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优惠政策调查报告(11篇)
1.残疾人优惠政策调查报告 篇一
根据干教领导小组对全区办公室主任培训班学员的要求,本人在2007年7月7日—7月18日围绕残疾人的定救、税费、减免医疗保障等方面对全区落实市区有关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中通过座谈会、走村入户、访问工商、税务、财政、教育和民政等有关单位的方法,了解了优惠政策落实的基本情况,发现了一些问题,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我区辖6个街道办事处、一个工业园区和马坪开发区以及13个乡镇,残疾人总数约3.84万。这次调研涉及乡镇5个分别是普利桥镇、黄阳司镇、高溪市镇、上岭桥镇和蔡市镇,调查点选择了农村下叶塘、腊子山、鲁头碑、何家亭、社湾、七里坪、小李村、桐子山等8个村委会;涉及街道办事处有凤凰园、梅湾和肖家园,调查点选择了城市渡假村、湖塘、工业村、三多亭、清桥路、翠竹园、又一村、通化街、红旗路等9个社区,访问残疾人51人。
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乡镇、街道执行了中央、省、市、区优惠残疾人、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不彻底不全面;少数村对政策不了解,农村中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不多;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的方面存在拉大的趋势;大部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具体地说:
税费减免方面,城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对税务和工商执行优惠政策较为满意。冷水滩工商分局普利桥所辖区收取管理费时根据残疾程度不同酌情减免残疾人21户,黄阳司所则全免残疾人“摩的”车主的管理费,减半收取个协会费。大多数工商所一直采取扶持下岗职工,减免特困户工商管理费的政策,残疾人身在其中享受减免照顾。农业税减免政策出台以来,全区残疾人农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还有,残疾人困难户子女学杂费也可享受减免政策,但面不是很宽。
医疗保障方面:访问的残疾人普遍对就医有意见,小病拖着不敢进医院,大病四处向亲友借钱,绝大多数残疾人医疗无保障。花桥镇一个残疾人家庭五口人就有四个患精神病,债台高筑,生活难以为计。像这样的家庭他们都要求医疗救助。
今年***区作为全省试点之一,全区2万多残疾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只要个人投入15元就可按规定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在乡镇由于宣传不是很到位有部分残疾人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致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残疾人当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近年来残疾人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主要是和过去相比,但和全国奔小康的大潮流比,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却相对下降。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在与健全人的竞争中难免处于劣势。绝大多数城镇残疾人只能在低收入职业岗位上就业,残疾人哪怕找一份收入低微的工作也很困难,有一位门卫残疾人嫌200元工资低却不敢提出加工资的要求,因为随时有健全的下岗工人盯着这一空缺。身处拆迁被征用开发的农村残疾人由于补偿政策不倾斜,面临粮食涨价吃不饱饭的新问题。杨村甸有一家五口靠断了两个指头的户主编织竹制品取得经济来源,年收入一二千元,买粮食只能吃半年,另半年靠吃薯片和山上野菜,如今大米猪肉涨价,生活质量明显下降。住房方面,尽管近几年市区残联对农村无住房和危房的特困残疾人实行无房新建、危房改建,投入了一定资金,但还不能满足广大特困残疾人的需要。据统计,农村残疾人无房危房户杨村甸乡就达30户以上,普利桥镇就有70多户。
范文网
2.残疾人优惠政策调查报告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 经国务院批准, 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纳税人) ,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 下同) 适用的经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下同)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 纳税人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含10人) ;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 (含5人) 。
(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 (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 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 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 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 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 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 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 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 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 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 (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 不能分别核算的, 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 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 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 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 残疾人, 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8级) 》的自然人, 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 残疾人个人, 是指自然人。
(三) 在职职工人数, 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3第二条第 (二) 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 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3.残疾人打官司讨要公交优惠待遇 篇三
22岁的王金雷是郑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一名学生,他双下肢残疾,伤残级别为一级,行动都靠轮椅。
2010年12月26日晚_7点左右,王金雷和其他三名同学乘坐快速公交车返回康复中心。先坐的是B1,两名四级残疾的同学买了2元的车票后,到后门辅助王金雷上车。他们在棉纺路下车后,在站内转乘(免费)B17。就在他们等车时,站台里的一名乘务员说,你们残疾人坐车是可以不买票的。这话提醒了王金雷。上B17公交车后,王金雷就和司机谈起残疾人乘车的事。谁知,司机一听说他们没买全额票,坚持要他们买票。
王金雷向司机解释说,根据国家和郑州市的法律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乘车和优惠乘车的优惠待遇,并出示了《一级残疾证》。但司机坚持认为他们无法享受优惠待遇,必须购买全额票。
司机说,你这个残疾证不管用,革命军人的残疾证才管用,你这个证长途车、火车可以享受优惠,但坐公交车拿这个证没用。盲人啥证不拿,一分钱不掏都可以坐公交车。
见王金雷等人不买票,司机就一直不发动车。为避免影响别人乘车,王金雷和另一名同学(二级伤残)只好购买了2元的公交车票。
2009年之前,王金雷曾在上海、广州、福州、合肥等城市生活了一段时间,他只要拿着残疾证坐公交、地铁,都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半价优惠。王金雷在兰州、武汉等地的残疾人朋友也反映,他们在当地都可以享受乘车的优惠待遇。
王金雷了解到,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他感到不解:郑州市的老人、学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但是对于类似于像我这样的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却反而没有任何优惠?
王金雷认为,司机的行为伤害了他的尊严。为讨要说法,2011年1月20日,王金雷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简称“公交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给予残疾人优惠乘车待遇,退还他票款1元,并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1月24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公交公司补偿1000元
3月11日上午,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金雷认为,在我国,法律除了规定残疾人拥有和健全人一样的权利之外,还赋予了他们一些特殊的社会物质帮助权,如各种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优抚权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规定:“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到目前为止,郑州市人民政府也没有作出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的具体办法。而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而其他残疾人却不能享受优惠待遇,是对这部分残疾群体的歧视。
王金雷说,国家的法律已经规定了残疾人有免费或者减半乘坐公交车的权益,但是公交公司迟迟不落实这项法律规定。他想通过这起官司改变这种状况,希望河南省残疾人的优惠乘车权利得到实现,更希望社会不再以怜悯的眼光对待残疾人的优惠乘车要求,而是尊重这样的权利。
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钟鸣和李奕瑾辩称,《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代步等专用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集体、私营客车)。王金雷虽然有残疾证,但属于肢体残疾而不是视力残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待遇。公交公司收取其1元公交车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其权益。
前来旁听的肢体残疾人、河南省“生命之魂”残疾人艺术团团长张瑞芳认为,同样是残疾人,法律法规应该公平对待,不能厚此薄彼。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
面对王金雷指控公交车司机语言上的不当行为,被告律师当庭表示:自己代表公交公司,就司机的态度对当事人的伤害表达了歉意。为表诚意,被告律师当庭拿出1000元钱,表示这是对小王为公交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的肯定。而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则拿出一张纪念卡,当庭赠送给小王,希望小王继续关注和支持郑州市的公交事业。王金雷接受了调解。
法院向市政府提司法建议
一场纠纷,最终调解,双方皆大欢喜。
作为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钟鸣并不放松。他说,通过庭审,我们意识到,关于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缺陷。他认为,残疾人持证应该享受优惠,希望政府能尽快出台规范性的文件。
本案的主审法官陈晓菲也说,在我省,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却没有具体的优惠政策。合议庭合议之后,会向郑州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尽快完善、改进对残疾人保障的具体规定。
此案虽小,但意义很大。河南省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欧阳军这样认为。
欧阳军说,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制定了残疾人乘车优惠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目前河南省残疾人超过700万,然而,河南省还没有与保障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关的、可操作的具体法规。
据了解,很多城市已经出台了残疾人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渤中规定:“盲人免费乘坐市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五折优惠购票乘坐市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中规定:“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凭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含专线车,旅游线路除外)和轮渡、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据河南省残联有关人员介绍,对盲人实行免费乘坐公交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但并不是从救穷的角度而言的,主要是考虑盲人没有光感、掏钱支付等生活自理能力较差。
他说,河南省1993年通过的《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省残联早已着手对其中一些需要修订的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内容也在调研的范围。但免费让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涉及很多部门和很多问题,我省各市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要在做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
人大代表为残疾人提建议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很多残疾人在关注着自身的权益保障。
春节前,江西上饶人夏文涛通过网络联系到媒体记者,希望能关注“残疾人乘火车半价优惠”的提议。23岁的夏文涛右腿三级残疾,他说,学生凭学生证、伤残军人凭伤残军人证可以半价购买火车票,而残疾人却不能凭残疾人证买半价火车票。
2010年4月,夏文涛写了一封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公开请求信,并发布在网络上。这封信引起了全国各地残疾人士的关注,他们纷纷将公开信打印签名后邮寄给他。夏文涛在今年“两会”前征集到两千多名残疾人的签名。
夏文涛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残疾人的收入不高,火车票对于残疾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按照国家规定,在校大学生、中专生和伤残军警乘坐火车都可以享受优惠。而比之更为弱势的群体——残疾人,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完全拥有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进行帮助的法律原则。
随后,夏文涛开始求助省、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并给驻江西的于果、谢木兰等全国人大代表写信和打电话。他希望联系更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希望这一建议能够上全国“两会”,以此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在今年的“两会”上,于果、谢木兰等10余人联名提交了《关于对全国残疾人半价收取火车票票价的建议》,建议国家修改相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乘坐火车半价收取票价的范围。
这份为一个群体争取社会优待的集中建议,是一场民意互动的结果。谢木兰和于果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建议后,都非常期望会获得一个好结果。
4.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篇四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贺飞跃 2011-4-10
一、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1]
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减征。[2]
[3]
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4] [5]
4.对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6]
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
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1]
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2] [3]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7] [8]
营业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2] [3]
3.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9]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10]
三、残疾人专用品等的税收优惠
1.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4)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11] [12]
2.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有关单位,是指:
(1)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11]
[12]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13]
4.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征车船税。[14] [15]
5.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7]
营业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2] [3]
6.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16]
税收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 财税[2007]9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 国发[1985]19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8月20日 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主席令2007第63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2010年12月21日 财税[2010]121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 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2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 主席令85号)
[10]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9日 湘财税〔2007〕42号)
[11] 《海关总署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年4月10日 海关总署令1997第61号)
[12]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2日 署税[1997]544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 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29日 国务院令2006第482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2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第46号)
5.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篇五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法律大讲堂系列讲座之四 主讲人:牟效波(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法学博士) 如果一位残疾人想找一份工作挣钱,中央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由于肢体或心智不健全,残疾人的活动能力受到极大限制,这使他们无法像正常人那样自如地从事各种工作,至少无法自如地上下班。因此,残疾人在就业领域往往受到一些歧视。另外,由于残疾人活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他们外出工作已实属不易。如果政府再向他们征税,无疑更加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残疾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为了消除这些障碍和顾虑。 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呢?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务机关就会按这家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用人单位安置一位残疾人就业,最多可以获得3.5万元的退还额或减征额。 其次,如果一家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这家企业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外,再次扣除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例如这家企业某一年在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其中已包含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万元)以后,利润总额是1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那么,在该年度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万-1万=9万元。这家企业就以9万元为基数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两项政策无疑能够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虽然残疾人总是在身体或心理上存在某一方面的障碍,不像正常人那样活动自如,但如果这种缺陷并不影响他们从事某种工作,那么就这项工作来说,他们的缺陷并没有使他们不同于正常人。例如,如果一位残疾人下肢残疾,但他的上肢和双手功能健全,那么,在一些基本不需要下肢活动的生产线上,他们就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在这样的生产线上,下肢残疾并没有使他们区别于下肢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就会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雇用更多的残疾人。 《通知》还提到,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按照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的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例,北京市政府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想花时间弄清楚这些税种都是什么意思,可以将这些优惠政策理解为残疾人个人就业基本不用缴纳什么税。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残疾人的奖励和照顾,这种奖励和照顾是应该的。残疾人的行动存在很多不便,甚至某些器官完全丧失功能。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就业的残疾人仍然利用部分健全的肢体从事劳动,为社会提供劳务,这本身就是积极向上、意志顽强的表现。这种精神和行为值得人们为他们拍手叫好,并为他们提供实在的物质奖励。同时,残疾人能够就业,参加社会劳动,已实属不易;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自己赢得一些生活费用,并且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已经为社会减轻了救助他们的负担。因此,政府和社会就不应该再为他们的就业行为施加负担了。 这些税收优惠也是对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激励。虽然残疾人存在某种身心缺陷,但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对他们来说是正常人无法享受的优越条件。面对这些优越条件,仍然能够从事某种劳动的残疾人就会产生“不用白不用”的心理。这种心理将驱使他们尽力找到一份工作,把这些优越条件“用起来”,不至于把这些优越条件“白白浪费”。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0月下半月期
6.残疾人优惠政策调查报告 篇六
1、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办理程序
2、创办残疾人扶贫基地办理程序
3、残疾人“安居工程”补助办理程序
4、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办理程序
5、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办理程序
6、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7、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办理程序
8、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9、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办理程序
10、残疾人小康工程及其它康复项目办理程序
11、小康工程:0-6周岁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办理程序
12、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1、残疾人贷款贴息;
2、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
3、残疾人扶贫基地贷款贴息。
二、办理程序
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扶贫基地填写《临海市残疾人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一份)或《临海市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一份)→镇(街道)残联审核,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公示后签字盖章→市残联理事会讨论、审批签字盖章→补助。
三、办理条件
1、临海市户籍;
2、持证残疾人或经批准的县级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自主创业或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4、只能申请贷款贴息和补助中一个项目;
5、递交《临海市残疾人贷款贴息申请表》或《临海市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有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借款借据原件;扶贫基地还需提供安置残疾
人就业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就业创业一次性补助:500—5000元。
贷款贴息补助:残疾人个人贷款按5%的年利率、2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按3%的年利率、10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残疾人大学毕业生按5%的年利率、3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
五、办理权限
1、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公示后(签章);
2、市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批(签章)。
六、办理期限
每年6月底前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创办残疾人扶贫基地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申请创办残疾人扶贫基地。
二、办理程序
1、对符合条件愿意创办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业主或单位,由本人或单位向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临海市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在填写表格时要写清楚所创办基地的名称、地点,从事产业、扶持残疾人的形式和措施,安置残疾人人数,辐射残疾人人数,扶持残疾人效果等。并经基地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核实盖章上报市残联。
3、市残联受理后对申报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同意创办的予以正式发文批准。
4、在命名为临海市残疾人扶贫基地的基础上,有条件者,可继续申报台州市和浙江省“示范基地”。
三、办理条件
具有帮扶残疾人愿望,以解决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直接安置10人以上残疾人就业且辐射扶持4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为残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各项帮扶残疾人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四、补助标准
被授予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3000元补助;被授予台州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5000元补助;被授予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五、办理权限
1、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章);
2、市残联负责实地考核验收并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批(签章)、发文命名。
六、办理期限
每年8月底前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残疾人“安居工程”补助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残疾人家庭无房新建,危房拆建、改造或修缮。
二、办理程序
残疾人填写《临海市残疾人“安居工程”申报登记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签字盖章→镇(街道)残联复核签字盖章→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讨论并公示后签字盖章→市残联实地验收、拍照→市残联理事会讨论签字盖章→补助。
三、办理条件
1、临海市户籍;
2、持证困难残疾人;
3、递交《临海市残疾人“安居工程”申报登记表》及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和其他直系亲属有住房的残疾人,以及已纳入移民搬迁和政府改造的,不列入“安居工程”补助范围。
四、标准补助
修缮补助最高3000元;新建补助最高5000元。由城建部门组织的危房改造,按照城建部门补助标准执行。
五、办理权限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签章);
2、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签章),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讨论公示后(签章);
3、市残联负责实地验收、拍照,并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批(签章)。
六、办理期限
采取先建(修)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随时申报,随时验收,验收合格给予补助。
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1、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2、残疾人通过自学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
二、办理程序
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填写《临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助学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签字盖章→镇(街道)残联审核签字盖章→市残联理事会讨论签字盖章→补助。
三、办理条件
1、临海市户籍;
2、持证残疾学生或持证残疾人子女;
3、递交《临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助学奖励申请表》,附录取通知书、残疾人证(或父母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1、非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考上大专及以上院校的,由市残联给予一次性1200—2000元助学补助。
2、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考取大专及以上院校的,由市
残联每年给予2000—3000元助学补助。
五、办理权限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签章);
2、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签章);
3、市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批(签章)。
六、办理期限
在每年第三季度办理,给予一次性助学奖励。
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临海市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办理程序
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签字盖章→镇(街道)残联审核,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公示后签字盖章→市残联审批签字盖章→补助。
三、办理条件
1、临海市户籍;
2、持证残疾人;
3、年龄在18-60周岁内;
4、一定程度丧失劳动能力并没有固定收入;
5、依靠父母或亲属供养及其他不稳定救助途经维持其基本生活;
6、递交《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
1、已就业享有工薪待遇的;
2、已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
体经营有营业收入的;
3、已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
4、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
5、其他经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残联认定有稳定收入且收入高于低保线的;
6、违反计划生育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7、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四、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五、办理权限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开展民主评议,初步审核(签章);
2、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公示后(签章);
3、市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批(签章)。
六、办理期限
按市残联工作统一安排,实行动态管理。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1、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其家庭其他成员仍按家庭收入情况,实行补差。
2、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其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补助。
二、办理程序
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临海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一式五份)→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签字盖章→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签字盖章→市残联审定签字盖章→市民政局审批签字盖章→补助。
三、办理条件
1、临海市户籍;
2、持证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非农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低保标准150%或农村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村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4、递交《临海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每年按市民政局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农村每人每月370元;城镇每人每月525元。
五、办理权限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签章);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后(签章);
3、市残联负责对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定;
4、市民政局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批(签章)。
六、办理期限
按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
二、办理程序
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一式二份)→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评议签字盖章→镇(街道)残联初审公示后签字盖章→市残联审核审批签字盖章→补助。
三、办理条件
1、临海市户籍;
2、持证残疾人,年龄18-60周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3、递交《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低保户或持有重残补助证对象还要附低保证或补助证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1、集中托养:低保户或持有重残补助证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包括低保金或补助金);非低保户或重残补助对象,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
2、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低保户或持有重残补助证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800元;非低保或重残补助对象,每人
每年补助2400元。
五、办理权限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签章);
2、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后(签章);
3、市残联负责对申请人审核审批。
六、办理期限
按市残联工作统一安排,实行动态管理。
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二、办理程序
实行“先缴后补”,直接补到个人。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每年1月底前持户口册、残疾人证、营业执照、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到镇(街道)残联填写《临海市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镇(街道)残联审核签字盖章→市残联劳务所审核签字盖章→市残联审批签字盖章→补助。
三、办理条件
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临海市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口);
2、持证残疾人;
3、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年审为准),且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4、本人已在市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
四、补助标准
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证》的城镇(非农业)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其个人
年缴费总额的60%给予补助;其他城镇(非农业)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其个人年缴费总额的20%给予补助。
五、办理权限
1、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签章)。
2、市残联劳务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章),并计算补贴金额上交市残联班子讨论。
3、市残联负责审批(签章)
六、办理期限
每年3月底前市残联劳服所办理完上一的养老保险费补贴事宜。
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1、病残一体、一户多残且生活极度困难,仅凭最低生活保障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
2、因灾、因病等原因出现临时性困难,需要扶助救济的残疾人;
3、未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
二、办理程序
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临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一式一份)→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签字盖章→镇(街道)残联复核公示后签字盖章→市残联审核并上交班子讨论后签字盖章→补助。
三、办理条件
1、临海市户籍;
2、持证残疾人;
3、递交《临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附残疾人证、身份证、低保证或补助证等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500-1000元,以资金或实物给予救助。
五、办理权限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
初审后(签章)。
2、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签章)。
3、市残联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交班子讨论后(签章),发放补助。
六、办理期限 随时申请,随时办理。
残疾人小康工程及其它康复项目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1、残疾人小康工程:(1)白内障手术;(2)助听器赠送;(3)助视器赠送;(4)髋关节、膝关节置换;(5)假肢安装
2、其它康复项目:肢体矫治手术、矫形器装配、精神康复治疗、7-14周岁智力、孤独症、脑瘫机构训练补助、辅助器具配发、无障碍进家庭项目。
二、办理程序
1、白内障、助听器、助视器、假肢安装、髋关节、膝关节置换:残疾人填写《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村委会初审签字盖章,并出具经济状况说明→镇(街道)残联审核签字盖章→市残联组织筛选并审批→手术、赠送或安装;
2、低保户或持有重残补助证精神病人住院补助:残疾人填写《临海市贫困残疾患者康复补助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村委会初审签字盖章→镇(街道)残联审核并签字盖章→市残联审批→补助(需提供出院记录,享受医保报销和民政医疗救助后发票)。
3、肢体矫治手术、矫形器装配、7-14周岁智力、孤独症、脑瘫机构训练补助:残疾人填写《临海市贫困残疾患者
康复补助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村委会初审签字盖章→镇(街道)残联审核并签字盖章→市残联审批→补助。
4、无障碍进家庭项目:残疾人填写《浙江省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申请、审批及服务表》申请人签字→村委会初审签字盖章→镇(街道)残联审核并签字盖章→市残联审批。
5、辅助器具配发:残疾人填写《临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签字→村委会初审签字盖章→镇(街道)残联审核并签字盖章→市残联审批。
三、办理条件
1、临海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
2、有适应指征和需求的,持证听力、视力、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
3、需递交的材料:《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临海市贫困残疾患者康复补助申请表》、《临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申请审批表》、《浙江省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申请、审批及服务表》(申请表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处领取);白内障手术对象,需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1、小康工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白内障手术、假肢安装、助听器、助视器验配、无障碍进家庭等一律由市残
联统一安排免费实施(假肢、助听器、助视器周期五年)。
2、其它康复项目:7-14周岁智力、孤独症、脑瘫机构康复训练补助每人每年2000元。
3、肢体矫治手术:手术前经残联同意申请,费用5000元以下补助40%,5000元以上补助60%,每例全年累计康复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4、髋关节、膝关节置换补助:髋关节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贫困下肢重度残疾人人工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补助1万元。
5、精神残疾补助:每人每年给予服药补助500元。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住院医药费医保报销和民政部门按政策救助之后,市残联按50%补助,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6、辅助器具补助:对持低保证残疾人申请轮椅、拐杖、座厕椅等辅助器具进行免费配发。其它残疾人员申请辅助器具的按产品价格70%进行补助。(周期五年)
5、自费补助:经残联同意申请,对假肢安装,大腿最高每例限补3000元,小腿最高每例限补1500元,上肢每例限补2000元;助听器超过1000元标准的按照配置金额的25%补助,最高限补3000元。(周期五年)
五、办理权限
1、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签字盖章)
2、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签字盖章)
3、市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批(签字盖章)
六、办理期限
1、白内障手术、助听器、助视器、假肢安装和普及型辅助器具赠送、无障碍进家庭按照市残联工作统一安排;
2、康复补助申请:低保户或持有重残补助证精神病人住院补助报销,5个工作日内办理;
3、精神病人服药补助:按年办理,在每年第三、四季度到镇(街道)残联办理。
小康工程:0-6周岁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办理程序
一、办理内容
1、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2、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3、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4、智力儿童康复训练;
5、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
6、肢体矫治手术;
7、普及型辅具器具配置。
二、办理程序
残疾人填写《浙江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请表》→村委会初审签字盖章,并出具经济状况证明→乡镇残联审核签字盖章→市残联审批→定点机构康复
三、办理条件
1、临海户籍、持证0-6周岁残疾儿童;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
2、需递交的材料:(1)《浙江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请表》(从镇(街道)残联领取);(2)就读康复机构证明、交费发票。
四、补助标准
1、听力、脑瘫、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必须在机构里一年有十个月的康复训练时间补助1.2万元。
2、人工耳蜗手术:免费为受助聋儿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一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为每人补助1.2万,手术后一年的康复训练经费补助1.4万元。
3、肢体残疾儿童:对符合肢体矫治手术适应特征的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每例补助手术费1万元,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6000元和矫形器装配补助1200元(主要手术适应症包括:先天性关节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或脱位、坏死等)。
4、普及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500元。
5、自费补助:经残联同意申请,助听器适配每人2台,最高额限补3000元,并每人一次性补助调试和维护费1200元。(周期五年)
五、办理权限
1、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签字盖章)
2、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签字盖章)
3、市残联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批(签字盖章)
六、办理期限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一年办理一次;
2.申请手续需在前一年7月底递交到市残联,8月份市残联上报省残联。
3.每年5月底前,市残联根据省残联下达的指标完成审
批,11月底前补助。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镇(街道)残联领取、填写好《全省持证残疾人状况与需求实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并带身份证和户口簿、2寸照7张、病历等诊断治疗依据→市一医院鉴定
二、办理条件:
1、临海户籍;
2、疑有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或者多重残疾的;经一周年治疗后,仍旧有明显的功能障碍,影响生活自理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办理标准的;
三、办理权限:
1、鉴定机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鉴定在市一医院住院部一楼,视力残疾鉴定在市一医院门诊二楼眼科、听力言语残疾鉴定在市一医院门诊三楼五官科。
7.残疾人优惠政策调查报告 篇七
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以及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等三项财产税问题。121号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121号文不一致的,按121号文执行。
◎文件的适用问题
关于121号文的适用问题,业界人士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此文件只适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也有观点认为除文件第一条适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外,第二、三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我们认为,从第二、三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该是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文件第二、三条对纳税人影响不小,期待国家税务总局能做进一步的明确说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
121号文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不少纳税人认为在免租期内由承租房屋的应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但根据121号文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由此明确了无租使用视为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免收租金期间是指基于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从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据租赁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当然享受免予支付租金的权利。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房产产权未明确或存在未解决的租典纠纷外,房产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最终承担房产税。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8.残疾人优惠政策调查报告 篇八
一、调查样本
中残联2007年下发的《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各镇、社区、村级残疾人协会中应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或协商推举方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主要从事残疾人工作。文件中明确了专职委员设立层次分为3个:1、镇残疾人专职委员;2、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3、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本文调查样本涉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包含有镇残疾人专职委员21名,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22名,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518名,共计561人。镇及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条件、待遇及工作要求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工作地域有所差别,镇级专委是负责全镇残疾人工作,社区专委负责本社区残疾人工作,村级残疾人专委属于农村松散型管理方式,选聘条件和要求相对较宽泛,待遇只是有少许工作补贴。以下调查将镇及社区专委按第一层次对待,将农村专委作为第二层次予以描述和分析。
二、专委队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选聘标准低,合适人选难
2007年至2011年两个层次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均执行年龄要求女18-50岁、男18-55岁;文化程度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残疾状况以能胜任工作的残疾人为主,智力残疾人亲属、精神残疾人亲属可占20%的比例。56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中年龄不满足条件的有86人,文化程度不满足条件的有127人,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有23人,属于残疾人的有523名,占93.2%,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有38名,占6.8%。年龄和文化程度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基本都分布在村一级。残疾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尤其在郊县,郊县农村更为突出,完全按照选聘条件选聘,比较困难,这种现象不止在本县,其它区县情况基本类似。根据这些现实情况市残联相继对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条件做了部分修改,2012年文化程度由原来的高中及以上修改为“高中及以上,优秀的残疾人可放宽至初中文化程度”;年龄要求女18-52岁、男18-57岁。2013年在文化程度方面再次修改为“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情况下,确能胜任此项工作的残疾人可放宽至初中以下,但不能超过选聘总人数的5%。2014年年龄方面男女均调整至60岁,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友不超过选聘总数的10%(此比例和中残联保持一致)。2015年乡镇(社区)及村及共选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554名,其中第一层级36名,第二层级518名。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共22名,占3.97%,55-60岁的有89人,占16%,50岁以下337人,占60.8%,年龄最小的20岁,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有392人,占70.8%,最高学历大专,有2人,小学文化程度有11人,占1.99%,从2006年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始至今,人员中的残疾人以三、四级肢体残疾人为主体,2015年肢体残疾的专职委员有435人,占78.5%。
2、工作待遇差,身份尴尬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设立是借鉴了各地政府解决下岗职工中“40、50”人员而设立公益岗位的意见,初衷是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但是在近几年的运转中充分显示出专职委员地位的尴尬。主要表现在身份尴尬和待遇尴尬。就社区和镇残疾人专职委员来说,他们工作地点在镇政府或者社区,但是属于没有编制的额外人员,不属于公益岗位,更不是有编制的吃财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他们由镇残联聘任,与镇残联签订工作合同,由镇或社区进行考核,但是工资却是由县残联发放。村级残疾人专委属于村级管理残疾人工作的专职人员,是聯系残疾人的纽带,但是不属于村委会人员,没有任何公职身份,地位尴尬。关于待遇方面,镇及社区残疾人专委的工资由市残联和县残联按照一定比例从保障金中列支,标准由市残联和市财政统一制定,尽管从2006年的680元增加为2015年的1260元,但是仍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其他岗位比较明显偏低,目前由人社部门审批设立的公益工资为1500元/月,缴纳社保;工会设立的工会专职委员工资为1900元/月,缴纳社保;人社局设立的社保协理员工资为1700元/月,缴纳社保;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最低。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每月工作补贴在设立初期为50元/月,2014年调整130元/月,其中80元由市残联和县残联承担。50元属于省残联下发的补贴。除工资待遇偏低外,工资发放不及时。镇及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每半年发一次工资,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年终一次性发放。2015年已进入7月,但是专委工资市残联下拨部分还没有到位,无法发放,对残疾人家庭生活影响很大。待遇低还表现在社会保障没着落,残疾人有后顾之忧。从2007年设立专委以来,专委一直没有纳入社保。在各地不断的呼吁下,情况有所好转,但是保障明显偏低。从2013年开始,每个残疾人专职委员得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参保标准,2015年养老保险为每人每年农村100元、城镇200元,医疗保险农村为85元、城镇为180元。以上补贴仅适用于自己缴纳居民、农合农保人员。
对于专委中的下岗职工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每年需缴纳7000-10000元的社保费用人员无任何补贴。根据调查,即使享受以上微薄补贴的人员也只占到残疾人专职委员总数的一半,13年享受养老补助的有223人、享受医疗补助156人,14年享受养老补助的有280人、享受医疗补助214人。因为多数残疾人专职委员不是低保户就是重度或中度残疾人,国家已经给他们减免了费用,有的是村子集体缴纳,他们自己不需要缴纳就可以享受。
由于待遇低,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稳定性受到了严重挑战。在工作中途不断流失。调查初期有561人,现在在岗的为554人。尤其是镇及社区专委由于工作强度大,文化程度要求高,待遇偏低,人才流失严重。2009年在岗人数为43人,现在实际在岗36人,根据选聘标准,镇及社区专委每3年选聘一次,只要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残疾程度轻、有较高文化基础或一技之长的人员将这一岗位作为工作过度,没有长期扎根的思想,致使镇及社区专委形成了年年流失、年年招聘、年年培训的怪圈。而对于部分残疾程度较重、年龄偏大、考核评定不高的专委,由于没有新生力量补充,也无法更换。明显的影响了工作。
3、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在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残联组织和广大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以残服残、助残”,但是由于残疾人自身在身体方面、文化教育方面、社会地位方面、生活状况方面等与健全人有这样那样的差异,以致于在帮助、服务其他残疾人时有种种欠缺和不足。鎮及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由于所处的工作环境及身边同事的影响,在经过专业的培训之后,残疾人政策法规掌握的较好,特别是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保障方面的政策了解的较透彻,能很好为残疾人服务,办公自动化应用也相当熟练,可以娴熟的将基层的一些状况反映到残联组织。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长期身处农村,自我了解有关政策的渠道狭窄,即便是参加残联组织的专门培训,接受较慢,应用不太灵活,虽然也参加有关办公自动化的培训,但培训之后没有设备,所学技能也逐渐生疏,很难为残疾人服好务,有的甚至连基本的“传声筒”都做不好。比如残疾青少年、儿童的康复,凡是有康复潜力的残疾孩子在救助年龄内全覆盖,均可参加免费的康复训练或进行手术矫治,尽管每一个基层单位都有残疾人专职委员,但是还有失去救助机会的孩子。
三、一点建议
1、改善待遇,录用较高文化素质的残疾人进入专职委员队伍
随着全民教育水平的提高,许多优秀的残疾人进入专门的特殊教育高校学习,有些残疾人在普通高校学习,这些残疾人学成毕业后进入社会,同健全人平等的竞争工作岗位,难度较大。如果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待遇,并且缴纳社保,那么不仅解决残疾人就业难问题,而且这支队伍的素质也会得到提高,服务质量将会增强。
2、引入激励机制,解决工作动力不足的问题
一是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基础性工资,一部分作为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工作业绩予以发放,改变了原来吃大锅饭的现象,调动了工作积极性。二是引入了淘汰机制,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对于群众评议较差的人员进行约谈,对于连续2次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人员予以解聘,这项措施提高了残疾人工作者的责任心。
3、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9.残疾人政策 篇九
一、残疾人证办理:第一次申办残疾人的申请人(18岁以下或智力.精神病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号、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户口所在地县残联提出版整申请。建档立卡的残疾人免费进行医学鉴定。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申请人即可到县级残联领取残疾人证。
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申请人工耳蜗或助听器救助项目的听障儿童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登记,然后到新乡市聋儿语训分中心接受基本条件预选,确认后到指定医院接受医学、教育筛查,符合项目要求的进行人工耳蜗手术或验配助听器。
2.申请康复项目的脑瘫、智力、孤独症儿童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进行登记后,可申请选择康复训练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每年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三、残疾人求职登记:有延津县常住户口,年龄在16-59岁之间的持证残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专业证书、证件),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四、双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新乡市常住户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延津县常住户口、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证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五、残疾人职业培训:凡有延津县常住户口、年龄在16-59岁之间的持证残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登记。
六、器具发放:需要提供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两张,根据残疾类别与等级需求填写器具发放表。
七、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1、我县建档立卡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登记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2、实施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应当拥有非租借的固定住房(有产权包括宅基地、长期居住或者公租房),住房具备改造条件;3、残疾人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有无障碍改造需求。
改善残疾人居家环境,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适度解放重度残疾人家庭生产力,为残疾人实现脱贫创造条件。由县统筹整合资金,根据实际改造需求,灵活掌握改造标准。
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排查到位,摸清底数,按照条件严格筛选收益对象,兼顾各类别残疾人,并优先照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别困难家庭。
残疾人政策落实情况:
一、是残联工作。明确2名街道残联专职委员负责残联全面工作,建立健全了《残联工作制度》、《残联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将残联工作全面深入村、组,确保更便捷、高效、快速的做好残疾人各项工作。
二、是规范管理。反复入户调查核实残疾人基本信息,重点调查残疾人家庭收入支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与救助、住房、已享受基本服务和需求情况等方面信息,严格把关,准确掌握残疾人动态,对符合办理《残疾证》的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促进残疾人事业数据支持,便于对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扶残助残、教育培训。制定贫困残疾人帮扶实施方案,在全街道社区开展“一助一、一助多、送温暖”贫困残疾人帮扶活动,为贫困残疾人物质和精神上提供很大的援助,也使残疾人深切感受党及社会各界给予的关怀和温暖。
10.残疾人优惠政策调查报告 篇十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7〕67号
成文日期:2007-06-15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
(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退税限额的,以本应纳税额为限;本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以后月份减征。本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减税限额的,以本应纳税额为限;本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二)所得税
1.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原政策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1.2017年国家残疾人低保政策 篇十一
低保是政府救助困难弱势群体的有效措施,是以家庭(每一户)为单位进行的。只要你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方法:
1,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无须特别申请书);
2,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公示;
3,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批准,划拨低保救助金。你表述的情况不是很周全,家庭其他成员情况没有说,从你自身情况看,完全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低保。另外,你属于残疾人,可以到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办理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待遇。
有关残疾人享受低保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
一、城市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粮油供应帮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226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三、农村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5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997]14号)
“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94号)
“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七、城镇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八、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1999]125号)
“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居民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对按楼房平均每户300元左右、平房平均每户150元左右的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料费由市政府补助解决。”
九、法律援助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56号)
“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十、减免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
《北京市殡葬管理处印发“关于减免优抚、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殡发[1997]34号)
“社救对象中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持有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帮困卡的市民
(2)农村五保户
(3)农村敬老院的孤寡老人
减免火化、运输费用,标准为应纳费用的50%,直至免收。”
十一、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8]55号)
“凡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属于劳动年龄(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段内、有劳动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均属于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十二、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
“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十三、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伤残程度分级全文 2017年1月1日施行
【残疾人优惠政策调查报告】推荐阅读:
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读09-29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09-17
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11-15
非广州户籍残疾人乘车优惠卡申请表08-08
残疾人报告10-13
社区残疾人调查报告06-29
企业安置残疾人报告10-02
残疾人贫困补助申请报告10-23
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自查报告08-07
残疾人事业十五自查报告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