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赠与买卖

2024-07-15

房产继承赠与买卖(共12篇)

1.房产继承赠与买卖 篇一

房产赠与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为赠与房屋,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产籍号: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私有房屋的1/3产权无偿赠与给丙方。甲乙双方保证赠与给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1/3产权。甲乙双方保证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负责。

三、甲乙双方赠与房产给丙方的条件为:丁方对丙方受赠的房产不能擅自占有和使用,并且承诺除为丙方的利益外,不得处理丙方的财产。

四、除非四方一致同意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甲方或一方任意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的,需按照房产的1/3产权的实际价值(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支付丙方。

(二)丁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需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元。

五、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公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为六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一份提交公证机关,一份提交房产登记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身份证编号:身份证编号:

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丙方签名:丁方:签名

身份证编号:身份证编号:

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2.房产继承赠与买卖 篇二

2008年12月17日,黄琛南在家里吃完早餐后,像平时一样骑摩托车去上班。

20多分钟后,其父黄亚生的手机突然响起,来电显示的是儿子的号码。“喂,请问你是黄琛南的父亲吗?”手机里传来了一个陌生人焦急的声音。“你是?”黄亚生里一紧,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我是医院的一名医生,你儿子出了车祸,不省人事,现正在医院抢救。我们从他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找到了他的身份证和手机,这才给您拨打的电话,你们快点来医院吧。”“好,我们马上就到。”黄亚生慌慌张张地对老伴郑梅喊道:“儿子出车祸了我们得马上赶到医院。”郑梅一听,慌了神,丢下手里的家务活,与黄亚生一起赶往医院。

当他们赶到医院时,还是迟了一步。黄琛南因伤势过重,来不及见亲人最后一眼便魂归天国。黄亚生老泪纵横,郑梅则瘫倒在地。这时,黄琛南的妻子孙琼也从单位赶到了医院,她扶起婆婆,然后呆呆地站在走廊上……

悲痛过后,一家人慢慢地回过神来,他们从医生那里弄清了黄琛南出事的经过。原来雨天路滑加上黄琛南的车速过快,摩托车不慎翻下了路边的沟坎。更不幸的是,他失去控制后头部着地,重重地撞在了_一块岩石上,当即昏迷不醒,当他被人发现送到医院时,因伤势过重,医生也无力回天。

儿子安葬后,黄亚生和郑梅开始担忧起往后的生活。原来,年近七旬的他们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他们居住的那幢四层楼房也是由儿子出钱修建的,房产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今儿子去世了,儿媳没准会改嫁,他们因此感到不踏实,不得不为以后的生活考虑。

在黄亚生的提议下一家人召开了家庭会议,他们居住的楼房成为了焦点。房屋归到公婆名下儿媳不同意;归到儿媳名下公婆又不赞成。商量来商量去,一个折中的办法让双方皆大欢喜。

2008年12月23日,黄亚生、郑梅夫妇和孙琼经平等自愿协商,就黄琛南去世后的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一、双方现共同居住的四层房屋的产权归黄琛南的儿子黄明所有;二、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对该幢房屋均有居住权,其中一楼、四楼归黄亚生、郑梅夫妇使用,二楼、三楼归孙琼、黄明母子使用……

家庭风波不请自来,协议反倒变成诉讼的导火索

黄琛南去世不久,孙琼的父母和亲友们不停地劝她再找个伴侣。一开始,孙琼念及儿子还小,丈夫去世时间不长,一直拒绝。可后来她也招架不住众人的劝说,点头答应了。亲友们四处为她介绍对象,也时不时地有男子来孙琼家附近打听。

儿媳要改嫁,黄亚生夫妇也知道这事儿是拦不住的,司儿媳总是在眼皮子底下张罗着,他们看在眼里,心里难免有些难受。每当他们与儿媳碰面时,老俩口因心情不佳,总会给些脸色,日子久了他们与儿媳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僵。

2009年6月28日,孙琼与郑梅在家门口擦肩而过,郑梅说:“你现在看到我连招呼都不打我儿子才死了几个月啊。再怎么着,我还是孩子的奶奶呢。”面对婆婆的责备,孙琼抱怨:“妈,咱们天天见面,您怎么变得那么生分了而且我正想着事,走神了。”“我看你是急着找个老公再嫁出去吧!”说到这,郑梅满肚子伤心,禁不住落下泪来。孙琼没有理睬婆婆的情绪变化,上了楼后重重地把门关上了。

此后,黄亚生夫妇和孙琼的关系急剧恶化,争吵不断,虽住在同一幢房子里却形同路人。2010年4月,他们再次争哦黄亚生拨打了“110”。后来他们在警察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仍归黄明所有,房屋的一楼由黄亚生夫妇和孙琼共同出资进行隔断,各自使用一半。

10月的一天,黄亚生突然想起把房屋产权归到孙子名下的争情一直没有办理。为此,他来到房产管理局咨询该如何为孙子办理房产证。咨询完后,黄亚生火冒三丈。原来3个月前,孙琼背着他们偷偷地把房子转到了她的名下办理了以孙琼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这怎么行。”黄亚生回去跟老伴一说,郑梅同样怒气冲天,他们要找孙琼问个清楚。“咚咚咚”,他们使劲地敲孙琼的房门。孙琼一开门,黄亚生夫妇便怒气冲冲地指责她,并责令她马上把房子过户给黄明。面对公婆的责问,孙琼说:“按照协议,房子是给黄明的,黄明又是我的儿子我是他的监护人,他的房子自然由我来管理,我爱登记在谁的名下就登记在谁的名下。”黄亚生夫妇顿时无言以对。

孙琼的回答让他们感到不满,房子若变成孙琼的,那他们的居住权会随时打水漂,而且孙子长大后,也不一定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该怎么办?黄亚生夫妇静下心来,思考对策。

到了这地步,他们想去法院起诉孙琼。可这诉讼请求该如何提呢?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求执行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孙琼把房子过户到黄明的名下同时保证他们老两口对房屋享有部分居住权;第二种是请求撤销协议,那么房子便是黄琛南的遗只他们就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分割。

遭遇法律瓶颈:没过户的房产到底归谁?

2011年春节后,黄亚生夫妇以一纸诉状,把儿媳孙琼和孙子黄明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产权归黄明所有的约定是一种赠与,他们和孙琼都是赠与人。对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来说,只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才算完成,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在,该房屋还没有过户到黄明的名下他们作为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请求对黄琛南的遗产即房屋进行分割。

孙琼表示,2008年12月达成的协议不是赠与合同,而是继承协议。那是她与黄亚生夫妇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达成的协议,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的协议合法有效的话,只存在完全履行的问题,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黄明年龄小,她是黄明的母亲,又是黄明的监护人,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是对未成年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方式。既然黄琛南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协议也就履行完毕。

继承协议PK赠与合同,二者之间究竟有没有冲突,法律又该如何抉择呢?2011年4月初,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那份协议的效力是适用继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2008年,黄亚生夫妇与孙琼签订的协议是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处理继承事宜签订的,本质上属于继承协议,但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又具备赠与合同的性质。可以说,它既属于继承协议,又属于赠与合同。

从继承协议的角度讲,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该协议自签字时生效,应当得到完全的履行,孙琼应当把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适用继承法,房屋只能是黄明的,过户只是时间问题;适用合同法,房屋则由继承人重新继承。

面对法律冲突,主审法官采纳了“赠与合同”说。主审法官认为,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应视为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房屋份额作出了赠与处允但因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黄明名下赠与便没有完成,产权也没有因此转移。所以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现黄亚生夫妇撤销赠与,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黄琛南与孙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黄琛南死后,孙琼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则为黄琛南的遗产。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是黄琛南的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相应的遗产'黄亚生、郑梅继承的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房屋的四分之一。综合考虑房屋的居住现实、使用方便、各楼层的价值不同等状况,主审法官认为按照双方原有协议的约定,将房屋第四层全部及第一层的一半分割给黄亚生夫妇较为合理。

3.房产继承赠与买卖 篇三

【案例简介】 2010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因病死亡。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分析】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

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现赠与人一方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被房产部门采用进行过户,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和蒋某将其房产赠与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2、既然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在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蒋某因孙子王某某上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不能办理,导致了权益不明确,该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赠与房产须到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而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赠与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因赠与财产而产生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

4.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 篇四

1.房地产继承。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遗产继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在我国目前以前者居多。法定继承主要是指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按一定的顺序继承死者财产。遗嘱继承是指由死者指定的继承人合法继承财产。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征收遗产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这种税收,但按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征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两种行为,虽然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也就是被继承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这种行为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的赠与。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捐赠给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国外目前不少国家开征了赠与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这种税收,也不对之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按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三条标准,赠与人捐赠房产是无偿转让,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不应征税。

房地产的“赠与”仅指以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中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5.房产赠与合同与撤销权 篇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一、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6.房产继承赠与买卖 篇六

[案情]小李婚后不久即被公司派遣到外地办事处驻扎。因为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妻子小曲在家有了婚外情,情人是她的同事。不久小曲生下一子取名叫福海。小李对妻子的婚外情一无所知,视福海为心肝宝贝。福海一周岁时,小曲和小李商议后,花6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了福海名下,作为生日礼物。不久,小曲的婚外情曝光,夫妻关系破裂。经亲子鉴定,小李与福海没有血缘关系。小李提出离婚,并要求撤销赠与,收回赠给福海的房产。但小曲认为,房子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不能撤销。于是,小李以赠与存在误解起诉到法院。经法庭审理后,以重大误解判决撤销了赠与,此房产按小李和小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评析]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这叫任意撤销权。但在本案中,小李赠与福海的房产已登记在福海的名下,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小李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小李还有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就是法律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物权已经转移,赠与人仍然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赠与合同,当事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本案中,李对福海的赠与应当可以理解为存在重大误解,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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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赠与房产 篇七

[主要案情]

2004年9月15日,何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其在山东省广饶县开设的电脑专卖店的提货资金。借款期限为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在借款期限超过以后,王某向何某多次索要借款,何某却以其电脑专卖店经营不善并且已经倒闭,无力偿还借款为由拒绝偿还王某5万元借款。王某在多次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何某推上了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2005年12月27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何某在法定期间内偿还王某5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何某在判决书生效以后未能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王某于2006年4月5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何某在广饶县城内有商品房一套。但被执行人何某已于2006年3月6日将其所有的该处房产赠与其父亲,并于2006年3月7日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06年3月21日,何某与其父亲在广饶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该处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当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被执行人何某已经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处房产能否当作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产生了如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是不动产--房屋。并且该房产不仅已经交付而且被执行人何某与受让人的赠与行为已经公证。该处房产又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那么该处房产就不能再当作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在此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何某与其父亲之间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加之房屋产权部门又为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也为了保护房屋受让人的合法利益,该处房产不能再认作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某是生效判决书中的债务人,其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在申请执行人王某起诉追偿欠款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不仅未履行还款义务而且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其父亲。被执行人何某逃避债务的目的明确。由于该案被执行人何某与受让人其父亲之间的赠与行为给申请执行人王某造成了极大的利益损害,导致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何某赠与其父亲的房产虽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因其赠与行为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故意,故被执行人何某将其房产赠与其父亲的行为无效。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可以强制执行该处房产。

本案是一起被执行人无偿赠与财产而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所赠与的财产的特殊案例。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广饶县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执行人何某与其父亲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可依法对该处房产予以强制执行。其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被执行人何某赠与其父亲的房产已经经过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有意规避法律,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产权变更登记可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执行法官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对于《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应予以全面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实际上是针对赠与合同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即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赠与人不得反悔撤销。而如果该赠与合同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广饶县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何某的此处房产予以强制执行。

8.房产继承证明[定稿] 篇八

原老宅(杨店村柴东组)六间房产是父亲(毛系苏已去世)盖的。三间主屋是给毛林的,(父亲在世时口头遗嘱)二间过道是毛林自己盖的。西面的三间边屋是母亲的。(现已经拆迁了40平方米)现在母亲把三间边屋给毛林继承,毛林负责母亲住房,一直到去世,老宅的所有房子土地赔偿款,及现已按置在梦溪三期的49号楼一单元201室、202室都归毛林所有。其他兄弟不得来分割财产。

特此证明!

产据人:

9.房产继承合同 篇九

乙方:______、__(两人为夫妻关系)

丙方:______、__(两人为父子关系)

丁方:______、__(两人为夫妻关系)

甲、乙、丙、丁就位于____市____镇____村的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中府集建总字第097351号,中府集建字〔1990〕04180151号)和房屋所有权(粤房字第3790228号)的分配继承问题,经四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____

一、甲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财产所有人。

二、甲方同意乙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继承人。

三、乙方同意支付丙方日后建房或购房所需费用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作为合法继承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条件。

四、丙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继承人。

五、丁方同意不参与此次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分配继承。

六、本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四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协议一式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协议当事人签字:____

甲方:____

乙方:____

丙方:____

丁方:____

10.继承的房产如何过户 篇十

在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文件说,房产继承必须公证的规定废止了!意味着如果公证处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的话,就不用进行继承权公证。

也就是说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没有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

主要有三种途径:

1、协商继承

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管局申请房屋过户。

2、公证继承

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继承权公证的操作方法:

1、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的遗产继承人都到场。

2、然后带上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其中,继承公证需要带的资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到房管局办理过户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在办理的时候,需要交一些费用,比如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和继承过户的税费等等,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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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产买卖协议 篇十一

卖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 屋 座 落

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1.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2.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

三、1.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土地分割和房屋房权证,不得推诿。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2倍违约费用。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12.房产继承赠与买卖 篇十二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具体步骤是: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契税是房屋现值价格百分之三,领取契证。

(三)房产赠与过户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在赠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相关知识链接

☆房产赠与的流程

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房产赠与和继承中的税费

前段时间开征遗产税的讨论,让胡先生的心里也打起了“小九九”。胡先生的家庭情况有点特殊,自己和前妻离婚之后,女儿一直跟着妈妈生活。虽然胡先生又重新组成了新家庭,但是丝毫没有减少对女儿的疼爱,他准备把自己名下的另外一处房产给女儿当作婚房。胡先生有两个方案,一个是让女儿先住进这套房产,以后立下遗嘱由女儿来继承;一种方案是直接将房产赠与女儿。两种方案该如何办理,其中涉及到的费用有多少?胡先生真有些搞不清楚。

其实不止是胡先生,涉及到房产的继承和赠与,其中的税费孰高孰低,具体的过户手续如何办理,都是许多人所关心的问题。除此之外,在产权证上加入丈夫、妻子或是子女的名字,离婚时在产权证上“除名”,这些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的“加减法”,具体的手续和费用,也不为人们所熟知。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杨女士,为读者做一一解答。

房产继承过户费用尚低

杨女士告诉记者,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非交易性房产过户时,最经常接触到的是房产的继承过户。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是以前的外销商品房,必须要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杨女士提醒办理过户的继承人,免得多走冤枉路。

现在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这种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这样的遗嘱,一定要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否则很难认定它的真实性,很可能不被采纳的。”

公证费有多少呢?在上海市公证处的网页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

因为继承房产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中心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的收取,国家有专门的标准,使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这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候采用的累进税率原理很类似,也就是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杨女士所说的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

我们就以胡先生的这套房产为例,面积50平方米,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下来,评估价格为30万元(胡先生缴纳的评估费为300000×0.5%=1500元),办理继承的话,继承人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6000元,合同印花税为150元,加上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各项税费加起来有6255元,加上评估费共计7755元。赠与房产还需缴纳契税

与房产的继承过户不同,房产的赠与还需要缴纳一笔契税。其中具体的手续和费用是这样的。

首先房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也就是赠与书。然后,赠与人和受赠人要带着这份赠与书和房屋的产权证,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与的公证。

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两笔费用,一笔费用是公证费,和继承权公证一样,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也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于200元。沿用胡先生的例子,除了1500元的房产评估费,他的房屋赠与公证费是6000元;还有一笔费用就是杨女士所提到的契税,目前上海市对契税的征收比例是房屋评估价值的1.5%,那么胡先生或是他的女儿需要支付的契税就是300000×1.5%=4500元。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屋赠与的申请书,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原来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材料以及缴纳的契税收据。这个环节需要缴纳的费用还有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上文中我们已经计算过了,这笔费用加起来为255元。

交易形式加入子女姓名更省费用

“原来宝宝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么麻烦!”新近添丁的李莘夫妇,原来准备在儿子周岁的时候,把儿子的名字也加到房产证上,作为完美家庭的见证。拨打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咨询电话,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把子女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面,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简单。

也许不少人会认为,房产是我们自己的,宝宝是家庭的新成员,把他的名字写进产权证,还要通过赠与或交易的方式?

“的确是这样,在房产证上增加产权人,并不像大家想象地那么简单,想加就加,想减就减,而是要依据一定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像你们要把儿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只能通过赠与或是交易的方式来办理。”杨女士这样说。

赠与或是交易?那岂不是把父母的名字从产权证上“挤”出去了?不是的,在这个时候可以采用部分赠与和部分产权交易的方式,把一定比例的产权过户给子女,其中涉及到的税费也是按照这个比例来计算。

如果是按照赠与的手续来办理的话,可以参照上文中对于房屋赠与的手续来进行办理,不过不同的是,如果产权证上已经有夫妻双方的名字,把子女的名字加入产权证,假定子女的受益额为房屋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其中所需要的公证费用、契税都相应按照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来计算。

☆房产赠与协议

房屋赠与协议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

房屋规格

房屋面积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姓名)使用。

第二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的租赁合同,除非×××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受赠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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