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书材料审查表(2013)
1.劳动保障监察书材料审查表(2013) 篇一
兵劳社函〔2011〕86
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
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兵直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我局定于2012年2月1日至4月30日在兵直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兵直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在兵团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兵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010年度审查合格并且未有新增内容的单位可不报);
(三)2011年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和集体合同签订的复印件;
(五)工资发放册:用工20人以下的提供全年支付名册;用工20人以上的提供2011年2月、10月、12月支付名册;
(六)用人单位2011年度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11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汇总表》、《企业欠薪报告单》, 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上报审查。审查结束后,一份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备查,另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表格式样可在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或兵团直属企业QQ群(群号为148970089)上下载。
三、审查程序
各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审查材料报送兵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初审(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漏项、是否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由兵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移交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面审查。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年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以及已经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但存在问题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其他事项
(一)时间要求:兵团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工作从2012年2月1日开始到4月30日全面结束,用人单位必须在4月25日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完毕。上报材料的有关数据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所有上报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或打印。
(二)报送地点:乌鲁木齐市碱泉街2号兵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三)咨询方式:各用人单位如有不明事宜,可直接到建设路光明大厦四楼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咨询。
联系电话:0991-2896920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 监察 审查 函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汉文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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