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审计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2024-06-24

信用社审计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共10篇)

1.信用社审计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洛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所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等结合,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巡察、年中督导、考核,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参加述职述廉大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开展社会问卷调查;

(五)座谈或个别访谈;

(六)实地考察或抽查;

(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向同级党委(党组)汇报,同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情况,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改进方案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 年终根据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对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上级纪委(纪检组)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并督促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由上级纪委(纪检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诫勉谈话;对于考核排名末位的领导班子负责人,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

(三)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致使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九)不配合和支持巡视工作,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

(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腐败问题的;

(二)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或者有案不查、徇私包庇,致使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

(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组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一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同级或者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受理检举、控告;

(二)审查违纪违法案件;

(三)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审计、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党风政风民主评议;

(五)承办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同级党委(党组)交办件;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相关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责任追究方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给予调整整顿、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任免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发现责任追究案源线索而不及时报告移送的;

(二)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追究责任的;

(四)不按本制度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两个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问题,说现象是“四风”问题,说本质是作风问题,这些顽苛杂疾,危害巨大。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明确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什么作用,各自应该负起哪些责任。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处于领导地位、中心地位、保障地位,“党委作为一个地区或部门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由此,做谋划、用人选、定规章、抓机制、强机构、做典范、促监督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党委的主体责任自然而然就体现在这所有环节当中。

同级纪检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富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尤其是执行和监督。再好的谋划也要有人抓落实。党风廉政问题,在根源上是思想认识问题、政治纪律问题、道德修养问题,更是体制机制问题。因此,抓党员干部政治思想教育的深度、抓党纪党规执行的力度和广度、抓道德建设和信仰塑造的高度、抓体制机制运行效能的尺度,就成为纪委的工作内容和监督责任内容。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没有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出了党风廉政问题,应该如何追究责任?这不但需要制度,更需要实践。

依据已有的制度约束,探索新的制度措施。过去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如何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主体不明、界限不清、程序不严、执行不力的问题,操作难度大。有鉴于此,新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从体制机制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在工作组织、工作主体、工作程序上做出严密安排、严格规定。从应究责任的界定、归类,到违纪违法事实的调查、认定,到责任追究的动议,再到责任处理各项规定的具体适用等。把责任层层分解,明确责任担当,使得责任追究制度更加系统完整、科学合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程可操作。

研究责任追究制度的工作机制。追究责任必须要落实到谁来追究的问题,也就是追究主体的问题。要避免多头责任追究,容易出现职责交叉、职权不清的问题,因此又需要搭建起专职追究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班子,把这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同时,还需要明确工作机制的各个细节问题,这既是关键问题,更是难点问题,需要十分认真仔细的研究,也需要我们拿出敢于面对的勇气。

责任追究的考核体系。原有的责任追究制度,按责任程度,分别采取了谈话、批评、调离、解聘、免职等责任追究措施,产生了显著效果。在笔者看来,恐怕这还不够,若能将深化责任追究与政绩考核挂钩,或是改变思路,扩大监督主体范围,把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都同时运转起来,或许能提升现有责任追究制度的效果。

加强双重领导体制,强化领导干部的典范作用

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直接面对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以上制定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也提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意在于破解同级纪委不能监督同级党委的难题。以上一级纪委的权力,来化解下一级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强化以权力制约权力。

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学校:洩湖镇初级中学

时间:2014年2月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

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4.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一、总则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职责

1、总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2、分管经理的质量责任:

落实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3、现场指挥的质量责任:

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4、质管科科长的质量责任:

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分管经理或直接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5、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现场指挥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正常施工负主要领导责任。

6、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7、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2)、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3)、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4)、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5)、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6)、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7)、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8)、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9)、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10)、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1、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关于转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首建集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制度 通知

首建集团二分公司办公室2006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10份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北京市关于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结合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主要是对各分(子)公司、总承包部、部(室)行政正职、副职、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以及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助理等,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应追究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对在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时取消其评选资格的一种考核规定。

第五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依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给予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

1、发生一起工亡1人的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工亡2人或工亡1人并工伤2人以上(含)的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工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

手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发生重伤事故

1、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重伤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重伤2人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3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5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三)一起事故导致多人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

1、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导致6人以上9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3、导致10人及以上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四)发生火灾事故

1、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并财产损失严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产生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相关规定,视情节加重处分。

6、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五)发生交通甲方责任事故

1、按照《首钢总公司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首发[2004] 57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六条 对有关事故等情况的处理,由相应专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凡对事故负有直接或重要责任;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明确提出或认定的有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否决相关厂处级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年度及相应考核期内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1、发生工亡事故,负有责任的;

2、发生交通甲方责任(同等以上)死亡事故的;

3、发生重伤事故:

(1)否决季度、月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2)对损失或一起事故合并损失工作日500日以上的(依据国家标准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的有关规定),否决年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4、年度千人负伤率超过控制指标的;

5、发生3例以上职业病或发生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

6、建设公司进行的安全生产内部评价中不合格的;

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积极组织整改的;

8、发生火灾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9、消防安全工作验收未达标的;

10、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年终未达标的;

11、发生其他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分级执行。在评选先进时,由评选组织单位将预评选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提交同级安全、保卫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审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九条各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第十条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执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发[2006]87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按专业管理权限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建集发

6.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7.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对象:

一、凡因任何原因引发的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用减免);

二、虽无补偿,但已在院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

一、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

二、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二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四条

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四、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有责任的可认定为可避免的纠纷,也可认定为存在缺陷。

五、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酌情认定。

第三章

第五条

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对已认定性质的纠纷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负全部责任的,扣回责任科室的当月奖金的10-2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论证,科主任负有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1-1.5%(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5-1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3000元)。视情节,科主任承担0.5-0.75%的赔偿费用(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5-1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4%(最高不超过1000元)。次要责任人

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的费用的20%。

第八条

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吊销执业资格、延迟晋升、降级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因管理人员“不作为”导致医疗纠纷并有补偿的,除按院规章制度追究“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外,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分管院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从轻处理,对于责任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加重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因科室责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免除的患者的医药费用不计入科室收入。

第十三条

以上各条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的赔偿额,以保险公司赔付前医院实际赔偿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四条

医院设立“风险奖”。如科室一年未发生产生赔偿的纠纷或事故,院部将按科室职业风险的高低给予该科室当年总奖金额的2%-5%的奖励(目前暂限在各病区试行)。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院领导班子研究认定。

石桥驿镇卫生院

医疗安全工作制度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

2、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医疗质量控制要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恪守执业道德规范。

3、临床科室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制度。

4、职能部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医疗质量督察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8.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一、成立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小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编印小学安全工作职责手册)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小学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制定师德问题处罚制度)

三、各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是各年级和学科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小学后勤部门必须对小学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德育室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班主任教师、值周教师、生活部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检查,认真做好课间、午间、放学的巡视、值周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在岗值周教师。

七、加强小学饮食卫生管理,对由于饮食安全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小学将追究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小学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9.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只楚小学 2015年3月2日

教育教学事故是教师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具有影响学校声誉、损害教师形象、破坏学校秩序、降低教学质量等对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严肃职业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环境,提升现阶段学校文化品位,提高学校管理美誉度,根据学校制度文化传统及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水准,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学校各种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发生的破坏教学秩序、影响教师形象、降低教学质量的行为结论。一、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教导处批准私自调课。

2、课前不候课,监考、课外活动迟到3分钟以上(不含3分钟)。

3、课堂上通讯工具铃响(不含振动)。

4、上课衣冠不整或坐着上课。

5、作业未按要求布置(超量、超学生学力)。

6、未经批准,教学活动的实际进度与教学计划进度有较大差异。

7、不按教案上课或教案过于简单。

8、因个人原因造成教学设备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

9、教研活动无故缺席2次以上。

10、课堂内不使用普通话、不写规范字。

二、较大教学事故

1、不按时接受教学检查。

2、上课接听电话。

3、在课堂中因组织不力出现课堂混乱,或室外授课教师未作组织安排,使学生自由活动。

4、不按时批改作业,或让学生代批作业。

5、未经教导处同意,请他人代课。

6、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擅自提前下课。

7、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含批改错误)。

8、不备课上课。

9、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开课堂。

三、重大教学事故

1、课堂内辱骂、体罚学生。

2、向学生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3、任教学科教学质量合格率低于60%。

4、学期结束后没有完成教学计划任务,没有对学生进行学科考(测)试评价。

教学事故追究

1.依托一日校长助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结合。

2.学校教导处随机检查教学常规情况,并及时反馈,与快乐团队评比挂钩。3.检查情况在学期末的教学业绩考核中汇总,与教师的绩效工资及评先树优工作结合。

10.财务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义务 教育经费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实现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 化、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 实到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是指财政拨付以 保证乡镇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 用。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对象,是指管理、支配义务教育经费的 学校主管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照省市区要求实行规范电子学籍管理,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的;存在在读学生多重学籍,建籍学校与就读学校分离现象,实际学生数与学籍数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不相符,虚报学生数套取 国家资金的。

2、未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学校预算的,存在私设“小金 库”、公款私存、帐外帐现象的。

3、未依照《会计法》要求相关帐簿。

4、未按有关政策制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公用经费的,挪用、挤 占、截留、平调教育经费的;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

5、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或人民来信 举报有违规收费行为并经查实的;

6、没有规范对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核,没有定期对学校经费使用 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的,发现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的;

7、执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不严格,没有实施民 主理财或制度不健全的,没有实行财务公开的;

8、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财产人为损坏或流失的;

9、其他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凡被责任追究的个人,视情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 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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