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2024-12-30

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精选8篇)

1.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煤经人字〔2005〕907号

2006-10-18 来源: 同煤人事部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人事部和山西省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同煤集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7号和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1999)57号、58号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人发(2003)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遵循客观、准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以及要坚持按需设岗、以岗竞聘和岗职相符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年度和平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条 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专业技术水平的发挥和提高,以及知识更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际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劳动纪律、敬业精神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在履行本岗位职责中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公司要围绕考核内容,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参考标准(见附表1),分系列(专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同层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90分以上为优秀,89至75分为称职,74至60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八条 考核优秀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5%,不称职人员应有一定的比例。任期内年度考核两次以上为优秀的任职期满考核方可评为优秀。

第三章 考核制度和考核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建立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及聘前考核制度,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使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如实参加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的年底或次年的年初进行(教育系列按学年度),此项工作应在次年的3月份以前完成;任职期满考核,在任期届满时与该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聘前考核,在初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之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部门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考核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格式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技术档案),并完善管理制度。负责业务考绩档案管理的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考核、评审和聘任等材料,并存入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工作调动时,业务考绩档案随人事档案一起转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及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二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业务考绩档案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由本部门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撰写业务工作总结,填写《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4页),提交有关业务进修、业务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部门会同考核单元负责人,组织个人在考核单元内进行述职。考核单元的组成,二级单位以下属科(室、区、队)或以系列、专业划分,机关以科室或部门划分;

3、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提出考核意见(评语)及考核等次的建议,并填写在《考核登记表》的“初评意见及建议”栏内,加盖考核单元负责人印章及公章;

4、单位考核组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的建议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考核等次,写出考核评语,填写在《考核登记表》的“单位考核组织综合评价意见”栏内,加盖单位考核组组长印章及人事部门公章;

5、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通知被考核人;

6、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提出复核意见,经考核组复议后再通知本人。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效用

第十五条 任期内近三年连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且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推荐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近两年连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或聘前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可以聘任(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或聘前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在六个月之后再对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仍为基本称职的,按不称职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解聘登记表》;任职期满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前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或聘前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无岗位空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高职低聘。

第二十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有一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的,按考核不称职处理。对拒不参加考核的,不能聘任(续聘)和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公司应建立健全考核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考核领导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本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副三总师及以上行政领导人员和有聘任权限行政领导人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考核领导组组长由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核领导组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及部门搞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凡发现考核、聘任工作不认真,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应限期改正。对借考核、聘任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弄虚作假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聘任范围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凡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档案、图书资料、群众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翻译、教育(普通高校教师、党校教师、技校教师、幼儿教师)等专业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作,取得了与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相同或相近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可列入聘任范围。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及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二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聘任。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公司具备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聘任。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具备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部门负责人聘任。

第七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部门)须具备的条件:

1、进行了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制定了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2、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考核;

3、聘任高、中级职务,还应具有与聘任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空缺岗位。

第三十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了与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相同或相近的任职资格;

2、在职在岗并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3、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聘前、年度或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 取得的任职资格与工作岗位专业(系列)不相同或未设置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不得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任职资格的确认:

1、通过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以集团公司人事部或成立初评委的二级单位下发(转发)的任职资格文件为依据;

2、通过考试取得的任职资格,以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的任职资格文件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书为依据;

3、通过认定取得的任职资格,以集团公司人事部(职改办)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为依据;

4、调入集团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由省人事厅认定,中初级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职改办)认定,并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书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部门)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有关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申请;

3、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任期考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4、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聘任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部门)负责人;

5、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初审情况及工作需要,确定聘任人选;

6、按照聘任权限下发聘任文件并颁发聘书;

7、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第八章 聘期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聘期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从决定聘任的时间算起,聘期的终止时间应与大多数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的终止时间相一致(在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聘至其退休年月止)。具体聘期视不同情况规定如下:

1、对于初次聘任者,聘期的起始时间从每年的6月或12月起;对于调动、招聘到设置相应岗位职务的人员,聘期的起始时间可以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次月起;对于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理工科专业),聘期的起始时间可以从认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聘任条件起;聘期的终止时间至三年聘期之年底止;

2、对于续聘者,以三年为一个聘期。

第三十五条 凡在聘任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任权限,各单位、部门在接到任职资格文件(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之后,按照本办法进行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单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聘任文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公司,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编号办理聘任证书;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编号办理聘任证书。证书编号由九位数字组成(编号规则见附表3),编号中的年度代码要与证书落款时间的年度相对应。

第三十七条 聘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考核登记表》、业务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1、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

4、严重失职、渎职,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5、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6、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聘任自行终止。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条件;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章 待 遇

第四十一条 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同煤经劳字(2005)584号文件的规定,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聘任高级职务人员亦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所聘正高级或副高级的岗位津贴。其他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解聘和不再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享受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任职资格,初次聘任时除审查其基本聘任条件外,还应审查其以下条件:

1、是否符合当年相应的报名条件;

2、是否具备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3、对于聘任中级职务者,是否具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4、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不分助理和员级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初级资格除外),首先聘任员级职务,然后按学历确定聘任助理级职务的时间:

1、专科毕业聘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2、中专毕业聘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3、不具备上述学历者聘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第四十五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在具备了相应的聘任条件后,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造价工程师,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职务;

2、注册安全工程师,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职务;

3、质量专业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职务;质量专业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4、注册城市规划师,可聘任相应的中级职务;

5、执业药师,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务;

6、执业助理医师,可聘任医士职务;执业医师,可聘任医师职务;

7、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价格鉴证师,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8、外销员从业资格,可聘任经济系列初级职务;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9、出版专业初级资格,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出版专业中级资格,可聘任编辑职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7.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3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

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7.3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1的系数。

7.4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7.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8、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8.1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8.2航行管制、航行情报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仍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9、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9.1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基地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基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聘任。

9.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聘任,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确定聘任人员后,报基地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基地统一下文聘任。

10、聘任期限:高级职务三年,中级职务一年,资格聘任一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11、聘任时,聘任者应予受聘者签订《上海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受聘者的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并颁发聘书,同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归入本人档案。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13、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离本专业岗位,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保留。

14、一九九0年后,凡属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资格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具体规定:中专毕业,本专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经本人申请可聘任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技术二年,可聘任为“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助理级。上述毕业生上岗后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见习期满本人应做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小结,经基地综合管理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方可聘任。

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单位和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15、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和现已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但不予聘任。

16、凡连续病假半年以上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予聘任。

17、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17.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17.2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17.3因失职而造成严重技术责任事故和危及飞行安全事故征候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5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待岗者;

17.6脱产文化学习一年以上者(专业培训除外)。

18、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组织进行,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的依据。连续二年考核成绩优秀者方可推荐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对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改进后可续聘;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当年末进行考核的单位,下不得进行评聘工作。

19、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任职期限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表现,按考核结果聘任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20、聘期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

21、其他按国务院、XX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A、《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B、《XXXX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附件A: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基地,积极为基地发展服务。

2、担任员级技术职务的条件:

2.1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2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辅导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3初步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本岗位设备的一般性实际操作能力。

3、担任助理级职务应具备条件:

3.1原则上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3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于实际工作;

3.4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较熟练的操作能力。

4、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4.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单位被公认为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4.2掌握现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4.3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技术管理上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促进了技术进步,产生了经济效益,保证了生产安全;

4.4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熟练的操作能力。

4.5能够指导助理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得条件

5.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尖子;

5.2具有解决在生产、经营、安全过程和综合管理过程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5.3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5.4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5.5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6能够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担任中级、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附件B:

XXXX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为了适应民航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聘用人(甲方)和受聘人(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聘约如下:

第一条 聘用人应保证受聘人在任职期间,行使现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为受聘人施展才能,开展业务技术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条 受聘人应对聘用人负责,尽心尽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内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条 受聘人在任期内应努力工作,刻苦钻研,掌握新知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的思想表现及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经考核,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聘用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3.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范围

三、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和性质,我校确定设置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档案等11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根据《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意见》,各部门设置本部门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经批准后,在学校下达的可聘岗位数内开展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四、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及出版系列中初级、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停止任职资格评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五、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等系列的中初级职务、档案系列中级职务实行以考代评,即由学校根据岗位,在经社会化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等系列高级职务由学校根据岗位在已通过评审(或审定)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六、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我校制定了《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及任职条件》,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聘任组织

七、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见《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规程》。各部门参照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对应聘本部门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聘,并负责向部门负责人推荐中初级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八、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思想品德考察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进行考察;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及工作实绩进行考察。各部门组建由各学院党委书记(或总支书记)为组长的思想品德考察小组,成立由院长或负责人为组长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小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初步考察意见,并对申请聘任中初级岗位及同级聘任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察。

九、学校成立若干由本学科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评议答辩组(简称评议答辩组),负责对

应聘本学科高、中级职务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评议组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中级职务评议组由本校具有高、中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正高级职务评议组全部由正高级职务专家组成,副高级职务评议组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高级职务评议组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参加。

第五章职务聘任

十、聘任程序为:

1、学校(学院)向社会公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实行公开招聘;

2、应聘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其中证明其学术、技

术能力的成果应是其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3、各部门对申请晋升聘任的人员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4、考察应聘者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

5、学校召开评议答辩会,对应聘者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6、各部门聘任小组对应聘本部门高级职务岗位的人员进行初聘,每个岗位推荐1名候选人;

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推荐中初级职务岗位拟聘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中初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7、聘委会根据综合考评意见,对高级职务岗位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8、校长确定高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9、校长授权各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公布聘任名单,发聘书

10、学校聘任的高级职务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聘任的中初级职务人员名

单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十一、被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聘期内每年签订一次岗位任务书。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学校与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

十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过评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直接办理聘任手续。其中,1955年1月1日前出生且考核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十三、非高校教学人员应聘高校教师职务岗位,一般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

十四、本办法公布后,凡校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学术、技

术能力必须按照晋升聘任的要求,通过校内外同行专家的评议,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十五、对实行以考代评或经评审(审定)取得任职资格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任职

资格后,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由学校根据岗位进行聘任。

十六、对于原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纳入学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管理范畴。经考核合格,由部门直接办理聘任手续,起聘时间可参照以前关于职称认定的时间确定。具体为:

1.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员级职务;任员级职务两年,可聘助理级职务;

2.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助理级职务;

3.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者,考察3个月期满,可从其来校工作之日起聘助理级职务;

4.获博士学位者,考察3个月期满,可从其来校工作之日起聘中级职务;

5.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必须在应聘者取得任职资格后进行聘任。

十七、经学校批准在国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进修的教师,在国外期间可参加学术、技术能力

评议,如其学术、技术能力符合任职条件,校长同意聘任的,待其按期回国后,再履行聘任手续,兑现工资待遇,起聘时间一般从回校时起算。

十八、解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

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拒不履行聘任合同;

3、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

4、剽窃他人成果;

5、违纪违法受学校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辞聘:专业技术人员辞聘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在学

校作出明确的答复前,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章考核

二十、学校制订定性定量的考核指标,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二十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以考核为基础,着

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业绩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是继续聘任的依据,对考核优秀者可以优先聘任,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低聘。

第七章附则

二十二、在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受聘高级职

务,其任职年限可以根据规定适当放宽。

4.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篇四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全面推进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完善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校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合一。

2.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4.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教师等各类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5.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安定和教师队伍稳定。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三、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等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校不得聘任其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含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备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验技术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等任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均合格以上。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应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

5.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要求,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高级职务人员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较显著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发展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

(二)高等学校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加强教师等队伍建设需要,以及不同类型教师等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学校还可对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础课、公共课、术科教师专门制定符合岗位特点的聘任条件。

(三)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后,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在临床教学岗位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符合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且承担临床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聘任相应教师职务。

(四)在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工作中成果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教师等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聘任相应的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各高等学校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聘任组织及职责

高校自行组建聘任组织,在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一)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聘委会人数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学校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学校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二)学科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组建;也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高级职务评议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正高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评议副高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校学科评议组应由校内外专家担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校外专家聘请比例由学校自行确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他学科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校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当有效,任期届满,须更换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组成新一届学科评议组。

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组建院(系)学科评议组。

(三)院(系)考核推荐组

院(系)考核推荐组由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 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本院(系)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校学科评议组和学校聘委会推荐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学院(系)考核推荐组的具体职责及权限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校聘委会、校学科评议组、院(系)考核推荐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校聘委会、校学科评议组、院(系)考核推荐组在聘任、评议、考核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实行回避。

五、聘任基本程序

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高校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和教师队伍实际,制定并公布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二)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包括职务岗位、职务岗位任职条件、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四)学院(系)考核推荐。院(系)考核推荐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进行考核,并按空缺岗位一定比例向校学科评议组提交推荐人选。

(五)科研成果鉴定。应聘高级职务的人员,其科研成果需经2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其中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科研成果应经1位省外同行专家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实行匿名鉴定。

(六)学科评议推荐。校学科评议组对院(系)考核推荐组推荐的应聘人员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学校聘委会。校学科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得校学科评议组到会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在通过学科评议的人选中,根据得票数,按拟聘岗位数的一定比例(建议按1:1.2以内)向学校聘委会推荐。

(七)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学校聘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学校聘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聘委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选。

(八)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九)校(院)长或校(院)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高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院(系)考核推荐组综合考察、学校聘委会研究评议后直接聘任。

六、聘任管理及工资待遇

(一)高校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

(二)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制度,实行考核和聘期考核,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三)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等人员,不接受应聘高一级职务申请。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严格按学校聘任条件进行聘任,不得降低标准。

(四)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工作要求的教师等人员,学校不得续聘或聘其担任高一级职务。

(五)高校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注重实绩、注重贡献、向重点岗位和教学一线教师倾斜的分配机制。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指导,抓好聘任制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高校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高校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师等各类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本校办学水平和队伍建设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高校教师等职务聘任工作应常态化,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三)强化监督。高校要规范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完善备案制度;要做好聘任事务公开工作,凡应公开的事项和程序都要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聘任工作全程监督;要加强聘任工作纪律教育,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对在评聘工作中徇私舞弊、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有关工作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标准 篇五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标准 Q/104-213.06-200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珠海发电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度的管理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为做好本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化、规范化。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珠海发电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2引用标准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办法(试行)》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坚持以岗位设置为依据,择优聘任的原则。

3.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在具有相应专业和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

3.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

3.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3.4.1厂领导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厂党政正职领导报省局审批,由省局局长聘任;厂党政副职领导报省局审批后,由厂正职聘任,报省局备案。

3.4.2厂担任中层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或聘任高级职务的,由厂正职领导聘任;聘任中级职务的,由厂主管领导聘任;聘任初级职务的,由部门领导聘任。

3.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3.5.1根据岗位设置、职数,确定拟聘人员;

3.5.2由劳动人事科审查拟聘人员资格,并报请厂领导审查批准;

3.5.3劳动人事科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3.5.4下发聘任通知;

3.5.5填写《专业技术聘任名册》报省局备案。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登

记表》存入档案。

3.6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未达到职务工资底线的,按国家、省局有关规定办理。

3.7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辞聘、解聘,按聘任合同规定办理。辞聘、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年内不再重新聘任,一年后,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3.8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职期满后,根据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和岗位工作需要可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可低聘或不聘。

3.9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任期届满进行任职期满考核。

3.10工人身份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先办理聘干手续,再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3.11根据国家干部退休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一般不再办理聘任。4责任与权限

4.1劳动人事科负责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办理、资料整理归档、待遇落实等进行管理。

4.2劳动人事科有权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打击报复者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5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及厂有关考核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编写:劳动人事科

审核:祝德俊

批准:区杰瑜

6.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篇六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制,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土建工程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管理、工程监测、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设备管理、工程咨询等企、事业单位中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任现职以来无不良记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工程师以来近5年及任期考核结论均在合格及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省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

5.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省申报职称的有关规定; 6.业务考试合格; 7.继续教育符合要求;

8.土建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该职务5年以上;土建类大学专科学历,长期在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或非公企业工作,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该职务7年以上。

二、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要求

(一)专业知识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能进行研究、实践。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管理知识。

3.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相应编制依据,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4.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二)运用能力要求:

1.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

2.具有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4.具有对本专业技术成果进行初步审查、鉴定和验收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总结和管理能力。

三、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工作成果及业绩基本要求

(一)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过4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6项及以上中型项目的设计、科研等工作,并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设计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设计的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法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担任过2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4项及以上中型项目施工、安装等工作,并参与项目的全过程;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施工、安装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施工、安装工作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国家级工法2项及以上或省级工法4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工法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三)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管理、监理、工程检测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师主持过6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项目质量监督等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作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师主持完成12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督工作,且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2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过4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6项及以上中型项目监理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

过16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且有过参与大、中型项目监理工作经历;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承担过6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并参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8项及以上大型项目或12项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检测鉴定工作;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四)从事市政(规划)给水排水等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过3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6项及以上中型给水排水工程项目,并参加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环境卫生及工业给水与工业废水处理的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一百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2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五十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4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给水排水总体规划设计6项以上;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等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等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过6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12项及以上中型给水排水工程项目,并参加有关的项目建设;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国家重点工程或3项及以上省级重点工程本专业的工作;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

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建筑环境工程、采暖、制冷等科研、设计、施工、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及以上大型民用和工业建筑工程或12项及以上中型民用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供热、燃气、空气调节和人工环境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及以上国家重点工程或3项及以上省级重点工程本专业的工作;长期直接负责本专业的大、中型设备、系统运行管理,提出了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运行方案或技改措施3项及以上,节能效果显著,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刊物发表相关成果论文;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七)从事区域、城市、村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4项及以上或中型项目设计8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设计24项及以上,且有过参加城乡规划大、中级项目设计的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市级以上城市规划科研项目或课题6项及以上。

(八)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应用和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4项及以上或中型项目8项及以上;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24项及以上,且有参加大、中型项目的经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园林造景工程在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上获得金奖以上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绿化工程金奖2次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

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咨询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及以上大型工程或12项及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建设的成本控制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或16项及以上中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概预算文件编制、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人主持编制完成具有运用推广价值的工程造价管理软件1项及以上,并推广具有较高水平和使用价值的工程造价管理软件2项及以上(开发和推广的软件必须为经省级及以上单位专项立项的软件);

3.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编制12项及以上。

(十)从事建筑设计和研究、建筑技术咨询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4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者6项及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设计等工作;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2项及以上小型项目的设计,并有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工作经历;或者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6个大、中型项目建筑方案编制工作,且方案中标;

2.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编制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6项及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2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重点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及以上,或市级科研项目6项及以上。

四、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著作要求

(一)论文、著作可以为下列任一种形式: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且与本人工作业绩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字数不少于1500字;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其中一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协)会论文评审中获二等奖及以上的论文,且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发表;

3.如没有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可提供一篇能反映本人所取得的某项工作业绩、从事过的某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文章(不同于述职报告),且字数不少于3000字。

(二)论文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成果、业绩、专业密切相关。

(三)论文主要审核要素包含:规范性、针对性(主要指针对本人工作成果

及业绩情况)、实用性、难易性、创新性等。

五、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述职报告的要求

述职报告作为评审的主要材料是参评人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综合情况的总结,要真实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其中学识水平是指参评人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是指对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或指导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和与相关专业配合、协调的能力;工作业绩是指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负责的工程项目情况(工程项目必须填写开完工时间、项目名称、规模、造价、所担任的角色以及证明和证明人联系电话,工作业绩中项目名称、规模、造价等不详的,评审中不予认定)。述职报告要求文字通畅、叙述准确、条理清晰、简单明了。述职报告表述的情况须与“参评人员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填写的内容一致。

六、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申报材料需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示。如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人事职称网上公布相关情况:

1.学历证书、注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造假;论文抄袭; 2.工作经历与本人实际不符;

3.工作业绩以及本人所担任角色与申报人实际情况不相符; 4.申报人实际工作单位与申报工作单位不相符。

七、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的条件

任职年限不够或学历达不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

(一)成果及业绩要求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城市规划)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建筑设计竞赛奖项目的;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或二项及以上相当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级别的工程项目奖项或五项及以上相当于湖南省优质工程奖级别的工程项目奖项;或者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新产品研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者主持制订或编写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已在同行业或全省范围采用或推广;

3.在县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毕业生累计从事专业工作20年及

以上,且担任工程师7年以上,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担任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副总工程师3年以上,同时取得与申报专业一致的注册资格(注册资格分级别的必须取得一级注册资格);或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担任副总工程师、专业副总3年以上,同时取得与申报专业一致的注册资格(注册资格分级别的必须取得一级注册资格);或甲级监理企业担任副总工程师3年以上,同时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资格。

(二)专著、论文要求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2.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或在国外权威性刊物上发表过1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上发表或入选论文1篇,并在省级刊物、省级专业学会年会或省重点课题研讨会发表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

八、原2009年6月18日印发的《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湘职改办[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备注: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述职报告要求、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论文格式要求、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公示情况表、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角色界定、土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个人成果及业绩情况证明文件举例等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进行查阅。

附件1:

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

3.个人述职报告(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4.参评论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个人工作成果及业绩情况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6.获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科研成果情况及鉴定材料(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8.国家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9.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申报评审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附件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人申报 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提供的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其所报材料经审核、公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7.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篇七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

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招聘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15年6月1日

深圳大学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招聘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大学技术人员聘任条例(试行)》(深大〔2010〕217号)、《深圳大学管理人员聘任条例(试行)》(深大〔2010〕218号)及深人社函〔2015〕169号文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从2015年4月起停止招聘雇员,我校管理、技术人员按照聘任制进行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公开招聘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深圳大学岗位设置办法(试行)》(深大〔2010〕220号)的有关规定,核定本单位年度管理、技术人员招聘计划,并上报校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四条 学校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申请和各单位编制情况制定全校管理、技术人员招聘计划,并实施招聘。该招聘一般每年一次。

第五条 管理(含辅导员)、技术人员的招聘一般采用面向社会的公开选聘,选聘录取的人员为聘任制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后签订聘期为三年的合同,其中试用期一年。

第六条 公开选聘管理(含辅导员)、技术人员应坚持计划公开、程序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选聘管理(含辅导员)、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技术人员面试组。面试采取预先命题,现场回答的形式,评分着重考查面试者答题时的专业知识、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及应变能力等。

(五)笔试、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总成绩拟定录用人员名单。

(七)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八)审批通过的录用人员名单在深圳大学人才招聘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将办理入职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抄送: 校领导、综合档案室。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8.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篇八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地评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以下简称“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促进学校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的精神,参照武汉大学岗位设置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已选择教师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学生工作专职辅导员以及其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结合思政教师队伍实际,重点考察聘任对象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和教学研究能力。

第四条 我校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岗位。

第五条 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学生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以良好的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努力,团结协作。近三年考核合格。

(二)外语条件

应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

外语免试条件见《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三)学历条件

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聘教授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聘副教授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工作条件

经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在岗期间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并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学生工作任务。对任职期间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助教岗位聘任条件

(一)工作年限

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二)教学条件

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担任过第一课堂(形势政策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就业指导课、职业规划课程以及党课、团课等,下同)的教学工作。

(三)科研条件

积极参与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的研究活动,能胜任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和工作论文的撰写工作。

(四)工作业绩

经考核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并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学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 讲师岗位聘任条件

(一)工作年限

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获硕士学位后任助教满3年。

(二)教学条件

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担任过至少1门第一课堂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课时数不少于18学时。

(三)科研条件

能较好地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积极参加与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任现职以来有2篇与工作相关的论文公开发表,其中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

(四)工作业绩

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参加学校辅导员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二项:

1.本人或所带学生班级、集体及个人至少获得过1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在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安全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学校主管部门认可;

3.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上有创新举措并运用到工作实践中,且效果良好;

4.学生工作特色基地主要成员。第九条 副教授岗位聘任条件

(一)工作年限

获博士学位后任讲师满2年,获硕士学位后任讲师满5年。同时,连续从事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3年及以上,或累计满5年。

(二)教学条件

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和辅导工作,系统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课时数不少于36学时。

(三)科研条件

具有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高等教育管理知识,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论文至少3篇,或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并主编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著作至少1部。同时,须具备以下选项之一:

1.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1项(排名前三); 2.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到账经费累计达2万元及以上;

3.相关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

(四)工作业绩

能组织和指导院(系、所、中心)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参加学校辅导员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并有1次为优秀。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二项:

1.本人或所带学生班级、集体及个人获得过2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过1次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2.负责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品牌,并在校内外产生良好的影响;

3.在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安全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学校主管部门认可;

4.被评为“优秀”的学生工作特色基地主要成员。第十条 教授岗位聘任条件

(一)工作年限

获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满5年,获硕士学位后任副教授满8年。同时,连续从事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8年及以上,或累计满12年。

(二)教学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有丰富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系统讲授过2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课时数不少于54学时。

(三)科研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沿动态,并对其中的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在该学科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

任现职以来,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论文至少5篇,其中重要期刊论文至少2篇或奖励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论文至少5篇,并主编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著作至少2部。同时,须具备以下选项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1项;

2.主持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纵向经费累计到账5万元及以上; 3.相关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四)工作业绩

能全面领导、组织和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培养、教育、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参加学校辅导员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2次为优秀。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过突出贡献。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二项:

1.本人或所带学生班级、集体及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2次及以上,或获得过1次及以上国家级表彰或荣誉称号;

2.负责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品牌,并在全国高校引起关注或推广;

3.在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安全稳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是受省部级及以上

表彰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

4.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国家级荣誉称号;

5.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过重大改革思路,并经过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章 聘任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评议组”(以下简称“思政教师专业评议组”)。

思政教师专业评议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组织部、人事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为13-15人,成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务。思政教师专业评议组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审定岗位职责和任务;

(三)评定副高级岗位人选,审定二级单位推荐的正高级岗位人选;

(四)处理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他事宜。

思政教师专业评议组下设资格审查小组,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部、团委、教务部等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与职责见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其他有关单位成立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组(以下简称“单位聘任评议组”),由5-9人组成,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务。

第十三条 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岗位聘任计划,经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方能开展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

(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

(三)应聘者向教授会(教授委员会)陈述申报理由,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对应聘者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发展潜力等进行评议,原则上评议通过的候选人不超过推荐岗位数的2倍。

(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

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

3.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

(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单位聘任评议组评议表决,提出候选人并公示一周。

(六)学校思政教师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

(七)学校思政教师专业评议组审议高级岗位推荐人选。

(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

(九)校长授权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十六条 评审投票规则

(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

(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

第五章 聘期与考核

第十七条 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思政教师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思政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思政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有关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认定参见《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诉及争议处理参见《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参见《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中人文社科教师分级聘任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有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制 打印:熊良平

校对:张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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