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业实践报告

2025-02-28

电大法学专业实践报告(精选7篇)

1.电大法学专业实践报告 篇一

湖南电大人文学院法学专业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总结报告

为了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根据法学专业的实践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在2005年4月1日组织学生在我们的法律实践基地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现在总结如下:

一、前期准备

1、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我们选择是一个典型的抢劫案,完全借用法院的一些原始材料。案情涉及到抢劫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诉讼程序上又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选择以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形式出庭进行辩护。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发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基本案如下:被告是一初中生,独自一个到长沙来玩,由于没有钱回家,遂生产了抢劫的念头。他首先在市场上买了一把刀藏在身上,然后在火车站旁叫了一辆摩托,说是要去煤炭学校,到了煤炭学校后,又对司机(即被害人)说这是北院,他要去的是南院,于是摩托车来到河堤附近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划了一刀,被害人稍有反抗,他又在其腹部戳了一刀,在腿部戳了两刀。看到被害人到在血泊中时,他害怕了,他丢下刀子想逃走,但走了一段又返回来,因为担心被害人会死。当被告走近被害人时,被害人拿起被告扔下的刀子,对被告刺了两刀,(后来,被告发现断了一个手指),被害人用皮带绑起被告,并让他跪在地上,然后骑车离开了现场,同时通知附近居民报案。当地民警不久把被告抓获。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生拿到材料后,在辅导教师苏新、郑昌料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应进行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我们把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诉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这里我们注意不让所有的讨论均在各组间交流,分组进行指导,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要求学生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不止一种方案,以便在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我们要求审判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但应要求视具体审判过程作相应修改,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可选择另行宣判。

二、正式开庭(时间4月1日)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学生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我们选择了我们的法律实践基地长沙县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借用了法庭的制服和道具,让在法院工作多年的年纪较大的学生担任法官,使得模拟庭审过程十分逼真。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学生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学生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但在开庭过程我们一再强调,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实践基地的法官指导和点评

模拟法庭活动结束后,我们请法院的院长及刑事审判庭庭长对我们庭审过程进行点评,他们评价学生的模拟法庭活动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严肃认真,逼近真实法庭的审判。但也指出了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对这次活动的综合评价

我们教师自始至终在旁听席上旁听,了解整个模拟审理过程。同时充分听取了学生对这次活动中的自我感受和评价,并从学生的自我评价中及时得到来自学生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

1、学生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基本正确(1)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抢劫罪的中止。

首先在时间上,被告的中止行为发生犯罪过程中,即在抢劫行为开始实施之后,被害人的现金和摩托被抢劫到手之前;其次,在中止的自动性看,被害人在完全抢走钱财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再次,从中止的客观性看,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被告的客观上中止了抢劫行为;最后,被告的行为没有出现抢劫既遂的标志,即没有抢劫被人的财物。

(2)重点是如何对被告进行量刑,在适用刑法时,对被告来说有哪些可疑或应当减轻的量刑情节。

首先,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如果法庭认定被告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就应当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小,也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2、指出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

在模拟法庭上,学生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及刑事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开庭的程序上,审判长没有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就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有些不合理。

3、学生在模拟庭审中的角色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1)针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要求,辩护组的学生应对的办法不多,也没有提起反诉,对被告的伤情也没有取证和鉴定。

(2)被害人组的学生,没有想到要提起刑事自诉或要求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因为被告中止犯罪后,在放弃反抗并向被害人求饶的情况下,被害人对被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致被告重伤。

4、对今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建议

(1)要组织学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预习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在分组讨论时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

(3)模拟活动结束,要继续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性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4)要和法律实践基地经常保持联系,并使法律实践活动制度化,并使之不断完善,使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五、模拟法庭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意义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们认为模拟法庭作为电大实践教学形式而言,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2、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3、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人文学院法律系 2005年4月9日

2.电大法学专业实践报告 篇二

1 电大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计算机专业的特点在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极强的理论性、实践性以及更新性,这就要求计算机专业所培养的人才不仅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要具备很强的动手实践能力。而实践课教学则是将知识转变成能力,并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目前来看,电大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电大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还需要不断的改进及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电大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一些电大的计算机专业实践课仅仅是形式,老师和学生没有从心里上给予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足够的重视,在课堂上常常会见到老师讲课学生不听,老师留作业学生不做的现象。长此以往,对于学生的学习提高是极为不利的,不好的学习态度只会浪费学生的时间和精力。除此之外,电大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的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实践课教学教师讲课方式过于陈旧。电大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学目的在于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因此,从这点上来说,电大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要紧跟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地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使电大计算机专业朝着健康、阳光、良性化的方向发展。

2 解决电大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中问题的对策

2.1 课程设置环节

在计算机专业实践课课程设置上,应考虑到计算机专业学习主体——学生的特点和要求,课程的设置应坚持一切从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计算机专业开设实践课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而以往的计算机专业实践课程设置上多且杂,没有主次之分,虽然这样设置课程保证了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的丰富和完整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造成了计算机专业教学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对计算机专业实践课程进行调整和优化,具体做法是课程设置应分清主次,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常用办公软件、图像处理、计算机的组装维护等为主,以数据处理软件、动画和网页设计等为辅,并且还要在此基础上设立一些选修课程,比如计算机电子技术等。

2.2 对现有教材进行取舍

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中,应对现行使用的教材进行取舍。现行计算机专业教学教材内容有些陈旧,不适合计算机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社会上对计算机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要求。为此,作为计算机专业的教师要具备教材取舍的能力,根据计算机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对教材进行取舍,从而使计算机专业教学的质量得到保证。

2.3 改变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的传统模式

教学两个字从字面上讲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教和学,即通过老师的教授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而实践课教学则是用来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一门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技能。由于以往的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中存在着流于形式,教学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具体的举措,对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环节进行调整和改进,从而使得计算机专业实践教学得到有效开展。具体举措有以下几点:

A.在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中,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注重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教会学生在实践探索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意识,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B.在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中还可以采用分类教学和交互式教学的方式,采用分类教学方式是针对电大计算机专业学生不尽相同的专业素质而言的,分类教学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尊重学生的差异性,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而采用交互式教学的目的则在于可以有效地拓展学生的知识面。

C.有效的考核以及评价方式,之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也是不可或缺的。为此,可以在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中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以鼓励性评价为主的评价方式。教师在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时,要考虑到学生不同的心理特点、思维方式以及学习方式。学生通过教师所给予的真诚评价,认识到自身在计算机专业实践课教学中所取得的成就以及自身的优势及长处,从而树立起学习计算机专业的信心,在计算机专业学习过程中坚持不懈。

2.4 提高计算机专业教师的自身素质

计算机专业的特点在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理论性、实践性以及更新性,这就意味着计算机专业的教师,不仅要具备丰富的计算机专业理论素养,还要具备很强的计算机专业技能操作能力,从而很好地适应计算机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为此,作为计算机专业的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不断学习,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素质。学校方面也应该制订相关计划,帮助教师建立专业拓展规划与个人发展规划,积极为教师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使得教师的专业知识得以更新,整个教师队伍的素质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1]张明远.对电大计算机专业教学的几点思考[J].才智.2010.(28):12-16.

3.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 法学专业 实践类教育 思考

一、法学专业学生的应有素质

从世界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史来看,法学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的学科,但从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历程以及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而言,法学则应是一门朝阳学科,正处于规模发展状态。法学学科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政治性、社会性,相应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是:(1)具有优良道德品质;(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3)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4)了解、熟悉国家法律制度;(5)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分析、归纳、判断的能力;(6)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7)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8)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9)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素质既是法学学科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也是时代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主要通过高校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对法学专业学生加以培养和锻造。不难看出,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应有素质中,实践能力或者说实践素质的要求非常凸显、非常重要。

二、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

目前,国内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大都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是按照中宣部、教育部于2005年的部署和要求,在高校本科生中开设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五门必修课程。二是法学专业课程教育。是指属于法学学科的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三是实践类教育。本文所称实践类教育是指在校内外开展的与法学学科相关的课堂外的实践活动。常见的有:专业实习、庭审旁听、模拟法庭、专家讲座等。通过这些实践活动,使学生获取新知、学以致用、锻炼能力,达到培养其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目的。

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和专业课程教育明显占据优势,安排课时较多,在校内进行,较为便利。但实践类教育则相对较为薄弱,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及成因如下:

(1)培养方案体现少。思想不解放,沿袭以往的培养观念和做法,在培养方案中大量体现课堂灌输,忽视实践类教育,实践类教育所占比例偏低,较为常见。(2)实践活动安排少。实践活动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加上当今各类风险不断增多,有的高校或者直接工作人员对实践活动尤其是在校外进行实践活动并不积极,尽量少办或不办。(3)以自办模拟法庭取代法院审判旁听。有的认为,在校内组织学生自己开办模拟法庭省心省事,就可以了,不必费事费时跑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去,以自办模拟法庭取代法院审判旁听。(4)毕业实习不够规范。据了解,有的高校实行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管理过于松散,教师和学生仅有电话联系即可。这样一来,对于有的学生而言,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在毕业实习中投机取巧,人未到实习单位,照样开出实习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5)经费短缺难以开展。有的学校对法学专业建设经费投入较少,开展校外实践类教育活动缺乏财力,无法进行。

三、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建议

针对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存在的上述问题,高校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保证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1.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工作

高校领导、法学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不仅应当首先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重要意义,而且应当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只有层层思想重视,层层真抓实干,才能将其落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培养的整体计划和目标,其中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不可或缺。高校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培养理念,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明确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地位,加重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所占的比例,以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保证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3.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类教育活动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开展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开创性,鼓励、引导他们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类教育活动。除了前面提到的常见的实践类教育活动外,还可以尝试采用其他新颖的方式方法。譬如,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进行短期见习;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组织学生进行相关社会调研;组织学生到社区、乡村宣传法治;等等。

4.制定简便易行的管理办法

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保证根本目标的实现。在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管理方面,一不能不管,放任自流,二不能一管就死,无人愿做。在管理方式方法上,不能过于细致和烦琐,应当制定一些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尽可能地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活动开绿灯、提供便利,保证其顺利开展。

5.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

高校应当本着既立之则建之的态度,进一步全面加强法学专业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尽可能保证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条件,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44.

[2]史卫民.对法学专业实践性课程体系的探索与思考[J].黑河学刊,2006,(4):80-81.

4.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改 篇四

xxxxxxx

学籍号:xxxxxx

实践地点:xxxxx实践时间:2013年6月1日—2013年11月10日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还不一定能很好地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法学不仅仅是一门科学,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与积累经验。为检验自己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并使之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我于2013年6月到普定县龙场乡进行社会实践。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龙场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学习到的知识水平。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民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实习期间,由于实习的司法所人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对象的不确定和工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我的实习工作可谓面面具

到,完全融入司法所和所里工作人员一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司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了: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是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法治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只通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从工作中接触到案例了解到基层人民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准备法制讲座的资料、制做各种宣传道具、出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工作。面对基层农村堪忧的法律现状,我实习所做的工作显的如此杯水车薪。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农民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我们要不要针对农民进行一场思维传播,用我们自己的声音去传播法律,这样做作用能有多大我在思考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断努力。

记得在实习期间,有一次我们部门要开展一次以禁毒、反邪教、妇女权益保护等为主的综合性宣传,由于我学的是法学专业,最后领导选择了我来主要负责这次活动,让我先搜集资料,查看相关法律法规来做一个宣传手册,当时的我一口就答应了下来,我本以为这对于我这个学习法学专业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但是真正开始做的时候才发现,很多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我却根本不了解,很多知识要和乡镇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出既符合法律法规也简洁易懂的宣传资料,做到让人民群众将知识记在心中、脑中。当时,第一次拿出来的宣传资料简直就是不能用的,后来在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通过询问同事和查询相关资料,在经过多次的反复修改完善下,终于能够勉强完成这次的宣传任务。

二、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乡调解中心、管区调解站和村调解委员会。乡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对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提高调解委员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等都由司法所指导。

在实习期间,我积极参加乡镇组织的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归档的实际操作。从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工作中了解到基层纠纷的一些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三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储备。

三、法律咨询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法律咨询这方面的工作在实习中遇得比较。只遇到一起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咨询,这或许和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欠缺有很大的关系。不能因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而对基层法律咨询工作的放松乃至懈怠,相反更因得到加强。在基层没有法律服务所建制的情况下,司法所更应探索如何为群众进行法律服务,帮他们排忧解难。只有在通过公民的切身体验用法律维自己的权益后,才能更加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规定期间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二是对刑期释解教人员予以就业前过渡性安置工作。

实习期间在安置帮教方面主要做了几点工作:一是为全乡的刑释人员建立帮

教档案;二是检查落实帮教工作;三是对外出打工刑释人员进行电话考查帮教。

刑释人员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面对生活他们显得比常人更艰辛。在与他们的接触中发现他们谁都不愿被排斥在社会之外,他们的内心其实很脆弱。他们需要更多的关爱,社会的宽容是他们最大的渴望;社会的公平是他们迫切的期待。安置帮教工作正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帮助刑释人员减少他们回归社会障碍。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减少犯罪机率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他们为自己曾经的过错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他们赎清了他们曾经所犯的罪行。在法律面前他们和我们一样平等,我们有何理由排斥他们?

五、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是司法所的重要工作之一。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中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依法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处民间纠纷;指导村级调委会的工作;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矛盾纠纷,设立协调方案,调防结合,落实协调措施;承办上级交办的疑难问题,确保把问题解决在本乡镇内。

为了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司法所每个月都会在全乡实施定期的矛盾排、调解工作。在实习期间有幸参加了司法所每月一次的定期矛盾排查、调解工作。在对全乡进行的矛盾排查中还参与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基层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财产债务、相邻关系等方面。其主在成因在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往往在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后矛盾纠纷就会得到解决。为此我在想:农村要怎么样的法律?我们送法下乡,送什么法?送《刑法》、《经济法》?送最需要的法——与人民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同是也是社会安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基层人民调解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升级,最终矛盾演变成犯罪。不但当事人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好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对于摆脱司法的繁琐、节省司法成本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发展好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过程中能使群众逐步抛弃“法”即“刑”的观念,接受法律,形成法律意识。

5.电大物流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篇五

国元证券公司对我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非常重视,安排营业部郝经理给予热情接待。郝经理详细讲解了证券业务知识,专门介绍了几家上市物流公司的财务现状及公司大事等,学员们认真听讲,不时提出问题,郝经理耐心细致地给予解答。

目前,蚌埠地区物流企业处于规模小、业务单一的初级发展阶段,物流管理专科的学员不了解物流行业的发展现状,对物流行业的发展前景缺乏信心,对物流业主营业务形成片面的认识,有的人甚至认为物流行业可有可无。通过此次实地参观学习,使学员们了解上市公司会计报告的构成、编报时间和编制方法,初步掌握了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分析方法,了解了当前物流上市公司的经营内容、主营业务发展的方向,使物流专科的学员对电大物流专业后续理论知识的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

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物流专业的学员们深刻认识到物流行业发展大有前景,加深了对本行业的热爱。愿将在电大所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运用于工作实践中去,并且通过上市公司集约的财务信息得到检验。这种多元化的实践活动有利于增强学员对本专业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锻炼了学员运用所学基本财务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6.XXXX法学专业实践报告 篇六

XXXX大学XXXX学院XXXX硕士点

学号:2007110026姓名:XXX

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适应经济、社会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法学属于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它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形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为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所必需。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参加了此次实践活动,在这里,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保密工作。从我到法院实习的第一天起,法官就告诉我凡是在法院听到的、看到的一切属于保密的东西,不能说出去。连席会议上各个法官的的意见理由都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能透露出去。法官们办公室桌边的纸篓都是自己亲自倒到保密纸桶里的,然后统一送到保密室集中销毁,实习生一般不能帮法官倒纸篓。

第二、在法院,我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比较多,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

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要不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

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处理,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第四,在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有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很多间看守所。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地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五,最后两周是在民一庭实习,我第一次作笔录是连席会议的笔录,觉得很幸运,但是记得一塌糊涂。法官说离合格的笔录还差很远,需要锻炼。民一庭每周会开一次连席会议,讨论上周开庭争议很大特别是涉及对一审改判的案件。我在想一般情况下,争议较大难以定夺的案件应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怎么又出了个连席会议呢?法官告诉我,出席连席会议的均是本庭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有庭长、副庭长、各审判长等,都是很专业的法官,对民事法律熟悉精通,能对案件作出专业公正的判决;而审委会是由各类人士组成的,包括院长,各庭庭长,还有搞行政的人员等,由于一般情况下,民事方面的法官不精通刑事法律,而刑事方面的法官亦不精通民事法律,至于搞行政的人对法律就更不精通了,因此在审委会上的讨论势必很滑稽,那些不懂法律的人士发表的见解势必可笑,这样就很难保证判决的公正专业,所以各庭不轻易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关于审判委员会,老师已在课堂上论述过其诸多弊端,前几年呼吁废除审判委员会的呼声亦很高,关于其的著述亦是铺天盖地,改革或废除审判委员会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

第六,实习期间我主要参加了许多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在此选择一个抢夺罪与抢劫罪相区别的典型案件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

2007年5月9日22时,被告人李某、冯某驾驶号牌为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A县城尾随行人李某某,当行至龙山路A县水电局外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某,乘坐的冯某随即将李某某装有一部诺基亚1110型手机及3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A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00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冯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A县城V路上尾随行人鲁某某,当行至A县水电局外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鲁某某,乘坐的冯某随即将鲁某某装有一部小灵通手机、32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A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2007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赵某驾驶号牌为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A县V路上尾随行人李某某,当行至B巷内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 靠近李某某,乘坐的赵某随即将李某某装有一部三星S169型手机、15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核价,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三部手机核价共计1170元。

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在因其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查询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情况】

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冯某驾驶号牌为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A县城尾随行人李某某,当行至A县水电局外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某,乘坐的冯某随即将李某某装有一部诺基亚1110型手机及30

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A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00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冯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A县城V路上尾随行人鲁某某,当行至A县水电局外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鲁某某,乘坐的冯某随即将鲁某某装有一部小灵通手机、32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A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2007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赵某驾驶号牌为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A县大V路上尾随行人李某某,当行至B巷内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某,乘坐的赵某随即将李某某装有一部三星S169型手机、15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A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三星S16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三被告人辩称被抢夺的三部手机,估价价值过高,明显不合情理。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罪与抢劫罪,虽然都是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但是两罪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不同的。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抢夺罪是以公然夺取但并不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取得财物。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抢夺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670元。被告人采取的是乘人不备夺走财物,而不是抢劫财物。对被告人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关于手机价格计算的异议亦不予采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利用驾驶机动车辆抢夺的,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询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抢夺罪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抢夺罪对被告人王桂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判决后,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未提起上诉。

【法理分析】

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钱财,乘行人不备之机公然抢物驾摩托车逃跑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抢夺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犯罪。检察机关对该节犯罪事实也是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被告人根本无意抢夺,而是驾驶摩托车伺机抢劫携机及钱物逃跑,其行为构成抢劫犯罪,因为其取得的物品是胁迫、或者是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夺取的情况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即犯罪分子当着财物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公开将财物夺走,或者行为人凭借自己体力强壮,公然夺走财物。被害人在遭到侵害后,会立即意识到自己遭受财物损失,这是抢夺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将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最重要的特征。抢劫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抢劫罪的被害人在胁迫之下交出财物的,强迫同意犯罪人将其所有的财物拿走。本案被告人以行人不备,而不是将手机钱物交给其让其带走,在行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公然当场夺物逃跑,他人追赶不及,已经构成抢夺罪。构成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从被害人的手中夺得财物,只要是当场公然夺走财物的,均可构成抢夺罪,这是抢夺罪最本质的特征。

短短的两个月,收获非常大,得到许多锻炼。我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如若真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会培养出更多出色的法律人才!在报告的结尾,我要再一次感谢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的法官和老师们,谢谢你们!

7.电大法学专业实践报告 篇七

1 构建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1.1 有利于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原则

这是构建医事法学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构建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应遵循该原则,应体现在运用何种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以及其如何运行时首先应以医事法学专业性质、人才培养目标、医事法律人才的基本特质以及三者的共同本质特征即医学与法学的“交叉性”为出发点。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理念指导下,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建立的能够反映教学活动规律的稳定结构形式,一定教学模式地构建取决于相应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因此,对于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界定是采用何种教学模式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当代科学与教育发展趋势医事法学专业性质以及社会人才市场需求,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旨在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应技能,注重法、医结合,能够在司法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机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法律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人才。

医事法律人才不同于医学人才,也不同于普通的法学人才,而有其自身的特质。大连医科大学在医事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中将其基本特质概括为:“两基、一核、多翼”。“两基”是指医事法律人才应具备医学与法学两大领域的基础性知识与技能,这是医事法律人才的基本特征;“一核”是指在医事法律人才素质体系中,在“两基”的基础上,应以医、法(知识与能力)结合为核心,它集中体现医事法学专业和人才培养目标,这是医事法律人才的本质特征;“多翼”是指医事法学人才应具备较强的外语、计算机等相关的诸多知识与技能,做到培养的学生具有理论功底强、工具运用技能强、社会实践能力强的多强能力和素质,这是医事法律人才的显著特征。

1.2 有利于培养医事法律实践能力的原则

这是构建医事法学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核心原则。构建医事法学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应遵循该原则意味着医事法学教育应当与医学法律实践相结合并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过程中。医学与法学是两个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因此,医事法学更具实践性,事实上,医事法学本身就是医学与法学在实践中相互独立、相互作用的结果。医学是治疗和防范人类疾病的科学,法学是治疗和防范社会疾病的科学。医者在进行医学研究或医疗实践时,不但要遵循医学的科学技术规范,同时也要遵循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于是这两个性质不同的学科发生了交叉,并因而产生医事法这门新学科。医学与法学的这种结合不仅为医学的发展和法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天地,也有助于实践中对涉法的医事问题如何处理找到解决途径[1]。

医事法律实践能力,是指学生运用法学和医学的基本理论和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医事法律活动中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主要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等,它是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必备的素质之一,法学知行统一的特点要求既要教育学生明其理,也要知其用[2]。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根本途径。例如模拟法庭模式教学可以通过选用典型案件、模拟角色的定位与互动、对案件事实与相应法律的了解、各种文书的制作、角色功能的发挥以及一系列诉讼活动,一方面可以巩固法学基本知识,更为重要的是锻炼和培养学生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组织交流和创新等多种能力。

1.3 有利于职业化素质形成的原则

这是构建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应遵循的重要原则。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法律职业化的时代,现代法治不仅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和理想、宽厚的法学知识,还需要具备很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和素质。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3]。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对于医学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前景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凸显该专业的学科特色,发挥自身优势,使学生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里找到用武之地,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讲道:“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4]。为此应大力运用多种多样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培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化素质,为学生将来走入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几种主要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及其特点

2.1 案例分析模式及其特点

“案例教学”(Case method),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以判例为背景下的英美法系典型的法学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模式是法学教育中最常见的一种,也是课堂教学中主要采用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借助典型“案例”这样一种模拟现实,是一种通过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方式,具有启发性、参与性、互动性、民主性等特点。

2.2 观摩模式及其特点

观摩审判是一种易行的直观教学模式,适合于程序法教学。它通过将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审判场景之中,直接观察和感受审判活动的方式,达到教育目的的一种模式。通过这种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进行,学生可以完整地了解庭审程序及规则,既能观察到法官如何审判,又能观察到当事人、律师、证人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等的诉讼行为,思考法庭如何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等。

2.3 模拟法庭模式及其特点

模拟法庭被称为是法学教育的“实验室”。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选用典型案例,让学生分别模仿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依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模拟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等特点。通过法庭“模拟”活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与技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经过精心的准备,才可宣布“正式开庭”。

2.4 实习模式及其特点

实习模式是实践性法学模式的“重头戏”。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在所属实习基地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以培养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的能力,掌握一定的实际工作技能和社会知识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模式。培养医事法律人才的实习模式应注意两点:一是实习基地的针对性。应建立符合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习基地,如司法机关、医学会、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二是实习活动的针对性,在实习基地实习过程中尽量参加“涉医、涉法”的实务。

2.5 法律诊所模式及其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源于美国哈佛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之所以称为“诊所式”,是因为它借鉴了医学这一职业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临床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获得有关医治病人的能力的医学教育,是一门全面培养和训练法律实践技能的模式。

3 医事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运行保障

3.1 运行的观念保障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法学的系统性、理论性和逻辑性,以传授理论知识为目的,在教学模式上注重讲授,形成一种由上向下“灌输式”的模式。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有利于学生学习知识和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有利于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形成,这恰恰是传统的单一的理论教学模式所不具备的功能而现代社会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重要素质。因此必须确认实践性教学的学科地位,明确其独有的教学内容[5]。唯有改变“重理论、轻实践”观念,树立二者并重理念,将其统一到医事法学教育活动之中,才能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优秀医事法律人才。实践性教学不仅是验证理论知识,也在传授必要的法律专业技能。

3.2 运行的主体保障

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师资队伍。由于多种原因,师资力量薄弱且结构不合理是目前我国开办医事法学专业的医学院校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某种程度而言,这种现象已成为制约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瓶颈”,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师资队伍。高素质医事法学教师队伍是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保障。理想的师资队伍应包括:法学教师;医法“复合型”教师;具有医法实务能力的教师。为此学校应引进相应教师,鉴于目前的师资状况,应采取校内教师和外聘教师相结合的措施,鼓励教师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应用课程,灵活运用实践性教学模式。

3.3 运行的形式保障

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开放的体系,其基本方式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模式、观摩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实习模式、法律诊所式模式等。因为每种模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功能以及不同的运行规则,为此教育者应根据情况灵活运用。另外,把实践教学纳入教学计划,加大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也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徐静村.刊首寄语[J].医学与法学,2006,2(1):扉页.

[2]徐中起.法学的知行统一特性和法学教育方法[N].法制日报,2007-02-11(14).

[3]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5.

[4][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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