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传递管理规定

2024-07-15

会计凭证传递管理规定(2篇)

1.会计凭证传递管理规定 篇一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 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 1 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 凭证印制

第九条 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

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二、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业务凭证样本》及其对重要空白凭证防伪功能的规定印制凭证,严禁擅自改动样本格式。

三、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履行向XX市商业银行所做出的服务承诺书中关于安全保密、设备保障、成本管理、工艺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服务管理、运输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责任。

第四章 空白凭证的调运

第十条 凭证请领实行“请领日期预约”、“身份自动核验”制度。凭证领取必须由综合业务凭证管理系统设定的凭证专管柜员办理。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分行到总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由领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取手续后,凭有效柜员权限卡刷卡签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必须做到双人专车押运。

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不得越级直接向总行或印刷厂调运凭证,也不得跨越总行向其它分行调剂凭证。网点之间不允许直接调剂凭证。柜员之间不得擅自调剂重要空白凭证,对交班或确属业务临时需要的,应经主管柜员授权后办理往入往出业务。

第五章 凭证保管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管”办法。凭证库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应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及监控等安全设施。日中业务人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妥善保管。每日营业终了,业务人员应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随同现金装箱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入库时间领用人签字等内容。各支行必须由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必须分开保管。

第六章 凭证领用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 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业务主管人员签章后向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营业网点应根据本网点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分行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的用量,营业网点一次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柜员一次不得超过1周的用量。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六条 网点柜员领用凭证必须由主管人员审批授权。网点和柜员之间的凭证发放与领用、上缴与收回必须做到逐份清点、当天发放、当天领用,当天上缴、当天收回。柜员之间的往入、往出业务应于当天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柜员因工作职能范围变动,或因凭证停用等管理需要,须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按规定移交或上缴网点凭证管理人员,不得滞留。

第七章 凭证出售

第十八条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收费凭证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购买一般凭证并用现金结算费用的可不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九条 各支行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验明客户身份,有预留账户密码的,应由客户在隐敝的情况下自行输入账户密码予以认证,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登记簿并由客户签收认可。

第二十条 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网点指定柜员出售。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给非我行开户客户。

第八章 凭证使用

第二十一条 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业务人员在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序号连续使用,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标记,剪下右上角凭证号码后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剪下的凭证号码贴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作废的银行卡,应从磁条中进行段剪角或打洞破坏磁条后纳入废卡管理。严禁跳号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准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备用。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业务主管授权不得擅自手工填制。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套打,不得自行打印。

第二十三条 凡由本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

第九章 凭证核算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一律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纳入表外科目,按种类分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凭证管理核算应执行当天业务、当天记账、日清月结制度。各营业网点发生凭证业务时,必须在营业终了前将重要空白凭证借贷发生额进行批量记账。因通讯等问题造成记账不成功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手工补记账。业务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换人账实核对,每月必须核对表外账户与库存登记簿,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以确保账簿、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各营业网点必须每天使用系统交易进行账实核对,以确保账实相符。对发生不符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十章 空白重要凭的注销与挂失

第二十七条 客户销户时,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不得短缺。开户银行对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当场切角作废,并填写“客户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三份,由双方核点签字。客户对申购的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丢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申购客户负责。

第二十八条 因客户自行填错等原因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客户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申请书”,银行凭以注销凭证号码。

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立即进行切角、打洞或加盖“作废”戳记,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条 各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凭证库存盘点,如发现网点或柜员凭证丢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并上报总行。同时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挂处理;如确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十一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要严格遵照凭证销毁管理权限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各支行负责审查批准并监销所辖的销毁凭证工作; 6 负责集中收回下属各网点待销毁凭证,在未经总行审批并监销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毁凭证。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客户交回和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造具清单上缴各支行加封入库妥善保管。分行造具销毁重要凭证销毁清册,按照凭证管理权限报总行批准销毁。网点不得长久保管待销毁凭证;各柜员不得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凭证。

第三十三条 总行要认真审查各支行有关待销毁凭证的报告及其清单,适时安排组织辖区的凭证销毁工作。各支行要按照总行安排,对已作废凭证进行凭证销毁处理,编制销毁清单。

第十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与核对

第三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由各支行涉及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每日营业结束前,应当每日由网点负责人或者业务经办人员应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柜员的库存进行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2、分行结算管理部应当每1月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3、分行分管副行长应每季度对辖内网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必须达100%。

4总行结算管理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5、总行分管副行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二、全面检查由总行或分行领导、稽核、计划财务或结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情况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情况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情况。分行组织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每次检查,应当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写出评语。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六条 任何时间发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实不符,都应当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总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凡盗取、套取、伪造存单(折)及其他有价单证,利用假挂失、骗取和冒领客户存款者。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予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况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其中一条者,视其情节每次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登记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二、不执行凭支行,网点支行领导签批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领取凭证;对领取的空白重要凭证不及时拆包,双人逐张核点,抽验质量、及时入库等造成差错的。

三、不按规定对空白重要凭证分内、外库保管,分处存放保 8 管。

四、没有按规定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登记簿,没有做到专人、实时登记。并按日核对,造成帐实不相符的。

五、未坚持对已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销号控制。

六、未按规定在营业终了将重要空白凭证装入专用箱入库保管。

七、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与他人管理、将客户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非购买单位人员的。

八、让客户签发属于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的。

九、跳号发售或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的。

十一、营业门柜(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

十二、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上缴有关部门的。

十三、重要空白凭证、会计资料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

十四、没有对注销、作废、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按规定操作程序进行处理者。

十五、其他违规操作。

第十四章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XX市商业银行总行解释、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日开始实施。此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相抵触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2.会计凭证传递管理规定 篇二

原始凭证是会计处理的源头, 是会计处理最基本的依据, 它的真实性决定了整个会计信息处理的真实性, 对整个会计系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现实中, 在会计处理中的原始凭证存在着一些问题, 主要是原始凭证失真的问题。原始凭证失真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原始凭证上的内容不合规定, 例如在原始凭证上缺少经手人、使用用途等;另一方面是原始凭证与事实严重不符合, 当事人为了能够得到报销, 对事实和发票进行弄虚作假, 导致会计事项不真实, 使虚假的支出表现在公司的会计报表中。

原始凭证从产生到表现在会计处理中, 经历了原始凭证的制作、使用和利用原始凭证进行报销三个环节, 下面分别从这个环节上对原始凭证失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 原始凭证的制作环节。我国的《发票》规定, 发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所指定的一些专门企业来制作的, 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但是对于这些票据的规定还不标准, 票据的设计和印制等还比较混乱, 也没有统一的防伪标示, 因此, 在实际的会计信息处理中, 会计人员很难辨别出发票的真假, 就给了不法分子空子可钻, 出现了许多制造、贩卖假发票的违法现象, 导致了原始凭证的失真。 (二) 原始凭证的使用环节。这一环节最容易导致原始凭证的失真, 因为在这一环节最容易弄虚作假。主要有以下几种弄虚作假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原始凭证中填写的相关发生事项是与现实不相符合的, 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该事项。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 许多政府或企业等单位对票据的检查和管理不严格, 这就导致了相关工作人员将不能报销的事项改写成某些能报销的事项, 例如把自己购物的花费记入到招待客户的事项中, 从而得到企业或政府的报销。第二种情况是票据不是通过同时全联次的复写来开具的, 而开出的发票的联次是不统一的, 这是不符合规定的。第三种情况是编制虚假的自己制作的原始凭证, 例如利用一些虚假的人员名字来增加企业的职工数量, 来增加企业的劳务费用支出从而据为己有, 骗取所在单位的钱财, 这也导致了企业会计信息处理的不真实性。第四种情况是发票内容的填写缺乏规范性和完整性, 例如在企业的采购发票中没有所购买物品的单价和数量, 而只有采购支出的总金额, 或者是在发票中没有明确的物品的名称, 而只写了所属的大的类别, 或者是在发票中没有专门的财务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等, 这些情况都是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或政府单位监管不严的情况下拿着一些不真实的发票到单位进行报销, 从而导致了原始凭证的不真实性。 (三) 原始凭证的报销环节。在这一环节也容易导致原始凭证的失真, 一是对原始凭证进行人为的虚假性修改, 对发票的内容、金额等信息进行修改, 从而得到更多的报销资金。二是审批过程弄虚作假, 手续不完整, 或者自己人为的模仿签字人的笔迹, 在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下进行更多的报销。三是将家庭的私人消费发票或者与本单位无关的相关发票拿到本单位进行报销, 从而获得更多的资金收入。以上这些环节所存在的问题都导致了原始凭证的失真问题, 从而有必要对原始凭证进行更加合理完善的管理, 进行相关的法制化管理。

二、会计原始凭证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

原始凭证信息的失真会给企业的生产活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造成政府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失误。原始凭证信息的失真会导致整个会计信息的失真, 而会计信息的质量又决定了经济信息的质量, 从而导致了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所依据的信息的质量发生了变化, 最终导致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失去了合理性, 出现了失误。另外, 会计信息的失真会导致对产业的好坏和企业经营状况好坏的区分辨别不清楚, 使政府不能正确的制定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和抑制劣势产业发展的政策, 从而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体经济的均衡发展。二、干扰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原始凭证信息的失真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与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相背离, 是不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的, 严重干扰了市场运行的有序性, 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大浪费。三、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原始凭证信息的失真会导致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 而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是根据相关的会计信息做出的, 虚假的会计信息会导致企业决策的失误。例如从会计信息中可以看出企业产品的成本, 从而做出产品的定价, 如果会计信息不真实就会导致定价的不准确, 不利于企业产品正常的市场营销和参与市场竞争, 最终不利于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从以上可知, 原始凭证信息的失真会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的, 因此, 对原始凭证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会计原始凭证法制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我们的时代是法治的时代, 对于很多问题的解决和某些行业的管理, 必须采用法律这一武器, 进行相应的法制化管理。我国的会计行业是靠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和规范的, 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经济活动的不断复杂化, 经济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大, 对我国会计行业进行法制化管理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对于原始凭证存在问题的解决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有利于会计部门管理化水平的提高, 有利于会计信息处理的真实性的提高, 最终使会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活动。关于原始凭证法制化管理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加强会计法制化建设

在进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建设时, 应当避免其本身内容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详细而全面的预防, 制度条例和准则中的文字要做到精确和严谨, 从而保证会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在会计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 还应当协调好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保证不损害到各方的合法利益。另外在会计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 还应当尽量减少相关的会计程序和执行措施, 减少相关程序和方法的选择性, 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失真性问题, 增强了原始凭证法制化管理的基础。

在进行原始凭证法制化管理的过程中, 必须强化各项会计法规的建设, 加强《会计法》的宣传教育, 对《会计法》的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 最终使原始凭证的法制化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另外还应当对相关的经济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 这样可以从法律上打断原始凭证失真的发生路径, 这样也是提高了整个法律体系的严谨性、科学性和关联性, 使会计法规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和更强的执行力度。另外要对《会计法》进行更大力度的宣传和教育, 使政府或企业的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 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从而减少原始凭证失真问题的发生, 强化了原始凭证的法制化管理。

2. 原始凭证印制的法制化管理

在原始凭证的印制环节应当增强其法制化管理, 对原始凭证印制的部门和标准进行法律上的规定, 规定统一的防伪标示, 并且在印制过程中进行严格的执行, 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那些发票造假行为的处罚要进行相关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对制造、贩卖假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从而降低印制环节导致的原始凭证信息的失真性。

3. 原始凭证使用的法制化管理

原始凭证使用环节的法制化管理主要是对原始凭证使用行为的规范性进行法律上的规定, 首先是对开具票据的方法进行规定, 必须要通过全联次的复写来开具, 否则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其次是对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规定, 必须要做到发票中书写的事项、金额等内容的真实性, 一经查出原始凭证的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将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严厉的制裁;最后是对原始凭证内容书写的规范性进行规定, 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性书写, 否则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4. 原始凭证报销的法制化管理

在对原始凭证报销这一环节的法制化管理中, 主要对报销行为的规范性进行法律法规上的明确规定。在报销过程中, 原始凭证的内容一定要做到真实性, 相关单位对原始凭证的报销进行审核时一定要做到严谨性和规范性, 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和玩忽职守的行为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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