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优秀行政执法案卷的通知

2024-09-28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优秀行政执法案卷的通知

1.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优秀行政执法案卷的通知 篇一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区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漯河市市区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漯河市市区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和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原则,确保整顿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格医疗市场准入,使乱办医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违法医药广告和非法行医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医疗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提高,建立和完善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整治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清理和整顿现有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严格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漯政〔2010〕48号)要求,依法对本区审批的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理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

(二)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冠名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得以大冠小,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越权限、违规擅自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立即予以纠正,重新注册上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名称一致,彻底纠正医疗机构随意更换名称,乱挂牌子现象。

(三)整顿医疗、药品广告。遏制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者在新闻媒体和户外以各种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行为;坚决打击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坑害群众的不法行为。

(四)取缔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诊所、药店坐堂行医、非法医疗美容和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等。

(五)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非法义诊和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8月)为清理自查阶段。各区要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专项整治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澄清底数,全面清理;切实纠正医疗机构随意更换名称、乱挂牌子行为;工商、药监、新闻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清理,停止发布一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各区自查清理情况于8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阶段(2010年9--10月)为专项整治阶段。各区、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严格依法审批执业许可,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和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区、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0年11月)为总结阶段。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区、各单位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

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建立市区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署市区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也要将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和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有医疗机构的清理审核,依法严格医疗机构准入。依法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药品广告的清理以及违法广告的查处,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试用”为名现场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药品广告,配合卫生部门查处药店坐堂行医。

新闻部门负责医疗、药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杜绝未经审批和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变相广告等违法广告的发布。负责发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公告,通报专项整治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医托和医疗诈骗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机关负责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狠抓落实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加强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专项整治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把关,严格依法审批医疗机构和医疗、药品广告,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者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

(四)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整治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药品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杜绝违法医疗广告、药品广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009年双江县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临沧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卫发〔2009〕1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县2005年以来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六)认真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总结上报。

于2009年9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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