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产假规定

2024-06-18

的产假规定(精选15篇)

1.的产假规定 篇一

中国各地产假陪产假新规定

天津市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一)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

广东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二)

产假:顺产98天难产128天

根据新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1、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6然嵋跗屏颜),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男人陪产假相关规定

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一般产假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产假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西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15日起施行。

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50天奖励假,一共148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陪产假待遇。

2.产假3年背后的尴尬 篇二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礼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可借鉴国外经验,将妇女的产假逐步延长,甚至可以延至3年,直至孩子上幼儿园。这对孩子的教育、心理等方面都有好处,产假结束妇女出来工作时,也会更加投入。

此前,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也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贴或由财政出资保障,以改善初为父母时,紧张的育儿状况。

“特殊人群”需要3年产假

家住深圳龙岗的弘某夫妻,两人均在深圳打工,女方怀孕8个月了还在上班,不但要把工作处理好,身体还要承受临盆前的各种不适反应。没有婆婆,且女方还有一个弟弟正在上学,其母亲到时候也不能帮她照顾初生儿,目前的经济条件又不允许他们请保姆照顾。这让弘某感到特别担忧,3个月的产假过后她该怎么办,这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这样的条件下,對弘某来说太重要了。

另外,工薪族的处境决定了孩子的抚养确实很艰辛,如果母亲无法休假再遇到婆婆没有条件照顾的现实,只能去请保姆照顾幼儿,这对于一个工薪阶层的家庭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

当前社会上的工薪阶层在育龄时普遍存在家庭与工作不可调和的矛盾,一般都是牺牲父母的晚年带孩子,甚者隔代还会产生家庭矛盾,扰乱了本来和谐的家庭氛围。在年轻人眼里,让老人带孩子的问题太多了:对孩子的纵容,落后愚昧的抚育方法,在教育观念及内容上与时代脱节等。因此许多年轻人宁愿自己带孩子,只是目前产假太短根本不能满足年轻妈妈带孩子的条件。从科学的生育方面讲,为了下一代健康成长,应该实行3年产假。

抚养后代不仅是家庭的单独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人类社会要延续就要进行再生产,一种是物质的再生产,一种是人类的再生产,要保证我们的孩子是优秀的,必须要有足够的家庭关怀。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决定着父母陪伴孩子才是正常的亲情延续方式,而且符合传统的家庭和谐观。所谓传统的家庭和谐观,就是女子要做好相夫教子的责任、孝敬公婆,处理好一切家庭事务。

3年产假会“绑架”女性

近期议案提出将女性退休年龄延长3年,与之相配的还有社会支撑与社会保障,比如国外政府为了维护妇女利益,是在经济方面给予支持,但那样公民税收也要大幅度增加,我们国家又不会随意依靠增加税收来维持休假妇女的实际权益,因而3年产假的实行难度增加。国外产假,男性公民也参加,给丈夫一种责任,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幼儿的义务,这也是男女相对平等的体现。而我们现在产假延长3年,似乎就是把所有的责任都压到女性身上了,如此说来并不是女性解放,倒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产假多长时间都不是问题,关键是谁来负担女性休产假期间产生的工资或者福利,这些费用谁来承担,由企业承担还是政府承担?还是由公共的税收来承担?如果用公共税收来承担的话,那么就不公平,比如你多生几个孩子,你每生一个孩子享受一次,对于不生的或者生一个的纳税人,就没有公平可言了。

产假延长3年的话,大家都在担心一个问题,在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今天,如果女性只是在家带孩子,在减少或者隔断对外联系的情况下,3年内的时间可能会与社会脱轨。女性一般来说,生孩子前也是刚刚踏入社会,仅有的工作经验和技能还没学到手,3年之后再来接替原先的工作肯定是会很吃力。

众所周知,抚养孩子是家庭的责任,如果产假延长3年的话,那就是把养孩子的压力全部压在了女性身上。这样无形中就形成一种意识,你拥有产假就要一心一意带孩子,就不用做别的事情。这样女性就完全被产假绑架了,失去了原本的自由和选择,这对女性来说并不是好事。

公职人员更不赞同延长产假

如果将女公务员、事业单位女职工的产假延长到3年,很可能造成机关、群团、事业单位人手紧张。现有的产假相对较短,不至于影响正常工作,可以让其他职工分担产假职工工作。休产假的职工多在25~35岁,孕期若长达3年,这一年龄段的职工将始终处于缺岗1/3的状态,单位需要另行大量招录新的公务员或职员,才可能保证填充岗位和效能。

然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都受到严格限制,社会各界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供养成本也显得相当敏感,大量招录新职员根本就无法执行。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将女公务员、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大幅延长的结果就是,机关、群团、事业单位尽可能减少新招岗位的女性比例,参加“国考”、事业单位招考的女性考生将遭遇隐性障碍。

如果法律要求将女职工产假也进行相应的调整,最长延长到3年,只能起到加剧女职工就业困难、晋升障碍等方面的反作用。并且,不排除部分企业因女职工较多、孕期接近而出现人力成本陡增、经营困难的局面。因而,大幅延长女职工长假,也将成为企业无法负荷的“奢侈”福利。

延长女性产假虽是好事,但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负荷过重,就业歧视现象仍存在,而且劳动者自我压力过大,延长产假至3年,有些不合时宜。不过与其纠结于是否要延长产假,不如通过发展托儿所、整合保育资源,将育儿支援放在保育服务的基础建设上,或许更能行之有效地缓解家庭的压力。

(编辑:葛晓飞)

3.有关职工婚假产假的国家规定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1]》。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QQ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新劳动法产假规定的问题

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 ⑴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⑵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⑶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⑷晚育者:年满23周岁第一次生育者,增加产假60天。流产假: 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15天 ⑵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 42天

产假期间的工资给付,按劳基法第五十条二项规定,如受雇者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但这项规定系指劳基法规定的八星期及四星期产假,而两性工作平等法新增的一星期及五日产假,并无相关法令规定应予给薪,所以雇主并无给付劳工一星期及五日产假期间薪资的法定义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产假的相关知识:

1.婚假:晚婚是10天;

2.产假:90天,晚婚加30天,如果难产加15天,如果产两胎加15天,高龄产妇加15天

3.晚婚年龄:男25,女23;晚育是指在晚婚的基础上的生育;

4.产假规定 篇四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劳动法: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5.婚假产假规定 篇五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即3天,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补充: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6.过好产假,做不可替代的职场孕妈 篇六

CASE1:产假归来的迷茫

燕子房地产公司创意总监

燕子在青岛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做了五年,从当初的文案策划到如今的创意总监。职位和薪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燕子的记忆里除了加班,还是加班。第六年春天,燕子休完4个月产假回来上班,坐在办公室里,看着桌上堆满的文件,突然间变得举手无措,不知自己要做什么。她试图找回产假之前的工作状态,但是她发现,休假后,她彻底败给了时间、孩子和家庭。燕子总在不断地想,我的宝宝听话吗?小阿姨照顾得周到吗?如果这样,如果那样……

Viewpoint:

产假后重新上班的前一个月就可以提前联系同事了,做到心中有数。多去室外转一转,收集些相关信息,了解公司的近况,对重新上班的工作安排做出计划,等到上班那天,就很容易重新融入工作环境中啦。

将宝宝平时的需求有所记录,提前找个有经验的阿姨,让她按照记录照顾宝宝。

提前培养宝宝的作息习惯,让他白天玩,晚上多睡一会儿。这样,妈咪也可以睡得好点,让自己的精力得到补充。

CASE2:防微杜渐 做好产前工作规划。

小容外资贸易公司业务助理

小容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外型,顺利进入这家外贸公司。在她连续承接几笔大型跨国公司的业务订单后,成为公司的销售冠军。就在这时候,花想容怀孕了,她没有把这事告诉给经理,直到肚子一天天大起来。

产假回来,她发现很多同事看她的神情有点异常。让她想不到的是,在工作分配上,原来她负责的一些重要性和挑战性的工作,都移交给了原来的同事西城,而她只负责一些跟单的琐碎事情。其实这仅仅才3个月,她的产假还没休完,就提前归来。花想容找到经理,去询问原因。

Viewpoint:

既能照顾好孩子,又能在职场中占得一席之地是最好的结果,但不是每个妈妈都有那么好的机遇。因此,提醒你防微杜渐,“小心使得万年船”,一定提前做好产假的工作规划。

首先列出工作明细表,先将每一项与自己相关的工作细节仔细记录下来,例如“例行事务表”、“专题任务表”、“即将开始实施任务表”等等。

然后确认工作代理人,与主管领导沟通后,找一个了解你工作的脉络与流程的熟悉之人,仔细进行工作交接。如果自己万一出现早产症状,也可轻松离开。

在产假期间常联系很重要,关心一下代理人的工作状态,虽然有时会比较麻烦,但不吝啬这点时间与耐心,才是以后在职场生存的长久之道哦。

CASE 3:成为不可替代的职场孕妈

云裳广告公司职员

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云裳特意问过关于休产假的福利制度。自己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人际关系也处理得很融洽。出乎意料的是,经融危机下公司不景气,在她过完春节、休完产假回来,竟然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辞退信。云裳觉得晴天霹雳,找到领导讨要说法。公司敷衍了事,草草处理,为此还对簿公堂。可是,公司依然只答应赔偿她的经济损失,但坚决不会再聘用她。

Viewpoint:

别担心,工作可以再找,会比从前更好。当然,“所从事工作的不可替代性越高,就越稳定”这是基本职场法则。在工作中,掌握“五个W”就是技巧:

WHO:每一项工作涉及的相关人员有哪些,工作需要向谁汇报。

WHY:为什么要做,涉及到这项工作的目的有哪些;工作中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怎样保持已有的工作状态和态度?

WHEN:每一项工作执行的日期,具体到某日、某周,是否有固定规律。

WHERE:可以从哪里得到资源或协助。

HOW:该如何执行你的工作,有何技巧。

CASE4:产后形象多打量

乔丹 会计

也许是在家时间无序的缘故吧,明明上好了闹钟,乔丹却怎么也起不来,还是老公把她从梦中唤醒。洗漱完毕后,乔丹遇到了一件麻烦事——该穿什么衣服上班?打开衣橱,左一套、右一套,竟没有一件适合现在体形的衣服,对着穿衣镜:从前的窈窕淑女不见了;一个富态的女人对着镜子傻笑!时间也来不及了,只有孕妇装能把自己装进去,时间飞逝,第一天总不能迟到吧,也就只能将就了。不出所料,一到公司,同事们善意地拿乔丹开心“又怀上了”。乔丹心里别提多烦了!

Viewpoint:

要穿衣先减肥。有宝宝后的体态臃肿也是难以避免的。所以你在坐月子期间不要总是仰面朝天地平躺着。尽可能的采取侧卧、俯卧,有意识的收紧腹部,试试看,挺有效呢!

在上班头两周去订做两套合适的职业装吧。穿孕妇装会更显胖!穿得有层次感才会显瘦哦。还有一个秘诀:“上短+下长=高”。黄色、橙暖色调会使你显得更臃肿;黑、紫色一类冷色调服装有收缩效果。如果觉得缺少神采,可以搭配一条漂亮的丝巾。

7.陕西产假规定 篇七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晚育(比法定婚龄推迟4年以上初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承担。

8.女职工休产假规定 篇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四、《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马红艳:2008年2月调入:1235。

2009年1月:1263。

2010年1月:1293。

2010年7月:1343。周开美:2008年2月调入:1263。

2009年1月:1293。

2010年1月:

2010年7月:1423。

9.产假逾期能否算旷工? 篇九

上海 施先生

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此,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进一步明确:“女職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这意味着,90天的产假不能“一刀切”,产假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操作。

你妻子由于超过预产期生产,虽然总的时间已满90天,但产后假未满75天,根据上述规定,她可以再休10天,超出部分可按病假处理。该公司将其超出部分算作旷工,显然不合理。你妻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裁决该公司撤销辞退决定。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10.安徽婚产假相关规定 篇十

《婚姻法》《劳动法》:

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

已婚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为105天;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芜湖市无特别地方规定。

总结:

婚假: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

晚婚:晚婚的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为23天。

产假:正常生育:已婚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难产:难产的增加15天,为105天;

多胎: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

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流产: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

11.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推荐) 篇十一

人薪发[1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女职工的产假及其待遇

——李某诉某实业有限公司案

「案情」

申诉人:李某,女,28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诉人: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993年8月5日,李某从报纸上看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招聘广告,次日应聘,被录用担任文秘工作,约定月薪400元。199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李某休产假。12月1日,李某的丈夫持医院的证明来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说明李某产后身体虚弱,要求请病假1个月。公司人事部经理对李某丈夫说,根据本公司内部规定,女工享有2个月的产假,其间只发基本工资,有关医疗费用一律自理。产假期满后,最多只能再请一个月病假,病假期间不发工资。1个月后再不上班,就将按旷工处理,后果自负。结果李某丈夫只领到了两个月的工资800元。李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补发产假期间工资400元,报销医疗费560元,并按25%赔偿其损失。准许其病休一个月。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于25周岁时结婚,26周岁生育,属于晚婚晚育。而被诉人辩称,申诉人被公司招用,但未签订合同,属于临时工,不能享受公司有关福利待遇。并查明申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仲裁庭依法认定:申诉人由被诉人招聘,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依然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人有意拖延不与申诉人订立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予纠正,并承担全部责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诉人停发了申诉人产假期的工资,拒付医疗费,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依法裁决:(1)准许申诉人休产假3个月,并允许申诉人病休1个月;(2)责令某实业公司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不得少于申诉人哺乳期限;(3)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产假期间的工资40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00元;(4)被诉人报销申诉人产假期间的医疗费56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赔偿14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于用人单位不依法给予女职工充分的产假和工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

首先,某公司以申诉人是临时工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其无权享受公司的有关福利待遇。这种抗辩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凡是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依法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那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并不能因此否认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李某虽为临时工,并且未签订合同,仍旧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有权享有公司的有关福利待遇。

本案涉及到劳动法对女职工产期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女职工享有产假的权利及产假的时间;二是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待遇问题。下面我们分别论述。

关于女职工产假的有关问题。《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女职工休产假的权利。产假又称“生育假”或“育婴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期间享受的休假,为的是帮助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产假制度,是对女职工的一项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它对于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除了《劳动法》的上述原则性规定外,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女职工产假制度作了较细致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女职工至少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以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以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如果从事教师职业的妇女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由主管部门确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还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外,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有的地方政府,如上海市,就规定女职工可以请哺乳假,但其性质已不属产假。目前我国尚未统一规定这种假期。

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假期及待遇问题,以及女工产假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将在以下的有关案例中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什么是基本工资呢?应根据不同的工资制度来确定。目前我国企业自行制定的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有:基本工资加奖金制度、金额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加奖金、结构工资制、岗位工资制、余额浮动工资制、企业内部承包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其中较常见的是结构工资制,其工资结构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或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即奖金)、津贴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必须照发基本工资。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保护母亲、儿童的利益。至于其他工资,如奖金、津贴等,一般无权领取。因为产期女职工毕竟没有上班,没有创造劳动价值,如果仍享受全额工资,未免会使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至于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本案中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只给予李某2个月的产假,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准予李某休产假3个月,并补发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李某产后身体虚弱,她请病假1个月的请求也应得到满足,某实业公司还应支付医疗费。对于欠付的工资、医疗费,该公司还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总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如果该公司不改正错误,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

须注意的是,1994年底以后,我国逐步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由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生育保险费、女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与有关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所以,此类案件如发生在1995年以后,则应照此支付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

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由于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12.未婚生育,我有权休产假吗? 篇十二

读者:魏芳

魏芳朋友,为了保障妇女生育后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也指出:“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体产假,用人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同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在该法中明确规定生育权的主体为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并且生育子女必须取得人口管理部门颁发的准生证明。

由此可见,你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婚生育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因而不能享受生育保健等相关待遇。所以,我建议你还是在孩子出生前和丈夫结婚为好。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还提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早日完婚,既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律师单国胜

13.广东省产假新规定 篇十三

在“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之际,延长女职工产假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喜事。广东省拟出台具体规定,将女职工的产假延长30天,让女职工至少能够享受128天的产假,彰显了政策人性关怀的善意。这对进一步确保人口结构优化“二孩”政策的全面落地生根,无疑意义重大。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纸规定尽管看上去很美,但未必能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笔者以为,就现实大的语境而言,要让这一惠民政策名至实归,至少要解开三道“扣子”。

第一道“扣”,要切实解开利益博弈的纠结。女职工产假延长后,企业的用工成本直接增加,对于以利益为核心的企业来说,难免对此有所抵触。根据法律规定,生育假属于法定假期,是不能扣除任何工资的。执行女职工产假延长的规定,企业不但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而且还要另外请人承担休产假女职工的工作,相应地又要增加一笔不菲的工资,企业显然对此有所顾虑。尤其是私营企业,女职工休产假的所有开支均由企业自身承担,无形中增大了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鼓励扶持就显得至关重要。政府可以制定配套政策,采取灵活方式减轻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负担,打消他们因执行产假延长之规定而对经营成本增加的顾虑。

第二道“扣”,要切实解除女职工就业隐性歧视的忧虑。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减少女职工产假延长而产生的用工成本,往往会以更隐蔽的手段对女职工的就业设置诸多门槛,职场隐性歧视成为不少女职工生育时就业最直接的“拦路虎”。虽然《劳动法》禁止因生育歧视妇女就业,但在执行过程中常常跑调变样,因此需要更有执行力的配套制度保障,免除女职工的近忧远虑。

第三道“扣”,要切实解决女职工休产假后的岗位调剂难题。女职工休产假,最直接的现实问题是产假期间的岗位接替问题。此前,教育系统的不少女教师“扎堆儿”休产假而导致的学校“无人授课”之尴尬,即是明证。有鉴于此,科学合理地应对女职工休产假的岗位调剂难题,也成了女职工产假延长之规定能否真正落地要扫除的实际障碍。

不可否认,延长女职工产假彰显了生育政策更人性化的一面。但要让这一惠民的生育政策在实践中名副其实,在现实语境下,解开利益博弈、隐形就业歧视和岗位调剂难题三道“扣”,应是不可或缺的“必修课”。唯有如此,关爱女职工的产假延长政策才不会在执行中成为“镜花水月”式的摆设。

一般产假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4.2012最新产假规定 篇十四

产假规定 98天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相关法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15.生二孩也有158天产假 篇十五

提倡生二孩

将原《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新《条例》规定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孩二孩均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按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另外,新《条例》还调整扩大了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的范围,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了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

生二孩也有158天产假

新《条例》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但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社会抚养费标准普遍降低

新《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予以降低。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之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之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另外,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由之前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增4年

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新《条例》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晚婚假取消了

新《条例》删去了晚婚假奖励的相关条款,也就是说,自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就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但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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