)监督的约束机制不完善,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有效制约;另一方面,外部也缺乏对经理人的监督。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不断加强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管,并逐步优化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要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管最主要的还是要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薪酬机构的优化,一方面要适度提高经理人的收入,另一方面则要将其收入的大部分跟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挂钩,目的是使其在经营目标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相一致。由此,伴随着整个市场大环境的不断改善,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才能逐步得到改善。企业也才能够获得长远发展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2]林泽炎.美国公司高层经理管理考察报告.经济管理与经济理论,2003年第8期.

[3]南佐民.透视美国CEO的补偿结构及其社会问题.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

[4]姜全红.我国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探析.现代管理科学,2004年第8期.

[5]胡涛,查元桑.公司治理理论和国企的委托代理问题.企业经济,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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