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承包简单的合同

2024-08-04

酒店承包简单的合同(共14篇)

1.酒店承包简单的合同 篇一

发包方(甲方):

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负责人:

鉴于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发包人,决定将本项目的制冷设备工程安装交由乙方承包,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制冷设备及材料及安装报酬如下:

冷库共________间,制冷设备共________套,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元。

二、交付安装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交付。

三、保修

乙方对制冷设备实行保险_______年,由于甲方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保修期间从安装调试合格、试运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验收

安装完毕,乙方应在竣工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验收通知日起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给甲方必要的技术说明、操作方法说明使用注意事项等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1、工程量按照实际施工计算。

2、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付预付款_______元;制冷设备运到安装地时,甲方付给乙方_______元;安装调试完毕,运行正常,付给乙方_______元;剩余_______元,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届满时无息支付给乙方。

六、乙方收到预付款时,及时将款汇给厂家订购设备,设备采用铁路运输(包括公路联运),收到提货通知时,应及时验货付设备款单,及时去提货,运到安装现场甲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时,乙方不予卸货并可拉走设备。

七、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相电源(必须有零线),由于供电的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竣工日期顺延。

八、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应书面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十、违约责任

由于工程款未按时到位,甲方如不能按期付款,影响工期,甲方拖延乙方的结算款按每天______%付给乙方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附则

1、甲方未付清工程总价款时,设备所有权归乙方。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酒店承包简单的合同 篇二

某市税务稽查局在查处一家印染企业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该印染企业把所有车间或者分厂(含生产排污许可)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企业每月向承包人收取固定金额的承包金,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并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由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主经营印染业务,原材料的采购一般都是承包者自行采购但发票统一进企业的财务账,支付资金时承包人通过企业为其专设的银行账户划转,该银行账户资金由承包人控制;承包人取得销售收入时统一到企业财务开具发票提供给客户,客户资金划到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里。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以后,到申报期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就其已收取的近1千万元承包金(2011年至2012年期间)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每月收取承包金时的账户处理为:

其中,某银行A支行为企业自己控制并收取承包金的银行账户,某银行B支行为企业为承包人专设并由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承包金不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已进企业的账务,并统一申报纳税;

2.承包人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金只不过是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3.如果把承包金看成是企业取得的外部收入,那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开具的发票就都变成虚开或代开发票。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一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只能将承包人看成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核算单位,这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才会统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金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根据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承包金其实是承包人使用企业的厂房、场地的租金和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因为印染企业营业执照很难审批通过,必须要有排污权并经环保局审批同意)、排污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合计,而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2.虽然从账面来看,表现形式是企业内部的资金划拨,但实质是承包人向企业支付了承包金,企业取得了收入;

3、从经营常规做合理推断的话,承包人承包车间获取的经营收入减去发生的经营成本再减去支付的承包金应该还有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承包人的真实承包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和成本都应该体现在企业统一的财务账簿内。本案例中虽然形式上各承包人的经营都已纳入企业账簿统一核算,但通过检查发现企业账面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润或应税所得,稽查人员怀疑各承包人都按照实际收入额来列支同等金额的成本费用,承包人可能通过账外隐藏收入或账面虚增支出来实现自己的真实利润,从而使企业账面形成大额亏损。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二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应该将企业收取的承包金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否则会导致国家税款产生流失。

二、由“承包”合同引发的个人思考

(一)该企业的“承包”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关键是判断企业和所谓的承包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首先,二者之间并未构成租赁关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双方应是各自独立的平等法律关系,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损益,分别依法纳税,本案例中双方仍以原有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不符合租赁的法律事实。其次,二者之间也未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前提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是雇用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依据承包合同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承包损益。作者认为本案例中真实的情况是实际经营者借用了该印染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发票和排污资格,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挂靠关系。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似的条款,即任何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对企业法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环保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企业不得出借经当地环保局登记许可的排污资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现实生活中此种挂靠行为在各行各业大量存在,同时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工商局和环保局的职权管辖范畴,税务局无权予以处罚,但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则属于无效约定。作者认为,从创造合法经营和公平纳税环境的角度出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从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强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挂靠行为加以治理和整肃。

(二)本案例的焦点应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而非资金的收入判定

作者认为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争议的承包金是否是应税收入并不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应该是在本案例中到底谁是纳税义务人。

简要分析思路如下:

1.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未改变工商执照的“承包”业务确认出两个纳税义务人?结论是税务机关无权确认,纳税义务人就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印染企业。因此,不能将印染企业和“承包”者的损益分别计算各自纳税。

2. 如纳税义务人唯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同一纳税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综合计算(包括“承包”者获取的收入),包括亏损的弥补,此时所谓的“承包金”就属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因此,作者认为由于“承包人”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然是以原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该印染企业是唯一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承包金”不能作为该企业的一项应税收入单独计税。当然,由于企业现实账簿中体现出的是巨额亏损,因此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的前提下,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如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的涉税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应一并检查“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

(三)挂靠行为导致企业潜在法律风险增大

作者认为此类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有很多主客观原因,此处不一一展开讨论,但一个客观事实是企业的股东或合法经营者们缺乏法律常识或法律意识淡漠。表面上看,通过允许他人挂靠企业获得了稳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收入,但实际上却放大了企业未来的法律风险.因为“承包者”们是在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出现一切问题都将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例如侵吞企业资产卷款逃逸或出现严重生产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后逃逸,更有可能出现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触犯刑法的严重法律问题等等,企业的这些潜在损失又岂是一点点的挂靠费收入所能弥补的。

3.由“承包”合同引发的税收争议 篇三

关键词:企业承包 应税收入 纳税主体

一、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承包”合同

某市税务稽查局在查处一家印染企业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该印染企业把所有车间或者分厂(含生产排污许可)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企业每月向承包人收取固定金额的承包金,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并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由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主经营印染业务,原材料的采购一般都是承包者自行采购但发票统一进企业的财务账,支付资金时承包人通过企业为其专设的银行账户划转,该银行账户资金由承包人控制;承包人取得销售收入时统一到企业财务开具发票提供给客户,客户资金划到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里。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以后,到申报期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就其已收取的近1千万元承包金(2011年至2012年期间)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每月收取承包金时的账户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银行A支行 400 000

贷:银行存款——*银行B支行 400 000

其中,某银行A支行为企业自己控制并收取承包金的银行账户,某银行B支行为企业为承包人专设并由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金不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已进企业的账务,并统一申报纳税;

2.承包人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金只不过是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3.如果把承包金看成是企业取得的外部收入,那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开具的发票就都变成虚开或代开发票。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一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只能将承包人看成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核算单位,这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才会统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金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根据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承包金其实是承包人使用企业的厂房、场地的租金和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因为印染企业营业执照很难审批通过,必须要有排污权并经环保局审批同意)、排污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合计,而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2.虽然从账面来看,表现形式是企业内部的资金划拨,但实质是承包人向企业支付了承包金,企业取得了收入;

3.从经营常规做合理推断的话,承包人承包车间获取的经营收入减去发生的经营成本再减去支付的承包金应该还有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承包人的真实承包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和成本都应该体现在企业统一的财务账簿内。本案例中虽然形式上各承包人的经营都已纳入企业账簿统一核算,但通过检查发现企业账面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润或应税所得,稽查人员怀疑各承包人都按照实际收入额来列支同等金额的成本费用,承包人可能通过账外隐藏收入或账面虚增支出来实现自己的真实利润,从而使企业账面形成大额亏损。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二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应该将企业收取的承包金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否则会导致国家税款产生流失。

二、由“承包”合同引发的个人思考

(一)该企业的“承包”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关键是判断企业和所谓的承包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首先,二者之间并未构成租赁关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双方应是各自独立的平等法律关系,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损益,分别依法纳税,本案例中双方仍以原有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不符合租赁的法律事实。其次,二者之间也未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前提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是雇用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依据承包合同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承包损益。作者认为本案例中真实的情况是实际经营者借用了该印染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发票和排污资格,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挂靠关系。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似的条款,即任何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对企业法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环保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企业不得出借经当地环保局登记许可的排污资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现实生活中此种挂靠行为在各行各业大量存在,同时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工商局和环保局的职权管辖范畴,税务局无权予以处罚,但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则属于无效约定。作者认为,从创造合法经营和公平纳税环境的角度出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从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强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挂靠行为加以治理和整肃。

(二)本案例的焦点应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而非资金的收入判定

作者认为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争议的承包金是否是应税收入并不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应该是在本案例中到底谁是纳税义务人。

简要分析思路如下:

1.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未改变工商执照的“承包”业务确认出两个纳税义务人?结论是税务机关无权确认,纳税义务人就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印染企业。因此,不能将印染企业和“承包”者的损益分别计算各自纳税。

2.如纳税义务人唯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同一纳税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综合计算(包括“承包”者获取的收入),包括亏损的弥补,此时所谓的“承包金”就属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因此,作者认为由于“承包人”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然是以原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该印染企业是唯一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承包金”不能作为该企业的一项应税收入单独计税。当然,由于企业现实账簿中体现出的是巨额亏损,因此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的前提下,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如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的涉税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应一并检查“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

(三)挂靠行为导致企业潜在法律风险增大

作者认为此类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有很多主客观原因,此处不一一展开讨论,但一个客观事实是企业的股东或合法经营者们缺乏法律常识或法律意识淡漠。表面上看,通过允许他人挂靠企业获得了稳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收入,但实际上却放大了企业未来的法律风险.因为“承包者”们是在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出现一切问题都将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例如侵吞企业资产卷款逃逸或出现严重生产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后逃逸,更有可能出现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触犯刑法的严重法律问题等等,企业的这些潜在损失又岂是一点点的挂靠费收入所能弥补的。

4.厂房建设承包简单的合同 篇四

乙方(承包方):

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址在的厂房及设备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特签定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1、甲方将址在的`厂房及设备按签约时之现状承包给乙方以自己的或乙方另行成立的工商主体的名义自行经营。

2、承包期内,一切经营资金由乙方自筹,所需添置的设备由乙方自行购买;一切开支包括水电费、税费、员工工资、物业管理费等所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各个自然人就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定金

为保证乙方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人民币。承包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或已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甲方将定金退还乙方,但不支付任何利息。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三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承包费由固定承包费及利润分成两部分组成。

1、固定承包费为万元人民币/年。支付方式为:按年度提前支付,即乙方应于20xx年月日起每年度支付万元人民币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并按甲方指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2、利润分成按乙方每年度净利润的10%支付,支付方式为:按年度支付,乙方应于承包期每届满一年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凭证及证明与甲方办理利润分成结算事宜,并将利润分成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并按甲方指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五、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1、合同期前,甲方对外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经营。

3、甲方已经就厂房及设备具体情况向乙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乙方对厂房及设备具体情况并无异议;合同期内,乙方应正常维护、维修厂房及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但改建厂房应经甲方同意。如因乙方过错造成厂房及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5、合同期内,甲方设备自然折旧报废的,设备仍属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

6、因乙方原因致甲方对外任何责任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全额予以赔偿。

7、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对外销售合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文件,以查证乙方的盈利情况。

8、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库存的产品均由乙方负责代售,所得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由甲方所有,乙方应于收到货款后3日内将款项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并由甲方指定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库存产品明细及代售价格详见附件一。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乙方未予以改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定金。

2、如乙方逾期未缴交承包款或逾期未支付代售产品货款,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日未缴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定金。

七、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因以下事由而终止:

1、承包期届满。

2、甲方依约单方终止本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4、合同期内因遇政府拆迁而终止。

5、其他情形。

(二)合同终止后的清理

1、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15日内将厂房及设备返还甲方。

2、乙方对厂房进行装修或改建的,均归甲方所有,甲方不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3、本合同因遇政府拆迁而终止的,拆迁赔偿及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但因乙方自行添置的设备而获得的赔偿及搬迁费、经营损失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合同自乙方付清定金之日起生效。

4、此合同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5.餐饮劳务承包的简单版合同 篇五

乙方:

甲方为了完善食堂小餐厅管理,确保接待各种来访客人的工作就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愿将 小餐厅承包给乙方经营,经营期限为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承包经营期内,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因经营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于餐厅规模较小,又是本公司的内部服务单位,故甲方每月给予乙方 元补贴费。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应承担经营期内除拆旧以外的一切费用,如物资采购费、小餐厅所有员工工资、水、电、餐饮用具维护费、职工住宿费等,若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承包经营期内,餐厅内所有的财物,乙方享有使用权和保管权,如在经营期内有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完好,遗失的乙方需照价赔偿给甲方。

五、承包经营期内乙方由甲方领导和管辖,乙方应自觉接受并配合甲方的检查和指导,做到饭菜新鲜、价格合理。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予以及时改进和落实,对甲方提出的特殊性保障(如甲方加班时的夜餐、各项值班就餐保障等)应予以无条件落实。

六、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对外开放营业,不得拒绝甲方合理的营业要求,如有抵触事件发生,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和停止发放补贴费,乙方还需赔偿由此而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七、在承包经营期内,甲方对乙方经营状况不满意的,且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得不到及时落实的,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八、承包经营期满,乙方有优先续签承包经营合同权。

九、除卫生许可证外,其余所有的证、照及其相关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

十、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为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十一、本着谁违约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一方违约的须向另一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不可抗巨力因素除外。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财务部存一份,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6.简单建筑承包合同 篇六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3、建筑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二、工程所有项目:包工、包料、折旧建新、水电安装:排污管、清除渣土、垃圾、室内888、卫生间、厨房、火房墙砖地砖、开关、插座、水龙头等。

三、工程造价:每平方米 元。总价 万。

四、施工日期:为 月,天气原因除外(如雨天)。如果有施工超期,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超期一天罚款100元。由此类推计算,从总工程款内扣除。工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

五、付款方式:按时进度付款,即拆除旧屋结束并把地基倒好后付总价的 %,二层顶板放板后再付 %,主体全部完工后付 %,经检验合格后留总款的 为质保金,其余全部结清,时间为 甲方一次退回质保金。

六、施工要求: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讲究技术质量,讲究安全,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欺骗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阻止施工,

并追究责任。

1、由乙方出具建筑施工图、水电图、附近施工要求及施工工艺流程表等,经甲方确认后按图施工。

2、楼板要保证有10-12公分厚,地面砖及墙面砖铺贴后不得出现接缝不严不平,板面纹理不顺、反花、磕碰、分缝不匀等现象,瓷砖铺贴后不得出现地面不平和积水的现象。

3、墙面刮完888后,不得有不平、刮刷痕迹、划伤及不平滑现象,888要求刮3遍。

4、基础和现浇钢筋混凝土要求“坪塘”牌42.5号水泥。砌砖可用其它品牌32.5号水泥,室内暗线用铜芯线,主线和厨房炊具用电线截面不小于4cm2。各房间插座线截面不小于2.5cm2。所有电线必须用套管包好。

5、房屋一层层高3.2米,二层、三层层高3.0米,屋顶、阳台、厨房、卫生间必须做好防水测试,不得渗漏、不得积水,负责相应赔偿。

6、乙方在施工工程中给邻居房屋造成损坏,一切由乙方负责。

7、如乙方在建筑装饰设计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必须要实施的工程项目,然后要求在施工过程增加,甲方有权不增加任何费用。

8、地面要做防水、防潮。

9、每间房不得少于4个7孔插座(除开空调、电视、网线外),2盏灯,并预留2条灯线,房屋一层与四屋为现浇倒制,四层半的炮楼也为现浇,其余为预制板。

10、每项材料施工意需甲方验收合格再进行施工。

11、工程拆、建过程中要保证现场质量、安全、卫生、上述过程须符合城管、街道社区要求,工程四周围栏要求有二层楼高,如没有达到要求,不能开工。施工过程不能扰民,晚上十点后停止施工。

七、建筑材料:钢材、水泥、砂灰、电线、水管、排污管、门窗架、预制板、开关、插座、水龙头等材料都必须是国家认证的合格产品。

1、I级钢应是湘钢生产的。

2、II级钢应是涟钢生产的双菱牌螺纹钢。

3、门(卷闸门、防盗门、实木门)。

4、柱梁钢材为14φ。

5、一楼所有地面砖、扫脚砖乙方负责贴好,二至四层100平方为每平方 元(包括贴扫脚砖,楼梯水泥抹平。)

6、水泥坪塘生产的42.5标号水泥。

7、电器材料:铜线衡阳生产的西湖金杯铜线。

插座开关:国家正牌厂家生产。

8、窗户:采用湘瑞名牌塑钢窗户。

9、排污管道上下水用国家正牌厂家生产的(直径200mm)。

10、基础脚挖深若超过1米则双方协商解决。

八、安全职责范围:乙方自开工之日起直到新房建好交工甲方验收后,在此日期内,包括拆除旧房建设新房期间一切人为和非人为的大小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被罚,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因此甲方要求

乙方要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自始至终做到文明施工。

九、安全保卫:在施工期间,白天、晚上的安全保卫工作一律由乙方自已负责,直至竣工甲方验收合格后。

十、甲方职责: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协调处理好邻里以及周边单位的关系。监督施工、督促进度、检验材料及工程质量,发现及时处理好问题。如甲方要改变施工方案,应及时和乙方商量,如价值超过 元的方案,甲方应适当补偿给乙方。未超出 元的不予补偿。

十一、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3、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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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风险分析 篇七

国外EPC总承包合同风险的主要特点是:

(1) 客观性。EPC总承包项下的风险是不以主观为转移的, 是客观存在的。按照风险因素可划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

(2) 高危性。EPC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固定的合同价格, 在规定的工期内, 完成固定范围的工程”。因此, 在投标阶段可能存在业主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而引起的投标报价不准的风险, 同时合同不允许因为物价上涨、汇率波动而调整合同总额的可能性, 在项目实施中的各阶段, 如果管理不当、控制力不到位或出现不可预见的风险, 都容易导致项目亏损。按结果属性可划分为:成本风险、工期风险、安全风险和质量风险。

(3) 多样性。EPC总承包模式工作范围扩大了, 总会有一个或几个不是总承包商很擅长的环节, 这明显增加了总承包商的工作难度, 相应的风险也增加了。按项目阶段风险可划分为投标风险、设计风险、采购风险、施工风险、试运行风险。

工程项目的管理是一个多目标、多工序、既复杂又庞大、既分别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系统工程。现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三个环节主要面临的风险进行阐述。

1 设计环节的风险分析

设计是项目工程建设的龙头, 是项目管理全过程最重要的部分, 是工程采购和施工的基础。从价值管理角度看, 设计管理的价值, 一方面体现为, 优化设计方案可以节省工程采购和施工所花费的费用, 另一方面体现为, 设计方案只有通过了业主的审批, 施工工作才能展开, 能够加快与业主结算工程款项, 加快资金回收, 避免汇率波动风险。设计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设计管理不规范, 设计人员对技术标准的掌握不到位, 对新技术、新材料的了解不够, 设计与市场脱节导致施工难度增大, 采购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

(2) 设计进度跟不上, 图纸问题处理不及时, 服务意识不到位, 严重制约施工进度, 造成工期滞后, 工期延误罚款以及其他费用的大幅增加;

(3) 图纸到位专业不配套, 导致现场无法施工或造成重大返工;

(4) 设计人员责任心不强, 设计质量差导致设计变更增多, 而设计变更将可能导致投资费用增加, 工期延长, 性能不能或难以达标;

(5) 与业主的沟通不及时、不到位, 体现在双方的语言表达、审查标准的认同常常有出入, 导致业主审查设计方案和图纸的工作滞后, 影响施工进程。

2 采购环节的风险分析

设备材料是EPC总承包项目建设的物质基础, 它直接影响工程的建设周期、质量及费用, 采购费用基本上占整个工程项目很大的比例, 采购费用的控制也是项目部费用控制的关键环节, 采购管理对EPC总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采购环节的风险体现在:

(1) 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 根据工程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中规定的进度里程碑要求采购相关的设备和材料, 在不同的时间段, 市场的波动较大, 容易造成设备和材料价格的居高不下, 增大了采购成本风险;

(2) 对EPC总承包项目来说, 规模都比较庞大、结构功能复杂, 设备材料采购量大、种类多、规格杂, 从请购, 到招标、询价, 到采购执行、到货质检, 直到采购结算等一系列的管理, 管理难度大, 某个环节的疏忽, 都很容易造成设备材料的缺陷或遗漏, 对设备的安装、施工造成一定影响, 造成工期延误风险;

(3)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设备和材料是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 但不同供应商的规模、信誉、能力叁差不齐, 应提供的相关配套资料过程中不到位、不及时, 容易影响到出口退税业务的开展和出口退税额的取得;

(4) 由于跨境运输, 且存在船泊运输、进口报验、商检、业主发货确认等诸多问题, 运输过程易受天气、气候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控制, 运输存在进度拖期风险;

(5) 设备和材料的买卖合同, 国际通行的结算方式是信用证方式, 交易过程能否严格执行信用证中条款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提交的单据能否符合信用要求决定了能否顺利支付或收取信用证上列明的款项, 如果无法及时收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 对项目的收益将有较大影响。

3 施工阶段的风险分析

施工阶段是将设计蓝图变为现实的过程, EPC总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影响到其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目标的实现, 其风险主要体现在:

(1) 在国外开展施工作业, 一般EPC总承包合同中都约定有使用所在国的企业来负责一部分工程的条款, 但是时常发现项目所在国施工分包商的实力不强, 当地施工队的人员素质、组织管理、协调配合无法满足施工的要求, 影响到了施工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2) 与业主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时常存在思维方式和沟通问题, 业主与总承包商往往在施工作业方案、验收、工程结算等等具体环节上出现扯皮现象, 导致已完成工程结算款项迟迟无法取得, 造成总承包商在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

(3) 在国外施工过程中, 对于H S E (即健康、安全与环境) 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现在民众对环保要求呼声的很高, 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重大意外, 有可能演变为国际政治问题。

4 施工风险防范工程措施

由于EPC总承包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工程造价等细节, 在通常情况下, 资金是不会再有变更的。对于施工项目部来说, 随时承担着施工成本上涨的风险。因为在具体的工程施工中, 工程项目部要在业主满意的情况下减少施工成本, 在遇到必须增加成本的时候, 要多和业主进行合同研究和沟通交流, 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增加收益, 例如索赔等等。具体来说, 施工风险防范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慎重参与EPC竞标。首先, 承包商要决定自己是否应参加该合同的投标。如果合同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自己做不到, 或者风险太大, 就不要投标。因为合同是法律文件, 是严肃的, 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署, 就要认真执行到底。EPC总承包项目涉及面广, 业主都要求固定合同价格和工期, 承包商如果没有足够的综合实力, 即使中标得到合同, 也可能很难完成项目的建设, 最终可能蒙受很大的经济和政治损失, 甚至面临难以收拾的局面。

(2) 认真评估业主财务能力。承包商承担的最大风险就是业主有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当然这种支付能力并不只是体现在业主的个人能力上, 也包括银行贷款, 债券等途径。

(3) 详细进行前期现场调研。对施工现场进行前期的自然条件, 社会条件等的调研, 这些调研对后期的施工会有很大的帮助。调研时要和业主所提供的资料一同进行对比研究。

(4) 对比选择合作单位。EPC项目管理难度很大, 风险也大, 因此在选择合作单位的时候一定要提前了解对方有足够的实力完成任务, 以避免因为合作单位能力低的问题造成总承包商承受巨大的损失。

(5) 采取新技术以降低施工成本。在施工过程中, 可针对EPC总承包合同的特殊性, 结合工程实际, 采取新工艺、新方法, 进行技术和施工方法等方面的改进, 在不降低设计标准的情况下, 多提优化方案, 降低成本。

(6) 把握合同条款, 增加合理费用。E P C总承包商要利用有利的合同条款或合同中解释模糊的条款, 有理有据地提出新增项目, 要求补签合同, 增加费用。

(7) 转嫁部分风险给分包商。EPC总承包商可客观衡量自身能力, 对于有些部分感觉自身能力不足可以将这部分承包给分包商, 同时这也是风险的转移。

5 结束语

工程EPC总承包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着机遇, 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巨大的挑战, 作为EPC总承包商, 需要认真分析EPC总承包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努力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提升自身的实力, 才能在工程领域站稳脚跟, 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建雄, 曾浩峙.总承包项目的HSE管理程序及管理要点[J].水运工程.2005, (11)

[2]成虎, 吴九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运作过程和合同分析[J].施工技术.2004, (12)

[3]孟宪海, 赵启.EPC模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分担与应对[J].国际经济合作.2004, (12)

8.酒店承包简单的合同 篇八

关键词: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5-0137-02

随着国内企业国际承包工程经验的积累、业务的扩展,我们逐渐具备了承担项目的实力,有些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都很出色,但亏损和效益低比较普遍。中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国内的外资工程中大都负担了较多的风险,牺牲或影响了可能的效益。

建筑工程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地分担,这个分担的准绳和保障就是合同。在国际承包界已经形成了以法律合同观念为基础的日常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构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体系。下面结合笔者在理论学习和工作中的实践体会,谈谈加强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几个重要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

一、精确界定合同工作范围

我们的项目管理者通常缺乏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认真研究,忽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本质区别。有些人甚至习惯性地认为业主和监理下达指令的工作不能不执行。实际上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重新协商、定价、并可以坚持重新签约;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已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对于后者,应该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情况又有多条原则,这些原则在FIDIC标准合同中通常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区分在于判定该工作是否为原合同所必要的,没有这部分工作,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是否可以发挥预期的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项大的土木工程总要有变更,因此也总是存在着索赔的可能。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监理咨询工程师硬将事实上的变更工作挤入原工程清单中旧科目和单价的情况,或是只发出口头指令,却不以书面确认,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目光敏锐、及时发现,据理力争,及时书面确认变更令,确认计价方案。只要是监理咨询工程师指示的施工方法、次序或质量要求、标准的改变,即便没有变更令,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也可以视为可推的变更令。我们在工地大量要处理的是工程变更,我们经常在项目结束发现亏损后一揽子提出的索赔,其内容有很多是应在发生当时以工程变更处理的。即便是总价合同,有时也允许计量设计变更并随之调价。如果盲目扩大索赔的范围,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

三、现场自然条件及其变化

土木工程中不利的现场条件和条件的改变很常见,但这种风险应被合理的分担。业主通常会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如现场确认书中的描述等)或把勘探地质材料报告作为非正式文件。但这并不能真正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从法律上说尤其如此。尽管咨询咨询工程师一般都要“捍卫”原地质报告以维护其声誉,说这种条件承包商应合理地预见到,这确实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困难。只要承包商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周密地估计、预测现场条件达到合理的程度,在极不利条件出现或原文件所述有重大改变时证明:这属于与图纸和勘探资料之中所描述的条件有本质不同的现场条件;或合同中未做描述,但即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地预料,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附加成本就要由业主负担。

四、加强合同管理措施,抑制不公正行为

从合同上说,承包商必须执行咨询工程师在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指令;但同时,他可以不执行超出咨询工程师授权范围的指令。对于合同范围内的指令,他也有提出计量计价要求的权力,尤其是对工程变更。如果咨询工程师无视合同规定的计量计价程序,不经与承包商商议而诸事自己说了算或对变更不予计量,又属于违约行为。

有的咨询工程师习惯发口头指令而不予计量,承包商可以即以书面确认并申请计量计价,按合同规定(FIDIC和I .C.E都是这样)如咨询工程师不书面否认,在规定日期后(七日、十四日等)届时生效,如此办理,上述行为自然收敛。

有的咨询工程师为避免附加成本,保持预算不突破,当工程情况变化需要采取附加措施时不明确下指令,而是建议承包商如此这般。如果这种情况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合理预见到的而附加措施又是执行合同所必需的,根据法律原则解释合同的默示条款(Implied term),咨询工程师必须及时做出指示,否则又是违约,可以索赔。

五、停工、仲裁和终止合同

在国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或合同某一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情况并不罕见,严重的可能导致终止合同。暂停可能是由业主或其授权咨询工程师指令的,也可能是由于特别紧急状况所迫。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商提出的。这在FIDIC第三版及以前版本和I .C.E第五版及以前诸版都是没有的。FIDIC第四版69.4条规定当业主不按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而使承包商财源枯竭,无法继续施工时,承包商可主动提出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

尽管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提出暂停施工的权力有限,但我个人认为应充分利用这个权力以摆脱被动局面。例如:有一个项目,业主财政紧张,在支付上严重违约又无力改变,我承包公司举棋不定,勉强垫资支撑近一年,最后还是提出了暂停,而这个项目二年后才复工。回头来看,长期垫资还不如及时停工。

在业主违约的情况,果断暂停或以终止合同相威胁,对中国公司特别重要(终止的具体提法和策略应听取律师或专家的意见)。因为对于信誉本身就不太好的业主,“绥靖”可能导致更加被动。

仲裁通常不被认为是好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如果明知胜算较大,而且金额巨大,却无处讲理,另无他路,也该尝试。在发展中国家,“咨询工程师”通常被指定为业主的某一官员,而且监理咨询工程师在合同中的身份只是“咨询工程师代表”。这样,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咨询工程师的争议调解权,还可以通过业主来制约监理咨询工程师的某些不公正行为。

正式仲裁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有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专门的调解机构。找一个中间机构来调解,如土木咨询工程师协会等,出于声誉等各方面因素,一般会比较公正,也经济得多。这时,聘请法律顾问、请著名律师出书面意见,引用所在国诉讼和仲裁安全,及时提到的仲裁威胁都是有效的手段。在这些综合措施下,一般显失公平的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就开始退让了。另外仲裁或调解也并非一定要对整个合同,而可以就某一项索赔或某一个问题,如不可预见的不良现场条件的判定等。总之,为了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应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方式和手段。绥靖的代价往往是利益。

加强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对于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效益,都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与其它工程管理环节丝丝相扣、互相影响。有些索赔提不出来,是因为成本核算精度不够;没有实施网络计划管理,许多延误就无法证明等。改进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公司共同面临的问题。

六、如何改进合同管理工作

(一)普及和加强法律观念、合同意识

凡事从合同规定的责权利出发去考虑,项目负责人应时时牢记合同管理贯穿项目始终的原则,即便是做具体工作的咨询工程师也应把技术问题与合同条款联系起来考虑,以技术方案在合同上的影响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可行性的重要指标。比如打桩遇到不良地质情况,应在准备技术方案的同时,分析是否已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情况;是否需动用超出预定方案的资源已并应告知合同管理人员,看是否属于业主应偿付的情况。

项目组碰到天灾人祸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同时想到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应负什么责任。在着手处理时及时做好记录并按时按既定方式向有关部门通知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表格。其中某一步骤的不完整或不合理规定都可能影响风险的分担和承包商全部权利的实现。

合同和法律观念还涉及到签收发文、分类档案系统、同期工作记录和签认、书面证据和及时确认口头指令等等。这当中应避免可能由于因袭老经验和按习惯做法而忽视合同法律原则的情况。比如:不少人认为工程承包合同是协议签字后才生效的,但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一个报盘(要约)被无条件接受(即承诺)时,合同就约束双方了。也说是说,从收到中标通知书起投标人就成为合同中的“承包人”了。从这个时刻起,业主有什么行为违背合同精神,就可以视为“违约”了。

(二)设置专人或组负责合同管理,编制有关规程手册,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和制度化

在国际上,合同管理知识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并没有负责计量的Q.S专门归口管理。这种人学过工程,还学过法律,有合同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合同的理解、解释、执行、纠纷等决策都要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人利用已成熟的制度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保证了对合同正确理解、对已完工程的正确计量,对额外工作的准确判断和对额外成本的索偿。大的问题出现时,再聘请合同专家和律师加盟。

适当雇佣专业的合同管理和索赔公司也是应该考虑和比选的方案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值得的,从学习、借鉴、提高的角度来说,尤其如此。

针对我国公司合同管理普遍偏弱的情况,建议多进行一些普及和研讨活动,特别是由有关专家编写出可操作的规程、手册等,再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同时,应争取设专人或小组专职或侧重合同管理,从合同角度影响和参与决策。项目签约、开工、接受变更令、停工、复工、纠纷都应尽量征求专门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见,以避免项目在合同管理上失控。

中国承包公司在合同管理工作上与国际市场的差距客观上起到了限制和阻碍承包事业发展的消极作用,也大大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我国的国际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培养合同管理的外向型人才,开展对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不断汲取、引进国外先进的体制和做法,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加快我国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带动国内工程市场的发育、项目管理体制的健全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9.防水承包简单合同 篇九

承包方:

为了便于工程管理、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甲方将紫薇·永和坊II标段1#、2#楼及商业的防水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二、合同单价及工程量:

①1.5mm厚雨中情自粘防水卷材合同单价:按 33 元/m2计算(含税价);

②2mm厚非焦油聚氨酯防水涂膜(一布四涂)合同单价:按 32 元/m2计算(含税价);

③1.5mm厚非焦油聚氨酯防水涂膜合同单价:按元/m2计算(含税价);

④3mm厚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同单价:按 33 元/m2计算(含税价);

⑤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合同单价:按 25 元/m2计算(含税价);

⑥花铺200#油毡卷材一层合同单价:按 4.5 元/m2计算(含税价);

⑦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⑧材料复试费均由乙方自负。

三、工期:

按项目部的总进度计划执行。每个施工段的底板防水施工周期为2天,剪力墙外防水施工周期为3天,并不得影响下道工序的正常施工。

四、工作内容:

包括原材料采购、基层清理、涂抹施工、卷材铺贴、成品保护、材料复试、环境污染控制、材料装卸、现场文明施工等。

五、付款方式:

完成±0.000以下防水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60日历天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主体结构工程封顶后45日历天,支付±0.000以下防水工程量的85%;屋面防水工程及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防水工程按月进度支付70%;工程竣工并完成工程工程决算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待规定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六、质量要求:

本工程为合格工程。质量目标:确保“长安杯”。如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目标要求的,按照项目部制定的质量处罚规定执行,罚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七、文明施工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省级文明工地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尽。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工作面以外的机具设施、成品、半成品等。

八、甲方责任、义务:

甲方应完成垫层、剪力墙等结构施工,为乙方创造施工条件。对工程质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及隐蔽验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履行各项合同条款,提供乙方一间临时施工用房。

九、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对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等负全部责任,其事故责任和处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和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所用防水材料的品种、牌号、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指定品牌:禹宏、雨中情、北京洪雨任选一)。每批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和使用说明书,材料进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上。

3、防水层及其变形缝、预埋管件等细部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4、乙方应重视对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教育,如因乙方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无条件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停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单方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清退出场,若清退出场工程款按合同价款的50%计算。

6、乙方负责交纳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技能(安全)培训费、劳务合同等相关费用。

7、乙方应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如发生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现象,甲方有权停付工程款并按违约处理,或由甲方代发工资,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8、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向第三方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停付工程款,引起的相关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其他条款:

1、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未正式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另行协商解决。

3、若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产生争议,双方约定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10.果树承包简单版合同 篇十

乙方: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通过公开招投标,甲方将村集体所有权的果园承包给乙方,具体协商事项如下:

第一条 承包地块及权利:甲方将坐落在的果园承包给乙方,甲方对果园、果树享有所有权及经营指导权。果园管理、修剪出现伤亡事故与甲方无关。未经村里同意,对承包果园不得私自变更用途。如变更,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对果园、果树享有经营、管理、收益权,但没有出租、转包、抵押权,果园范围以外不属于承包范围,归村集体所有。乙方不得随意砍伐树木,承包后必须把所有承包范围内的空地缺树补齐,保证承包时的果树株数,果园周边的开荒地必须栽树,对移栽、嫁接的果树,合同期满后无偿收归集体。

第二条 承包期限及交款:承包期为六年,即从 起至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每一年承包金为元,六年承包金一次性交清,共计交款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

第三条 质押金:为保证合同的严格执行,乙方向甲方交质押金1000元,合同期满后无乱砍树木,做到对果树适时管理、补栽,经检查果树符合管理要求的将押金全额退给乙方。

第四条 果园管理要求:乙方承包期内,必须逐年搞扩压改,不得为短期效益进行掠夺性生产,如遇旱灾、虫灾、火灾、修路、割道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如遇政府征占、上项目、修路、国家集体、企事业征占合同就此终止,不属于甲方违约,占用时的果树评估树款及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退还剩余年的承包金,并加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条 违约责任:因合同以外情况甲方违约,甲方按乙方所剩承包期的承包金两倍付给乙方,质押金退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此合同并收回乙方所承包的果园,转包他人,承包金、质押金不退。

第六条 此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此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11.酒店承包简单的合同 篇十一

2008年12月23日,涂某向A石子厂缴纳承包费50万元,A石子厂依约将石子厂交给涂某开采,并将石子厂的采矿权证、爆破证及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交由涂某保管、使用。从2009年1月开始,涂某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正式经营A石子厂,在采矿权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开采,并自主经营、自主销售。2010年4月2日,A石子厂以与涂某的《承包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涂某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

一审法院认为A石子厂与涂某之间的承包协议书属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认定A石子厂与涂某之间的承包协议无效,判决涂某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并就双方的财产争议作了处理。

涂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无效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以后,涂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采矿权始终未转让,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没有转让采矿权,实质是经营方式的变换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协议名为承包合同实为采矿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本案当事人没有提供采矿权转让经过批准的证据,因此,该协议无效,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A石子厂与涂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虽然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都认定本案协议书无效,但各自法律依据及论证理由并不完全相同。一、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承包协议书属变相转让采矿权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绝对无效合同;再审法院虽然认为该协议属采矿权转让合同且无效,但其依据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经审批的未生效合同。也就是说,根据一、二审判决,本案的协议书无论何时都不会生效,自始无效;而根据再审判决,只要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即可生效,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笔者赞同一、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根据《物权法》及《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一方面,采矿权具有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加管制,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因而,考察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既应契合普通民事权利流转的法律原则及规范,又应满足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之需。根据《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判定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根据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对与受让方的资格有具体规定”。

第三,是否属于法定的转让情形。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矿权转让的情形只限于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除此之外,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也作出相同的规定。

第四,是否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之后,转让方应当向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在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得到确认之后,审批管理机关作出准予转让的决定时,采矿权转让合同方才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批准通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在缴纳规费后,领取新的许可证方成为新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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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四项要素都具备。一般情况下采矿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欠缺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不同的效力瑕疵。具体可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如果转让方不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受让方不具备受让资格,则该采矿权转让合同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第二,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具备法定条件,但双方不存在《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转让情形,当事人的转让行为可认定为变相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既具备法定条件又存在法定的转让情形,但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一》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审批手续的,应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承包协议的效力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采矿权的转让设置了十分严格的前置条件和审批程序。相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公权力在采矿权流转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采矿权流转绝非易事。这就使得许多当事人为了转让或取得采矿权,采取以承包、租赁、合伙经营、股权转让合同等形式来代替采矿权转让合同,达到转让采矿权的目的。

本案当事人虽以承包协议的形式出现,但从其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涂某占有、管理、使用石子厂的全部资产,独占采矿权,自主经营、自主销售,并独自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与责任,A石子厂除了能对承包人的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外,不能再实施其他行政管理。A石子厂作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涂某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之后,将石子厂的生产经营权利交给承包人,自己只保有采矿权的虚名,采矿权的主体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因此,A石子厂与涂某的协议书名为承包协议,实际上是采矿权的变相转让。换言之,是以采矿权承包合同之名,行采矿权转让之实。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采矿权的转让只适用于特定的几种情形,即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上述几种法定的转让情形。所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情形,也就无所谓是否办理审批手续。笔者认为,再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值得商榷。

再审判决认为该协议是由于没有履行登记程序而无效,究其原因,是未考虑到本案受让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列举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来看,国家对采矿权人的要求非常严格。如要求申请人提交“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这意味着,自然人实质上是不可能成为受让人主体的,即一般只有依法设立的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才有资格成为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主体。因此,本案是由于受让人不具备受让人资格而无效,而不是由于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而无效。

一、二审判决之所以能准确认定A石子厂与涂某的协议书性质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主要是抓住了本案所谓承包协议的真实内容,将其认定为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而采矿权转让合同对受让人有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本案中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个人,根本就不具有采矿权受让人的资格,这就违反了采矿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是由于受让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而无效,至于其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则在所不问。即使当事人否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仍然会由于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无效。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12.对农业承包中不完善合同的探讨 篇十二

1 不合理的条约对于农业活动产生的负面干扰

1.1 对于资源的综合使用不利

该项承包合约和我们一般的工商业的内容不一样, 其关乎到生态, 关乎到资源的使用以及行业的进步等等。土地的种类很多, 有着非常多的差异, 有着不一样的使用意义。此时就要结合所在区域的具体状态, 积极的分析, 有序的运行。此类要素要在合约中积极的论述, 要不然的话就容易导致承包人不关注资源的使用, 过量的运行, 导致很多负面意义。所以, 在发包的时候要以合约的模式来明确彼此的权责, 比如在山区要做好水土的保持工作, 要将涵养水源当成是基础, 要将维护生态当成是关键的目标。当做好承包合同的时候, 时常的会发生承包人毁林种地的现象, 或是放牧等, 此时就使得植被受损, 导致沙化现象发生。对于河湖等区域, 在运作的时候, 由于时常的出现围湖现象, 所以导致其无法有序的泄洪, 进而引发灾情, 它的不利现象非常恶劣, 在短时间中无法复原。

1.2 对于承包人的规划不利

因为合约仅仅的是以收取费用为意义的非正式的内容, 因为村领导握有发包的权限, 因此一些人为了获取项使用权限, 忽略了彼此的权责内容等。合约无法有效的牵制彼此的活动, 无法获取法律的支撑。所以, 承包人为了自身的权益, 不关注长远的意义, 只是关注短时间的内容, 其进行一些见效比较迅速的项目, 不合理的使用资源, 将那些虽说时间久, 但是全方位的效益优秀的运作方式弃用, 此时就导致资源不合理使用, 导致后续的运作面对很多的难题。

1.3 对于农村的进步有一定的负面干扰

因为承包工程的不明确性, 不但承包人在运作的时候无法积极的规划, 同时还导致一些负责人会经由自身的权限来随便的进行发包处理, 或是变革协议内容, 影响群众的权益, 进行一些私下的活动, 通过权限来谋求私利等, 尤其是对农田之外的一些项目, 更加的易于在承包人中出现不利现象, 严重的干扰到承包者的活动热情, 导致其具体的收益变低, 或是无法优秀的开展管控活动。同时因为不具有合理的监管力度, 账目非常的混乱, 都安置贪污等现象出现, 干扰到干群的联系, 最终导致农村区域的经济不能够积极的前进, 导致很多的社会问题。

1.4 干扰到政策的实施

因为担负的权责非常的混乱, 此时就容易导致承包人彼此的目的无法保持一致, 此时就使得承包人觉得获取了该项费用的话就算是成功了, 其他的事情跟自己没有多大的关联, 他们觉得既然我已经支付了相关的费用, 我就可以随意的活动, 其很少关心国家的相关法规条例等。致使诸如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6和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以及农业承包和河道管理等相关法规、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难以落实。

2 针对问题制定的应对方法

2.1 强化教育力度, 保证法规政策等有序的落实

经由多项传媒等来强化相关的知识等的宣传力度, 强化政策的落实性, 提升群众的法律思想以及科学素养等。重视传播媒介, 加强农业知识普及和政策法规宣传, 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科技素质;加强行政和执法部门对合同档案的登记和规范监督管理, 对未签定承包合同的应督促双方签定书面合同, 完善发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承发包的农业项目要严格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基础, 在保护环境, 有利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 进行正确引导, 合理规划。为便于管理, 避免纠纷, 按流域科学划定承包区和经营范围;强调在承包经营过程中, 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章, 合理合法经营, 并依法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2.2 发挥管理和技术部门的作用, 建立承包经营综合评价制度

充分发挥农业管理和技术等职能部门在农业承包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承包经营监督机制, 如农田的地力水平和环境影响等相关内容的质量综合评价制度, 从承包费和罚没收入中提出部分作为奖励基金, 对承包期满且对项目区投资投劳改善资源环境和生产条件卓有成效的承包者给以补偿奖励, 支持优先再承包。避免承包者类似前人辛勤栽树, 后人无偿摘果的后顾之忧, 既给农民一把保护伞, 又给农民一颗定心丸、开心果。

2.3 建立监督机制, 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在发包农业承包项目过程中,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发挥各级行政和法律监督部门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防止某些干部在发包项目中弄虚作假, 以权谋私;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树立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承包积极性, 有效发挥项目资源的经济效益。

2.4 堵塞漏洞, 补充完善承包合同

对已签定的只规定费用等不完善的合同, 要根据承包项目的自然因素、客观条件, 依据国家经济活动和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 依法进行补充完善, 监督实施, 堵塞漏洞, 或在流转的过程中加以纠正, 及时有效地制止破坏农业资源的恶性经营行为, 严格维护涉农法律的严肃性, 合理合法有效地开发利用农业资源, 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实现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给农民群众创造更广阔更实际的经营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岳金柱, 王德来.对农村土地拍卖的思考[J].河北林果研究, 2000, 15 (1) :20-231.[1]岳金柱, 王德来.对农村土地拍卖的思考[J].河北林果研究, 2000, 15 (1) :20-231.

[2]魏风秀.农村土地管理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J].农业技术经济, 2000 (5) :62-641[2]魏风秀.农村土地管理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J].农业技术经济, 2000 (5) :62-641

[3]邓大才.家庭承包土地能不能流动[J].理论与实践, 2000 (19) :22-231.[3]邓大才.家庭承包土地能不能流动[J].理论与实践, 2000 (19) :22-231.

13.简单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篇十三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燕子墩乡蛟龙口村村民委员会委员经协商,愿将本村现有位于 荒地 亩承包给乙方建养殖厂,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1、承包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付款方式,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交清________年位于 亩荒地 元整,甲方收到租金后应该给乙方出具收据并签村委会章。

3、甲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必须以本合同为依据,报本村村民委员会和燕子墩乡经营管理站备案登记,乡、村两级组织必须保证不干涉乙方和承包经营权。

4、乙方在承包荒地期间,因建厂及后续生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负。合同期满后,如再次发包,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5、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荒地的使用权由乙方所有。可与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经营期不得超过本协议期限,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将土地发包给乙方,要保证发包土地权属清除,没有任何争议,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所承包土地,保证原有道路畅通。

如有遗留问题一律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同时搞好生产场地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6、甲方承包给乙方的荒地,在承包期内,国家给予该承包荒地的优惠政策和各种补贴由乙方享受。

发包方:

14.简单个人蔬菜大棚承包合同 篇十四

蔬菜大棚承包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蔬菜大棚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位于前郭县镇南村的三栋蔬菜大棚出租给乙方作为培植树苗使用。

二、合同期限自20_年 月 日至20_年 月 日止。

三、租金价格,年租金为元,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结算。

四、甲乙双方以承包合同为凭。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只能按约定的用途(培植树苗)使用大棚,不得用于其它。

六、若因国家、政府或开发商征地,本合同提前终止,剩余租金不返还,乙方将无条件撤出,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损失补偿(包括青苗、树苗、地上附着物等一切补偿)。

七、承包期间,如遇大风雪,乙方应及时清积雪,因积雪堆压造成大棚倒塌,乙方应承担大棚修复的一切费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蔬菜大棚承包合同2

甲方:

乙方:

为发展农场蔬菜生产,增强种植户经营蔬菜大棚的责任心,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增加种植户经济收入,根据《蔬菜大棚基地承包实施方案》,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大棚的地点和数量

甲方将坐落在场区南新建大棚基地的 号栋钢骨架大棚承包给乙方。土地、大棚、机井及其配套设施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收益权,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和买卖。

第二条 合同承包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1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 承包费、保证金、折旧费交纳时间及办法

农场有偿提供棚膜,按三年折旧,每年收取三分之一折旧费,即每栋大棚每年折旧 元,共元,乙方于种植季节结束后,足额交到所辖管理区或居民委。机井维修费及预交电费按大棚数量均摊,及时足额上交基地管理人员。

合同签订时乙方每栋大棚交纳合同保证金 元,共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统一规划建设灌区、大棚高台、运输道路、配备机井、大棚钢骨架,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2、甲方统一制定蔬菜种植计划,同时统一制定栽培技术措施,并配置管理技术人员为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3、甲方无偿提供有机肥;

4、甲方统一购进优良种子和苗木,并无偿提供乙方。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经营大棚使用权、受益权,在合同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制定的2017年蔬菜大棚基地承包实施方案,及服从甲方种植计划、措施,接受甲方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3、乙方必须加强对大棚蔬菜种植的管理,及时中耕、除草、培土、施肥、防治病虫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4、乙方做好大棚基地的美化、亮化工作,保持大棚基地无杂草、杂物,否则,自愿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处罚;

5、服从甲方统一制定的指导价格,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5、合同履行期满,乙方应将大棚、棚膜等配套设施如数归还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不经甲方同意擅自改种其它作物及不服从甲方生产管理措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

2、乙方喷洒药物不按农药使用规定操作,如有措施不当所造成损失及人员中毒事故,由乙方负责;

3、合同期间,乙方保持甲方提供的大棚、机井、棚膜等配套设施的完好无损,如丢失、损坏,应据实赔偿。甲方提供的大棚、机井、棚膜等配套设施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条款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利。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蔬菜大棚承包合同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后,甲方将位于_?个蔬菜大棚承包给乙方,平等协商,在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双方共同自觉遵守。

一、承包限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二、承包费金额:每年每座大棚应缴承包费(整)元整。

三、订金: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订金元(整)。

四、租赁付款方式:乙方在租赁期内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交付下一租赁费。

五、租赁大棚仅限于种植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他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在 年 月日前完成大棚内部清理工作,甲方保证交付大棚棚体完好,灌溉管道等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在租赁结束后乙方同样交还给甲方棚体完好,灌溉管道等设施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任意变动现有设施,如有改动须与甲方协商,提供相应改进方案,甲方同意后方可按改进方案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相应的赔付。

七、租赁大棚上现有草苫、棉被在 年 月日前后由乙方负责拆卸、保存、使用,在保证合理的折旧情况下,租赁结束后乙方必须如数交还给甲方;租赁大棚现用塑料膜在年 月日前由甲方自行收起保存入库,乙方自己提供塑料膜,租赁结束后或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收回塑料膜。

八、根据实际需求,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一间,乙方须按年加纳房屋租赁费,支付方式同第四条规定。

九、乙方灌溉、生活等用电费用自行负责,由甲方负责安装相应电表,电费实行月结月清,每月底乙方应及时缴纳,出现缓缴或恶意拖欠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电,并按每日1%比例追缴滞纳金。

十、乙方对租赁的大棚应加以保护,在承包期限内大棚的一切维修都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自然灾害)。

十一、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回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费不予退回。

十二、本着合作共赢关系,甲方对乙方种植的作物有优先收购权利,收购价乙方应按同期批发价格执行。

十三、租赁期间:①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说明,如在租赁期第一年,甲方除全额退还租赁费外还应按租赁金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金。在租赁期第二三年(本合同到期后再续约,如甲方终止合同原因按第二三年条款执行),甲方根据乙方种植实际支付相应青苗费,在合同终止时乙方各种使用物料未到场(如大棚膜、肥料等),甲方不予赔付;如乙方使用物料已进场,甲方对乙方新换的塑料膜按比例进行赔付,已使用的肥料按作物生长季节前 月30%,后月15%予以赔付。②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合同,也需要提前一个月向乙方说明,甲方除扣除乙方第三条订金外,如造成甲方不能完成同时期种植,乙方应该根据实际,赔付甲方损失。

十四、如因特大自然灾害造成棚体损失,乙方不负责赔付。

十五、合同结束后,对甲方出租大棚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再协商制定。

十六、如没有特殊原因,第三条保证金在合同结束或甲方原因终止时由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如需续约乙方须重新缴纳保证金。

十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当作备案。

十九、双方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有限期限为承包期限。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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