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责任状

2024-07-13

食品责任状(共15篇)

1.食品责任状 篇一

七、乙方不得销售以下食品:

(一)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

(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八、乙方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不得投放市场销售,应自觉退市。

九、乙方不得进销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如在进购食品中因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由乙方自行退市。乙方隐匿不报,被甲方发现,甲方将责令乙方强制退市并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乙方不建立进、销台账,不执行自查、退市、召回制度的,甲方有权进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乙方不认真按本责任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长期有效。

甲方:

乙方:

2.食品责任状 篇二

由于与大众健康和安全关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及行业影响关联性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所有的企业主体中, 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尤为重要。在食品行业内, 有一批有实力的企业以及企业家在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 也在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为国内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但问题也会随之而来。近年来, 随着国内、国际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公共事件, 外界对企业、社会的信任度也逐渐有所下降, 大众对企业的期望已经不单单是企业能否在确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制造、生产出高品质的产品及服务, 而更加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关注企业是否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也实施了环境保护的措施, 是否热心慈善事业, 是否对于促进行业进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提供丰厚的税收、为股东、为投资者带去利益, 是否为企业的员工职业发展生涯提供成长平台、为带动上下游合作伙伴共同成长等有着切实可行的举措和表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而其中关系到生态健康的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食品企业现状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谈到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是绕不过去的话题。随着我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呈总体向好的趋势, 但食品安全仍是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影响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问题,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法律规范不全, 监管执法未能到位;传统经营观念局限明显, 现代企业责任意识不够;市场成熟度不够, 经济行为没有真正以消费者权益为中心;食品供应与消费环节信息不对称;行业风气不正, 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部分企业逐利至上, 经营道德缺失;中小企业过多, 靠本能立足, 实力弱小, 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企业经营者素质低, 缺乏企业家精神等等。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不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

但在这其中, 还是有很多企业在把好责任一关做得相当突出。比如说青岛啤酒。作为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啤酒生产企业, 青岛啤酒始终遵循“人的价值永远高于物的价值, 社会价值永远高于企业价值”这一理念, 把社会责任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在品质层面, 青啤公司始终以品质为导航, 通过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确保每一瓶产品都能为消费者带去畅饮的快乐;在环保方面, 青岛啤酒一直信奉“好心有好报”的朴素环境观, 通过水资源保护、节能技术的应用与推广、生物能源利用、降低废气排放、废物回收利用等等多个环节全方位控制, 保护环境, 提升企业绿色价值;在关爱员工方面, 青岛啤酒建立了“以薪酬福利为基础, 以职业发展为动力, 以情感为纽带, 以文化为核心”的全面激励体系, 让员工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 为员工搭建学习、成长的平台;在关心社会方面, 青岛啤酒一直积极支持慈善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为需要帮助的人送去温暖;在与价值链上下游合作方面, 青啤公司始终注重与价值链上下游“共盈、共赢、共荣”, 构建可持续竞争力。这种对价值链各方以及对社会的责任胸怀, 不仅让青岛啤酒的品牌影响力得到了提高, 也赢得了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责任建设路径

食品安全并非口号, 必须真正落实在行动上。对于食品行业来说, 牵一发而动全身, 任何一家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都会对整个行业产生巨大影响。我们当然希望食品行业的一批有实力、有责任感的龙头企业, 可以带领整个行业, 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为我国消费者持续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食品。

那么如何履行好社会责任?首先, 政府机关应着力于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的培育。一方面, 政府要对企业加强监管, 使企业的主体责任法定化。例如, 政府要完善食品企业准入制度和食品生产标准的管理体系, 完善监管体制, 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 强化召回制度, 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互相监督。另一方面, 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 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同时, 建立企业主体责任评价体系, 引导企业自愿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紧接着, 国有企业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中一定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这是社会的殷切期待, 更是企业的发展需要。国企应扮演好餐桌保卫者的角色, 切实加强食品企业责任。

其次, 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实现企业行为自律。根据国外的经验, 食品安全系数的提高最终要依靠行业协会主导下的行业自律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相结合。

最后, 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监督作用, 构建群防群控食品安全的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 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 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3.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及策略 篇三

情景再现

2009年5月21日中午,某中学400多名师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当天下午3点30分左右,有4名学生出现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学生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又有63名师生先后就诊。经医院专家组诊断,这是一起师生因食用副溶血性孤菌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经区教委调查,该校食堂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食品用具、公用餐具的消毒落实不够。事发当天食堂未作消毒记录。二是有3个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2008年11月到期,但学校没有组织他们体检。三是食品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对生熟食进行分装,学校管理有疏漏,监督不够严格。

评析法理

学生的饮食卫生和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学校操心、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大问题。各地在校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这警示着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认清学校的义务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一、若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学校的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均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学校的食堂建筑、设备和环境都符合规定的标准;监督相关人员在食堂采购、储存及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卫生标准;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体检等等。

这些都是学校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学校怠于这些职责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的,校方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比如,食堂采购人员采购过期的食品而致使发生食品中毒事件等等。在这些事件中,学校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严重的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学校自己并没有食堂,而是向社会上的快餐公司订餐,那么学校的职责在于订餐时应当确认快餐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资质,不得向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生产经营者订餐。近年来,各地学校因向不具备资质的黑配餐公司订餐而导致学生集体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的教训不应当被忘记。

二、将食堂承包给他人之后,若发生学生中毒事件,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些学校将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在合同中,双方大多会约定,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方(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何看待这一约定?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学校将食堂承包给他人之后,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需要与承包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表明学校仍然是责任主体之一。

可见,将食堂承包出去,并不能将学校的责任一推了之。为此,学校在将食堂承包给他人经营前,应当核查承包方的资质。将食堂承包出去之后,学校应当对承包者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在承包合同中,双方应约定,承包方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承包方应当赔偿受害者及学校的全部损失。

三、若发生校园食堂投毒事件,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投毒是一种犯罪行为,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由罪犯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这不意味着学校对投毒事件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食堂应该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和安全。因学校食堂的安全保卫措施不严或者存在漏洞,让非食堂工作人员得以进入操作间或原料存放间进行投毒,从而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学校将会被认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若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其一是刑事责任。比如,因投毒而造成的中毒事件,行为人的罪行构成投毒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投放危险物品罪”);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人的罪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造成的中毒事件,行为人的罪行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二是民事责任。学校如果对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存在过错,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偿学生或其监护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其三是行政责任。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因此受到行政处分。

策略建议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与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

2.如果向外订餐,学校应当查实对方是否具有提供“学生营养餐”的法定资质;如果将食堂对外承包,学校应当核查承包方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并监督承包方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3.学校应加强食堂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4.发生师生食品中毒事件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害者,并封存好相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 王建卫

4.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状 篇四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卫生法律和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服务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与食堂工作人员签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

1、学校食堂食品的卫生安全,学校行政将定期或不定期排查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食堂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饮食卫生法规。

3、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坚决杜绝“三无”食品进入食堂。保证食品质量和新鲜度,严禁采购腐败变质、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及原料。

4、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学校食堂,严防中毒和投毒事故发生。

5、炊事人员必须采用新鲜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须蒸熟煮透。不得供应生吃,半生吃或凉伴食品。严禁供应隔餐(夜)饭菜。

6、炊事用具在食品加工时必须生熟分开,用后洗净保洁存放,必要时进行消毒。

7、食堂剩余成品、半成品必须生、熟、荤、素分隔、分层,冷藏、冷冻保存。

8、餐具必须每餐严格清洗后消毒,落实保洁措施。

8、定期进行食堂内外环境大扫除,减少或杜绝蚊蝇的产生地。

9、严格按规范操作炊事用具,经常检查、保养,发现损坏及时上报。

10、食堂人员严格讲究个人卫生,在食堂内不得吸烟。

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代表:

责任人(签字):

5.食品责任状 篇五

为防止食物中毒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特下发此责任书。特任命张建为食堂的安全卫生管理员。

一、食品采购一律要由正规供应商提供,责任人应事先查验产品合格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应指定专人购买,严格检验,并注意存放。存放的仓库严禁外人出入,随时关门落锁,由于天气潮湿或时间过长等原因引起的腐化、变质食品和原料等应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及时清理。

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身体健康证。

四、责任人应组织本单位的流动人口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遵纪守法,按章操作,对他们的工作、生活、学习承担责任。

五、食品制作间必须符合卫生规定,严禁闲人进入,加强安全防范。

六、使用的制作工具、包装等应严格消毒。

七、各部门自身加工的食品,应参照类似食品规定的保质期限,过期及时处理,防止发生因食用过期食物而引起的中毒事故的发生。

培训合格证明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食堂当前实际,特对食堂安全管理员和食堂员工进行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特发此证明。

2011-4-

1培训合格证明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食堂当前实际,特对食堂安全管理员和食堂员工进行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特发此证明。

6.食品厂食品采购配料的责任书 篇六

为了规范食品配料的采购,确保食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职责及要求

1、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必须按照公司《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名录》规定的品种,到有资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进行采购,同时索取下列证件:

①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从经销企业采购的食品添加剂,须同时提供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件;

②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③符合法定条件的当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盖章的当批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

2、凡未列入企业《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名录》的食品添加剂,采购人员不得采购。

3、采购人员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不得过量或超前采购。

二、责任追究

1、对于索取的证件不齐全、过期或伪造证件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300.00元。

2、对于购入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名录》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500.00元。

3、未按规定采购食品添加剂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它

1、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厂长、责任部门、责任人各留存一份。

7.食品责任状 篇七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基本物质, 是保证人们身体健康和营养供给的必需品。然而, 我国作为一个饮食大国,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却频频出现, 严重危害了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众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度一再降低, 更加凸显了我们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而食品的特殊性决定了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体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承担起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应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谋求企业自身发展。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 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 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 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 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1979年, Carroll提出了社会责任分类思想,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 而且期望其能够尊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 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 即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慈善责任之和。

二、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 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每年被披露出来的食品安全事件至少上千起。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 凸显了我国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 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食品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传统的看法认为, 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 其唯一目标就是赚取利润, 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这样的目标本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如果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很容易使企业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 产生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 如在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换得短期的超额利润。因此, 如何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成为热点。实现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 就必须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于重要地位, 遵守商业道德, 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 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常识, 维权成本高

首先, 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不高, 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 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 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薄, 往往制图便宜, 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

其次, 消费者在自身权利受侵犯时, 只有少数会努力争取自身权利, 大多数消费者往往忍气吞声, 不去做有力抗争, 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原因是维权成本太高, 大部分食品的价格都不高, 而投诉成本远远大于消费者获得的赔偿, 这让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对消费者而言, 如果索赔的成本高于索赔所获得的赔偿, 那么从理性的角度看, 很多消费者会放弃维权与索赔。

(三) 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 政府部门监管执行力不够

制度建设不完善表现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法律约束和保障。目前, 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 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与此同时, 我国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 市场准入制度、竞争体制和市场交易秩序也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 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三、保障食品安全, 促进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 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和充当正确的社会角色, 即要在利益和道德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我国的食品企业逐步承担起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 而对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者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一) 企业方面

作为食品企业, 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 以食品安全为导向严于律己, 寻求利润与道德的平衡点, 才是其长久发展之计。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 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 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

1. 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企业的经营理念如同一个人的价值观, 是指引企业发展方向和具体行为的明灯。能否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是企业能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社会是企业的生长环境和利润来源, 在企业利用社会提供的经营环境和市场条件谋求利润时, 不能忘记自身所肩负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尤其在企业壮大之后更有责任、有义务反哺、回报社会。

2.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社会责任意识与企业成功与否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对食品企业更是如此。它在反映企业经营者道德水准的同时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食品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观念, 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企业的基本职责。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要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本质上是企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行为、素质的综合体现, 直接关系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水准的高低。因此, 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风气是企业社会责任全面实现与提升的关键环节。

(二) 政府方面

要加强政府的监管与服务,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 重新确立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机制, 构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 构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数据库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涉及食品种类多、范围广, 各类数据信息繁杂, 是一项长期的、难度很大的综合性工作。面对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数据库的建设现状, 需要在原有零散的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 合理的进行调整并协调各级数据库的层次结构, 才能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预警数据库, 减缓食品安全隐患, 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预警决策服务。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风险分析原则,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为评价我国食品安全性, 并为风险评估提供有效的数据, 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点进行主动监测, 获得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动态规律, 建立我国主要食品中重要危害物监测基本数据库, 对食品供应链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到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溯源。

2. 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种旨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主要通过对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的各节点进行有效标识, 实现对食品原料、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全程质量控制和跟踪溯源, 一旦发现有危害健康的问题, 可根据生产和销售全过程中各环节所记载的信息追踪流向, 以便采取食品召回或撤销上市等应急措施。

为促进食品企业承担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 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 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信心, 我国要构建起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还存在一些问题, 是一个长期逐步实现的过程。

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持, 加大食品安全惩罚力度

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 要以食品质量标准和卫生安全标准为核心, 完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 提升检测能力, 以期建成覆盖全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网。加快建立独立、权威、公正的食品安全实验室, 提高食品污染检测水平, 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同时, 加强快速检验设备的配置, 使大范围、短时间的食品安全检测成为可能。

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管缺失, 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也使得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 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对监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三) 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承受者, 应该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参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督工作。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 食品的直接受益者, 他们在食品安全中应该发挥基础作用。重点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 增强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增强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 树立安全至上的观念, 让消费者接受“食品不是绝对安全”的理念, 纠正不良购买行为, 选购有安全标识的食品。我国消费者群体目前还不太成熟, 总是习惯于接受保护而不是主动保护, 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要加强法律常识教育, 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提高自觉运用法律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鼓励消费者参与到监督食品安全的活动中来, 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管作用。

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主要还是应该促进食品企业承担以食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 也要考虑国内环境和其须承担的社会角色, 在利益和道德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当然, 这需要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努力和参与, 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追溯体系, 才能够保证人们在今后的生活中享受到安全、无公害的食品, 才能够保证我国安全食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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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晓雷.浅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J].江苏调味副食品, 2011, 28 (1) .

[3]慧希, 季任天.我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的完善[J].食品工业科技, 2008, (3) .

[4]刘艳.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11) .

[5]王晓丽, 李磊.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浅析[J].价值工程, 2009, (11) .

[6]蒋冬梅.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食品安全问题探讨[J].中外食品, 2008, (7) .

8.食品责任状 篇八

【关键词】彼得·德鲁克;社会责任;食品企业

Abstract: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However, the unexpected result of it is more and more problems are exposed in the field of food, and food safety problems seem worse and worse. Food safety problems have been again and again impacting people’s normal morality. Based on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odern management guru’ Peter. Drucker, literature review method, descriptive study method and inductive synthesis method are used to the analysis of the frequent causes of food safety problems,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s position, the challenge and its importance of food enterprises. And the suggestions of establish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are also put forward in this review paper.

Keywords: Peter Ferdinand Drucke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Food enterprises

前言

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食品安全也不断得到国家重视。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同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

随着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研究的不断深入,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体系。例如,我国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学者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但是,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多是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而从管理学社会责任思想视角进行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以“现代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的社会责任思想为出发点,从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分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原因,探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位、面临的挑战及其重要性,提出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议。

1.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暴露了诸多问题。在食品安全问题不断产生的背后是企业管理人员社会责任的极大缺乏。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20世纪中后期在西方得到普遍实践。其后,在德鲁克1939年发表的《经济人的末日》和1942年发表的《工业人的未来》中,德鲁克通过审视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功用率先提出了企业管理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德鲁克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个目标,是管理的一项任务,企业作为“执行社会任务的器官”,“必须承担所有与其有关的员工、环境、顾客和其他与组织有关联的人和事的全部责任,这就是它的社会责任”。本文从德鲁克社会责任思想出发,将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界定为食品企业的目标、任务,以及管理战略。

1.1 食品企业的目标与任务

在德鲁克的管理思想中,社会责任思想一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他在1974年出版的巨著《管理:任务,责任,实践》(实践篇)中,明确地提出管理的三大任务之一是处理对社会的影响与承担社会责任。他提出:“管理的第三项任务,就是处理对社会的影响与承担社会责任。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独立生存并以自身之存在为存在目的的;每个组织都是社会的一个器官,而且也是为了社会而存在的,企业也不例外”[2]。由此可见,德鲁克在强调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时,把企业的社会责任视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目标和任务,并与管理的经济绩效、使员工有生產力并称为管理的三个任务。对于企业来说,管理的首要职能是经济绩效。企业“只有立足于经济绩效”“才能证明自身的价值”,“企业的运转也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经济业绩必须是企业的首要任务[3]。

但本文认为,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食品企业的定位远不仅如此。食品企业在积累保证其基本运行的经济基础,即在保持其经济属性的同时,更应该把社会属性放在突出位置,食品企业更应偏重于社会属性。

公司是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具有经济属性;但它存在是为了做出某种贡献或从事某种社会功能,又具有社会属性[4]。正如德鲁克认为“公司并不是为了自身的目的而存在,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的社会目的,并旨在满足社会、社区或者个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存在,它们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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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社会而存在的,必须对企业的外部做出贡献,这才是食品企业存在的终极目的与合法意义之所在。

1.2 食品企业的管理战略

德鲁克在《The Practice of Management》中明确地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想知道企业是什么,我们必须先了解企业的目的,而企业的目的必须超越企业本身。事实上,企业是社会的一分子,因此企业的目的也必须在社会之中。关于企业的目的,只有一个正确而有效的定义:创造顾客[6]。食品作为维持生命的必需品,其生产主体面向的是所有人,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责任在食品企业中的特殊地位。因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企業需要在把社会责任作为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上升为企业的一种管理战略。

对于食品企业而言,将社会责任上升为企业管理战略是必要的。食品在社会中的作用异常重要,其好坏会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生活质量,甚至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而食品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业企业,食品企业不能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仅仅视为只对员工负责。相反,它必须体现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目标和任务,乃至成为一种生产经营导向,进一步上升为企业管理战略,贯穿于生产销售过程的始终。

2.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2.1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分析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就开始不断出现。近十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呈现愈演愈烈之势,2000-2014年我国主要食品安全事件见表1所示。

(表1 2000-2014年我国主要食品安全事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高明”,我国食品安全也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提高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感越来越紧迫。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并逐渐形成了以下几个特点:(1)涉及领域越来越广。从粮食和粮食制品到果蔬、豆类、食用菌、坚果以及籽类等,从乳与乳制品到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从肉及肉制品到蛋及蛋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从饮料类到冷冻饮品、酒类,从焙烤食品到甜味料、调味品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种类的食品企业[7]。(2)危害程度越来越深。食品安全导致的后果不再是简单导致身体不适、机能受损等问题,严重时可能是致命的。(3)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和隐蔽化。在制毒制劣手段上,结合了传统方法和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技术手段,其达到的仿真程度一般难以识别。

2.2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它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其内容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8]。

食品企业的社会地位之重要显而易见,特别是对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食品安全尤为重要。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是重中之重。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确保食品安全,不仅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本身也是有益的。

2.2.1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生理需要(Physiological needs)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9]。作为基本生理需要之一,食品是人们生命安全的初级保障,它不仅会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还有可能影响我们的生命和健康[10]。食品企业只有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重视和保证食品安全,才能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进而实现企业“创造顾客”的目的。

2.2.2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德鲁克指出:“政府在一个由多元组织组成的社会中已经不再能成为‘统治者’或‘共同利益的守护者’”,“企业必须对社会影响和社会责任进行管理”[1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造成的社会影响必须由企业解决,增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食品企业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促进市场规范的完善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2.2.3 提高企业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长期经济绩效是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长期来看,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产生正的影响[12]。本文也认为,把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重要战略不仅不会限制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促进食品企业的发展。主动承担并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良好声誉和形象的树立,为企业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赢得更大的市场;而且从长远来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元化共治建议

由食品安全所暴露出来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可见,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是很难一步到位的,而是一个过程。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艰巨性和长远性决定了它不是一个单方过程,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行不通的,在建设过程中必须由多方共同解决。此外,解决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的根本方法并非依赖于外在监管和约束,而必须加强食品企业自身建设,提高食品企业的自律性。因此,解决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应当在加强企业管理基础上,通过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管理进行约束,调动公众参与进行监督,形成一个多元化共治格局。

3.1 加强食品行业的管理

3.1.1 加强食品企业道德建设

社会责任的承担往往不是依靠强制性能够就能解决的,而只有当社会责任感内化为一种自觉精神,形成自我约束力时,才能真正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治。从他律走向自律,实现由外在强制、中经契约到自愿担负的转变,应该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最理想状态[13]。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道德要求,很难提出严格的法律底线,靠的是企业的自觉意识,而这种自觉意识,又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它需要相应的社会道德氛围[14]。要提高食品企业管理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就必须加强企业内部道德建设,提高整个企业的道德水平;而提高食品企业的道德水平又要依赖于整个食品行业道德氛围的形成和提高。因而,只有通过加强食品行业的道德建设,提高行业道德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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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加强食品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根基和灵魂,在企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5]。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自觉性和主动性的缺乏,社会责任没有内化为自我自觉性。食品企业只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才能实现社会责任的内化,使企业员工逐渐树立社会责任感,进而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3.2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3.2.1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

政府应当通过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手段引导食品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食品企业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在社会地位上予以肯定和重视,在经济上予以适当补贴和奖励,使充分实现食品企业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的有机统一;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先进监管技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对食品企业的服务职能,积极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3.2.2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增强食品企业行为自制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法律政策规范企业行为也是必要的。必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通过标准的提高来规范食品企业的运行;必须健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建立健全相关食品违法行为惩治法规,提高执法的可行性。

3.3 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提高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监督不到位,而监督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又与信息的不透明有关。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首先必须实现食品企业相关信息的公开化,企业内部要设立有关的监督部门,负责食品检测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并定时将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使外界在了解有关信息的前提下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督;其次,设立食品安全监督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企业进行考察监督,将产品送到权威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再次,加大人民群众和各界媒体的监督力度,对不法食品企业进行曝光,扩大非诚信行为的影响力,使食品企业不敢轻举妄动。

结語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但作为一类特殊而且异常重要的食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应该主动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正如德鲁克所说:“无论是有意造成的还是无意造成的,人们必须对它们所造成的影响负责。这是第一原则。”当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元化共治,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建立起社会责任体系,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化和主动化。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M].1999:6-7.

[2]李金华.德鲁克与张维迎企业社会责任观之辨析[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99.

[3]彼得·德鲁克著,李维安等译.德鲁克管理思想精要[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4]杨裕钦.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功能社会视角[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50.

[5]彼得·德鲁克著,王永贵译.管理:使命、责任、实务(使命篇)[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35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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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http://baike.so.com/doc/2797511.html.

[8]http://baike.so.com/doc/5351289.html.

[9]A. H. Maslow.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Originally Published in Psychological Review, 1943(50):370-396.

[10]王晓丽.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浅析[J].价值工程,2009(11):23.

[11]彼得·德鲁克著,孙耀君等译.管理:任务,责任,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12]万丽娟.论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3.

[13]章辉美,赵玲玲.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回顾与综述[J].江汉论坛,2010(1):140.

[14]楼建波,甘培忠.企业社会责任专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45.

[15]郭妍.论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以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3.

作者简介

柳根文(1994—),男,汉族,江西萍乡人,公共管理专业,本科生,18883370224。

通讯作者

朱琳(1986—),女,汉族,江苏徐州人,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区域可持续发展。

9.食品责任状 篇九

县政府领导(签字): 责任单位(乡镇): 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五年三月

秦安县2015年度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强化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措施,确保全县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发生重大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食品药品市场健康有序,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乡镇

1.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组织实施本乡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确保饮食安全

2.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食品药品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3.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农村餐饮卫生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4.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组织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5.坚决杜绝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加强对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努力把危害和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

6.食品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达75%以上。

7.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食品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8.按时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食安委成员单位

1.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到位。2.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将食品综合监管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建立食品监管经费保障机制。

3.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标准,严格审查生产加工、批发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农产品基地、畜禽屠宰等各类企业开办条件,加强发证后的跟踪监督。

4.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的评估工作,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监测建议、评估结果的通报机制。

5.加大抽检频次,提高监管能力,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违法行为集中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6.坚决杜绝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加强对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努力把危害和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

7.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食品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社会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8.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达75%以上。

9.按时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责任目标考核

按照《秦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秦安县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秦食安办发〔2014〕11号)文件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对食品安全工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食品安全工作监管不力,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食品责任状 篇十

(一)与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相关犯罪是指食品链条中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关于食品安全相关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以及《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犯罪主要包括三大类:

第一,非法经营类的犯罪行为,是指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生产经营类的犯罪行为,是指具备合法生产经营的资格和条件,但生产经营过程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避商检罪,虚假广告罪以及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罪。2002年南京汤山食品投毒案、2003年“阜阳奶粉”案、2006年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含“苏丹红”伪劣产品案、2008年“三鹿奶粉”案就属于此类犯罪。

第三,食品安全监管类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人员不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除了可能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外,还可能构成以下罪名:一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即食品检验机构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二是《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这主要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进出口食品进行 1 检验时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延误出证、错误出证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是《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没有要求出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知证明就予以放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放纵走私罪处罚;四是《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罪;五是《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部分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

2.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下列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对上述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包括: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对上述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事故单位未依法处置、报告,食品运输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进出口食品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出口食品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包括: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对上述进出口食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 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食品检验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7.政府、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1.食品责任状 篇十一

近日,南方食品在媒体上聚焦度不断攀升,继A股史上首例采用“黑芝麻分红”而成为关注的重点对象后,由于产品涉及非转基因大豆的安全性影射,南方食品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2006年,绿色和平因揭露亨氏米粉含有转基因稻米成分而引发国内市场的轩然大波。然而,相比亨氏当年对转基因成分的极力否认和多次声明,此次故事主角的南方食品却始终保持沉默。

孟山都公司相关媒体负责人表示,孟山都公司抗农达大豆(即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自1996年商业化种植以来,迄今为止已经获得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等9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化种植批准;获得了欧盟、加拿大、中国等17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批准。

在采访中,孟山都方面没有对其转基因大豆的安全性做出正面的承诺和保证。上述新闻发言人表示:“商業公司对产品的安全性保证并没有说服力,但政府方面的认定会显得更为权威和合适。”

相比孟山都和质疑者的交锋,身处风暴中心的南方食品却躲藏到了幕后。

4月18日,南方食品证券部人士回应说:“那个产品是我们江苏公司生产的,那个公司我们去年8月份才收购进来,现在改名叫"江苏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江苏南方")。公司现在也在向内部了解情况,对于他们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发生的事情,我们也不掌握。”

值可达6亿元。外界评价这是南方黑芝麻集团拓展产业、增加品牌影响力的典型项目。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南方食品投入市场的豆浆产品包括:南方黑营养系列豆粉、南方纯豆粉、无添加蔗糖豆浆粉、甜味豆浆粉、多维元素豆浆粉和多维高钙豆浆粉。

但和君咨询合伙人闫强告诉记者,豆浆从过去到现在这个产业始终产值很小,毛利很低。目前占据市场上绝大多数份额的仍然是维维豆奶、黑牛那些企业,由于毛利低缺少投资关注,这么多年下来市场格局几乎没有什么改变。

“豆浆不像牛奶产业能从原来的几百亿做到上千亿,这个产业的产值不过100亿元,平均毛利水平只有15%左右,净利率不到几个点,或许是出于成本的考虑,企业会选择用转基因大豆来作为原料。”闫强说。

数据显示,今年3月中旬到3月末期间,从日本进口的非转基因大豆价格约在9880元/吨,而美国进口的转基因大豆价格为4520元/吨。

12.我国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构建 篇十二

(一)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不容乐观, 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是指由食品引发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事故, 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等。近年来, 视频安全事故层出不穷, 像苏丹红事件、晋老陈醋勾兑事件、白酒塑化剂事件、大头娃娃事件以及08年震惊全国的毒奶粉三聚氰胺事件, 对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对公众对食品市场的信任度非常恶劣的影响。

(二) 现行的赔偿方法

一般来说,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受害者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赔偿:一是生产者、销售者, 二是政府。在上述的食品安全事故中, 以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为例, 河北省政府在事件曝光后决定对三鹿集团停产整顿,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集团作为单位被告,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判处罚款人民币4937余万元。在2009年11月, 石家庄中院裁定, 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 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 这也就是说, 肾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这种情况下, 中国乳协协调有关责任企业出资筹集了总额11.1亿元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 用于一次性赔偿金以及建设医疗赔偿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是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批准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指导。而在相关责任企业中, 例如伊利、蒙牛等大型乳制品企业中, 国家均是控有股份的。因此可以看出, 这些赔偿金是国家行使行政职能, 运用国家在相关责任企业中的控股权, 协调筹集赔偿金。也就是说, 三鹿奶粉事件最后实际上就是国家赔偿患儿。

由于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 导致其一旦发生涉及范围极广, 责任企业往往由于巨额罚金和信用危机而导致破产, 受害者赔偿部分属于普通债务, 是在企业员工的工资社保和抵押债券等之后的, 所以大多数情况下, 受害者都是难以得到企业赔偿的。因此, 便由国家出钱, 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三) 现行赔偿方法的利弊

由国家赔偿或补偿消费者的方法, 其既有利也有弊。首先, 在食品安全事故中, 国家相关的检测部门往往存在着疏忽, 由于把关不严或技术标准落后, 而使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上市销售, 在此种情况下, 国家作为相应的责任主体是应付赔偿义务。但是, 不可否认的是企业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应承担更为严重的责任, 很多企业明知生产的是伪劣产品而发放到市场上销售, 发生事故后遮掩隐瞒, 最后企业破产无力赔偿, 由国家来赔偿, 虽然国家财政可以确保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但是这种方式并不符合责任构成的要求, 倘若长此以往, 用国家财产赔偿受害者, 其实也就是用纳税人上缴的税费来赔偿受害者, 相当于“自己赔偿自己”, 这是明显不合理的。因为,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这种方式有其优点, 但于法理上并不合理, 所以应当在国家赔偿这一方式之前建设一个新的制度来保障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的求偿权, 并且能让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 那就是构建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二、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基于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能缓解甚至解决目前困境的方案。所谓食品安全责任险, 是指经营食品的企业向具有食品责任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造成受害人人神或财产损害事故后, 受害人可以以消费凭证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则应依法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制度。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 即投保人、保险人和第三人。在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中, 投保人即为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 保险人即为相关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 而第三人则是由于投保企业产品而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者。构建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必须将这三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合理, 才能保证此制度能够顺利执行, 下面笔者就这三方当事人以及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一) 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

由于保险经营的行业特点, 对保险人的信用要求高, 故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主体资格均作出严格规定。食品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 其可能涉及的第三人更为广泛, 因此对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更应加以严格规定。

1.保险人的主体资格

首先, 对于保险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保险法》第10条中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中, 保险人就是指与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订立食品责任保险合同, 并承诺在食品责任事故发生后, 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承担一定数额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

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 涉及范围可能很广泛, 赔偿数额可能非常巨大, 所以保险人作为事故发生后首先赔偿受害人的一方, 其应具有充足的资金来保障受害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赔偿, 否则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 对保险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应综合考虑其注册资本、经营能力、财务状况以及出险理赔速度等因素。例如, 可以规定注册资本在一定数额以上、公司持续几年盈利、财务报表连续几年没有虚假、公司持续几年出险理赔纠纷的比率低于百分之几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业务。

2.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

对于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 目前国际上有两种选择方向:一种是以公益为主要目的, 由政府主导, 保险公司只承担代理责任的经营模式;另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 引入市场机制, 由保险公司自助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前者有利于建立推广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适宜在刚开始推行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时适用。但是保险公司毕竟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盈利才是最终目的。倘若长此以往, 保险公司会失去经营此险种的积极性, 并且以其他险种盈利的资金或国家财政来承担赔偿, 也是不甚理想的。因为笔者认为, 在食品责任强制险制度实施初期, 可以由政府主导, 帮助扶持保险公司经营, 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一旦食品责任强制险的实施进入轨道, 就应该引入市场机制, 利用保费投资增值, 来作为理赔的资金保障。

3.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对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 笔者认为保险人应仅就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即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 而对于食品本身质量瑕疵, 例如包装破损、说明不符等情况, 属于违约责任, 并非侵权责任, 故不在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承担的范围内。另外, 根据可预见性原则, 保险人应只对直接损害承担责任, 例如受害者的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和医疗补偿等, 而对于间接损失, 例如误工费等, 由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难以预见和估量, 故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之内。

(二) 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

对于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落脚到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以企业的销售额作为是否投保的衡量标准, 这种方法认为销售额低的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摊贩影响的范围较小, 无需投保。但是所谓风险总是无处不在, 上述小型企业和生产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是较大型企业小, 但是由于其经营规模小、固定资本少, 一旦发生事故, 基本不可能完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倘若依销售额来决定是否需要投保, 就等于间接的放弃保护一部分消费者的利益, 这与食品责任强制险制度的立法宗旨也不相符。所以, 笔者认为, 所有的食品生产者均应当强制投保, 生产者的销售额可作为缴纳保费的参考标准。

(三) 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人

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人, 是指由于食品安全事故而受损的第三人, 这就排除了食品经营者, 即食品经营者由于食用自己生产的食品而遭受损害的, 保险人应不予赔偿。并且,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 食品生产者明知自己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反告知义务, 对保险人隐瞒实情的, 或受害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食用所造成的损失的, 保险人应不予赔偿。

另外, 在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中, 第三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的问题在这里也值得注意。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 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条款肯定了第三人的部分直接请求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若生产者怠于请求保险公司赔付的, 受害者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四) 关于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限期问题

首先, 保险限额是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赔付金额。由于责任险的赔偿数额巨大且具有不确定性, 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很大, 所以需要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对赔偿限额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在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中, 应当规定两项赔偿限额, 一是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二是保险单累计赔偿限额。其次,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关于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期限, 可以参照产品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强险的规定, 采用1年为保险期限, 期满之后可以续保。

三、结语

虽然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在我国的保险行业领域尚是未知领域, 但是其已经逐渐得到学术界和一些国家的重视。由于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国民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的呼声愈来愈高, 食品责任强制险是一个很好的补偿手段。当然, 它的作用并不能达到完美, 在保险不能够完全赔付的情况下, 还是可以由国家进行赔偿, 例如有的学者提出的国家出资建立专门的补偿基金等制度, 但是首先还是应该由保险来解决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问题。这样既能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最重要的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弥补受害人的损失。食品责任保险制度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后一环, 也是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曾宪义, 王利明.保险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2]傅廷中.保险法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

[3]李倩倩.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析[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2011 (7) .

13.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金山张堰镇留溪佳园小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六)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堰镇食品安全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技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服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张堰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张堰镇食品药品专管员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张堰镇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山张堰镇留溪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会

14.食品经营安全责任书 篇十四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承诺如下:

一、保持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人员健康。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效地法定证照。

三、严格执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查验供货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食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性文件。

四、严格履行食品进销货台账义务,及时做好进货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经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二年。

五、绝不购买、储存、销售“三无”食品。

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严格落实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切实把食品进货关,坚决不进、不存、不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销售出去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人):

15.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核保模式研究 篇十五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查勘表,承保方案

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 保险企业作为经营风险的主体, 在控制和转移食品安全风险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已于2008年开始陆续在山东、江苏、江西、上海、湖南、浙江等省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工作。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新国十条”, 其中特别强调了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强调了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制, 需要从政府、保险公司、食品企业等多个方面开展, 文章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模式及风险查勘表设计进行了研究。

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涉及到食品的整个产业链。文章首先分析食品的风险因素, 其中包括原材料、生产工艺、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 并充分考虑标的的损失记录及赔案历史;其次, 根据风险因素建立风险因素指标评价表, 运用层次分析法对食品风险进行评估;最后,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承保方案。

1 确定风险评价指标

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因素进行风险分析, 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可分为五大类:第一类为食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采购、运输和储存;第二类为食品工艺流程和设备;第三类为食品包装, 包括包装人员卫生情况及环境因素、包装标志、包装设计、包装材料等;第四类为食品运输储存的条件和环境因素;第五类为食品销量和销售范围。此外, 在承保食品安全风险的过程中, 以往的损失记录可以作为制定承保方案的重要参考, 因此以往损失记录也应作为评价的风险指标。

2 评价承保食品风险

根据评价已经确定的评价指标, 运用层次分析法对食品风险进行评价。首先, 对风险因素权重进行计算;其次, 根据标的具体情况对风险因素进行打分;最后通过权重与得分运算结果得出食品的风险等级。假设食品类产品责任风险因素总分为1000, 那么可根据专家经验及以往的事故数据历史, 对每一项风险因子这顶打分范围, 并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根据特征向量权重计算结果可制定风险因素评分如表1所示。

3 确定承保方案

风险评价的目的在于将风险评价结果应用于制定相应的承保方案的过程中。合理的承保方案应充分考虑标的的风险, 根据标的自身风险情况制定最优的承保方案, 在为被保险人有效转移风险的同时, 控制其风险转移成本。以最合理的保费获得最有效的保障。根据以上风险评价结果, 可根据风险得分情况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 不同的风险等级对应的不同的费率调整条件, 例如表2。

通过等级的划分, 不仅能有效控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 同时也提高了被保险人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费率的不同, 被保险人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身的风险。

承保方案不仅包括费率, 同时包括免赔额、责任限额、除外责任及再保险等承保条件。所有承保条件的确定均应充分结合标的的风险状况, 通过历史数据及科学计算得出风险因素与各项承保条件之间的关系, 进而根据风险状况制定各个承保条件。

4 结论

本文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并提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风险评价模式, 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模式提供合理依据。将标的的风险与承保方案进行结合, 增强了承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目前, 我国责任险的发展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 责任险的查勘表及核保等诸多环节还需要进一步改善。同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支持, 但不断的科学化是我国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陈佳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食品科学, 2014.03.

[2]杨柳.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究, 山东社会科学, 2012.06.

[3]梁伟雄.产品责任保险的潜在风险分析, 上海保险, 2004年第10期.

[4]郑功成, 许飞琼.财产保险.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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