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特征

2024-06-14

金融监管特征(10篇)

1.金融监管特征 篇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戚莹

我国已加入WTO。为了应对WTO的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各市场主体只有继续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才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存在和发展对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而金融业的竞争又是异常残酷的,因此各市场主体通过不断地金融创新来维持竞争力。频繁的创新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在不断地调整,本文拟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概念

创新这一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B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创新”一词是用来定义将新产品、工艺、方法或制度引用到经济中去的第一次尝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但是金融创新真正成为金融领域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成为研究的对象,则是80年代的事。虽然金融创新是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但直到目前为止,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阿诺德B希尔金(ArnoldHeertje)认为:创新,总的来说指所有种类的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则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显然,这个定义主要论及金融工具创新。大卫B里维林(DavidLliewellyn)对金融创新如下定义: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新的金融市场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这个定义包括了金融创新的几个方面内容即工具的创新,市场的创新及服务的创新。我国着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谈金融创新。他指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和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因此在金融领域必须进行改革,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就叫金融创新(。在他看来金融创新显然应该包括金融体制创新,而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创新。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深入,金融创新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外延,即金融创新的分类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2.理论基础

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深化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和利率平价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范畴,下面就简单阐述一下有关的基本理论。

(1)金融深化理论

美国当代着名经济学家爱德华BSB肖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将这种理论概括为三个方面(:金融先行论论。金融在所有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金融机制一方面会促使被抑制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如果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则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实行金融先行的政策。金融深化理论在分析方法上,提出“财富的研究比货币的研究更为重要”的观点。在以往的经济研究和政策制订中以货币为中心。但金融深化理论认为,要研究经济,最重要的不是流量而是存量,只有研究财富的存量才能说明一个国家的实力,也才可能看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发展潜力。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它的金融资产量越大。金融资产的大小跟该国的国民收入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越高,经济发展越快。

据此,肖提出金融深化理论,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适应,因此成了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2)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学派是从货币学派分离出来的一个新兴经济学流派,最早提出理性预期思想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B穆斯。70年代初,卢卡斯正式提出了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理论的核心命题有两个:第一,人们在看到现实即将发生变化时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合理的、明智的反应;第二,那些合理的明智的反应能够使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据此,政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政策规则,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强硬反对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力主经济自由主义,要求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反对金融管制,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吻合。

(3)利率平价理论

利率平价理论由凯恩斯于1923年在其《货币改革论》中首先提出,后经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发展而成。该理论认为,由于各国间存在利率差异,投资方为获得较高收益,就将其资金从利率低的国家转移到利率高的国家。如甲国的利率水平高于乙国,投资者就会把资金从乙国调往甲国,为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一般按远期汇率把在甲国的投资收益变为乙国货币,并将此收益与乙国投资所得收益进行比较,从而确立投资方向,两国间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直到通过利率的调整,两国的投资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才会停止(。厉以宁先生指出,利率平价理论研究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以及整个资本的流进流出和它的管制问题,都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而其本身也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3.分类

同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类型划分。如果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结合起来考虑,从金融创新产生动因的角度来划分的话,可以将金融划分为两类:一种是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消极金融创新,另一种是因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将它称之为积极金融创新。从金融创新的历史看,金融创新是“放松管制”要求的产物,因此,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都可归纳为消极金融创新,但我们不应忽略了积极金融创新,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竞争的压力,积极金融创新已越来越多的产生出来,区分积极金融创新与消极金融创新也有利于我们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以充分利用金融创新的益处而尽量减少其弊端。

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1、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2、理论基础

(1)从一般“市场失灵”理论角度看。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在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①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如私人阳台上种植的花草对行为所产生的愉悦作用等,后者如大气污染等。对金融业而言,两种外部性可能都存在。②垄断。某些部门具有很强的由其技术决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就自然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的,因此就会表现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③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即道德风险问题。

(2)从金融业的特征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①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③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经济发展史表明,绝对的自由化和绝对的政府干预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此,当代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自由”与“干预”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至于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则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从理论根源上讲,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象“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三、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1.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作出适当调整。

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必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与金融创新的发展保持同步,已成为监管机构的一个主要挑战”(。

2.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极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金融创新是将诸多风险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再包装,这种组合后的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显得更加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控制货币及信贷量。从而使货币政策的执行复杂化,一旦风险触发,可能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亚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繁衍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捉摸不定,一些金融创新工具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但在实际运用中投机性越来越强。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的破产都是因为交易员从事金融期货炒作导致巨额亏损引发的。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给市场主体提供了巨额利润来源,因此常被一些冒进的金融机构滥用,也常被不法分子利用,给金融业带来混乱。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禁止金融创新,只能相应地调整我们的监管手段,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3.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

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金融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4.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

如前所述,金融创新使传统监管制度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各国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①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由于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方式便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②监管标准上,从资本监管到全面性的风险。传统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这种监管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的,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其他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管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③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传统监管制度注重外部控制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及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越来越给予高度重视。

四。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影响

1.积极方面

许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家侧重于指出金融监管的消极影响,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亦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学者指出,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产生和发展有保护作用,这一方面的监管可称之为保护性监管(。这种保护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交易商品的质量不能经常为所有交易当事人立即了解,确立监管框架,规定共同标准保持最低可信度,可能会减少交易的风险。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管制度,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阻碍。

(2)某种金融资产的市场组织本身就是公共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地公平地执行其职能,现在,大多数证券及期货交易场所采用会员制形式,它们不再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来担负其市场职责。作为公共机构的市场组织不仅是监管制度的设计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责。

(3)监管可以减少损害新市场发展的过度竞争。这种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早期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不加管制,结果出现了出售“蓝天”的投机现象,而对上市公司的不加管制更是导致了整个股票市场的崩溃,因而很多创新往往要求同时引入一个监管框架。

(4)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例如,在美国,有许多对银行的特定管制,但却缺乏一个全面集中的公共机构,这种特殊结构构成了美国银行特殊的创新环境,否则,没有官方许可的创新便难以想象。

(5)监管的变化甚至可以导致创新的产生。外汇和资本管制的废除是导致银行选择海外发展和拓展国际业务的一个明显例证。还有,由于利率上限对银行存款的限制,在美国创立了货币市场互助基金。

2.消极方面

事实上,金融监管经常被用来解释金融创新的原因,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哈林顿在谈到美国的金融创新时认为,美国的银行传统上受到很多限制,许多限制在其他地方并不存在,而现代技术使金融在形式上和地理上更容易变化,因此,在美国,新技术便难以避免地用于市场设计规避有关条例和限制跨州银行的管制的方式。事实上,国际市场的许多早期发展可以用美国银行想在国外从事在国内受到限制的业务来解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几乎所有的金融监管都曾被解释为某种金融创新的理由,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美国早期的金融创新工具――存款凭证都是很好的例子。

五、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一个公益性的管制问题,它既有利于受监管的产业(金融业),又有利于不受监管的产业(非金融业),但这种公益性是就整体和宏观意义而言的,从单个或微观金融机构看,金融监管总是通过限制性的方式出现的,在特定条件下,金融制度和体系中的微观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总是倾向于生产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润。受获利冲动的驱使,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以逃避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这种“个人理性”行为规则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就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败和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危机,即引起整体的“非理性”。其结果必然是:消极金融创新部分抵消了某些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的公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必须采取积极抑制或规范的对策。否则,金融监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理由。

六、金融监管对积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积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获利能力,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针对金融市场需求,主动进行的创新行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迫使金融机构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形成大批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只有市场主体和交易工具的发育成熟,才能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对于积极金融创新,作为国家干预的金融监管应“消极”应对,尽可能地给金融机构创造更多地“自由”空间,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积极金融创新。但是应当注意,积极金融创新也存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完全放弃监管,任其为所欲为,无约束的“自由”是产生金融风险以至爆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构建的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同时还要有效利用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功能。

简言之,对消极金融创新应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而对积极金融创新则应“消极”监管。

七、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应对

1.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

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可能变化等,此外,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

3.模式的选择上,应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监管无外乎三种类型:一种是侧重于外部监管的美国模式,其特点是金融监管主体可以站在超然的地位监管金融活动,避免部门本位主义,协调部门的立场和目标。二是侧重于内部监管的英国模式。其特点是政府除按必要的国家立法行事以外,较少干预金融活动,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来进行。三是侧重于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德国模式。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的依据赖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火墙”,外部监管是第二道“安全网”。

总之,随着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别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因此,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金融监管机构应时时掌握创新动态,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金融监管特征 篇二

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中国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 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 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 应尽快着眼于本国金融业现状, 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 稳健运营为宗旨, 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 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 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 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 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 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 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 波及范围扩大, 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 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 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 实行灵活多样, 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 进行合作监管。第二, 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 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 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安全性与效率性, 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 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 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 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 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 同时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 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 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 提倡各国银行联合监管, 保持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因此金融监管法制应逐渐走向国际化。第四, 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 金融创新产品的层出不穷, 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 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 且更易扩散, 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 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自我监控水平。监管强调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 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 保证资本充足性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 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

总之, 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 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向将是国际协调与合作, 并不断向集中统一、全面灵活、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 中国已加入WTO,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 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 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正视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出发, 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 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 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相比, 中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如1998年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 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 券商融资渠道不畅, 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 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 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 近年来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 (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以及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都需要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中国目前需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 这项改革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长期趋势。

第二, 中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合规性检查, 这种检查重点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 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 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 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 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 一些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 监管缺乏创新理念, 监管手段落后, 管理人才缺乏。中国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 依法监督的观念不强;同时监管手段落后, 仍以直接监管为重, 大量运用行政手段, 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方式不科学, 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少, 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有监管人员中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 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 复合性人才缺乏, 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 中国信用环境被破坏, 道德风险严重。监管新体制运行以后, 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 监管缺乏合作和统一性, 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管责任不十分明确, 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 构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性运作。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 中国的监管模式, 无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资产, 业务面窄, 监管内容狭小, 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盲点和重复监管问题, 降低了监管运作效率, 并导致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产生。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 有历史的沉淀、体制的原因、金融机构自身自律性不强、脆弱性增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为此, 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 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重视。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1. 改革金融监管框架。

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实行跨越式改革, 目标定位也应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趋势上: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体, 适应混业经营要求, 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 目标一致, 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委员会, 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对监管体制的要求, 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 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2. 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 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 风险性监督为主, 二者并重;

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 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 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 增强自我约束力, 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 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 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 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 制定网络安全标准, 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 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 以便及时化解风险, 提高监管效率。

3. 提高监管对象的自律性, 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就要

倡导、帮助、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客观地评价其在防止舞弊, 消除风险, 严守监管法规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修订有缺陷的内控制度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负责检查评价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合理设置内控机构,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4.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应以法规为依据, 并严格依法监管。抓紧修改、整理、完善各项金融法规, 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 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 建立统一的会计规则, 统一会计科目, 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督规则, 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 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 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 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 重塑信用秩序。

5.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加入WTO后,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 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 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也包括中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 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 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 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 以便更好地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 2007, (9) .

[2]金融混业趋势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重庆科技, 2007, (9) .

[3]金融监管:科学创新务实——十六大以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科学有效监管, 保障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J].中国金融家, 2007, (10) .

[4]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与借鉴[J].西部论丛, 2007, (10) .

[5]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对中国后WTO时代的启示[J].集团经济研究, 2007, (0Z) .

[6]金融危机后的亚洲三国金融监管[J].新世纪领导者, 2007, (9) .

[7]美国印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 2007, (3) .

[8]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协调监管[J].新疆财经, 2007, (5) .

[9]美国的金融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J].财政研究资料, 2007, (29) .

3.金融监管特征 篇三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90-02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消费者仅仅依靠金融机构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是无法做出精确判断的,这就要求在投资者保护上,除了基本的制度构建之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美国金融改革在这点上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二是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及巡视官;三是设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四是加强对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督。

(二)整合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

新的监管体系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即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其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并将其合并到货币监理署,部分职能转移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各部门具体职能划分为:美联储负责监管五千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和约八百五十家州注册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在各州注册的非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及储蓄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1]。新法案同时也提出了在财政部内部建立一家新的联邦保险办公室,对保险行业进行专门监管。这意味着原来主要由各州进行监管的美国保险公司,将来需接受联邦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2]。

(三)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各种系统性风险。从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来看,一些重要的金融机构因其规模大、市场关联度高等因素,本身经营状况的恶化直接冲击了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波及实体经济。因此,改革法案针对性地强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将该监管权力赋予美联储。美联储通过维持较高资本充足率、限制高风险投资等防控性措施来控制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机构,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美联储成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监管范围扩大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这标志着美联储在金融稳定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权威得到加强[3]。

(四)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金融衍生品一直呈上升趋势,促使“储蓄”向“投资”转化,这在提高市场资本运转效率的同时,也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美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危机之前对金融衍生品一直是放松的态度,这也使金融衍生品规模迅速扩大,并伴随着风险的日益凸显。因此,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一是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三是对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管。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保护投资者权益

没有投资者的金融市场是死的,如果不把保护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的价值基础,那么,金融最终是要走向毁灭的。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针对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设置特殊的法律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程度的加深,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措施,设置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或者部门,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以及售后环节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4]。

(二)探索统一监管体制的可行性

美国并不属于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虽然其在改革过程中曾尝试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的机构监管银行,但最终只撤销了联邦储蓄管理局,同时加强美联储的监管权,而因为复杂的监管机构产生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监管体制上,我们可以借鉴英、德两国的经验,建立专门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而这样做目的在于,全面掌控金融监管信息,全面掌握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从而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发挥金融为整体经济发展服务作用,同时,达到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效果。

(三)重视对系统风险的防范

系统风险对于金融市场是极大的威胁。美国建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赋予其对系统风险的监管权,这就使宏观的系统性风险有了统一监管的机构,并明确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方式,从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奠定基础。因此,我国应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它存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各个角落,一旦某一环节出问题,其会迅速蔓延,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所以,将来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应该体现现代金融市场中高度关联的系统性风险要求,高度认识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将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

(四)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的衍生品授信风险管理构架,加强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促使商业银行构建合理的衍生品定价机制;我们应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基本性制度,统一衍生品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针对性质不同的衍生品制定个性化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同时,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我国应加强监管的国际间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相关功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并为“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4]。

(五)加强征信行业的培育和完善

征信行业的良好运行可以提高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金融行业稳健发展。但是,我国《征信管理条例》还未正式出台,这给我国的征信行业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对于征信行业的制度规制和市场模式构架:一要尽快出台有关征信方面的制度规定;二要重视对信用评级市场培育,提升征信行业水平;三要推动独立评级机构发展完善等。

参考文献:

[1]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消费者至上”加强协调监管[N].中国经济时报,2010-07-22.

[2]范文波,李黎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11,(2).

[3]何德旭,饶云清,饶波.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J].上海金融,2011,(1).

4.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服务 篇四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服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这个定义包括了金融创新的几个方面内容即工具的创新、市场的创新和服务的创新。厉以宁教授指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和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因此在金融领域必须进行改革,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就叫金融创新。随着人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深入,金融创新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外延,即金融创新的分类上。笔者认为金融创新就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这些监管活动可以基于两种不同的指导思想:一是加强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象“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作出适当调整

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这必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

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

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金融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

5.金融监管论文 篇五

摘要:由美国的次级房贷市场过度的杠杆作用而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 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现在危机虽然已经结束,但是,由此而引 发了全球范围内对金融监管理念的重新审视和思考,却是危机留给我们以后相当 一段时间必须仔细思考的一个问题;本文首先综述了各发达经济体对于在危机发 生以后所进行的金融监管措施的改革,继而为我国在危机中如何强化自身在处理 危机时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全面参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关的 意见和建议。

次贷危机发生前,缘于整个金融市场处于相对宽松的环境,次级贷款引发的局部金融风险迅速向整个金融体系蔓延,造成了对全球经济的巨大冲击。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的金融当局、IMF、巴塞尔委员会、美联储、中国人民银行纷纷针对次贷发表了各种报告,为研究提供了很多的资料和观点。虽然金融监管在此次危机中承担的责任未有定论,但是为了防止危机进一步拖垮经济,发达国家政府迫不及待地改革金融监管。

一、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综述

1、欧盟更加注重在欧盟区乃至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

各利益相关方对提高监管统一性的意图是致的,为此提出了监管合作来替代蓝图中的合并计划;跨国间的合作也在加强,英国《金融时报》披露,英国和美国已达成协议,两国政府将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进行合作,并建立一个联合工作组,就如何监管银行系统提出建议。欧盟财政部长及央行官员在2008年4月4日的欧洲财长会议上达成谅解备忘录,原则上同意加强各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继续加强各成员国监管机构间的协作,逐步实现各国监管规则趋同,从而提高对欧盟金融市场的监管。

2、传统形式上的规则监管备受亲睐

2006年,以英国金融服务管理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方法出现了重大变化,从基于规则的监管转向基于原则的监管。2006年英国强调原则监管后,英国经济开始了新一轮扩张。

危机以后FSA发生了转变,加强监管的措施更多倾向规则监管,如新组织一

批监管专家对高风险机构进行日常审查,以确认他们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FSA的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参与直接监管和接触高风险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加强,特别是对高风险机构;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能力的评估。为了加强金融规则监管力度,金融服务管理局计划招聘100多名管理人员,加强对主要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

3、美国的金融监管趋向于建立更为集权的监管模式

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长保尔森公布了长达218页的《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该计划减少监管机构,将监管权力集中,赋予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其成为履行监管的核心;同时该计划将原由5个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归由一个机构负责,形成该机构更为强大的监管权力以此理顺政府监管机构与华尔街的关系。这是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美国的这一计划将极大的影响世界范围内对于金融监管发展方向的思考,也使得各国在重视金融创新的同时,更加意识到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性。而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亲手签署新的金融监管法,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正式掀开新金融时代序幕。

从新推行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法律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全

面。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在本次危机中,尽管中国的金融业受到直接的冲击较小,但是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改进是其对本国金融监管的深刻总结,对我国有着多重启示。在次贷危机全面爆发的背景下,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到当前国际社会对于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并从中获得借鉴。

第一,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 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美国政府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写入了监管法案。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需要保证金融监管接近市场,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非常重要。2 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制度是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虽然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评级公司,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2.1 消除信用评级行业垄断

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信用评级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积极意义。受到垄断的评级体系是不公正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

2.2 市场主导机制与国家扶持机制相结合

市场经济迫切要求尽快解决我国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完全靠市场力量不可能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所以构建我国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之初还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

2.3 建立信用信息法律体系与财产权利法律体系

我国信用信息立法在目前只有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保密规范,应尽快修订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信用信息公开不相适应的地方,规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制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该法案对于我国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监管体系,完善金融监管行为具有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我国应大力吸收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思路,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到政府议事日程上来。

第二,强调分业监管部门权利的明晰,注重各部门的通力合作

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大成果,在我国重新建立超级的大一统的监管体系不太现实。分业监管实质上是按照行业来

划分监管权力,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最富有效率的监管方法,但发达国家的监管历史表明,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产品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分业监管能使政府按行业设立新的监管机构或监管部门,有效实现对新产品、新机构的监管。如何协调我国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避免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又减少监管机构间的摩擦,使监管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应树立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更大的权力,赋予其超过原有的金融监管权力的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利,使之成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从而树立中央银行在金融尽管方面更大的权威性作用,有效的整合监管资源,维护我国金融市场更大程度上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强调合规管理,促进规则的实施

在规则监管下,规则众多,如何使规则得到理解和有效执行存在难题。特别是有些规则我们移植了发达国家的规定或国际标准,一般从业人员难以理解立法本意。借鉴英国、美国等国家发行合规手册的做法,由监管机构统一编制金融机构各部门合规操作细则,以期金融机构的操作人员能够容易地理解规则并按照其操作。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合规风险管理。目前我国银行的合规部门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甚至有些职责和银行的法务部产生混淆,使合规变成了如何规避。在这个问题上,银监局上海分局大力提倡的合规文化值得进一步推广,即银行业机构必须从整个企业文化建设的高度强化合规文化培育,包括诚信与正直的价值观念、高标准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等,从而逐步增强银行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对不合规现象进行有效抵制。

第四,应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机构重组与业务调整,积极引导我国金融机构(包括商业机构和主权财富基金)从国际化和综合经营等战略出发,把握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主动、适度地融入全球金融市场的新格局,这也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和分散风险,有利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建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客观上减轻我国外汇占款快速增加的压力。目前美国金融机构市值大幅下降,是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其重组的良好时机。

在当前形势下参与么过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其根本目的是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的国家化战略的实施,帮助相关机构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和政策成本融入国际金融体系,是国家经济金融战略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以简单的财务投资来

6.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篇六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央行金融监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央行威信和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以风险监管内容为核心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但我国目前央行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借鉴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上述“三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区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量化监管指标进行具体操作。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严格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单个贷款大户,限制贷款过于集中,监管单个贷款比率,并形成风险报告制和备案制。第三,加强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控办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对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大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力度,简化手续,强制执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由财政部为主注入资金及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认缴部分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属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利用强制方式对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至于存款保险费用和赔付比例,可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指标来制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金融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以避免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对违规问题处理时对事对人的处理要对称,做到“两结合”:一是对事对人处罚结合,也就是既要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又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使其吸收教训,也教育他人。二是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让违法违规金融机构集中共同承担经济损失,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而且要改变中央银行只有审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现状,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享有人事处理权,通过法律形式确定。

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在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中各金融机构既是被监管的对象,也是基础性监管的自律主体。各个自律主体应按照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央银行还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央银行要牵头金融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7.我国金融体统与金融监管浅析 篇七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1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 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 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1.2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 以较少的资本经营较多的资产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同时, 个别银行的破产很容易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而引发金融危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 形成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 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以及退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 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 市场化程度还不高, 金融体制和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 因此银行监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 使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国的金融体系确实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我国的金融体系缺少新的金融监管理念。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 中央对金融机构的运作管理过多, 致使金融机构缺乏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这对金融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并且我们的监管方法还比较落后。所以我们要用新的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 尝试用新思路来管理我们的金融市场。让金融机构变被动为主动, 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2.2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金融市场缺少约束力。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所以各个金融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这是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 这也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场运行非规范化, 市场上就会产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当的竞争, 经济主体的利益遭受损失, 欺诈行为时有发生,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信息、做假账。

2.3信息披露不完全, 信息公开性差。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它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 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我国经济目前所处阶段, 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因此,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为金融发展和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

三、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3.1改进监管方式, 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体系要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监管机制就必须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 建立内部监控制度, 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性, 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在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的同时, 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防止不正当的竞争, 规范金融行为, 实现外在约束和内在自律的统一, 使金融机构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3.2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首先, 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修订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框架, 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 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从目前法律法规的种类看, 我们已经制定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但是为了适应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 还必须制定与这些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条例, 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业监管办法;其次, 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履行监管职能的绩效考核, 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其三, 强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 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 强化处罚的威慑力。

3.3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建设, 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这对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提高经营效率也产生了强大的市场约束力和推动力。同时, 通过收集、评价和发布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 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 也为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信息载体。

3.4大力推进金融人才战略。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 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 要得以生存和发展, 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首先, 必须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 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现代化、专业化的经济管理者队伍, 抓好自我监管;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 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的特征, 所以金融体系风险大, 动荡不稳定。金融稳定是一项系统工程, 而金融监管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金融稳定。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很多缺陷, 所以有必要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本文将讲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论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及有效的监管措施。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刘明华:《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 《武汉金融》2003年02期

8.金融监管特征 篇八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促进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1.完善金融监管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完善金融监管是全球一体化的重要体现。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个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2)完善金融监管是中国金融进入全面开放时期。中国金融监管来自两方面考验与挑战,一是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二是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而中國目前仍然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因此,借鉴国际各国金融监管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它国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安全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2.创新是完善金融监管的“催化剂”。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统一监管是否是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是当前引起争论好讨论的重要问题。同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国金融发展与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根本途径

1.建设一支监管专业队伍,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监管的真空。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方法,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相互交叉,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和扩散,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别是要提前向有关部门进行预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必要时要集体做出决定和采取联合行动。

2.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首先,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其次,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三、结束语

9.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篇九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罗 琳 彭维琴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F830.91

国内学者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大讨论,源于现行的 金融监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一是由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 营大趋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大变革;二是我国入世 后的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 从事混业经营给当前金融监管带来的难题;三是国内金融 业合作的日益加强和金融集团的出现,我国金融业出现了 混业的趋势。因此,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我认 为要经历三个阶段:

(一)适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业监管 我认为分业监管是适合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首先,采用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 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 率。另外,在我国,金融各业的合作基本上是委托代理类 业务,金融产品的重合度、交叉度不大,而金融集团的混 业经营基本上是业务层次的,基本上不影响分业监管主体 的监管。再者,我国还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二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 理能力;三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些正是国内金融所 欠缺的。从中国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 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 求的有效风险控制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业经营,银行业就有可能在高收益驱动下,利用现有的资讯和资金 优势把手中掌握的数额庞大的信贷资金投入投机性强、风 险高的股市或债券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剧 烈波动。同时,也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其次,从金 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尚待 加强。

所以,考虑到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我国金融业在今后 一段时期内还有必要继 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后随着金融机 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提高,在规范经营 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

渐进式过渡性质的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

(二)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在面对 21 世纪国际金融业的挑战及超级航空母舰型的 “金融巨无霸”的威胁,特别是在我国自身金融业混业经 营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们应逐步建立综合混业和分业监 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只是起一个过渡性 的作用。混业经营作为当今世界金融经营体制的主流也是 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必然选择。

在这样的背景下,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发 展到现阶段开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三大子行业互相分 割,不利于实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对接和 协调发展,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例如,商业银行 的传统融资媒介作用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而影响同时,金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7)04—0025—01

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中信、平安保险)及其所带来的法 律问题,我国法律尚无规制。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监管如 何协调和分配也不够明确。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中国金融将进一步嵌入国 际金融体系。2005 年 1 月 1 日起,外资金融机构便在服务 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开始与中资银行平起平坐展开激烈地竞 争。而进入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从资金、技术、管理上都 是有很大的优势,由于其本身经营多元带来的高抗风险能 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策略给我国金 融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应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 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他有 权对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和争议进行界定和裁 决,以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分业与混业 经营并存引发的监管难题。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 别对各类分业经营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公司名下的子公 司仍然实施专业化监管。

(三)最终的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统一或综合)金融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一旦形成,金融监管模式将 变革为混业金融监管模式。丁俊(1999)、刘佳(2002)等 认为,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集中由一家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负责。成立独立 的国家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内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监 管部、银行监管部、证券监管部、保险监管部等部门,按 “金融服务功能”的种类而不是按“金融机构的分类”实 施监管。对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等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 综合监管部负责,对其他金融机构则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 主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参考文献:

[1] 张宏著,《国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经营 体制的现实选择》,《怀化学院学报》,2006年6月

[2] 张文菊著,《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思考》,《金融业 监管》,2006年5月

[3] 徐燕著,《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金融投资》,2006年6月

[4] 刘康华著,《国内金融监管模式研究》,《新疆农垦 经济》,2006年6月

10.金融结构监管与发展论文 篇十

1.金融结构内涵。美国金融学家戈德史密斯教授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提出,“金融结构即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共同构成了一国金融结构的特征。”并且,金融结构“随时间而变化的方式在各国不尽相同”(戈德史密斯,1969)代写论文。其核心思想是认为,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构成该国的金融结构,其中包括各种现存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经营特征和经营方式,金融中介中各种分支机构的集中程度等,并且,金融结构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动。因此,戈德史密斯教授主要是从宏观上来研究金融结构。我认为,金融结构实际上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在宏观层次上是指在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等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相互关系及其变动趋势,在微观层次上是指上述各个组成部分内部的构成、比例关系及其变动趋势。

在宏观层次上,金融结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金融产业结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在整个金融产业体系中的比重、地位与发展趋势,包括融资规模、客户数量、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等。金融产业结构反映金融产业中不同业务领域的地位与发展状况。二是金融机构结构——金融机构的形式、种类、数量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占的比重。在不同历史时期,一个国家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各种不同金融机构所占的比重不尽相同,特别是金融创新使得新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不断地改变着这个结构。三是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结构——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的主要形式及其在金融市场中所占的比重。此外,从金融业拓展的空间范围角度看,宏观金融结构还表现为国内金(融业务与国际金融业务两大板块,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务是金融业的重要方面,并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国内宏观金融结构的变动,它是衡量宏观金融结构的第四方面——金融业务国际结构。

在微观层次上,金融结构是从金融机构内部角度进行考察,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所拥有的资产量及其构成比例。由于各种不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相对集中并各具特色的金融活动,因此其拥有的资产量和结构的变化,一方面反映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整个金融业的变化论文。例如在金融转型时期,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变化非常明显。二是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同一金融机构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金融领域的业务比重。例如,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一种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一定范围内的金融业务,但随着混业趋势的加深,金融机构通过各种创新逐渐地扩大或改变其业务范围,业务结构变动反映了金融趋向混业的程度代写经济论文。三是金融机构的收益结构——金融机构在不同业务领域的收益在总收益中的比重。收益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但有时也存在背离的情形。

2.金融结构变动。(1)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结构有一个不断高级化的动态发展进程,首先,金融业由最初比较单一的银行信贷业发展到现代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四业并举阶段,是金融产业的升级与发展,也是最重大的结构变动;其次,在各业并举的过程中,各种金融机构也不断产生,从而丰富和改变着金融机构结构;再次,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方面分析,由于金融创新与发展,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日益增多,金融资产的存在形式也日益多样化,金融工具与资产结构向着全面发展的形态演进;最后,从金融业务的国内与国际结构看,在当代国际金融业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条件下,世界各国独立的国内金融市场不断融合成一个整体,随之发展起来的跨国金融集团在全球市场上开展业务,国际业务已经成为重要的甚至是主导的业务。

(2)微观金融结构变动。在微观层次上,宏观金融结构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及其资产、业务、收益结构也发生着持续的变革。在银行统治信贷市场阶段,存贷款业务居于主导地位,而随着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债券、股票发行业务地位日渐突出,适应这种变化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和日益加剧的竞争,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展。例如,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中与证券相关的业务逐渐增加,证券公司也向商业银行领域渗透,将证券业务与信贷等业务逐渐结合起来。业务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收益结构的变动,同时,为适应业务结构的调整,资产结构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动。由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微观金融结构始终处于持续复杂的变动之中。

二、金融结构及变动与金融监管及变革的关系

1.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1)金融结构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制度与分工结构。金融结构及其引致的金融风险结构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不同的金融结构会引致不同的金融风险结构,而风险控制是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适应金融结构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金融监管也需要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与分工结构。因此,可以说有什么样的金融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监管制度与结构。代写

金融监管史反映了金融结构及其引致的金融风险结构是如何影响甚至决定金融监管制度与分工结构。早期金融业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包括证券、保险等在内的其他金融业务很不发达,金融风险也主要表现为银行风险,适应这种需要,各国都建立了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进行监管金融的机构,由于银行业的主导地位,因而其监管重点是监察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随着证券、保险、信托等作为独立的金融产业发展起来,成为与银行业并重的金融部门,新的金融结构和金融风险结构下,金融监管的分工结构也有了新的安排,出现了专司证券、保险监管的机构,在立法、执法、机构设置等各个方面均得到重视。在金融分业体制下,适应这种金融结构,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多元化,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考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的发展历程无不如此。

(2)金融监管影响金融结构,特别是微观金融结构。金融监管要适应金融结构的需要,但这并非意味着在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关系中,金融监管只是被动适应的一方,金融监管同样也影响着金融结构,特别是对微观金融结构而言。这主要体现在当金融监管不适应金融结构的需要会阻碍金融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即金融监管的“双刃剑”效应。监管当局对某项金融业务或某个金融领域的抑制将直接阻碍该金融业务或领域的发展。1929~1933年的大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强迫投资银行业与商业银行业的分离实际上是直接改变了美国的金融结构,而此后对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严格监管也直接影响了该行业的成长,加之经济环境的原因,投资银行业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有较大发展,并随着80年代以来对该领域监管的日益放松而出现快速成长。从微观金融结构看,金融监管的影响体现得更为明显,无论是市场准入监管还是业务范围监管,都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和收益结构,从而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发展。美国金融业在20世纪90年代呼吁放松对金融机构探索混业经营的管制,其重要理由就是这种监管导致美国金融机构因规模偏小,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单一而影响国际竞争力。中国目前严格实行的分业监管,使得银行机构资产结构、收益结构均十分单一也是很好的例证。

论文中国金融结构、监管与发展来自

2.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为促进金融发展,要求金融结构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变化相互适应,实现两个因素的动态协调。在某种意义上,金融结构变动趋势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变革取向,而金融监管在适应金融结构变动的同时,也直接影响金融结构变动的路径和时间进程。

(1)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宏观金融关系之一,二者的及时适应与协调能够有力地促进金融发展,而二者的错位与失调则直接抑制金融发展,甚至会引起金融动荡。在金融现实中,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的协调几乎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经过一段历程的磨合方能实现,有些是以渐进改革的方式子稳实现的,有些则是以金融“大震”的方式剧烈实现的。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协调中,金融结构变动速度及其量变积累直接决定金融监管变革的方向和速度。宏观金融结构迅速变动的时期,也是金融监管迅速调整的时期;金融结构变动积累越多,金融监管变革的幅度也越大。宏观金融产业结构的变动及其完善过程改变了金融监管,促进了监管结构制度与结构的变化。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作为相对独立的金融产业其产生晚于银行业,但随着这些金融部门的逐步壮大,这种金融结构变动在根本上改变了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结构,使得一元化监管走向多元化监管。

(2)微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由于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业务日益相互交叉渗透,金融机构向着综合化、全能化的方向发展,金融机构日益成为功能齐全的金融超市,各金融机构同质化、业务综合化成为突出现象。微观金融结构的这种变动要求金融监管作出相应的调整。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是微观金融结构变动影响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监管主体结构适应金融结构变动需要的典型例证。在金融创新带来金融机构同质化、业务趋同化、综合化条件下,与机构监管相比,功能监管易于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在某些监管领域可能出现双重或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过度;二是在某些领域因缺乏协调而造成监管不足,形成监管真空,特别是对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而言,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形。金融监管朝着功能型监管转变的趋势反映出其不断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综合化的微观金融结构变动要求。

例如,在英国,改革前传统的监管体制是典型的多元化体制,金融立法体系也相当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形成不同的监管分工。然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金融业的持续变革,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各业相互渗透、融合日益深入,彼此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原来由不同机构分别监管不同业务的多元化监管体制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现实要求,不但监管效率低下,而且给金融机构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负担。特别是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改革以后,矛盾更加突出。为适应金融结构的变化,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成立了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经过两年多的改革,1999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颁布后,FSA"成为世界上监管范围最广的金融管理者”(Eva Lomnicka,1999)。正在进行的德国金融监管改革也推出了对“德联邦贷款监督局”、“德联邦股票交易监督局”、“德联邦保险监督局”进行“合三为一”改革的方案。

三、中国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

改革以来,中国金融业迅速成长,在金融总量实现巨大增长的同时,金融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基于金融监管与金融结构的相互作用机制,对目前的已显滞后的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促进中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要求。

1.改革以来中国金融结构的变化。(1)从宏观金融结构方面分析。从金融产业结构看,银行业一统江山的局面有了很大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证券业发展很快,保险业在最近几年也有了较大发展,信托业不断得到规范。但总体来说,仍然是银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未能完全实现各业的均衡发展。从金融机构结构看,机构总量增长巨大,并向多元化方向有一定发展,但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从金融资产结构看,在资产总量巨大增长的同时,资产结构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多样化,但由于金融创新缓慢,金融产品种类少,金融工具缺乏,资产结构尚不合理。

(2)从微观金融结构方面分析。在严格的分业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突出特征之一是资产结构单一和业务结构单一,由此导致收益结构单一。商业银行70%以上的资产为贷款,由于贷款对象以国有企业为主,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因其主要贷款对象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为避免产生新的不良资产,银行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过分惜贷”现象,造成资金闲置。为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涉足证券、保险业务,改善业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整收益结构和增强盈利能力。从证券机构看,十余年来证券业有了较快发展,但却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限制。一是券商的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二是受分业制的相关限制,券商的外部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仅能利用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作用不大。资金不足造成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狭小,无力拓展新业务,各家券商只能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因此迫切需要打通从商业银行融资的通道。另外,从保险机构来看,保险业在近几年的较快发展,保费积累很快,但1995年《保险法》对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使得保险资金运用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受品种单调、利率低、期限短的限制,使保险资金特别是长期寿险资金无以匹配,投资收益低,甚至连保值增值的目的都难以达到,从而危及到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险结构迫切需要获得直接证券投资等新的投资渠道,以及包括股票、股权在内的金融资产,以改善资产结构和收益结构。

2.深入开展混业经营实践,促进金融监管变革,推动金融结构高级化发展。改革以来中国金融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这与当代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差距仍然十分巨大。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深入发展,混业经营成为世界主流趋势,中国也已加入WTO,将逐步开放金融业,在此大背景下,中国金融业要成功迎接国外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必须继续推进金融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包括推进以多业并举为主要特征的宏观金融结构优化,和推进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主要特征的微观金融结构优化。

实现这一任务的有效措施就是推进混业经营实践,以金融结构变革促进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的改革,并形成良性作用机制,最终目标是:在宏观上,改变目前银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其他金融行业相对弱小的扭曲状态,通过推进金融领域的产权改革,重构金融产权,培育真正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优化市场结构,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业并举,并且各行业内部结构优化的宏观金融结构。在微观上,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混业的目标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全能化,并由此实现其资产、收益结构的多元化,形成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全能型金融机构。目前,中信公司、光大集团、平安保险等已经初步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也不够规范。改革的思路是以现有金融控股公司为先导,分梯次、有步骤地推进金融控股的发展。具体策略上,可以将现有准备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的机构分为两个梯次,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第一梯次,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而以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为主体和第二梯次,借鉴第一梯次经验,以渐进方式向混业过渡。这样,在混业进程中既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又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推动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3.适应中国金融结构变化,改革和调整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发展。基于金融监管应适应金融结构变化的理由,中国金融结构在过去20多年里发生的变化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改革金融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改革金融监管制度,适应国际混业潮流与国内金融业交叉经营、渗透融合的趋势,渐进推进混业经营;二是改革金融监管结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监管制度与监管结构的改革促进金融结构的高级化发展。

上一篇: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流程下一篇:优秀企业文化铸造民族银行业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