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标代理合同

2024-08-10

山东省招标代理合同(精选8篇)

1.山东省招标代理合同 篇一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位于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___________该房屋转让总价为___元整(大写:_____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支付___元(大写___元整),在甲方将产权证办到乙方名下后,两月内付清余款____元(_____元整)。

第四条,双方协议签定后,经双方确认之日起,该房屋为乙方所有,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此协议双方签定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2.山东省招标代理合同 篇二

一、加强招标合同管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市场经济要求必须要加强招标合同管理

进入新世纪, 市场经济机制得到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它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必须要转变职能, 从以前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 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 转变成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来调节和管理市场;工程承包商是建筑市场的主体, 他们在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的时候, 必须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不断地健全并且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招标合同管理制度是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招标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经济活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是双方进行经济行为的规范原则。加强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的管理, 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 规范建设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目前, 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并不是很规范, 表现在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上, 就是一部分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都比较差, 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加之市场机制并不能完全发挥所有的功能, 导致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的出现。另外, 还有一些工程公司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 忽略了对合同的监督与落实, 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了优势, 陷入困境。因此, 政府的管理部门一定得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使大家都能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三) 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迎接国际性竞争

随着中国加入WTO, 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 国外承包商逐渐进入我国的建筑市场。如果业主在交易时不按照市场的规则办事, 不按照合同进行操作, 仍然按照老方法行事, 比如说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等, 外国承包商就可能援引“非歧视原则”提起抗议, 其结果只能是引起贸易纠纷。另外, 由于我们现在还没有适应国际市场规则, 使得我国的建筑企业白白丢失了许多进行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 使工程发包商不能与国际接轨, 认识不到遵守市场规则的重要性。因此, 市场行为的主体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 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 建立行之有效的招标合同管理制度。

二、招标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及现状

(一) 招标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 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合同风险评估、招投标文件的审查、合同谈判及签订等。

1、项目合同风险评估。

合同风险评估是项目风险评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拟采用的合同形式、合同风险划分、付款程序、进度要求等, 国外项目还须注意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环境及涉及到的法律等问题。

2、招投标文件的审查。

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审查两方面。招标文件的审查不仅仅包括合同文件的审查, 还包括技术文件等的审查。一般来说, 业主在招标文件里都会提供拟采用的合同文件草稿, 这个时候对合同文件必须要逐条审查, 提出合同条款异议, 为中标后的合同谈判打好基础。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合同变更程序, 这是提高企业利润的关键点。技术文件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其完备性和有效性, 比如招标文件内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是否满足投标报价的需要等等。一定不能在招标文件不满足工程量计算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投标报价。

3、合同谈判及签订。

经过开标、评标, 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后, 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发包双方要进行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端, 合同谈判前, 应将合同草稿送到相关部门去审查, 并合理采纳各方意见尤其是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所有条款达成共识后, 即可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每一页的小签, 非法定代表人签字时, 需要法人授权书。

(二) 当前招标合同管理的现状

1、合同订立不规范, 法律意识淡薄。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多工程承发包双方, 法律意识都很淡薄, 不能按照法律法规逐条分析并认真订立合同文本, 导致在后来的工程建设中没有依据, 出现争端。

2、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不够。

有些工程的承发包双方以情代理, 认为彼此关系不错, 交情也很深, 好像不应在订立合同上“较真”;也有的承包方认为反正已经中标, 工程不会白干, 合同的签订不再重要, 这些情况在一些私人企业和农村小工程队之间尤其严重。归根结底就是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不够, 在这些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就会很不规范, 待工程真正实施起来, 就不免会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3、合同存在着承发包双方利益和义务的不对等问题。

发包方随意压低造价和缩短工期, 降低工程的取费类别, 施工单位优惠条件的承诺等等, 将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强加给施工企业, 有的甚至将工程垫资情况也写在书面合同中。而承包方常常为了得追求更高的利润, 违反施工常规、偷工减料, 采购材料时以次充好。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 最后将会导致出现工程经济纠纷和施工质量的隐患。

4、合同的执行力度不够。

工程双方都没有按照合同办事, 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 以致工程不能如期完成, 工程款项不能及时拨付, 合同管理知识流于形式。而且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大多是由经营科或市场科负责合同管理的相关事项, 他们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力度远远不够, 专业知识不强, 做事不够仔细, 也导致了合同的执行力度不够。因此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培训, 减少不必要的人为损失。

三、加强招标合同管理的主要措施

目前, 我国国内市场在不断的完善和成熟当中, 同时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也使我国的建筑业市场面临巨大的压力, 因此, 加强招标合同管理已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事情, 急需引起我们的重视。加强招标合同管理, 必须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 要增强法制观念, 加强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在招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中, 不能以情代法, 用道德观念去要求和约束对方, 而应该仔细斟酌, 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要都考虑到, 同时做出明确的规定, 绝对不能有侥幸的心理。

其次, 要深化改革, 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合同审查和监督的机制, 强行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行业法规, 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认真订立施工合同。同时要对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做好考察和记录, 一定要做好合同的跟踪管理。

再次, 要深化企业内部经营体制改革。建筑工程企业必须根据自身优势和行业特点,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 创造出适合自己的经营体制和合同管理机制, 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综上所述, 招标合同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和实现良好利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 市场行为主体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必须要加强合同管理, 以实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王泽能、邓祥明、梁桂芳:《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问题浅析》, 《中小企业科技》, 2007年第7期。

[2]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 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0年。

3.山东省招标代理合同 篇三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4.招标代理合同 篇四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相关项目的采购招标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采购项目为: 。

第二条 委托权限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主要事项包括:起草规范的采购文件、评标办法、合同文本,组织采购答疑会议,组织招标会议程序,严密组织评标活动,认真做好评标过程原始记录,归集、采购档案等。(其他事项需注明)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向乙方委托采购项目的同时,应向乙方提交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等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2、甲方应根据采购需要协助乙方组织供应商踏勘采购项目的实施现场。

3、甲方应根据采购需要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招标或谈判,并澄清采购项目的需求。

4、甲方应依法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甲方在依法委托过程中,不得要求乙方在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和评审专家指定或暗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6、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甲方依法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协商决定,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7、甲方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供应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妥善保管该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证据。

8、甲方应对采购招标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对甲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招标。

2、乙方在代理采购项目过程中应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采购项目进度情况及相关信息。

3、乙方应按照甲方委托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依法编制和组织评审专家论证采购文件并提交甲方确认。

4、乙方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注明采购项目的评审原则、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

5、乙方应将经甲方、监管方依法确认的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在相同时间内通知参加投标、谈判和询价的供应商,并依法公布经甲方、监管方确认的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

6、在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应根据采购需要,要求甲方指派采购人代表参加答疑、招标或谈判,并澄清采购项目的需求。

7、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如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乙方应在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在采购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废标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等非乙方责任导致采购活动失败,乙方不承担责任。

8、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与供应商产生的纠纷,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避免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在甲方与供应商协商、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9、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供应商应及时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提出,并妥善保管该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证据。

10、乙方应对采购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约定,本项采购代理费用标准依中标合同金额按规定差额定率下浮 %后的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系指: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非一方原因造成的火灾以及战争、罢工和政府禁令等。

2、前款约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另一方,最长不超过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日内。同时,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

1、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如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承担由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监管方协调解决;

(2)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解决。

(3)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代理合同范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福建师范大学海外教育文化交流中心装饰工程项目委托事宜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

招标项目:福建师范大学海外教育文化交流中心装饰工程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闽计社会【2004】17号;概(预)算投资: 约 1900 万元人民币。招标工程项目概况详见附件一。

第一条 招标委托范围和内容

甲方愿就上述建设项目的发包委托乙方依法招标,委托项目招标总金额约 1900 万元(人民币)。招标委托的内容为施工招标代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二条 甲方委派 杨金辉 同志全权代表甲方处理与该项目招标过程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条 乙方委派 乔卫华 同志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处理与该项目招标有关事宜。

第四条 招标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五条 招标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乙方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招标实施方案、提出招标流程中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招标的时间安排计划表,经甲方代表审核同意后实行。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一) 甲乙双方共同权责和义务

1. 双方均应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保障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2. 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双方均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应按规定严格做好标底保密,有关招标过程的信息统一由乙方按规定依法对外发布。如有问题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征得甲方同意后,统一由乙方对外解答。

3.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应采取措施防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中标、干扰破坏招投标、评标、定标工作。

(二) 甲方的权责和义务

1. 甲方保证本项目立项计划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资金已获得落实,具备招标条件;

2. 甲方应提供本项目招标的有关资料:

1) 建审资料(包括本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报建表、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单、施工设计图纸、资金到位证明);

2) 甲方应保证上述资料、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3) 甲方提供上述资料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之前,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迟,则招标时间顺延;

3. 甲方应派人配合乙方做好各个阶段的招标工作,及时审批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从委托之日起直至评标结束,在乙方的组织下处理招投标有关的各项事宜;

4. 定标后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5. 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招标代理费用及造价咨询费用。

招标代理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2.双方承诺本着对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负责的原则,为保证项目设计的质量,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努力,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招标工作。

二、委托范围:

1. 委托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委托内容:

三、工作分工:

1、甲方职责:

(1)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的背景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招标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

(4)协助乙方进行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5)参与标前答疑会和开标大会。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根据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乙方职责:

(1)在甲方委托的招标范围内,组织招标工作。

(2)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

(3)招标文件的印刷和发售。

(4)编写和刊登本项目的招标公告。

(5)澄清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中的问题。必要时,修改招标文件。

(6)组织现场勘察和标前答疑会。

(7)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和主持开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开标记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8)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与甲方共同研究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技术及经济专家由业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当地政府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与甲方签订合同。

(10) 整理招标、评标文件交甲方存档。

3、共同责任

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和招标完成后,双方均有责任对对方的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五、费用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招标过程中自己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乙方直接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78000元(七万八千元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代理费用作为本项目招标的前期费用,待整个招标结束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全部代理费。

3、乙方按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在招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投标单位(不计利息)

六、保密: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七、协议书生效及其它:

1.本代理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规定与本协议相矛盾,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

时间: 年月日

5.招标代理合同二 篇五

乙方(招标机构):

委 托 时 间 :

委 托 地 点 :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2.双方承诺本着对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负责的原则,为保证项目设计的质量,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努力,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招标工作。

二、委托范围:

1.委托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内容:

三、工作分工:

1、甲方职责:

(1)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的背景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招标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

(4)协助乙方进行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5)参与标前答疑会和开标大会。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根据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乙方职责:

(1)在甲方委托的招标范围内,组织招标工作。

(2)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

(3)招标文件的印刷和发售。

(4)编写和刊登本项目的招标公告。

(5)澄清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中的问题。必要时,修改招标文件。

(6)组织现场勘察和标前答疑会。

(7)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和主持开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开标记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8)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与甲方共同研究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技术及经济专家由业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当地政府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与甲方签订合同。

(10)整理招标、评标文件交甲方存档。

3、共同责任

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和招标完成后,双方均有责任对对方的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五、费用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招标过程中自己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乙方直接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78000元(七万八千元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代理费用作为本项目招标的前期费用,待整个招标结束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全部代理费。

3、乙方按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在招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投标单位(不计利息)。

六、保密: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七、协议书生效及其它:

1.本代理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规定与本协议相矛盾,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

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6.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篇六

委托人:

代理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仁怀市茅台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人)就对该单位的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采购合同范本;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审定代理人提交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相关文件文本。并有权要求代理人对其中与采购需要相关的地方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

规或采购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三.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落实本次采购活动的资金,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

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采购标的的服务、商务等有关采购需求)。并负责对供应商有关采购标的的服务、商务等与采购需求有关询问、质疑的答复。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三日

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政府采购监管机

构备案。

8、委托人应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9、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10、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

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四.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

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

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五.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

活动。

2、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解释工作。并协助委托人做好采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的答复。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采购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

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自行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的分析结

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

目招标代理工作。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

额不应超过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

争;

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收费标准:

1、公开招标:按:中标金额100万以下费率为中标金额的1.5%

中标金额1000-5000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0.5%

注: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若中标金额为150万,则中标服务费=(100×1.5%+(150-100)×1.1%)×0.7;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七.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代理结束以完成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生效时间为准。

八.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

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

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

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1)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分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补充条款:

委托人(公章):代理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7.山东省招标代理合同 篇七

哪里有人群, 哪里就有女人, 有女人的地方就一定有阿胶糕的市场, 一个东阿竟有300 多家这样的企业, 目前只保留了几十家, 市场前景是美好的, 那么就需要各地的朋友一起来合作开发这个市场, 与人健康, 与己有利!

精诚亿嘉 (北京) 商务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东王府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推出的靓群芳阿胶糕, 由山东东阿奥润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独家生产, 主要原料是阿胶, 阿胶是采用纯正的整张乌头驴皮熬制而成。 阿胶具有生血作用, 可用于失血贫血、缺铁贫血, 再生障碍贫血及年老体弱、 儿童、 孕妇的滋补。 并对儿童、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具有改善作用。 长期服用阿胶糕, 还可营养皮肤, 使肌肤光洁润滑并具弹性。

阿胶糕适用人群:

女人:常年吃阿胶糕对女性有非常好的美容效果, 可以让头发乌黑, 有光泽, 皮肤光滑细腻有弹性; 长期食用气血双补, 对女生痛经也有良好效果。

小孩: 小孩子吃阿胶糕的效果依旧很好, 因为补血效果非常好, 而且含有很多核桃、花生、芝麻, 让孩子的发育更健康头脑更聪明。 此外, 阿胶也可以改善小孩的哮喘 (建议5 岁以上儿童食用)

男人:阿胶糕对工作繁忙, 经常加班熬夜的男士们有很大的帮助, 且对补肾, 改善痛风有很大帮助。

老人: 阿胶糕中还有丰富的胶原蛋白和钙质, 能加强骨骼的韧性、硬度, 有效修复关节软骨, 适宜有关节疼痛和骨关节的人群。 阿胶中还有的氨基酸, 可以促进中老年人钙的吸收和储存, 帮助体内平衡, 可适用于骨质疏松的人群。

产妇: 产妇在生产的过程中损伤了大量元气, 所以需要及时补肾、补血补足后, 虚汗会自然消失, 阿胶糕对产后的人群的修复有非常好的效果。

哺乳期:哺乳期吃阿胶, 可以补充产妇体内所需的蛋白质、氨基酸、微量元素等, 对产后恢复和提高母乳质量有很好的疗效; 此外阿胶有助于产后补血的治疗, 有助于调理气血, 预防月子病。

阿胶糕的功效:

1 补血止血:阿胶补血的效果显著, 人们给了它“补血圣药”的美名, 擅改善血虚引起的各种病症。

2 防止钙流失: 阿胶中含有大量的钙质, 促进钙的吸收和贮存, 改善体质。

3 调理月经: 阿胶可以用于因血虚引起的月经不调, 血多者用来固摄, 血少者用来行血。

4 改善睡眠:可以滋阴养血补虚, 具有较强的镇静作用。 适用阴虚心烦失眠。

5 扩张血管: 阿胶对血液粘稠度增加有明显的抑制作用。

6 美容养颜:阿胶富含胶原蛋白质, 食用会使肌肤细嫩, 弹性好, 并且通过调养气血, 使得面色红润。

各口味阿胶糕功效:

咱们的阿胶糕现在有四种口味, 分别是原味, 玫瑰, 枸杞, 红枣。 每种口味功效是不一样!

一、经典原味:是众口味中阿胶含量最高的, 功效有补血养血, 改善睡眠, 美容养发, 延缓衰老。

二、红枣口味:补中益气, 养血安神, 健脾益胃。

三、枸杞口味:补肾益精养肝护肝, 明目补血, 降脂减压, 提高免疫力全能滋补型。

四、玫瑰:理气解郁、和血散瘀。主治肝胃气痛、月经不调, 滋养容颜。

国内统一售价268元

【配料表】阿胶、黑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等

【性状】本品为方形块、黑褐色

【用法用量】开袋即食, 推荐食用量:每日两次, 每次1~2块。

【贮存方法】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开封后请置于冰箱内保存, 建议尽快食用。

【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克

国内统一售价210元

巨大的市场空间, 丰厚的利润, 高品质的保证, 期待你的加盟!

《水路医学》是由国家中央级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 大开精装44万余字, 烫金版面, 精美庄重。是一部医药学史上, 专论人体因水液系统紊乱与病菌混杂引发各种重大疾病及癌症后, 使用生物药外治防治的方法, 给予建立了立、法、方、药俱全的学术体系, 实属最新自然医学大型学科性的书籍。每册含快递费80元。

桂妃糖手工老红糖诚征各地代理:来自甘蔗之乡广西的桂妃糖具有益气补血, 活血化淤, 健脾暖胃、调理经期、缓解经痛等功效, 纯手工制作老红糖诚征各地代理商!

电话 (微信) 15550065256

全国总代理电话 (微信) 18910021001、15011388288秦皇岛代理:15076480024

山东省代理电话 (微信) 18353434567浙江宁波代理电话:18905741178微信 (QQ) 1289647354

8.山东省招标代理合同 篇八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上一篇:小学一年级上学期德育教学的工作计划下一篇:学雷锋志愿服务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