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024-12-05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精选10篇)

1.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一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3月30日,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出版专业人员为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适应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出版专业职务,是根据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

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

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考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编辑职务:

1.担任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门外语,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至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副编审职务:

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2年以上;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四、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编审职务:

1.已能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 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著译;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第五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设计员: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完成一般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助理技术编辑:

1.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5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2年以上;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了解出版印刷业务,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编辑: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职务5年以上;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较好地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熟悉出版印刷业务。工作成绩显著。掌握一门外语。第六条 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三级校对: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2年以上;

2.初步掌握校对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初步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质量、数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对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二级校对:

1.担任三级校对职务5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2年以上;

2.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一级校对: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二级校对职务5年以上;

2.具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三校”任务,妥善处理校样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掌握一门外语。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助理编辑的主要职责: 1.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 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或独立发稿; 4.检查样书,练习撰写书讯、书评; 5.分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

二、编辑的主要职责:

1.搜集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

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责任编辑的书籍成品; 3.做好书籍宣传工作,撰写书讯、书评; 4.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编辑。

三、副编审的主要职责:

1.搜集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编辑人员组织实施; 3.担任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

4.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对有关图书进行评论;

6.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校对学、技术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四、编审的主要职责:

1.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或有关编辑人员实施; 3.终审某些重要稿件,或经总编辑授权签发某些稿件; 4.必要时对重点书稿进行审查、加工;

5.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各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规定具体职责范围。第八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技术设计员的主要职责: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等工作。

二、助理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

三、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重要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解决有关疑难问题,指导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进行工作。第九条 校对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三级校对的主要职责: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二、二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三、一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各种复杂书稿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检查“三校”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

第四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条 专业工作成绩卓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其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均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工作情况,可以连聘、连任。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聘任或任命各类专业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证明合格,由聘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出版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司局(厅)级的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含初级)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处级的独立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出版单位,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其评审委员会也可评审副编审,有的也可评审编审职务。由出版单位评审的符合中、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编审报国家出版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出版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的现职专业人员。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实行。

2.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二

(一九九0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在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演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思想政治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评聘。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

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企业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政工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宁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助理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四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政工员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四、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基本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高级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有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十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第四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各档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应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内,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对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数额要严格控制,小型企业一般不设置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第十一条企业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企业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别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直属机构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分别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大型、特大型企业分别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企业分别组建。

第十三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在各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下进行。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权限和评审程序等,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和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聘任,由有任命权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从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三至五年,聘任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聘任或不再聘任。获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再聘任专业职务。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对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资格评审和聘任,必须认真坚持条件,严格按规定办事。

要重视学历,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必须切实保证评聘质量,树立政工干部的好形象;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评聘范围和放宽评聘条件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和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的评聘,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政工人员的职称系列,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3.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三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有序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气象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按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要求,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考核全面、注重实绩、民主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气象局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建立中评委会,任期三年,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1人。中评委会组建情况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备案。

第五条 中评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条件》,以能力和业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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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评审申报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中评委会委员应本着对事业、对申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实事求是评议,公正行使表决权,使评审结果客观、合理、公平。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七条 每届中评委会,须组建5人及以上的资格审查小组,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组长,组员由主任委员在本届中评委会委员中选择确定。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资格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气象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各级气象局专业技术人员,依照《评审条件》和当年省气象局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指各设区市级气象局,省气象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本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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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气象局按原隶属关系申报。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的技术工作总结;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岗位(资格)、受聘的兼职技术岗位、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继续教育(培训)、人才培养等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译著和重要的技术报告等; 6.再次申报需增加的新业绩材料; 7.评审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评审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审查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评审系列、评审专业、工作业绩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要求;审查《评审表》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申报材料提供的复印件须有推荐单位的验印盖章。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评审条件》要求者,不得进入评审工作相关程序。若因对评审材料把关不严而出现影响申报人正常评审的情况,后果由推荐单位和申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人提供的《评审表》、《评审简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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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工作总结》等主要成果材料,由推荐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召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对申报人进行专家综合评议,确定推荐人员。出席推荐会议的评委人数为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推荐结果有效。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可确定为推荐人员。

所有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函一并报送省气象局人事处。推荐函要说明推荐程序,表明推荐态度,以及所有被推荐人的排序情况。经省气象局人事处初审后,由中评委会审核确认。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形式审查。审查项目包括:被推荐人员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审验证书、论文、论著等的数量、级别和时效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 召开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会议。省气象局人事处向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汇报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评审工作方案,重点对申报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对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奖励、破格条件等内容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公布本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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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名单。

第四章 专业技术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为非理工类专业或者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工作无关的,需参加专业技术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地点、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的制度。

第二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技术知识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人当年年满50周岁(截至申报当年年底),且符合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免试。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中评委会委员会议。由中评委会主任委员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宣读评委会委员纪律。省气象局人事处报告前一次评审会议交办事项的处理情况、本次资格审查情况、评审工作规定的变化情况,本次评审工作中的要求、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省气象局人事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中评委会委员会议或中评委会委员扩大会议,其他人员不得参加和列席。

各单位评委在认真审阅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的基础上,—5—

代表申报人员围绕申报人思想品德、创新能力、知识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情况介绍。

第二十四条 评审表决。

1.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为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2.评委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不得投票,任何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3.在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意向性(预)投票。

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进入表决性投票;

4.评委在听取申报人员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同意”或“不同意”表决投票。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评审通过”;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全体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情况及结果报省气象局党组会议审定,审定后的评审结果在政务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填入《评审表》。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每年一般进行一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人事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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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纪律:

1.不泄露评委会委员姓名、电话和相关信息; 2.不泄露评委会、答辩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坚持评审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妨碍评审的行为;

5.与申报人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证明、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的申报者,从查实认定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违规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对弄虚作假的推荐单位,取消2年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没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以及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及其委员,各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纠正、取消委员(成员)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七章 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申报系列的选择。申报人可根据本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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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和从事专业技术经历,按照《评审条件》的要求选择工程系列,确定相应专业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 委托评审。本单位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委托外单位代评审或参加外单位以考代评的,按照规定报请省气象局办理委托手续。评审或以考代评通过的人员必须由省气象局进行资格确认,凡不按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的,各单位不得聘任其相应职务。外系统、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单位代评的,应按照对应权限出具委托手续。

非气象专业的毕业生根据其工作岗位的特点,参加气象局的职称评审或委托外部门评审。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职称评审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地方编制人员的职称管理,按照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料归档。

1.省气象局人事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2.评审结束后,属申报人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无特殊情况,不再退回申报人。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表》由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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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人选推荐办法。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评审费由申报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年,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上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二条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任职期内,按招聘约完成岗位职责.第四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条例》规定。晋升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第五条

在任职期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须4次良好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考核须5次良好以上。

第六条

符合宁政发[1997]71号、宁人劳(教)字[1998]044号和宁人劳(教)字168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外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须提供实例),达到国内水平或填补区内空白。

(二)在我区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技术高超,是同行认可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三)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有组织和知道本专业 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的具体解决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实例5个人以上)。

(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1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5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成过奖(不同)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刊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人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2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专业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级四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须提供实例),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卫生 技术人员工作和科研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具体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实例3个以上)。

(三)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2篇,第二作者1篇)或2篇(国内核心学术期刊1篇,第一作者;省、部级学术期刊1篇,第二作者)。

县(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第二作者1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或合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均为第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展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签定办法同上)。

乡级及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均为第二作者)。

2、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第二名完成者)。

3、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鉴定办法同上)。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从事护理、检验工作满30年的中专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条

主治医(药、护、技)师。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独当一面,了解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工作认真负责,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上)。

2、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第二作者以上)。

3、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一项,且为前三名完成者。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三作者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上)。

3、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均为前三名完成者。乡级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不具备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条件者,须交1篇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业务总结。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生,须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晋升指未达到《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一)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第三章第八条晋升主任医师的评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均为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3、出版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二)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三章第九条晋升副主任医师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副主任(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四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前两名完成者)。

3、独著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8万字以上)。

(三)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三章第十条晋升主治医师的评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主治医师(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2、在医药、卫生、科研及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3、出版一定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第十二条 破格晋升,原则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中级职务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申报破格晋升者,外语水平须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任职年限届满后延期3年方可申报晋升: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因造成医疗事故或因发生严重差错导致重大损失者。

3、有抄袭或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权行为,谎报成绩者。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与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相符的规定,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八条

5.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五

校发„2014‟268号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

全校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校教师(实验)系列职称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促进人才成长、发挥人才作用和提高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方面的积极导向作用,使职称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

—1— 报评审条件》(豫人社„2009‟273号)进行了修订。经7月3日校第四届学术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7月11日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大学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河南大学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师队伍,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激励竞争,注重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三、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四、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当年年底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博士学位,有连续12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经历者优先;破格申报者须取得博士学位且有连续12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经历。

3、申报教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博士学位且有连续12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经历;破格申报者须取得博士学位且有连续12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经历。

—4—

4、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5、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破格申报者须取得博士学位且有连续12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经历。

二、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承担某些课程部分或全部章节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

(二)工作业绩

—5—

1、教学。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或教育征文、课件大赛、信息技术教育等教学类评奖活动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3)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4)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厅级以上学科、科技创新或建模大赛获三等以上奖励。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理工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论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科学引文数据库》(以下简称SCD)收录刊物上。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同时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理工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论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SCD收录刊物上。

论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6—(1)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2)校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三、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一门公共课、基础课或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遵循教学规律,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秀。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7—(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或教育征文、课件大赛、信息技术教育等教学类评奖活动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

(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4)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科技创新或建模大赛获三等以上奖励。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期刊论文被SCI、EI或SSCI、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3篇以上;其中CSSCI收录论文中至少含B级以上论文1篇。

(2)专业课教师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

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专业课教师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 —8— 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奖励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非单项奖)的主持人。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限前5名;省、部级限前3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3名)。艺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

艺术、体育学科中从事实践性教学的教师申报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可以按照上述工作业绩条件执行,也可在满足教学业绩的情况下,按照下列补充条件执行。

1、音乐学科

(1)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国内核

—9— 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1部以上;或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1件以上;或本人独唱(奏、舞)、二重唱(奏)、双人舞、本人创作的艺术作品在省电视台播放2件以上或在中央电视台播放1件以上(均须提供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入选业内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1次以上(国际比赛以文化部当年公布的《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项目》为准,下同)。

(2)在我校举办80分钟以上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1次以上(须经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校外3名同行专家复评认定达到副教授水平);同时在业内公认的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以上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奖励。

同时符合以上2条,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和项目、奖励条件。

2、美术学科

(1)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1部以上;或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页以上;或创作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展览4件以上或入选业 —10— 内公认的国家级单项专业展览1件以上;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8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在我校举办作品在40件以上的高水平个人作品展1次以上(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校外3名同行专家复评认定达到副教授水平);同时在业内公认的专业展览中获得省级二等以上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奖励,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限设计类)专利2项以上且被采纳使用。

同时符合以上2条,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和项目、奖励条件。

3、体育学科

(1)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科学报告会上2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论文获省一等奖,并辑录成册。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者,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或教育征文、课件大赛、信息技术教育等教学类评奖活动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4)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科技创新或建模大赛获二等以上奖励。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期刊论文被SCI、EI或SSCI、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4篇以上;其中CSSCI收录论文中至少含B级以上论文1篇。

(2)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5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2)条为必备条件:

(1)国家级奖励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12— 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4名)。(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2名)。

四、直接认定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申请直接认定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除需具备以上副教授所要求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任讲师职务满5年以上;

2、具有与申报专业相同的硕士以上学位;

3、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效果优秀;

4、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教育行政部门奖励;

5、任现职以来年平均教学工作量400学时以上(附近5年任课情况证明材料及部分教案);

6、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较高档次的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文科限独著;理工科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五、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

—13— 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4、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教学改革成绩显著。根据工作需要指导青年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2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或教育征文、课件大赛、信息技术教育等教学类评奖活动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一等奖。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4)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科技创新或建模大赛获二等以上奖励。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期刊论文被SCI、EI或SSCI、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14— 全文收录5篇以上,且被较多引用;其中CSSCI收录论文中至少含A级论文1篇。

(2)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6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中至少2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5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中至少2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奖励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二等奖限前7名,三等奖限前5名),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15—(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在上述条件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教授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艺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艺术、体育学科中从事实践性教学的教师申报评审教授任职资格,可以按照上述工作业绩条件执行,也可在满足教学业绩的情况下,按照下列补充条件执行。

1、音乐学科

(1)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1部以上;或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1件以上;或本人独唱(奏、舞)、二重唱(奏)、双人舞、本人创作的艺术作品在省电视台播放4件以上或在中央电视台播放2件以上(均须提供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入选业内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复赛1次以上。

(2)在我校举办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80分钟以上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1次以上(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校外3名同行专家复评认定达到教授水平);同时在业内公认的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以上或国家级三等以上奖励。

—16— 同时符合以上2条,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和项目、奖励条件。

2、美术学科

(1)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1部以上;或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4页以上;或创作的作品入选业内公认的国家级届展1件以上;或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院(馆)收藏1件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作品在64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在我校举办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作品在80件以上的高水平个人作品展1次以上(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校外3名同行专家复评认定达到教授水平);同时在业内公认的专业届展中获得省级一等以上或国家级三等以上奖励,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限设计类)专利4项以上且被采纳使用。

同时符合以上2条,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和项目、奖励条件。

3、体育学科

(1)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17— 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科学报告会上2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论文获国家二等奖,并辑录成册。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教授任职资格者,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或教育征文、课件大赛、信息技术教育等教学类评奖活动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一等奖。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4)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科技创新或建模大赛获一等以上奖励。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期刊论文被SCI、EI或SSCI、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6篇以上,且被较多引用;其中CSSCI收录论文中至少含A级论文1篇。

—18—(2)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8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中至少3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

(3)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20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2部以上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2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以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2)条为必备条件:

(1)国家级奖励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二等奖限前7名,三等奖限前5名),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或省、部级一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六、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9—

1、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验经验,独立指导过学生实验全过程。

2、能够胜任实验教学的讲解工作,讲解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能够通过实验教学,加强对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启发引导学生思维,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能够改进有关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4、积极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独立设计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二)工作业绩

1、教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或教育征文、课件大赛、信息技术教育等教学类评奖活动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3)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4)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厅级以上学科、科技创新或建模大赛获三等以上奖励。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3篇(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理工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0— 或第一通讯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论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SCD收录刊物上。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同时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理工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论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SCD收录刊物上。

论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实验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2)校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4)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新的实验项目并被采纳,使用两年以上,效果良好(附实验方案和完成后的测试记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根据实验或科研要求,对现有仪器进行技术改造,投人使用后效果良好;或加工设计特殊实验装置采用后效果良好。以上均须附学校证明。

七、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丰富的实验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1—

2、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手段进行实验教学的讲解工作,讲解深入透彻、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能够通过实验教学,有效加强对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启发引导学生思维,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能独立、熟练承担本专业实验课程,在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4、能够独立地创造或改善实验技术条件,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能独立承担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5、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的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和论文,提出重要的专业理论见解,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6、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

1、教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或教育征文、课件大赛、信息技术教育等教学类评奖活动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

(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4)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科技创新或建模大赛获三等以上奖励。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2—(1)期刊论文被SCI、EI或SSCI、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2篇以上;其中CSSCI收录论文中至少含B类以上论文1篇以上。

(2)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其余须发表在SCD收录刊物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奖励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或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非单项奖)的主持人。

(2)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限前5名;省、部级限前3名),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有专项经费,至少有1项投入运转,效果良好);或根据工作和科研要求,成功设计、加工

—23— 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附学校鉴定、评估报告)。

(4)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限前3名)。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参照破格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工作业绩条件。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业绩须是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

二、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三、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技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科技奖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四、各级别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和奖励须是通过科研、教务等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所取得的,项目级别以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经省科技厅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自选课题在评审时可视为完成1项省级项目,仅限主持人使用且限1项;鉴定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水平的自选课题在评审时可视为完成1项国家级项目,仅限使用1项。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24—

五、横向项目依据《河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级别。

六、“主持”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包含主持人)。以上均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七、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

八、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D为科学引文数据库。

九、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十、申报高级职务人员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科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独著论文数量不少于论文总数的1/2),理工科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一、“国家一级学术刊物”是指我校科研部门认定的A、B级中文核心期刊、原140种学术刊物以及论文被SCI、SSCI、A&HCI、EI(限期刊论文)等全文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

十二、“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是指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之期刊及我校科研部门认定的C级中文核心期刊。

十三、发表在国际会议论文集中的论文被EI全文收录,若提供收录证明,可作为“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对待,但不得超过2篇。

十四、关于对“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的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材可视为“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

—25—(1)省教育厅以上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其成果以教材形式结项的;

(2)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含以教材为主要成果形式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

(3)我校科研部门认定的30家出版社中出版的教材;(4)列入教育部和新华书店总店共同编印的教材征订目录的;(5)经全国高校学科(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教材;(6)列入河南大学教材资助基金和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并已出版的教材。

十五、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十六、教学质量考评情况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提供。

十七、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十八、评审委员会在掌握本条件时,要从申报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把握,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十九、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二十、本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人事处。

主办:人事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印发

6.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六

为充分发挥中学教师职务制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充分激励广大教师以生为本,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主动性、积极性,特制定杏南中学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条例。

1、竞聘上岗应遵循的原则。

a、先进性原则。鼓励教师冒尖,不搞论资排辈。

b、综合性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全面考量教师业绩、专业基础、专业能力、专业发展、师德师风等情况。

c、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d、量化原则。对教师业绩、工作量等可评估要素予以量化。

e、发展性原则。考虑教师的发展潜力、教师的进步。

2、竞聘上岗组织机构。

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委员会,并成立由党支部副书记、工会、教师代表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监督小组。

3、竞聘上岗条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当年竞聘。

a、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以上,期限未满的。

b、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工作的;群众意见大的。

c、竞聘前三学年累计病假一年以上或事假三个月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d、不承担学校分配的任务,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e、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的。

f、教育教学质量较差,被一票否决的。

g、上级职称聘任文件规定不能聘任的其他情形。

以上各类人员的事实认定,须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竞聘监督小组监督下,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委员会研究认定,并允许相关人员申请复议一次。

5、竞聘程序。

a、学校办公室公布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数。

b、竞聘人员填写《厦门市杏南中学专业技术岗位竞聘量化表》交办公室。c、量分审查与公示(公示期3天)。

d、如拿出部分职数竞聘,竞聘者应进行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e、如拿出部分职数竞聘,对竞聘者所任教学生进行征求意见。

f、由学校竞聘委员会依据复核评定后的量分结果从高到低确定聘任人选(如拿出部分职数竞聘,并不完全依据分数高低,还要参考民主测评和学生意见)。

g、公示(公示期7天)。

h、公示期若无异议的予以正式聘任。

6、竞聘监督。

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记录、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

7、量化赋分办法。

a、校龄、工龄分。校龄(指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校龄,1995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中专学校也可计算校龄),每年0.5分。

b、学历分。中专0.1分,大专1分,本科2分,硕士生3.5分,博士研究生6分(学历含全日制学校学历、自考、函授、网络、夜大、业大等国民教育系列等均可计算)。

c、教学工作量分。自获评某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起,达到学校基本满工作量或满工作量,每年1分;超工作量(指超上限课时),每年1.5分。

d、表彰奖励分。自评审通过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综合表彰:校级表彰1分,区级表彰2分,市级表彰3分,省级表彰4分,国家级表彰5分。综合表彰为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或主管局与人事局共同行文盖印的综合表彰。

单项表彰,校级0.6分,区级1.5分,市级2.3分,省级3.1分,国家级4分,单项表彰如有列等,一、二、三等奖的等分依次乘以1、0.8、0.5的系数,论文获奖不列入单项表彰。

e、指导学生获奖分。自评审通过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起,按计,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竞赛,区级一、二、三等奖,(体育第一、二、三名)分别为0.6、0.4、0.2分。区级奖励每年最高累计不超过1.2分(含)。人数较多的项目,如合唱、舞蹈、蓝球、排球、足球及其他团体项目,则奖励分为1.2、0.8、0.4分。市级奖励一、二、三等奖(体育第一、二、三名),为1、0.8、0.6分,团体项目加倍,市级奖励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含2分)。省级奖励一、二、三等奖(体育为前六名),分别为1.5、1.2、1分,团体项目加倍,省级奖励每年最高累计不超过4分。国家级奖励一、二、三等奖(体育为前六名),分别为2.5、2、1.5分,团体项目加倍,国家级奖励每年最高累计不超过8分。

以上学生获奖,有两个以上指导教师的,排名第一的取全部,排名第二的取奖励分1/3,排名第三及以后的不得分。

同一指导老师指导同一项目比赛,区、市级不可累加得分,取最高等级得分(如区跳高第一、市跳高第一,仅取市跳高第一得分),但省级以上获奖可按人次累加计分。

非教育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原则上按区级奖励给分,如由相关处室安

排或经相关处室同意参加的比赛,按市级计分。

f、职务分。自评审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担任以下职务每年分数:校处领导4分,年段长、享受校处待遇人员3.5分,副段长、班主任3分,教研组长、教研员、学生会指导教师2分,备课组长1分,工会委员、团委委员、女工委员0.8分,副班主任(有总结、德育处认可)0.5分。

担任两项以上职务者,第二职务取1/3分数,第三以后职务不计。

g、考核分。自评审通过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每年合格1分,优秀1.5分,基本合格0分,不合格倒扣1分。

h、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分。自评审通过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由本人撰写(第一作者)的论文(经验总结)。(第二作者取1/3分)。

校级汇编或校级二、三等奖,每篇0.2分;

校级一等奖、区三等奖或区汇编,每篇0.3分;

区一等奖、市三等奖或市汇编,每篇0.5分;

市一、二等奖、省三等奖或省汇编,每篇0.7分;

全国三等奖、省一、二等奖或全国汇编,每篇0.9分;

全国一、二等奖、刊物发表,每篇1.2分;

CN刊物发表,每篇1.5分;

出版教育教学专著,每本4分。

i、校本课程分。自评审通过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开设校本课程,教科室认定,每门0.5分;

由学校统一印刷的校本课程,每本1分(参编者0.8分);

由出版社出版的校本课程,每本3分(参编者1.5分)。

j、教育科研、课题、实验课题分。自评审通过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课题被立项并按时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包括评前立项、评后结题的课题),按年计算,校级0.5分,区级0.8分,市级1.2分,省级2分,国家级3分。(国家级、省级子课题降为市级,市、区级子课题降为校级)。主要参与者依次为0.4、0.6、0.8、1、1.2,参与者0.2、0.4、0.5、0.7、0.9。以上由教科室认定。

k、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绩效分。自评审通过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凡教学、高考培养出区状元、单科第一、超省、市、区均线(须区前两名)的,中考学科均值居全区第一名,为本校高中输送优秀生源较多的,会考全区第一、全市前列的,结业考全区第一且超思明或市属均值的。

凡任班主任班级被评为区、市、省、全国先进班级,在党建、廉政、德育、继续教育、工会、档案、后勤管理、环保、生管、绿化、财务、以老带新、研究性学习、教研、课程资源开发、电教、实验、卫生、图书、第二课堂、综合实践活动、课件、社区服务、文化建设、红十字会、考务、学籍管理、心理健康、军民共建、新课程实施、团队、学生会、安全保卫、文明学校、健康教育等获区、市、省、全国级集体荣誉的主要人员。

以上均要本人申请,学校竞聘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分别按次给予0.5-5分的奖励。k、支教工作分。被评审通过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到国家贫困地区支教每年奖励2分。

l、任中、高级年限分。取得中、高级资格每年按0.5分计。

m、教辅人员得分。聘任时由主管部门认定优良1分,相关教师测评满意度60%1分。

8、量化赋分的起算为当年9月至次年8月为一学,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计算。

9、退休前男满57周岁,女满53周岁的在岗教师不参加量化评分,只要考核合格即直接聘任。

10、在学校尚有空余职数时,该条例适合对象为未聘人员,如学校已无剩余职数,则适合对象为已聘、未聘人员。

11、实施此条例后首次聘任聘期为三年。三年后则再进行新一轮聘任。

12、监督管理。凡谎报成果,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出,取消当轮聘任资格。

13、本条例由五届一次教代会通过,解释权归学校行政会。

14、本条例自2009年9月起实施。

厦门市杏南中学

7.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七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效落实《福州市中小学教育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有关会议精神,实现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大我县教育改革的实施力度,全面提升我县教育质量水平。现结合我县师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连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稿)》。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培训,为全体教师提供一个及时捕捉课改前沿信息,引领专业发展,提高业务素质的平台,使全体教师树立现代教育理念,优化知识结构,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教研能力,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良好、能适应现代化教育要求的学习型、科研型、反思型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从而为全面提高我县教育教学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师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提高师训工作的实效性,保证师训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连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全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倪锦平

副组长:林新标 张振英 董学勇 刘国强

成 员:林昌龙 陈功锐 陈先羽 王 旭 林 榕 王通今 王容标 邱宝顺 魏玉平林 岩 方 群 陈 兴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林 榕

副主任:曾少萍

成 员:林 敏 陈爱惠 孙 敏

三、培训形式

1、中小学、幼儿园初级职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培训以理论集中学习与“研训”合一相结合形式开展(即“2+2”模式:理论集中培训2天,送教下乡集中教研片“研训一体”2天);自主学习是在进修校培训处统筹下通过学校的校本集中培训来完成(“校本培训”3天)。

2、高、中级职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培训分别根据省市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集中理论培训

通过训前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教师教学困惑,捕捉教师受训需求,而后确定学年师训主题,进而聘请省市名师和专家进行各类专题讲座,以析疑解惑,同时也作为“研训”活动的理论支撑点,真正做到“课题来自实践,理论用于实践”的可操作性、实践性、实效性强的师训之效果。

(二)“研训一体”培训

1、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要改变培训模式,将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的课堂教学活动之中,达到理论培训与教师教学行为相并进,就要倡导“研训合一”的培训模式,而要保证“研训合一”培训模式有序、有效开展,就必须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⑴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科、中教科、初教科等职能科室支持与指导下,明确“研训合一”培训模式对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通过进修校培训处与三科室形成合力,借助督促、2 检查各教研片和基层学校开展研训活动情况,以产生师训的“向心力”。

⑵作为教育业务单位的进修校培训处、中研室、小研室等职能科室,必须树立“以研动训,以训促研,研训结合”理念,在研训过程中发挥不同作用:①培训处主要起组织者作用,做好“研训”课题的征求、选定、过程的组织管理等工作;②中研室、小研室主要起实施者作用,做好“研训”过程中授课教师的选配与“研训”全程点评、指导等工作,以产生师训的“作用力”。

⑶作为“研训”直接受益者的基层学校,必须明确“研训”是解决教师教学困惑,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最佳捷径之一,要指定专人分管师训,全程跟踪学校教师参训状态,强化“参训纪律、听课笔记、作业完成”的环节的督促与检查,以产生师训的“促动力”。

2、认真实施,扎实过程

⑴组建“研训共同体”,追求内涵价值。由片校优秀青年教师、我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和省市县骨干教师及进修校教研员、兄弟县(市、区)优秀教师和福州市名师工作室成员等三级层面教师组建“研训共同体”。特别要充分发挥我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和省市县骨干教师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让受训教师真正感到身边名师的特色与风采,达到“即学可用、用疑可问、问则可效”的目的。

⑵确定“研训”主题,确保目标实施。①将每学年10月份之前,各教研片上报的学年教研工作计划安排中具有共性的、对教师的教学行为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活动,作为“研训”主题;②利用座谈会或问卷调查,了解参训教师对“研训”的需求和教学困惑,进而确定“研训”主题;③将教研片教研需求和需要协助解决的课题进行整合,作为“研训”主题;④各阶段考试的试卷质量分析中带有共性的教学建议与困惑。

⑶探索“研训”模式,力求扎实有效。以“研究小现象,解决真问题”为“研训”的出发点,以同学科或同年段为一次参训主体(小学语文分三个学段,数学分为二个学段),以“研训共同体”中的成员为“研训”活动的示范者、实践者、指导者,以上午学习、下午交流研讨为一个单位时间,拟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开展“研训”活动。

①课例研究:一是“一课多上”(针对同一课题通过不同层面教师进行上课、研讨;再上课、再研讨,进而升华为同类课型一定的授课模式);二是同题异构(针对同一课题通过不同层面教师采用“媒体”或“农远资源利用”与“常态”不同方式授课,而后进行研讨,升华为同类课型较好的授课模式);三是同题会课(针对同一课题通过不同层面教师进行三级会课,而后进行研讨,总结名师教学方法,学习名师精湛教学技艺),通过研讨,拉近名师与教师之间的距离。通过交流对话,分享名师经验,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②“有生+无生”课堂:针对同一课题通过不同层面教师进行班级授课,而后再针对这一课题通过不同层面教师进行说课与片段教学示范,最后通过名师、专家针对“有生+无生”课堂实录,以“记者见面会”形式进行点评,做到现场质疑析惑,共同提高。

③集备组织:针对同一单元通过不同层面教师,就本单元的教材处理、教学设计、资源整合、习题(试卷)编写等方面分别阐述不同的观点,而后通过研讨,以明确如何有机整合教材、学生、课堂、社会等资源,使课堂效益最大化,以提升教师教材处理能力和试卷编写能力等。

④案例论坛:针对教师教学行为中常见的某一问题,训前一个月左右提出,让参训教师事前收集相关的案例,而后以论坛形式开展“研训”,通过交流研讨,达成共识,最后由名师或专家进行归纳性总结。

⑷强化“研训”管理,追求培训效益

①每次“研训”活动,各校分管继续教育的负责人应负责带队,做好“研训”过程组织与管理,特别是交通安全、伙食安排等方面的管理。

②参训教师应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研训”活动,踊跃发言,做好笔记,随时备查(进修校教研员或培训处人员下校调研时验查)。

③进修校培训处安排参加“研训”活动过程管理的教师,必须认真做好考勤过程管理与考勤记录,并于当天公示考勤情况。同时要检查笔记,若发现问题,及时与学校带队负责人沟通解决。

④人数较多的学科以教研片为单位开展“研训”活动,人数较少的学科以县为单位开展“研训”活动。

(三)校本培训

1、正确定位,制定计划

各校应充分认识校本教研对提高教师专业化成长重要作用,成立校本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工作。同时制定出每学年校本培训计划,于每学年11月6日之前上交一份进修校培训处备案(校本培训计划应附有月进度安排表)。

2、抓住热点,确定主题

作为校本培训,应以教材研究、教学设计和课堂教学为培训重点,针对本校各学科日常教学行为遇到的一些热点、难点、疑点等问题,作为培训主题,组织引导教师进行“教学设计、教法研究、个人反思、教案分析”,开展“专题研讨、课题研究、集体备课”与“公开课、示范课、研讨课、赛课”等活动,以培养教师解决问题与个案研究能力、思维与实践能力、批评性自我反思与不断学习等方面的能力,从而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3、优化管理,共同实施

⑴根据各校校本培训计划和月进度安排,充分利用进修校教研员下校调研契机,指导、参与学校校本培训活动。

⑵各校在实施校本培训计划过程中,若遇到问题时,可适时通过进修校培训处邀请相关名师、教研员进行指导,协助开展活动。

⑶每次校本培训活动均应有出勤情况、活动记录、学习笔记等材料,以随时备查。

⑷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应上缴一份活动情况总结,每位教师应根据以下内容结合“研训”与校本教研,任选其一撰写一份材料,方认可完成当年的校本自主学习学时:①听课心得;②教学反思;③教育教学案例;④教育教学论文。材料各校汇总于每学年结束(6月底)前上交进修校培训处备案。

四、管理考核

1、过程督查制度。县教育局和进修校对培训工作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对各校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作为学校过程性考核评估内容之一。

2、资料建档制度。各校应按年级或学科分类建立教师参加培训活动各种资料档案,以便查阅。

3、表彰激励制度。由县教育局和进修校联合对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年评比一次,把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与学校评优、教师聘任、职称晋升等挂钩。

8.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八

(2011)鲁档函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63号),为做好2011档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申报标准、条件

2011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标准条件和申报、推荐、呈报等工作,仍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0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有关规定执行。

1.认真执行参评基本条件规定,不符合基本任职年限、学历要求的一般不得申报。破格申报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文件执行。破格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省档案局教育培训处组织进行档案业务测试,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业务测试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认真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309号)。2

011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我省使用标准执行全国通用标准。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中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放宽至50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认真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30号)等文件规定。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二、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审核职责,严格把关,明确填写有关意见,并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发„2010‟48号文件要求签名、盖章、填写明确意见。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的 “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

三、材料报送要求及期限

1.继续使用网络化申报和评审。申报人及呈报单位必须使用规定的申报软件申报、呈报个人信息数据,软件下载及序列号购买请登录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点击“处室子站”——“人事处(机关党委)”联系。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规定、表格式样及有关信息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和山东档案信息网(http://)查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2004‟6号)规定办理。

3.各呈报单位务必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档案局教育培训处,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1619号省档案局新办公楼717房间

联系电话:0531-68609127 68609125。

联系人:展 群李相杰

山东省档案局

9.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九

考核工作是职称评审的基础环节,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地做好我区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教案及相关资料的考核

1、被考核人员(任课教师)需准备2007-2008年一学年任课年 级的教案一套。审阅教案、考核课、答辩安排在同一天进行。

2、申报德育学科和教育教学管理的未任课教师,需准备2007-2008年一学年的有关德育或教育教学管理的工作规划、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工作记录、讲话稿等相关材料,此项考核在被考核人员所在学校进行。

(二)课的考核

1、考核形式:教学设计说明和教学片段展示(不超过20分钟)

(1)教学设计说明不少于12分钟

对一课时教学内容的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的说明,以及本人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内容。

(2)教学片段展示不超过8分钟

在上述一课时中选择一片段,对评委进行约8分钟的模拟教学(不面对学生)。音乐、美术、体育学科此环节中必须包含教学示范3~5分钟。信息技术学科在机房进行。

教学设计说明和教学片段展示可穿插进行。

2、考核要求

被考核人员按教学进度确定相应的课题,不得选课,不能上练习课。考核课应由本人独立准备,不搞试讲。被考核人员准备考核课的规范教案一式三份。

3、考核地点

由教委统一安排在北京十二中分校(丰台镇东安街头条)进行,按考核时间提前20分钟到达备考教室。

(三)答辩的考核

1、答辩内容

(1)掌握本学科课程标准(或北京市幼儿园教育纲要)、教材、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状况

(2)实际操作或解决疑难问题的状况

(3)教科研的状况

(4)考核中的存疑问题

2、答辩时间

不超过15分钟,在考核课完成后进行。

申报德育学科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答辩时间安排在主题班会或实际管理能力、审阅资料的同一天进行。

(四)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核

1、考核对象:申报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的人员

2、考核时间:2008年6月22日下午1点30分

3、考核地点:北京十二中分校(丰台镇东安街头条)理化生实验室

(五)主题班会的考核

1、考核对象:申报德育学科的人员

2、考核时间及地点:按规定的考核时间到被考核人员所在学校进行

(六)实际管理能力的考核

1、考核对象:申报中学高级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2、考核形式:简述工作理念、思路、措施等10-15分钟

3、考核时间及地点:按规定的考核时间到被考核人员所在学校进行

二、考核要求

1、严格按区教委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时间参加考核。具体时间见《2008拟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考核名册》的时间安排和本考核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时间进行。

2、学校领导和被考核人员不得向考核组成员询问考核情况。考核组成员也不得向学校领导和被考核人员透露任何评价意见。

3、考核期间遇到有关问题和困难,请学校及时和区教委人事科取得联系。

联系人:迟金库邵秀玲

联系电话:63852***

丰台区教委职评工作领导小组

10.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篇十

关于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执行 检察工作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执行的监督,促进依法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决定在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工作中试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

一、监督的内容

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工作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部门关于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执行的意见是否依法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对变更刑罚执行的审查监督意见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部门提出拟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意见后,应依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通知》以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罪犯减 1

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审查监督意见,逐人制作“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执行审查监督意见表”,供人民监督员监督。同时,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手续和资料备齐,供人民监督员核查。

2、每次监督活动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知3——5名市院人民监督员参加。

3、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主要是听取和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对变更刑罚执行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监督的工作情况。具体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首先向人民监督员提交《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执行审查监督意见表》,由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

在人民监督员审查的基础上,监所检察人员向人民监督员汇报、介绍审查监督的工作情况,说明审查监督意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事实依据;

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人员提出问题,了解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记录、会议记录;

人民监督员认为有必要,可以查阅刑罚执行部门拟变更刑罚执行人员的有关法律手续、法律文书及各种资料等,予以核实。

4、人民监督员在对监所检察部门的审查监督意见进行审查和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监督意见。

5、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监所检察部门意见进行

审查。人民监督员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同意变更执行的监督意见不正确、检察长审查后予以采纳的,应依法进行办理,对拟减刑、假释的,及时向刑罚执行部门和审判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对拟保外就医或已保外就医的,建议刑罚执行部门予以纠正或变更。

6、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活动。

三、变更执行情况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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