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活动总结

2024-10-21

社区法律活动总结(精选15篇)

1.社区法律活动总结 篇一

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关于开展律师法律援助进社区 “双百”活动的工作总结

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6月与市中区七里山街道南陈居委会、二七街道陈庄社区签订法律服务进社区“双百”活动协议之后,遵照市中区司法局的工作安排及要求,我所律师深入走访社区,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义务法律服务工作,从婚姻、继承、物业管理、邻里关系等方面为社区居民答疑解惑,受到社区居民的欢迎和好评,切实履行了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

第一,为社区群众开展专场法律知识讲座12场。在南陈居委会、陈庄社区主管领导张云雁主任和毕佳琪主任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我所王新升、阎振东、张培军、王义国、王涛、沈涛、陈忠德、于吉叶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刘春健、宋开波等先后在社区开办“法律知识讲堂”,为社区群众讲解了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与他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法律知识。在讲解中,各位律师结合自己的实际办案经历,以案说法的方式既有效地进行了法制宣传,又能解决老百姓的疑惑与实际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二,积极参与社区联合调委会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在社区主管领导的安排下,我所律师积极参与社区调解工作。例如,崔某某与儿子、儿媳之间的垫资买房纠纷,残疾人张某某夫妇与邻居之间因琐事产生矛盾等纠纷中,经过律师认真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细致的劝解工作,使当事人逐渐消除了心结,并主动去适应对方和化解双方多年积怨与矛盾。

第三,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100余人次。根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安排,本所律师在每堂法律知识课讲完之后都抽出时间为前来的社区居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安排专职律师接待到事务所来咨询的社区居民。本所考虑到社区居民主要咨询婚姻、继承、房屋买卖、相邻纠纷等相关事项,特别组织参与解答咨询律师们进行专门的学习和对疑难问题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和居民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解答了诸多法律上的疑问。既满足了社区居民们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同时又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真正起到了供需双方宣传教育“共赢”的良好局面。律师们深有感触地说,通过双百活动走进社区为居民群众解疑释惑,受到如此欢迎,心里有一种成就感。咨询中,律师们向社区居委会表态,社区居民如有法律咨询方面的需要,可随意打电话到事务所,若有不便,他们还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家住2号楼的一位秦女士说:今天足不出社区便与律师面对面,为她解开了压抑在心里很长时间的苦闷,她很开心。居民张先生说:“这种走进社区的法律宣传活动应该不定期地坚持搞下去,形成制度,这样我们的和谐社区建设就会不断地推向深入,不断提高社区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其知法、守法和正确运用法律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建设和谐济南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所律师经过将近一年的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充分认识到:社区法律服务的需求较大,涉及面广,并且基本上要求律师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等特点,同时社区法制宣传对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及纠纷有积极意义。因此,我们要做好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必须要求每个参与的律师不但要有丰富、全面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耐心和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奉献精神。同时,我们认识到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可以使社区居民正确地理解法律、了解律师,树立了济南律师的良好形象,弘扬了鼎舜律师的奉献精神,也拓展了我所在社区法律服务领域,有着十分深远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并蕴藏着巨大的法律服务商机。律师通过社区服务大有作为,既树立了自己的品牌,结识了许多居民和企业家,又为自己的事业发展走出了一条新路子。

我所将根据服务计划,将“双百”进社区活动踏踏实实继续进行下去,为广大的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尽一份力量。我所要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大力营造社区法制宣传氛围,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做到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服务经常化,开创良好的法治文化新环境,倡导社会主义法律道德新风尚。

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2012

年3月16日

2.降低社区管理企业法律风险 篇二

【关键词】 公众责任险; 社区管理企业; 风险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油田社区管理企业日渐成熟并不断发展,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也进一步提高,社区管理企业和居民之间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社区管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各类意外事故,例如下水井盖缺损造成人员伤亡,陈旧楼房墙皮脱落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市场或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有的还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面临社区行业不断增加的各种风险,再优秀的社区管理企业也很难避免因工作中的疏忽和过失导致社区公共部分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何降低或转移风险成为摆在社区管理企业面前的一个难题。就目前而言,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应该是规避社区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佳方法。

一、社区管理企业涉及的责任风险分析

社区管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主要风险是因违反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对使用者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权后果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较广,而且物业管理法律责任也具有广泛性,但是社区管理企业与物业使用者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社区管理企业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的责任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设施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楼房外墙(公共部位设立的霓虹灯、广告牌、装饰物及其他不明来源的高空坠物)坠落;市场或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游泳池或水库人员溺水、电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位于共用部位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中水管道、暖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等管道或阀门发生漏水、漏气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因各类公用设施设备(如绿化、园艺、围栏、楼梯扶手、供变电设施、公共照明设备、井盖、健身器材)等破损、缺失或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社区管理企业委托或聘用的保安、保洁等雇员,因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社区管理企业对物业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或其他施工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6.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发生盗窃或抢劫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公众责任险的承保内容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这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多为企业,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提供赔偿。责任保险作为事故发生后的一种救助方式,虽然不能完全挽回损失,却能有效地弥补过失和意外造成的损失。按照承保范围,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几个险种。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社区管理企业来说公众责任险是降低或规避风险比较有效的途径之一。

三、公众责任险降低或规避社区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公众责任险实际上是民事案件赔偿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保险单所列的赔偿范围对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就目前来说公众责任险投保的条款和适用的费率由双方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情况、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最高限额来确定费率,承担的风险越大费率越高。公众责任险投保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最高限额未具体规定,投保的空间自由度较大,利于不同物业管理项目的投保。

2010年7月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物业管理公司状告保险公司的案件:在2009年,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游泳池内有一儿童溺亡,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了儿童的父母14万元,随后物管公司以自己投保过公众责任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这笔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赔,共14万元。在该案例中的物业管理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费支出1 500元,投保累计赔偿限额为50万元,实际赔付14万元。

通过以上事例可以发现,投保公众责任险既可以减轻社区企业的经济赔偿负担和法律责任,也可以为全体业主在社区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业主与社区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事实上,早在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提到,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2009年为辖区内740余处全民健身工程投保3年公众责任险,为健身者利益添了一重保障,并填补公共健身出意外的责任空白。投保公众责任险后,居民在全民健身工程健身时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居委会等产权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居民即使未投个人意外险,也可以通过这份保险获得医药费等补偿。

四、投保公众责任险的注意事项

随着物业市场的成熟,居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责任险投保问题将成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区管理企业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社区企业在投保公众责任险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保费和保额应与社区区域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和年度物业服务费的收缴总额相适应。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高,则物业管理要求的服务内容多,企业承担的责任大;年度物业服务费收缴总额大,则企业管理的范围大,责任事故的风险大。因此,需要投保较高的保险最高限额,支出较多的保费。

2.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以及有关索赔和赔付等其他事项,社区企业在签订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和深入研究这些标准条款,以弄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责任事故后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索赔。

3.公众责任险存在的最大弊端就是事故发生后不易界定责任,因此在签订保险单时对责任条款应尽可能详细地界定保险范围及赔偿范围、标准。

3.“法律进社区”活动经验材料 篇三

2002年以来,安庆市迎江区司法局针对新形势下中心城区法制宣传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整合政法资源,将政法单位与街道办事处结成对子,构筑社区法律服务平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进社区”活动,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欢迎,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做到“四个明确”

“法律进社区”活动开展以来,作为法制宣传主力军的政法各单位积极行动起来,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区,发挥专业化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效果明显。但仔细分析,这些部门的工作都急于突出自身的特色和独立性,各自为政,形成多头布置和重复实施,使社区工作人员忙于应付,造成“法律进社区”工作流向形式化。因此,必须要对“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整体设计,通过整合各政法单位的资源,将政法专业资源优势与基层实践优势有机融合,建立相互促进、协同作战的共建合作机制,才能使“法律进社区”形成新的特色,迸发新的活力。我局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迎江区整合区域内政法资源 实现普法共建合作 进一步推进“法律进社区”活动实施方案》,作出了“四个明确”:一是指导思想明确。即以《依法治区纲要》为总纲,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为重点,以整合政法资源,实现普法共建合作为途径,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形成普法工作的社会规模效应,促进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二是活动主题明确。即以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推进社区依法治理,创造和谐稳定的社区法制环境和治安环境,为居民群众提供便捷、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主题;三是工作机制明确。辖区6家政法单位与6个街道办事处结成对子,建立了由党委政府(请登陆政法秘书网)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其他政法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运作机制;四是工作职责明确。区司法局负责对“法律进社

持、帮助和支援作用,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在街道,党工委为牵头领导,司法所是承办、协调机构,社居委是具体的工作力量。

二、针对实际,适应需求,强调“四性”

(一)强调普法内容的针对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里聚集了大量“热点”、“难点”问题。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我局开展了有针对性地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一是针对居民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学习的需求,开展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服务;二是针对居民迫切需要提高法律素质的实际,开展居民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服务;三是针对维护社区稳定的需要,开展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强调普法宣传的群众性。开展政法单位“法律进社区”活动,仅凭政法单位单方面的工作热情是不够的,必须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才能形成广大居民群众与政法单位互动的局面。我们专门开展了以活跃社区法律文化生活为主题内容的大型广场法制文艺汇演活动,将发生在社区里涉及赡养老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帮教社区后进青年的真实案例改编成小品演出,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得到了社区群众的热情参与。

(三)强调活动开展的实效性。我们将开展好“六个一”活动规定为基本工作任务,要求每个街道社区必须落实到位。即每个街道社区要设一个法制宣传专栏和一批永久性法制宣传标牌,配齐一套法律类图书,建立一支普法志愿者队伍,每半年在社区法制学校上一堂法制课,社区家庭要有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手册等。为扩大宣传效果,一些政法单位还在社区里开展了一些司法实践活动,通过某个执法活动的宣传,以案释法,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树立“为基层社区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以“服务者”的姿态出现在社区,与社区居民“零距离”交流,了解居民的实际需要,真正与居民群众产生“共鸣”,使开展的各项“法律进社区”活动为居民群众所认可、所接受。

三、整合资源,发挥优势,落实“四抓”

(一)抓经费投入。为解决“法律进社区”活动经费问题,我们在社区与政法单位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积极争取政法单位在资金和物质上的投入。对此,各政法单位都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工作支持,有钱给(新世纪范本网http://,原创范本免费提供下载基地。)钱,有物出物。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结对的街道社区出资制作固定的法制宣传栏和法制宣传标语牌,赠送电教设备,解决了社区普法电教设备缺乏的问题。

(二)抓服务载体。一是创建“一站式”法律服务中心。在全市率先设立了集“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于一体的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由法官、检察官、社区民警、司法干警、律师以及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轮流坐班接待,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为居民群众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二是建立街道(社区)调解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协调解决社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区司法局、区法院以及公安派出所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工作培训,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制,引导居民依照法律、按程序解决纠纷;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扶贫新载体。建立了区、街、居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重心下移;四是吸纳政法单位人员参与组建社区人民调解庭,聘请律师担任调解庭法律顾问,共同参与社区矛盾纠纷的调解,提升了调解质量,树立了调解权威。

(三)抓普法队伍。以政法队伍为依托,在每个社区都组建了由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的法律志愿者队伍,接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调解民间纠纷。政法单位每年都派普法骨干对街道、社区的专职普法宣传员进行普法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水平。

4.社区法律工作总结 篇四

岁末年初,在忙碌充实中一年的工作临近尾声。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社区分三步走,逐步完善我社区司法矛排工作。

第一步,我社区结合“普法班车”,落实“参与公益普法,共建和谐丰台”的要求,积极开展公益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并针对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定点式一对一的法律服务,为社区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发挥重要作用,深受社区居民群众的热烈欢迎。社区以司法所为主体,以说服教育为主,以司法行为为辅的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大量的日常矛盾消化在社区内。

第二步,完善信访机制,建立信访工作新秩序。社区为了及时掌握信访形势和动态,并对社区居民之间的日常矛盾进行有效化解,排查信访隐患。我们建立了信访矛盾排查制度,利用社区干部熟悉辖区内情况,这一有利条件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楼,大事不出社区,把大量的居民反映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居民反映的信访事项无论大小都要做到及时受理,不能因反映事小而不予受理,更不能无故推诿,并且要及时处置,及时化解。

第三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认真钻研法律法规,从简单的摆事实讲道理,查书本找依据,注重工作方法,从点到面,从个人到群众,化解纠纷,防微杜渐充分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我社区利用蔚园社区文明宣传队、司法宣传栏、信息大屏等开形式,加大对《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信访 1

工作准则。

一年来,通过我们的辛勤工作,我社区的信访工作正在逐步完善、有序、规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健全社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坚持民情日记的台帐记录,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利益平等协调机制。坚持以居民群众利益为重,以群众期盼为念,切实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将我社区的信访工作推向新高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蔚园社区

5.社区法律活动总结 篇五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办制定的“法律六进”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特制定我办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

一、普法对象:

社区管理人员、社区居民、社区流动人口、社区单位。

二、学习宣传的法律法规:

宪法、刑法、民法、物权法、婚姻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参考教材:全国,五五普法教材《社区居民法律知识读本》等。

三、方式方法:

1、加强社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达到五个一,即:每个社区建立一个法制工作站(设在调解委员会)、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律图书角、一个法制学习室(社区居民学校)、每个居民家庭每年新增一本法律学习书籍。

2、抓好社区干部、社区管理人员带头学法,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干部进行法律知识集中培训,社区干部、管理人员坚持每季度集体学法制度。

3、开展有组织的社区居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社区每半年举行一次公益性法制讲座或社区论坛,社区每年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法律知识学习测验答题活动,适时举办社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比赛等。

4、加强城市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每个办事处建立1支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3人;鼓励并支持志愿者经常深入街道、深入社区,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居民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6、加强社区法治文化建设,街道办事处建立1个普法广场和1个普法长廊等融标志性、艺术性为一体的固定性普,法设施,逐步建立一些社区法治文化景观景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法治文化活动。

7、加强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组织闲散青少年进行集中法律知识学习,组织好中小学生暑假、寒假期间的课外法制教育活动。

8、协调抓好社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9、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推进社区依法治理,把社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基本目标:

1、全区社区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普遍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

2、社区干部、管理人员做到带头学法用法,逐步学会依法管理社区事务、依法处理社区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3、社区居民家庭家家都有法律明白人,居民家庭成员依法办事的能力普遍提高。

6.社区法律活动总结 篇六

关键词:检察机关;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是从近代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目前还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在2003年,我国的两院两部曾颁发了一个《通知》,其中对社区矫正作出了一个详细的描述。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有五种: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存在问题

(一)被监督环节多元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并不是对五类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而是对社区矫正的决定、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社区矫正从交付执行开始到执行结束,贯穿了许多环节。一是在交付执行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的审判机关;对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社区矫正需要交付社区执行的监狱、看守机关;二是在监督管理活动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负责接收社区矫正执行法律文书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以及具体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考察的司法行政机关;三是在变更执行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呈报减刑和收监执行的公安机关,裁定减刑、撤销缓刑、假释的审判机关,负责收监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四是在终止执行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履行宣布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宣布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等的公安机关,发放释放证明等履行有关手续的监狱、看守所。被监督机关的多元性使检察机关工作量大、难度大,给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设置了障碍。

(二)检察监督人员缺乏

大部分区、县检察机关近几年都恢复了监所检察机构,但由于检察人员缺少,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的进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大部分区县驻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3人,情况好的配备4人,每人都负责几项业务工作,没有精力顾及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监所检察科和派驻检察室均为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所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由负责监外执行的检察人员兼职,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工作只是展开一些基础性的工作,甚至专项检查也流于形式,不能深入,其他如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等工作无暇顾及。

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

(一) 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要求

目前,法律上虽已确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但仍有必要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该方面的规定不但要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等进行界定,而且要细化和完善监督程序,设置被监督方的义务性规定,弥补以往法律监督过于疲软的不足,使其具备应有的约束力。

(二)加强监督实效

1.尝试派驻式检察监督

積极进行派驻式检察监督的尝试,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主要承担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进入社区矫正的检察,支持和保障有关机关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是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社区服刑人员“漏管”;三是依法开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监管和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问题;四是依法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办理减刑、收监执行以及在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后及时办理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手续并履行相关程序。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有利于检察机关深入基层,密切了与司法行政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对提高监督实效、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防止脱管、漏管现象有重大意义。

2.完善专人检察模式

社区矫正检查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罚执行监督优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坚持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来牵头组织和承担,并制定专人来负责。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应设立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科,地市级和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应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无监所监察科的区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恢复设立监所监察科,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彻底杜绝兼职社区矫正检察官模式。鉴于监所检察人员少、业务量大,社区矫正工作层面分散、多元,法律监督点多的特点,应通过加强和规范镇街检察室的建设,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形成全院共同参与,集中管理与分散监督相结合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格局,以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能。

3.畅通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

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在一体化的行刑监督机制建设中尤为重要.建立和加强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刻不容缓。具体内容包括:裁决地检察机关要主动向社区矫正地检察机关通报社区矫正罪犯的有关信息;执行地检察机关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条件消失或有严重违法情况,需要外地主管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裁决地检察机关,由其监督当地主管机关及时作出收监决定, 以有效防止跨区域监外罪犯脱漏管等违法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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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街道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总结 篇七

街道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总结2007-12-07 17:20:29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

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入人心,第1文秘网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得到辖区居民的普遍欢迎,某街道开展多种形式普法教育活动,以提高居民的法律素质。按照“五五”普法提出的“两个提高、两个转变”目标,年初制定了《街道依法治街和法制宣传的实施意见》,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法制宣传。

在2006年的普法工作中,尝试了一些新颖活泼、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普法形式。采用律师讲坛、法律咨询、橱窗、黑板报等形式的进行法制宣传,各社区成立法律读书角和法律服务咨询站为辖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说2006年普法宣

传是”有声、有色、有味道”。同时,我们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我们坚持对适龄应征青年进行普法宣传,讲授“宪法”、“国防法”、“刑法”等内容,2006年普法工作的开展不仅取得了满意的效果,而且对指导今后普法工作开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不断需求,营造良好的街道社区法治环境。某街道以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主线,在辖区内广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突出法律服务的便民、利民特色,实现了法律服务与辖区居民“零距离”的接触。

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

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

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第1文秘网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起诉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起诉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

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代理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年初司法所开展您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问卷调查结果比较满意,希望法律服务进社区经常性的开展下去,以形式多样、便民、贴近百姓的形式开展下去。

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思路和打算:

继续作好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同时,开展以创新为主题的活动,把法律服务进社区延伸到企业。

8.社区法律活动总结 篇八

活动统计报告

一、法律进社区活动。

截止至2011年12月26日,公益法律事务部共进社区26个,落牌3家(锦里苑小区、横桥社区、东沙社区),合作社区4个(东沙社区、杉板桥桥社区、横桥社区、园艺社区),以上四个社区表示同意合作,但未签订合作协议。因成都市2011年7月底至10月中旬举行“文明城市”建设活动,法律进社区活动暂停。

社区具体情况如下:

成华区:15次(红枫岭、新大陆、锦绣东方、东沙社区、园艺社区、双水康城、祥和里社区等)。

青羊区:5次(艺水芳乡、青森小区、送仙桥社区、草堂路社区)金牛区:4次(幸福彼岸、北港新城、河滨丽苑、凯瑞花都)武侯区:2次(白兰地、洗面桥社区)

法律进社区参与人数达130人次,包括九家外所人员,普法书籍发放数目大概为4000本,会员卡不详,折页资料近10000份。

目标要求:

1、进驻社区30个(次)不超出50次(超出部分不加分)

2、合作社区5家

3、落牌(包括律所电话公示牌、资料展架等)小区20个

二、普法宣传培训讲座活动。

截止至2011年12月26日,本所共进行普法培训讲座5次,包括:

1、2011年7月8日,在送仙桥社区举办了婚姻家庭专题法律知识讲座,何广飞律师主讲;

2、9月28日-9月30日,在都江堰举办的2011年度的青羊区司法局、司法所长、科室负责人执法轮训工作会上曾律师、蒋律师主讲;

3、2011年10月21日,青羊区司法局、经信局联合主办、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促增长、惠民生,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律大讲堂”第一期讲座第一期,张洪律师主讲。

4、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由四川省司法厅、成都市政府主办,本所律师张洪、杨艳秋、刘丹、王睿等参加了该次活动。

5、2011年12月8日,青羊区司法局、经信局联合主办、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工业园企业咨询活动,高建强律师、曾新明律师、徐茂辉律师、何光飞律师、刘丹律师等参加。

以上普法宣传培训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及法律书籍500余册。

三、成都市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青年律师孵化基地活动。

本所参与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律师从2011年8月至12月底为144余人次,法律援助案件咨询达100人次,办理援助案件数量为39起。

其中办理刑事案件37起,民事案件2起。

四、青羊区工业园区讲师团活动。

本所11名律师组成青羊区工业园区讲师团,参与青羊区工业园重要的法制宣传活动,1、2011年10月21日由张洪律师主讲,青羊区司法局、经信局联合主办、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促增长、惠民生,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律大讲堂”第一期讲座。参加人数为50人,来自26家企业。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

2、2011年12月8日,青羊区司法局、经信局联合主办、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工业园企业咨询活动,高建强律师、曾新明律师、徐茂辉律师、何光飞律师、刘丹律师等参加,接受咨询20余件,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

五、青羊区公众信息网建设活动。

9.社区法律活动总结 篇九

法律进社区 服务无距离

近年来,韩明志律师事务所积极投入社区法律服务,数年如一日,持之以恒。结合自身的实际特点和法律服务需求,积极参与浦东新区的各类普法宣传、法制讲座、法律援助、社会矛盾调解化解法律服务。事务所通过设立高桥镇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塘桥公益法律服务社、参与综合保税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高桥镇平邑县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高桥、高东、高行、金桥、张江等街镇法律服务点值班接待,参与浦东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受理点、浦东新区法律援助热线接听、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值班、与高桥镇妇联、老龄委、工会、团委、高行镇团委、总参驻高桥部队的合作共建,创造性开展党建工作,推动事务所党建带团建、以党建促发展的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

据悉,从2003年7月至今累计提供4万多人次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困难群众和来沪务工人员提供了2000多件法律援助,举办各类法制讲座140余场次,参与了90余场普法宣传活动,参与浦东新区各类社会矛盾调解化解140余件。

律商共携手 搭法律服务平台

作为浦东新区工商联高桥镇商会的理事单位,韩明志律师事务所一直与镇商会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探索一条商会依法治会的机制。

为满足镇商会会员单位中的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扩大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和范围,防范会员企业在创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事务所与商会共同搭建了一个法律服务平台。通过为会员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经济合同、劳动人事、内部治理、对外投资、兼并重组等法律文件提供审查、修改,为会员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为会员企业的诉讼、仲裁、投资等事项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多年来已为多家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取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走进自贸区 为职工排忧解难

2010年9月,韩明志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市综合保税区工会(现上海自贸区总工会)建立合作共建关系,共同设立了上海市综合保税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为自贸区的企业工会提供普法讲座,参与企业工会的章程修改和审核,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为保税区内的劳资纠纷提供调解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据了解,参与了包括诺日士(上海)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递达利成型制模(上海)有限公司、住化电子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7起因企业裁员和场地搬迁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

同时,事务所积极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促进了7起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顺利妥善解决,保护了1100多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金额达2500余万元,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新区总工会、新区司法局、自贸区工会的高度评价。

服务来沪务工人员 探索新型保护模式

近年来,针对外高桥地区外来人口集中、劳动纠纷多发、法律服务机构不足的实际情况,韩明志律师事务所采取多种渠道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2006年6月事务所在高桥镇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2008年2月与山东平邑劳务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建立合作共建关系,事务所安排律师为该公司在上海的近20000名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2008年以来,平邑劳务公司员工在上海的违法犯罪率为零。据悉,在2011年发生的“4·20”集卡司机群体事件中,平邑劳务公司的1200多名集卡司机无一人参与,被称为“平邑现象”,得到了原市委书记俞正声、市长韩正等市领导的高度关注。

除此之外,事务所还积极组织党员律师为困难群体提供捐助服务,包括为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每年的慈善一日捐,连续多年志愿资助十多名云南贫困地区困难学生高中阶段的学费。同时,在外高桥地区积极开展 “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从2011年起,在高桥镇的竹林小学、新农小学两所农民工子弟学校设立助学金,每年资助10名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学习生活。

参与社会矛盾调解工作 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多年来,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先后担任浦东新区政法委、浦东新区建交委、高桥镇、高东镇、金桥镇、张江镇等30多家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据悉,在2009年到2012年春节期间,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共提供了720余件法律援助,参与了十多件涉及群体性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的调解化解和仲裁代理工作,涉案民工人数达540余人,涉案金额达510余万元,这些案件大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保证农民工在节前全部领取拖欠已久的工资回乡过年,又节约了因诉讼产生的时间、精力财力成本。

此外,事务所在服务重大社会问题的案件中也是不遗余力。多年来累计参与浦东新区范围内的20多起重大社会问题的服务,包括参与“龙腾阁小区”房屋质量和办理小产证问题引发的受到市主要领导亲自督办的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参与“早期动迁”矛盾的调查化解工作;参与“康桥血铅”事件的法律服务为血铅受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代理向法院起诉侵权的排污企业;参与艾福敦酒店因租赁和欠薪引发的群体性冲突的调解化解工作等一大批在浦东新区乃至上海市范围内影响重大的社会矛盾,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出积极贡献,得到相关市、区领导的高度评价,2013年获得司法部的通报表彰。

10.社区法律活动总结 篇十

2009年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总结

和2010年重点工作思路

今年以来,我区以强化人民调解为基础,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工作,大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将法律工作者引入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实施法律服务机构对口服务街道、社区方式,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街道、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作用,有效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现将今年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经费人员制度保障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区委常委会对落实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举措进行了专题研究。先后召开了全区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会议、全区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金牛委办发„2009‟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金调解办发„2009‟1号),深入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一)完善街道、社区矛盾调解工作网络,进一步夯实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一是在各街道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并进一步健全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了50人以上的调解员数据库。

二是进一步健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吸纳社区民警、社区 律师以及社区相关人员参加社区调委会组织。并按照50户居民配备1名调解员的比例建立社区兼职调解员队伍,调解员同时兼任维稳综治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

三是在街道调解中心、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温馨调解室,严格按“六有”(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印章、标牌、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学习资料)、“四落实”(人员落实、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制度落实)的建设标准,推进规范化建设。

(二)强化经费保障。设立“大调解”工作专项基金367.6万元(其中每个社区0.5万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计56万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经费271.6万元;区法院调解经费30万元;人民调解优秀案例奖励10万元),纳入每年区财政预算,由区司法局统筹管理,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行政调解行业调委会工作、社区调解工作、司法调解工作和调解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补贴,有效解决了社区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及报酬,极大地提高了社区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积极性,大调解工作经费得以充分保障。

二、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形式,建立街道与法律服务机构对口服务制度

(一)建立街道与法律服务机构对口服务制度。在我区过去开展的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中,社区律师充分发挥了熟知法律法规、素质高、调解能力强的优势,在社区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以及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区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的工作中,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与街道的对口服务制度,按照“一街道一法律服务机构”和“一社区一律师”的要求,将法律工作者引入“大 调解”工作体系,安排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社区,直接参与街道和社区矛盾纠纷及涉法涉诉涉访问题的调处,在充分发挥街道、社区调解组织熟悉基层群众工作的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了法律工作者熟悉法律法规的优势。

为了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质量,10月15日,区司法局举行了基层“大调解”工作培训会,邀请了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会授课。对各街道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各街道对口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培训。

(二)明确街道对口法律服务机构职责。为了确保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我区要求为街道对口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必须服从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调遣,有工作任务时应保证随喊随到,主要负责街道、社区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解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妥处化解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对口联系社区的律师,每周到社区调委会坐班2个半天,负责社区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妥处化解,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如有突发性的较重大的矛盾纠纷,要服从社区调委会主任安排,及时参加妥处调解工作。

(三)完善考核程序和奖惩办法。各社区每月末对社区专职律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街道每月末对对口服务法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被考核人员签字后报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每季度末由各街道查看测评结果、考勤记录和有关工作记录签字确认后,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区司法局)确定被考核人是否称职及应发的工作补助金额。对于违反人民调解有关工作纪律的,将扣减补助金额;工作严重失职的,将取消其补助,并予以撤换。每,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区司法局)还将根据考核情况,对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排查调解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上访的,将上报区委、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今年以来,通过夯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基础,创新“大调解”工作举措,强化经费、人员、制度保障,“大调解”工作扎实推进,超前、主动、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10月,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898件,调解成功870件,调解成功率96.8%。

三、创新工作举措,深入推进“五五”普法宣传工作

认真总结“五五”普法中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大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区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

(一)制定了《金牛区2009年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要点》。各街道和区级各部门把普法工作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确保“五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今年有8名拟任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过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三)组织开展“平安金牛”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全区干部群众近万人参加了比赛。

(四)安装更新社区法制宣传栏112个,保证每个社区有一个固定的法制宣传栏,定期宣传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五)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工作。各校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 活动,落实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开设了法制教育课。

(六)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结合综治宣传月、“3.8”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2”地球日、“5.16”助残日、“6.5” 环保日、“6.25”土地日、“6.26”禁毒日等主题,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明年重点工作思路

(一)全力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我区《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法律服务机构对口服务街道社区工作,加强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推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二)深入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针对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积极地探索社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路子、新方法。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和对口法律服务机构作用,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

(三)全面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工作。不断总结“五五”普法中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大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区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争创全国法治城市营造良好氛围。

11.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总结 篇十一

为了推进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领全校师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意识,使广大青少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推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工作,我校开展了“小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总结如下:

我校高度重视《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首先成立了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各部门均有分工,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各班利用班会、晨会时间学习了《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管理法律常识》等法律知识,并把这些知识通过“红领巾”广播、手抄小报、征文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学生的法制观念较大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成立广大学生的自觉行动,人人争做义务法律宣传员。为此我校精心组织了五年级全员参加《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参赛率达到100%,由于同学们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的比较深入,答题顺利。最后,对参加本次活动获奖征文,获奖手抄报的同学进行表奖。

12.论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制度 篇十二

关键词: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完善

一、对恐怖活动犯罪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恐怖活动犯罪?由于恐怖活动问题本身涉及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民族、种族、宗教等多种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深层次因素,这使得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步履维艰。时至今日,我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尚未对恐怖活动犯罪做出权威、统一而又精准的定义,但是,我国学者们对恐怖活动犯罪概念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提出了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赵秉志教授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指在制造社会恐惧的目的指引下,基于政治、社会以及其他动机,采取恐怖袭击方式实施的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并且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張明楷教授指出“恐怖活动即指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等施以暴力、胁迫,从而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行为总称。”

陈兴良教授认为,根据国际公约,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并且其目的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或个人利用极端方式,侵害社会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社会上制造恐怖气氛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二、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在实践中,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两者的一致性在于认定依据均为《刑法》、《反恐决定》等法律法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但也存在较大差别:

1.认定主体

行政权具有及时性和高效性等特征,在追求行政效率、行政秩序的同时,兼顾公正等其他价值目标。对恐怖活动进行行政认定,目的就在于从经济、社会、外交等方面实施及时、高效的处置措施。然而,我国对恐怖活动的行政认定还存在“主体繁杂、令出多门”的问题,或是公安部、外交部统一向社会公布,或是地方公安机关甚至党政机关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我们建议,鉴于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恐怖活动的行政认定权也应统一交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行使,具体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公布,这不仅增强了认定结果的权威性,而且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整体利益。与之相应,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与效率”,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司法认定虽然可能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多个环节,但最终需要由法院做出裁判,由于案件证据已经过侦查、起诉环节的梳理和补充,更有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

2.认定标准

在恐怖活动犯罪发生之初,由于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尚不充分,为了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当为反恐怖工作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就行政认定而言,有必要设置一个较低的证明标准,我们建议可以采用“有合理理由(reasonable ground)相信”,当一起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时,通过收集证据,根据有关事实对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行为作出判断,如果足以使正常人相信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恐怖活动,即可作出初步判断。就司法认定而言,证明标准应当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无论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是对涉恐财产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机关均应遵循较高的证明标准,虽然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但要在综合全案全部证据的基础上,对待证事实有着内心的高度确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evond reasonalhle doubt)”的标准。

三、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法律对策

加快我国反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是有效预防、控制、打击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必然要求。由此,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笔者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确立我国反恐立法原则

打击和防范恐怖活动犯罪不是一日之功,需要长期的努力。因而我们有必要将方针政策宪法化,上升为国家意志,用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规范反恐怖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权利,这也是宪政的要义所在。宪法是我国基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在宪法中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原则,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恐立法。

2.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概念,确定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

这是中国要完善反恐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法律概念因各国文化,习俗及法律习惯的不同,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各有不同。我国亦是如此,不论是现有的法律规范还是我国法学界都没有形成统一概念。宽泛的定义标准,难免会导致法律条文缺乏严谨而界限模糊,实际操作性差;过于详尽又缺乏灵活性与前瞻性,对于不断变化出现的条文以外的新型犯罪类型,会因罪刑法定而被放纵。要想反恐立法取得本质上的成效,就必须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并确立其范围。

3.构建专门的反恐机构与反恐监督机构,为反恐工作保驾护航

13.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总结 篇十三

今年我院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现将这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

首先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宣传工作小组,并进行了不同的分工,制定了活动方案

二、重点加强了医务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宣传

为使我们乡医疗事业进入法制化轨道,我们重点加强了乡村医生的法律法规宣传,利用每次例会时间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全乡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法规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并能在工作中自觉掌握应用,提高了全乡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全年共培训人员25人,培训时间约20小时。

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由防疫科负责,方法为利用日常的检查中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和宣传,使他们明确这一行业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认识。

14.律师进社区和法律援助总结 篇十四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律师进社区”

一、基本情况

2011年6月初,市司法局提出律师服务进社区试点计划,要求包河区滨湖和园、康园、明珠三社区为“社区律师”试点工作提供平台,因此,包河区司法局积极配合,多方协调,积极为“社区律师”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2011年7月20日,区局按市局要求与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共同签署《“社区律师”合作备忘录》,“律师进社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二、实施方式

一是律师坐堂咨询,驻区律师每周至少安排两个半天时间准时出现在社区的律师工作室,接受社区工作者及居民的法律咨询。随着该项活动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居民会在约定的时间前来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二是律师预约登门服务。针对律师在社区值班时间有限的实际,在律师不在社区时,居民可以自行与律师联系约定时间,律师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在值班时间,社区也可以就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与律师另行约定服务时间。通过预约登门服务,使社区律师在服务上不再局限于一时一地,有效延长了律师服务的时间和空间,真正做到便民亲民。三是律师以案说法,开展法制讲座活动。先后组织驻区律师在烟墩街道滨湖和园社区、义城街道滨湖康园社区举办了社区普法讲坛,驻区律师结合实际案例,为近百位居民讲 1

解了物权法等法律知识,并教授居民如何如何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方法,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截至目前,驻区律师已解答社区居民各类法律咨询百余人次,举办法制讲座多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件。

三、典型案例

2011年5月18日下午3:30左右,滨湖和园小区5幢楼居民陆某被楼上抛下的拖把砸致肋骨骨折,住院费、医疗费等花费32000多元,无法确定拖把系何户所抛。包河区局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对陆某进行法律援助,并且指派滨湖和园“律师进社区”驻点的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其进行维权。社区律师同社区工作人员一同走访住户、召开协调会等,陆某将楼上23户诉至包河区法院。因该案涉及被告众多,为了通过该案的审理教育引导小区居民弘扬文明新风,杜绝高层业主随意抛物的陋习,构建平安和谐社区,经市司法局指导,区司法局、和园社居委等共同申请,区法院决定启动“巡回法庭”,于2012年2月20日在事发地的滨湖和园小区广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2月20日上午9:00,该案顺利开庭,择日宣判。该案是合肥推广“社区律师”以来,首个民事侵权案件。

四、继续推广

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积极加入到合肥市司法局、包河区司法局推广的“律师进社区”活动中来,通过自由结对子方式分别入驻滨湖世纪金源社区、滨湖家园社区,为更多的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2011年,全市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包河区司法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为着力点,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努力工作,全面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是深入动员。及时召开全区动员会议,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活动顺利有序开展。二是广泛宣传。结合工作重点或主题节日,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同时投入2万元,印制2万余份“包河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指南”和“连心卡”宣传册,发放至维权单位及社区居民,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三是扩大援助范围。将所有申请工伤、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仲裁案件,只要持有失业证、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和残疾证、低保证等证件及本异地农民进城务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困难群众,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四是建立困难群体基本信息库。与区残联、工会、低保中心、劳动保障局等单位联动,搜集辖区内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老年人等应援对象的基本信息,分门别类建立困难群众基本信息动态资料库,库内潜在受援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将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只要申请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即可当即受理,简化了申请、审批程序。五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在区法律援助中心、9个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依托街道司法所在全区近143个村居建立起了法律援助联系点,每个联系点确立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村(居)的法律援助宣传、掌握辖区法律援助需求、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并培养1065名“法律援助明白人”。形成了由区中心、街镇

工作站、村居联络点组成的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体系。六是实施“点援制”。区法援中心建立律师信息库,将全区53名执业律师和9个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执业证号、联系方式、专业擅长等信息在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大厅公示,由受援人在名单中选择承办人。七是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在办理法援案件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人民调解职能的优势,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对案情简单的尽量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调解处理,降低受援人的纠纷处理成本。2011年我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43件,比去年同期大幅攀升,目前已办结归档256件。区司法局通过听庭、回访、约谈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受援人满意度颇高,并且没有一起投诉。

15.公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作用 篇十五

[关键词] 企业经营公证证明法律作用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实现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经营者是否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否善于运用法律对企业经营进行管理,这对企业至关重要。公证是一种法律证明活动,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法律作用。

一、公证对企业订立、履行合同的法律作用

合同对企业经营非常重要,为了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企业或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或重金聘请法律顾问开展合同管理工作。这样做固然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由其“代言人”开展工作,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会使双方产生防范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法律证明机构,其中正而立,不偏不倚,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办理公证,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深得当事人信赖,有利于企业订立合同(尤其是重要合同),促进合同的履行。据统计,通过合同公证,每年全国的合同履约率只要提高一个百分点,就可为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一百亿元以上。

1.合同公证可防止无效合同产生,使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有效合同是企业与社会主体进行合作,实现经营目的的前提,而企业在经营中常会订立一些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表现在: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对方的損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因合同无效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律不予支持。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使企业无法实现经营目的。无效合同的出现主要在于在于企业法律知识的欠缺。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法律执业人员,公证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公证员办理合同公证,按照我国《公证法》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员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权利”,审查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公证审查,可确认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通过公证把关,使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条件,防止订立无效合同,给企业经营造成损失。

2.合同公证可防止合同漏洞及欺诈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经营订立合同时,因法律知识的缺乏或其他原因,往往会出现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完备,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文字表达不清,出现歧义,或合同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合同存在着漏洞在履行时就极易发生纠纷,使企业在争执中消耗大量的时间、人力及财力。另外,订立合同陷入合同陷阱,遭受欺诈的现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亦常会出现。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公证机构办理合同公证,按《公证法》规定,必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按《公证法》的规定办理合同公证,公证员发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完备的,要求当事人予以补充;文字表达不准确易发生歧义的,要求当事人予以更正;签名、印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当事人予以完善;发现欺诈行为的拒绝公证。通过公证把关,有效地防止合同漏洞及欺诈行为发生,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3.提存公证有利于合同之债的清偿,担保合同履行

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债得到了履行,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才能实现,合同之债得到了消灭,社会经济流转关系就此可得到有效的调整。企业在经营中因合同之债常会出现问题,其主要表现在要么债得不到履行,要么当事人存有戒备心理使合同无法订立。债得不到履行,有时是因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无法履行,使债务人无法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解脱出来,背负经济压力。另外,企业经营中不讲信用,不按合同办事的现象,造成了当事人在建立经济关系时,互不信任,为保全各自的利益都主张让对方先履行义务,当该主张不能实现时,宁可不订合同,放弃交易。这些现象给企业经营带来了障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

提存公证可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当合同之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时,债务人可将债之标的(交付的物品、货币)提交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提存公证具有消灭债的法律效力,其表现在提存公证使债之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予以转移,不履行债的经济责任得到解除,债权人日后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另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因互不信任使合同无法订立时,可通过提存公证予以解决,提存公证具有担保作用。如订立买卖合同,买方主张先供货,后付款,卖方主张先付款后供货,为此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办理提存公证。方法是买方将要支付的货款进行提存,将货款打入公证机构专门帐户,当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货款可经公证机构付给卖方,这样防止了卖方交了货收不到货款的现象发生;同样,卖方若不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货物交付存在瑕疵,货款就无法从公证机构取走,亦防止了买方“付了款”,收不到货物或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发生。

二、公证的效力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企业经营涉及的有关事项办理公证,公证的法律作用通过公证的效力可得到体现,对公证效力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理解企业经营与公证活动的关系。

1.公证的证据效力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企业经营行为会涉及大量的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投标、联营、企业分立、兼并、股权转让、拍卖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实有许多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商标权、专利权、法人资格、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合同的变更、解除、民事责任的免除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制作、使用的文书有许多是属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记录、授权委托书、声明书等。这些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真实、合法,对企业经营十分重要。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有关行为、事实和文书当受到他人的质疑,当由此与他人发生了争执,当争执无法协商解决引起诉讼或仲裁,这时证据的作用尤为重要。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其效力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效用。

我国《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企业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了公证,当事人手中持有公证书,面对公证书,人们对企业是否享有有关权利的质疑就会得到消除,经营活动从而得到可顺利开展。当企业经营活动发生了争执,公证的事项在法律上得到了证实,争议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当纠纷无法解决诉至人民法院,公证的事项具有证据效力,公证可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经公证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因此,公证证据被人民法院所采信,纠纷可得到公正、顺利的解决。

2.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难免有纠纷发生,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是通过司法救济,即经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解决纠纷往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人力、财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经营中发生的简单、明了、单务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的履行发生纠纷,可通过公证予以解决,无需经过诉讼。

企业经营涉及到单务性质的债(债权人只享有权利,不负有义务,债务人只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订立此种合同,可约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可经公证强制执行。有了这一承诺,当发生违约,债务人对应当交付的物品,支付的款项逾期不予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人可对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的公证,经公证债权人持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不经过诉讼,可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得到了法律的确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文书的这种效力与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其合法权利的确认,当与他人发生争议,对争议的解决无论在诉讼或非诉讼时,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都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有时会处在将要消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证人将要死亡,物证因其物质特性会予以灭失,有关现场情况会不复存在等。当证据无法出示,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会受到影响。公证机构对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意外事件现场情况、行为过程和事实等证据进行提取、固定予以保全,当公证保全的证据在日后不能直接提取、出示时,当事人只要出示事前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书,有关事实既可得到法律的认可。

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遭受侵害,需有侵权产品的制作、销售等证据加以证明,当侵权产品将被侵权者销毁、转移日后难以取得时,可由公证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对相关证据予以保全,待日后有关事实无法“重现”,公证保全的证据可起到证明作用,企业的维权请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企业经营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且给企业造成了损害,据此申请保险赔偿或请求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需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证明该事件造成的损害事实,有时因时过境迁,有关现场情况会不复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及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保全的证据可对当时的情况予以“复原”,有关事实即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当事人的主张可得到法律的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计算机的有关信息易被篡改、删除,当此种风险存在时,为取得证据可由公证机构对有关电子证据予以保全,以便日后能够使有关证据予以“再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对涉及到保护自身利益所从事的相关行为也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即由公证机构对有关行为过程和事实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对有关情况做真实记录,待日后需要出示证据,证明有关事实时,公证保全的证据可对当时的真实情况予以“重现”,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公证对企业涉外经营的法律作用

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企业与域外的经济合作愈来愈频繁,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开展经济活动呈上升趋势。企业涉外经营活动会涉及到国际法规、域外法律的许多问题,企业必须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证对企业涉外经营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公证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证明,其效力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1.公证是企业涉外经营走出国门的通行证

国内企业到域外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派出的出国人员要办理护照及护照签证,签证的办理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要有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如办理结婚公证书、无违法犯罪纪录公证书、学历公证书、经历公证书、职称公证书等,凭有关公证书签证部门才给予办理出国签证手续,否则,企业涉外经营派出的人员无法出境、入境开展经营活动。有了公证机构的有关证明,企业派出的在国外人员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才可受到法律保护。

2.公证书是涉外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我国企业到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向驻在国提供公证机构公证的法人资格、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公证书,经驻在国核准,才能对我设立机构予以注册登记,批准营业。我国企业到国外从事进出口业务,需公证机构证明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投资、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方面的协议、合同以及签订协议、合同所需的委托书、授权书、法人代表资格等公证书,需公证机构对进出口产品出具产品、产地证明公证书,商品检验证书公证书等。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到国外投标,到国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合作,域外有关国家需要我方提供经公证的营业证书,参加投标、签订承包发包工程合同的授权书,以及有关人员的专业职称、学历、经历、劳动保险、健康状况、无违法犯罪纪录等公证书。另外,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与外方交往的往来函件,还需公证机构证明中、外文来函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以及证明文件的签名、印鉴属实。

3.公证是涉外经济诉讼、索赔、免责进行维权的法律保证

我国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会遇到诉讼、仲裁、索赔、免责等问题,处理此类问题,企业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而维权离不开公证。我国企业在域外参加诉讼、仲裁活动需对其合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确认主体资格,可办理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书等公证。涉外诉讼、仲裁会涉及到适用域外法律的问题,为运用好域外法律更好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委托外国律师进行代理,这种代理需办理委托书公证才得以进行。涉外诉讼、仲裁向域外法院、仲裁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据,如证词、书证等经公证其效力可得到确认。我国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遇到向域外保险机构的索赔,需提供索赔证据,如事实材料、事实记载、受损证明、质量检验证明等公证书。我国企业与外商的经济合作,当出现向外方当事人追索价款、赔偿金或免除我方责任等问题,需提供有关合同、验货证明、赔偿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公证书。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與经济活动相关的有关证据有时会处在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确保日后进行诉讼、索赔等活动有可靠的证据提供,应及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否则,企业在域外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维护。

参考文献:

[1]何静:合同公证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江晓亮:公证员入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王胜利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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