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共12篇)(共12篇)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不断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改善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保证,是积极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的重大意义,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努力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基本要求。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并加强相互衔接、有机联动。对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共有产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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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住房制度;对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主要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结合旧区改造,定向供应征收安置住房,改善旧城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到“十二五”期末,使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阶段性居住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三)完善制度政策,健全体制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具有上海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征收安置住房等住房保障基本制度,加强各类住房保障制度、政策的有机衔接,建立优化配置、平衡需求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用途调整机制;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方法和配套政策,逐步形成较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基础管理,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长效运行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住房保障动态管理。
(四)统筹安排2012年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任务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区(县)要按照任务目标,自下而上,按需申报,编制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2012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一年,本市将继续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努力扩大供应范围,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为重点,全面推进“四位一体”住房保障工作深入发展。2012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17.08万套,竣工9万套,达到供应要求11.4万套;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全市任务分解到各区(县),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要求,鼓足干劲,勇于创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对“十二五”后三年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本市的实际需求,结合《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上海市旧区改造“十二五”发展规划》,—2—
适时适度优化完善。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结合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发展趋势,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编制全市和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要突出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郊区特别是来沪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经济园区要积极发展面向企事业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引进人才聚集的区域要合理安排一批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公共租赁住房成规模、可持续发展。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机制,加快建设和筹措房源,在供应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扩大供应规模,体现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安排的实际成效。
要聚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经租运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千方百计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推进市场化运作。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并事先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面积比例可适当增加,统一经营管理,努力实现资金平衡。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以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进一步细化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理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应保尽保”;进一步扩大实物配租范围,着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大力度,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包租转租等各种方式,积极筹措适用、适配的廉租住房,及时投入供应,满足实物配租需要;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一经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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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运行,完善房源和产权管理。
(三)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准入标准,及时保证房源供应,扩大政策受益面。开展申请审核工作,保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实行“共有产权”运作机制,合理设定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政府和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上市转让的,属于政府产权份额的收入应全部用于住房保障,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四)保证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加快建设和供应就近安置住房和异地安置住房,满足房屋被征收居民的不同需求。依托大型居住社区选址规划,集中建设一批征收安置住房,着重解决中心城区征收安置房源紧缺的矛盾。此外,在南汇新城地区,开展特定供应区域、特定供应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制交易转让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供应,解决特定地区企事业职工、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
(五)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旧区改造作为改善广大市民群众住房条件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工作。要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11〕28号),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启动和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等。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过程全公开,结果全透明”,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加强监督和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在开展新一轮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关于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合理扩大规模,完善操作程序,出台支持政策,—4—
加强监督管理,重点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家庭和残疾人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三、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住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重点保证。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对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提前搞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划要求,对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退二进三”地块,实施配套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区(县)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建设主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稳定长效收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序推动面上发展。严格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管理,未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继续加大市、区(县)两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并按照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建设运营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市、区(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10%,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的前提下,可用于旧区改造,并及时安排使用。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可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土地费用并以项目销售款清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还贷期间,经营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上缴国库的,上缴后应及时用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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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三)严格执行配建政策。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认真落实在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项目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凡未配建或少配建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配建的房源及按照规定转化的资金应优先用于租赁型保障住房。要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带头支持保障性住房的信贷融资,鼓励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特别是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试点范围,突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组建地产集团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作为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区(县)政府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规定直接向各商业银行借款。采取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及后续在建工程抵押、商业配套设施等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上市等措施,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的风险抵补和本息偿还要求。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四证齐全”审批放贷的简化手续,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名单式管理等方式,推动商业银行落实信贷支持。
(五)开拓创新融资渠道。积极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利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产品的试点工作。积极开拓利用保险资金、社会资金投融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渠道。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用于旧区改造的征收安置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规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税务、住房保障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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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合作、共享信息,确保各项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提高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配套水平
(一)优化规划设计。要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区改造、新城和新市镇建设,合理选址,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大型居住社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要继续优化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按照“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紧凑合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导则;在增加小户型住房比例、控制套型建筑面积的同时,科学利用空间,不断提高小户型住房的设计水平,有效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并积极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二)强化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坚持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的制度,明确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坚持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的制度,设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设计导则,对建筑物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明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实行质量责任承诺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费按照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的规定,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确保监理机构的人员和组织形式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实行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检验和政府监督抽检;探索建立居民代表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跟踪与监督机制;建设部门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及时查处,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参建各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记分处罚制度,实行动态考核;将违法违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企业、建材企业和建设单位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建立激励示范引领机制;加强分户验收工作,—7—
试行由第三方实施分户验收抽检的方法,开展“投诉不出小区”活动,实行质量投诉追查制度。
(三)提高配套建设水平。对成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大型居住社区,按照“规划优先、同步配套、以人为本、确保基本需求”和“区(县)为主,市区(县)联手”的原则,抓好保障性住房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并按照《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力度,加快完善公交出行系统,引进优质教育和卫生资源,完善银行、邮政、文体、商业等必备生活业态。各相关单位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从长远发展着眼,尽早投入并尽快启用各项配套设施,努力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同步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外围道路、供排水、公交枢纽等市政设施建设,满足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需要。
五、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管理
(一)规范准入机制。严格实行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坚持公开公平、阳光操作,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供应等工作程序。坚持申请对象如实申报、审核机构据实核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申请准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申请对象身份、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比对系统,不断提高审核质量与效率。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与本市社会诚信体系相衔接,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保障性住房要明确使用要求和违规使用的处理办法,并在租赁、出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2—6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依法给予处罚。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市交易收入分配的操作办法,建立住房保障机构回购住房的运作机制。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模式,发挥住户自我管理作用,建立住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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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机构、物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三)健全退出管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各种手段,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可按高于市场价格收缴租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按照规定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全面构建、持续发展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市和区(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作用。区(县)政府要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职能,加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的作用。要充实工作人员,保证队伍稳定性;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强化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政策和业务能力。
(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和项目所在地等渠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已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建立完善住房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网络,优化信息采集体系,强化信息核验、比对和综合应用的功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房源供应、申请审核、轮候排序、配租配售、日常使用、违规查处等各项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化信息监测和管理,更好地体现服务工作、服务决策、服务社会的作用。
六、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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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通过确立规划和制定计划、协调资源和资金等方式,推动和支持区(县)政府落实住房保障各项任务。区(县)政府是本地区实施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和租后售后管理等各项工作。市政府实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有关工作任务纳入对区(县)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各级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市政府工作安排,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推进住房保障各项任务完成。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度政策,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分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中,并积极支持有关企业发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债券。市建设部门要确定本市旧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计划和具体任务,制订征收安置住房房源供应计划和有关分配方案;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大型居住社区优质资源引进,组织推进外围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水平。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和土地储备,保证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场化运作的规划和土地等支持政策,落实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租赁住房等各项工作。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府资金投入,落实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财政管理支持的方法,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市税务部门要细化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旧区改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措施。市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和旧区改造项目的投融资创新工作,切实推动各商业银行加大信贷规模、发行中期票据、创设金融产品等支持力度,指导利用企业年金基金、各类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发展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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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高核对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市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各区(县)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市公安、卫生、教育、绿化市容、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齐心协力、互相配合、用好政策,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通过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联合会审、绿色通道等方式,创新审批机制,简化办事手续,缩短项目审批周期;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规范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市政府将建立区(县)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和工作机制。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和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定期检查和年终考核,对检查和考核情况要分析评价后报市委、市政府,并将各区(县)考核评价情况适当向社会公布;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资金和用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区(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市监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视情予以公开通报,并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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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二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1]26号) 。近年来,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 (煤层气) 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 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 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 同时, 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 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二) 提高准入门槛; (三) 强化基础管理; (四) 加大政策支持; (五)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具体要求: (1)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 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 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 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 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 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 (7) 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 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 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 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 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2) 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 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 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 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 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 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 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 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三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
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提高非税收支管理质量,体现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促进常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常政发[2004]84号)、市政府《常熟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55号)精神,结合非税收入的特点,对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1、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坚持依法征收、依率(标准)计征,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征、缓征和免征应征收的非税收入。
2、严格减、缓、免政策。对非税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必须按原收费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原收费管理文件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减、缓、免”征,遇特殊情况必须实行“减、缓、免”的,由缴费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要的基金、附加等收入项目的减征、缓征和免征,由缴费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出具“减、缓、免”交凭证后,执收单位负责实施。对经批准缓征的收入项目,到期后,执收单位要及时恢复征收。
3、规范委托代收业务。对部份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为提高征管质量、征收部门需要委托相关部门代征的,则由收费部门与相关部门签订代征协议,经财政部门签证以后执行。并明确代征业务费的计算比率,代征业务费通过财政专户直接结算。
二、增强预算约束,维护预算严肃。
非税收入的收支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门,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严格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市政府部门预算的编制政策和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实施办法,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市财政批复下达执行。执行中,必须增强预算约束,严格控制支出追加,除政策性调 整等因素外,一般不予追加支出。特别是项目支出,更要从严控制,尽可能列入下预算安排。要按照“收支挂钩、指标控制”的原则,控制资金拨付。对必须追加支出预算的,要符合下列原则:
1、因政策原因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因加强收入征管增加了收入,相应必须增加的成本性支出。
2、因批准增加人员或国家调整工资、奖金、补贴标准,而增加的支出。
3、因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为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行而需要预算外安排的支出;
4、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事业计划,必须相应追加的支出。
5、经市政府批准已经立项,根据工程进度必须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
6、非税收入超收已经实现或有把握实现。
7、从严控制使用上年财政专户结余。
三、规范预算调整,严格调整程序。
根据非税收入不确定性大,组织收入刚性差、季节性强的特点,要适度适时进行预算调整。对因非税收入减收而影响支出的,则由财政部门等额调减部门单位的支出预算;对因超收经政府集中统筹后,符合上述追加支出原则,在当年增加的净收入中考虑追加支出预算;无特别原因,原则上一般不动用上年财政专户结余。
(一)、调整预算程序:
1、对人员经费的追加,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或综合科统一设 计表式进行布置追加。
2、对增加的成本性支出和保运转的正常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经财政局长签署办理意见后,由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审核后,办理报批。
3、对购置汽车和信息化建设支出,由部门和单位先按前置审批规定批准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室)办理审核、报批。
4、对单位50万元以上的大修项目和基本建设支出,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经财政局长签署办理意见后,由财政部门经建科统一扎口办理审核报批。
(二)相应要求:
1、部门或单位提出追加预算报告时,必须说明相关的政策依据及理由及支出测算依据,并附报相关资料。
2、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按照局党组的批示要求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填制《非税收入预算调整情况表》、《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调整情况表》送综合科。
3、综合科(或会同预算科)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局党组审批。
4、重要的大修及基本建设项目应报市政府审批。
四、加强指标管理,规范收支运行。
1、财政局综合科要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及时录入指标,下达预算。
2、要按“双控”要求,加强预算执行。
3、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项目,也 要按收支挂钩的要求,由综合科会同预算科抓好“双控”管理。
4、加强非税收入的支出指标结余的管理。终了一个月内,各业务科对户管单位的支出指标结余进行全面疏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年非税收支资金结余情况,提出收回支出指标、结转支出指标的处理意见报综合科,经综合科审核报局长审定后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
财政局各业务科、稽查大队,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部门非税收入的收支预算及其执行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常
熟
市
财
政
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四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二○○五年五月)
重庆直辖以来,我市村镇建设事业发展迅速,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村镇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村镇建设工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日趋突出,个别地方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和城镇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张东伟律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长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镇建设项目法人、居民和农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抓好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清查工作。一是对未依法取得审批的在建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复工修建。二是对依法审批的在建房屋工程,要逐一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三是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使用。各级政府要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工作到位,检查逗硬,做到集中清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依法处理与加强服务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http;//
三、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体系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一级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确保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对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量大、面广、点多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体系。
四、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
村镇建设工程用地选址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洪涝、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或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等地域,严禁在此区域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强化《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一书三证”和“一书一证”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加强对规划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开工审查)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
五、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居民(包括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房屋,以及其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统称限额以上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审查,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抽查,业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检查,业主(房主)竣工验
收的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坚持以服务为主、加强指导的原则,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
六、建立村镇建设工程巡查报告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建立起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村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巡查的重点应放在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积极开展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活动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五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
号:成办发〔2008〕27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签发时间:2008-03-31 生效时间:2008-0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工作。
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国资、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的管理工作。
(二)投资建设主体。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分为6种方式:
1.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地块,由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负责统征或整理范围内相应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2.含有应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招拍挂土地地块,在进行建设费用测算后,相应降低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确定招拍挂条件,由土地竞得者按条件建设(委托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3.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4.对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供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
5.对已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规划部门经批准需调整新增属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由政府按土地成本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属于新增配套的社区用房项目,由土地使用方负责建设完成,政府按上年全市平均房价回购。在规划确定配套点位方案后到市建委(市公建办)签订回购合同。
6.对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内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本辖区政府(管委会)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投资并实施建设。
公共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不得久拖不建、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项目功能。
(三)移交接收主体。政府投资或政府委托代建的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成后,按项目配套功能和管理职责,由市建委(市公建办)牵头,承担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的单位,向设施所在地的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移交。产权办在区上,由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实行监督管理,并制定公建配套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功能不变。
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相关项目的接收主体为:
1.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社区级体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街道办事处用房的接收主体为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6.社区用房、社会服务中心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7.派出所用房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部门。
8.五城区范围内市本级财政及国有公司投资新建菜市场的接收主体为市现代商贸发展投资公司。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的菜市场不移交。
9.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的接收主体为市交投集团。
10.公共绿地的接收主体按绿地的性质和位置分别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林业园林局。
11.公厕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
其他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接收主体根据性质和使用特点由市公建办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程序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明确职责,分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原则,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设定以下程序:
(一)规划程序。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设施配套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前,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设施配套的规划条件提出书面意见。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应当单列该地块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相关指标要求,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总平图上标注建设项目位置。
4.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对单独占地、叠建、联建等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应在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相关栏目内对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内容予以明确。
(二)用地程序。
1.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旧城成片改造的土地,采取“先完成公建配套,再实施上市出让”的办法,由土地整理单位或土地成片改造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完成相应配套项目,再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2.对新征土地和现有存量地块,凡是由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或国有投资公司实施统征或进行旧城改造的,由统征单位或旧城改造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完成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凡是含有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招拍挂地块,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应根据规划条件明示该地块中包含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要求,由土地竞得方承担配套建设任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3.对已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经批准需调整新增建设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地块,由政府按土地成本价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由市公建办牵头研究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事宜,市国土局办理相关收回事宜。
4.对调整用地性质从存量土地中划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用地,规划明确有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由该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建设。对暂时没有明确公共设施用途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五城区、成都高新区进行管理,待确定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后,由公共设施配套项目使用管理主体单位作为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建设。对调整后原用地单位自愿代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并无偿移交的,其划出部分的土地经市建委(市公建办)同意,可以与原用地单位持有的土地整合使用,按正常程序报建。建成移交后,再办理建设用地及产权分割手续。
(三)建设监管程序。
1.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配套项目的建设标准由市建委提供。配套项目有行业性建设要求的,其建设标准由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2.在通过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方案设计和初设审查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与建设单位签定《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不需要进行初设审查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与建设单位签定《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建设单位持《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报建,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任务。
3.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市建委(市公建办)批准,建设单位可对公共设施配套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市公建办)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4.市建委(市公建办)对建设单位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委托质监、安监部门代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5.建设单位按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当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报告。市建委(市公建办)对已经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予以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建设单位持《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四)移交管理程序。政府投资建设、建设单位代建或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移交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在获得《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移交手续,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项目。移交后建设单位与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移交协议》,并送市建委(市公建办)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保修期限内承担项目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2.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提供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批准书)、规划验收合格证、红线拨地交接单、竣工验收合格证、房产面积测量报告、建设合同确认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权属分离,将相关接收单位作为建设用地业主进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接收单位持相关资料办理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房屋权属登记。
3.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四、施行日期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六
《若干意见》强调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和推广节能绿色建筑建材, 指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 缩短建造工期, 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 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 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力争用10 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要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 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 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若干意见》还对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城市节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出: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 (高切坡) 、隧道 (地铁) 、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 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七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2011.1.11.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投标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一律无效。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建立本市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成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手册,并在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
/ 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2011.1.11.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禁止其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并联合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五、切实落实监理责任
(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监理取费标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 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
/ 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2011.1.11.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本市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
(十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培训的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实现相关企业、人员信息的共享。
(十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和发放人员信息卡。中心城区的建设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质量技监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管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
七、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加快建设工程基本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加快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法规规章体系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订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加快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认真梳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十八)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各级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赋予建筑市场稽查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工程建设的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并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市建设交通委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4 / 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2011.1.11.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并向本市投资管理部门通报,限定其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定其新的项目融资。
(二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和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要提高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领导,确保建筑市场整治取得实效
(二十一)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严格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的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区县隶属建设部门的建筑企业要立即清理,限期脱钩。要坚决改变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区域封闭、内部循环、暗箱操作等现象。有关管理部门要着力开展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共同营造统一开放、法制健全、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转的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市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整治建筑市场的协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八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62号 【发布日期】2001-10-20 【生效日期】2001-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1〕62号)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通知以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的政务督查工作得到了切实加强。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督促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对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务督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充分认识督促检查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对督促检查工作十分重视。江泽民同志强调:“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还只是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要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此,督促检查工作十分必要。”“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决不能满足于开会、发文件、作指示,而要看究竟落实多少,效果如何。”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要从严治政,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作用,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号令指示,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权威,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开展督促检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督促检查,从根本上说,是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工作作风的监督和检查,是决策落实的重要推动力,是落实工作不可缺少的辅助力量。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执行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能不能落到实处,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关系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方法,这就需要督促检查工作要有作为,更有力度。进入历史新时期,面对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一定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高度,从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十分重视并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使政务督查成为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二、围绕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确定督促检查的任务和工作重点,把力量集中到抓好政府最关注的工作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国务院和省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各级政府办公室(室)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督查计划,及时组织督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抓好督促检查。
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省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省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省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全国和省“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本级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负责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
督促检查工作必须注重实效、讲求质量、抓好落实,要立足于解决问题,着眼于工作的效能和效率,这是督查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根据政府的意图,拟定督促检查方案,提出督办意见,报领导同志审批后,将督促检查的工作任务落实到有关地区及部门,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督查工作督在实处,查出结果,做出成效。
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认真迅速地办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后,要立即组织办理,并按时书面专报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对重要督办件,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查办。上报办理报告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后以文件形式正式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政府领导和交办部门要对政务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处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应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三、三、努力改进政务督查工作作风
做好政务督查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在督促工作中,必须力戒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以及只对领导负责、不对人民负责的现象。要大力倡导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雷厉风行的作风和坚持真理、锲而不舍的精神,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把督办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督查工作必须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对一些重要的事项或棘手问题的督查办理,要一抓到底,通过明查暗访、跟踪督办,务使问题水落石出。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政务督查工作事项,不少是关系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这类问题往往比较复杂且涉及面广,在督办这类问题中,要努力把调查研究与督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重点难点和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积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与研究。要善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开座谈会和走访征询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第一手材料,切实弄清真情实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呈报以供领导决策参考。做好督办工作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工作,各级督查部门在督查工作中要善于举一反三,向上级反馈督办结果的报告中,要积极提供对领导抓决策落实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四、四、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作为决策的主体,责无旁贷地要抓决策的贯彻落实,为此,必须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督查工作,使用好督查力量,对督查工作人员要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作为政府办事机构的办公厅(局),担负着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要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并为督查人员提供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跟随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等必要的学习、锻炼的机会。督查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对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多关心、多理解,鼓励和支持他们坚持原则、大胆开展工作,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工作队伍,是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保证。为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有利于对外开展督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作用,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9月25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更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名称不作统一规定,但要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出发,落实督查机构和督查工作干部。各级政府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配强配精、配齐配足督查干部,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组织和文字能力较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的督查任务,设立专(兼)职督查人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上级督查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督查部门的指导,适时组织必要的工作交流、学习培训等活动。政务督查中,要加强与党委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搞好联合督查。要积极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建立便捷通畅的督查工作网络,不断提高和发挥好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功能,努力使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全省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干部,一定要按照“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要求,热爱督查工作,恪守职责,加强学习,积极进取,无私奉献,为全面推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
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九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41号 【发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07〕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在建设和谐安徽、推进跨越式发展中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任务
1.统筹协调,确保“两纲”目标如期实现。《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纲”)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两纲”目标进程有效推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态势良好。但要全面完成“两纲”各项目标任务,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实施“两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要坚持统筹协调,把实施“两纲”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的全过程,使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步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实现“两纲”目标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两纲”目标如期实现。
2.明确责任,将实施“两纲”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在实施“两纲”中的责任和任务,把实施“两纲”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做到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根据妇女参政和就业、妇女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发展环境等领域的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重点、分阶段落实。
3.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两纲”监测评估工作。各地要在巩固“两纲”中期评估成果的基础上,调整、充实和完善“两纲”监测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的通知》(皖政办秘〔2006〕9号)要求,建立健全分性别统计制度。加快市级“两纲”数据库建设,努力实现全省以县为单位的数据联网查询和动态管理。加强统计监测人员力量,保证必要经费,使监测结果真实反映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切实做好实施“两纲”的监测,及时掌握和反馈本地、本部门实施“两纲”的进展情况,把握工作着力点,提高实施“两纲”工作的成效。
二、着力解决妇女儿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4.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要通过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教师定期家访、亲情热线电话、心理健康课堂、结对帮扶等制度,提高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服务能力。有条件的乡村要通过建立“留守儿童之家”或创办留守儿童托管中心,解决留守儿童家庭监护和教育缺失问题。积极支持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的“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志愿者服务和“留守小队手拉手活动”,让留守儿童在社会关爱中健康成长。
5.加强农村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并纳入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改善农村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条件。通过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等,基本解决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问题,切实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通过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婚姻登记严格把关、创造条件实行免费婚检等措施,逐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6.提高妇女的社会参与程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就业政策和开发公益性岗位中,要重视解决妇女的就业困难;要关心女大学生就业,扶持女性创业带头人,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和支持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等,为妇女平等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注重培养和选拔女性人才;重视做好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工作,特别要提高基层妇女干部的参政比例。在制定、实施涉及妇女儿童相关政策和选配女干部时,要注意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广泛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活动,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
7.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为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认真贯彻《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保障监察,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保护女婴,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要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三、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
8.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履职尽责,重视和支持妇女儿童工作;要把妇女儿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每年听取1―2次妇女儿童工作情况汇报,认真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协调。在制定政策时,注意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追究责任。要狠抓政策措施的落实,整合资源,强化部门配合,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妇女儿童工作。
9.加大妇女儿童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妇女儿童工作的投入,加大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资金投入,把加强妇女儿童工作与实现安徽奋力崛起、推进跨越式发展结合起来。加强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及阵地建设,改善妇女儿童发展的基础条件。进一步加大实施“两纲”和重难点指标的资金投入,确保“两纲”顺利实施。
10.健全妇女儿童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儿工委组织机构建设,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按章理事,充分发挥妇儿工委协调、议事、督促、指导的职能作用。要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妇联干部,为基层妇女儿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协调有力、督办有效,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十
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 [2011] 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 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立市和县(市、区)两级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机构,督促检查各项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份向社会公布。根据确定的价格控制目标,确定全年月均新建住房价格环比的控制目标。对价格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商品房销售价格重新备案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
三、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3.5万套。加大廉租住房工作力度,通过发放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加快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年内全部完成分配销售工作。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四、加强税收征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税务、财政、国土房屋、规划、物价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1.1倍的政策。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根据住房市场变化情况和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对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进行动态调整。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认真落实土地利用计划,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提出涉及住宅开发项目的规划条件时,要明确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占住房总面积的比例,确保三类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土部门要把相关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积极研究采用竞争达到地价上限后改用竞联建公租住房面积或“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联建”等措施确定受让人,防止出现高地价影响市场预期。
七、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不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国土房屋、公安、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违反规定购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各级房地产部门要抓紧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统一系统、统一数据、统一规程的原则,尽快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落实约谈问责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对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十、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深入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市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十一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鞍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围绕一个核心,加速两个融入,推进三大任务”这一总体要求,狠抓工作落实,不断强化督促检查职能,充分发挥督查部门在抓落实中的作用,督促检查工作已经成为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得还不平衡,在个别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着重布置轻检查、重决策轻落实,政令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影响了一些重大决策部署的及时有效落实。为全面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确保及时有效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督促检查工作是建设高效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促进各级政府机关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形式。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将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在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各级政府和部门是抓好决策部署落实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决策部署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将其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督促检查工作,听取督查机构的汇报,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解决督促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和部门办公室(或承担督查职能的处室)具体承担对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重要职责,要把督促检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秘书长、办公室(或承担督查职能的处室)主任(处长)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促检查的主要助手,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机构和督查工作承办人是从事督查工作的主要力量,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抓好督查督办、通报评价等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住突出问题和影响决策落实的关键,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督促检查。通过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认真解决政令不畅等问题,确保各项决策部署的真正落实。?
(一)认真抓好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文件出台和召开重要会议后,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及时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并明确督查落实的内容和方式方法。要及时全面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跟踪分析,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保证重大决策的有效实施。对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
(二)认真抓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具体要求,对所承担的任务进行分解立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切实开展好督促检查工作,对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和需要本地区、本部门落实的事项,都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
(三)认真抓好市政府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和业务会议以及其它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对各类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是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到位的关键环节。?
(四)认真做好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对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进行专项督查,是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做好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查办落实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出现的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报经领导同志批准后主动进行督促检查。?
三、完善机制推动督促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督促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强化措施,努力使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健全督查工作责任机制。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度和承办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自上而下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促检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建立报告制度。督查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和反馈落实情况。凡有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限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督查报告要严谨、客观、准确,说明事件的起因、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工作建议等;督查报告行文要规范,应由各级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政府或部门名义上报。要努力做到事实不清楚不结案、政策不落实不结案、问题不解决不结案、结论不准确不结案、处理不到位不结案,努力提高督促检查工作质量。?
(三)实行通报制度。要充分利用督查通报、政府网站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适时适度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严守保密制度。对督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五)实施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督查工作开展得好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没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不断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加强组织协调,实行有计划的督查。根据督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查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部署,增强督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计划性,充分发挥督查工作最佳效能。要做好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探索和总结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推进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开展调查研究,注重督查实效。各级督查机构要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建议,为完善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依据,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要强化专项督查的明查暗访,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深入基层看情况,深入实际查问题,注重督查实效,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加强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研究进一步落实的措施,使督查工作起到督查一件、带动一片的成效。?
(三)提高督查效率。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督查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要强化对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同时,要抓好督查机构在抓落实方面的报告、评价等综合工作,保证落实效果,提高督查工作效率。?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和保障督促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要指定办公室或其他内部处室承办具体督查事项,以保证督促检查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督查力量,选配具有较高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从事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督促检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推动督促检查工作深入开展,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为促进鞍山经济社会实现大发展、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篇十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发生了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内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源头管理和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地下矿山企业内部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二)强化生产系统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矿山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具有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矿山“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对撤人距离长、时间长的矿井,研究采取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等措施。
(三)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省内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加强施工队伍核准,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要把施工队伍纳入矿山内部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检查、统一奖惩,严禁转包。
(四)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确保机电设备产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矿山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承担起隐患
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各个环节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
(一)提高办矿标准。从现在开始,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金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必须通过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山。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核发。
(二)加大地下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煤矿达不到30万吨/年、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到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由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结合各矿山实际制定关闭规划,分分批组织实施。从现在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小矿山,对已关闭的小矿防止死灰复燃。各设区的市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关闭、平稳关闭。露天开采矿山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
(三)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严防以建代采。基建矿山要严格“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基建周期要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建设施工,按时竣工投
产,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基建矿山转入正式生产前,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加强部门联动,对新建矿山无批准手续,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部门要停止供电和供应爆炸物品。
(四)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煤矿在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升级完善,同时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到2013年6月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收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关闭。
(五)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相互告知,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转让后,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申办。
四、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
(一)加强属地管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按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将每一个矿山落实到责任部门,并向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下放委托乡镇监管。
(二)加强矿山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作用,相对集中行业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矿用机电设备的市场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对全省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生产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发现问题,提出措施,认真整改。
(二)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职能,加强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在安全生产中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责。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建立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从手段、装备上予以保证,确保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矿山 企业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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