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包片责任书(精选7篇)
1.环境卫生包片责任书 篇一
高昌镇__村森林防火村干部包片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我村今冬明春(2011年10月1日-2012年5月31日)的森林防火工作,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签订本责任状。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现:无重大森林火灾、无重大人员伤亡、无火烧连营。
二、及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行为,杜绝火灾隐患,做好本辖区内的景区、矿区、重点人群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发放明白纸人手一份,主要路口悬挂横幅,刷写标语。
四、做好“五清”、“五有”工作。
五、严格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不得擅离岗位,及时接听、处理火警电话。主要领导要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
六、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和通知后,包片干部要立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组织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及时按要求向镇防火办报告,不得瞒报、虚报火灾灾情。
七、服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调度。
八、以人为本,科学扑火,杜绝人员伤亡。
九、对因不严格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高昌镇人民政府包片干部:
签字:
年月日
2.环境卫生包片责任书 篇二
一、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向来以赋予政府权利为主,却缺乏对于政府责任的规定,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这是我国立法中的失衡。目前我国现行各单项环境资源法律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主要调整对象,而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非常有限。同时对于政府领导者的责任也缺乏法律依据,即使有法可依,也多数会因为责任分配不明而无法追究;为了让环境方面的法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立法基本都是粗放型的,环境法律体系从某些方面说已经基本健全,与粗放型的法律相配套的法律也应跟上脚步;试验性立法也大量存在,应尽快把试验性立法转向常规性立法,增强其稳定性。
政府领导者往往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过分追求GDP增长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政府主导环境立法体制,导致环境立法从政府利益出发,成为政府谋求管理的一种手段;政府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一些政府部门把环境立法当作谋取权力的手段,当利益比较多时相关部门争相管理,当没有利益时则不管不问,从而形成在立法中争权的局面;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暴露出环境立法的又一弊端,即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
规定行政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环境法律责任的主要是一些地方立法,这些立法将法律责任加到了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环境决策者、管理者、执法者身上,建立起了环境质量责任追究制。这些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处分,责任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政府领导者首先以法定形式承担行政责任无可厚非,但广大环境污染受害者却没有得到实际的补偿,虽然政府救济会缓和形势,但相对于受害者的损失来说,远远不能弥补。同时这种救济实际上具有过多的不确定性,救济的程度多是由政府官员的主观考虑决定,或受媒体的影响,而不是对污染受害者进行合理的足额的赔偿。无论是政府行政责任,还是政府官员引咎辞职,还是政府救济,对于污染受害者来说都是没有实质性的保障意义。
二、政府环境责任缺陷的原因探讨
虽说现代社会中的政府救济已经不是一种单纯的“仁政”,而是宪法赋予政府的职责,但当今社会仍把它作为一种恩赐行为。政府环境责任不健全主要因为政府主导的专制主义传统。完善政府环境责任与专制主义的法文化传统存在着背离,结果导致完善政府环境责任受到制约。政府权力主导、行政相对人义务先行的现行环境立法发展并巩固起来。这一点在环境法律制度中非常明显,典型的如限期治理制度。明确了政府的限期治理权,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只是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义务,却没有追究政府的相关责任。责任政府就意味着自身承担的责任与拥有的权力成比例地发展,如今这种情况显然不相符合。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是从重政府权力到重政府环境义务,从重行政相对人环境法律责任到重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从重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到重政府对公众的服务,从重政府环境主导到重公众环境参与。
三、政府管理环境的优势分析
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较,政府在行使环保职能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政府有征税权:政府可对污染企业和绿色企业实行差别税,也可对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征收差别税来引导生产和消费,并对环保产业给予必要的补贴;政府有禁止权: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禁止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如我国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实行的禁伐,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中实行禁猎、禁捕和禁采;政府有处罚权:政府通过立法对破坏环境者进行处罚,如对企业违规偷排污水处以罚款和停业,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节省交易费用:政府通过要求参与来对付环保中的搭便车者,对于那些可从公共物品中获利的人,则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成本,特别是在政府建立完善的社会环保体系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充分、逆向选择和搭便车所提高的交易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摩擦费用。
同时环境问题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非独占性的特点。需要政府这一强势的公权力的介入,推动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品问题的合理解决,完全依赖市场价格机制来谋求环境与经济的协调是不现实的,在环境资源领域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和市场的交易费用太高以至无法由市场自发来提供,在使用上容易形成“公地的悲剧”,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基于环境的公共性,加强政府环境责任,让政府为环境负责,其优势显而易见。
四、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路径
1、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来看
在环境领域,传统的行政强制管理方式,直到今天仍然是大多数国家不可或缺的和处于主导地位的管理方式,可以说这种管理方式为保护人类环境发挥了重大的、基础性的作用。但环境善治要求政府与公众进行公共协商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民主落实的具体体现就是公众参与环境立法。一是环境问题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单靠强力的压制是难以解决的,解决的出路只能是公共协商,通过沟通来交换各方的意见,依靠公共理性最终形成解决方案;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政府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与公众通过公共协商找到可接受的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最大程度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
行政立法的最大特点是“封闭式立法”,政府自我设定权力、加大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环境行政立法绝大多数是管理性质的。对此,除了加强立法机关的控制外,关键是公众参与到环境行政立法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公众参与是行政主体之外的个人和组织的参与,其中个人参与虽然是公众参与的基础,但由于个人的精力、能力有限,所以要做到长期、有效的参与有一定难度。民间环保组织则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但从整体上来看这类组织在我国还是非常弱的,公众参与较低,在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究其原因在于合法性困境,通过立法给予这类组织法律支持无疑会推动环境保护,同时推动完善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2、从行政管理关系来看
改变传统的一味由政府主导的观念,把保护环境看作人民和政府的行政契约,明确区分不同部门的责任范围,加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通过政府绿色采购引导环保路线,建立环保经济政策,同时应建立资源补偿制度。
3、从行政救济关系来看
3.环境卫生包片责任书 篇三
辅导制度
为切实提高社区业余文化辅导员综合素质,整体推进基层文化工作,特制定老城区文化辅导员进社区包片辅导制度。
一、所有文化辅导员必须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配合全区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各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业余文化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要切实做好注册登记的申报、审批、材料归档等环节的管理。
二、≥90%的社区居委会有群众业务文化辅导员,并能正常开展活动。
三、凡社区宣传文化中心(站)以及街道、社区业余艺术团队愿意从事教学、辅导工作、身体健康,且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领取《文化辅导员申请表》。
四、建立并实施业务培训制度。市群艺馆、区文化馆不定期对乡镇、街道文化站、社区宣传文化中心(站)以及街道、社区业余艺术团队从事教学、辅导的业余文化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文化辅导员的业余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深入社区开展文化工作,要因地制宜,主动热情、无私奉献、不计报酬。
老城区社区文化辅导员管理章程
宗
旨
为丰富社区群众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文化、艺术学习的工作质量,使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章程,旨在通过完善的章程制度,规范社区文化辅导员的责
任和义务,活
跃社区群众文化工作,促进“文化老城”的建设。
总
则
一、老城区社区文化辅导员是由老城区文化局直接指 导,具体负责管理群众文化公益性、服务性团队。
二、社区文化辅导员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努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民间艺术和学习先进文化艺术,从而促进社区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三、社区文化辅导员的工作任务是指导、辅导社区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提高社区群众综合素质,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社区文化服务,为繁荣群众文化事业服务,大力促进社区文化发展。社区文化辅导员在活跃社区文化生活的同时,还要提高自身思想、艺术素质,努力学习、深入生活、深入实际,创作更多体现时代精神,艺术水平精湛、具有浓厚地区特色的文化艺术作品,并在社区中大力推广。管理细则
四、社区文化辅导员资格认定:(一)凡赞成本管理制度,在音乐、戏剧、曲艺、文博、书法、美术、摄影、花卉、盆景、集邮、文艺创作民间艺术、工艺创作等方面有一定造诣,善于辅导、组织群众参加文化活动的老城区区居民,经老城区文化局审核,可申请成为社区文化辅导员。
(二)在区一级以上文艺赛事中获奖者可申请成为社区文化辅导员。
(三)具备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的均可申请成为社区文化辅导员。
五、申请办法: 申请者本人应向老城区文化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后,由区文化局对其个人资质进行审核,确认具有社区文化辅导员的资格后,由区文化局颁发聘书.六,社区文化辅导员的权利:(一)社区文化辅导员有权参加或指导、辅导区辖内组织的与其特长对应的艺术活动,有资格担任评委或裁判。
(二)凡任聘为老城区社区文化辅导员以后,可按自己的专业艺术特长与社区直接挂钩,在社区中发挥艺术指导、辅导作用。
(三)可参与社区文化活动,担任培训老师或指导老师。
七、社区文化辅导员的义务:
社区文化辅导员每两年审核一次,任聘期间配合社区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有益群众身心健康的群众文化活动、创作文艺作品、组织业余团队并定期开展活动。
八、管理办法:
(一)受聘为社区文化辅导员者,要遵纪守法、热爱公益、服务大众。
(二)社区文化辅导员在各社区登记造册后在街道文化站备案。社区居委会监督社区文化辅导员文化活动的开展,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社区文化辅导员应定期做好活动记录。
(四)如社区文化辅导员严重违反本管理章程,社区居委会将情况上报街道文化站,经区文化局确认以后,可取消其社区文化辅导员资格。
其 他
十一、社区文化辅导员属于公益性工作,无薪金。
十二、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二月十三日
老城区举办群众文化辅导员培训班的
通
知
各乡、办事处文化站,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业余文化辅导员的业务素质,增强群文干部的专业技能,适应新时期文化工作的发展要求,更好地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经研究决定举办全区办事处、镇社区群众文化辅导员培训班。
一、培训对象
1、各办事处、镇文化站文化专干
2、各社区腰鼓、排鼓、扇子舞群众业余辅导员
3、各企事业单位文化工作者
二、培训时间:2011年3月15日—3月21日
三、培训地点:老城区文化局
四、培训内容
腰鼓、排鼓、扇子舞,以及民族、民间舞蹈组合(学员 自备手绢、扇子、腰鼓、舞鞋等)。
五、要求
各办事处(镇)文化站要认真组织此项工作,并与3月 10日前,以办事处为单位将报名表送至区文化局。
电 话: 联系人: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举办全区文化专干培训班的
通知
各办事处(镇):
为切实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干部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立起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基层文化干部队伍,更好地发挥文化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决定举办全区基层文化干部培训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2010年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以正式通知为准。
二、培训形式
专题讲座与座谈交流、课堂教学相结合
三、培训对象
各办事处(镇)文化专干若干名。
四、培训内容
1、基层文化建设形势与政策
2、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五、要求
(一)办事处(镇)在5月30日之前将所培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区文化局办公室。电话:
(二)为加强工作交流,请各参训单位准备工作交流材料一份。
(三)参加培训人员的伙食及培训费用由区文化新闻出版局承担,交通、住宿、等其他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二○一○年五月三日
关于举办2009文化辅导员培训班的
通知
各办事处(镇):
为进一步提高我辖区文化专干、文化辅导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推动我区群众文化事业的长效发展,经研究决定举办2009老城区文化辅导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
文化馆业务骨干,街道(乡镇)文化专干,社区文化辅导员。
二、培训时间:
2009年9月26日9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1点至4点
三、培训地点:
区政府南院7楼
四、培训内容:
1、群众文化活动策划。
2、舞蹈鉴赏。
3、群众文化及其本质特征。
4、社区文化的内涵、作用及建设途径。
五、培训要求:
1、各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培训人员准时到达培训地点,并负责签到和管理。
2、授课期间请认真作好笔记,不讲话、不打电话,并将手机设为振动位置。
3、中餐由区文化局统一安排。
六、要求
办事处(镇)在9月20日之前将所培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区文化旅游局办公室。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刍议 篇四
科技的进步促使社会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现代化的生产生活方式在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 一系列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目前有关环境侵权的概念众说纷纭, 基于各种学说, 可将环境侵权的涵义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 环境侵权是由人的行为造成了对环境的影响, 从而产生的法律事实, 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形成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构成环境侵权的主要内容。第二, 环境侵权的成立不要求人身或财产受有损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环境损害的危险, 就成立环境侵权。第三, 环境侵权具有私害性和公害性的双重性质。环境侵权的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 侵害对象既有特定的少数人的权益, 也有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权益, 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因此不同的环境侵权应有不同的救济方式及途径。同时还须结合环境法、行政法及国际法等共同解决环境侵权问题。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对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补充。目前我国对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并无定论。有观点认为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 即认定行为人有过错, 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应区别对待, 即对环境侵害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污染环境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观点将环境侵权行为分为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采取不同的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还有观点认为应采严格责任原则。这样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环境权益。笔者认为环境侵权具特殊性, 应充分考虑环境侵权的广泛性、复杂性、价值性等, 同时还要兼顾及我国国情, 确立以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兼具的二元归责原则制度。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所谓惩罚性赔偿, 是指责任人对受害人所负担的赔偿数额, 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数额所进行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未确立, 但该制度已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 同时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例如在《食品安全法》中, 就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度逐渐加大,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诸多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因此在处理环境问题上,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日益凸显。
(二)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赋予特定法人、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环境侵权救济主体的资格,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 许多环境污染行为并未直接使特定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益受到侵害, 这会导致民事诉讼法中“直接利害关系”或“直接受到损害”的原告条件无从实现, 原告丧失诉权。此外, 即使公民享有诉权也常会因各种原因不起诉。再加上环境行政部门执行力的缺乏, 使得环境侵权问题屡禁不止。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能够为社会公众积极有效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便利, 促进环境的改善,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 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合同, 环境侵权受害人可在发生因投保人的责任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时, 根据保险合同, 获得保险人代替投保人支付的赔偿金。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能有效对环境损害风险予以分散, 减轻企业的过度赔付负担, 提高加害人的赔偿能力, 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缓解社会矛盾, 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因此,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逐渐成为解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式。
(四) 设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指在环境污染事故中, 因污染源不明, 污染者赔付不足或根本不具偿付能力时, 由基金向受害人进行偿付, 并对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在基金对受害人予以补偿后, 享有对侵权人的追索权。基金制度可很好地将环境损失转嫁给基金出资人, 实现风险分担。同时, 在基金制度建立过程中, 最为关键的是基金的来源, 首先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投资, 其次是政府要合理地向公民征收环境费。通过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来构建和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五) 完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体系中, 精神损害赔偿必不可少。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有相关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据此作出判决, 由侵权人承担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有关其赔偿原则、赔偿标准等仍存在较大争议。作为环境侵权救济体系中的重要救济方式的精神损害赔偿, 应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救济方式相结合, 共同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
参考文献
[1]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5.环境卫生包片责任书 篇五
早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国际领域内环保浪潮的兴起、国内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干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主要肇事者是企业。企业一方面利用先进技术,滥用自然资源,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又造成社会公害泛滥,空气、水质严重污染,给社会环境带来巨大损害。企业承担环境保护及资源合理使用的责任日益为社会所高度关注。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就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3个方面: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其中环境责任是指“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要求企业依法承担环境责任,要求现代企业在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必须考虑增进投资者利益以外的环境公益。
一、何为企业环境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企业在谋求自身及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公共利益负一定的责任。企业环境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充分利用已开采资源,减少对资源的采竭,保护生态平衡;第二,控制各种有毒物质及致病因子进入环境,以免对人类及其他生物造成损害;第三,保护和改善企业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防止由于环境质量下降而使该地区生存条件恶化。
二、现代企业环境责任承担不力的原因
如前列举,现实中企业向陆域、海域和大气空间排放有毒害物质酿成的恶性环境事故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归纳有以下几点:
1. 对某些企业,科学发展只是一个口号。
传统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应追求的目标,其他都是附带的或是为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服务的,甚至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惜损害社会利益。故绝大多数企业从选材到生产一直到销售没有建立起绿色环保体系,不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没有想到企业的再发展与这个社会的关系是“鱼”与“水”的关系,“水”被污染了,“鱼”还能活吗?
2. 企业违法成本过低。
从企业遵守环境责任后果的角度来看,国家没有对在经营中自始自终严格遵循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业予以鼓励和支持,对那些不遵守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业制裁也不力,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远远高于因法律制裁所付出的经济成本,所以只顾眼前经济利益漠视全人类长远利益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惯常作法。
3. 传统企业没有建立绿色会计制。
从企业成本核算角度来看,由于受传统的环境资源无价值论的误导及现有会计制度中不将环境资源消耗算入成本中,对于在经营过程中贯彻环境保护理念,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减少环境损害的绿色企业而言,在现行的企业竞争机制下增加此项成本无疑会影响其竞争力,与其如此另类,不如随大流先生存再说,从而导致企业外部不经济性的恶性循环。
4. 未完全推行清洁生产制。
从治理范式角度来看,传统的经济模式强调企业只需尽遵守相应的环境标准、污染预防与治理的责任就可以了,所以“末端治理”就成为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当然选择,而无法从长远出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真正实现保护环境。事实上从“源头”出发,直至产品废物回收再利用全程跟踪、监测治理,才是企业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方案,是真正地将环境保护与合理使用资源之责任落实到位。
5. 大部分企业未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控制体系。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企业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如前所述大量环境违法案件中,企业向陆域、海域和大气空间排放有毒害物质酿成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企业的这种过度消耗资源与能源,排泄大量的污染物和废弃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和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地球环境,损失巨大,其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力很大,与环境责任相关的风险可能造成长久诉讼、高额赔偿、品牌形象的损失、市场的失去等后果,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而我国大部分企业未建立企业风险控制体系,为了应对这类风险,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环境责任风险控制体系,从风险的预防、预警和应对等方面作出响应,使危机的影响最小化。
三、企业环境责任的新思考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还处于初级阶段,大部分企业的环境素质还不够高,在现阶段我们若仅仅寄希望于从道德上要求企业自觉或自发地进行环境保护,这显然不太可能,故还是需要国家运用法律这一道德的底线来促使企业自身承担起环境责任。因此,根据以上分析的原因在今后的法制建设中我们要注意:
1. 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并要求实际贯彻。
要求企业科学发展,政府监管以及公众权益诉求皆不能缺位。特别对于“国字号”的企业,政府更应该加大监控。例如上面提到的大连油管爆炸事件,除却追究直接责任者外籍油轮,新港保税油库所属的中石油也应该担负责任。企业追求利润与发展及维护当代人的福利固然重要,但亦需考虑环境利益与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故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应权衡收益与损失,以整个生态经济系统长期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
2. 加强监管,加大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加强环境执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改革和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加强环境执法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对违法企业彻底清查,加重处罚,使其为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建立长效严管机制,消灭企业的侥幸心理,使其为违法排污承担高成本、高风险,使企业逐渐走上规范经营和良性竞争。
3. 建立环境会计制度。
我们还应要求广泛推行企业建立环境会计制度,在企业内部将环境活动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中,用会计手段来计量、反映和控制社会环境资源的耗费,披露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环境会计能弥补传统会计存在的缺陷,考虑到企业生存的基础,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应该对整个社会负责,对企业业绩的评价,应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上,从而使得企业清楚地认识到由于外部不经济而带来的损失与由于节约资源循环利用而带来的收益,从而为企业真正降低生产成本做出贡献,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4. 推行清洁生产工艺。
清洁生产是以污染预防为核心,将污染防治重点由末端治理改为生产全过程削减的全新生产工艺,也是一种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生产方式。此制度要求企业从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加工、流通、使用、报废处理到再利用的全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因此,在企业环境组织健全、体系完善的基础上,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以达到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企业还应加强宣传,普及有关清洁生产方面的知识;建立专门的清洁生产领导机构,协调、指导清洁生产活动;广泛开辟资金筹集渠道,调动一切因素,解决技术难题,建立起立足于生态文明的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和生产环境。
5. 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责任风险控制体系。
为了应对频发的环境损害的风险,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环境责任风险控制体系。从风险的预防、预警和应对等方面作出响应。首先,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在产品设计、技术路线选择、生产、销售及售后流程的管理等各环节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其次,应设计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反映面临的危险,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通过培训使管理者和员工识别异常和紧急状态下的环境因素,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应急准备与响应机制。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制度跟踪法律法规和市场对环境责任要求的变化,保证企业的行为不但满足现有的强制要求,适应非强制性要求,也能预测未来的要求并提前进行准备。第三,企业要建立应对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危机反应机制,使危机造成的影响最小化。最后,企业应重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实现可持续发展引发了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重大变革和广泛行动。自从环境问题出现以来,各种国际组织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环境法制管理,即通过制定有关环境公约和法制约束各国及国内的环境行为,并强制企业执行,以减少各种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危害。我国也应该在企业环境责任方面为我国乃至世界承担应有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J].现代法学, 2003 (05)
6.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篇六
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 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 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 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 就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 被追究污染环境者, 一般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一是因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 而形成的环境污染;二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三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 那就要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 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污染环境, 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司法机关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循环经济下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 篇七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环境责任,传统经济模式,循环经济
从传统的农业文明到现代的工业文明,企业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促进了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把人类的物质文明推向一个又一个巅峰,带来人类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然而,现实也告诉人们,工业文明时代经济增长方式和企业传统的经营理念,使得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家园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境况,以惊人的速度消耗着自然资源,环境被严重污染,生态系统的自然循环和自我平衡被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恶化,以致危及地球的命运和人类的前途。面对创造物质财富的辉煌和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企业应如何定位自己的经营理念,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循环经济理论,对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进行了简要分析。
1 企业环境责任概述
1.1 企业环境责任的产生
(1)环境问题的出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活动,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臭氧层被破坏、气候变化、大气及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森林被破坏与生物多样性减少、淡水资源的枯竭和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和越境转移、国际水域与海洋污染、世界性资源枯竭、世界性能源危机等日益严峻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接踵而来。其起因在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人为破坏,科技不合理滥用给人类生存环境造成危害,以及为发展经济而过度利用生态资源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的环境意识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需要通过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人类—环境”系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要与自然界保持平衡关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2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1]。必须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新的环境观被社会各界普遍接受,这必然促使企业经营者们增强环保意识,转变经营理念,为企业承担社会环境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观念支持。
(2)环境问题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结合。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与自然紧密联系,企业从环境中汲取能量、资源和信息,通过有目的的分配和消费,再输入环境中。因此,企业在环境污染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一方面,利用先进技术,滥用自然资源,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又造成社会公害泛滥,空气、水质严重污染,公众的健康、安全面临威胁,给社会环境带来巨大损害[2]。因此,企业在消除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中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正好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结合,形成了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早在1973年,英国工业联合会就在一份重要声明中承认,有必要要求企业在法律上接受诸如“其商业活动的环境后果和社会后果方面的社会责任”,并罗列出在污染控制、资源保护、地方共同体以及国内和国际事务项下企业应当考虑的问题。1974年4月,日本经济同友会总会发表木田川的论文,该文指出“作为由经济的承担者……企业、产业及地区的各个领域,对经济危机、土壤、土地、民福利等许多领域的问题,不能不做出积极的反映”。于是,企业社会责任指向的范围扩大到对环境的保护,故称之为扩大的社会责任[3]。
1.2 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
对于企业的环境责任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提出环境责任主要是指“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沃蒂克和科克伦从企业社会契约的角度要求企业把环境问题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达文波特认为应当坚持合乎伦理的企业行为,平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需要,致力于保护环境。卡罗尔在其企业社会表现模型中,把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回应和利益相关者问题进行了整合,将企业环境责任与利益相关者问题相联系,其目的就是要唤起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关注[4]。
我国学者袁家方认为,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股东最大利益和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使企业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专家卢代富博士认为,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是企业对全人类和后代负责的体现,是一种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环境法学者马燕认为,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是公司的一种社会责任,其产生源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公司目的实现的客观性、公司权利的社会性及股东利益的相对性[5]。
一般都比较认同的定义是,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最大利益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使企业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并提出企业道德上的环境保护责任需要依靠环境道德规范和引导,企业法律上的环境保护责任需要法律上的强制和规范。
2 传统经济模式下的企业环境责任分析
2.1 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状况
传统经济采用的是“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物质单向线性流动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企业高强度的开采自然界中的物质和能源,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物大量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较粗放,甚至是一次性的。这种数量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并给环境带来灾难性后果,不仅导致社会经济的不可持续增长,也严重影响社会发展在水平和质量上的改善与提高。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下,企业的生产观念是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于是在生产经营中往往只计算对自身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的成本和收益,忽略其活动造成社会性的环境成本代价,甚至将其外部化转嫁给社会大众和未来,造成单个市场主体的成本和收益与社会成本和收益极不一致,出现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虽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也提出应保护环境,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在承担保护环境责任上基本处于被动状态。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在环保工作中只注重在最后生产环节消除污染,但在产品原材料的节约采择、废弃物如何无害化处理或循环利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何避免污染环境等方面却缺少相应的措施。很多小型企业要么只追求自身利益根本就不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要么只是应付上级行政部门的检查而做些表面工作,要么虽有环保之想法却由于财力、物力、人力所限而无力付诸实践[6]。
2.2 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不足的原因分析
(1)从物质流动上看,传统经济是单向线性开放式的。传统经济正是通过这种把资源不断变成垃圾的过程,促使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
(2)从经济增长方式上看,传统经济追求数量型增长,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扩张、轻内涵提高,片面追求GDP增长。
(3)从对资源的利用上看,传统经济实行的是粗放型经营和对资源的高开采、低利用。
(4)从废物排放及对环境的影响上看,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由于企业以追求产量最大为目标,在其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下对环境的利用是不用付费的。因此,造成废物高排放、成本外部化和对环境的不友好。
(5)从环境治理方式上看,传统线性经济采用的是“生产过程末端治理”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先污染、后治理”,强调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其治理的技术难度很大,不但治理成本很高,而且生态恶化难以遏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都很难达到预期目标。事实上从“源头”出发,直至产品废物回收再利用全程跟踪、监测治理,才是企业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方案,是真正地将环境保护与合理使用资源之责任落实到位。
(6)从评价指标上看,传统线性经济采用的是单一的经济指标(GDP、GNP、人均消费等),其GDP核算体系没有正确客观地反映出资源环境的耗减和恶化,以及由此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7]。
3 循环经济下的企业环境责任分析
3.1 循环经济概述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兴起的20世纪60年代,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波尔丁对传统工业经济“资源—产品—排放”的“开环”范式提出了批评。几乎同时,美国生物学家卡逊出版《寂静的春天》一书,对“杀虫剂”等化学农药破坏食物链和生物链的恶果进行了起诉,指出了生物界以及人类所面临的危险。1972年,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报告中倡导“零增长”。1992年联合国世界首脑环发大会发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观深入人心。2002年世界环发大会决定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清洁生产,并制定行动计划。在这种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
一般来讲,循环经济主要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发展的经济。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循环经济所下的定义,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3R)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模式[8]。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从物质流动的方向看,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以“3R”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运用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以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因此,循环经济是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能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矛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3.2 循环经济是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有效途径
循环经济在宏观层面上,要求对产业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将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循环经济在微观层面上,要求企业节约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减量化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并延伸到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延长和拓宽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间的共生耦合。这种经济模式严格区别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强调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它的提出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恰到好处地承担环境责任提供了实现途径。具体表现如下:
(1)循环经济启示企业在整个发展战略的制定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整个战略的形成、实施和反馈均朝着循环与可持续的方向努力。具体来说,企业的意向和期望、企业发展的契机、企业对于资源的利用、企业的组织业务流程、企业所用的手段与方法都应该环保化、绿色化,也就是说企业的战略制定,应注重战略的长期性与柔性化,增强企业发展战略的连续性和适应性,在战略的实施与反馈上,注重通过明晰的控制标准、严密的监督与执行过程、敏捷的反馈与调节机制,提高实施与反馈的灵活性与敏捷度。
(2)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下,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经营思想都发生了改变,企业不再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而是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传统上一直作为企业负担的生态保护问题已发生质的变化,生态目标的实现越来越有利于经济目标的实现。许多企业通过加强环保事业,不但降低了污染物,企业在市场上的形象也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竞争力。
(3)发展循环经济要求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从技术经济学角度讲,循环经济是一种技术范式的革命。有专家指出循环经济的支撑技术体系由5类构成: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因此,在循环经济模式下,进行科技创新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想达到物质的循环利用和资源的综合利用,企业在产品设计中就应注重科技进步,改变以往依靠物质和劳动投入为主的状况,积极采用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尽可能把对环境污染的排放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使经济增长更多地依靠节约资源、减低消耗来实现,达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4)循环经济要求企业改变末端治理的方式,把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排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清洁生产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基础,体现的是“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企业从产生污染的源头抓起,从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改革和优化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物质循环和废弃物利用等多个环节入手,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管理中,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力争用最少的资源产出最大的经济效益,通过不断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有效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并对最终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可持续地利用可再生资源,提高产品的耐用性和服务强度,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4 结语
环境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自从有了人类,就没有停止过对环境的影响乃至污染和破坏。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之一的企业环境责任不仅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实证明,传统的经济模式不能有效带动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相比之下,循环经济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创造了实现空间。因此,用循环经济的相关理论制定配套制度,认真履行与实现其环境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与有效利用环境资源,是每个企业都应做出的明智选择。
参考文献
[1]吴国刚.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OL].[2006-09-05].http://www.studa.net/huanjing/060905/10304016.html.
[2]齐海华.循环经济背景下的企业环境责任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06.
[3]张君明.论公司的环境责任[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6.
[4]卡罗尔,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M].黄煜平,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5]邵翔.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研究[D].南京:河海大学,2007.
[6]叶晓丹.论循环经济下的企业环境责任[D].福州:福州大学,2006.
[7]乔法容,王丽阳.循环经济分析框架下的企业社会责任[J].伦理学研究,2008(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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