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乱”行为责任书

2024-06-12

“四乱”行为责任书(12篇)

1.“四乱”行为责任书 篇一

陈 家 寨 小 学

开展治理“四乱”、规范办学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凉州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凉州区教育局开展治理“四乱”、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凉教党发[2014]16号)精神,树立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学区各校(园)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家长负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使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为抓手,以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乱发教辅以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热点问题为重点,以树立教育良好新形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办学、从教行为,不断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我学区教育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乱办班。学校和在职教师以各种名目在校内外(包括家庭内)举办复习班、特长班、辅导班、实验班、提高班等并收取费用。

(二)整治乱补课。在职教师在节假日组织、暗示学生在家中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课;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任课。

(三)整治乱收费。学校以开通校讯通、订购营养奶、购买保险等各种名义的搭车收费、违规收费。

(四)整治乱(滥)发教辅。学校订购规定目录外的或超数 额订购教辅材料;教师要求或暗示学生购买指定的教辅材料或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材料。

(五)整治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以及罚作业、罚卫生劳动、罚款等。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学区内各校和全体教职工。集中整治工作从3月开始,5月底结束,时间为3个月。此次整治.活动收尾不收场,主要是抓好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严防“四乱”等问题反弹。

(一)自查自纠(3月1日—4月15日)。主要任务是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武威市规范办学行为十项规定》等政策法规,学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领导在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在学习的同时,迅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剖析、整改。有什么问题查纠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查纠什么问题。属于学校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属于教职工个人的问题,学校要立即进行排队摸底,谈话教育,即知即改。学区与各校签订规范办学行为责任书,学校与教师签订规范从教行为承诺书,使“四乱”等问题得到根本好转。学校要将自查自纠和即知即改情况于4月10日前书面报学区。

(二)整改落实(4月16日—5月15日)。主要任务是:一方面各校全力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加强整改;另一方面,学区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明察暗访、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和违规从教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予以通报。

(三)巩固成果(5月16日—5月31日)。主要任务是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严格的规范办学、规范从教行为的长效机制,以务实管用的刚性约束,从根本上彻底杜绝“四乱”等问题的产生。学校将集中整治工作书面总结于5月25日前报学区。

四、整改措施

为确保治理“四乱”、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学校成立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整改工作。

(一)整治乱办班。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强化校长第一责任人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学校及教师的职责,加大对乱办班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坚决禁止乱办班行为。

整改责任领导:陈元山

整改责任人:各教师

(二)整治乱补课。组织教师学习《凉州区教育局关于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与教师签订禁止有偿家教承诺书。强化监督检查,把有偿家教纳入教师日常管理和评优选先、职称评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违规行为责任的追究力度,坚决禁止教师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行为。

整改责任领导:陈元山

整改责任单位:学校每位教师

(三)整治乱收费。严格执行教育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定期检查审计收费情况。建立督学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作用,随时接受社会的投诉。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处理违规收费行为。、整改责任领导:蔡红元(四)整治乱(滥)发教辅。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 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凉州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园)行为的通知》(凉教基发[2013]6号)规定,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监管,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整改责任领导:陆金涛

(五)整治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公开师德师风举报电话,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箱,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肃处理。

整改责任领导:陈元山

(六)整治教师为教不廉。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武威市教育局《关于严肃教师工作纪律“八不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群众 的意见和举报,发现一起,查实一起,处理一起。整改责任领导:陈元山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四乱”、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抓好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学校“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二)狠抓责任落实。要狠下决心,明确工作重点,抓好责任落实,认真治理“四乱”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三)加强监督检查。学校结合学区督查组深入学校,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陈家寨小学 2014年3月18日

2.“四乱”行为责任书 篇二

一、档案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档案违法行为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何为档案违法行为?其概念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主要原因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不同理解:第一“, 档案”之定义是否限于《档案法》的规定;第二, 档案违法行为所违之“法”, 是仅指《档案法》以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还是包括所有有关档案制度的法律法规;第三, 档案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除了档案关系外是否还包括其他社会关系。目前, 多数观点是从狭义上理解档案违法行为概念的。比如, 有观点认为, 档案管理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档案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这种观点可以说是从最狭义上理解档案违法行为的了。还有观点认为, 档案违法行为就是档案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档案法律规范, 侵害了为《档案法》所保护的档案法律关系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观点将档案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限定为“《档案法》所保护的档案法律关系”, 范围也过于狭小。笔者认为, 对档案违法行为的界定不宜过于狭小, 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前述三个问题。首先, 《档案法》第2 条将“档案”定义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活动的历史记录, 且强调这种记录应该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 但在一般意义上, 人们理解的档案是指分类保存以备查阅的文件和材料, 并不强调其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如何, 如学籍档案、病历档案、会计档案等。丢失、篡改或毁损这些档案的行为同样属于档案违法行为;第二, 档案违法行为所违法之“法”首先是作为单行法的《档案法》, 同时还包括《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规以及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 档案违法行为的客体, 是指档案法律法规保护的, 为档案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既包括档案关系也包括与档案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总之, 档案违法行为不能局限于《档案法》第24 条规定的8 种行为上, 根据调整对象、调整的法律不同, 可以分为民事档案违法行为、行政档案违法行和档案犯罪行为。

二、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重合

档案法律责任制度是档案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行为人实施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理学上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主要有义务说、制裁说和后果说三种学说。义务说对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加区分, 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制裁说认为, 法律责任意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某种制裁;后果说认为,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承担的因其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或不当行使权利、权力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后果说为我国多数学者所主张。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性质的不同,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两大类, 其中私法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公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导致法律责任承担的复杂性, 其中一种现象就是, 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 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这种现象法律上称为责任重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10 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就是典型关于责任重合的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责任。在责任重合的情况下, 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但因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 因此要承担多重责任。《档案法》第24 条第1 款规定了档案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和刑事的重合, 即对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条第2 款规定了对国有档案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或者涂改、伪造, 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但《档案法》规定由档案行政部门责令加害人赔偿损失, 显然与其民事责任形式的属性相悖, 而且《档案法》只规定了对国有档案的赔偿责任, 而忽略了单位、个人档案的保护, 将国有档案与单位、个人档案区别对待、不平等保护, 也值得商榷。

三、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依前述我国多数学者主张的后果说,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 (加害方或违约方) 向他方 (受害方或守约方) 承担的责任。档案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对档案信息的侵犯和对档案相关的权利的侵害而承担的责任, 是作为加害人的档案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向权利人承担的责任, 一般由侵权法调整。实践中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侵害档案知情权的民事责任。《档案法》第四章用了四个条文对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作了规定,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 实现档案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就是直接查询档案、利用档案。但是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下, 档案具有一定的神秘性、专属性, 或多或少地阻碍了公民充分利用档案, 侵犯公民档案知情权的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 如拒绝公布应当公布的档案、不让有权查阅档案的人查阅档案、用人单位拒绝移交调离本单位人员档案等。

第二, 侵犯档案信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档案法》第2 条对档案的界定, 档案是“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作为文字、数据、图像或音像等信息的载体, 其价值通过记载的信息得以体现。实践中大量的档案违法案例, 像伪造人事档案、涂改病历档案、篡改学籍档案等, 都是通过篡改、伪造或变造档案信息来达到其非法目的。此类行为侵害了档案的唯一性、原始性、真实性。只有客观、真实的档案才具有证明和凭证价值。只有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有效, 才能为档案日后的利用者作出判断提供公正客观的环境。

第三, 侵犯档案所有权的民事责任。档案的所有权一直是档案界、法律界的关注热点, 现实中, 档案部门习惯于集中式的行政管理模式, 无偿无条件地进行移交、转移和使用档案而不考虑档案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状况大量存在。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 档案所有权受到侵害, 权利人可以对侵害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 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民事责任。隐私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涉及与公民切身相关的信息的安全性, 因而关系到人之尊严和私生活的安宁。而档案作为记载文字、数据、图像等的载体, 有可能记载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以及档案的公共属性, 要求档案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供其查阅、研究或用作其他方面即是档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 档案公开则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的披露, 就有可能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因此, 档案公开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之隐私权则为档案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与档案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 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的特点, 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且责任的承担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协商。我国《民法通则》第134 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方式, 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除以上支付违约金和修理、重作、更换以外的其他8 种责任形式, 就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形式而言, 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摘要: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是现实中较为常见, 但人们关注较少的问题。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犯公众知情权、侵犯档案信息、侵害公民隐私权和侵害档案所有权等几种类型。

关键词:档案违法行为,责任重合,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刘胜利.档案违法的行政责任研究[J].兰台世界, 2013 (4) .

[2]李伯富.论档案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J].档案学通讯, 2006 (1)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建设承载“责任”的行为文化 篇三

理念引导行为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企业价值理念决定企业及其员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挖掘、丰富企业发展的优秀文化基因,并用它来引领企业和员工,是建设优秀行为文化的首要任务。

构建价值体系引领行为。有着100多年历史的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始终把握时代发展脉搏,坚持改革、创新、发展,为中国民族工业振兴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公司适应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自主研制生产系列大功率内燃机车,先后牵引铁路六次大提速,推动中国轨道交通装备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回望100多年的发展历程,挖掘100多年的文化积淀,是“责任”这一文化内核一直在引领企业前行。进入新的时代,公司变“文化自发”为“文化自觉”,积极挖掘、丰富“责任”文化的生动内涵,形成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理念体系,用以引领企业和员工的行为。这一价值理念体系以“责任”为文化内核,以“坚韧不拔的精神之魂、敢为人先的品质之基、以人为本的人文之灵、追求卓越的思想之根”为深刻内涵,以“对国家负有振兴民族工业的责任、对社会展现可持续发展的运输方式、对股东创造优厚的价值、对用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和产品、对员工搭建事业发展的平台”为物质形态。在此基础上,公司进一步挖掘总结、界定丰富了企业发展愿景、价值观、企业精神、工作作风、经营理念等内容,形成了完整的价值理念体系,全面指导了企业和员工行为。

宣贯价值体系认知行为。从历史积淀中挖掘出的价值理念需要通过持续宣贯和培训,让员工入耳、入眼、入脑、入心,才能使全体员工掌握认同理念,并对照理念认知自身行为。近年来,结合中国南车价值理念推广落地活动,公司组织了系列宣贯培训。印发《企业文化手册》《员工手册》《品牌战略体系》,制作公司宣传片、宣传册,在公司重点区域、部位张贴价值理念用语,使价值理念可视化;开展体现价值理念的故事案例、广告语“两个征集”活动和文化史料征集工作,发掘一批企业故事、文化故事、人物故事,并通过媒体宣传等形式对员工进行宣贯,使价值理念故事化;组织公司领导深入基层进行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文化战略宣讲,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责任与使命”系列交流研讨活动,每年对新员工进行企业文化专题教育培训,广泛开展企业文化知识竞赛、中国南车司歌征集等活动,使价值理念全方位传播到员工,让员工在学习中了解、活动参与中对照、认知自身行为,为员工自觉按照价值理念要求去改变行为打下基础。

规范塑造行为

企业价值体系作为抽象的思想意识形态,对企业和员工起着内在的约束作用,要把这种抽象的、内在的约束变成外显的、具体化的行为,还需要有一套体现价值理念的行为准则、规范体系来让员工执行。只有这样,理念落地才有了支撑。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以“责任”内核为指引,针对企业实际,制订、推行员工行为规范体系,用规范来塑造员工行为。

柔性化制定规范。所谓柔性化,就是规范本身适合员工职业行为特点,可操作性强。公司在贯彻中国南车颁发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品牌关键接触点岗位行为规范》等规范体系的基础上,还针对公司是产品制造主体、一线生产员工多的特点,细化、制订出《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补充规范)》,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在规范对象上,不仅对全体员工的日常行为作出了规定,还专门对管理者、营销、售后服务等品牌关键接触点岗位员工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在内容上,不仅分别对员工的行为、形象、话言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还提出了员工岗位誓言,较为全面、具体。特别是《补充规范》,其内容包括“进出公司大门规范”“班前安全喊话规范”“生产作业规范”“班组员工学习规范”“接待来宾参观规范”等八个规范,充分体现了公司特点,涵盖了员工从早上进公司大门到下午下班出公司大门一天中职工的全部行为。为了使规范内容适合企业特点和不同岗位操作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公司在规范制订过程中,专门组织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实时实地观察员工的岗位操作行为,与基层单位干部、班组长、普通员工进行交流;同时请基层专家、员工和专业部门人员一起,共同商讨确定。因为来自于员工,不仅可操作性强,还利于员工真正从心里面愿意去遵守执行。

立体化宣贯规范。规范一旦制订颁发,如何以更适合员工、更有效的方式去推行,直接影响规范内容深入人心的程度。在这方面,公司在组织员工学习规范原文的基础上,通过形象化、自主化的手段,进行立体化的培训宣贯,收到良好效果。首先,采取形象化手段,制作了图文并茂的十多块行为规范展板,在全公司各单位进行巡展;印制了1 000余份“接听电话规范”宣传页,分发到每部电话机旁;制作了“乘坐电梯规范”,张贴到每台电梯内部;印制了行为规范漫画手册,分发到各单位;制作了“行为规范”示范光盘,组织员工观看、学习。同时,采取自主化方式,组织了十多场知识竞赛活动,开展了“营销岗位情景模拟演练”,请员工参演“行为规范”示范片制作,开展“十大不文明、不规范行为评议”等活动,广泛吸引员工参与,在参与中掌握规范内容,增强执行规范的自觉性。

人性化推行规范。就是创造条件,让员工更加方便地执行规范。比如,公司在推行规范过程中发现,在新基地两个车间周围,经常有不遵守“车辆行驶、停放规范”要求、将自行车、电动车乱停放的现象发生,不仅影响外在环境,还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公司经过调研发现,这种现象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新基地两个车间离车棚比较远,员工嫌停放起来不方便。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公司在靠近车间的地方选址,专门建起两个车棚,并配备了电动车充电装置。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后,员工们都很自觉地按照要求把车辆放进车棚,并排放得整整齐齐。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售后服务岗位行为规范”推行过程中。有铁路机车段用户反映,公司驻段服务人员有服务不及时等现象。公司调研后发现,一些驻段服务组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不需要服务时只能待在离段方较远的宿舍里,一旦有情况发生,需要踩着自行车到段上去。而且,因为宿舍小,大家也只能坐在床上看看书、做点事,所以有时就有服务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公司开展标准化售后服务站点建设,设立标准化服务站,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了品牌培训和规范培训,建设起服务信息系统,让服务人员集中办公、及时服务,收到了好的效果,得到了用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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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培养行为

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需要通过人的内审和自律来发挥作用。这种作用是软性的、非强制性的。要使价值理念、行为规范真正落地、人的行为真正改变,需要一种刚性的、持久的、可靠的推动力。在企业中,最有效的推动力是管理手段。因此,在企业行为文化建设中,还必须通过管理手段的运用,促使企业和员工遵循价值理念、执行行为规范,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这方面,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从两方面着手,持续培养员工个人行为和企业整体行为。

以工位化带动员工行为的标准化。公司100多年的发展历史,文化积淀深厚,企业一直以“负责任”的形象出现在社会和大众面前。但因为公司是从机车修理起家,并长期从事机车修理及修造并举业务,所以也沉淀了一些不好的“修理习气”或者说“修理文化”元素,员工中存在着习惯于拉拉接接、修修补补、行为不规范、工作不细致的现象。这与公司“为社会提供精品机车、为用户提供精细服务”的制造理念相违背。特别是近年来,公司在与国际先进制造企业的技术合作中,在开拓沙特、澳洲等较发达国家地区轨道交通装备市场中,更加深切体会到这种“修理文化”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促使员工行为大转变。为此,公司借推进精益生产的载体,大力加强“工位化”建设,用管理的工位化推动员工行为的标准化。首先,公司在梳理管理流程的基础上,在有关生产单位试点进行工位分析或优化,将生产现场的作业流程分成科学、精益的若干工位,按照“人、机、料、法、环、测”六要素配置工位作业所需资源并固化,实现生产流程工位化。其次,进行现场写实、描述,编制员工作业指导书;提炼出关键要求和动作,编制图示化作业要领书;按标准化作业的要求优化工位的节拍、工序、标准作业文件等,逐步实现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管理的标准化。同时,对工位管理制度、表单进行梳理,实现工位管理的规范化。工位化建设在极大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对员工行为的改变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标准化作业、精益化制造”的良好习惯正在员工中逐步形成。

以制度化带动企业行为的规范化。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行为的点点滴滴,时时刻刻都在体现着企业的价值理念。所以,行为文化建设不仅要在培养员工行为上下功夫,也必须在规范企业整体行为上花力气。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按照中国南车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要求,确立实施36个重点项目,全面规范了企业行为。特别是管理制度专项提升活动,为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打造良好形象带来强大的推动作用。围绕“精益”理念,先后修订200多项管理制度;对管理制度进行流程化设置,使之具体可操作;选择《外购、外协工作管理办法》作为“制度表单化、表单信息化”建设试点,并逐步铺开,用信息化手段固化流程,用管理的制度化带动企业行为的规范化。

典型示范行为

在企业员工中,领导者是企业文化生成的重要基因,模范人物则是企业价值观的“人格化”显现,他们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相对较大,需要重点关注。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针对公司实际,注重发挥公司领导干部、品牌关键接触点岗位员工、先进人物等在行为文化建设中的示范、感召作用。

注重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企业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每项活动,领导干部始终是最重要的实施对象和实践主体。在价值理念体系宣贯中,公司利用“先锋动力源”党员培训教育示范基地,专门组织领导干部开展“责任与使命”系列研讨交流活动,先后开展了沟通力、执行力、领导力三个专题多个场次的培训;组织公司领导班子深入分工联系点和员工面对面宣讲企业文化战略;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品牌一大战略、四大体系的专题学习、考试,并理论联系实际撰写心得体会,展开交流研讨。在员工行为规范体系推广中,公司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行为规范,并把执行情况与个人考核挂钩;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亲自做演员,参加行为规范示范片的拍摄,为规范行为做榜样。

注重发挥品牌关键接触点岗位员工示范作用。管理者即领导干部岗位、营销岗位、售后服务岗位是品牌关键接触点岗位,所以在发挥好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的同时,公司注重发挥营销、售后服务岗位员工在行为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在营销岗位员工中,组织“营销岗位情景模拟演练”活动。通过营销人员与专业写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集情景模拟脚本,精编形成一个包括电话联系、商务洽谈、参观生产现场、签约仪式四个场景在内、体现营销活动主要环节的综合性脚本;然后组织营销岗位员工举行了2场中文版、1场英文版的演练,并把拍摄成现场版的示范片下发学习。在售后服务岗位员工中,开展“新绿”服务形象打造活动,重点建成3个A类标准化售后服务站,应用一套视觉识别系统,落实售后服务岗位行为规范,组织开展“我与品牌承诺”理念征集和“服务形象改善专项提案”活动,评选“服务之星”,进行示范引领。

注重发挥先进人物的示范作用。选树以全国劳模、全国技能大师张忠为代表的一批劳模先进,挖掘他们的典型事迹,揭示他们的精神境界,将他们的行为“规范化”,将他们的故事“理念化”,从而使企业所推崇的价值观“形象化”。开展“道德讲堂”活动,讲劳模、先进事迹,演劳模、先进故事,请劳模、先进讲课,用以感召员工、带领员工。开展“员工故事”征集活动,发现普通员工中践行企业价值理念、执行员工行为规范的闪光点,激励员工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把企业价值理念和企业精神进一步落实到职业行为上。

行为文化是精神文化的动态体现。我们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载体加强行为文化建设,使企业无形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变成员工有形的行动,让企业文化真正落地。

(责任编辑:郝幸田)

4.学校整治四乱自查报告 篇四

根据县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我校集中开展了“四乱”专项整治工作。

专题会议上,校长指出,治理教育“四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前提,要充分认识到整治“四乱”是关系到广大师生文明行为,身心健康的重要大事。通过更新观念、强化管理,来加快培养和增强教师的道德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树立教师的崭新的精神风貌,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和积极向上的人文环境,做整治“四乱”的组织者和宣传者,要把治理教育“四乱”作为学校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任务。学校将对“四乱”相关责任人实行零容忍,在评先、评优、评定职称、绩效考核时坚持“一票否决”。为此,我校专门成立了以校长xx为组长的学校整治“四乱” 工作领导小组。

经我校整治“四乱” 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教师逐一对照,逐一查摆,我校没有“四乱”现象。

5.治理四乱工作承诺书 篇五

为整顿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避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出现“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乱定教辅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结合我园实际,特制订本承诺书。

一、责任对象:南滩幼儿园全体教师

1.实行领导责任制度,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监管师风、行风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2.分工如下:

组长:吴成娟成员:罗维银 张玲王燕霞

2.做好教师思想工作,教育、督促教师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随时了解和掌握教师动态,及时对教师提出警示,加大检查力度,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4.如发现有教职工违纪行为,及时汇报、及时调查处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教师承诺

(一)坚决禁止乱收费

1.严禁以整治校内外环境卫生、美化教室等为由以组织学生捐款或要求学生自己购买清洁工具等形式乱收费。

2.严禁以方便学生管理为由向学生收(或变相收)出入卡等费用。

3.严禁以学生学习为由强行向学生分摊报刊杂志费。4.严禁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学生收服装费等。5.严禁以教学质量检测为由向学生收考试费、资料费、试卷费等。

6.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为其他服务部门代收费。

(二)坚决禁止乱办班

1.严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办辅导班。

2.严禁组织学生补课,严禁教师到任何性质的补习班任教。

(三)坚决禁止乱补课.严禁以任何名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或延长放学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2.严禁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3.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或在外租借场地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4.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外兼职,且不准动员、引导、介绍学生或变相强迫学生到民办学校补课。

(四)坚决禁止乱订教辅资料

1.严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代书商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或其他学习用品。

2.严禁教师以任何形式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

3.严禁教辅资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品服务机构进入班级推销教辅。

承诺人: 南滩幼儿园

6.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篇六

过错责任原则, 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 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1]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 不是因为有损害, 而是因为有过失。”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且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结果, 适用民法规定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2]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致的, 即“谁行为谁负责”, 所以, 我国民法要求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 责任构成

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试举例:一名孕妇乘坐公交车。公交车上已经满座, 没有空位, 孕妇只能扶着车上的扶手站着。突然, 公交车驾驶员急刹车, 孕妇不慎摔倒在地, 导致流产。

如果本案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要考虑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 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也被认为是行为人没有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且这种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直接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 公交车驾驶员作为管理人对车上的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驾驶员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孕妇的损害, 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孕妇乘车, 公交车驾驶员基于职务原因对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孕妇摔倒造成流产也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 因此, 笔者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 考虑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本案中, 孕妇摔倒流产的损害事实是由于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 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切实存在的。

第三, 判断驾驶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孕妇上车时, 车上已没有空座, 也没有乘客起身让座。此时, 公交车驾驶员有义务提醒其他乘客让座, 他可以播放让座提示来提醒其他乘客让座。如果反复播放提示录音仍然没有乘客让座, 那么驾驶员可以要求其他乘客给孕妇让座。驾驶员明知孕妇没有座位, 也没有给其安排座位, 就可以认定驾驶员对孕妇遭受的损害事实存在过错。

另外, 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源也会影响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驾驶员的过错责任来源于他的职务, 在公交车上有明确标识的老弱病残孕专座, 尊老爱幼、照顾残疾人和孕妇不仅是道德的要求, 也是驾驶员的职责。

(二)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 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中,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需要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侵害人不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然而,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时, 受害人只要证明侵害人的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而侵害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的责任。这事实上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即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由被告人承担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的证明责任。以下举例说明。

某天深夜, 章先生骑摩托车回家, 行至乐山路时不慎跌入路中间的硕大土坑, 造成右腿骨折。经查该土坑是市交管部门挖的, 且土坑周围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侵权责任法》规定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 故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需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受害人章先生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 交管部门道路上实施挖坑作业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设置防护设施, 以及交管部门的行为与章先生右腿骨折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可。而交管部门需要证明自己对章先生右腿骨折这一损害事实没有过错。

(三) 责任形式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是一般侵权行为, 由行为人自己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不存在替代责任的情况。

(四) 过错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 过错轻重对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意义不大, 但在下列情况下, 过错大小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意义重大:

1.过错程度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影响

例如侵害债权的行为。债权是不具有社会公开性的相对权, 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侵害绝对权的构成要件。其中差异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侵害绝对权时,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债权的场合中, 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才可能构成侵权。[4]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过错程度比例分配。所以, 在确定各共同侵权人的内部侵权责任份额时, 需要依照每个人过错程度判断。

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 如果能够分别确定二人过错责任大小的, 每人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无法确定的, 平均承担责任。

4.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损害

依照法律规定,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他人的损害是由于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 且管理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此时就免除了管理人的责任, 转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5.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事实都存在过错

在此前提下, 需要分别考量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并进行比较分析, 依照各自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中, 如果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遭受损害, 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损害是由于患者自己或者其家属不配合诊疗, 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基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治等原因造成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6.过错程度对责任范围的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依照行为人过错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在实践中, 经常出现行为人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但其仅仅造成了他人的轻微损害事实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损害轻微) 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较轻却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 (例如由于一时疏忽而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情形。在以上情况下, 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就应当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来。

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和损害的多样性需要在实践中按照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归责。这里的损害既包含了财产损害, 也包括人身损害。侵害人身权的案件中, 受害人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财产损失, 此时, 仍然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赔偿金的高低也可依照加害人过错程度的高低决定。

摘要: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并存在主观过错直接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遵循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本文旨在分析适用这一原则时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侵权行为,过错责任,过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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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130.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663.

7.“四乱”行为责任书 篇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票据“涉嫌非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

一审判决认为:宋某诉称转账支票系借款给孙某,并通过孙某在甲公司背书取得转账支票,但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宋某不能证明自己合法持有转账支票,其不享有该转账支票的票据权利。判决驳回宋某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支票丢失未予立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宋某是非法取得该票据,宋某享有该票据权利。宋某要求出票人乙公司支付票据款36万元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乙公司给付宋某票据款36万元。

[速解] 本文认可二审判决,票据涉嫌非法行为属于权利阻碍事实,应当由否认权利存在的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关于“涉嫌非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这一规定虽然确定了持票人对票据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并未明确“涉嫌”票据背书、承兑等非法行为由谁举证。本案一、二审的分歧也由此而生。笔者认为,首先,根据票据法的精神,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秩序,确保交易的安全,法律推定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其次,票据为无因证券,持票人不负证明关于给付原因的责任。再次,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一般事实,由否认权利发生或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诉讼中,票据涉嫌非法行为应是权利阻碍事实,应当由否认权利存在的票据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票据“涉嫌非法行为”的证明标准问题。笔者认为,举证证明的程度应当足以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否则,单纯依据完备的票据形式,就可以推定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持票人无需就自己如何取得票据负有举证责任。目前,实务界对票据“涉嫌非法行为”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是“涉嫌”是一个主观的概念,从假到真,从无到有的中间地带,都属于“涉嫌”的范畴,因此,法官会对该证据的可信度进行审查,这样,最终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认定“涉嫌非法行为”是否成立。该观点从可操作性角度来说意义不大。另一种观点是,“涉嫌”是一个刑事司法概念,需要由刑事司法部门认定,法官据以确定票据是否“涉嫌非法行为”,进而确定是否由持票人证明持票的合法性。然而,刑法有一个基本的原则:疑罪从无。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对涉疑犯罪或违法的行为都应认定为不犯罪或不违法,这样,要求司法机关作“涉嫌违法”的认定不够现实。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二审判决,即在公安机关未立案的情况下,不能够证明票据行为涉嫌非法,因此,持票人无须对持票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持票人应对持票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也会存在一个问题,即民事程序很可能和刑事程序发生冲突,因为绝大多数票据记载金额都较大,如果票据涉嫌非法行为的话,应涉及到刑事犯罪,而不仅是“非法行为”。这样的非法行为需由刑事程序处理,民事程序只能起举报等辅助作用。当然如果涉嫌票据金额较小的话,民事程序有可能不受到刑事程序的制约,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8.“四乱”行为责任书 篇八

关键词:企业;员工;企业社会责任;博弈

一、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一)模型假设。

本文在长期模型中引入员工,进行企业、政府和员工三方的博弈分析,并假设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

(二)模型分析。

a.短期内企业社会责任博弈模型。

假设1: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在博弈过程中是理性的,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且政府部门有能力查处其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为p2,企业行贿的概率为p4,政府监管部门查处的概率为p1。

假设2:企业短期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为C1,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1,但短期内利润不明显,故设R1为0。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遭到政府查处成本为C2,企业行贿为αC1(0<α<1)。

假设3:政府对企业进行查处成本为C3,当企业行贿后,设政府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的概率为p3,此时企业不发生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当企业不向政府部门行贿,而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对未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罚款为βC2(β>1);若此时政府部门不滥用职权,企业的行贿金额αC1将被政府监管部门没收后上缴国库,并处以C2的罚金,政府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将得到K(αC1+C2)的奖励,其中0

假设4:短期内,企业由于未履行而遭到政府查处,社会形象损失成本为η1,积极履行其正面形象收益为η2;监管部门滥用职权使得社会形象损失成本为η3,当企业没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也没及时给予查处时,政府社会形象损失成本为η4。

根据以上假设,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树模型如表1所示。

由表2-1,我们依次计算各结点收益值如下:

节点①:企业的收益为η2-C1,政府监管部门的收益为-C3;节点②:企业的收益为δ1,政府监管查处部门的收益为δ2;节点③:企业的收益为-C1,政府监管查处部门的收益为0;节点④:企业的收益为0,政府监管查处部门的收益为-η4;节点⑤:企业的收益为-αC1-η1,政府查处部门的收益为αC1-η3-C3;节点⑥:企业的收益为-η1-βC2,政府查处部门的收益为-C3-η3+βC2;

节点⑦:企业的收益为-αC1-C2-η1,政府查处部门的收益为K(αC1+C2)-C3;节点⑧:企业的收益为-η1-C2,政府部门的收益为-C3+KC2

以⑤⑥⑦⑧为基础节点,计算出节点②上企业与政府查处部门的期望收益,并设企业的期望收益为Rc,政府查处部门的期望收益为Rg,

即:,

计算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与政府是否检查环节,设这一环节企业的期望收益为R1,政府监管查处部门的期望收益为R2,该博弈的均衡解记为P1*和P2*

b.长期内企业社会责任博弈模型

假设1:不管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员工都会获得基本薪酬S,员工努力工作成本为C,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员工努力工作会被奖励的报酬W;相反,将会受到F的罚金,F作为企业收益。

假设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为2C,员工努力工作,企业获得物质收益为Re,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在社会中树立的良好形象会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为Rc,若企业没有履行社会责任,其社会形象损失成本为Rc。在政府监管强的情况下,企业会被罚款金额为2C,在监管弱的情况下,会被罚款金额为C。

假设3:对政府而言,设监管强的时付出的成本为2N,弱时付出的成本为N,政府因积极履行职责,获得的社会收益为Rg。

第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为P2,政府监管强的概率为,监管弱的概率则为1-,员工选择努力工作的概率为P(P=1)和不努力工作(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小于,员工的最佳决策行为是不努力工作;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大于,员工的最佳决策行为是努力工作;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等于,员工会随机选择行为。

第二,在员工以概率P努力工作,政府以的概率强力度监管,企业选择履行社会责任P2=1和不努力工作(P2=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企业员工努力工作的概率小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最有优决策;若员工努力工作的概率大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就是最优决策;若员工努力工作的概率等于,企业则可随机选择是否履行。

第三,在市场经济中,员工以概率P努力工作,企业以P2的概率履行社会责任,政府选择强监管(=1)和弱监管(=0)监管弱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P2=

即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小于,政府选择强监督就是最优决策行为;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等于,政府就可随机选择;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大于,政府选择弱监督就是最优决策。

二、结论

a.短期内企业社会责任博弈模型中。

通过对博弈均衡解分析得:C1与政府查处概率之间是呈正相关;当企业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自身树立的社会形象收益η2越大时,企业就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政府查处的概率P1*就越小;当政府履行自身职责监管的收益Rg越大时,企业为了避免损失,被迫履行社会责任,使得政府监管部门查处的概率P1*就越小。

通过对分析可得,当政府查处的成本越大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P2*也就越小。

通过对分析可知,当企业行贿的金额越大时,政府部门滥用职权的概率就越大;当政府处罚的金额越大时,企业为避免罚金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政府部门滥用职权的概率也就越小。

通过对分析可知,当企业行贿的金额越大时,政府部门上缴国库的金额也就越大,使得企业向政府查处部门行贿的概率P4*也就越大;当政府因没有尽职尽责而导致的社会形象损失成本η3越大时,政府查处部门滥用职权的概率也就较小。

b.长期内企业社会责任博弈模型。

企业是否履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对员工不努力工作的罚款和努力工作报酬有关;而员工是否努力工作,则与其成本,企业的奖励和罚金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查处力度的大小则与其成本N和对企业的罚金C有关。

9.“四乱”行为责任书 篇九

一、A T M取款行为性质的各种学说

(一) 与金融机构交易说

有学者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 盗窃金融机构, 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可见, 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即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而非必须进入金融机构的物理空间内实施盗窃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讲, 并非像人们传统的生活观念中所想象的那样——只有进入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等物理空间才算是进入金融机构, 只要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内的资金相接触, 就构成对虚拟空间的金融机构的进入。由于A T M中的款项的所有权由银行所享有, 因此其性质属于金融机构。

(二) 与银行代理人交易说

有学者认为, A T M在物理学上是一台高度智能化的机器, 但在法学上它不仅仅是“财产”, 更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 是完全可以代替自然人柜员与客户进行对等交互作业的。A T M的程序是银行设定完成, 在交易程中, 客户和银行双方都对交易记录的效力予以肯定, 交易的效果分别归属于客户个人和银行。也就是说, 当人们向A T M发出取款指令时, 就是在发出“要约”, 而ATM吐出客户所要求的金额时, 该行为构成“承诺”。要约和承诺都是“具有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ATM机是银行意志的执行者, 是民法意义上的人。只有将ATM视为银行的代理人, 才能保证所有的正当合法取款行为的有效性, 其责任和后果得到合理的分配。

(三) 使用交易工具说

有学者认为, 从A T M的设立目的来看, A T M是银行的一种交易工具和揽储手段。银行设立A T M的初始目的无疑是为了方便储户取存款, 但其最终目的却是通过方便储户为手段, 扩大银行的业务量, 增加银行的工作效率, 降低成本, 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客户通过A T M向银行发出取款指令, 而银行通过A T M对客户的指令作出相应反应, 在此过程中, A T M就是作为一个传输命令的中介电子设备而存在。因此, 用ATM取款是对交易工具的使用。

金融机构说和银行代理人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他们都赋予A T M以独立的法律地位, 认为其在交易活动中具备主体资格, 也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独立地做出意思表示。笔者倾向于后者。由于程序的预先设定, 可以将A T M的一切行为视为经过银行的授权, 属于委托代理。当ATM正常工作时, 客户取款的有效后果自然归属于银行, 而当A T M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 其做出的行为效力待定, 构成无权代理, 取款行为最终的效力需要得到银行的追认。

二、英国银行在A T M交易中的义务

1、保证ATM正确回应持卡人的指令

这项义务实际上是指银行必须遵循它的客户指令。只要客户的账户上有资金、没有支付的障碍并且经过客户身份验证的, 就应当恰当履行其义务;

2、保证ATM正常工作

《银行惯例守则》规定, 如果银行没有在出了故障的A T M上作出明确的通知致使客户遭受损失的, 发卡银行只对直接损失负责。在实践中, 如果一台A T M出故障时银行出示通知指出了这种故障, 那么银行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3、保证ATM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持卡人的账户能正确地被记录

这是《银行惯例守则》规定的银行对账户的责任具体化。《银行惯例守则》规定, 银行必须向客户提供向它的账户支付与从它的账户支出的书面记录。A T M使用滚动计数器记录了客户账户上所有完成的交易与未完成的交易情况。根据《1879年银行簿记证据法》及《1968年民事证据法》, 这些记录在法律程序中能作为证据使用。

A T M是银行的代理人, 作为被代理人的银行须对其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在享受其带来的利益的同时, 也要承担其无权代理造成的风险。因此, 银行的义务就是竭其所能使代理人A T M的行为如同出自它本身一样, 保证A T M按照预定程序正常工作。

三、银行与客户的责任归责与免责

(一) 归责原则

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交易过程中不同于其他交易主体, 作为客户的老百姓对其寄予了极高的信赖, 对与其进行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有着最高的憧憬。实力雄厚的银行在交易中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制定交易规则、设定交易程序等, 控制了整个交易活动的大部分方面, 而客户只能被动地同意方可进行交易操作而没有其他选择。如果银行违反合同义务, 将大大挫伤老百姓的积极性, 严重损害银行的名誉和利益, 最终可能引起全民对银行业的不信任而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 对银行应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从严规范, 给实力更强的银行施加更多的压力, 以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

对客户所应承担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 银行对整个交易程序的设定大大提高了其工作效率, 节省了交易成本, 但这种格式条款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客户作为交易活动中较为弱势的一方, 较之银行理应承担更轻的责任, 以采用过错责任为宜。但笔者认为, ATM的交易客体是金钱——特殊的物品, 如果客户因其主观不存在过错就可以得到免责, 那么银行设备在出现故障时将可能面临无法承受的巨大损失。而客户也往往有可能依据其在归责上的优势地位, 使银行陷于不利境地。

(二) 免责事由

1、银行的免责事由

在银行承担责任时, 虽然支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在法律规定有免责条件的情况下, 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以约定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情况下, 也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

1) 不可抗力

各国判例和学说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各不相同, 主观说认为, 当事人主观上已尽最大的注意, 但仍不能防止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发生, 那么已发生的事件便属于不可抗力。法国学者丹克 (Andre Tonc) 曾认为, 认定已发生的事件是否为不可抗力, 应考虑对于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的发生, 当事人应负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 然后再考虑当事人是否已尽到其应尽的义务, 从而决定其是否应被免责。主观说强调不可抗力有时当事人能够预见只是不能避免, 而客观说不同, 它强调不可抗力事件是发生于当事人意料之外的, 是当事人不可能预见和避免的。

第三种观点是折中说, 该说认为, 应采主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不可抗力。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 当事人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是客观的, 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 或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 则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不可抗力不能成立。我国立法便采纳了折中说的观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下文简称《民法通则》) 第153条中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银行在地震中所遭受的塌方、泥石流等属于不可抗力, 而A T M机器故障却不能成为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为前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后者是银行完全能够预见到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

2) 客户本身的过错

《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了“因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 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中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如果由于划拨的卡或其他存取工具是已接受的卡或其他存取工具, 且该卡、密码、或其他存取工具的使用者为已经授权使用的上述工具之人的方法, 如签字、照相或者指纹, 或电子或技术的证实方法, 那么消费者应对涉及其账户的任何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承担责任。”因此, 在A T M下的交易合同中, 如果是由于客户本身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损失, 比如是由于客户将A T M卡强行硬塞或其他操作不当等行为造成机器故障, 而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 或已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进行挽救, 则银行不必承担责任, 损害结果由客户本人承担。

2、客户的免责事由

A T M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从合同分类上来看, 属于诺成性单务合同。也就是说, 在A T M与客户进行交易时, 主要义务由A T M来承担, 而客户并不存在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 其只承担包括遵守银行交易秩序、妥善使用ATM等一系列附随义务。因此, 对客户而言, 并不存在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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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学生责任感和亲社会行为的培养 篇十

在这个充斥着各种享受、娱乐而又自由反叛的年代, 他们不适应集体生活, 更谈不上养成关心他人、同情他人、服务他人的社会心态与行为, 缺乏责任意识。

有的学生在班级中往往扮演着自己只管自己的角色。不会从别人身上得到关心, 也不会去关心别人。他们的心理由安静→孤立→担忧→抑郁→爆发, 在逆社会行为中成长, 对社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已经全部消失, 就不用谈情操高尚了。

中学生亲社会行为的影响因素, 除了学校、家庭、自我认知和自我移情以外, 还有个社会学习的影响。无论在家里或者学校里, 孩子通过模仿他人的行为学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他们很多的行为都是通过这个途径得到的。这种学习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在成人不知不觉, 孩子也不知不觉的过程中发生。学知识要先学做人, 做个充满亲社会行为的人。

亲社会行为作为一种积极的对他人、群体或社会有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体现, 包括合作、分享、助人、关爱、安慰、捐赠、谦让等品质和能力。它受到社会的肯定和鼓励, 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亲社会行为绝非与生俱来, 而是一种后天学习来的行为。在个体成长的过程中, 亲社会行为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而中学生日常生活的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里度过, 在集体生活中学习, 在接受文化知识的同时接受了思想教育。因此, 作为思品教师应该充分利用思品教学的特性, 进行亲社会行为思想的教育和熏陶, 培养负责任的高尚行为。

教育学生, 不如说是感悟生命。那么, 思品课上如何培养学生的亲社会行为呢?

一、借助教材蓝本, 培养亲社会的责任意识

对于学生而言, 教材是最直接最明显的呈现方式, 许多情感、道德认识都是从教材中学到的。因此, 教师要充分利用教材, 把它作为主要的教育蓝本, 结合身边的人与事, 加强教育, 培养亲社会的意识。

教师要借助教材蓝本, 在课堂教学中正确引导学生学会认真倾听别人的意见, 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 遵守公共规则, 学会关心他人、尊重他人、亲近他人等良好习惯和优秀品质, 还要关心国家大事, 了解国情国策, 培养亲社会意识和爱国情感。

二、借助集体力量, 提升亲社会的情感

教师可在课堂上组织和开展班级活动、小组合作活动。通过这些活动, 与别人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以此来教育学生关心周围的人和事, 并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 看看能为他人做些什么, 让他们体会到爱他人和被他人爱的快乐, 感受到做人的价值。

三、借助教师人格魅力, 激励亲社会的行为

知识的力量首先在于教师的个性。教师应该是“学高为师, 身为师范”。教师生活在学生中, 和学生关系密切, 其一言一行对学生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而教师的人格水平高, 便更能成为受教育者效仿学习的榜样。所以, 要培养学生有责任感、有亲社会行为, 教师自己就必须先有责任感和亲社会行为的表现。因此, 教师应该特别注意自己的心境和情感的表现, 要把最佳心理状态展现给学生。教师要学会恰当地、有艺术地实施教育, 往往会达到最佳效果。

11.“四乱”行为责任书 篇十一

关键词:公证员;刑事;责任;职务行为;内涵;问题;建议

所谓的公证就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任何组织在从事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各种行为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并且对具有法律作用的书面文件或事件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然而一些不合法或违规的公证行为严重影响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就存在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出现这种违规操作行为,公证机构应该具有哪些责任,情节严重程度有多大,这就是所谓的公证员法律责任问题,此时,只有公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情节严重程度构成了犯罪,严重危害到社会的正常秩序,才可以对公证员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员的刑事责任作为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容忽视。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不但是公证员法律责任系统中最严厉的处罚形式,同时强调国家对公证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强制性监察的作用,确保公证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要求,进一步维系国家公正行为的权威性。

一、阐述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及作用

1.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是建立在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来谈的。所谓的刑事责任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犯罪分子必须要承担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第一,故意犯罪;第二,过失犯罪,但是过失犯罪有特殊情况存在,只有法律内容中规定负担刑事责任的,才承担刑事责任。第三,犯罪分子在十六岁或十六岁以上的人;第四,犯罪分子虽然未满十六岁但已满十四岁,出现故意杀人致死或重伤、强奸、贩毒、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除此之外,《刑法》不仅对正当防卫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做了明确的限定,还对紧急避险等其他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公证员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区别体现在犯罪主体方面,公证员刑事责任的对象是公证员。下面从两个方面对公证员刑事责任进行分析:一方面,从责任限定的基本规则及责任能力等分析,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完全符合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公证员这个特殊的群体,其犯罪行为,充分体现公证员本身的特征及职务特性。

2.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作用

(1)充分表现《刑法》的理念和作用,达到保护人民、惩戒犯罪的目的。公证员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与《刑法》基本一致,充分展示了《刑法》的基本理念,但是公证员不同于其他犯罪分子,公证员的犯罪行为会对社会产生更深远的威胁。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中,不但包含有关的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刑事责任,最终实现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更好的维护国家公证行为的威望。

(2)有效确保公证行业的良性发展。通常情况下,某些公证行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公证机构一般负责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与此同时,因为公证机构内部存在风险控制系统及公证员特殊基金保证制度,因此便会使公证员避免承担直接责任,而且公证机构内部的追责制度并不能够充分的说明公证员有对外负担责任,所以说公证员与公证机构之间存在着非常特别的联系。从公证员角度分析,公证员刑事责任是对公证员不合法行为最严重的否定性判定,这与公证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大相径庭。公证机构与公证员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这是为了更有力的加强公证行业健康持续稳定的运行。

二、公证员刑事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公证员能否成为特殊罪名的主体;第二,根据公证机构本身的特征,判定公证机构是归属国家机关还是社会中介组织。

依据《刑法》第229条规定,只要出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就可以定性为扰乱市场秩序罪。公证员的公证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是否正常,比如当事人冒充房东办理房地产出售的委托公证,但是因为对委托人身份没有进行仔细检查,使假的公证函投放到了房地产交易市场,最后导致买方及户主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危害,从而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可以依据《刑法》第229条进行定罪,无需对公证员单独设定罪名。

一方面,公证主要是指具有公证性质的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对具有法律作用的文件或事件作出有效的证明,公证是相对私证而言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公权力。另一方面,从行政方面进行研究,公证行业作为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这个属性上分析,公证行业属于司法行政机构管理。因此可以认为公证行业不属于国家机关。

三、关于建立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1.清楚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特性

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是由公证员民事法律责任和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组合的,并且一定要注意,针对公证员违规行为,给公证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时候首先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对严重违法公证行为及故障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正常的秩序,必然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所以在组建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时,应该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公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辅助工具。

2.正确区分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与单位刑事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公证制度采用的是机构负责制,只有盖上了公证机构的印章之后,公证函才具有法律作用。可见公证机构对出具的公证函承担主要责任。然而针对单位犯罪,《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民事法律责任是不能为单位犯罪提供理论支撑的,不能单凭公证机构的印章就把归属公证员的责任转移给单位,所以公证机构刑事法律责任应该从刑法角度进行研讨。

四、总结

综上所述,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是由公证员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共同组成的,虽然对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应用方面存在着很多异议,但是我国的公证行业仍在不断的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对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特性清楚明白,能够正确区分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与单位刑事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我国公证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建路.论公证员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J].科学时代,2013,(1)

[2]周鹏.公证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科技信息,2013,(19):491

12.“四乱”行为责任书 篇十二

(一)军队审计侵权责任的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把行政侵权行为当作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也应当适用侵权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军队审计监督是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军队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使国家和军队的财产利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声誉等遭受损失,那么就属于行政侵权行为。军队审计侵权行为应当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侵权。由于审计风险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审计活动的专业性特征,参照民间审计责任归集的实践做法,军队审计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如果审计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军队审计侵权责任的主要表现(1)军队审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军队审计人员未履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军队审计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虽然不存在书面的合同或约定,但其作为法定的经济监督机构,法律法规规定了其所应尽的义务,明确了其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制定了审计工作纪律,其对法律、对单位党委、对上级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以及对广大官兵也就负有一定的契约义务,如果不能如约履行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军队审计人员的违约主要是形式上的,即在形式上没有尽到法定义务。

(2)军队审计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是指军队审计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疏忽大意或由于知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欠缺而未能履行本应行使的职责,给集体或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过失按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军队审计人员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在工作中粗心大意以致未能发现正常情况下应当发现的错漏或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过失是指军队审计人员没有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盲目自信,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等资料中存在的重大漏洞、舞弊等而使违法违规行为逍遥法外,给国家和军队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3)军队审计舞弊责任。舞弊责任是指军队审计人员采用欺诈、伪造、诬陷、掩饰等手段故意告知不真实的重要事实而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包括诬陷和隐瞒两种情况:诬陷是指审计人员为达到损害别人的目的,故意捏造证据,在审计报告中提供违反事实的结论和意见;隐瞒是指军队审计人员接受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贿赂或基于其他原因,伙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隐瞒事实,提供假证,为被审计单位掩盖违法违规事实,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损害部队利益。

二、军队审计责任追究的基本方式

(一)军队审计行政责任追究(1)《军队审计处理处罚规程》规定:“军队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没有法定的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军队审计部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另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的规定,“上一级审计部门认为下一级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一级审计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如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给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个人的名誉造成损害,还应以审计部门的名义采取适当的形式帮助被损害者恢复名誉或消除影响。

(2)军队审计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军队审计行为都是由具体审计人员作出的,在审计部门承担相应的改正责任后,还应当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密泄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纪律条令》中涉及到军队审计责任的条款包括:“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造谣诽谤,诬陷他人”、“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对军队审计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上述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处分权限直接或报上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军队审计刑事责任追究(1)军队审计人员犯受贿罪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385条至3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军队审计人员收受被审计单位的贿赂,为其掩盖违法事实,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适用此规定。

(2) 军队审计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处罚。《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军队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职权肆意侵占被审计单位利益的,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发现而给军队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适用此规定。

(3)军队审计人员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事处罚。《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军队审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适用此规定。

(4)军队审计人员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处罚。《刑法》第432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军队审计人员将知悉的军事秘密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给他人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适用此规定。

(三)军队审计其他责任追究军队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未达到行政处罚条件或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可免除对其行政责任的追究,改为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错误、告诫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提前晋职晋衔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安排转业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审计人员,除接受纪律处分以外,所属审计部门还可对其作出其他处理,如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立功受奖资格,推迟其晋职晋级,将其调离审计岗位或劝说其退出现役等;对于非军人的审计人员,包括非现役文职人员和外聘、返聘人员,如果其违反职责规定,应当由审计部门根据有关处理办法作出处理,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年终奖金、解除聘用合同等。

三、军队审计责任追究的程序设计

(一)军队审计责任追究的提起军队审计责任追究的提起是指通过何种途径发现审计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来说,发现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责任追究主体主动发现,二是当事人投诉或控告,三是其他知情人举报。军队审计部门内部可设立审计质量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对本级和下级审计部门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直接检查,或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开展同业复核,发现其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要求的事项,从而导致责任追究的提起。此外,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知情人向审计质量监督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投诉、举报或控告,也可导致审计责任追究的提起。

(二)军队审计责任追究的立案和调查当审计质量监督检查委员会接到被审计单位投诉或第三人举报,或通过例行检查发现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迅速立案并组成专项调查小组,对有关责任事项进行充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或控告,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的内容和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该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立案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和司法侦查工作。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则应向举报人或控告人说明原因,当然匿名举报不在此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保证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被无故剥夺。

(三)军队审计责任的认定质量监督检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审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的,可以出具认定书并提出处理建议,交责任人所在审计部门或其上级审计部门依据其内部制定的审计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对于情节较重、可能涉及严重违法甚至犯罪,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取证,超出质量监督检查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所受理的审计违法事项经过调查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提交单位党委审批,依据《纪律条令》有关条款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入司法侦察和审判程序。司法机关在对受理的审计人员刑事违法案件进行司法调查后,对相关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依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判决。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遇有重大疑难事项需要作出专业鉴定的,应当提请审计领域有关专家进行责任鉴定,根据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作出处理或判决。

(四)军队审计责任的承担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事项,涉及审计人员的由责任人所在审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具体负责实施,涉及审计部门的由上级审计部门或本单位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经党委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单位依据《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并下达责任者本人;司法机关依据《刑法》所作出的对责任人的判决由司法机关监督执行。对审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告知责任追究事项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认为受到的处理、处罚不合理的,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诉,接到申诉的机关或部门应当按照受理范围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得出结论,对于其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实施责任追究的机关应当作出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决定。对于经复查复审认为原处分决定或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诉者的请求,维持原处分决定或判决结论。

四、军队审计责任追究的实现保证

(一)出台军队审计责任追究办法目前军队审计责任追究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个可操作性的军队审计责任追究办法,使得责任追究无法可依。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符合军队审计实际的责任追究办法。

(1)制定机关。根据国家审计的实践经验,审计责任追究办法一般由最高审计机关制定。军队审计责任追究办法可由解放军审计署组织制定,要求全军各级审计部门遵照执行。追究办法属于军队审计规范的范畴,对全军所有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有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该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2)制定依据。军队审计责任追究办法应当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在办法内容的确定上可参照国家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条款以及部分省市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军队审计责任追究的试行办法,针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后再发布全军执行。

(3)主要内容。追究办法应当设定军队审计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客体,明确审计部门内部责任追究机构的设置及配套措施和办法,确定审计责任的划分原则,区分审计责任与非审计责任,明确军队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范围以及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式,特别是要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复核人员、审计部门领导的责任进行区分,并对责任追究的具体运作程序、处理处罚的主要形式、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条件、免责条款、被处理人的权利等作出规范。

(4)适用范围。追究办法应当作为全军审计系统组织实施审计质量监督检查、对军队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追究的重要依据。追究办法主要适用于对一般性的审计违规行为实施追究,追究方式应当是审计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从追究主体来看,表现为一种自我追究行为。当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时,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照《纪律条令》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明确不同类型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不同类型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的职责是不同的,因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及大小也有所不同。

(1)审计组成员。具体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不真实、不完整;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明显影响审计定性造成处理、处罚错误或失当;不按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实施审计,或者因玩忽职守没有对有关事项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导致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遗漏;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由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审计定性错误,导致处理处罚不当或错误;超越审计权限,给审计监督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害;故意或过失泄露军事秘密。

(2)审计组组长。具体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不适当、步骤和方法不可操作、人员分工不合理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审计进度;不按审计方案的要求和法定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没有进行认真复核,造成审计结论严重失实;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提出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授意审计人员实施违法审计行为。

(3)审计复核人员。具体包括:出具的复核意见不恰当;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意见不当等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

(4)审计部门负责人。具体包括:未按审计工作计划要求,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安排审计工作;批准的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重点、方式方法等不适当;授意或指使审计人员实施违法审计行为;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未按有关规定提交审计部门业务工作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擅自作主免除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问题定性不准或者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未采纳复核人员提出的正确的复核意见,造成审计定性或处理处罚不当;未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有关处理处罚建议进行认真审核,导致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不恰当;在复审中原审计决定被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审计行为违法、导致审计行政诉讼败诉。

在实际工作中,以上各类人员的职责分工可能会发生重复和交叉现象,特别是在军级单位审计部门和分部审计部门,由于审计人员较少,审计部门领导可能身兼数职,既是领导,又是审计组长,又负责某项具体审计业务,这样审计责任的划分就要以其实际担任的角色进行归并。

(三)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军队审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对其监督工作本身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是导致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出现的重要原因,只有加强监督检查,并据以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才能从根本上强化军队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

(1)同业复核制度。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考虑定期邀请国家审计署派员对解放军审计署和各军兵种审计局的重大审计项目实施同业复核,各大军区及其他单位审计部门也可以邀请驻地政府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同业复核,地方审计机关出具的同业复核报告应当提交审计部门所在单位党委。对复核中发现的审计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质量责任监督检查制度。由军队审计质量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完审计项目进行抽检或对正在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全面考核各级各类审计人员是否严格落实审计责任制,审计过程是否规范,审计结果是否真实可信等。监督检查一般应当由上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1~2次,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3)民主监督制度。要实行广泛的审计公开,在开展项目审计期间,把本次审计的内容、重点、工作安排、举报投诉电话等向被审计单位官兵公布;审计项目结束后,要告知被审计单位所享有的复核、复审、诉讼等法定权利,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向广大官兵通报,以便于官兵对审计工作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对涉及审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四)成立军队审计责任专业鉴定机构2008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起设立了首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并同时出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借鉴地方经验,可考虑在总部和军区级单位成立军队审计责任专家鉴定委员会,负责协助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对重要疑难审计事项的鉴别和判断。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单位作出的处理和处罚以及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时,也可申请由专家鉴定委员会对其责任进行鉴定。

(1)管理机制。专家鉴定委员会由审计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领导,并由司法机关参照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标准对之进行年度审核。其日常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可设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规章制度的拟定,专家的聘任、召集、组织和保障以及案件的接收、登记、处理等事务性工作。专家鉴定委员会平常不实行集中办公,只在遇有重要审计事项接受委托进行专业鉴定时,再由秘书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报告。

(2)人员组成。由于对审计责任作出界定不仅需要精通财务会计、审计、工程、装备等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家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考虑在多年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的一线财会、审计人员中进行选拔,包括现役部队资深财务、审计和其他技术人员,退休的财务审计部门领导、高会、高审,地方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等。秘书处应当按照专家鉴定委员会章程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聘用专家,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3)法律效力。专家鉴定委员会应当制定统一的、便于操作的鉴定技术标准,包括证据的搜集和确认标准、证据的定量和计量标准、综合判断标准以及鉴定结论的格式标准等。专家应当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并对其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经实施鉴定的专家签字确认,并经专家鉴定委员会审核后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具备司法效力,能够成为庭审的重要证据。

(五)建立军队审计人员信用档案诚信是军队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价值体现,诚信意识的培养不仅要靠教育引导,还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立信用档案就是一个可行的办法。(1)管理办法。可考虑由解放军审计署及各大单位审计部门为所属每一名进入军队审计队伍的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对其从事审计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作如实记录,同时制定一套信用评价的标准,把审计人员的信用等级分为若干类,初始分为100分,每违反一次国家、军队审计法规或行业准则规范,就要扣掉相应的分数。一旦其信用分低于某一等级的最低标准,就要降低其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审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强行接受在职培训,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将其调离审计岗位。(2)后续效力。信用档案应当伴随审计人员终生,只要其从事审计及相关行业,信用等级就是考量其是否称职、能否胜任某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此,可由解放军审计协会牵头,与地方审计机关、行业协会建立协调机制,把信用记录作为考察拟进入相关行业工作的军队转业人员的重要指标,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样,即使审计人员退出现役,信用档案也会自动转入地方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其从事地方相关职业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忠民:《会计责任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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