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处罚制度

2025-01-26

财务部处罚制度(共13篇)(共13篇)

1.财务部处罚制度 篇一

财务部内部处罚条例

1、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需提前请假,按上班时间(8:30)到办公室报到,如超1-5分钟者罚款5元,6-10分钟者,罚款10元。

2、对不服从领导及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员工,处以30元罚款。

3、不得私自向外界透露宾馆人事、经营、财务、部门提成等相关方面的数据资料,如有违反并经查实,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4、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本岗位的工作环境,锁好门窗、发现机器设备没有关掉电源、电灯的应随手关闭,如发现一次罚款5元。

5、收入组的每日营业汇总表、成本组的每日成本状况表必须按时报送(星期

六、星期日、节假日除外)。且报送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一处错误罚款5元。收入组每日营业汇总表需报送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室、销售部。成本组每周食品成本率需报送的部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餐饮部、行政总厨。以上报送时间及报送部门请严格遵守,如有违反,经查实一次罚款5元。

6、收入组每周下到各营业点,抽查盘点现金二次,并做盘点报告报财务总监处,缺少一次罚款5元。

7、成本组每周下到各吧台、库房抽查盘点一次,并做盘点报告报财务总监处,缺少一次罚款5元。

8、收入、成本组在每月27日前需将本月的总的收入情况及成本组的出库物品统计表、盘存表等与结帐有关的数据一并报会计组,会计组于次月3日前需将本月会计报表做出,8日出部门核算报表,如未按规定时间报出,一次罚款20元。

9、成本控制应达到预期规定的目标,如有超出应负连带责任,即按超出规定总额的10%罚款。

10、员工餐厅成本控制应达到规定标准,即不能超出也不能过于节约影响员工餐标质量,如在没有原由的超出或节约,说明成本控制未做好,除按规定扣罚总务部员工款外,成本组应负连带责任。

11、对下去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如有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给宾馆及部门造成损失的,视损失大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2.财务部处罚制度 篇二

环境行政处罚制度, 是环境法中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的保障。环境法为排污者设定了各种各样的义务, 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如果没有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效威慑, 排污者便不会自觉履行其法律义务。诚然, 环境刑事责任是环境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 它的惩罚力度远大于环境行政责任。但是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有着环境刑事责任不能够替代的意义: (1) 环境刑事责任的适用需经过较长的司法审判程序才可以实现, 不利于现实中环保部门及时解决已经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2) 并不是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都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 便要求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对于那些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就需要通过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来进行制止和制裁。

今天, 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美丽中国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诉求。经过30多年的发展, 我国也已经形成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 法律与法规、规章、标准相结合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 正如《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所提到的, “当前, 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环境矛盾凸显, 压力继续加大。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 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 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一次次的环境污染事件, 使公众产生困惑:为什么我们有那么多的环境法律, 却制止不了层出不穷的环境污染?事实上, 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上的一些缺陷, 正是环境污染行为难以制止、环境法律制度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打铁还需自身硬, 要打环境污染这块“铁”, 就需要强硬有力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 使之成为环保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力武器。

2 环境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 一般规定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篇, 另外还需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2010年3月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则对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做了进一步完善的规定。基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我国建立起了一套种类完善、程序规范、罚教结合的行政处罚体系, 为环保部门执行环境法律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 我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仍然有进一步改善的必要。2010年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于环保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程序做了非常完善的规定, 但是囿于其部门规章的立法层级, 它无法对具体违法行为所应当适用的行政处罚做出太多规定。我国环境行政处罚的实体性内容, 仍然主要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之中, 而我国的环境法律则普遍存在实施时间久远的问题, 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实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实施,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实施。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使得法律适用的背景出现了极大的改变, 一些从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规定, 已经不能够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需要, 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2.1 处罚幅度有待提高

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的1989年, 我国的GDP不到2万亿元;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2000年, 我国的GDP不到10万亿元;而2012年我国的GDP已经达到将近52万亿元。社会经济水平的极大提高, 使得一些原有的行政处罚规定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能力。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于超标排污的处罚, 最高仅为10万元罚款, 这一处罚额度对于通过超标排污能够获得高额利润的排污者来说, 很难构成法律上的威慑。而同年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行政处罚力度太弱的问题, 则在康菲渤海漏油事件中暴露无遗, 最高仅为20万元的罚款力度, 在资金雄厚的跨国公司面前显得软弱无力。

2.2 环境行政处罚执行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环保部门在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同时, 并不享有太多的行政处罚执行权。环保部门做出的大部分行政处罚决定, 需要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才能够最终得到执行。其背后的立法原因是防止环保部门滥用处罚权, 保障行政处罚权行使的公正,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样的规定无疑有其合理之处, 但是其在实践中引起的问题也不容否认: (1) 人民法院可能因为执行费较低、执行力量有限、执行难度较大或者缺乏激励等因素而不积极执行[1]; (2)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两种情况, 一种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 为保障公共安全, 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当情况不是那么紧急, 环保部门无法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被执行的期限又会因为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或者起诉被拉长, 这使得本来力度就不高的环境行政处罚更失去了其威慑力。

2.3 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环境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主要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另外还有根据法律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环保部门, 是污染企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 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 对其来说不仅是一种权力, 更是一种义务。积极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对已经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环境行政处罚, 环保部门责无旁贷。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消极行使行政处罚权, 或者虽欲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却受到外部干扰的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权不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 极大地破坏了环境法中各项制度的实施效果, 放纵了违法排污行为的发生。究其原因, 主要包括: (1) 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存在人员不齐、设备不足、技术不高等主观问题; (2) 现行体制下环保部门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行政上隶属于其同级政府, 当地方政府因为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效益时, 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挑战。

3 对策和建议

3.1 提高环境行政处罚幅度:违法成本较低

我们假设有这样一个排污者甲, 他在选择是否从事一个违法行为的时候, 必然会进行一番成本的选择。如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10万元罚款, 只要其从事违法行为后的受益将超过10万元, 那么甲作为一个经济人将会毫不犹豫地采取违法行为, 因为这样对他来说是有益的。

看起来这仿佛是违法者的选择, 但其实是立法者的选择。因为立法者在设定行政处罚幅度的时候, 当然也能够预知这种情况。如果立法者将行政处罚设为X元的罚款, 那么我们基本可以推断, 给违法者带来的经济收益小于X元的违法行为将会被有效阻止, 而给违法者带来的经济收益大于X元的违法行为则将会被继续实施。立法者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量, 选择了禁止一些经济收益较小的违法行为, 而放过了一些经济收益较大的违法行为。禁止与放过的分界点, 就在于行政处罚的幅度。

依据上述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提高行政处罚幅度的理由有两点。

(1) 违法行为给违法者个人带来的经济效益已经普遍提高, 当给违法者个人带来的经济效益超过X元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 幅度为X元的行政处罚就失去了其威慑力。

(2) 违法者在计算其经济效益时, 是不会考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的。对于那些给违法者带来的经济效益超过X元的违法行为, 立法者容忍了它们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但是随着污染物排放的增加, 环境质量的恶化, 环境容量变得越来越小, 作为社会成本之一的环境成本正变得越来越大。原来那些社会成本可以被容忍的违法行为, 现在其社会成本已经增加到必须被法律加以禁止的地步。因此, 立法者应该提高X, 将这部分违法行为也纳入被禁止的范畴。

3.2 重新配置执行权:不损公正, 兼顾效率

将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权统一归于法院, 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 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 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规定, 符合法律的公正价值。强制执行, 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发生影响, 如果执行不慎, 将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将这种权力赋予作为公平正义最终保障的司法机关, 能够保障权力被合法地行使。

但是, 出于对行政管理效率的考量, 法律也赋予了一些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在我国, 如工商、海关、税务、城管等部门也拥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其执行权的原因, 主要是考虑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生态文明的重要性日益增长的今天, 面对环境污染行为“顽固不治”的现状, 完全可以考虑赋予环保部门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尤其是对那些正在进行、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危险的违法排污行为, 宜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加以即时的制止[2]。

除了通过限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范围, 还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救济程序, 来规范环保部门行使执行权的行为, 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例如, 可以规定环保部门在采取强制执行之前, 应该事先通知被处罚的排污者。被处罚的排污者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形式, 承诺履行行政处罚中设定的义务, 来阻止强制执行的实际发生。在行政强制执行发生后, 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3.3 提高环境执法力度: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环境保护, 并不是无法可依, 许多情况下, 是有法难依。法律规定的许多制度, 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遇到困难。其中很大的原因, 要归咎于现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作为其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需服从同级政府的领导。实践中, 追求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 干预环保部门行使环境执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使得一些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受到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出现了“未评先建”、“先建后补”的问题;环境限期治理制度出现了“名为限期, 遥遥无期”的问题。以至于有人戏称地方环保局长是在“夹缝中执法”、“站得住的顶不住, 顶得住的站不住”[3]。如何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 使之能够扮演好一方环境的监督者、守护者的角色, 需要从体制上做出相应的改变。例如在一些环境污染较为严重、人民对于加强环境保护的需求较为迫切的地区, 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性或者垂直性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区域性或者垂直性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将有助于环保部门提高其执法水平, 免受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真正履行法律赋予的环境保护职责[4]。但是, 这也要求环保部门首先提高本身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从人员、设备、技术到制度、机制, 都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4 结语

无责任即无义务, 如果不对环境违法者施加有效的法律责任, 那么环境违法行为就会一再重演。我国的环境法中长期以来存在制度齐全而实施困难的情况, 通过增大环境行政处罚强度、实行区域性或垂直性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将能够进一步促进相关环境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严厚福.环境行政处罚执行难中的司法因素:基于实证的分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1) :25~30.

[2]汪劲, 王社坤, 严厚福.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274~277.

[3]王灿发.环境法的辉煌、挑战及前瞻[J].政法论坛, 2010 (5) :113.

3.财务部处罚制度 篇三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立法建议

老年人犯罪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要真正建立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公平性、合理化,并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犯罪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

人至老年,各种器官和组织开始逐步衰退,体力、思维和能力的减弱造成了对外界认知存在困难,其责任能力相对于其他犯罪主体,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我国1997年开始实施的刑法典对怀孕的妇女、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和精神病患者犯罪制定了特殊保护制度,却没有制定关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制度。这对于同样也是弱势群体的老年犯罪人缺乏公平性,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有更多的犯罪作出处罚的一些规定,但仍需要进一步的实施化和完善化。

1.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起点降低至“已满70周岁”

一般情况下,起点更大的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减少到“已满70周岁”将惠及更多老年人。其实在适用上老年人犯罪和反对死刑势必会产生重叠,以及犯罪老年人有条件的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也可以享受从宽处罚。在实践中,单纯适用老年人免于死刑规定的情况很少,只有行为人犯罪时的年龄低于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而审判时的年龄达到了免死的年龄标准的情形。

2.老年犯罪人免于死刑的年龄起点设置为“已满75周岁”

免于死刑不等于免于刑罚,受犯罪刑罚的老年人不执行死刑不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从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起点至少75周岁。在审判期间,75周岁以上的实施了严重犯罪的老年人无论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按照中国的现行制度,即使在身体素质不好的时候仍然具有很强的犯罪能力,潜在的罪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强的惩罚和威慑力。

二、增加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和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老年人所犯的罪多数是轻微刑事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迫于生活之苦,另一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生理变化导致对社会不适应。

1.进一步扩大对老年人犯罪的非刑化规定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犯罪的能力逐渐减弱,法院判决时对老年人犯罪本身会手下留情。笔者建议针对一些虽然原则上构成犯罪,但没有明确犯罪目的的犯罪以及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进一步作非刑化的规定。因此,可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罪行较轻,不妨碍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认罪态度较好的老年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批准逮捕;对罪行较重,但有悔罪表现,可以不予决定或批准逮捕”。

2.应当详细列明免除死刑的例外情况

老年犯罪人有条件的免于杀刑,一方面可以使其他犯罪的死刑范围之外排除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严重后果,受犯罪刑罚的老年人不执行死刑不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表述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标准不便认定。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他人死亡等严重后果出现的除外”,并在司法解释上作详细列明。

三、增加适合犯罪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老年犯罪人的承受能力较弱。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犯罪的能力会逐渐减弱,并控制能力也逐渐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轻微的犯罪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狱中艰难的生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处罚的特殊犯罪主体与老年人的特点相结合。

1.完善老年人犯罪的减刑、假释、赦免制度

应进一步明确这一特殊群体的减刑、假释和赦免制度标准。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来区分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指定现行的刑事立法层面适用减刑、免除和假释条件的刑事政策。加大老年人犯罪刑罚体系的建设力度,应该详细减刑、假释和赦免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犯罪老年人减刑、假释和赦免的条件扩大化可以参照关于女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假释制度。

2.建立健全适合老年罪犯的监管机制

首先,笔者提倡建立和健全轻罪老年罪犯的监禁机制。轻罪老年罪犯的监禁机制参照的是来源于美国的家庭监禁机制,是在服刑期间内把罪犯限制在其自己居所范围内的一种严宽相济的制裁措施,这里可以规定以下有三种方式:一是选择性监禁,即要求罪犯晚上和其他特殊时间段内必须呆在家中;二是要求除工作、学习等合理理由外的其他时间均必须在其住所内;三是要求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下,所有的时间一定要在家里。建立健全微型犯罪家族限制机制,对建立适合老年人犯罪的调控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要求加强监区的改革。一方面,实行灵活的实现方式,另一方面,根据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需要改善监狱建筑设施、医疗条件和生活管理系统等。最后,应当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增加老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数量,建立专门针对这群特殊的老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的刑事执法,增加适合老年人罪犯的生理、心理特征的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社区矫正机制充分实现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既可以促使老年犯罪人与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的关系,又可以让他们在社会交往中最大限度的接触到到积极正面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张叶亮.浅议刑法修正案(八)下的社区矫正制度[J].青春岁月,2011,(16).

[2]叶建丰、朱宁.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J].法治论坛,2011,(1).

[3]楊宏亮.老年人犯罪情况调查与法律机制完善研究[J].犯罪研究,2009,(4).

作者简介:

解希雯(1991,05~),女,山东济南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4.员工纪律处罚制度 篇四

为了保持酒店良好的应行程序,保证酒店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本店的管理,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先进、惩罚落后,是严明纪律、激发员工工作干劲、增加竞争意识、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质量的必要措施。对于本酒店员工,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奖励(30—50元)

1、全勤奖:无迟到、早退、病事假均可享有全勤奖。具体由部门主管公司总考勤体现。

2、月奖:是根据本人工作表现及考勤情况而浮动的奖金。

3、通报表扬(奖30——500元):

(1)在本员工工作中表现出色,受到宾客多次表扬的。(2)遵守职业道德,对宾客遗失财物拾金不昧,品德优良者。(3)为保证酒店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损失者。(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成效者。(5)取于向不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舍已为公,具有奉献精神者。

(6)通报表扬先由部门书面提出,附事实说明和表扬信,报总经理批准后,通报全店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记人个人档案作为评优晋级的依据。

4、季度“最佳员工”称号(奖50元):

(1)模范执行《员工手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一个季度内无过失,表现突出者。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重视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受到酒店领导及员工一致好评者。

(3)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开源节流或改进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者。

(4)廉洁奉公,勤俭节约,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爱惜酒店财物,防止和消除事故隐患,使餐厅及员工利益免受损失者。

(5)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拓宽经营市场,崇尚职业道德,不断提高酒店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最佳员工”每季度评选一次,全酒店名额不超过10人,采用部门评选与酒店考查相结合的原则。先由部门提出申报名单及事迹材料,经总经理审批后,举行酒店员工大会,发给有总经理签名的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调资的依据。

5、其他奖: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设置的临时性奖励。二.员工申诉:

员工对处罚不服,可向总经理口头或书面申诉,但应事实求是,故意扭曲事实,推脱责任,加重处罚。三.轻微过失:(10元)              受到口头竟警告处分一次。(三次口头警告后公开批评一次)。仪容不整,言谈粗俗。

工作时不穿整洁的工作服,不按规定佩带工作牌。

男员工留长发,烫发,留胡须,女员工留怪异发型,浓装艳抹,佩带装饰性饰品。早退或迟到。

工作粗心大意,散漫,服务效率不好。上班时间开玩笑,对待工作没有严肃性。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工作时间不得看书报,不得吃东西。

站台时间窜岗离岗讲话和不带微笑或干自己工作无关的事。值台时间在客人面前打哈欠,申懒腰,剔牙,挖鼻孔,修指甲。保安接送车辆不开车门,指挥停车,送车等服务,以每辆车计算。

客人来时无迎声,走时无送声。餐前准备不充分的。               卫生负责区 2处不合格的。

不节约能源;如:不关空调、燃器及公用品。当班时间打公司电话谈私事。

违反酒楼规定,当班时间未经同意会客访友。上班和开会睡觉。工作不认真遭到客人投诉。

未在规定时间内吃东西,违反员工餐制度。不接受上级处理。擅自把公家物品归为己有。

故意在工作时间内当着客人的面争论,摔东西。经常迟到擅离职守。

客人加菜,加酒未在吧台报单,开单。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调派和安排。对客人不礼貌与客人争吵。

工作时间没有做到“四轻(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头脑清)三勤(勤倒茶,勤行台,勤收拾台面保持客人用餐时台面的整洁卫生)。二:公开批评。(50—100元)

         搬弄是非,传播谣言。搞小团队,小帮派。

上班时间不听劝阻接,打私人电话。未批准擅自使用酒店设备设施。在工作场所或用具上乱写乱画。

包房内发现有苍蝇,蜘蛛网等不干净的东西。工作不负责任,引起纠纷,造成损失。同事之间吵架及打架。提供假资料,假履历,假签名。 向客人索要礼物及小费。

开除:多次违反酒店有关规定或严重违章给酒店带来损坏者,立即开除,被开除的员工,工资,服装费等不予发给,向其追究给本店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损失,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 泄露公司机密,向他人提供本店的内部机密。 贪污,盗窃,受贿。

 捡到客人物品不上交,立即开除,另交有关法律部门处理。 道德败坏,素质低下。

 不服从上级领导安排,顶撞上级,轻者停职(停职一天扣三天工资);重者:开除。 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 一月内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

 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处理。说明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

5.考勤处罚制度 篇五

各部门:

为规范公司的考勤管理,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和提高工作效率,并使员工的绩效考核有法可依,现对考勤制度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行政管理人员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30(冬令时12:30-17:00)。

二、正常上班但未在考勤卡上打卡的,一次未打扣除半天工资,两次未打的扣除全天工资。

三、请假需填写请假条,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行政部备案,并及时销假。

四、由于各种原因未打卡者,请及时填写“考勤打卡补充说明表”或由本部门在考勤表上填写说明。说明表于次日下班前将书面说明交于行政部,逾期按考勤制度处理。

五、办公室每月末统计考勤情况,次月初公布结果,考勤结果将与考核、评优、绩效工资等相结合。

六、上班时间临时外出需由本部门和行政部门开具出门单,审批后交由门卫室登记,方可外出。

七、详细制度、规则请参照公司考勤制度。

八、本通知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谢谢配合。

温州市瓯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车间员工处罚制度 篇六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6-14 20:45 作者: pgm2004@ 来源: 西部药学论坛 查看: 708次

车间员工奖惩条例

一、目的

1、通过对工作表现、团队合作或有其它优异表现的员工给予奖励,树立员工工作典范,引导员工正确行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潜能。

2、通过对员工的违纪与失职行为给予考核和处罚,保证和维护车间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

车间全体员工,本条例自2006年一月起实行。

三、员工奖励

1、对员工的奖励分为书面表扬和经济奖励,通常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元(公司奖励除外)。

2、经济奖励的资金打入工资存折。

3、员工奖励可作为公司评优的依据。

四、奖励种类及程序

1、书面表扬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一段时间以来,为完成某一项目,经常超负荷工作;

因为员工主观工作努力,提前且高质量的完成某一特定工作;

克服工作中的较大困难,出色完成工作;

关心集体和他人;

其它类似可以给予书面表扬的行为。

2、经济奖励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给予车间内通报嘉奖:

一段时间以来,工作表现优异,有突出成绩;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公司和车间财产受损;

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主动将工作经验和操作技能传授给同事,配合车间管理人员做好培训和传帮带工作;

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避免造成损失或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检举揭发有损车间利益或破坏车间管理的行为;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车间采纳后产生较好的效益(如质量、效率得到提高,安全得到保证、成本得到降低、现场得到改善等); 在困难或任务面前勇挑重担并较好完成的;

其它类似可以给予经济奖励的行为。

五、员工行政处罚

1、对员工的违纪和失职行为的处罚采取累计积分制,并按月在车间内公布,作为公司人员淘

汰的依据。

2、涉及到工艺纪律、劳动纪律的严重行为或明知故犯,屡教不改者,应加重处罚。

3、涉及到触犯法律的行为,将其移交公司处理,并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4、对于下属员工管理不力,或下属员工因违纪情节严重,将同时给予相关管理人员相应处罚。

5、具体违纪失职行为见附件中的对照表及员工工作表现月度评价表。附:违纪或失职行为

1、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如离岗、脱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因主观责任,造成工作延误,对整体生产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如应在当天完成的工作迟到第二天)

3、在工作或其它场合发表不当言论,有损公司、车间或他人形象(如背后议论他人)

4、因主观原因而使车间财产受到损失

5、工作扯皮而造成工作秩序混乱,影响生产安排或产品质量

6、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三次,或旷工半天以上

7、责任心不强,消极应付工作而造成工作质量较差,或不按gmp操作规程要求工作

8、乱放资料、工具或其它物品,未定置定位存放,造成工作场所混乱

9、生产现场或工作场所不清洁、不干燥、有明显污物、水渍

10、故意浪费或损坏公司财物

11、在工作中,不能与其他员工有效协作,对整体生产、工作进度造成影响

12、擅作主张或越权行事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13、在车间范围或上班时间吸烟

14、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看报纸杂志、聊天嘻闹

15、不按要求着装、工衣工帽穿戴不整齐、不清洁

16、不按照规定的管理或工作流程要求工作(如记录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无追溯性、不认真履行交接和复核制度、帐卡物不符、物料无传票)

17、进行或参与拨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18、缺乏职业道德,不诚信,不文明,在工作中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工作秩序、产品质量(如隐瞒、虚报事实,蓄意破坏,不积极配合班组、车间调查了解事情经过、乱吐乱丢、谩骂他人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19、个人本位主义严重,难于协调和沟通,不配合或不执行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不服从工作正常工作调动 20、代打卡或要求别人代打卡

21、喝酒后上班的

22、在车间打架斗殴,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3、偷盗车间或私人财物以及其它公共财物,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4、犯有敲诈、勒索、威胁、打击报复等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25、因渎职行为而使车间、员工人身或财产受到危害损失的

26、以虚假信息或其它手段欺骗上级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的

27、明知故犯,严重或屡次违反公司或车间有关规章制度,或明知故犯,给车间造成经济损失的

28、其它违反公司或车间规章制度的行为 篇二:车间罚款制度

车间日常管理处罚条例

为维护车间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生产秩序和车间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积极性,做到管理有章可依,用制度管理人的目标,特制订本规定。条例如下:

1.车间人员进入普通生产区必须更换工作鞋及工作服,违者罚款5元。2.车间人员不得穿着工作鞋、工作服进入洗手间,违者罚款20元。

3.车间人员进出洁净生产区必须更换洁净工作鞋、工作服及佩戴口罩(口

罩要盖去鼻孔和嘴唇)、工作帽(头发不能露出来),违者罚款5元。

4.车间人员进入生产区不得化妆、梳头和佩戴饰物(如项链、手链、手表、手机、戒指、耳环等等),违者罚款5元。

5.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如香烟、火柴。打火机、化妆品、食品等进

入洁净区,违者罚款20元。

6.车间人员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吃东西、吸烟(应在指定区域内吸烟)酗酒、打闹、蹦跳、大声喧哗,违者罚款50元。若第二次发现,违者加倍处罚,罚款100元。7.车间内不得随地吐痰,违者罚款10元。

8.车间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清场,各操作人员负责各自工作区域的清洁卫

生。设备、桌凳等要摆放整齐,违者罚款10元。

9.车间垃圾如废纸、费工具、废包装材料等必须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乱倒

乱放,违者罚款5元。

10.生产工具、清洁工具等用完后必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乱

丢乱放,违者罚款5元。

11.车间人员下班后必须关闭水、电、汽,违者罚款20元。12.车间洗衣机不得用于清洗私人物品,违者罚款10元。13.各工序做出来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计工时。

14.若车间主任发车间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车间组长、班长、质检员、工艺

员等管理人员一并处罚。

15.若办公室人员(生产部、质量管理部等)发现车间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车间组长、班长、质检员、工艺员、车间主任等管理人员一并处罚。16.罚款所得款项归车间所有,车间自行处理。

本条例由生产部门制订,自2012年1月3日实施。

广东联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部

2011年12月8日篇三:车间惩罚制度

车间惩罚制度

1.1公司有相关制度者,以相关制度为主,无惩罚制度者,依据本制度执行!1.2对于一下过失的员工,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穿拖鞋,赤膀上班的。

2.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的串岗、脱岗或有嬉戏、闲谈、看无关的书报,玩手机等!3.在要求禁烟去,吸烟者。

4.乱丢烟蒂,纸碎,等日常垃圾者。5.在车间吃东西,进食者。

6.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实确有此事的.7.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未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8.岗位负责人,或班组所工作的区域卫生不合格 2.1对于一下过失的员工,发现一次罚款30元

1.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零部位等,不按规定存放 2.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3.非本机台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4.在公司范围,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5.上班睡觉,喝酒的

6.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或情节严重,未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3.1对于一下过失的员工

1.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经领导指出后仍不修正者,每次扣处当事人50元,当月违法3次者加倍处罚。

2.接到公司领导指令推委或措施无力,指挥不动,每次扣当事人50元,当事主管100元.当事经理200元,当月违反3次加倍处罚。

3.应品质异常,品质部提出,不听者,反而辱骂或人身攻击者,立即辞退,扣除30%的工资,情节严重者,不结算工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同事间或上下级领导间吵架,斗嘴,不听劝告或协调,处以双方当事人每人当月工资的300元,互相打架斗殴者,扣双方当事人每人当月工资4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5.在禁烟区禁火区未经主管同意,擅自使用明火的,处以100元处罚!

6.随意动用,损坏设备或安全设施的,处予100元的处罚,并赔偿公司损失,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7.发生质量事故,或损耗过大,造成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的,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处罚100%,因生产出现异常,所造成损失的,除去公司承担的70%,余下的30%由当事人或班组(损失总值*30%*50%)当班qc处罚(损失总值*30%*30%)主管处罚(损失总值*30%*20%),造成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上的,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处罚100%,分几个月处罚.因生产异常或首样签异常,造成损失的在300元以上,除去公司承担70%,余下的30%由当事人或班组处罚(损失总值*30%*40%)当班qc处罚(损失总值*30%*15%)主管处罚(损失总值*30%*15%)生产经理或副总处罚(损失总值*30%*15%)品质经理处罚(损失总值*30%*15%)。

8.违反工艺操作流程或安全守则的,发生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在300元一下的,处予300的处罚,情节严重者,除扣发工资外,直接追究法律责任。车间奖励制度

目的: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7.财务部处罚制度 篇七

关键词:资源节约与环保,水排污许可证制度,违法经济处罚机制

虽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 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从未松懈过, 但是仍然有不少企业存在偷排、直排等问题。我国各省都频繁出现水污染排放超标事件, 比如2005 年吉林石化爆炸引发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10 年福建紫金矿业的重大水污染排放事件, 如此频发的水污染事故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现行的水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否存在问题。根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环境违法成本非常低, 与环境治理成本相比, 已是小巫见大巫。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排污者一般都是依靠国家给定的排污标准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排污性行为, 而当前我国排污事件频发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处罚标准设计缺乏约束性和威慑性有关。

1 研究方法

1.1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以江苏省昆山市为调研对象, 针对昆山市环保部门以及重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在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 采用对比法、综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以水污染物排放为重点, 对中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经济出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 为相关立法部门和决策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切实可靠的理论依据, 为完善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经济处罚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1.2 调研对象

本文调研和访谈的对象为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相关部门以及当地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污企业的管理人员。根据江苏省自己的管理体制, 针对昆山市环保局的访谈对象包括污防处、法规处、监察队、总量处、当地环境科学院等, 当地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涵盖了电力企业、钢铁企业、石油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汽车制造企业等等。

1.3 城市选取

本文选取了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及当地的水污染物排放企业。

2 结果与讨论

2.1 江苏省昆山市水排污许可证违法经济处罚制度现状

下面本文将注意列举昆山市环保局公布的7 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一:2 月4 日张浦镇某村电镀加工作坊擅自使用未经过环保审批的设备加工镀锌五金件, 加工过程中未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导致生产中的废水直接排放在车间地面, 后由车间南侧围墙小洞的化粪池进入菜地水沟, 最后进入河道。昆山市环保局将其违法电镀设备查封扣押。

案件二:1 月15 日昆山市环保局发现某塑胶有限公司的排水样中磷浓度超标, 随后发出责令警告书。3 月9 好对该企业再出检查, 磷浓度依然超标。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共计罚款1.0962 万元。

案件三:昆山市环保局对某电子材料公司实行日常检查, 发现化学需氧量日排放总量超标, 为此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在2 月3日至5 月3 日期间限制生产、降低产量。

案件四:昆山市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辆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 但是换了一家检测公司, 尾气检测合格。经过对该检测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 该公司涉嫌认为降低检测数值使得检测报告合格, 随后对该检测公司处以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五:今年2 月份, 昆山市环保局发现某电子科技公司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环保局责令其整改, 并处罚5 万元。

案件六:某材料公司被检查出建设项目未经过环保局验收就投入生产, 责令其停产, 并处罚4 万元。

案件七:某家具公司建设项目为获得批准擅自建设压合、贴皮、打磨、喷漆等工段, 产生的粉尘、废弃采用强排风直排的方式外排。环保局责令停产, 并处罚5 万元。

2015 年1 月至5 月, 昆山市共处罚80 家水污染超标企业, 共处罚金额414 万元。昆山市环保局公布以上7 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这些环境违法案件中, 即存在企业环境违法, 也存在个人环境违法行为。昆山市排污超标企业众多, 涉及到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多个方面去, 其中水污染物占据绝大部分。从昆山市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的经济处罚来看, 经济处罚力度偏小, 不足以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 比如案件二中该塑胶公司屡教不改, 排水样中的污染物屡次超标, 但是环保局对其的经济处罚只有1 万元左右。而美国的《清洁水法》对水污染处罚特别严重, 对于故意制造危险者, 罚款250000 美元或15 年监禁, 或者两项叠加, 对违法机构罚款达到1000000 美元, 再犯则翻倍[1]。

2.2 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违法经济处罚机制存在问题

2.2.1 处罚力度小, 难以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我国的《行政处罚条例》指在纠正违法行为, 并指明没收违法所得, 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违法所得有明确的界定[2]。我国2008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处罚力度有了提升, 罚款总额提高至100 万元, 但是对于个别企业而言仍然表现为力度不够。比如某印染厂的污染治理成本为2 万余元, 一年为1000 万元, 但是按照规定处罚金额不能超过100 万元, 这还不到治理成本的1/10[3]。

2.2.2 绝对静态的处罚模式激励性不强。我国的法律只针对一次违法行为, 而忽视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持续时间, 这也大大降低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这种属于一次性绝对净值的额度设定方式。与美国的环境保护法相比, 美国虽然规定了罚款上限, 但是罚款形式有所不同, 美国规定了每日罚款, 是相对动态的, 而我国属于总额罚款, 是绝对静态的。美国的动态罚款模式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违法后果, 形成了违法历史的追究制度, 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威慑力和约束力[4]。

2.2.3 缺乏合理的判定依据, 处罚手段单一, 可执行力度差。我国2008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没有给出详细的罚款原则和裁量依据, 很多都以“情节严重者”概括, 使得处罚条例实行起来效果较差, 处罚得不到有效落实。水污染制度中设计到行政处罚、民事处罚以及刑事处罚, 但是只有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较好, 其余都缺乏相关具体规定和依据。处罚方式涉及到责令限期改正、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等方式, 但是对于监禁等更严厉的方式没有涉及。

2.3 我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违法经济处罚机制的改建意见

2.3.1 设定明确的处罚标准, 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确定性和效率性。国家立法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实现设定处罚标准, 加大处罚力度, 科学计算出处罚金额, 提升经济处罚的规范性、效率性以及确定性。处罚力度的重新确定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可以先给出处罚标准、计算公式以及参考范围。此外环保局要引入最有处罚倍率理论, 这是一个不断试错而接近最佳方案的方法, 以比率处罚和倍率处罚确定处罚标准,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确保相对成本的实效性。

2.3.2实行递进处罚执行制度。针对“情节不是很严重”、“影响并不恶劣”可以先行通告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然后下达警告书公示, 给予企业上诉期。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没有上述其拒绝不执行处罚, 可以起诉该企业, 并墙纸执行经济处罚。如果构成严重危害, 要按照法律对其查封并搜集政策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罚。

2.3.3建立合理的处罚评估机制和调整机制。每3~5年处罚效果和处罚社会成本要进行调整。

3 结语

中国自从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以来, 许多地方在法律法规之上的贯彻执行上表现积极而创新, 在增强企业环保守法观念、促进企业排放合格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频发的污染物排放超标事件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我国的排污经济处罚机制的漏洞。为此我国要加大处罚力度, 促进处罚执行制度改革, 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宋国君, 韩冬梅, 王军霞.中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定位及改革建议[J].环境科学研究, 2012, 09:1071-1076.

[2]韩冬梅, 宋国君.基于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违法经济处罚机制设计[J].环境污染与防治, 2012, 11:86-92.

[3]段菁春, 云雅如, 王淑兰, 陈振兴, 彭艳春, 胡君, 柴发合.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现状调查[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2, 11:16-20.

8.KTV服务部处罚细则 篇八

为规范服务、强化管理、提高员工素质,更有效服务好顾客,特制定以下处罚条例:

1、上班工作用品不备齐,罚款2分;

2、上班仪容仪表不合格者,罚款6分;

3、班前例会迟到、开小会、站姿不标准者,罚款4分;

4、遇到客人不让位、不打招呼者,罚款4分

5、不及时填写消费卡或填写不详造成损失,除陪偿损失外,罚款6分;

6、班前卫生不合格、物品未按标准摆放者,罚款6分;

7、上班不准时站位或未经主管同意擅自换位、窜位者,罚款8分;

8、上班站位不按公司规定时间作休。经发现罚款6分;

9、上班时有事或身体不适未经主管、经理批准,开放行条和擅自离开公司者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分;

10、上班时偷懒、聊天、开小会、接打个人电话者,罚款6分;

11、上班时与客人、同事吵架、打架者,罚款20~40分,如情节严重予以辞退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12、做好开源节流,未进客包厢未按规定时间关灯、关空调,及上客包厢客人离开后未及时关机、电源者罚款6分;

13、进包厢不敲门、出包厢不关门,罚款2分;

14、上班时私存公司存酒卡、玩单者,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处罚款并予以辞退;

15、在公司拉帮结派、或动用社会力量威胁同事、上司,经发现扣除所有工资、押金,一律开除,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6、索要小费或明显向客人示意给小费者,罚款20分,并予以辞退;

17、服务态度不端正、不热情、不周到,导致客人提出投拆者,经查实罚款10分;

18、上班时间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或到其它部门做私人事情,一经发现罚款4分;

19、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病假:需出示市级医院以上的证明,及收费凭证);事假:两天内由主管批准、两天以上需由经理同意,并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

请假单,严谨代请假或电话请假,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按一

天50元罚款,旷工累计达三天者,按自离处理;

20、上班按规定时间打卡,漏打卡者,按人事部考勤处罚条例处理;

21、不得盗窃或私取公司、顾客或同事财物,扣除工资及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

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22、养成讲究卫生的美德,如工作场所发现纸屑,应主动拾起,保持清洁优美的消费环境,丢纸屑、杂物者,经发现一次罚款4分;

23、严禁内部员工谈恋爱,一经发现,立即劝退;

24、不得在休假期间无故在公司逗留,违者罚款4分(如需等同事可在五楼休息

室等候);

25、不得动用音控房电脑系统,经发现每次罚款10分,视情节轻重予以辞退;

26、内部员工严禁使用包厢洗手间,必须到员工洗生间,违者罚款4分;

27、领还麦克风需仔细检查,并按包厢号如实登记,未进客包厢十一点整必须及

时归还,如丢失、损坏未及时发现,按价赔偿并罚款10分;

28、工作态度不认真、不按操作规程,罚款4分;

29、上下班员工必须走员工通道,不得乘坐电梯,罚款4分;

30、违反安全规则和公司保密制度者,罚款20分;

31、工作时间醉酒或服食麻醉药物(摇头丸、K粉、)情节严重者立即开除,并

予以重罚;

32、严禁公主挑客选客,窜通其它部门恶意点台,一经发现罚款20分,情节严

重者予以辞退;

33、服务员不得留客人电话,凡与订房人发生订房摩擦,或乱拉包厢,把包厢人

34、工作时间不充许说各地方言,通用普通话,违者罚款2分;

35、拾到客人遗留物品必须上交,否则一经发现,除索回物品外,立即开除并予

以重罚;

36、不得随意进入吧台拿水果及食品,一经发现罚款10分;

37、员工不得随意进入财务室、总办等重要区域,有事需征得上级领导同意方可

进入,违者每次处罚6分;

38、恶意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辞退及开除者,无工资、不退押金,不符合公司

要求劝退者发放工资、押金。

39、主管调位2分钟未到岗罚6分。

40、上班未交手机罚10分。

41、抄错台单罚6分,并赔偿订房人损失。

42、上班时间抽烟、吃摈榔者罚10分,保持口气清新。

43、班后檀香未熄灭造成消防隐患罚20分。

44、班前检查卫生时不在岗者罚4分。

45、上客未套麦罩者罚4分。

46、班前或班后不得进入包厢更换衣服,违者罚10分。

47、上班时间未经允许私自用餐者罚4分。

48、12点钟之前必须开出包厢所有酒水单据(发票酒除外)违者罚款6分,并

赔偿订房人所有酒水损失。

49、私藏工作用具者罚4分。

50、班前未签到或代替签到者罚2分。

51、上下班不打信息卡一次10分。

52、罚单三天内未及时签到者自动翻倍。

53、在公司内乱涂乱画者,经发现一律开除。

54、工作时间服务员未交接清楚者罚6分,并赔偿因此造成所有损失。

以上条例望各位认真读阅,并严格要求自己,每分按5元人民币计算,即日起执行!

注:每月扣分达30分以上,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服务部

9.违反规章制度处罚 篇九

一. 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威胁侮辱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及以上)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造成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利用公司名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0.11.伪造公司公文或公章者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二. 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6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3天或不足3天,但月累计次数达3次者 3.一年内请事假超过30天者 4.经查实发现请虚假病假者

5.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大于或等于5000元)者 7.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内累计记大过3次或记小过累计10次者

三. 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此被记大过内累计3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此被记小过内累计10次以上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达3次者

四. 违反单位保密诚信制度行为

1.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规避公司处罚的行为 2.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故意泄露重要商业机密者

5.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 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在本公司以外单位取得报酬或非法经营活动者 2.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非法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者

4.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工作秩序者 5.非法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公司者

6.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导致公司其他重大利益损失者 7.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 违反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造谣生事,捏造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散布虚假信息,分裂员工关系,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破坏公司安定团结者

以上条款经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由年 月日开始实行

职工代表签名

年月日篇二: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代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基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档案、印章、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

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 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处理办法》对落实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行要严格执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处理办法》在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方式、规则、权限、程序、尺度等诸多方面都有较大调整,是我行执法检查、稽核、管理和处罚的基本依据。全面领会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正确适用《处理办法》,发挥《处理办法》依法从严治行的作用非常必要。因此,各级行要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自觉照章办事,从而规范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行为,发挥《处理办法》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各级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监察、人事、稽核和其他管理部门,要带头学习《处理办法》,并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此外,要将《处理办法》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起来。对于新入行员工,要把《处理办法》作为入行教育的必选教材。

各级行要以《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全面整顿经营管理秩序。对那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人员,要坚决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决不手软。各级行要按照《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理顺处罚程序,落实部门职责,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三、关于其他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废止问题

为了保证我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或适用中的混乱,自《处理办法》下发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予以废止:(1)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2)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3)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5)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6)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7)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8)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具体按照总行稽核处罚规定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1至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4至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7至12个月考核性工资,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总行、一级分行通报批评的员工,从通报批评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行员的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篇三: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

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

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10.学生违纪教育处罚制度 篇十

一、不准迟到、早退,要按时作息。每周 无故迟到、早退或不按时作息达三次者,学校将通报批评,并在黑板上登名批评及办学习班教育;每周 无故迟到、早退或不按时作息四次以上者,通知家长领回教育。

二、不准无故旷课。每周无故旷课一天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三天者,通知家长领回教育。

三、不准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对于 打架斗殴或内外勾结,引校外人员来校寻衅闹事,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开除的处分,对于聚群打架的主犯,通知家长,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禁止偷盗。对于各种偷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办学习班教育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遵守课堂纪律。在上课时间违反课堂纪律,不接受老师的批评,顶撞老师,顶撞学生会检查人员者,通报批评或大会点名批评。

六、禁止乱写乱画。对 于在校乱写乱画,购买饮食,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对进入学校不走大门者,一旦发现,大会点名批评并罚打扫全校卫生一周。

七、不准进“四厅”,不准看不健康书刊等。对进营业性台球厅、录象厅、游戏厅、卡拉OK厅、看黄色、武侠书刊、唱不健康歌曲等不务正业者,一经发现,通知家长领回教育。

八、爱护公物。对破坏公物者,按公物保护制度处二至四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禁止谈恋爱。对于中学阶段谈恋爱,写情书,经教育不改者,通知家长领回教育。

11.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处罚制度 篇十一

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堵绝不安全责任事故的出现,制定以下安全规章制度.1、进入施工现场均应佩戴安全帽,遵守安全规范、制度、规章。

2、任何管理人员均有权制止不安全行为,处置不安全隐患的责任和义务。

3、管理人员应带头遵章,服从安全管理,给工人做表帅。

4、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光身,在有危险源的地方滞留。

5、严禁私接,乱拉电源,接电应找专业电工。

6、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语、标牌、标识、警示设施未征得主管领导、安全员的同意,严禁擅自拆除和移位。

二、安全处罚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赤脚、穿拖鞋、光身者发现一次处10~50元人民币。

2、私拉、乱接电源发现一次处50~100人民币。

3、破坏、拆除安全标牌、警示设施者,除赔偿费用外另处50元罚款。处罚金从个人工资或班组工程费用中扣除,一月内连续有2次以上违反安全制度的班组和个人则扣除班组1000~2000元人民币,个人100~300元人民币。

4.工地出现打架斗偶者、按其情节的大小各处罚100—500元.然后按其各责任给以处理、事故严重者交于当的公安部门处理。

5.工地若出现偷盗行为者.处罚100—2000元在其班组当月生活费中扣除.陕西关中建司渭化项目部

12.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目的:为建立一支充满朝气和活力、守纪律、讲文明、敬岗爱业、团结面进的公司员工队伍,必须对员工实施奖励细则。

二、奖励细则

1、每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奖励100元;

2、敢于向不良倾向行为进行劝阻或检举揭发者,经查属实,每次奖励10—200元;

3、经营服务中经常获得客人表扬者(每月评选一次,由投票提出推荐,经总经理批准后奖励30元/人);

4、拾金不昧表现突出者,视情况奖励10—100元

5、培训考核、岗位练兵、技能比武被评为“服务标兵”者,每人奖励100元;

6、勤奋工作、周到服务、为人楷模者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每人奖励200元;

7、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有一定效果者,按实际效益奖励50---500元;

8、遇突发事件时挺身而出,为企业挽回损失者,视情况奖励50----500元。

三、处罚细则

1、打架,(双方)各罚300元,情节严重立即开除、无任何工资及押金(双方);骂人、说脏话、有打架的动机(双方)各罚200元/次:

2、偷吃酒楼中未上台面的食品酒水类处罚50元/次。

4、恶意中伤同事及领导20元/次;不服从上级安排、对客人、上级不礼貌,情节严重者200元/次或开除无任何工资。

5、点名前衣冠不整齐、头发披起或者不盘,短发不过耳,指甲不能过长,不戴工号牌及工帽,一次处罚20元

6、工作区域抽烟,20元一次;

7、中午值班,躺在凳子上睡觉,脱鞋,20元一次;

8、在店中洗头一次罚10元;

9、因客人用餐过长,谩骂,态度恶劣,蓄意让客人离店,100元一次(严重者开除,无任何工资)

10、上班期间私自出去办个人私事50元一次。

11、私带酒店物品回家立即开除,无任何工资押金,;

12、私自进入吧台50元一次;

13、配餐柜不整洁,放私人物品,备用工具不全,罚款10元一次

14、私自拿走客人遗留物品,及私偷本店物品或员工物品,立即开除,无任何工资及押金,严重者并接受法律制裁;

15、对粗心大意损坏酒店财产,适当照价赔偿,蓄意损坏公司公共财产罚款50元,损坏物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

16、上班时,不允许吃零食一类的食品10元一次;

17、点名前准备好,超过点名时间一律按迟到处理,一分钟1元;

18、上班期间玩手机,打游戏,50元一次;

19、上班期间不遵守次序,倒食物,浪费粮食者100元一次; 20、上班时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者10元一次;

21、上班期间串岗,私聊,扎堆在大门口,10元一次;

22、私自不参加培训和会议者10元一次;

23、被客人投诉10元一次;情节严重者50元一次,或者开除;

24、上班时间睡觉50元一次;

25、蓄意损坏通告,关闭风机或者文件100元一次;

13.漂亮宝贝处罚制度 篇十三

在竞争激烈的今天,我们靠什么来赢得顾客的光临呢?为了让我们能更好的为顾客服务,提升自己,希望各位员工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公司工作时间分为早、晚两个班制:

早班:9:30—20:30晚班:11:30—22:30一、一经打卡就正式上班(上班未打卡,迟到一个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1分钟一元、事假一天30元、旷工一天助理50元,魔发师100元,一次未打卡20元,周六、周七不允许请假,不允许电话请假,病假需要医院证明,未按事假处理。

二、每位员工每天有30分钟外出时间(须打卡),需审请同意。外出超出30分钟者下小牌、超两小时者下大牌,(还未上大牌者,按每分钟5元计算。)助理请事假一天30元,设计师一天50元,半天折一半计,但不允许电话请假。

三、在营业区沙发上跷二朗腿一次罚10元。

四、在营业区打闹,高声喧哗罚10元。

五、不戴工牌,衣冠不整一次罚10元。

六、在营业区未说普通话一次罚10元。

七、在营业区吸烟发现一次罚10元。

八、未参加上、下班例会者一次罚10元。

九、擅自使用公司电脑发现一次罚10元。

十、私自扣牌发现一次罚10元。头牌叫三遍,如本人不在现场,跳空牌。

十一、坐牌、站牌东倒西歪不规范者罚10元,拒绝站牌者罚10元。

十二、用过的毛巾未放入桶内发现一次罚5元。在营业厅内玩手机发现一次罚5元。

十三、前厅没客人,未带顾客到前厅者,一次罚5元。

十四、未跟单服务的一次罚10元,被顾客投诉一次罚助理20元,设计师30元。

十五、洗头时间未到公司规定的时间者罚5元/分钟。洗头未戴口罩发现一次罚10元。

十六、卫生区域未打扫干净一次罚10元。

十七、烫染工具没有理好归位一次罚10元。

十八、员工挑客、选客、置顾客不理,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处50-200元罚款。

十九、魔发师围布未叠、工具、吹机未收好,发现一次罚10元。

二十、把烟夹在耳后一次罚10元,烟头、果皮、纸屑、杂物等扔营业区发现一次罚10元。二

十一、卷杠压发根,药水流到顾客脸上,停大牌1周,如有烫伤皮肤、烫坏头发责任自负。二

十二、返工,第一次扣除业绩的20%,第二次此单充公,第三次停大牌一周(按一个月计算)。

返工未登记一次罚50元。

二十三、未经别人允许,不能乱拿别人工具使用。

二十四、员工在洗手盆接水洗碗发现一次罚10元。私自使用公司饮料杯一次罚5元。二

十五、员工不得享用饮料机的饮料,私自饮用时需付款,发现一次罚20元。二

十七、在公司吵架一次罚100元,打架罚500元,重者开除。

二十八、擅自使用顾客存放公司的产品,按产品价格双倍赔偿。

二十九、私自改单未告知者,视情节严重处理。

十、未送客人,一次罚10元。服务完毕毛巾、水杯、工具、围巾未收拾者罚5元。三

十一、员工洗头一律登记,但不得使用公司非指定洗发水,发现一次罚10元。三

十二、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收银台者发现一次罚10元。

十三、接到通知未参加会议者罚30元。

十四、在营业厅吃东西发现一次罚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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