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共10篇)
1.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篇一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在我院,当事人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裁定并执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审判庭审查、裁定,移交立案庭执行。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样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附:请求保全的财产线索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
年月日
【书写说明】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2、申请事项:应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额,该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争议的标的额,例如:“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如果请求保全的财产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应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例如:“请求法院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
3、申请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
4、署名和时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名(不能书写姓名的,可以捺拇指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要填写准确,申请书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申请书时间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的时间为正式申请时间。
5、申请书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五、财产保全申请费交纳标准
2.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篇二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不仅对被保险人提供担保,还对被保险人的申请错误造成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自己提供担保,申请人自己要提供被申请财产价值20%~30%的现金;如果申请人请求银行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来提供担保,申请人要在银行的存款金额要超过被申请财产的价值;而保险公司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所需的保险费仅为仅为诉讼财产价值的0.5%~0.8%。相比较于银行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申请人自己担保这两种形式,保险公司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更具有优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不仅对被保险人有利,对于被申请人也极为有利。当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迅速的对被申请人在损失的金额内进行赔偿,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也很好的使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从而维护被申请人的利益和人民法院的威严。
虽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诸多的好处,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可以减少担保的压力,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减少因被保险人的申请错误而造成的自己的财产损失,对于法院来说可以使判决得到较好的执行,但是由于我国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和各种法规不够完善,以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我国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法律上的规定
2011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除保险公司自身诉讼中的担保、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以及海事担保之外,禁止保险公司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是我国的《民诉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形式并没有约束,为了能够充分的实现担保,通常金钱、金钱换算性较强的财物以及信用性较高的人的担保较易为人民法院接受,后者如担保公司等。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则是由具有高度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态势
2012年云南保监局同意城泰人寿在云南开办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平安保险公司自2014年的8月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获批开展诉讼财产保险以来,在全国41个分支机构实现开单,累计释放承保能力过百亿,中国平安是第一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2015年的两会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康为民提议将诉讼财产保全中引入保险担保的形式,这极大的促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中旬,已有云南、安徽、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宁夏、北京、天津、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法院采用了财产保全责任险,特别是江苏、天津等省市的部分法院发布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保函可以作为诉讼财产的担保形式。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超过1400多家法院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正是法院认可以保险的方式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才得以在全国推广开来。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运行中的问题
(一)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中国没有一条法律涉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虽然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其第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当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但是这也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终稿还没有定下来,也就是说中国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规范。
(二)诉讼案件中投保该保险案件相对较少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中国发展很快,并且自从诚泰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来,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平等保险公司也相继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数量不断的增加,与此相对的却是诉讼案件中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案件却是较少的现象。
(三)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设计不合理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于被保险人的错误致使被申请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保险人要在赔偿限额的范围内承担被保险人(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的分析就不难发现,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下,造成了财产保全的行为者和责任的承担者相分离,这就为恶意诉讼、盲目诉讼、和串通诉讼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因此申请者不管恶意还是冲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所致被申请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都应当进行赔付。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策分析
(一)完善有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推进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将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的形式写入国家的法律中,并行成成文的法律条文。保险公司应加大对有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社会大众认识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在社会范围内营造对该险种的立法呼声。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和立法机关的沟通力度,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从保险专业的角度提供相应的建议,并且积极的配合立法机关的有关工作。通过立法机关、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立法,完善诉讼财产财产保险相关的法律,从而填补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二)通过从律师事务所获取相应的案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一般的保险推销人员首先不能够找到需要此产品的客户,如通过传统的销售模式无异于大海捞针,其次因为保险销售人员缺少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很难使准客户了解此产品并且相信此产品。然而律师则不同,不仅有专业的知识,也能够接触到广大需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准客户,同时律师推销此种产品更容易让准客户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同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开拓新的销售渠道。通过给介绍案源的律师一定佣金的方式,来获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客户。
(三)加强核保和完善该险种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存在的诸如恶意诉讼、盲目诉讼以及虚假诉讼等问题,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人的核保。根据具体的案情,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案件的类型,以及申请财产保全对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来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
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重新设计,使申请行为人和责任承担人相统一,就会大大减少这种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申请人要自己承担申请错误造成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提供形式上的担保。这种形式类似于保证保险,保险人仅仅提供形式上的担保,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实际上是手续费亦或是担保费,这样跟有利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长期发展,同时减少承保风险以及核保费用。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纠纷案件频发,在诉讼中我国对财产担保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而现行的担保形式存在诸多的缺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不仅能够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而且还能对因申请人的错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
参考文献
[1]伊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与恶意诉讼[J].法制博览.2016(26).
[2]任柏桐,云月秋.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产生环境与发展建议[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6(04).
[3]欧秋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司法实践中尚存的问题及对策——以保险公司经营的视角[J].上海保险.2015(11).
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问题研究 篇三
【摘 要】诉前财产保全是申请人为保证将来胜诉后,生效裁判能得以顺利、及时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能否提供与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价值,是诉前财产保全能否申请成功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等额的担保价值,导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失败,以致即使将来胜诉,判决也难以及时、顺利执行的案例。
【关键词】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申请错误
为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担保价值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为了解决申请人提供担保难的问题,保险公司开发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一、诉讼财产保险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
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体现了制度的人文关怀和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实现了当事人、法院、保险公司三赢的局面。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如下:
1.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降低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门槛。申请人仅需付低价从保险公司购买该险种,向法院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即可。无需用自己的资产提供抵押,避免因资产被冻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局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2.诉前财产包全责任保险帮助法院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是法院长期以来面临的一大难题,当申请人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申请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的机率降低,从而促进了法院对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3.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亦分散了申请人若因财产保全错误需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风险。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需赔偿被申请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及提交的资料
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如下:向保险公司申请→业务受理→业务调查审核→申请人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和保函→保单交给客户,保函交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资料包括: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2.诉讼保全申请书;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证明原被告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6.证明被告违约或侵权事实的证据;
7.证明申请人诉讼请求及诉讼保全金额计算依据的证据;
8.财产保全标的物明细清单;
9.财产保全标的物权属证明;
10.上年度财务报表;
11调查问卷填写。
三、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1.各地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态度不一
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已得到部分法院的支持与认可。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已正式确定了保全保险的法律地位。
2.保函内容简略
保函记载的内容通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在实践中,保函的内容极为简略,相关条款的内容暧昧不清,难以明确保险公司具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也给保险公司在申请错误的情形下,留下了为自己脱责的可辨之处。
在立法层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仅对保全保险的法律地位作出确认,并未规定具体内容。其内容将涉及但不限于:保函的具體内容(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期间;除外责任)、法院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制度下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核实保函的真实性;核实保险公司的资质及担责能力)、保险公司在另诉中的法律地位、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和收费标准,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保险的具体内容,避免相关纠纷的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规范该险种的行业操作:(1)制定内容详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保函;(2)按照法律规定,向保监会备案;(3)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保险公司的资质及资金情况,以便于法院进行风险评估;(4)制定合理的保险费。法院为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首先,应当确保保函的真实性:依法核实保险公司的资质及资金情况;其次,应当依法审查保函的内容,明确保函载明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保险公司在另诉中的诉讼地位
当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错误,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而提起另诉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认,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
关于保险公司在另诉中的诉讼地位,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到诉讼中,因为申请人是基于保险公司的保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中责任。
参考文献:
[1]欧秋钢.诉讼财产保险在司法中尚存的问题及对策.上海保险(J),2015,11
[2]程鑫,王威.“跨界司法”金融保险产品的创新机制研究—以海事诉讼保全责任新险种为视角.改革与战略(J),2016(01)
作者简介:
李田田(1989—),女,汉族,籍贯:山东省 枣庄市,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资料 篇四
一、何为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由保全当事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信用担保,出具担保函。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优点
财产保全担保一方面解决了保全当事人自有现金、物业不足的难题,也解决了用自有资金担保占用资金的问题。使保全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能够高效、顺利的得以实现。也避免因对方当事人可能对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行为,保证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顺利执行。
三、受理担保的要求
1、申请人有申请主体资格,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来源能证明案件事实,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或享有处分权;
4、申请人信用良好且有还款能力,无重大违法违纪违约行为。
四、财产保全担保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担保公司审查资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受理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
4、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
5、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6、案件判决生效,担保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院解除担保责任。
五、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起诉书、仲裁申请书或答辩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证据材料;
4、保全标的物清单及相关情况;
5、法院受理通知书或诉讼缴费凭证;
6、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基本资料:加盖公司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等及会计报表;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5.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五
湖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告辛斌、厦门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立案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现已判决(2005)湖民初字第1282号,被告辛斌支付给原告李亚葛钢材款及利息共计270556.00元。现有迹象表明,被告辛斌可能在隐匿转移财产。为免使日后生效的判决书难以执行,特申请对被告辛斌在厦门市鑫地地有限公司辛斌东兴路危改房的承包款270556.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经征得产权人同意,李亚葛愿提供私有房屋二套产权人:杨国强(位于集美区集源路98号305室,厦地房证第00267908号,产权人杨艺玲、杨鑫城、王金楼;开元区板尾路17号704室,厦地房证00149576号)担保。如若本申请错误而致被告辛斌经济损失时,本人愿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申请,恳请准许。
申请人:集美区集源路98号
2005年9月14日
担保书
湖里区人民法院:
李亚葛与辛斌合同买卖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诉讼期间李亚葛申请保全辛斌的财产,本人愿以房屋一套(开元区板尾路17号704室,厦地房证第00149576号,产权人:杨艺玲、杨鑫城、王金楼)作为李亚葛财产保全担保。如若李亚葛申请错误而致债务人辛斌经济损失时,本担保人愿承担责任。
担保人:
6.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六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被申请人: ,男,汉族,1990年11月19日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住所地。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贵B重型解放牌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95390.96万元(该车辆现停放于,车牌号贵1,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型号)。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X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贷款到期后,被借款人拒绝偿还,截止20xx年8月22日尚有贷款本息合计195390.96元没有按时清偿,为此,申请人于201X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7.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及 篇七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曾垂贵,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10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海勃湾人民法院
申请人:
8.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篇八
先予执行制度制度 民事诉讼 制度 财产 保全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②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行。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②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④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9.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篇九
小:[大][中][小]
(沪高法[2005]8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执行《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如下通知:
保全措施完毕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保全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所申请的保
全措施在执行期限届满前7日内需向原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如申请人一次保全申请需多阶段完成,则每一阶段完成时都应及时告知上述事项。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由高院统一制作样式。告知后需由申请人签名,一式二份,申请人与执
行法院各留存一份。
特此通知。
附件: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上海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
│ 申请人 ││
├─────┼────────────────────────┤
│ 被申请人││
├─────┼─────────┬──────┬───────┤
│ 申请日期││ 案由 ││
├─────┼─────────┼──────┼───────┤
│ 执行法官││ 执行日期 ││
├─────┼─────────┼──────┼───────┤
│ 执行依据││││
├──┬──┴─────────┴──────┴───────┤
│已及││
│保保││
│全全││
│财期││
│产限││
├──┼───────────────────────────┤
│告知│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执行保全措施的人民法 │
10.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篇十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 9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与诉讼标的物等值或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拒绝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其次,银行出具的保函虽然解决了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动产等资产不足的难题,但是银行为申请人出具保函的门槛和收费标准很高,实践中申请人得到银行保函担保的难度很大;再次,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状况良莠不齐,倒闭、跑路情况时有发生。
/ 9
相比其他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一)手续简单。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购买普通保险的程序一样,购买便捷、程序简单。
(二)全国覆盖。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均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可以将此种标准化的保全担保方式覆盖到全国各地,极大地方便各级法院和申请人。
(三)信誉度高。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其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一)定义
保险人,是指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义务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申请人,是指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其所持有的财产因被保险人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保险关系
/ 9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1.侵权关系: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侵权关系
2.保险关系:保险公司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之间的保险与被保险关系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四)责任免除
1.下列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 9
(2)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3)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诉讼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4)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未经保险人同意,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的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但保险人可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6)被保险人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五)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限额一般为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并结合诉讼案件金额综合判断。赔偿限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决定,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全国运用的现状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运用的案例
自诚泰保险于2012年在全国率先开发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后,平安保险、太平保险等保险公司陆续推出该险种,并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目前,已有部分地区法院内部下发文件认可或推广该险种,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向天津市法院系统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津高法﹝2015﹞1号),明确指出保全担保形式包括经保险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
/ 9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目前(截至2015年7月21日)网络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已有云南、安徽、宁夏、天津、浙江、福建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法院认可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具体情况如下:
从案件分布情况来看,云南(18件),安徽(4件)、宁夏(2件)、天津(1件)、福建(1件)、浙江(1件)。云南省案件数量最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最早开发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诚泰保险公司总部位于云南,因此云南省也成为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最早的地区,也是运用该险种案例最多的地区。云南省境内采用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案件已达18件,全部集中在昆明市法院系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官渡区人民法院均有案件采用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其中昆明市中院1件、西山区法院、盘龙区法院7件,官渡区法院2件,五华区法院1件。其他省、自治区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法院分别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从案由上看,在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10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7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件,买卖合同纠纷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件,继承纠纷1件。如下图所示:
从保全类型上看,诉前财产保全4件,占14.8%;诉讼财产保全23件,占85.2%。如下图所示:
根据上图可见,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所占比例较低,笔者分析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诉前财产保全风险较高,不愿意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或者仅开展了诉讼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
(二)新闻媒体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运用的报道
/ 9
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属于新生事物,新闻媒体对此关注度较高,并报道了部分法院采用该险种的案例。如:
2014年10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采用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形式提供保全担保,对债务人的财物顺利进行了保全,此做法受到当事人肯定和欢迎。
2015年5月,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人民法院在黄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受理了首例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为担保方式的财产保全申请。据报道,该案在河南两级法院尚属首例。
此外,据媒体报道,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已开始实施。
(三)其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运用的案例
除新闻报道的案例外,笔者还了解到部分法院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情况,如:
2013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可了原告提供的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符合规定,裁定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5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5年4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某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法院
/ 9
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的房屋一套。
2015年6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
综合以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新闻媒体报道以及笔者掌握的情况,目前已有云南、安徽、宁夏、天津、浙江、福建、河南、上海、广东、重庆、四川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家法院采用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受笔者掌握的情况所限,实际上已经或正在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地区及法院的数量应远远大于这一数字。
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若干问题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谁承担
在法院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案件中,被告对该担保方式一般不持异议,但对原告主张该保险的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存在异议,而从目前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上看,法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如有的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并非实现债权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有的法院直接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保险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未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被告承担保险费,而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费的,有法院对此的态度是不予处理。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能否赔偿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
/ 9
针对这一问题,有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规定了该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