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规章制度

2025-03-14

施工人员规章制度(共10篇)(共10篇)

1.施工人员规章制度 篇一

五宝卫生院施工人员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20元,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罚款5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50元。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硬底鞋、赤脚或不穿上衣上班者罚款20—50元。杜绝穿皮鞋上下架子作业,违者罚款100。

3、严禁酒后上班,违章每人每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100元,管理人员必须听从项目部安排,上班期间不能随意外出。

4、所有班组长,施工工人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和分工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予以辞退。

5、工地内的一切机电设备,非持证人员不得动用,玩弄电气设备者处以200元的罚款,损坏设备按全价赔偿。专业人员违章作业,超负荷作业加倍处罚,造成后果自负。

6、务必节约原材料,严格按照每天的工程量,正确适当配料,浪费各种材料者按原价赔偿并处罚,写检讨书一份,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7、对有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建筑成品者,按实价处以3—5倍的赔偿,情节严重者作清退处理。

8、保管好自己的劳动工具,如工具故意损坏者,按全价赔偿,工具不清洗干净者每次罚款50元。

9、不准随地小便或吐痰,杜绝在工地上大便,违者一次20元。

10、工地上发现有赌博行为者,每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1、工地上发生打架、斗殴、闹事者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2、发现工地上有盗窃作案行为者,给予原物的十倍处罚,并交由公安几关追究法律责任。

13、施工用电插座、用线头直接插、以及现场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烧电磁炉、电饭煲、水乌龟者每次罚款50元,并没收所有电器,造成后果自负。

14、在每次安全大检查中(包括公司自检、安监站例检、建设

部抽检)每发现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对劳务项目经理部罚款1000元,责令停工整顿,达到合格为止。

15、对每发生一次重大事故以上的劳务项目经理,每次罚款

2000元至5000元。

16、对特种作业人员,每发生一次重大伤亡事故者,罚款5000

元,取消岗位合格证书,追究其事故责任。对于失职的安全员,也按本条处理。

⑴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责任班组处以200-500 元罚款。

17、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班组,违反一次罚款50-100 元。

18、未进行材料和机械设备进场检验,导致进场材料不合格,对有关责任人罚每次罚款50-100 元。

19、漏放、错放受力主筋,主筋长度(含锚固、搭接)严重

不足(<95%),主筋严重不倒位,每次罚施工班组50 元。

20、模板刚度不足,支撑系统失稳、支撑不牢,导致跑模及

变形严重,或者漏浆,罚施工班组和值班技术员各50 元。

21、因漏振或泵送压力不足造成砼孔洞、蜂窝、露筋及缝隙

夹碴,超过验评标准合格允许值1 倍,视情节轻重罚施工班组200-500 元。

22、发生上述事故,经返修、返工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超

过10000 元)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再处以上述等额罚款。

备注:所有被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接到罚款通知一星期内一次

性现金支付,否则从其工资或结算单上扣除。

项目部设立质量奖励基金,奖罚款项归入质量奖励基金,专

款专用

五宝卫生院项目部

2012年2月20日

2.施工人员规章制度 篇二

关键词:医药营销,执业制度,注册

药品是人们用以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 它既是商品又不同于一般商品。目前, 人们将从事医药销售人员称之为医药代表。在西方国家, 医药代表这一职业至少已有上百年历史, 国内的医药代表最初也是来自改革开放后进人中国市场的外国医药企业及其合资企业, 由于外资、合资企业中的医药代表非常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产品的推广和销售业绩的增长, 随后, 国内医药企业开始纷纷效仿。我国各地也陆续出现了这一新职业———医药代表, 而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规范却严重缺乏和滞后。

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 已对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实施了认证管理, 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 (简称RDPAC) 、38家跨国制药会员公司在全体会员公司中全面推广“RDPAC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 并于2006年制定新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 旨在建立行业自律和防控医药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2003年, RDPAC开始对英国、日本和香港的相关认证项目进行研究。在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现有经验的基础上, 2004年RDPAC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正式立项, 确定了“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的初步框架。由于发达国家和我国在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以及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有较大差别, 因此其管理模式只起到借鉴和引导的作用。而我国外资企业建立的“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牵涉的企业同我国17 000家医疗企业相比, 所占比重非常小。加之企业内部监督不具有强制力, 在现有国情下很难发挥较大作用。因此, 应建立以政府主导的行业自律的医药注册认证模式。

目前, 我国医药营销行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文化程度偏低、法律观念淡漠、职业道德观念不强。针对医药营销行业存在的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简称食药监局) 应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从认证入手, 加强医药营销行业管理, 提高我国医药营销行业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规范医药营销行业行为, 维护消费者权益, 使我国医药营销行业逐步走上规范有序、公开统一的健康发展轨道, 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医药营销人员诚信保障体系等。

1 建立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应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这一准入门槛, 提高医药营销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1 考试组织和内容

医药营销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内容包括:中国医药卫生概述、医疗机构组成和现状、制药工业概述、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1]。相关部、局负责编制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等工作, 组织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同时负责审定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 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并对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食药监局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营销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1.2 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相关部门可以借鉴执业药师考试设定报名条件, 如相关学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年限等, 对从业人员进行条件和准入的规范。

1.3 医药营销行业执业人员注册制度

国家对医药营销人员实行准入制度, 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营销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从事医药营销活动。对执业资格注册规定年限, 在注册有效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医药营销活动的, 可按规定的程序换发新证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采取收回、注销等手段规范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行为。

2 建立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体系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提高医药营销人员失信成本, 是医药营销人员诚信体系的重要一环。诚信档案, 就是把医药营销人员个人在履行职责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个人诚信信息汇集起来, 进行整理存储, 从而形成个人的诚信资料。医药营销人员的个人诚信信息将与履行诚信信息一起纳入档案记录和考评范围。诚信档案主要由医药营销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履行职责诚信信息和社会诚信信息3部分构成, 总的思路是以履职诚信为主、社会诚信为辅。建立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应由政府的专门部门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其诚信信息, 全面、准确、及时记录医药营销人员的行为活动。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对加强医药营销人员诚信建设有重要作用。在美国, 某人一旦有严重的诚信缺失行为, 就被记录在案, 他从事任何活动都会受到影响, 可谓终生损失巨大[2]。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 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是一项约束个人行为及个人进行自我约束的有效制度。我国国内一些地方政府也先后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手段在建设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方面进行探索、实践。

2.1 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的构成

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是医药营销行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业绩汇总、继续教育情况、能力表现、投诉情况等。

2.2 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随着网络的发展, 可将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过渡, 实现信息共享, 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医药营销人员的诚信状况。

(1) 管理原则。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 逐步实现医药营销行业诚信档案系统覆盖全行业的目标。各级医药营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内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食药监局组织建立一级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系统。各省食药监局负责一级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有关诚信信息的征集、登记、审核、更新及管理等工作, 提供网上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并负责起草相关的诚信信息管理制度, 包括信息征集、使用和更新的规则与方法, 信息公示的内容、范围和保留时限, 投诉信息的处理办法等。

(3) 信息采集。诚信档案信息依法从多种途径采集,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 从政府部门、医药营销行业等多种途径获得, 并与机构资质、年检制度及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机结合。不良行为记录, 除要求医药营销行业自报外, 各级食药监局也应及时报送医药营销人员的违法处理情况, 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医药营销人员获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 也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良好行为记录由医药营销行业采集或执业人员直接报送。

医药营销人员出现违反医药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受到处罚的, 即可将不良行为载入该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以营销行业组织报送为主, 记入档案视情节收回或注销执业资格证书。

(4) 信息维护和更新。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是由政府组织建立的, 由系统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注意保密, 实行授权查询;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公示;不良记录在公示前, 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

(5) 投诉处理。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系统专门设立了网上投诉栏目, 社会公众可以在网上对执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 社会公众可按统一格式提交有关医药营销方面的投诉。系统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分类, 并根据被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 转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处理, 或转给被投诉机构进行处理。医药营销行业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去的投诉在15天内反馈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反馈的, 将在网上公示投诉情况。此外, 还要公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结果。如要撤销公示, 须由被公示单位或人员申请,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方可从网上撤销;不良行为记录分类在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中保留一定期限。

(6) 信息查询。按照依法、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可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两大类。

2.3 诚信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1) 为了保证建立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有正确的理论作指导, 要认真总结档案管理工作的经验。此项任务是一个标准化的体系, 在具体操作中, 绝非一个档案部门所能承担的, 应由医药营销人员管理部门来研究和牵头运作, 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 并且要有现代技术的支持。具体内容包括:个人诚信信息的收集、登记、评价、考核和诚信信息资源的共享、诚信档案管理、诚信等级认证等。

(2) 对医药营销人员诚信信息的记录采用以“0”为基准的正负分记录方式, 实行等级制, 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级。

(3) 保证医药营销人员个人诚信档案信息的公开、透明。信息既向本人公开, 也向广大群众公开, 让医药营销人员的诚信受到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有关授权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查询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 医药营销人员对有异议的个人诚信信息可以提出申请, 诚信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更正。

(4) 要有针对性的对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情况进行跟踪考察, 并将考察结果反馈给专门的诚信档案管理部门, 使之能定期对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信息进行更新。

(5) 在诚信档案中根据医药营销人员个人实际情况, 追加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可对出现非诚信行为倾向的医药营销人员起到提示和警示的作用。

以上探讨建立我国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及从业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制度的个人见解, 主要是从政策层面规范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行为, 包括制定医药营销人员的准入制度、加强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等。要全面提高医药营销人员的执业素质, 还应加强其职业道德与职业修养。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退休返聘;工伤认定;完善建议

退休返聘,是指劳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离开工作岗位,继续从事劳动的一种现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为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劳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公民有权与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离职手续,结束劳动关系。因此,退休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具有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劳动岗位上,参与社会劳动。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劳动者离开劳动岗位。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伤害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予以救济和赔偿的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能从国家得到救济和补偿。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职业损害时,是否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笔者将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原因

退休返聘現象的产生,是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是与用人单位和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生存发展相适应的。为了更好地探究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退休返聘产生的原因。

1.人口老龄化、退休年龄低是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之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的寿命越来越长。我国有着十三亿多的人口,人口基数大,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出生率会越来越低。因此,在人的寿命不断延长、出生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人口老龄化问题会日渐凸显。我国现阶段虽然劳动力资源还比较充足,但十几年下去,我国必然面临着劳动力短缺、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而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欠发达、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却“未富先衰”,国家和公民个人到时将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同时,我国的退休年龄较低,也加剧了人口的老龄化。人的寿命在延长、劳动力接受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退休年龄却没有发生改变。于是,劳动者在依然具有充足的劳动能力时,却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国家和劳动者付出很高的教育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这不仅加剧了劳动力资源短缺的状况,而且打击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2.用人单位的经营需求是退休返聘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用人单位雇佣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较高的责任,如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由于法律对退休返聘现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从现有司法实践看,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一般当作劳务关系来对待。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自然也就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大大降低。此外,退休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与年轻员工相比对用人单位更加忠诚,用人单位无需花费成本就可以得到优质的人才,既节省了培训成本,又提高了运作效率。

3.劳动者自身的需求也是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国家提出了“老有所养”的社会发展目标,并为此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健全,存在覆盖面不够广泛、保险水平低等缺点,远远不能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国家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不断增加,有些地区出现了收不抵支的现象,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

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退休返聘现象的出现是有深层的社会原因的。国家和政府必须对该现象加以重视,通过完善法律,将退休返聘现象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笔者着重探讨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

二、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立法现状

由于现行法律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关系缺乏明确的立法确认,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时存在障碍。为了解决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职业损害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该规定我们看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是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条件。用人单位只有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人员才能在遭受职业损害时被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存在的问题是,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被解除,用工单位自然就不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权益保护没有起到实际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做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旧工作的,因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区分用工单位是否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所以,退休农民工在遭受职业损害时,是能够享有工伤保险权益的。这显示了我国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特别保护和国家对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怀。以上两个法律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在指导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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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在1981年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退休人员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保险费用。2005年,国务院法制就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因该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单位可以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此类规定,我们看出:退休返聘人员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而是由用工单位按照民事赔偿的方式赔偿其损失。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其遭受的职业损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此规定下,如果用工单位不能赔偿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遭受的损害,那么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国务院将退休返聘人员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中驱逐出去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其规定有待修正。

最后,地方法院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其遭受的职业损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如此规定,其依据在于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就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倾向于将退休返聘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内。即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人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有工伤保险权益,但由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就没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了,所以用人单位通常不会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自然就不能享有工伤保险权益。总之,退休返聘人员遭受职业损害是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自然就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护。

三、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制度之间关系的正确界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领域,都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若退休返聘关系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届的一大误区。

首先,从法规看,《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论该用工单位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该职工是否为退休人员,也不论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让每一个职工都享受贡献保险待遇,让职工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出发点和意义所在。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位阶并不高,但作为规范工伤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有权机关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时,都应以该条例为依据,不能违背该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应尽快纠正立法上的误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做出统一规定,让退休返聘人员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

其次,从法理分析,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和不被歧视的权利。基于人权保护,国家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安度晚年。但是退休人员的劳动权并没有被剥夺,其依然可以在工作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其他劳动者在劳动价值方面并没有任何区别,不能因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降低劳动人员应该享有的各种待遇,这是不公平的。同时,劳动者也享有不被歧视的权利。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正常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这是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歧视,有损退休返聘人员的尊严。因此,为了维护平等的就业权和平等的劳动待遇制度,国家需要将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正常的劳动者来看待,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贡献保险制度的范围内,使其在劳动领域的各种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

最后,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退休返聘人员虽然在劳动力价值方面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区别,但退休返聘人员毕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其身体状况远远不能够和青壮年劳动者相比。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领域的弱势群体,国家和社会应该对其有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对其健康权益保护方面应该给与更多的照顾。我们不能因为退休返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就轻视他们,就忽视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该有的现象。我们国家在劳动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极力倡导“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法律、法规也应响应国家的号召,做出有利于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从而使退休返聘人员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尊严,避免其產生被社会抛弃的感觉。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权益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还是从社会的角度看,退休返聘人员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该树立劳动关系不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的正确理念,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回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中来。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打卡制度 篇四

1、工程项目部组建后待正式开工时均应参照此制度,编制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考勤打卡制度。

2、工程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应遵守制度规定,按时打卡考勤,任何人不得借口不参加打卡考勤。

3、项目经理外出参加有关活动,需经单位和公司领导请假批准方可离开,否则按未出勤到岗处分。

4、项目部其他人员外出参加活动等,应向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请假批准方可离开,否则一律按未出勤到岗到位处分。

5、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他人代替打卡,应相互监督。

6、项目部每月底应将考勤打卡实际情况书面汇报到安全生产管理部,考勤打卡将列为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公司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企业领导必须要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地制定对策消除事故隐患。

2、公司经理、分管经理,每月至少不少于2次深入施工现场(有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作业场所进行带班指导,并应深入研究推论方案的可靠性和具体实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要对控制措施作出明确要求。

3、大风、雨、雪等灾害性恶劣事情到来时,要抢在第一时间内到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对危险源(点)作详细检查和布置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

5.关于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篇五

目的:为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管理,使外来施工人员遵守酒店相关操作规范,避免影响酒店对客服务形象,保证酒店服务品质,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酒店各施工区域

一、施工纪律规范

1、进入酒店的外来施工人员一律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2、各施工区域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吸烟需在指定地点,施工现场不得带进任何火种。

3、各施工单位人员如需进入各相关营业场所,特别是机房重地,必须知会相关部门人员协助跟进。

4、各施工单位人员在酒店内施工应讲究文明礼貌,注意环境卫生,不得乱扔施工废物,不得使用客用服务设施。

5、各施工单位人员不准私自动用酒店、客人及员工物品,一经发现将按盗窃论处,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各施工单位人员严禁在各区域捡拾(偷拿)酒店客用物品,违者将对当事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二、施工前手续办理

1、外来施工人员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消杀送不草等原因需进入酒店内部区域活动,超过1天以上,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代表全体外来作业人员到雇请部门开具证明,到保安部办理“临时施工出入证”。

2、办理临时施工出入证需提供全体人员有效身份证或担保人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担保,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还需出具相关的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无效。高空作业还需出具保险合同等有效证件;

3、保安部核查施工单位填报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无误后按办理临时出入证程序登记办理。

4、各施工区域现场负责人,须向施工人员告知酒店施工管理规定,对施工人员严格按规定在酒店内活动。

三、施工现场要求

1、外来施工人员进入酒店内必须佩带“临时施工出入证”,从指定路线道进出,未经批准不得从酒店正门进入。在酒店内活动严格按酒店员工行走路线行走,只能在工作场地内活动,不得无故进入大堂、餐厅、楼层、客房及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乘搭客用电梯和使用客用服务设施。

2、各相关施工的部门需配合在施工现场放置维修提示牌,并做好对客解释工作,避免影响服务质量。

3、施工时如需动火作业,须按酒店施工规定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和相关审批手续,施工动火部位的灭火器材原则上由施工队自备,如需借用,可到保安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动火时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如动火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或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给酒店造成损失的,须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赔偿酒店的经济损失,如造成严重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4、施工现场用电须向酒店工程部申请,电气设备须有正式电工安装,不得随意私拉临时线,必要时临时线要用双护套电线。

5、施工中需用易燃、爆物品时,必须符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易燃品不得存放在施工现场,应按用多少多少的原则,配备专人保管。

5、工作时需尽量减小噪音,以免影响客人,外来作业人员如果需在现场打磨、重击物品,而发出巨大的声响时,应该避开客流高峰期,并且在上午10点之后予以动工,晚上21点前结束,如酒店有重要接待时,再视情况而定。

6、每天施工完毕后,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将杂物堆放好,关闭电源和门、窗,如有违反者,由保安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酒店施工监督人员要做好复查工作,确保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7、外来施工人员每天施工完毕离开酒店时,须自觉接受各岗位保安人员对所携带离开的工具进行检查。

8、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被盗等现象时,施工单位须及时到保安部登记并重新办理,保安部通知各岗位原出入证作废。

9、外来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肆意干扰酒店的服务人员及扰乱酒店运营正常秩 序,以免影响对客服务形象。

10、所有外来施工人员进入酒店后应严格服从酒店相关规定,违反规定者,将视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扣除相应工程款,如情节严重的取消进酒店施工资格并通

知有关单位对其做出处理。

11、施工期间应注意卫生,不准随地吐痰、大小便,不得随地倒废油、脏水、碎木、烂纸等杂物。

12、因施工人员施工期间不慎造成酒店物资损坏,应该按照原价给予赔偿。

13、施工堆料及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设备及通道,不得堵塞楼梯、疏散通道及走廊。

14、施工人员不得使用酒店客用物资,一经发现将试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15、施工人员必须注重个人卫生,这着装文明,不得敞胸露怀等不文明现象。

16、凡是涉及到处罚的,保安部就出具扣款项目经总经理批示、施工现场人员确认后,上交到财务部,款项将在工程款中扣除。

四、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凡需要到酒店区域施工的单位,必须由本单位填写酒店统一的《施工单》。施工人员不得超出《施工单》所注明的施工区域,不得制造噪音,影响客人休息。2.施工人员施工结束,离开施工区域时,应清理好现场卫生,并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

3.如果在一日内不能完成,而需较长一段时间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与保安部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并严格按《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条款执行。凡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的单位一律不允许进入施工区。

4.施工人员如需往酒店区域外运物品,则需填写酒店统一的物品“出门证”。

5.施工人员进入酒店施工,必须在保安部办理酒店统一的“出入证”,并按照酒店的办证程序交纳押金及填写有关表格。

6.施工人员进入酒店区域后,需自始至终佩带酒店“出入证”,若保安员在检查施工区时发现有未佩带酒店“出入证”的施工人员,将会没收其“出入证”并给予相应处罚。7.施工区需要接电或动用明火施工时,需严格执行酒店《用电用火管理规定》。8.施工人员只被允许在其施工现场出现,不得乱窜,不得到施工以外的区域,不允许到客区,不允许使用客用设施。

9.施工人员只被允许在施工区域施工及喝水,不得在施工区吃饭、睡觉、随地大小便、娱乐等,一经发现有以上行为,将被没收“出入证”并清理出酒店。

10.“吸烟如同防火”,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区及酒店任何一个区域吸烟,一经发现,将会被没收“出入证”并带至保安部做处理。

施工防火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障施工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有关防火安全责任条例的管理规定,按照“谁失火、谁负责”的原则,特签订以下防火责任书:

1、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施工方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负责人负责,并与建设方方在安全工作上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批评,把安全保卫工作贯彻施工始终。

2、施工方制定的“安全防火制度”,由建设方负责人负责监督及现场监理人员执行,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上报建设方。

3、施工时,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动用明火事先得到施工负责人的批准并登记备案,作业时配备足够的消防沙,并有专人负责看管,作业后认真清理现场,不留火险隐患。

4、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材必须摆放明显位置,不得挪做它用。

5、保证施工用电安全,各种电器的安装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严禁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下班时对作业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

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具,室内照明禁用碘钨灯,各种照明灯必须与易燃物有0.5米的距离。

7、凡施工所需的各种用电设备及动用明火,须在使用前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须随带携带各种特殊工种的上岗证、许可证,以备检查。

9、对在施工中有违反本责任书者,将做出必要的经济处罚,对情况严重触犯法律者,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0、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签订后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监理方、建设方各执一份,施工单位安全部存档一份。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人员签字:

施工负责人签字:

施工人员签字:

签订日期:

6.施工人员规章制度 篇六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

【2004)5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贵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认定。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1.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资人、项目负资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土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规定

(1)考核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2)考核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311

(3)三类人员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关要求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a.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③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⑤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①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②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31

2生产责任制;

③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人; ⑤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⑦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⑧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贵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建筑施土企业项目负责人

a.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③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④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⑥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⑦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①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②能有效组织和仔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贵任制;

③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④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布;

⑤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⑦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②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③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⑤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①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②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③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④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⑤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司法鉴定人员利益冲突制度研究 篇七

对利益冲突规则的违反, 将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不可采, 并促成重新鉴定的启动, 甚至案件的重新审理。这些后果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程序的反复, 更严重的是对鉴定职业形象的损害。而且, 一旦受利益冲突影响的鉴定意见最终通过了认证, 成为确定事实的根据, 必将严重有损司法公正, 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的裁判。

利益冲突规则是司法鉴定科学性的要求。“科学作为一个存在的事物和完整的事物来看, 是人类所知的事物中最客观的。”①;客观中立规则也要求“鉴定人员应避免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冲突”。②中立性所规范的是鉴定人员与相关利益取向的关系。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除了鉴定费用外, 不能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 也不能与委托人的对抗方之间有利益关系或利益的冲突, 这两种情况都会对鉴定人的中立性造成不当影响。即使鉴定人能够恪守职业操守, 不偏不倚地开展鉴定, 这种没有避免利益冲突的做法也会被作为鉴定程序上的瑕疵而成为重新鉴定和程序反复的诱因。

二、利益冲突的表现类型

以利益冲突发生的时间界限为根据, 可以将利益冲突分为现时性利益冲突和既然性利益冲突。现时性利益冲突是指,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自身利益, 包括经济利益和立场利益等, 与鉴定事项说涉及的利益存在现时可见的冲突关系的情况。这种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 比如:

1、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这是一种典型的立场利益冲突。同一部门或系统的利益, 势必导致鉴定机构在立场上的倾向性。

2、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对抗方有经济上的利益牵扯。比如, 日常经济上的往来关系, 或者存在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等等。

既然性利益冲突, 一般是指这样一种情况,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曾经接受存在法律纠纷的当事人一方的委托, 而在之后的相同主体发生的法律纠纷中, 另一方当事人又委托该鉴定机构或委托人就其他事项进行鉴定的。这种冲突的对抗性并不是很强, 因为出于对理想化鉴定执业行为的预期或者假设, 同时考虑到两次委托的鉴定事项是不存在关联关系的, 可以断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前后两次鉴定中都能够符合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执业要求。但是, 即使这种预期或假设是成立的, 也会提出另一个问题, 即“保密”问题。③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会了解到很多关于案情和当事人的信息、秘密, 而这可能会产生后续鉴定中如何保持中立性, 以及如何避免受到不利干扰等问题。从这一点上看, 既然性利益冲突应当尽量避免。

不过, 随着法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用到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委托人或者客户, 或者说司法鉴定的“消费者”会越来越多, 存在利益纠纷的当事人先后在不同案件中委托同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情形也会日渐增多。出于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不能将上述鉴定委托都拒之门外。因此, 对于既然性利益冲突, 或许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或者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

既然性利益冲突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形式, 即前职业关系冲突, 是指鉴定人参与过案件的鉴定工作的, 就不能参与重新鉴定, 或者鉴定人鉴定后转而担任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 就不能再参与该案件的审查起诉或审理工作。

附条件收费或者风险收费因会导致鉴定人收费与鉴定结果直接挂钩, 也会造成利益冲突。④鉴定人本身的个人偏见⑤, 以及因提前接触案件信息所产生先入为主的看法也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⑥因为, 基于本部门的利益考量⑦, 尤其是侦查破案的压力, 会造成立场利益的冲突。而微观的具体案件中的“回避”措施, 解决的仅仅是鉴定人个体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冲突的问题, 却不能以从根本上避免整个部门职责利益驱动的影响。从这个角度可以支持“鉴定机构中立化”的主张。

三、利益冲突规则的要求

程序法上对鉴定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 通过鉴定人回避制度能够达到避免利益冲突的效果。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考量的结果。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从司法鉴定职业的角度, 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小利益冲突。首先, 像律师事务所一样, 司法鉴定机构也应当建立“风险控制”部门, 或者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审查主要针对本鉴定机构所受托的鉴定业务中是否与现行委托鉴定事项有利益冲突或牵连。鉴定机构的审查具有固有的局限性, 因为, 鉴定机构所掌握的既往鉴定委托事项的信息是很有限的, 往往不能还该鉴定事项所涉案件的基本情况, 尤其是案件当事人的详细信息。而且, 鉴定机构只是司法服务机构, 不享有对外调查的权利, 鉴定机构因此无法做到全面审查。

其次, 通过鉴定机构的“风险控制”人员完成初步的审查过滤之后, 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就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具体磋商的阶段, 如果可能被指定负责该项鉴定任务的鉴定人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对鉴定事项所涉及的案件情况有所了解, 尤其是直接接触过与委托人有纠纷对抗关系的人时, 鉴定人对这一事实以及可能已经产生先入为主的认识, 应当向委托人披露, 并进行详细说明。如果鉴定人曾经被委托人的利益对抗方在先前的案件中雇佣或委托过, 鉴定人就负有向委托人披露的义务。这同样也适用于鉴定人与对抗方的代理人、律师在先前的案件中曾存在委托或合作关系的情形。此时, 是否委托该鉴定人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如果存在任何形式的涉及争议当事人的先前关系, 甚至是无关紧要的关系, 都可能出现‘冲突’性主张, 专家的证言将受到质疑, 专家的可信性将受到损害。”⑧可见, 为维护职业的可信性, 鉴定人应当在接受委托之前, 披露涉及利益冲突的“先前关系”。

最后, 如果通过了前面的审查, 不存在利益冲突, 或者委托忽略可能存在的对己不利的利益冲突, 而最终确立了鉴定委托关系。那么, 在实施鉴定过程中, 由于各种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了利益冲突, 鉴定人首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人员, 并且暂时中止鉴定。然后, 视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程度, 决定是否终止鉴定委托关系。如果利益冲突并不显著, 或者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为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抗方提供的鉴定服务已经超过了一定的年限, 而不会影响鉴定人的中立性、可信性, 或者造成持久的个人偏见, 经过委托人明确同意, 可以不终止鉴定委托关系。

而在法庭上, 法院有权要求就其所进行的鉴定提供专家证言的专家披露利益冲突。⑨这是为了使事实裁判者对专家的可信性和专家证言的证明力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四、违反利益冲突规则的后果

如前所述, 违背利益冲突规则接受鉴定委托, 并提供鉴定意见的, 鉴定意见的将受到质疑, 鉴定人的可信性将受到损害。程序上, “违反中立性的不当司法鉴定程序活动”是导致鉴定意见不可采的情形之一。⑩除了程序上的后果, 违反该规则还会带来两种主要的后果。

一是, 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违背利益冲突规则会损害鉴定职业整体的公信力, 也会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 因此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对违反该规则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给以职业惩戒,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11

二是,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没有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也没有自觉终止鉴定委托协议, 而仍然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那么因违反该规则导致鉴定意见不可采和重新鉴定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 如果因利益冲突, 鉴定人故意隐瞒并提供对委托人不利的虚假鉴定意见的, 鉴定人可能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如果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我国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司法鉴定相关规范多是对鉴定人提出了回避要求。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 (试行) 》都规定鉴定人应遵守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12其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 (试行) 》就“利害关系”情形进行了界定, 包括鉴定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原鉴定人不得参与重新鉴定等情形。○13地方性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规范虽然有关于禁止鉴定人通过执业活动谋取不当利益的规定, ○14但是也没有提出利益冲突规则。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发现, 我国在没有确立利益冲突规则情况下, 选择在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相关的部门规章中以司法鉴定人的回避义务的方式, 试图达到避免利益冲突的目的。而是否回避, 除了鉴定人自行提出以外, 都需要有证明的过程, 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线索, 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 这完全是程序法上的问题。但是, 笔者认为回避制度并不能代替完成利益冲突规则的使命。

利益冲突规则体现着司法鉴定的法律性和科学性的共同要求。而回避制度仅仅体现了法律性, 准确的说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回避制度着眼于个案的程序正义, 试图通过将于案件存在各种利害关系的鉴定排除于诉讼之外, 而达到实体公正的结果。与此相比, 利害关系规则担负着维护司法鉴定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形象, 树立职业公信力的使命和追求, 其更加注重从更高层面上促使所有关涉鉴定的案件得到公正的认定。

摘要:司法鉴定人员利益冲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与鉴定委托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利益对抗的现象。司法鉴定能够帮助事实认定者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是为了司法活动服务的。司法活动对公正价值的追求, 也同样对司法鉴定提出公正、准确等要求。而司法鉴定要保证获得公正、准确的鉴定意见和结果, 首先就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站在公平、中立、客观的立场之上。

关键词:司法鉴定,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10]王进喜.“浅论证据法与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的契合”, 《中国司法》, 2011年第09期.

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 (试行) 》第八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 (试行) 》第八条。

8.简析高科技企业高管人员激励制度 篇八

摘 要:面对我国目前大量高科技企业蓬勃发展的景象,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创新是该类企业发展的基石。高科技企业不仅需要兼具研发能力与创造能力的技术型人才,更需要兼具管理能力与创新精神的高级管理人才。如何对高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而持续的激励,以使得他们充分发挥创新精神、不断提高企业绩效、提升企业价值成为高科技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话题。目前,我国的高科技公司分为上市与非上市两种状态,其是否上市的差异对企业高管的团队激励也有不同影响。本文针对不同类型的高科技企业的高管激励进行分析,同时简要分析了高管激励与高科技公司的核心——研发投入的关系,最后为我国高科技企业高管人员激励措施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以此来简要阐述我国高科技企业高管团队激励方面的相关研究内容。

关键词:高科技企业;高管人员;激励

1 高科技企业高管激励研究分析

1.1 上市高科技企业高管激励现状分析 对于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来说,薪酬激励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激励方法,与公司业绩之间具有高度的正相关性。但是我国上市高科技公司目前支付给其公司高管的薪酬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支付水平低。而另一方面,对我国上市高科技企业来说,不同高管之间的薪酬差距也对高管人员的绩效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若能适宜地扩大薪酬差距不仅能够有效地激励高管人员并节省监督代理成本,同时对公司绩效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除了薪酬激励之外,高管持股已经作为另一种重要的激励途径应用与众多已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中。从已有的经验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激励方式对于公司的绩效能够起到明显的积极影响。但有调查数据表明,现阶段我国众多已上市的高科技企业中,高管持股的比例与数量相对于国外同等类型的公司来说,其程度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对于这部分高科技公司来说,他们高管人员的选拔和调配方式与其他行业相比较为不同,由于整个高科技行业的发展速度快、人员流动频繁,这些高管的身份无法保持相对长期的稳定,因此很多高级管理人员都难以持有自身公司的股权。

1.2 非上市高科技企业高管激励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非上市高科技企业大多都为民营企业。而对于大多数的非上市高科技公司来说,其通常实行单一的所有权结构,没有将个人财产所有权和企业资产所有权明确分离,企业的发展受到个人或家族的严重制约。于此同时,整个高科技行业都面临着较为激烈的竞争,拥有高收益就意味同时面临着高风险,企业都希望能够雇用到拥有高层次研发创新能力与管理创新能力的异质性人才。未上市的高科技企业有其自身优势,如民营企业的股权形式较为多样化,对于整个企业的管理方式也较为灵活,因此通常对整个行业环境也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拥有广阔的发展土壤。而另一方面他们的劣势也体现出来,如缺乏相对于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拥有的雄厚的资金支持与政策扶持,由于发展时间短而没有形成规范、成熟的公司管理模式,这些都直接导致人才流失成为了民营高科技企业最严重的问题。

1.3 高科技企业高管激励与企业研发投入 创新能力是高科技企业的核心,而企业的研发投入又是其创新能力的直接反映。按照国际上目前的标准,企业若想要保持竞争力优势,其用于研究与开发的经费占其收入的比例需达到5%。相比之下我国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力度较为不足,暂处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之下,且在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上呈现出比例失调的状况,花费在基础阶段研究和开发阶段研究的费用比例较低。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把对高管的激励与对研发投入的促进结合起来,以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绩效的目的是另一个需要思考的命题。在高管激励对其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因素中,高管持股有利于促进企业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投入,对于高管持股比例较高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强度也较大。

2 对我国高科技企业高管人员激励制度提出的建议

2.1 对上市高科技企业高管激励的建议 为解决上市高科技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应当完善其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建立合理的薪资体系与相应的约束机制,以避免过度的支付所导致的企业亏损,提高高管的薪酬透明度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上市高科技企业也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考虑制定合理的高管团队薪酬差距,以此作为薪酬激励环节的一部分。另外还可以通过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将高管人员的薪资奖金与其业绩相挂钩,以此来制约高管团队权利、责任与利益,达到三者的统一。另一方面,对于上市高科技公司来说,要尽量降低上市高科技企业中高管的流动性,以减少高管流动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更多地通过长期股权激励不断促进高管人员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2.2 对非上市高科技企业高管激励的建议 对于非上市高科技公司尤其是我国大量的民营高科技企业,首先应当通过合理的薪资制定吸引高管人才来到企业,同时通过合理的股份期权制度来使得这一部分的高管人才留在企业,充分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对于股权激励模式的创新应当全面关注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做好计划实施前的充分调研与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整体把控。此外,对于一些民营的高科技企业还可通过寻找外部专家或相应的人力与薪资领域的咨询公司协助制定高管的薪酬体系,以确保股份期权的激励制度能够真正促进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带来效益。

2.3 对于通过高管激励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建议 对于高管激励对高科技企业科研投入的影响方面,高科技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设计出一个针对内部高管层的激励机制,提供给那些拥有研究与开发技术工程背景的人员一些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位。这些高层管理人员薪资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对于其核心员工尤其是研究开发人员的吸引力,有利于保留现有的人才同时能够培养出一批拥有发展潜力的未来管理人员。此外,适当地提高高科技公司高管人员的持股比例,也可以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从而增强企业绩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烨,金秀,李凯,等.高科技公司中的高管特征与绩效的实证研究[J].2010(12):181-186.

[2]李燕萍,孙红.不同高管报酬方式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研究[J].经济管理,2008(18):42-49.

[3]王哲,王浩.上市公司高管激励与公司绩效关系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1(15):218-220.

[4]向显成.高管薪酬差距、代理成本与企业绩效[D].重庆大学,2013.

[5]耿菲菲.公司治理视角下研发投入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9.施工人员规章制度 篇九

1.目的为规范项目部制度管理,端正项目部工作风气,强化员工工作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纪、勤于工作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项目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考勤制度

2.1项目部实行综合工时制,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安排节假

日及周末轮休,工程施工收尾阶段由项目部安排轮休。

2.2项目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具体按作息时间表为准)。

2.3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项目部领导、外勤、现场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性

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2.4考勤范围:项目部所有员工。

2.5考勤办法:每天早上综合办公室采取逐名登记的形式填写员工考勤表;员

工因故未到办公室报到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录,有特殊情况时须在上班前与办公室联系。

2.6考勤设置种类:

A、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B、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C、旷工。无故缺勤。

D、请假。可细分为事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

E、出差。

F、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G、轮休。

2.7考勤统计及确认

A、综合办公室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B、月员工考勤统计表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综合办公室负责送分公司人事部。

2.8员工考勤作为员工的工资发放及绩效考核的依据。

3.请(销)假制度

3.1除项目部安排放假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3.2有事需请假的员工,必须首先填好请假单和工作移交单,在请假单上注明

请假事由、天数、截止时间,经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路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假单的,必须事后补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3.3请假员工的假期(如无特殊情况)从办理完请假手续之日第二天算起,至

到综合办公室销假之日截止(最迟不得超过销假的第二天早会点名时)。

3.4事假。即请假办理私事,事假每月不得超过2次,超过2次,不记考勤。

3.5如连续3个月未请假(从最近一次销假算起),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在工程施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可请假10天。超过10天,不记考勤,路费不予报销,超出天数按旷工处理。主任级以上需项目经理同意,分公司领导批准。

3.6病假。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填好请

假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休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7全年事假、轮休、病假等请假总天数不得超过48天,如超过48天仍需请

假的,将按无薪请假处理(无工资无待遇)。

3.8假期已满未按时回项目部工作,又未续假者以旷工论处,路费不予报销。

3.9如请假期间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必须提前三天以电话形式向项目经理

申请续假,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并于销假时同时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又未按时回项目部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10办公时间内因公不能到岗者,需提前告知项目分管领导及考勤员,否则视

为旷工。

3.11考勤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私分明,严格把关,严格考勤,考勤表

中的请假起止时间必须与请假条中的一致,舞弊者,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4.每周会议制度

4.1时间及考核

A.周一早会: 时间:8:15开始,地点:项目部会议室,参加人员:项目部全体,会议主持:项目经理或施工经理;

B.周一至周六现场会:时间:16:00开始,地点:项目部现场办公室,参加人员:项目部工程部全体、质检员、设材部主任、计划经营部主任、总工、HSSE经理、施工经理,会议主持:施工经理、工程部主任或计划经营部主任;

C.周日调度会:时间:10:30召开,地点:项目部会议室,参加人员:项目部工程部全体及各部门主任级以上人员,会议主持:项目经理或施工经理。

D.考核:会议无故迟到者,每次罚款20元/次,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次。会议期间手机保持静音或震动,如有违反每次罚款20元/次。罚款交综合办。如在此后2个月表现优秀,即无迟到及缺席记录者,返还其前次罚款。

4.2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会议者,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按缺

席会议考勤。

4.3周一早会,各部室通报重要事项及需要其他部室协作事宜,项目部安排下

星期的重要事宜等,内容简明扼要,如无重要事情安排布置,点名后即可散会。

5.员工管理制度

5.1项目员工上班须穿着工作服(副总级项目领导因工作需要不在此考核),保

持个人卫生和仪容整洁,不得穿拖鞋上上班,违者一次罚款20元。

5.2员工不得酒后上班,不得在上班、值班期间饮酒;吸烟应在指定区域,并

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办公场所乱扔烟头、纸屑等。违者一次罚款20元。

5.3员工应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制度,有事应先向直接上级汇报,只有当直接上

级解决不了时,方可再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5.4上班期间严禁嬉笑打闹、看电视、上网聊天、玩游戏、聚众赌博等从事与

工作无关事项,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出现多次,扣除绩效工资,因赌博行为给项目部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5.5员工应团结协作,弘扬团队精神,不得辱骂和恶意中伤他人,不得散布任

何不利于项目部团结的言论;对其他员工和领导有意见,应该当面提出,协商解决或向上级领导投诉,严禁当面不说,背后牢骚;严禁以任何理由寻衅滋事和集体斗殴。

5.6员工在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对同事的监督职责,包括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

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要勇于承担责任,严禁相互推诿扯皮或隐瞒不报,以免给项目部造成更大的损失。

5.7上班作业期间,施工现场员工不在现场而又未能给予合理解释的给予罚款

50元,第二次在原有基础上加大罚款50元,依此类推;因擅自离开岗位而引起项目部直接损失者,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8项目部员工须熟悉本人岗位职责,作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服务项目

部。如因自身工作能力原因给项目部造成了停工或误工,一次罚款100元,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5.9项目部员工对待业主、设计院、监理、总包、其他兄弟单位等,应态度友

善,维护项目部的形象。发现问题应协调解决,严禁争吵,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5.10项目部员工严禁接受施工队宴请、礼品礼金等,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施工

队吃拿卡要等,如有发生,按情节严重给予罚款100~500元/次。除正常工作接触及工程需要外,需报项目经理批准才能参加。

5.11 项目部员工应恪尽职守、刻苦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各项技能,不断提高自

身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同事之间应互助互勉,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6.惩罚措施

6.1有违反项目部相关规定,但未给公司、项目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将给

予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

6.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20~500元罚款(超过500元的,上

报分公司处理)

A、有损公肥私等行为,但情节轻微的;

B、不爱护公物,但未造成项目部财产损失的;

C、不服从领导安排,给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D、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但情节轻微的;

E、上岗不戴安全帽,违章使用劳保用品,但未造成事故的;

F、办公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G、宿舍、办公区内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大功率(≥500瓦)电器等,但未发生事故的;

H、违反考勤制度的;

I、不遵守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和工作,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J、违反项目部规定的其它条例,但未造成事故的;

K、违反项目部个人劳保用品之规定及办公环境卫生之规定的,给项目部施工生产或形象造成较坏影响的;

L、年内累计受批评处分两次以上的;

M、受业主、监理、总包单位投诉的;

N、在食堂就餐不文明,浪费食物的;

O、连续受到项目部同事三人以上次投诉,而又未能给予合理解释的; P、连续三次受到施工队投诉,而又未能给予合理解释的。

6.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项目部办公会讨论,报请分公司批准,给予待岗处

分,扣除全年绩效及相关奖励 :

A、损公肥私行为较严重的;

B、故意破坏项目部财物,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C、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给项目部造成较大损失的;

D、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且情节恶劣的;

E、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F、违反文明施工规定,且影响恶劣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G、一年内违反考勤制度3次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

H、涉黄、赌、毒及其他违犯法纪与不道德行为的;

I、因严重失职渎职或给项目部造成较大损失的;

J、违反项目部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累计罚款3次以上的;

K、违反公司及项目部其它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L、一年内累计三次受业主、监理、总包单位投诉的;

M、一年内多次受到项目部同事、施工队投诉,又未能给出合理解释的。

7.奖励措施

7.1满勤奖:以全年为单位考核,无缺勤,且无其它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年

底奖励2000元,优先推荐出席分公司先进工作者。

7.2遵章守纪奖:以年度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

记录者,年底奖励100元。

7.3办公室环卫奖:项目部各部室每月进行环境卫生考评,发放流动红旗,对

连续三次获得环境卫生流动红旗的部室,部室人员每人奖励100元。

7.4受到业主、监理、总包单位、公司及其他管理部门公开书面表彰者,每次

奖励200元。

7.5技术进步奖:在工作过程中运用新技术、新工艺给项目部带来良好效益的;

在各级科技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获得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勤于学习,得到企业及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的;每一项给予50~1000元奖励。

7.6成本节约奖: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给项目部创造效益的,给予100~1000元奖励。工程施工过程中,签证及时,给项目部创造效益的,按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7.7以上奖励均需在未违反第六节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情况下执行。

8.说明

10.施工人员规章制度 篇十

山西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一、对安全物资的供应单位控制管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二、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三、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四、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五、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六、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七、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 从2010年3月10日起执行。对安全物资供应单位要求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二、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定义

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管理职责

2.1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2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2.3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发放及小件防护用品的审批工作,按发放标准保质、保量供应。

2.4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选用与保管

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3.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3.2.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3.2.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2.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3.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间部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3.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3.6定期校验和维护

3.6.1由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3.6.2使用车间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6.3安全带要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经常要进行强度试验。

3.6.4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3.6.5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3.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一、安全帽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 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安全带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非常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 “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

“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 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三、防护服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为白色,其他工种的工作服没有颜色的限制。防护服有以下几类:(1)全身防护型工作服;(2)防毒工作服;(3)耐酸工作服;(4)耐火工作服;(5)隔热工作服;(6)通气冷却工作服;(7)通水冷却工作服;(8)防射线工作服;(9)劳动防护雨衣;(10)普通工作服。

电建施工现场上对作业人员防护服的穿着要求是:(1)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工作服;(2)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

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特殊作业防护服;(4)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护眼镜

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这样,在时就必须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和使用防护眼镜。(1)防打击的护目眼镜有三种:①硬质玻璃片护目镜;②胶质粘合玻琉护目镜(受冲击、击打破碎时呈龟裂状,不飞溅);③钢丝网护目镜。它们能防止金属碎片或屑、砂尘、石屑、混凝土屑等飞溅物对眼部的打击。金属切削作业、混凝土凿毛作业、手提砂轮机作业等适合于佩戴这种平光护目镜。

(2)防紫外线和强光用的防紫外线护目镜和防辐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辐射线面罩应由不导电材料制作,观察窗、滤光片、保护片尺寸吻合,无缝隙。护目镜的颜色是混合色,以蓝、绿、灰色的为好。(3)防有害液体的护目镜简易主要用于防止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注入体与化学药品所引起对眼的伤害。一般镜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镜架用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制成。

(4)在镜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属铅面制成的铅制玻璃片的护目镜,主要是为了防止X射线对眼部的伤害。

(5)防灰尘、烟雾及各种有轻微毒性或刺激性较弱的有毒气体的防护镜必须密封、遮边无通风孔,与面部接触严密,镜架要耐酸、耐碱。

五、防护鞋

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穿鞋、焊接防护鞋等。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使用。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常用的有绝缘靴(鞋)、焊接防护鞋、耐酸碱橡胶靴及皮安全鞋等。对绝缘鞋的要求有:(1)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

(2)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作一次预防性试验;(3)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电建施工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1)劳动保护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七、常用安全护具的检验方法

常用的安全护具必须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安全网是否有杂物,是否被坠物损坏或被吊装物撞坏。安全帽被物体击打后,是否有裂纹等。经常对安全护具的检查按要求进行(1)安全帽: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安全带:国家规定,出厂试验是取荷重120kg的物体,从2~2.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件无损伤即为合格。

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试验负荷重标准情况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一些施工单位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由装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铁块,以达到试验负荷的重的标

准。用专作实验的架子,进行动、静荷重试验。

锦纶安全带配件极限拉力指标为:腰带1200~1500kg,背带700~1000 kg,安全绳1500 kg,挂钩圆环1200 kg,固定卡子60 kg,腿带700 kg。

安全带的负荷试验要求是:施工单位对安全带应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试验荷重为225 kg,吊挂5min,检查是否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安全带的检验周期为:每次使用安全带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对新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查试验,旧安全带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过试验的安全护具,不准再用。(3)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还必须注意: 1)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 2)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书”;

3)产品是否满足该产品的有关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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