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报名相关(精选4篇)
1.造价员考试报名相关 篇一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第四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 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 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 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二条
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第十七条
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与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同一地区或部门的,应向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从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价协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从业印章样式。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中价协负责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造价员身份查询平台。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
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继续教育、验证等均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由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其内容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第三十条
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在同一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将变更的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
(二)在不同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出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资格证书等材料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如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转入管理机构规定专业不符的,应参加转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
各管理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三十六条
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管理机构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协备案。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价协2006年6月5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同时废止。
2.造价员考试报名相关 篇二
适用范围
以下是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级别划分及适用范围,请大家根据自己的职称英语要求选择报考。
A级适用范围: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B级适用范围:
1.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翻译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C级适用范围:
1.翻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或其它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者。
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具体的适用范围,按各省份而定
如福建省职称外语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
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参加职称外语A级考试;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须参加职称外语B 级考试;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参加职称外语C级考试。
(中央直属在闽单位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要求,由考生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再如湖北省职称外语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
报考类别
综合类,理工类,卫生类考试原则上没有严格的界限。假如你评定主任医师,卫生类职称,你可以考综合类,也可以考卫生类。严格意义上没有很严格的要求。到底决定报综合类,理工类,还是卫生类,有两个依据。首先问一下自己单位的人,要评定职称要报什么类比较合适。如果单位没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话,可以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选择,如果工作中接触的文章都是理工类的文章,那就报理工类。假如接触的文章是社会类文章,那就报综合类。
3.造价员考试报名相关 篇三
每年的12月,各高校开始公布自主招生的简章,由此拉开了自主招生的序幕。同学们要做的第一步便是递交申请材料,由于不同的院校对于材料要求有所不同,所以以下便以清华大学自主招生为例,对其需要的材料予以具体介绍。
网上注册
资料投递的首先需要进行最基本的网上投档,投档第一步需要考生在网上自行进行注册,要求学生准确无误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等相关个人信息,电子邮件和手机号码将作为院校与考生进一步沟通的渠道,所以务必认真核实。
网上申请
通过网上注册用户名,考生登录相应学校网站,填写个人基本学习状况和家庭现状等一系列信息,这部分信息不需要考生提前做过多准备,只需将父母单位、学校全称等基本信息事先核实即可。个人基本信息之外,考生还须准确填写学校教务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办公联系方式、中学联系人电话,以便于所申请院校能及时联系并核实学校相关信息。因此有意于进行自主招生自荐的考生以及家长,可以尽早查询学校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为后续资料准备做好铺垫。
个人照片
网上申请须上传一张定比例白底正面免冠照片,该照片用于资质初审以及使用成绩的高校检查。如果照片不符合规定标准,则该考生无法通过自主招生的审核。因此,建议现阶段考生可选取当地专业照相馆,拍摄规定比例照片并保留JPG/JPEG格式的电子版本。
等待投档
完成这一系列资料的前期准备工作之后,考生等到学校自主招生投档期开始,可将相应材料依次填入网上申请表中,同时打印出纸质版本并提交所在中学签字、盖章,然后在截止日期前投递并可在网上查询资料是否签收、以及初审是否通过。
个人奖项
在填写申请信息时,需要填写高中阶段其他竞赛或特长的内容、奖励或成绩,考生及家长需提前将这部分资料整理出备用。不同院校对个人奖励的看重不尽相同,所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学校个人奖项填写的数量、顺序都有所不同。本次讲座中,将介绍如何合理填写个人奖项这一栏,能够更有效地吸引审阅老师的眼球。
成绩信息
考生高中阶段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发张情况都是申请院校考量方向的一部分,这部分资料较为复杂,需要提前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理和准备。讲座中,老师将分析不同院校对于德智体美各方面不同侧重点进行讲解,并介绍考生需如何挖掘自身的相应方面的优点能更符合高校的标准。
综合评价
4.造价员考试报名相关 篇四
2014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和医师资格考试中心的要求,2014年度报考者(无论是在校生还是社会人员)皆需由卫生医疗机构出具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见附件1),该证明是由医师资格考试中心下发的统一规范性表格。这与往年我校给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出具临床实习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不同。2014年度我校研究生报考医师资格考试包括以下环节:
1.研究生本人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2014年3月3日9时—3月17日24时)。报名网址:国家医学考试网,报名须知详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或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的“医疗机构与医师”栏目(国家卫生计生委网址:),网报成功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研究生登陆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见附件2)。《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中的基本信息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试用机构、试用起止时间、主要试用岗位(科室)、试用机构考核意见四个栏目中的具体内容由各临床教学医院的教学部门和医疗部门核实后填写,其中适用机构考核意见请统一落各临床教学医院单位公章。《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
3.请将《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于2014年3月18日前交至所在附属医院教学管理部门,由各医院教学管理部门上交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4.研究生院审核《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和《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后,在符合报名资格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加盖北京中医药大学公章,随后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和《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通过各临床教学医院教学管理部门返回到研究生手中。
5.研究生本人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台港澳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A4纸复印件(新身份证正、反两面均要复印)、考生报名照片(近6个月内的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报名费用,于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按北京市中医局、北京中医协会要求,报名条件为:①2014年应届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②以下专业研究生不允许报名:中医基础理论、中医医史文献、方剂学、临床中药学和中西医结合基础。③临床医学院硕转博和基础类提前攻博的研究生第三年不允许报名,只能在第五年毕业时报名。④在读中医类研究生只允许报考中医执业医师;在读中西医结合临床的研究生只允许报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以最终毕业专业为准)。
医院管理处研究生院
2014-3-7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编号: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4.本表栏目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本人于()年()月()日毕业于(学校名:),(专业:)。自()年()月起,在(单位名:)试用,至()年()月试用期将满一年。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31日前,将试用满一年后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
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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